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及其施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281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78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21275.3
申请日:2016-08-25
复审请求人: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招阳
合议组组长:王丽
参审员:杨雅平
国际分类号:E04B1/24,E04B5/32,E04C3/08,E04C3/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此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另一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212753,发明名称为“一种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8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5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433507Y,公告日为2010年3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1831976 A,公开日期为2010年9月15日;
对比文件3:CN203361354 U,公告日为2013年12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包括钢架结构和空心楼盖;所述钢架结构由钢柱和钢梁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空心楼盖包括预制底板、肋梁、填充箱和现浇混凝土层;所述钢梁为H型截面;由上翼缘、腹板和下翼缘组成;所述下翼缘比上翼缘宽,所述下翼缘比上翼缘宽40~120mm,所述腹板上设置有通孔,所述通孔中设置有贯通钢筋;所述贯通钢筋的长度大于钢梁的下翼缘的宽度的两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配式空心楼盖上端面高于所述钢梁上翼缘50~120mm或与之平齐。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所述钢架结构的钢柱为双管组合柱,所述双管组合柱包括在墙面内设置的两根钢管柱肢、若干组柱间梁和柱侧牛腿;所述柱间梁设置在所述钢管柱肢之间,与钢管柱肢焊接连接,同组所述柱侧牛腿梁与柱间梁在同一平面;所述柱侧牛腿梁上设置有螺栓安装孔。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所述柱间梁的翼缘与所述柱侧牛腿梁的翼缘一体设计。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钢柱采用法兰式拼接节点;所述法兰式拼接节点包括法兰柱肢、节点柱肢和节点区;所述节点区与所述节点柱肢焊接为一体,所述节点区的端面设置有与所述法兰柱肢下端的法兰适配的连接端板,所述法兰与所述连接端板通过螺栓固定连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所述法兰的中心开设有圆孔。”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9项),修改方式为将原说明书的技术特征补入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3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上翼缘的顶面焊接有一列栓钉,可有效防止钢筋网在沿钢梁方向的移动,且结构简单、施工快捷;同时现浇混凝土层通过钢筋网与钢梁固定连接,提高了建筑的强度和抗震性能及楼盖的后期施工、使用过程的抗破坏的能力。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包括钢架结构和空心楼盖;所述钢架结构由钢柱和钢梁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空心楼盖包括预制底板、肋梁、填充箱和现浇混凝土层;所述钢梁为H型截面;由上翼缘、腹板和下翼缘组成;所述下翼缘比上翼缘宽;所述上翼缘的顶面焊接有一列栓钉;所述现浇混凝土层中配置有钢筋网,钢筋网由两个方向的贯通钢筋交错形成,称为双向钢筋网。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翼缘比上翼缘宽40~120mm。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所述腹板上设置有通孔,所述通孔中设置有贯通钢筋。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配式空心楼盖上端面高于所述钢梁上翼缘50~120mm或与之平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所述钢架结构的钢柱为双管组合柱,所述双管组合柱包括在墙面内设置的两根钢管柱肢、若干组柱间梁和柱侧牛腿;所述柱间梁设置在所述钢管柱肢之间,与钢管柱肢焊接连接,同组所述柱侧牛腿梁与柱间梁在同一平面;所述柱侧牛腿梁上设置有螺栓安装孔。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所述柱间梁的翼缘与所述柱侧牛腿梁的翼缘一体设计。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钢柱采用法兰式拼接节点;所述法兰式拼接节点包括法兰柱肢、节点柱肢和节点区;所述节点区与所述节点柱肢焊接为一体,所述节点区的端面设置有与所述法兰柱肢下端的法兰适配的连接端板,所述法兰与所述连 接端板通过螺栓固定连接。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所述法兰的中心开设有圆孔。
9. 如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在工厂内制作双管组合柱及钢梁和连接件;
2)在工厂绑扎预制底板钢筋,浇筑混凝土并进行养护,完成所述预制底板5预制;
3)在工厂制作腹板设置有贯通腹板正反面的通孔的钢梁2;
4)安装双管组合柱;在施工现场吊装钢梁,并与双管组合柱的钢柱连接,形成钢架结构;连接方式采用螺栓连接;
5)在施工现场吊装预制底板,搁置在钢梁的下翼缘上;
6)布置、固定填充箱,将贯通钢筋穿过腹板通孔,固定在腹板通孔内;
7)绑扎现浇混凝土层双向钢筋网;
8)浇筑现浇混凝土层,完成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施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4月1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钢梁与混凝土楼板组成的组合结构领域,在钢梁的上翼缘的顶面焊接栓钉、现浇混凝土层中放置钢筋网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如《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计算构造手册》(严正庭等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年5月)一书第215、216页公开了以下内容:某车库楼现浇板、预应力预制混凝土次梁及钢板梁的组合楼层(参见图12-17),在工字型钢板梁的上翼缘顶面焊接有圆柱头焊钉连接件,并放置一层钢筋网,最后连续浇筑混凝土楼板。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A、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还包括空心楼盖,空心楼盖包括预制底板、肋梁、填充箱和现浇混凝土层;B、钢梁的下翼缘比上翼缘宽;C、钢梁的上翼缘的顶面焊接有一列栓钉,现浇混凝土层中配有钢筋网,钢筋网由两个方向的贯通钢筋交错形成,称为双向钢筋网。对于区别A、B,合议组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欧洲结合梁》([德]赫尔墨特·波德著,徐海清等译,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年8月,第366-370页);对于区别C,合议组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计算构造手册》(严正庭、严立编著,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年5月,第215-216页)证明其属于公知常识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的施工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方法的大部分步骤,其余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公知常识证据《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计算构造手册》(严正庭、严立编著,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年5月,第215-216页)公开了工字钢主梁1的上翼缘的顶面焊接有圆柱头焊钉连接件(相当于栓钉),并放置一层钢筋网,从图中可以看出焊钉连接件搭接钢筋网,可预期地达到防止钢筋网沿钢梁方向移动的技术效果;还公开了最后连续浇筑混凝土楼板(公开了现浇混凝土层中配有钢筋网),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改结构达到提高建筑的强度和抗震性能及楼盖的后期施工、使用过程的抗破坏的能力, 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达到可预期的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6项),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2、5、6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的部分技术特征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增加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公开,且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包括钢架结构和空心楼盖;所述钢架结构由钢柱和钢梁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空心楼盖包括预制底板、肋梁、填充箱和现浇混凝土层;所述钢梁为H型截面;由上翼缘、腹板和下翼缘组成;所述下翼缘比上翼缘宽;所述上翼缘的顶面焊接有一列栓钉;所述现浇混凝土层中配置有钢筋网,钢筋网由两个方向的贯通钢筋交错形成,称为双向钢筋网;所述下翼缘比上翼缘宽40~120mm;
所述钢架结构的钢柱为双管组合柱,所述双管组合柱包括在墙面内设置的两根钢管柱肢、若干组柱间梁和柱侧牛腿;所述柱间梁设置在所述钢管柱肢之间,与钢管柱肢焊接连接,同组所述柱侧牛腿梁与柱间梁在同一平面;所述柱侧牛腿梁上设置有螺栓安装孔;所述柱间梁的翼缘与所述柱侧牛腿梁的翼缘一体设计;钢管内填混凝土形成钢管混凝土柱肢;
焊接双管组合柱时,将柱间梁的翼缘贯穿钢管柱肢,钢管柱肢在柱间梁的翼缘处断开,钢管柱肢所受力以压力为主,断开后,上下两部分钢管利用焊接方式与柱间梁的翼缘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所述腹板上设置有通孔,所述通孔中设置有贯通钢筋。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配式空心楼盖上端面高于所述钢梁上翼缘50~120mm或与之平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钢柱采用法兰式拼接节点;所述法兰式拼接节点包括法兰柱肢、节点柱肢和节点区;所述节点区与所述节点柱肢焊接为一体,所述节点区的端面设置有与所述法兰柱肢下端的法兰适配的连接端板,所述法兰与所述连接端板通过螺栓固定连接。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所述法兰的中心开设有圆孔。
6. 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在工厂内制作双管组合柱及钢梁和连接件;
2)在工厂绑扎预制底板钢筋,浇筑混凝土并进行养护,完成所述预制底板5预制;
3)在工厂制作腹板设置有贯通腹板正反面的通孔的钢梁2;
4)安装双管组合柱;在施工现场吊装钢梁,并与双管组合柱的钢柱连接,形成钢架结构;连接方式采用螺栓连接;
5)在施工现场吊装预制底板,搁置在钢梁的下翼缘上;
6)布置、固定填充箱,将贯通钢筋穿过腹板通孔,固定在腹板通孔内;
7)绑扎现浇混凝土层双向钢筋网;
8)浇筑现浇混凝土层,完成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施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28日、10月24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其于2016年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此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另一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2.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蜂窝梁及建筑用钢框架(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行-第10页第7行,图1-7),包括主梁1(相当于钢梁)、次梁2和立柱3(相当于钢柱)组成的钢架结构;主梁1可采用蜂窝梁;蜂窝梁包括上翼缘11、下翼缘12和腹板13,上翼缘11、下翼缘12和腹板13组合呈H型(即公开了所述钢梁为H型截面,由上翼缘、腹板、下翼缘组成);立柱3可采用型钢柱,如图7所示的H型钢,也可采用方钢、角钢或其他型钢;在由主梁1、次梁2和立柱3组成的建筑用钢框架上可以铺设楼板,例如预制空心板或用于支撑现浇注的钢筋混凝土楼顶结构;该建筑用钢框架能满足住宅类建筑对层高的要求,换而言之,其为可应用于住宅的钢结构体系。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还包括空心楼盖,空心楼盖包括预制底板、肋梁、填充箱和现浇混凝土层;B、钢梁的下翼缘比上翼缘宽40-120mm;C、钢梁的上翼缘的顶面焊接有一列栓钉,现浇混凝土层中配有钢筋网,钢筋网由两个方向的贯通钢筋交错形成,称为双向钢筋网;D、所述钢架结构的钢柱为双管组合柱,所述双管组合柱包括在墙面内设置的两根钢管柱肢、若干组柱间梁和柱侧牛腿;所述柱间梁设置在所述钢管柱肢之间,与钢管柱肢焊接连接,同组所述柱侧牛腿梁与柱间梁在同一平面;所述柱侧牛腿梁上设置有螺栓安装孔;所述柱间梁的翼缘与所述柱侧牛腿梁的翼缘一体设计;钢管内填混凝土形成钢管混凝土柱肢;焊接双管组合柱时,将柱间梁的翼缘贯穿钢管柱肢,钢管柱肢在柱间梁的翼缘处断开,钢管柱肢所受力以压力为主,断开后,上下两部分钢管利用焊接方式与柱间梁的翼缘连接。
对于区别A、B,公知常识证据《欧洲结合梁》([德]赫尔墨特·波德著,徐海清等译,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年8月,第366-370页)公开了纤细板结构形式,将钢梁作为暗梁浇筑在板内,一般情况下是将混凝土板(混凝土预制件)安放在内置钢梁的下翼缘上,建造方式包括混凝土在混凝土半预制件上现场浇注,钢梁的下翼缘比上翼缘宽,以便混凝土板可以搁置在上面,可见在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中,钢梁下翼缘安放楼盖包括半预制件、现浇混凝土层的楼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空心楼盖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预制带钢骨肋底板-混凝土叠合空心楼盖,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28段,图1-8):该预制带钢骨肋底板-混凝土叠合空心楼盖包括预制混凝土底板1、钢骨肋2(相当于肋梁)、空心模壳(相当于填充箱)和现浇叠合层混凝土8;区别技术特征A中空心楼盖的结构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形成空心楼盖,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C,公知常识证据《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计算构造手册》(严正庭、严立编著,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年5月,第215-216页)公开了工字钢主梁1的上翼缘的顶面焊接有圆柱头焊钉连接件(相当于栓钉),并放置一层钢筋网,最后连续浇筑混凝土楼板(公开了现浇混凝土层中配有钢筋网),可见该区别大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具体采用“钢筋网由两个方向的贯通钢筋交错形成,称为双向钢筋网”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D,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立柱3、主梁1之间通过高强螺栓连接;双管组合柱为本领域一种常见的形式,参见公知常识证据《钢结构设计便携手册》(苑辉主编,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年4月,第314页)公开了钢管混凝土柱的截面为由双管至四管组成的构件,多用于偏心受压构件,其中图8-34(a)所示即为双管组合柱,且结构形式是钢管内填混凝土形成的钢管混凝土柱肢。由于其截面形式特点,决定了其便于设置在墙板之间。在对建筑空间有不露柱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这类常见的双管组合柱形式。而使用柱侧牛腿梁、柱间梁连接相邻钢柱、所述柱间梁的翼缘与所述柱侧牛腿梁的翼缘一体设计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和实现,且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双管组合柱的焊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框架结构节点位置处,柱、梁两种构件中至少有一个需要断开,或者都断开分别连接节点构件,因此“焊接双管组合柱时,将柱间梁的翼缘贯穿钢管柱肢,钢管柱肢在柱间梁的翼缘处断开”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柱肢所受力以压力为主属于公知常识,焊接也是钢管与其它构件连接的常用方式,断开后上下两部分钢管利用焊接方式与柱间梁的翼缘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限定了“所述腹板上设置有通孔,所述通孔中设置有贯通钢筋”,对比文件2公开了钢骨肋2为H型截面,其腹板上设置有预留孔洞4,预留孔洞4中设置有贯通的横向穿孔预应力或非预应力钢筋、钢丝、钢绞线5,在此基础上,将钢梁的H型截面腹板上设置通孔并贯通钢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限定了“所述装配式空心楼盖上端面高于所述钢梁上翼缘50~120mm或与之平齐”,公知常识证据《欧洲结合梁》([德]赫尔墨特·波德著,徐海清等译,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年8月,第366-370页)公开了纤细板结构形式,将钢梁作为暗梁浇筑在板内(即楼盖上端面高于钢梁上翼缘),具体设计楼盖上端面高于所述钢梁上翼缘50~120mmm或与之平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尺寸选择,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限定了“钢柱采用法兰式拼接节点;所述法兰式拼接节点包括法兰柱肢、节点柱肢和节点区;所述节点区与所述节点柱肢焊接为一体,所述节点区的端面设置有与所述法兰柱肢下端的法兰适配的连接端板,所述法兰与所述连接端板通过螺栓固定连接”,权利要求5限定了“所述法兰的中心开设有圆孔”。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梁柱节点连接装置(参见说明书7-17段,图1-10):该节点为法兰式节点连接装置;该节点包括上柱A、下柱B和钢梁C(相当于本申请的法兰式拼接节点)以及将上柱A与钢梁C、下柱B与钢梁C连接的高强螺栓D。上柱A由上柱管1(即法兰柱肢)和上柱法兰3焊接制成;下柱B由下柱管2(即节点柱肢)和下柱法兰4焊接制成。钢梁C包括节点钢梁5、节点钢梁连接件6和节点钢梁法兰7(上部的节点钢梁法兰7相当于本申请的与法兰柱肢下端的法兰适配的连接端板)。如图6-10所示,法兰的中心开设有圆孔。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为了便于施工和提高工作效率。此外用焊接方式代替节点区与节点柱肢的螺栓连接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的施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了区别A、B之外,还在于C、施工步骤1)-8)。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区别A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B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2-28段):该预制带钢骨肋底板-混凝土叠合空心楼盖的施工工序为:(1)设置板底支撑:分别在两个板端设置支撑,跨中视跨度设置一两道支撑;(2)铺设带钢骨肋预制混凝土底板1,将其两端放置于承重墙(梁)上,并将预制底板构造钢筋3伸入,墙(梁)钢筋笼内;(3)布置横向穿孔预应力或非预应力的钢筋、钢丝或钢绞线4,安装楼盖预埋管线;(4)安装空心模壳6和顶板7,并将空心模壳并固定定位;(5)浇筑叠合层和钢骨肋间混凝土;(6)养护达到一定强度后拆除板底支撑。由于对比文件2施工中涉及的带钢骨肋预制混凝土底板1为预制构件,其隐含公开了上述部件已在工厂完成了预制和必要养护步骤。当采用包含双管组合柱、钢梁构件、连接件组成的钢结构体系时,在工厂预制以及在现场吊装并使用螺栓连接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填充箱布置固定的步骤发生在钢筋穿过腹板通孔之前后或之后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的便捷性所能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当现浇混凝土层中需要设置双向钢筋网时,现场绑扎双向钢筋网仅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下翼缘比上翼缘宽40-120mm,公知常识证据《欧洲结合梁》([德]赫尔墨特·波德著,徐海清等译,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年8月,第366-370页)公开了纤细板结构形式,将钢梁作为暗梁浇筑在板内,一般情况下是将混凝土板(混凝土预制件)安放在内置钢梁的下翼缘上,建造方式包括混凝土在混凝土半预制件上现场浇注,钢梁的下翼缘比上翼缘宽,以便混凝土板可以搁置在上面,可见在抗侧力与抗重力分开的住宅钢结构体系中,钢梁下翼缘安放楼盖包括半预制件、现浇混凝土层的楼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必然起到方便预制底板铺设、降低钢梁重量的技术效果;对于双管组合柱,双管组合柱为本领域一种常见的形式,参见公知常识证据《钢结构设计便携手册》(苑辉主编,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年4月,第314页)公开了钢管混凝土柱的截面为由双管至四管组成的构件,多用于偏心受压构件,其中图8-34(a)所示即为双管组合柱,且结构形式是钢管内填混凝土形成的钢管混凝土柱肢。由于其截面形式特点,决定了其便于设置在墙板之间。在对建筑空间有不露柱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这类常见的双管组合柱形式。而使用柱侧牛腿梁、柱间梁连接相邻钢柱、所述柱间梁的翼缘与所述柱侧牛腿梁的翼缘一体设计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和实现,且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双管组合柱的焊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框架结构节点位置处,柱、梁两种构件中至少有一个需要断开,或者都断开分别连接节点构件,因此“焊接双管组合柱时,将柱间梁的翼缘贯穿钢管柱肢,钢管柱肢在柱间梁的翼缘处断开”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梁柱受力状态明确,都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断开梁或柱的技术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并选择的;柱肢所受力以压力为主属于公知常识,焊接也是钢管与其它构件连接的常用方式,断开后上下两部分钢管利用焊接方式与柱间梁的翼缘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