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及其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86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38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90452.2
申请日:2013-12-16
复审请求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拓(上海)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侯建群 吴亚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爱军
合议组组长:王继龙
参审员:任七华
国际分类号:E04C2/30,E04G2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容易想到的常用手段,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90452.2,名称为“一种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拓(上海)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侯建群、吴亚志,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6日,公开日为2014年4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7-9相对于对比文件3(CN1236044A,公开日为1999年11月24日)、对比文件1(CN101806095A,公开日为2010年8月18日)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6、10-1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102691356A,公开日为2012年9月26日)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9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39段,申请日2013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A、1B、1C、1D、1E、1F、2A、2B、2C、2D、2E、2F、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包括第一表面和与之相对的第二表面,第一端部和与之相对的第二端部,两个相对的侧面,以及穿过所述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的洞口;其中,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相互平行,所述第一端部对应用于通常墙体构建时墙板的顶端,在所述第一端部设有平行于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并顺着端面延伸的内设的钢筋结构的暗梁,在所述两个侧面分别设有顺着侧面延伸的侧槽,并且在所述暗梁预设的钢筋结构中部分钢筋伸出所述暗梁的两端和顶部;其中在将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与墙柱进行组装时,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所述侧槽与墙柱组合而成空腔,在所述空腔内设置钢筋并浇注混凝土以实现大墙板与墙柱的牢固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进一步包括保温层和装饰层,其中所述保温层设置于所述第二表面,所述装饰层设置于所述保温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所述洞口的主体部分为矩形,并且在所述第二端部具有开口,从而所述洞口呈倒L形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所述侧槽的截面形状为由内向外渐扩的梯形、矩形、圆弧形、由内向外渐收的梯形或三角形。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所述保温层的两侧沿着墙板的纵向设置有凹槽。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所述凹槽的截面形状为半圆形、矩形、梯形或三角形。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伸出所述暗梁顶部的钢筋结构能够用来与上方的楼面模板的钢筋结构形成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在将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与墙柱进行组装时,所述保温层的所述凹槽与墙柱构件组合而成腔隙,在所述空隙内插入或注入绝缘或密封材料,从而能够提高相邻保温板之间的密封性能和保温效果。
9.一种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制作安装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
(1)制作权利要求1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包括在预制工厂采用钢筋混凝土制备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包括:在第一端部设置所述暗梁并利用模具形成所述侧槽和所述洞口,从而形成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以及
(2)组装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包括在施工现场根据设计要求将所述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设置为以所述第二端部朝下并竖立于基面,并且使得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侧面与墙柱衔接,同时,在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与墙柱之间形成包括侧槽的空腔。
10.一种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制作安装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
(1)制作权利要求2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包括在预制工厂采用钢筋混凝土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包括在所述第一端部设置所述暗梁并利用模具形成所述侧槽和所述洞口;制备在自身侧面带有凹槽的所述保温层,其材料可以是隔热或阻燃材料;制备所述装饰层;将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所述保温层和所述装饰层进行拼装组合,在各层面之间根据需要可以施加适当的粘结材料,从而形成带有保温层和装饰层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以及
(2)组装所述带有保温层和装饰层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包括在施工现场根据设计要求将所述带有保温层和装饰层的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设置为以第二端部120b朝下并竖立于所述基面,并且使得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侧面与墙柱衔接,同时,在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与墙柱之间形成包括所述侧槽的空腔,并且在所述保温层侧面与墙柱之间形成包括所述凹槽的腔隙。
11.一种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用途,其中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用于短肢剪力墙结构的建筑。”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主要陈述意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大墙板、制作安装方法以及用途与对比文件1-2所述的墙板构件和方法相比,在技术问题、结构特征、制作方法、装配方法以及技术效果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区别,并具体论述了其与对比文件3所述的墙板构件和方法相比,在技术问题、结构特征、制作方法、装配方法以及技术效果等方面存在的显著区别,而这种区别特征体现了本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的进步。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包括第一表面和与之相对的第二表面,第一端部和与之相对的第二端部,两个相对的侧面,以及穿过所述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的洞口;其中,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相互平行,所述第一端部对应用于通常墙体构建时墙板的顶端,在所述第一端部设有平行于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并顺着端面延伸的内设的钢筋结构的暗梁,在所述两个侧面分别设有顺着侧面延伸的侧槽,并且在所述暗梁预设的钢筋结构中部分钢筋伸出所述暗梁的两端和顶部;
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还包括保温层和装饰层,其中所述保温层设置于所述第二表面,所述装饰层设置于所述保温层,在所述保温层的两侧沿着纵向分别设置有凹槽;
其中,在组装时,所述第二端部朝下竖立于基面,而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所述第一端部对应用于墙体的顶端;
在将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与墙柱进行组装时,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所述侧槽与墙柱组合而成空腔,在所述空腔内设置钢筋并浇注混凝土以实现大墙板与墙柱的牢固连接;
伸出所述暗梁顶部的钢筋结构能够用来与上方的楼面模板的钢筋结构形成连接;
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用于短肢剪力墙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组装时,所述保温层两侧的所述凹槽与另一有暗梁预制砼大墙板的保温层的凹槽组合而成腔隙。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所述洞口的主体部分为矩形,并且在所述第二端部具有开口,从而所述洞口呈倒L形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所述侧槽的截面形状为由内向外渐扩的梯形、矩形、圆弧形、由内向外渐收的梯形或三角形。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相邻保温板之间的所述腔隙内能够插入或注入绝缘或密封材料,用以提高相邻保温板之间的密封性能和保温效果。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所述凹槽的截面形状为半圆形、矩形、梯形或三角形。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在将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与墙柱进行组装时,所述保温层的所述凹槽与墙柱构件组合而成腔隙,在所述腔隙内插入或注入绝缘或密封材料,从而能够提高密封性能和保温效果。
8.一种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制作安装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
(1)制作权利要求1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包括在预制工厂采用钢筋混凝土制备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包括:在第一端部设置所述暗梁并利用模具形成所述侧槽和所述洞口,从而形成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以及
(2)组装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包括在施工现场根据设计要求将所述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设置为以所述第二端部朝下并竖立于基面,并且使得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侧面与墙柱衔接,同时,在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与墙柱之间形成包括侧槽的空腔。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制作安装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
(1)制作权利要求1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包括在预制工厂采用钢筋混凝土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包括在所述第一端部设置所述暗梁并利用模具形成所述侧槽和所述洞口;制备在自身侧面带有凹槽的所述保温层,其材料可以是隔热或阻燃材料;制备所述装饰层;将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所述保温层和所述装饰层进行拼装组合,在各层面之间根据需要可以施加适当的粘结材料,从而形成带有保温层和装饰层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以及
(2)组装所述带有保温层和装饰层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包括在施工现场根据设计要求将所述带有保温层和装饰层的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设置为以第二端部朝下并竖立于所述基面,并且使得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侧面与墙柱衔接,同时,在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与墙柱之间形成包括所述侧槽的空腔,并且在所述保温层侧面与墙柱之间形成包括所述凹槽的腔隙。
10.一种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用途,其中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用于短肢剪力墙结构的建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5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包括第一表面和与之相对的第二表面,第一端部和与之相对的第二端部,两个相对的侧面,以及穿过所述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的洞口;其中,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相互平行,所述第一端部对应用于通常墙体构建时墙板的顶端,在所述第一端部设有平行于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并顺着端面延伸的内设的钢筋结构的暗梁,在所述两个侧面分别设有顺着侧面延伸的侧槽,并且在所述暗梁预设的钢筋结构中部分钢筋伸出所述暗梁的两端和顶部;
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还包括保温层和装饰层,其中所述保温层设置于所述第二表面,所述装饰层设置于所述保温层,在所述保温层的两侧沿着纵向分别设置有凹槽,其中在组装时所述保温层两侧的所述凹槽与另一有暗梁预制砼大墙板的保温层的凹槽组合而成腔隙,并且相邻保温板之间的所述腔隙内能够插入或注入绝缘或密封材料,用以提高相邻保温板之间的密封性能和保温效果;
其中,在组装时,所述第二端部朝下竖立于基面,而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所述第一端部对应用于墙体的顶端;
在将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与墙柱进行组装时,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所述侧槽与墙柱组合而成空腔,在所述空腔内设置钢筋并浇注混凝土以实现大墙板与墙柱的牢固连接;
伸出所述暗梁顶部的钢筋结构能够用来与上方的楼面模板的钢筋结构形成连接;
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用于短肢剪力墙结构的外墙。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所述洞口的主体部分为矩形,并且在所述第二端部具有开口,从而所述洞口呈倒L形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所述侧槽的截面形状为由内向外渐扩的梯形、矩形、圆弧形、由内向外渐收的梯形或三角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所述凹槽的截面形状为半圆形、矩形、梯形或三角形。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在将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与墙柱进行组装时,所述保温层的所述凹槽与墙柱构件组合而成腔隙,在所述腔隙内插入或注入绝缘或密封材料,从而能够提高密封性能和保温效果。
6.一种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制作安装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
(1)制作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包括在预制工厂采用钢筋混凝土制备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包括:在第一端部设置所述暗梁并利用模具形成所述侧槽和所述洞口,从而形成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以及
(2)组装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包括在施工现场根据设计要求将所述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设置为以所述第二端部朝下并竖立于基面,并且使得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侧面与墙柱衔接,同时,在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与墙柱之间形成包括侧槽的空腔。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作安装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
(1)制作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包括在预制工厂采用钢筋混凝土制备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包括在所述第一端部设置所述暗梁并利用模具形成所述侧槽和所述洞口;制备在自身侧面带有凹槽的所述保温层,其材料可以是隔热或阻燃材料;制备所述装饰层;将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所述保温层和所述装饰层进行拼装组合,在各层面之间根据需要可以施加适当的粘结材料,从而形成带有保温层和装饰层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以及
(2)组装所述带有保温层和装饰层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其中包括在施工现场根据设计要求将所述带有保温层和装饰层的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设置为以第二端部朝下并竖立于所述基面,并且使得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侧面与墙柱衔接,同时,在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与墙柱之间形成包括所述侧槽的空腔,并且在所述保温层侧面与墙柱之间形成包括所述凹槽的腔隙。
8.一种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用途,其中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用于短肢剪力墙结构的建筑的外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修改了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1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9年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申请日2013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A、1B、1C、1D、1E、1F、2A、2B、2C、2D、2E、2F、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容易想到的常用手段,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继续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806095A,公开日为2010年8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2691356A,公开日为2012年9月26日;
对比文件3:CN1236044A,公开日为1999年11月24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全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房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78段及附图1-3、6-7、9):包括多个由模块化预制的墙体、多个由模块化预制的柱体、多个由模块化预制的梁,结合附图1、6可知,墙体板用于外墙,墙体板包括第一表面和与之相对的第二表面,第一端部和与之相对的第二端部,两个相对的侧面,以及穿过所述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的洞口,所述第一端部对应用于通常墙体构建时墙体板的顶端,在所述两个侧面分别设有顺着侧面延伸的侧面凹槽,墙体材料可以是普通钢筋混凝土,由模块化预制的墙体即为两侧带凹槽的预制砼大墙板;在组装时,所述第二端部朝下竖立于基面,而所述第一端部对应用于墙体的顶端;所述预制柱体的侧面设有连接位,连接位为与所述预制柱体上的竖向通孔连通的长条形凹槽,在将所述预制墙体板与柱体进行组装时,所述预制墙体板的所述侧面凹槽与柱体的长条形凹槽、竖向通孔组合而成空腔,在竖向通孔内设置柱子插筋并浇注混凝土以实现预制墙体板与柱体的牢固连接;墙板上设有一体的保温层和装饰层;所述预制梁设置在所述墙体板的第一端部上部,所述预制梁上设有部分伸出所述预制梁的两端和顶部的预留钢筋,其中伸出所述预制梁顶部的钢筋结构能够用来与上方的楼面楼板的钢筋结构形成连接,墙体板根据需要留有上下贯通的竖向通孔,当需要墙体抗震时,可在孔内插入贯通的钢筋并将孔洞灌实,就形成了预制剪力墙结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在保温层的两侧沿着纵向分别设置有凹槽,组装时,所述保温层两侧的所述凹槽与另一有暗梁预制砼大墙板的保温层的凹槽组合而成腔隙,其中,相邻保温板之间的所述腔隙内能够插入或注入绝缘或密封材料,用以提高相邻保温板之间的密封性能和保温效果;(2)预制砼大墙板上的梁为暗梁,暗梁为内设在大墙板第一端部且平行于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并顺着端面延伸;(3)大墙板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相互平行,保温层设置于第二表面,装饰层设置于保温层,所述大墙板用于短肢剪力墙结构的外墙。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 2公开了一种内填充保温材料的孔墙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6-23段及附图1-3):保温层一侧的墙板带腔连接槽侧凸台上设有侧凸台燕尾槽,墙板连接槽内设有槽密封槽,保温层另一侧的密封平台上设有密封平台燕尾槽,墙板带腔连接榫上设有榫密封槽,组装时,保温层一侧的侧凸台燕尾槽、槽密封槽分别与保温层另一侧的密封平台燕尾槽、榫密封槽组合而成腔隙。密封平台燕尾槽、槽密封槽、榫密封槽的作用即为密封所用。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两相邻墙板连接时密封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预制墙体板的侧面凹槽外部的保温层的两侧沿着纵向分别设置凹槽,所述预制墙体板在组装时,保温层两侧的凹槽与另一预制墙体板的保温层的凹槽组合而成腔隙,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需要能够容易想到在相邻保温板之间的所述腔隙内能够插入或注入绝缘或密封材料,用以提高相邻保温板之间的密封性能和保温效果,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暗肋复合节能墙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及附图4-5):墙板内设有上下暗梁,另外从附图4-5可见,下墙板的上端连接楼板,暗梁为内设在下墙板的顶端并顺着端面延伸。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结构的整体性更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墙体板第一端部上的所述预制梁设置为暗梁,暗梁为内设在墙体板第一端部且顺着端面延伸。而暗梁平行于墙板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大墙板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相互平行设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保温层设置于第二表面,装饰层设置于保温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设计等的需要能够合理选择设置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墙体板可用于外墙,墙体板根据需要留有上下贯通的竖向通孔,当需要墙体抗震时,可在孔内插入贯通的钢筋并将孔洞灌实,就形成了预制剪力墙结构。在该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将所述大墙板用于短肢剪力墙结构的外墙,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洞口的形状、侧槽的截面形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图6):墙体板内设置有洞口,且在第二端部具有开口;墙体板设有侧面凹槽。而洞口的主体部分为矩形,且洞口以及侧槽的几何形状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其中所述凹槽的截面形状为半圆形、矩形、梯形或三角形。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同前):侧凸台燕尾槽、密封平台燕尾槽的截面形状为梯形,槽密封槽、榫密封槽的截面形状为半圆形。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而矩形、三角形也是常用的凹槽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而合理选择,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其中在将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与墙柱进行组装时,所述保温层的所述凹槽与墙柱构件组合而成腔隙,在所述腔隙内插入或注入绝缘或密封材料,从而能够提高密封性能和保温效果”。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同前):保温层一侧的墙板带腔连接槽侧凸台上设有侧凸台燕尾槽,墙板连接槽内设有槽密封槽,保温层另一侧的密封平台上设有密封平台燕尾槽,墙板带腔连接榫上设有榫密封槽。密封平台燕尾槽、槽密封槽、榫密封槽的作用即为密封所用。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并结合实际情况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预制墙体板与柱体进行组装时,保温层的凹槽与柱体构件组合而成腔隙,在所述腔隙内插入或注入绝缘或密封材料,从而能够提高密封性能和保温效果,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制作安装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全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房屋及其建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78段及附图1-10):全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房屋包括多个由模块化预制的墙体、多个由模块化预制的柱体、多个由模块化预制的梁,结合附图1、6可知,墙体板用于外墙,墙体板包括第一表面和与之相对的第二表面,第一端部和与之相对的第二端部,两个相对的侧面,以及穿过所述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的洞口,所述第一端部对应用于通常墙体构建时墙体板的顶端,在所述两个侧面分别设有顺着侧面延伸的侧面凹槽,墙体材料可以是普通钢筋混凝土,由模块化预制的墙体即为两侧带凹槽的预制砼大墙板;在组装时,所述第二端部朝下竖立于基面,而所述第一端部对应用于墙体的顶端;所述预制柱体的侧面设有连接位,连接位为与所述预制柱体上的竖向通孔连通的长条形凹槽,在将所述预制墙体板与柱体进行组装时,所述预制墙体板的所述侧面凹槽与柱体的长条形凹槽、竖向通孔组合而成空腔,在竖向通孔内设置柱子插筋并浇注混凝土以实现预制墙体板与柱体的牢固连接;墙体板上设有一体的保温层和装饰层;所述预制梁设置在所述墙体板的第一端部上部,所述预制梁上设有部分伸出所述预制梁的两端和顶部的预留钢筋,其中伸出所述预制梁顶部的钢筋结构能够用来与上方的楼面楼板的钢筋结构形成连接。该建造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制作预制砼大墙体板、梁,其中包括在预制工厂采用钢筋混凝土制备两侧带凹槽的预制砼大墙体板、梁;组装所述预制砼大墙体板,其中包括在施工现场根据设计要求将所述两侧带凹槽的预制砼大墙体板设置为以所述第二端部朝下并竖立于基面,并且使得所述预制砼大墙体板的侧面与柱体衔接,同时,在所述预制砼大墙板与柱体之间形成包括侧槽的空腔;安装预制梁,墙体板根据需要留有上下贯通的竖向通孔,当需要墙体抗震时,可在孔内插入贯通的钢筋并将孔洞灌实,就形成了预制剪力墙结构。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该方法为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制作安装方法;(2)利用模具形成所述侧槽和洞口。对于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已经在前面评述过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前面评述,在此不再赘述。对于区别特征(2),利用模具形成所述侧槽和洞口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一种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制作安装方法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同前):组装带有保温层和装饰层的预制砼大墙体板,其中包括在施工现场根据设计要求将所述带有保温层和装饰层的两侧带凹槽的预制砼大墙体板设置为以第二端部朝下并竖立于所述基面,并且使得所述预制砼大墙体板的侧面与柱体衔接,同时,在所述预制砼大墙体板与柱体之间形成包括所述侧槽的空腔。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同前):保温层一侧的墙板带腔连接槽侧凸台上设有侧凸台燕尾槽,墙板连接槽内设有槽密封槽,保温层另一侧的密封平台上设有密封平台燕尾槽,墙板带腔连接榫上设有榫密封槽,组装时,保温层一侧的侧凸台燕尾槽、槽密封槽分别与保温层另一侧的密封平台燕尾槽、榫密封槽组合而成腔隙。密封平台燕尾槽、槽密封槽、榫密封槽的作用即为密封所用。即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并结合实际情况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的所述带有保温层和装饰层的两侧带凹槽的预制砼大墙体板进行组装时,保温层侧面与柱体之间形成包括所述凹槽的腔隙,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而所述预制砼大墙板、保温层、装饰层的拼装组合方式,是否需要施加粘结材料,以及保温层材料的选择,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能够容易想到并合理选择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用途。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全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房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78段及附图1-10):墙体板可用于外墙,墙体根据需要留有上下贯通的竖向通孔,当需要墙体抗震时,可在孔内插入贯通的钢筋并将孔洞灌实,就形成了预制剪力墙结构。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都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前面评述,在此不再赘述。而将其用于短肢剪力墙结构的建筑的外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设计、受力等的需要并在各类规范、规程等的指导下能够容易想到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综上,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一种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用途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复审请求人主要陈述意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具有“内设的”钢筋结构的“暗梁”(即暗梁是大墙板的一部分,是一起预制的),并且在结构上是用作“短肢剪力墙结构”的“外墙”。对比文件1公开的由模块化预制的墙体4并不带有“内设的”钢筋结构的“暗梁”,在结构上也不能用作“短肢剪力墙结构”的“外墙”,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5所述的“两侧带凹槽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与对比文件1-3所述的墙板构件相比,在技术问题、结构特征、制作方法、装配方法以及技术效果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区别,而这种区别特征体现了本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5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有暗梁的预制砼大墙板的制作安装方法以及用途也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要解决现有的现浇施工工期长、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两者在结构特征、制作方法、装配方法、用途以及技术效果方面也类似,对比文件1中的墙体板也可用于预制剪力墙结构的外墙,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大墙板、制作安装方法以及用途与对比文件1有区别,但是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可以给出启示,其中对比文件3给出了墙板具有“内设的”钢筋结构的“暗梁”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能够容易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大墙板、制作安装方法以及用途的技术方案,这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参见前面评述,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大墙板、制作安装方法以及用途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本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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