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乙烯分离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272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51674
优先权日:2013-01-10
申请(专利)号:201480003719.9
申请日:2014-01-08
复审请求人:利安德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伊奎斯塔化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欧存
合议组组长:周子文
参审员:赵霞
国际分类号:C07C7/04,C07C11/04,B01J19/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并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信所述区别特征的引入能够使其技术方案解决其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且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那么,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3719.9,名称为“乙烯分离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利安德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伊奎斯塔化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1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6月26日本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9段(即1-6页)、说明书附图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09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乙烯分离方法,包括:
将包括乙烯和丁烯的进料流引入脱乙烯塔中;以及
在所述脱乙烯塔内通过分馏将所述乙烯与所述丁烯分开,以形成包括分离的乙烯的顶流和包含分离的丁烯的底流,其中,所述脱乙烯塔在低于35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压强下运转;
其中,该方法还包括将新鲜乙烯引入到所述脱乙烯塔中作为回流供给,和
将复分解产物流在50°F至90°F的温度下和250磅/平方英寸表压至35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压力下引入至所述脱乙烯塔中,以及将所述新鲜乙烯在-20°F至10°F的温度下引入至所述脱乙烯塔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乙烯分离方法,还包括将所述顶流从第一压力压缩到第二压力。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乙烯分离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压力在250磅/平方英寸表压至35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范围内,并且所述第二压力在300磅/平方英寸表压至40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范围内。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乙烯分离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压力与所述第一压力的差在50磅/平方英寸表压至10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范围内。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乙烯分离方法,还包括将所述顶流的一部分冷凝,以形成循环乙烯流,并将所述循环乙烯流引入到所述脱乙烯塔中,其中,在冷凝之前压缩所述顶流。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乙烯分离方法,其中,所述脱乙烯塔在低于35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压力下运转。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乙烯分离方法,其中,所述进料流还包括丙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乙烯分离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所述顶流的一部分冷凝以形成循环乙烯流,并且将所述循环乙烯流引入至所述脱乙烯塔中。
9. 一种用于生产丙烯的方法,包括:
在复分解催化剂的存在下,将包括丁烯的复分解进料流与乙烯进行复分解反应,形成包括丙烯、乙烯和丁烯的复分解产物流;
在脱乙烯塔中通过分馏从所述丙烯中分离所述乙烯,形成包括分离的乙烯的顶流和包括分离的丁烯和丙烯的底流;以及
使顶流以蒸气的形式从所述脱乙烯塔循环至复分解反应;
其中,将新鲜乙烯在-20°F至10°F的温度下引入至所述脱乙烯塔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脱乙烯塔在低于35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压 力下运行。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进料流进一步包括丙烯。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所述顶流从第一压力压缩至第二压力,将包括所述第二压力的一部分所述顶流冷凝以形成循环乙烯流,并且将所述循环乙烯流引入至所述复分解进料流。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压力的范围为250磅/平方英寸表压至350磅/平方英寸表压,并且所述第二压力的范围为300磅/平方英寸表压至400磅/平方英寸表压。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复分解产物流在50°F至90°F的温度下引入至所述脱乙烯塔中。
15.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复分解产物流在250磅/平方英寸表压至35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压力下引入至所述脱乙烯塔中。”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12095275A1,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9日)公开的乙烯分离方法(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第[0031]段)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脱乙烯塔中压强不同;此外,权利要求1还包括了将新鲜乙烯引入脱乙烯塔中作为回流供给以及将复分解产物流引入脱乙烯塔中,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离方法基础上,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确定脱乙烯塔中适宜的压强;此外,将新鲜乙烯引入脱乙烯塔中作为回流供给以及复分解产物流引入脱乙烯塔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确定新鲜乙烯和复分解产物流引入脱乙烯塔时的温度和压力。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生产丙烯的方法,虽然对比文件1的主题是乙烯的分离方法,但分离过程中也分离得到了丙烯,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也公开了丙烯的生产方法。因而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0-15也不具备创造性。(4)申请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理由在于:1.在化学工艺领域中,物流的走向和反应条件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对生产结果确实会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需要具体实验以及相关数据来体现的,而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任何有效的实施例以及相关的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看出本申请所述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有益的技术效果,可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供一种乙烯分离方法,而面对该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通过适当调整对比文件1方法中的工艺条件或步骤来获得具有相同技术效果的另一种分离方法;2.为了使物料能够顺利地进入塔中,必然会设置进入塔之前物料处于何种状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确定物料在合适的状态下进入塔中是显而易见的。
申请人利安德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伊奎斯塔化学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如搭建的工艺流程图所示,现有技术中,“丙烯生产方法中的乙烯分离方法常常是引入新鲜的乙烯进行复分解反应之前,将新鲜的乙烯与乙烯分离方法的进料进行交换,相比之下,本发明“将新鲜乙烯引入到所述脱乙烯塔中作为回流供给”,二者相应的重要参数/变量不同。复审请求人补充了对比实验结果,
实验结果如下:
由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上区别,本发明确实能够如原始公开的说明书那样实现能量管理方面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这样的改进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非显而易见的区别,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涉及在丙烯生产方法中对复分解产物中的乙烯进行分离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脱乙烯塔的操作压力不同,权利要求1为低于35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压强下运转,对比文件1为400psig的压力下操作;(2)权利要求1还将新鲜乙烯引入到所述脱乙烯塔中作为回流供给,对比文件1不包括将新鲜乙烯引入脱乙烯塔中;(3)权利要求1限定复分解产物流在加入脱乙烯塔时的引入条件,对比文件1未公开所述条件。本申请声称的上述区别特征的引入可以减少复分解反应器和/或脱乙烯塔中的加热需求。但本申请并没有公开任何实施例来实施其技术方案,并验证其技术效果,也没有公开实验数据来证实其技术方案能否进行,并解决其所声称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但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并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信所述区别特征的引入能够解决其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本申请声称通过将新鲜乙烯引入到所述脱乙烯塔中作为回流供给,可以使脱乙烯塔在低于35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压强下运转,从而实现减少加热需求的目的。但其原始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予以证实,其补交的实验所证明的技术效果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上述补充实验数据及结果并不能作为原申请公开的事实用于证明本申请的创造性。(2) “新鲜乙烯”的定义不清楚,当“新鲜乙烯”是指高纯度的乙烯例如商购乙烯时,将其加入脱乙烯塔中的目的和意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理解的;当“新鲜乙烯”是指含有一定杂质的未处理乙烯,那么,将其引入到脱乙烯塔中进一步纯化并回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脱乙烯塔用于分离纯化乙烯的功能容易想到的。(3)即便将“新鲜乙烯”引入到脱乙烯塔中,可以减少脱乙烯塔中的加热需求;但对比文件1将“新鲜乙烯”引入到复分解反应器中,同样可以减少在复分解反应器中的加热需求。并不能认为其将新鲜乙烯引入到脱乙烯塔中,就能降低整个生产流程的能耗。(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压力和温度是影响分离效果、各馏分质量的主要因素,本申请在降低了压力的情况下,其温度如何,其分离效果是否得以保证、各馏分质量如何,能否降低整体能耗,本申请并没有提供具体的实施例和效果数据予以证实。节能降耗是所属领域和行业的普遍诉求,基于该诉求,本领域最惯用的手段即为降低分离器的温度和压力。然而,随之,也会影响分离效果和馏分质量。如果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导致各馏分收率和纯度降低、分离时间延长,甚至不能保证分离效果等,那么,该发明仍然对现有技术没有做出技术贡献。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审查意见只是断言补充数据不能被接受,因为无法从原申请公开中获得相关效果,但是,申请人已经特别地将补充数据与原始描述(参见第[0045]和[0046]段)联系起来,因此,补充实验数据不是任何相对于原始公开来说增加/额外的公开内容,而只是对于原始公开的示范、例证或详细说明性质的内容。(2)在说明书已经解释了什么是“新鲜乙烯”的情况下,任何本领域技术人员都可以明确地看出本申请的“新鲜的”乙烯是指在本发明中被称为丙烯生产过程的系统中尚未被处理的乙烯,即与审查意见理解的第二含义基本相同,难以理解审查意见为什么还另外有意假设出另一个不同的含义。确实,作为加工乙烯的方法,必须向其中引入新鲜的乙烯。然而,存在多个用于引入新鲜材料的位置。对于乙烯的分离,如说明书中所述,例如,参考段落[0008],“丙烯生产方法中的乙烯分离方法常常是在引入新鲜的乙烯进行复分解反应之前,将新鲜的乙烯与乙烯分离方法的进料进行交换”。相应地,在补充实验中,比较例恰恰采用这样的位置来引入新鲜乙烯(这再次证实了补充实验没有超过原始公开的内容,只是对原始公开的更多细节的例证),更重要的是,对比文件1也恰恰实践了这个传统的引入位置。因此,“将新鲜乙烯引入到所述脱乙烯塔中作为回流供给”的引入在本领域中是未知的,与常规方法恰恰不同。(3)如补充实验所证实,本发明由于改变新鲜乙烯的引入位置,因而相对于对比文件1需要较少的总冷却负荷。(4)本发明的意义在于提供一种降低能耗的可行途径,本发明不关注复分解/异构化,而是关注反应后的乙烯分离过程。而对于反应后集中关注“分离”的方法来说,本发明已经适当地展示了所需效果。综上所述,复审通知书中所含的上述意见所针对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发明各相关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页4项)。在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2、3、9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删除权利要求5-7、10、11、13-15。相应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丙烯生产过程中对乙烯进行分离的方法,包括:
在复分解催化剂的存在下,将包括丁烯的复分解进料流与乙烯进行复分解反应,形成包括丙烯、乙烯和丁烯的复分解产物流;
将所述复分解产物流引入脱乙烯塔中,并在脱乙烯塔中通过分馏从所述丙烯中分离所述乙烯,形成包括分离的乙烯的顶流和包括分离的丁烯和丙烯的底流;以及
使顶流以蒸气的形式从所述脱乙烯塔循环至复分解反应;
其中,所述脱乙烯塔在低于35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压强下运转;
其中,该方法还包括将新鲜乙烯引入到所述脱乙烯塔中作为回流供给,和
将复分解产物流在50°F至90°F的温度下和250磅/平方英寸表压至35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压力下引入至所述脱乙烯塔中,以及将所述新鲜乙烯在-20°F至10°F的温度下引入至所述脱乙烯塔中;
该方法还包括将所述顶流从第一压力压缩到第二压力;且
其中,所述第一压力在250磅/平方英寸表压至35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范围内,并且所述第二压力在300磅/平方英寸表压至40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范围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乙烯分离方法,其中,所述第二压力与所述第一压力的差在50磅/平方英寸表压至10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范围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所述顶流的一部分冷凝以形成循环乙烯流,并且将所述循环乙烯流引入至所述脱乙烯塔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包括所述第二压力的一部分所述顶流冷凝以形成循环乙烯流,并且将所述循环乙烯流引入至所述复分解进料流。”
复审请求人认为:“复分解反应和脱乙烯塔中较低的系统压力可以抵消压缩机的资金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本发明如何为了相同/相似的生产目的通过压缩“替代”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非常了解,温度和/或压力的调整不仅会影响能源成本,而且还会影响所需产品的生产结果(例如化工领域经常关注的转化率、收率和选择性等)。问题是,即使仅改变一个因素(例如降低压力),对于一些所需功能的可能会带来优点,而对另一些所需功能来说,又可能带来缺点。因此,通过使用根据本发明的特殊布置,特别是新鲜乙烯的比回流和比压缩,通过使用本发明的特殊布置,实际的能量节省只有在进行了深入和详细的研究之后才能证明,如提交复审请求时呈现的数据比较所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6月2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和说明书摘要,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并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信所述区别特征的引入能够使其技术方案解决其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且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那么,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乙烯分离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丙烯的生产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a)在二聚催化剂存在下使乙烯二聚产生包含乙烯、1-丁烯和2-丁烯类的二聚混合物;(b)蒸馏该二聚混合物产生含有乙烯和1-丁烯的1-丁烯流、2-丁烯流和重质流;(c)使该2-丁烯流在易位催化剂存在下与乙烯反应产生包含丙烯、乙烯和2-丁烯类的易位混合物;以及(d)从该易位反应混合物中分离丙烯(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第[0007]段)。在对丙烯分离时,涉及了对其中的乙烯进行分离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包含丙烯、乙烯和2-丁烯类的易位混合物冷却到15℃后,送入脱乙烯塔105中,脱乙烯塔105具有40个理论塔板,并且在400psig的压力和95℃的塔底温度以及0℃的塔顶温度下操作,乙烯作为塔顶镏出物回收,并且经由管线10再循环到反应器104,来自脱乙烯塔105的底部物流经由管线11供给到丙烯塔106,丙烯塔106具有45个理论塔板,并且在355psig的压力和130℃的塔低温度以及49℃的塔顶温度下操作。聚合物级丙烯(99.5%纯度)作为塔顶镏出物在管线12中回收,含有未反应的2-丁烯类的底部物料经由管线13离开塔106(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0031]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反应步骤与权利要求1相同,均是在催化剂存在下,将含丁烯和乙烯的原料进行复分解反应,然后将复分解产物流引入脱乙烯塔中,通过蒸馏,乙烯作为顶流循环至复分解反应,底流为丁烯和丙烯并进行分离,对比文件1还公开复分解产物流在冷却到15℃(落入权利要求1的50°F至90°F的温度范围内),送入脱乙烯塔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在丙烯生产方法中对复分解产物中的乙烯进行分离的方法,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脱乙烯塔的操作压力不同,权利要求1为低于35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压强下运转,对比文件1为400psig(即磅/平方英寸表压)的压力下操作;(2)权利要求1还将新鲜乙烯在在-20°F至10°F引入到所述脱乙烯塔中作为回流供给,对比文件1不包括将新鲜乙烯引入脱乙烯塔中;(3)权利要求1限定复分解产物流在250磅/平方英寸表压至35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压力下引入至所述脱乙烯塔,对比文件1未公开相关压强。(4)权利要求1还限定将所述顶流从第一压力250磅/平方英寸表压至350磅/平方英寸表压压缩到第二压力300磅/平方英寸表压至400磅/平方英寸表压。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在丙烯生产方法中,“丙烯生产方法中的乙烯分离方法常常是在引入新鲜的乙烯进行复分解反应之前,将新鲜的乙烯与乙烯分离方法的进料进行交换。”,“然而,改进乙烯分离方法的努力从未间断过,其中包括降低丙烯生产方法的能源需求和成本”,“通常,丙烯生产过程中的脱乙烯在350磅/平方英寸(即 psig)至650磅/平方英寸的压力下运行,然而,本发明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包括在低于参考压力下运行脱乙烯塔。“一个或多个实施例包括引入新鲜乙烯至脱乙烯塔的上部,从而增加或替代回流液流”。“本发明的方法可有利减少复分解反应器和/或脱乙烯塔中的加热需求,可能只有本发明实施例中未出现的类似系统的加热需求的一半”,“其进入温度为 50°F至90°F且压力为250磅/平方英寸表压至350磅/平方英寸的脱乙烯塔,这样可以不需要复分解产物流的热交换”(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4-5段,第4页第7、9段,第5页第3段)。基于上述记载,本申请声称的上述区别特征的引入可以减少复分解反应器和/或脱乙烯塔中的加热需求。
然而,化学是一门实践科学,化工领域尤其各工艺条件的改变对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的影响往往是不能预测的,需要实验予以证实。但本申请仅仅是记载了其技术方案以及简化流程图,并宣称各技术特征对技术方案的影响,并没有公开任何实施例来实施其技术方案,并验证其技术效果,也没有公开实验数据来证实其技术方案能否进行,并解决其所声称的技术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认为,通过将新鲜乙烯引入到所述脱乙烯塔中作为回流供给,可以使脱乙烯塔在低于350磅/平方英寸表压的压强下运转,从而实现减少加热需求的目的。经比较可发现,脱乙烯塔的压强接近,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脱乙烯塔在稍低的压强下进行运转;复分解产物作为进料加入脱乙烯塔中,对比文件1虽未明确进料的温度和压强,但明确在易位混合物冷却到15℃后,送入脱乙烯塔,亦即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相当甚至相同的温度下加入物料到脱乙烯塔中。可见,本申请复分解产物流以符合脱乙烯塔的压强范围的压强进入脱乙烯塔中,其压强稍低于对比文件1的相应压强,但脱乙烯塔的反应温度未知。虽然本申请限定脱乙烯塔的压强低于对比文件1所示的常规压强,但脱乙烯塔中的温度是未知的,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认识到,脱乙烯塔的功能是对包含乙烯、丁烯和丙烯的混合气体进行分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压力和温度是影响分离效果、各馏分质量的主要因素,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影响能耗因素。本申请在降低了压力的情况下,其温度如何,是否整体上能实现减少加热需求的目的,本申请对此并没有证实。
因此,虽然本申请提出了新的一种回收乙烯的技术方案,但由于缺少完整的实施方案和技术效果,根据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认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能解决其所宣称的减少复分解反应器和/或脱乙烯塔中的加热需求的技术问题。因而,权利要求1的整个技术方案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
最后,在石油化工领域,对各轻质和重质烯烃进行分离时,节能降耗是所属领域和行业的普遍诉求,基于该诉求,本领域最惯用的手段即为降低分离器的温度和压力。然而,随之也会影响分离效果和馏分质量。如果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仅考虑节能降耗,使其一方面减少了加热需求,而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考虑分离效果和馏分质量,却导致各馏分收率和纯度降低、分离时间延长,甚至不能保证分离效果等,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本申请方法所获得的技术效果,该发明仍然对现有技术没有作出贡献。
因此,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但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并不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确信所述区别特征的引入能够解决其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那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4对第一压力和第二压力差、顶流冷凝形成循环乙烯流并引入脱乙烯塔或复分解进料塔作进一步限定。同理,所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回应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如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在丙烯生产方法中,一般是将乙烯和丁烯作为原料送至复分解反应塔中,在催化剂作用下制备得到产物丙烯,产物流中除了含有丙烯外,还含有未反应的乙烯和丁烯,因而将产物流再送至脱乙烯塔中进行蒸馏分离,塔顶流为乙烯。塔顶流的至少一部分返回至复分解反应中,而一部分冷凝后回流至脱乙烯塔中。对比文件1基本上为所述常规方法。本申请在此基础上,额外将“新鲜乙烯”添加到脱乙烯塔中,其认为新鲜乙烯直接作为回流补充物引入到所述脱乙烯塔中,从而增加或替代回流液流,进而可以降低总冷却负荷。但是,仅凭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信将“新鲜乙烯”添加到脱乙烯塔中这一技术手段是怎样实现降低总冷却负荷的,且确信其必然能降低总冷却负荷,说明书对此也没有证实。其在后补交的实验数据是为了证实说明书记载的效果,但是,由于该效果在说明书中并没有明确记载,其中,需注意的是“明确记载”是指说明书记载并证实,因而在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不能将之用于证明发明具备创造性。(2)复审请求人也提到,“通过使用根据本发明的特殊布置,特别是新鲜乙烯的比回流和比压缩,通过使用本发明的特殊布置,实际的能量节省只有在进行了深入和详细的研究之后才能证明,如提交复审请求时呈现的数据比较所示”,可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仅停留在理论水平,并没有通过实际工艺路线及效果数予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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