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进制数的几何编码表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进制数的几何编码表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483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695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34389.5
申请日:2015-07-15
复审请求人:江苏图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佳
合议组组长:邹斌
参审员:杨蕊
国际分类号:H03M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且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34389.5,名称为“多进制数的几何编码表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苏图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多进制数的几何表示方式,按照人为定义的规则用不同的几何图形来表示不同的数字,因此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5,2015年08月1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表示多进制数的几何编码,其包括一个预设置的码盘,所述码盘为圆形,所述码盘圆面分为n个等差半径的同心圆,共分为n-1个圆环面,把n-1个圆环,按弧度均分为n等分,即把单位圆分程了n×(n-1)个码元,其特征是,从圆心开始往圆边方向,码元的图形面积逐渐增大,最靠近圆心部分的码元图形是扇形,其余的码元图形为梯形弧,同环里的码元都是相同,不同环里的码元不同,且所有所述码元具有唯一性;不同码元包含不同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修改了权利要求1-5,具体修改为:修改了权利要求1,并将原权利要求1改为现权利要求2,将原权利要求2改为现权利要求3,将原权利要求3改为现权利要求4,将原权利要求4删除,将原权利要求5改为现权利要求5。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原申请的说明书中关于发明内容陈述的第一段:“提供了一种几何编码方式,可以统一表示不同进制的数。重要的是,这种几何编码能拓展出巨大的信息表示量,并有统一的变化、组合规律,易于识别,推进当前图码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常规的进制数情况,通过图1作对比”,其陈述了将信息多进制数转换成可识别的编码的发明主题;在原申请的说明书中,发明内容的第二段至第五段,详细陈述了将多进制数转换成几何编码采用的技术方案及方法规则;在原申请的说明书中,关于发明内容陈述的最后一段:“能够把多进制数,用统一的几何编码的方法表示出现,用图形的方式表示数,易于在显示器、印刷品中呈现,再通过扫拍、解码软件等方式,可以实现数据信息的传输与解读”讲述了多进制数,转换成几何编码后的数据信息解读方式与设备;在原申请的说明书中,在陈述应用实施例的倒数第二段:“用本几何编码的方式统一了多进制数的表示方式,同时用图形的结构特征,也能对应地存储多进制中各数对象的大量信息,并可以通过图形的方式把信息显示出来,实现可视化”讲述了将多进制数转换成几何编码方法,用来存储信息和显示信息的用途;在原申请的说明书中,关于应用实施例的最后一段:“除上述以外,还可用几何编码在一定平面(二维方向上),用图形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的;把它与计算机内部逻辑基础的“0”、“1”比特流相对应,可以建立一个图库,通过对图库的调用,得到信息,这是一种表达数据的图库”,讲述了多进制数转换成几何编码后,能建立计算机应用图库,供适时调用和信息数据解读。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多进制数转换成可识别的几何编码的方法,用于存储数据信息,并能被外部设备识别、解读出来,方便在显示器、印刷品中应用、呈现;其包括编码用的码盘、码元和统一的编码方法。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信息多进制数转换成可识别的几何编码的方法,其操作步骤有:①设置单位圆区域,将其分为n-1个等边圆环;②再把圆环按弧均分为n份后,单位圆面被分成n×(n-1)个小单元,此单元为码元,整个单位圆面构成码盘;③盘中同环里的码元相同,异环的码元不同;④从圆心开始对码元编号,再根据进制、记数需要,选取码盘中相应编号的码元,作进数、升位组合、结构拼接、排码,就构成了与信息进制数相对应的结构图形即数的几何码。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码盘和码元,其进一步特征是,最靠近圆心的码元图形是一个扇形,其次的码元图形都是梯形弧;将靠近圆心的扇形码元标记编号为0,从盘内向外的码元依次标记编号为1到n-2,对应自然整数;码元面积,随序号逐渐增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信息多进制数转换成可识别的几何编码的方法,其将信息进制数转换成几何编码的规则在于:①对应进制数升位排码时,任意两个码元组合时,都是等长的直线边,作无缝拼接,且左边位总比右边的位次高;②多位数排码,呈横排,从左到右,位次依次降低。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信息多进制数转换成可识别的几何编码的方法,其特征还在于,形状不同的码元及数的几何编码,还包含着不同的结构信息,便于承载更多的信息;易于在显示器、印刷品中呈现,再通过扫拍、解码软件,实现数据信息的传输与解读。”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原始申请文件中不存在相应记载,改变后的内容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即使复审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为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本申请本质上保护的还是一种多进制的几何表示方法,也还是数的一种表述方法,其主要特征为人为设置不同的图形来表示不同的数,未涉及任何二维码和信息存储的相关内容,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整体上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此外,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并指出,即使复审请求人将2018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删除,保留原权利要求2-5,那么照此修改后的方案仍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此外指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以及说明书中公开的方案也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主题名称更符合专利法关于申请方法专利的要求;因为原申请文件中,在技术实施背景、实现机器和工具上,没有充分地交待、说明清楚,说明书中存在缺少利用自然规律来实现技术特征的方法或手段,针对此缺陷,在补正提交的替换各文件中,补充了有关内容,以充分说明本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来实现技术特征的方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0001]-[0029]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决定是依据上述文本作出的。
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且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的发明名称,第[0001]、[0003]-[0010]、[0012]-[0018]、[0022]-[0029]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2-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将信息进制数转成几何编码的方法,其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直接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同时,修改后的说明书的发明名称,第[0001]、[0003]-[0010]、[0012]-[0018]、[0022]-[0029]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2-8也没有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直接记载,且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如果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且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出现的多处表述,例如“信息进制数”、“计算机多进制数几何编码生成器”、“生成需要用的确定码盘,选择码盘中形状结构不同的码元构成码库”、“自动转换”、“用码元及码链的结构特征,有效地存储大量计算机多进制数据信息”、“通过对码库中的码链调用、解读,得到信息数据,构成一种用几何编码存储数据信息的数据库”等,修改后的说明书附图图2-8,修改后的发明名称,修改后的说明书摘要都没有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记载,且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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