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有润滑结构的装载机摇臂及装载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04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19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47573.2
申请日:2016-08-09
复审请求人:青岛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欧岚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鹿士杰
国际分类号:E02F3/38,F16N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获得改进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需要做出适应性调整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47573.2,名称为“一种带有润滑结构的装载机摇臂及装载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青岛雷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8月9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587442A,公开日为2012年7月18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8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至【003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润滑结构的装载机摇臂,包括两个对称设置的摇臂板,摇臂板的两端均设有连接孔,其特征在于,在两个摇臂板安装销轴的位置设有销轴座,所述的销轴座将两个摇臂板连接为一体,在所述的销轴座上设有对销轴润滑的润滑孔,所述的润滑孔通过通油管与外界连通;
在所述的两个摇臂板之间还安装有加强板,加强板焊接在两个摇臂板上;
所述的加强板绕所述的轴座一圈,形成一个封闭结构;
所述的加强板上设有通油孔,通油管与外界连通的一端设置在所述的通油孔内;
在所述的加强板上还设有对通油管的管口进行保护的元件;
所述的保护元件为一个内凹的球状板,其焊接在加强板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润滑结构的装载机摇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销轴座的两端焊接在两个摇臂板上。
3. 一种装载机,其特征在于,其摇臂采用如权利要求1-2任一所述的带有润滑结构的装载机摇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为单板式摇臂,销轴油道在A部,单板式摇臂结构重量大,箱式摇臂润滑必须从B部位(销轴端面)进入。对比文件1为解决黄油加注管路使用钢管导致的需提前准备以及销轴强度降低的问题。因此,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实质上是“箱式摇臂润滑必须从铰接销轴端面处开设油道,加工工艺困难且会降低销轴的可靠性”;(2)本申请为装载机,对比文件1为挖掘机。本申请摇臂上的轴承座只有一个,安装在摇臂中部,斗杆上轴承座有多个,且位于靠近斗杆与挖斗连接的一端,不同数量的轴承座采用了不同的润滑方式。此外,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明确的指出轴套将两个斗杆的侧壁连接为一体,在现有技术中斗杆大部分也是箱形结构,斗杆之间通过侧壁连接成一体,无法保证轴套的两端分别与斗杆的两侧壁固定连接。(3)对比文件1的通油管长度比本申请的长,容易堵塞管道。此外,过渡管完全位于斗杆的箱体内部,堵塞时必须拆除整个斗杆结构才能更换过渡管。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实际上解决的技术问题可总结为工程机械箱式承力部件上销轴润滑必须从B部位(销轴端面)进入,从而对销轴强度产生了影响且不易加工销轴,其重点就在于润滑点的开设位置和润滑油从外部进入润滑点的方式。对比文件1也是要提供一种能够方便安装、易于加工同时降低对销轴自身强度的破坏的液压挖掘机斗杆支撑润滑结构,其通过在轴套(即销轴的圆周面上、箱式摇臂润滑点位于A部位)开设润滑孔并连接过渡管(即通油管)的方式,方案的构思与本申请相同,解决了上述意见所述的“箱式摇臂润滑必须从铰接销轴端面处开设油道,加工工艺困难且会降低销轴的可靠性”的技术问题;(2)虽然技术领域分别为装载机、挖掘机,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重点都在于“箱式承力部件上销轴如何润滑”的问题,工程机械种类的不同并未对上述局部结构带来本质区别。对比文件1中设置润滑孔位置的方式和本申请一样,都是在销轴座上设有对销轴润滑的润滑孔,润滑孔通过通油管与外界连通,即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采用的是相同的润滑方式,润滑孔的设置方式和在何种数量的销轴座(即轴承座)无关,因此该手段无论是应用在摇臂还是斗杆上,其手段都是相同的。此外,对比文件1的轴套作为连接件,必然与两侧壁固定连接,否则轴套无法被固定,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还明确记载目前市场装载机摇臂有单板和箱式两种结构(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3)对比文件1通油管长度比本申请的长主要因为需要对多个销轴进行润滑且通油孔设置的位置不同,采用通油管这种技术手段与本申请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综合考虑通油管长度和操作是否方便选择合适的通油孔设置位置,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8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至【003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获得改进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需要做出适应性调整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润滑结构的装载机摇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压挖掘机斗杆支撑润滑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2】-【0005】、【0017】-【0024】段,图1-3):提供一种能够方便安装、易于加工同时降低对销轴自身强度的破坏的液压挖掘机斗杆支撑润滑结构,斗杆的侧板设置有黄油座4,斗杆焊接腔体内具有至少一过渡管3(相当于本申请的通油管),其一端连接黄油座4,另一端分别连接各个销轴的轴套1(相当于本申请的销轴座),从黄油座4处打黄油来实现斗杆支撑处销轴润滑,该润滑结构与直接在销轴上润滑相比降低对销轴自身强度的破坏。由图1和3显示可看出,斗杆的侧板必然是两个对称设置,轴套1上设有对销轴润滑的润滑孔,润滑孔通过过渡管3、黄油座4与外界连通,图3中上下剖面线处为斗杆的侧壁之间具有的加强板。由上可知,过渡管与外界连通的一端设置有通油孔,对比文件1的黄油座4设置在侧板上,即黄油座上设有通油孔在侧板上,由“斗杆焊接腔体”可知加强板与侧板是焊接一体的。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润滑结构设置于装载机摇臂,对称设置的为摇臂板,摇臂板的两端均设有连接孔,两个摇臂板安装销轴的位置设有销轴座,所述的销轴座将两个摇臂板连接为一体;(2)本申请的加强板绕轴座一圈,形成一个封闭结构;(3)加强板上设有通油孔,在加强板上还设有对通油管的管口进行保护的元件,该保护元件为一个内凹的球状板,其焊接在加强板上。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装载机的箱式摇臂销轴的润滑。
关于区别一,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装载机摇臂、挖掘机斗杆都是工程机械领域用于支承铲斗运动的结构件,其形式类似,均有箱式结构,且它们均属于工作装置,同时铰接液压油缸和铲斗,用于通过液压油缸驱动使铲斗进行运动,因此它们都具有销轴并且具有润滑的需求。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对装载机摇臂的销轴设置润滑结构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挖掘机斗杆设置的润滑销轴的结构用于装载机摇臂的摇臂板上来解决润滑销轴问题,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现有技术中的装载机中的箱式摇臂就是对称设置摇臂板,摇臂板的两端均设有连接孔,安装销轴的位置设有销轴座,销轴座将两个摇臂板连接为一体,对比文件1中挖掘机的斗杆也为箱式结构,侧板也是对称设置,侧板的两端通常也设有连接孔,斗杆中的销轴也设有轴套将两个侧板连接为一体挖掘机斗杆。故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对装载机摇臂的销轴设置润滑结构,将对比文件1的挖掘机斗杆润滑销轴的结构用于装载机摇臂中以及设置上述摇臂结构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关于区别二,在对比文件1附图1和3已经公开了箱式结构的斗杆包括有加强板与侧板一起构成相对封闭的焊接腔体结构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加强板绕所述的轴座一圈,形成一个封闭结构;
关于区别三,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箱式结构的斗杆包括有加强板与侧板,一起构成相对封闭的腔体,因此,在该腔体具体哪一个面上开通油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通油管长度不宜过长和实际操作的方便做出的常规选择;关于保护元件,从对比文件1的图1中可看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黄油座是一台阶状套管式结构,外管客观上对内管口起到了遮挡和保护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通油管管口进行保护的启示,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通油管的管口进行保护的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对其进行遮挡,故将用于遮挡的保护元件设计一个内凹的球状板,其焊接在加强板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遮挡形状的常规选择。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销轴座的两端焊接在两个摇臂板上是常规的连接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装载机,在权利要求1、2任一所述的带有润滑结构的装载机摇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限定的装载机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9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坚持认为:(1)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不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遇到本申请所提出的“箱式摇臂润滑必须从铰接销轴端面处开设油道,加工工艺困难且会降低销轴的可靠性”这个技术问题时很难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因为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2)不能把本申请的摇臂和对比文件1的斗杆的润滑全部上位成箱式承力部件上销轴润滑的问题,因为本申请为摇臂如何润滑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为斗杆支撑位置润滑的问题,且本申请摇臂上的轴承座只有一个,安装在摇臂中部,斗杆上轴承座有多个,且位于靠近斗杆与挖斗连接的一端,故本申请实现的是一个摇臂的轴承座的润滑,对比文件1实现的是斗杆上多个轴承座的润滑,单个轴承座需要的润滑油远小于多个所需的数量,现有技术中对摇臂中轴承座的润滑采用外部添加的方式,对斗杆的润滑是内置黄油座,若将对比文件1的黄油座安装在本申请的摇臂中会造成很大浪费,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技术启示。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提供了一种能够方便安装、易于加工同时降低对销轴自身强度的破坏的液压挖掘机斗杆支撑润滑结构,其通过在轴套(即销轴的圆周面上、箱式摇臂润滑点位于A部位)开设润滑孔并连接过渡管(即通油管)的方式进行润滑,而且对比文件1的斗杆与本申请的摇臂都是工程机械领域用于支承铲斗运动的结构件,其形式类似,且它们均属于工作装置,同时铰接液压油缸和铲斗,用于通过液压油缸驱动使铲斗进行运动,因此它们都具有销轴并且具有润滑的需求。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对装载机摇臂的销轴设置润滑结构,并想要解决上述意见所述的“箱式摇臂润滑必须从铰接销轴端面(B部位)处开设油道,加工销轴工艺困难且会降低销轴的可靠性”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相同领域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挖掘机斗杆设置的润滑销轴的结构用于装载机摇臂的摇臂板上来解决所述摇臂销轴润滑出现的问题。虽然对比文件1记载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将其应用到同样是支承铲斗运动的结构件摇臂的润滑结构中,客观上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合议组认为装载机摇臂和挖掘机斗杆均是用于支承铲斗运动的结构件,两者销轴上均有润滑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设置润滑孔位置的方式应用到摇臂销轴上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至于轴承座数量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轴承座的数量来进行润滑油的提供,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故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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