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促进骨发育的组合物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152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48317
优先权日:2007-02-22
申请(专利)号:200880012712.8
申请日:2008-02-22
复审请求人:希尔氏宠物营养品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慧萍
合议组组长:唐慧
参审员:王金凤
国际分类号:A23K1/16、A23K1/18、A23K1/1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0880012712.8,名称为“用于促进骨发育的组合物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希尔氏宠物营养品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02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2月22日,公开日为2010年03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1日以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第二次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09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2年08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即第1-12页)和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含以下成分的组合物在制备宠物食品中的用途:
0.1%-0.7%的EPA;
50ppm-200ppm锰;
0.5%至6%亚油酸;
4000ppm-7500ppm胆碱;和
0.8%-1.5%甲硫氨酸
其中所述宠物食品用于促进猫科动物的骨发育,所述猫科动物是出生于喂给所述组合物的母猫的小猫。
2. 权利要求1的用途,所述组合物包含0.1%-0.5%的DHA。
3. 权利要求1或2的用途,所述组合物包含200-1200IU/kg的维生素E。
4. 权利要求3的用途,所述组合物包含50-500ppm维生素C。
5. 权利要求3的用途,所述组合物包含100ppm-500ppm肉毒碱。
6. 权利要求3的用途,所述组合物包含2.5g/1000kcal-7g/1000kcal赖氨酸。
7. 权利要求3的用途,所述组合物包含2.5%至5%亚油酸。
8. 权利要求3的用途,所述组合物包含0.1%-0.6%EPA。
9. 权利要求3的用途,所述组合物包含50ppm-150ppm锰。
10. 权利要求3的用途,所述组合物包含0.8%-1.5%甲硫氨酸。
11. 包含以下成分的组合物在制备宠物食品中的用途:
0.1%-0.7%的EPA;
50ppm-200ppm锰;
2.5%至5%亚油酸;
4000ppm-7500ppm胆碱;和
0.8%-1.5%甲硫氨酸
其中所述宠物食品用于促进猫科动物的骨形成,其中,所述组合物被给予小猫,或者当该小猫还在子宫中时给予其母亲。
12. 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猫科动物在子宫内。
13. 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母猫在妊娠前喂给权利要求1-10中任何一项定义的宠物食品。
14. 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母猫在大部分妊娠期间喂给权利要求1-10中任何一项定义的宠物食品。
15. 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母猫在妊娠前和妊娠期间喂给基本上由权利要求1-10中任何一项定义的组合物组成的宠物食品。
16. 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小猫在断奶前喂给权利要求1-10中任何一项定义的组合物。
17. 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小猫在断奶后喂给权利要求1-10中任何一项定义的组合物。
18. 权利要求1-10中任何一项中定义的组合物在制备通过抑制骨碱性磷酸酶促进哺乳动物骨形成的宠物食品中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给予所述哺乳动物。”
驳回决定指出:1、对比文件1(WO2006/074089A2,公开日:2006年07月13日)公开了提高老年动物的生活质量的方法:包括将有效提高猫警觉和活力的量的组合物饲喂给超老年猫(即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包含以下组分的组合物在制备宠物食品组合物中的用途),还公开了一种所述猫科动物的宠物食品组合物及其用于在老年动物或超老年动物中增强警觉、增加活力、保护软骨、保持肌肉质量等方面以改进其生活质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中还添加了0.5-6%的亚油酸,用于促进猫科动物的骨发育,并限定猫科动物是出生于喂给所述组合物的母猫的小猫。对于所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组合物中还含有ω-3多不饱和脂肪酸即DHA和EPA,对于添加ω-6多不饱和脂肪酸亚油酸而言,对比文件3(CN1499965A,公开日:2004年05月26日)不仅公开了如对比文件1组合物中所用的ω-3多不饱和脂肪酸即DHA和EPA,还公开了n-6型不饱和脂肪酸优选亚油酸均作为骨代谢改善剂具有促进骨形成、骨代谢改善的效果,由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有软骨保护作用的组合物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强化其对骨发育和骨形成的促进效果,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再补充n-6型不饱和脂肪酸亚油酸并以其脂肪酸的形式替代对比文件3中的酯化形式,并参照对比文件1的n-3型不饱和脂肪酸EPA、DHA的用量确定其占比。对比文件1说明书还记载了所述方法用于提高多种动物的生活质量,……通常基于生命阶段(年龄)、大小、身体组成和品种来调配猫食物。可见,其组合物同样可以用于不同生命、年龄阶段、身体组成的动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相关记载并根据宠物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需要可以常规选择将这种组合物用于喂养怀孕母猫以增强和改善相关方面能力并由此改善出生的小猫的身体性能,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7限定的亚油酸含量是常规技术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7的附加特征属于常规选择,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中限定的机理并不能使该制药用途与现有技术公开的相应功效的制药用途的特征产生任何区别,基于与权利要求1-10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希尔氏宠物营养品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组合物虽然用于促进小猫的骨发育,但是却是施用给母猫。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组合物可以喂给母猫以促进小猫的骨发育。一般情况下,母猫在喂食组合物后,大部分成分经过肝脏的首过作用,药物经胎盘屏障,以及经胎儿静脉中成分被末梢血液稀释,在这样多重阻隔、削弱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对怀孕母猫喂食的组合物可以直接对胎儿起到有益作用,尤其不会预期施用如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可以有效促进小猫的骨发育。本申请实施例2中验证,喂食本发明组合物配方X的母猫对应的小猫具有显著更低的BAP活性。BAP活性更低意味着更少的钙和磷自骨中释放,也更有利于小猫的骨发育。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组合物并非药物,因而药物会被胎盘进行屏障并不适用于本申请的情况,由于各种阻碍会使得母体中的成分不能进入胎儿中只是推测。而存在于母体血液中的成分尤其对于不饱和脂肪酸、矿物质、维生素、氨基酸等营养素会随血液进入胎儿则是公知的。实施例2同样验证了这一规律即母体血液中的成分可以进入胎儿产生作用。而且,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本领域通常是已知骨释出伴随BAP增加,BAP测定是常规指标,效果属于常规试验能够简单获知的。权利要求18限定的机理并不能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将所述组合物用于制备宠物食品,基于对比文件1类似组合物用于老年猫及所产生的效果,将其用于促进哺乳动物骨形成的宠物食品中本身并不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中还添加了0.5-6%的亚油酸,且限定了用于促进猫科动物的骨发育,以及猫科动物是出生于喂给所述组合物的母猫的小猫。对比文件3不仅公开了n-6型不饱和脂肪酸优选亚油酸,而且还公开了ω-3多不饱和脂肪酸即DHA和EPA(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也包含这些成分)均作为骨代谢改善剂具有促进骨形成、骨代谢改善的效果,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亚油酸具有促进骨形成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具有软骨保护作用且其中含有促进骨形成的成分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增加或强化其促进骨发育或骨形成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再补充n-6型不饱和脂肪酸亚油酸并以其脂肪酸的形式替代对比文件3中的醋化形式,然后可通过常规技术确定其占比。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猫科动物是出生于喂给所述组合物的母猫的小猫,这对于组合物制备宠物食品的用途的实际限定作用在于限定了该组合物的组成能够通过喂给母猫而给予小猫从而发挥相应的作用。而本领域公知这些脂肪酸、微生物、微量元素、氨基酸等营养成分可以通过给予孕妇而到达需要这些营养成分的胎儿体内从而发挥作用(参见公知证据1《家庭营养全书》,东方家庭营养研究会编,海南出版社,2002年08月第1版,第203-206页;公知证据2《妊娠宝典》,张南主编,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04月第1版,第126-128页),而人与猫科动物同属于哺乳动物,在上述孕期营养方面的机理是相通的,在小猫体内发挥相应作用所需的给予母猫的量是可以通过常规技术确定的。而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8-10分别对组成作出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它们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亚油酸的含量,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能够确定的,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权利要求11,1)对于所述组合物涉及当该小猫还在子宫时给予其母亲的技术方案而言,其与权利要求1的情形类似,也不具备创造性;2)对于所述组合物涉及被给予小猫的技术方案而言,由于给予组合物的对象不同并不能导致宠物食品产生的促进骨形成或骨发育的作用不同,也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2-17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母猫和小猫的饲喂时机,基于对权利要求11评述相同的理由,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8的用途,机理限定并不能对组合物的所述用途产生实质的进一步限定作用,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所述组合物喂给母猫的技术特征对于组合物制备宠物食品的用途的实际限定作用在于,限定了该组合物的组成能够通过喂给母猫而给予小猫从而发挥相应的作用。本领域公知这些脂肪酸、微生物、微量元素、氨基酸等营养成分可以通过给予孕妇而到达需要这些营养成分的胎儿体内从而发挥相应的作用,人与猫科动物同属于哺乳动物,在上述孕期营养方面的机理是相通的,在小猫体内发挥相应作用所需的给予母猫的量是可以通过常规技术确定的。实施例2虽然验证了本发明组合物的活性,但这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能够得到的,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已知,营养成分例如脂肪酸并不能通过猫的胎盘屏障(参见J Dev Physiol. 1984 Dec;6(6):517-525的摘要),可见脂肪酸是不能从怀孕母猫体内自由通过胎盘屏障到达小猫体内的。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对怀孕母猫喂食的组合物可以直接对胎儿起到有益作用,尤其不会预期在施用如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时其可以有效促进小猫的骨发育。本发明发现并证实本发明组合物可以促进小猫的骨发育,这样的效果是现有技术未教导的,获得了出人意料的技术效果。因此本发明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本申请2009年10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2012年08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即第1-12页),以及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包含所述成分的组合物在制备宠物食品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提高老年动物的生活质量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0、15-16段):包括将组合物饲喂给超老年猫,并且公开了这种宠物食品组合物用于在老年动物或超老年动物中保护软骨(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组合物在制备宠物食品组合物中的用途),该组合物一般包含:
(a)至少以下的一种:
(i)至少约0.05%(或从约0.05%到约0.30%,或从约0.1%到约0.30%,或从约0.1%到约0.2%)的DHA;和
(ii)至少约0.1%(或从约0.1%到约0.5%,或从约0.2%到约0.5%,或从约0.2%到约0.3%)的EPA;(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EPA,以及数值范围比权利要求1更小且具有共同端点)
(b)至少约15%(或从约15%到约55%,或从约30%到约55%,或从约33%到约36%)的蛋白质;
(c)至少约9%(或从约9%到约35%,或从约18%到约35%,或从约18%到约24%)的脂肪;
(d)至少以下的一种:
(i)至少约25Oppm(或从约25Oppm到约1500ppm,或从约5OOppm到约1500ppm,或从约5OOppm到约1100ppm)的维生素E;
(xxviii)至少约5Oppm(或从约5Oppm到约300ppm,或从约1OOppm到约300ppm,或从约1OOppm到约2OOppm)的维生素C;
(xxix)至少约1100ppm(或从约1100ppm到约3500ppm,或从约2300ppm到约3500ppm,或从约2300PPm到约235OPPm)的牛磺酸; 和
(xxx)至少约200ppm(或从约200到约750ppm,或从约400ppm到约75Oppm,或从约400到约525ppm)的肉碱;和
(xxxi)至少约0.05%(或从约0.05%到约0.6%,或从约0.1%到约0.6%,或从约0.1%到约0.4%)的胱氨酸;
(e)至少约1600ppm(或从约1600ppm到约5000ppm,或从约3300ppm到约5000ppm,或从约3300ppm到约3400ppm)的胆碱(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胆碱,数值范围有重叠);
(f)至少约5Oppm(或从约5Oppm到约15Oppm,或从约1OOppm到约15Oppm,或从约l00ppm到约110ppm)的锰(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锰,数值范围比权利要求1更小且具有共同端点);和
(g)至少约0.7%(或从约0.7%到约3%,或从约1.4%到约3%, 或从约1.4%到约1.7%)的赖氨酸;和
(h)至少约0.4%到约1.5%的甲硫氨酸(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甲硫氨酸,数值范围具有共同端点)。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中还添加了0.5-6%的亚油酸,且限定了用于促进猫科动物的骨发育,以及猫科动物是出生于喂给所述组合物的母猫的小猫。
对于所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骨代谢改善剂(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6行-倒数第2行):包括通式(1)所代表的链状类异戊二烯脂肪酸酯作为活性成分,其效果以骨吸收抑制作用和/或骨形成促进作用为基础,作为链状类异戊二烯脂肪酸酯的脂肪酸,优选使用包括直链不饱和脂肪酸,例如n-6型不饱和脂肪酸、n-3型不饱和脂肪酸和共轭脂肪酸,这些n-6型不饱和脂肪酸的具体实例优选亚油酸等;n-3型不饱和脂肪酸的具体实例优选二十碳五烯酸(即EPA)、二十二碳六烯酸(DHA);骨代谢改善剂通过促进成骨细胞增殖并激活成骨细胞同样可以显示骨形成促进作用(参见说明书第8页最后1段);骨代谢改善剂中包括的类异戊二烯酸的上述骨吸收抑制效果具体是由于链状类异戊二烯中存在的侧链(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2行)、加入到骨代谢改善剂中的类异戊二烯酸的前述骨形成促进作用具体地说可归因于其脂肪酸侧链;这也得到例如二十碳五烯酸和共轭亚油酸具有优异的骨形成促进作用的事实和支持(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段)、正如上面已经讨论的,骨代谢改善剂尤其具有得自链状类异戊二烯侧链的骨吸收抑制作用或得自脂肪酸侧链的骨形成促进作用,或者这二者都具有(参见说明书第9页最后1段)。可见,对比文件3不仅公开了n-6型不饱和脂肪酸优选亚油酸,而且还公开了ω-3多不饱和脂肪酸即DHA和EPA(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也包含这些成分)均作为骨代谢改善剂具有促进骨形成、骨代谢改善的效果,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亚油酸具有促进骨形成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具有软骨保护作用且其中含有促进骨形成的成分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增加或强化其促进骨发育或骨形成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再补充n-6型不饱和脂肪酸亚油酸并以其脂肪酸的形式替代对比文件3中的醋化形式,然后可通过常规技术确定其占比。
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猫科动物是出生于喂给所述组合物的母猫的小猫,这对于组合物制备宠物食品的用途的实际限定作用在于限定了该组合物的组成能够通过喂给母猫而给予小猫从而发挥相应的作用。而本领域公知这些脂肪酸、微生物、微量元素、氨基酸等营养成分可以通过给予孕妇而到达需要这些营养成分的胎儿体内从而发挥作用(参见上述公知证据1和2),而人与猫科动物同属于哺乳动物,在上述孕期营养方面的机理是相通的,在小猫体内发挥相应作用所需的给予母猫的量是可以通过常规技术确定的。
而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8-10分别对所述组合物的组成作出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合物中还含有:至少约0.05%(或从约0.05%到约0.30%,或从约0.1%到约0.30%,或从约0.1%到约0.2%)的DHA;至少约25Oppm(或从约25Oppm到约1500ppm,或从约5OOppm到约1500ppm,或从约500ppm到约1100ppm)的维生素E,1Iu即相当于lmgVE;至少约50ppm(或从约5Oppm到约300ppm,或从约1OOppm到约300ppm,或从约1OOppm到约2OOppm)的维生素C;至少约2OOppm(或从约200到约75Oppm,或从约400ppm到约75Oppm,或从约400到约525ppm)的肉碱(即肉毒碱);至少约1600ppm(或从约1600ppm到约5000ppm,或从约3300ppm到约5000ppm,或从约3300PPm到约3400PPm)的胆碱;至少约0.1%(或从约0.1%到约0.5%,或从约0.2%到约0.5%,或从约0.2%到约0.3%)的EPA;至少约5OPPm(或从约5Oppm到约15Oppm,或从约1OOppm到约15Oppm,或从约1OOppm到约11Oppm)的锰;至少约0.4%到约1.5%的甲硫氨酸(参见第30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所述组合物还含赖氨酸,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合物中还含有:至少约0.7%(或从约0.7%到约3%,或从约1.4%到约3%,或从约1.4%到约1.7%)的赖氨酸,并还公开了在另一个实施方案中,本发明提供用于改进老年或超老年猫的生活质量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包括将包含以下的组合物饲喂给猫:从约30%到约35%重量的淀粉;从约40%到约50%重量的选自动物蛋白质和植物蛋白质的蛋白质;从约12%到约15%重量的选自动物脂肪和植物脂肪的脂肪;从约1%到约2%重量的至少一种ω-3多不饱和脂肪酸;从约3%到约5%重量的纤维;从约1%到约2%重量的矿物质;和从约1%到约2%重量的维生素。实施例3给出了一个具体数值含量的组合物配方,其中按成分占组合物的%:淀粉31.47,动物蛋白质25.57、植物蛋白质20.14,动物/植物脂肪13.31、w脂肪1.61,可知,提供能量的主要营养物质:淀粉31.47%,蛋白质45.71%,脂肪14.92%,而1g碳水化合物产能约4kcal、1g蛋白质4Kcal、1g脂肪9kcal,那么,31.47×4十45.71×4十14.92×9=443kcal,而赖氨酸可占组合物的0.7-3%,那么,组合物包含(1.4至3)/443的赖氨酸,具有相当于3-6.75g/l000kcal,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组合物中亚油酸的含量,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能够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包含所述成分的组合物在制备宠物食品中的用途,其中包含涉及所述组合物被给予小猫,以及当该小猫还在子宫时给予其母亲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
1)对于所述组合物涉及当该小猫还在子宫时给予其母亲的技术方案而言,其与权利要求1的情形类似,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该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所述组合物涉及被给予小猫的技术方案而言,由于给予组合物的对象不同并不能导致宠物食品产生的促进骨形成或骨发育的作用不同,因此其对制备宠物食品的用途并不产生实质的限定作用,在此基础上,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这样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12-15进一步限定了母猫饲喂时机,与上针对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1)的评述相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17限定了给小猫饲喂时机,与上针对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2)的评述相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所述组合物在制备通过抑制骨碱性磷酸酶促进哺乳动物骨形成的宠物食品中的用途。但是无论促进骨形成的机理如何,该组合物的用途都是制备促进骨形成的宠物食品,这种“通过抑制骨碱性磷酸酶促进哺乳动物骨形成”的机理限定并不能对组合物制备促进骨形成或骨发育的宠物食品的用途产生实质的进一步的限定作用,在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提供的文献摘要中仅提及游离脂肪酸和总脂肪酸的浓度差异,并未分析脂肪酸中的亚油酸的浓度差异,而且即使亚油酸浓度存在差异也并不能证明其完全不能通过胎盘。2)本领域的公知证据表明游离脂肪酸可以自由通过胎盘,但反刍动物胎盘不易通过(参见《动物生殖生理学》郑行编著,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出版,1994年09月,第169-170页,“(三)胎盘物质交换”中公开了“游离脂肪酸可以简单的扩散通过胎盘,但反刍类动物胎盘不易通过。”;《畜禽解剖与组织胚胎学》,程会昌、李敬双主编,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2006年08月,第304-305页,“(二)胎盘”中公开了“胎儿通过胎盘从母体吸取营养物质和氧,胎儿的代谢产物又经胎盘排入母体血液内。这种物质交换过程是胎盘靠渗透的方式进行的,渗透具有选择性,胎盘不能通过大分子的脂类,但可自由地通过脂肪酸和甘油。”),而猫并不属于反刍动物。3)本领域公知亚油酸是必需脂肪酸,动物自身不能合成(参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技术》,苗明三主编,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1997年06月出版,第47-48页,“第一节 饲料中营养成分对实验动物的影响”中公开了“一些高级不饱和脂肪酸,如亚麻二烯酸、亚麻酸、亚油酸和花生四稀酸是体内不能合成的必需脂肪酸。”)。由此可以确定猫的胎儿获得亚油酸的途径只能来自于母猫,那就表明亚油酸可以通过喂给母猫而使其在胎儿体内发挥相应的作用。此外,上面已经评述了对比文件结合公知证据的情况下,本申请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足以克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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