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核电站事故冷却水管道漏水快速堵漏砂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核电站事故冷却水管道漏水快速堵漏砂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839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615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02944.5
申请日:2016-12-05
复审请求人:益阳金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焦磊
合议组组长:李阳
参审员:陈龙
国际分类号:C04B2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能认定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02944.5,名称为“一种用于核电站事故冷却水管道漏水快速堵漏砂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益阳金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2月5日,公开日为2017年4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45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核电站事故冷却水管道漏水快速堵漏砂浆,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数的成分组成:水泥10~20份、矿粉6~10份、河沙30~40份、分散乳胶粉8~10份、聚苯醚6~10份、纳米铅颗粒8~12份、聚偏氟乙烯8~12份、石墨颗粒10~15份、高吸水树脂10~13份、木炭颗粒8~12份、硅酸盐6~10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核电站事故冷却水管道漏水快速堵漏砂浆,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数的成分组成:水泥10份、矿粉6份、河沙30份、分散乳胶粉8份、聚苯醚6份、纳米铅颗粒8份、聚偏氟乙烯8份、石墨颗粒10份、高吸水树脂10份、木炭颗粒8份、硅酸盐6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核电站事故冷却水管道漏水快速堵漏砂浆,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数的成分组成:水泥15份、矿粉8份、河沙35份、分散乳胶粉9份、聚苯醚8份、纳米铅颗粒10份、聚偏氟乙烯10份、石墨颗粒13份、高吸水树脂11份、木炭颗粒10份、硅酸盐8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核电站事故冷却水管道漏水快速堵漏砂浆,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数的成分组成:水泥20份、矿粉10份、河沙40份、分散乳胶粉10份、聚苯醚10份、纳米铅颗粒12份、聚偏氟乙烯12份、石墨颗粒15份、高吸水树脂13份、木炭颗粒12份、硅酸盐10份。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用于核电站事故冷却水管道漏水快速堵漏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纳米铅颗粒为空心球体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用于核电站事故冷却水管道漏水快速堵漏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散乳胶粉为高分子聚丙烯酰胺。
7.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用于核电站事故冷却水管道漏水快速堵漏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颗粒的大小为20~30目。
8.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用于核电站事故冷却水管道漏水快速堵漏砂浆,其特征在于,所述木炭颗粒大小为15~30目。
9. 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用于核电站事故冷却水管道漏水快速堵漏砂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水泥、矿粉、河沙、分散乳胶粉、聚苯醚、纳米铅颗粒、聚偏氟乙烯、石墨颗粒、高吸水树脂、木炭颗粒、硅酸盐放置在容器中,在常温下进行均匀搅拌,搅拌均匀后即可出料包装。”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用于核电站事故冷却水管道漏水的快速堵漏砂浆与对比文件1(CN103755243A,公开日2014年4月30日)公开的防辐射型抗裂水泥砂浆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所使用的骨料和外加剂种类不同于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各组分的含量。对于区别(1),砂浆中常用的细骨料有河砂、石英砂、石灰石砂和白云石砂等,为了提高砂浆的工作性能,还可用珍珠岩、膨胀蛭石、泡沫玻璃和浮石等,填充料是指粒径比细骨料还小的粉状颗粒,常用的填充料有碳酸钙粉、滑石粉、灰钙粉、硅灰石粉或其他类似物质 (《建筑材料与检测》,王长荣等,第171页,天津大学出版社,2012年08月),可见,在现有技术的指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合适种类的骨料和粉料填料;可再分散乳胶粉在加入到砂浆中后,在亲水性的保护胶体以及机械剪切力的作用下,胶粉颗粒分散到水中,并迅速成膜,在此过程中会引起砂浆含气量的增加,有利于增强砂浆的施工流动性,而随着水分的消耗,树脂颗粒渐渐靠近,界面渐渐模糊,形成连续的高分子薄膜,在砂浆中形成了由无机与有机粘结剂的框架体系,由于聚合物的柔韧性、变形能力的提高,使得砂浆整体上变形能力增强,粘结强度提高(《最新混凝土外加剂生产配方》,夏寿荣等,第437-439页,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而橡胶粉的加入对于砂浆的和易性、密度、抗压强度与抗折强度、抗裂性等性质都有一定得改善作用(“废旧轮胎橡胶粉改性水泥砂浆的研究进展”,陈柯柯等,《首届全国再生混凝土研究和应用学术交流会》,第177-185页,2008年7月31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优化目标产物有动机选择合适的原料进行使用;对比文件1中纤维为聚丙烯纤维或矿物纤维,利用金红石、滑石粉、云母以及珍珠岩对电磁波的屏蔽效果,有效提高水泥砂浆的防辐射性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功能类似的物质进行替换,具体来说对于高能量辐射,其通常使用重金属材料(即高原子序数的金属)对其进行屏蔽,其工作原理为粒子吸收,以散射粒子与物质的原子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决定物质粒子吸收能力的主要因素为该物质原子的K层吸收限位置,即取决于物质的K层吸收是否覆盖射线的能量或能谱(《放射诊疗安全防护与放射卫生监督》,秦卫东等,第42-43页,郑州大学出版社,2015年6月;《电器设备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与诊断》,闫斌,第55-56页,中国电力出版社,2015年6月);现有技术表明在砂浆中加入膨胀剂或使用膨胀水泥配置的砂浆,膨胀性好、减少收缩,可用于嵌缝、修补、堵漏等工程(《建筑材料与检测》,高军林等,第97页,中国电力出版社,2014年1月)。在砂浆中可以根据工程需要,加入各种功能性外加剂,以改善砂浆的性能(《土木工程材料性能、应用与生态环境》,施惠生,第168-172页,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年6月)。对于区别(2),为了优化最终产品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有线的试验确定合适的原料用量。基于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得一种具有防辐射的堵漏砂浆,本申请没有记载任何数据,无法证明本申请具有何种更优的实用性能。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8,为了使目标产物符合使用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各组分的含量同时选用合适种类的原料,优化产品性能,这一过程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用于核电站事故冷却水管道漏水快速堵漏砂浆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防辐射型抗裂水泥砂浆,在使用时先将水泥、纤维和河沙充分混合,然后取其余组分依次加入混合物中,不断搅拌,形成水泥砂浆,即可直接使用,调和工序简便,且能够获得较高的电磁屏蔽效果。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9中砂浆的原料及用量不同于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9中的制备参数。对于区别(1),参见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对于区别(2),为了优化生产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加工过程中的参数,这一过程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技术方案也不相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多篇公知常识文献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45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能认定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核电站事故冷却水管道漏水快速堵漏砂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辐射型抗裂水泥砂浆,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一种防辐射型抗裂水泥砂浆,其特征在于由下列组分按如下配比组成:珍珠岩60-80份,水泥30-40份,高岭土5-8份,膨润土1-5份,海泡石1-5份,纤维5-10份,河沙20-40份,水70-80份,金红石粉末20-30份,滑石粉30-40份,云母20-40份;珍珠岩的颗粒细度范围为15mm-25mm,河沙的粒径范围为5-15mm,金红石粉末细度为150-300目,滑石粉细度为100-300目;纤维为聚丙烯纤维或矿物纤维,纤维直径范围为10-25微米,纤维长度范围为5-15mm,用于提高砂浆的抗渗、抗裂、抗冲磨以及抗冻能力;硫酸钙,其中硫酸钙1-5份,用于调节砂浆的凝结时间;水泥可以为硫铝酸盐水泥还可以包含增稠剂,增稠剂1-3份,优选纤维素醚类有机增稠剂或者丙烯类有机增稠剂,用于保水增稠,改善施工性能和砂浆湿粘性;该防辐射型抗裂水泥砂浆,在使用时先将水泥、纤维和河沙充分混合,然后取其余组分依次加入混合物中,不断搅拌,形成水泥砂浆,即可直接使用,调和工序简便,且能够获得较高的电磁屏蔽效果;与现有技术相比,利用金红石、滑石粉、云母以及珍珠岩对电磁波的屏蔽效果,有效提高水泥砂浆的防辐射性能,同时由于珍珠岩具有重量轻、导热系数低、耐腐蚀、耐冻融、干燥收缩率及浸水线性变形率小等特点,提高了水泥砂浆的抗裂性能,使本发明所述水泥砂浆具有防辐射、附着力强、抗裂性好等显著特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4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至少在于:其原料包括聚苯醚6-10份、纳米铅颗粒8-12份、聚偏氟乙烯8-12份、石墨颗粒10-15份、高吸水树脂10-13份、木炭颗粒8-12份。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实现核电站冷却水管道快速堵漏,填堵后对核辐射具有隔离作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中均认为,《建筑材料与检测》等多篇公知常识文献中能够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其技术方案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经合议组核实:《建筑材料与检测》教导了常用细骨料和填充料的选择,以及膨胀剂或膨胀水泥在砂浆中的使用,“废旧轮胎橡胶粉改性水泥砂浆的研究进展”一文教导了橡胶粉在砂浆中的使用效果,但上述的细骨料、填充料、橡胶粉和膨胀组分均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无关;《放射诊疗安全防护与放射卫生监督》和《电器设备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与诊断》教导了重金属材料具有屏蔽辐射的性能,但对于在砂浆中采用何种类型的重金属材料并无涉及;《土木工程材料性能、应用与生态环境》仅教导了砂浆中可根据需要加入各种功能外加剂,但对于实现核电站冷却水管道快速堵漏,填堵后对核辐射具有隔离作用的砂浆选用何种外加剂却没有提及。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上述文献并不能给出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原料以制备其防辐射堵漏砂浆的技术启示。同时,依据目前的证据,也不能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不能成立。
2、从属权利要求2-8与独立权利要求9均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不能成立时,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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