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氰基茋类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81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45691
优先权日:2013-05-28
申请(专利)号:201480030496.5
申请日:2014-05-22
复审请求人:罗利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颖
合议组组长:王青华
参审员:黄明辉
国际分类号:C07C255/37;C08F265/06;C08G73/10;G02F1/133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种启示,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0496.5,名称为“氰基茋类”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罗利克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50页(即第1-414段)以及说明书摘要;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通式(I)的化合物:
其中:
Ar1选自嘧啶、吡啶、亚噻吩基、亚呋喃基、亚菲基、亚萘基、亚联苯基和亚苯基,Ar1是未取代或被烷氧基取代的;
Ar2是亚苯基;
和其中:
若X是氢和Y是CN,
则R1,R2或R3彼此独立地为氢,卤素或-CF3,条件是R1,R2或R3不同时为氢;
若X是CN和Y是氢;
则R1,R2或R3彼此独立地为氢,卤素或-CF3;
M是单一共价键或是未取代,或者被氰基或卤素单取代或者被卤素多取代的具有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或24个碳原子的直链或支链的亚烷基残基,其中一个或多个不相邻的-CH2基团可独立地被杂原子或选自下述中的基团取代:-O-、-CO-、-CO-O-、-O-CO-、-NR1’-、-NR1’-CO-、-CO-NR1’-、-NR1’-CO-O-、-O-CO-NR1’-、-NR1’-CO-NR1’-、-C=C-、-C≡C-、-O-CO-O-、和-Si(CH3)2-O-Si(CH3)2-,其中R1’是氢原子或低级烷基;
Y1,Y2彼此独立地为桥连基团,选自单键、-O-、-CO-、-CO-O-、-O-CO-、-NR1’-、-NR1’-CO-、-CO-NR1’-、-NR1’-CO-O-、-O-CO-NR1’-、-NR1’-CO-NR1’-、-C=C-、-C≡C-、-O-CO-O-和-Si(CH3)2-O-Si(CH3)2-,其中R1’是氢原子或低级烷基;
P是氢原子,任选取代的烷基,或可聚合基团。
2. 聚合物,所述聚合物为共聚物或均聚物,其包括权利要求1的至少一种化合物作为单体单元。
3. 聚合物,所述聚合物为凝胶或网络形式的权利要求2的共聚物或均聚物。
4. 聚合物,所述聚合物为权利要求2的共聚物或均聚物,它进一步包括添加剂。
5. 聚合物,所述聚合物为权利要求2的共聚物或均聚物,它进一步包含选自含硅烷的化合物,含丙烯酸酯或环氧基的交联剂,光敏剂,光自由基生成剂和/或阳离子光引发剂的添加剂。
6. 聚合物,所述聚合物为权利要求2的共聚物或均聚物,它进一步包括混合其他聚合物和/或单体。
7. 权利要求6的聚合物,其中所述其他聚合物是低聚物,所述单体是光活性单体。
8. 权利要求6的聚合物,其中所述其他聚合物是光活性聚合物。
9. 权利要求6的聚合物,其中所述其他聚合物是光活性低聚物。
10. 聚合物,所述聚合物为权利要求2的共聚物或均聚物,它被施加到载体上并通过用校准光辐照而交联。
11. 一种组合物,它包括聚合物,所述聚合物为权利要求2-10任何一项的共聚物或均聚物。
12. 一种或多种聚合物作为液晶校准层的用途,所述聚合物为权利要求2的共聚物或均聚物。
13. 校准层,它包括一种或多种聚合物,所述聚合物为权利要求2的共聚物或均聚物。
14. 权利要求13的校准层,其具有不同校准方向的图案。
15. 制备权利要求13的校准层的方法,其中将一种或多种聚合物施加到载体上,所述聚合物为权利要求2的共聚物或均聚物,所述载体任选地提供有电极,和任选地在在先的酰亚胺化之后,所述施加的聚合物通过用校准光辐照而交联。
16. 一种光学和光电的未结构化或结构化的构造元件,其包括权利要求13的至少一层校准层。”
驳回决定中指出:对比文件1(CN101268168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17日)记载了一种官能化光反应性化合物,并详细记载了以下化合物[说明书第73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通式(I)的化合物中各个取代基具有一定的可选择的范围,而对比文件1记载的是并没有落入上述范围内的具体化合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可替代的一种通式(I)的化合物。然而,对比文件1还记载了[权利要求1]通式(I)的化合物,,其中公开了上述取代基的定义,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基团能够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技术启示。其他取代基的定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选择得到的。即对比文件1上述取代基的定义已经给出了相应取代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常规选择得到请求保护的具体的Ar1、Ar2、X、Y、Y1、Y2、R1、R2、R3、M和P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选择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罗利克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6项,共2页),其中相对驳回针对的文本,进一步限定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基团定义。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化合物在Ar2上的取代基的数目被限定到至多3个,即这些取代基是中性基团或吸电子基团;该特征导致本申请的化合物在低能量下(最低的量为少于l mJ/cm2,参见实施例27)具有更快的取向、良好的光电性能(对于大多数化合物而言,对比度值高于2000,对于其它化合物而言,对比度值高于5000,参见实施例27和28)和稳定的方位角(参见实施例29)。而对比文件1的现有技术的化合物需要更多的能量用于取向(大约20 mJ/cm2)且对比度更低(大约2000)。(2)对比文件1并没有提供实施例A13化合物的任何应用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搜寻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不可能选择该化合物作为起点,而会考虑应用数据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A1的化合物:。然而,该实施例A1的化合物在环B上具有两个取代基和在环A上具有一个取代基,其中所述取代基是烷氧基,该基团是供电子基团,它们将其电子供给共轭体系。对比文件l公开了一系列用于环A和B的优选的取代基都是供电子基团。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做的只会是从该实施例A1的化合物开始,且用上述公开的最优选的取代基之一来取代环A和B。尤其地,对比文件1公开了许多(超过250)用于环B的具体取代基,然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教导或者暗示其中哪一种是适合于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相反,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采用所述最优选的供电子取代基,且其中除了实施例A13之外的所有实施例均显示了被供电子基团烷基、烷氧基、氨基、烷基氨基、二烷基氨基或筑基烷基之一取代的化合物。对比文件1实际上给了与本申请相反的教导,即采用供电子基团而非吸收电子基团或中性基团去取代环B。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化合物,其具有下述通式(I):
其中:
Ar1是亚苯基,其是未取代或被-O-甲基取代的;
Ar2是亚苯基或亚联苯基,其是未取代或被R1、R2和R3取代的;
和其中:
若X是氢和Y是CN,
则R1,R2或R3彼此独立地为氢,卤素或-CF3,条件是R1,R2或R3不同时为氢;
若X是CN和Y是氢;
则R1,R2或R3彼此独立地为氢,卤素或-CF3;
M是单一共价键或是未取代、或者被氰基或卤素单取代、或者被卤素多取代的具有1、2、3、4、5、6、7、8、9、10、11、12、13、14、15或16个碳原子的直链或支链的亚烷基残基,其中一个或多个不相邻的-CH2基团可独立地被杂原子或选自下述中的基团取代:-O-、-CO-、-CO-O-、-O-CO-、-NR1’-、-NR1’-CO-、-CO-NR1’-、-NR1’-CO-O-、-O-CO-NR1’-、-NR1’-CO-NR1’-、-C=C-、-C≡C-、-O-CO-O-、和-Si(CH3)2-O-Si(CH3)2-,其中R1’是氢原子或低级烷基;
Y1是-O-,Y2是单键、-O-、-CO-、-CO-O-或-O-CO-;
P是氢原子,任选取代的烷基,或选自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酯、乙烯基醚和酯、环氧基、苯乙烯衍生物、硅氧烷、酰亚胺单体、酰胺酸单体、及其相应的均聚物和共聚物基团的可聚合基团。
2. 聚合物,所述聚合物为共聚物或均聚物,其包括至少一种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作为单体单元。
3. 权利要求2的聚合物,所述聚合物为凝胶或网络形式。
4. 权利要求2的聚合物,所述聚合物进一步包括添加剂。
5. 权利要求2的聚合物,所述聚合物进一步包括选自含硅烷的化合物、含丙烯酸酯或环氧基的交联剂、光敏剂、光自由基生成剂和/或阳离子光引发剂的添加剂。
6. 权利要求2的聚合物,所述聚合物进一步包括混合的其他聚合物和/或单体。
7. 权利要求6的聚合物,其中所述其他聚合物是低聚物,所述单体是光活性单体。
8. 权利要求6的聚合物,其中所述其他聚合物是光活性聚合物。
9. 权利要求6的聚合物,其中所述其他聚合物是光活性低聚物。
10. 权利要求2的聚合物,所述聚合物被施加到载体上并通过用校准光辐照而交联。
11. 一种组合物,它包括权利要求2-10任一项的聚合物。
12. 一种或多种聚合物作为液晶校准层的用途,所述聚合物为权利要求2-10任一项的聚合物。
13. 校准层,它包括一种或多种权利要求2-10任一项的聚合物。
14. 权利要求13的校准层,其具有不同校准方向的图案。
15. 制备权利要求13的校准层的方法,其中将一种或多种聚合物施加到载体上,所述聚合物为权利要求2-10任一项的聚合物,所述载体任选地提供有电极,和任选地在在先的酰亚胺化之后,所述施加的聚合物通过用校准光辐照而交联。
16. 一种光学和光电的未结构化或结构化的构造元件,其包括至少一层权利要求13的校准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第一、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了环B的取代基可以为“(i)卤素原子……(iv)含1-30个碳原子的环状、直链或支化烷基残基,其是未取代的,被甲基、氟和/或氯单或多取代的”给出了可以为H、卤素和三氟甲基的技术启示。第二、尽管本申请实施例27-29中记载的具体化合物能量、对比度和稳定的方位角,仅为实施例中记载的化合物具有的性质,并无证据表明请求保护的整个技术方案具有同样的参数。(2)第一、尽管实施例A13并未给出应用数据,但已经明确给出了结构记载,且该结构包含在通式范围之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知晓实施例A13中化合物具有类似的活性。第二、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优选取代基并不能作为给出相反技术教导的证据,并不能阻挡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较大范围内进行常规选择。(3)第一、从对比文件1的通式(I)而言,已经记载了取代基可以为“一个或多个”,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35页中给出的结构B的优选实施例中有很多例子都是1~3个卤素、三氟甲基为取代基的,因而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降低环B上取代基个数和替换取代基种类的观点不能得到支持。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A13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若X是氢和Y是CN或若X是CN和Y是氢时,Ar2至多是被三取代的;而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3中Ar2是被5个F取代的,取代的个数是不同的。另外对权利要求1中上述存在区别的基团外的其他基团的其他定义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3 所公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合物用于相同的用途,并且在作为取向层上都具有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在性能的表征上没有采用相同或者可直接比较的数据,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可用于取向层材料的更多化合物。对比文件1除了公开了具体的实施例13,还在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通式(I)的化合物, ,并且在权利要求1-17给出了其中变量的定义,因此已经给出本申请的相应取代基的技术启示。虽然在本申请实施例27说明了测试化合物仅需要极低的能量就获得了良好的校准和良好的对比度,实施例29的方位角稳定性的测试结果显示二次照射未使第一曝光获得的方位角出现大的偏移。但由于与对比文件1提供的性能的数据无法直接相比,不能得出性能更加优异的结论。而对比文件1的摘要中也明确记载了该申请的官能化光反应性化合物可用于液晶的配向材料,且具有异常高的光敏性、优异的配向性以及良好的机械强度,并且明确指出对实施例A2和其后的所有的实施例的单体和聚合物进行类似试验,这些层仍显示所需要的配向性能,说明了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满足作为取向层材料的要求。在领域完全相同并且具有相同主体结构的前提下,根据对比文件1上述非常明确的基团定义的指引和效果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得到请求保护的具体的Ar1、Ar2、X、Y、Y1、Y2、R1、R2、R3、M和P并且预期所得化合物可用于取向层材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做出以下回应:(1)尽管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A13并未给出应用数据,但已经明确给出了结构记载和制备方法,且该结构包含在对比文件1的通式范围之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知晓包括实施例A13在内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合物都应该具有类似的活性。在没有确实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该怀疑实施例A13不具有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用途。另外在对比文件1的应用实施例B1中公开了作为光配向材料的应用,而且明确指出对实施例A2和其后的所有的实施例的单体和聚合物(应该包括实施例A13)进行类似试验,这些层仍显示所需要的配向性能。(2)对于复审请求人指出的选择Ar2上的取代基的数目能达到具有更快的取向、良好的光电性能的效果,首先就对比文件1的通式(I)而言,已经记载了取代基可以为“一个或多个”,并且在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具体化合物中Ar2对于基团上的取代基的数目有小于等于3的,如实施例A5-A8,其中实施例A8中就是3个取代基。而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供电子基团对活性的影响,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35页中给出的结构B的优选实施例中有很多例子都是1-3个卤素、三氟甲基为取代基的。并且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优选取代基并不能作为给出相反技术教导的证据,并不能阻挡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较大范围内进行选择。而且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相比,并无证据表明提出的技术效果如低能量下快速取向、保持极好的电-光学性能、具有方位角稳定是优于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6项,共2页),其中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修改了权利要求1的Ar1的定义,仅限定为未取代的亚苯基;删除了R1,R2或R3选自卤素的定义。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化合物,其具有下述通式(I):
其中:
Ar1是亚苯基,其是未取代的;
Ar2是亚苯基或亚联苯基,其是未取代或被R1、R2和R3取代的;
和其中:
若X是氢和Y是CN,
则R1,R2或R3彼此独立地为氢或-CF3,条件是R1,R2或R3不同时为氢;
若X是CN和Y是氢;
则R1,R2或R3彼此独立地为氢或-CF3;
M是单一共价键或是未取代、或者被氰基或卤素单取代、或者被卤素多取代的具有1、2、3、4、5、6、7、8、9、10、11、12、13、14、15或16个碳原子的直链或支链的亚烷基残基,其中一个或多个不相邻的-CH2基团可独立地被杂原子或选自下述中的基团取代:-O-、-CO-、-CO-O-、-O-CO-、-NR1’-、-NR1’-CO-、-CO-NR1’-、-NR1’-CO-O-、-O-CO-NR1’-、-NR1’-CO-NR1’-、-C=C-、-C≡C-、-O-CO-O-、和-Si(CH3)2-O-Si(CH3)2-,其中R1’是氢原子或低级烷基;
Y1是-O-,Y2是单键、-O-、-CO-、-CO-O-或-O-CO-;
P是氢原子,任选取代的烷基,或选自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酯、乙烯基醚和酯、环氧基、苯乙烯衍生物、硅氧烷、酰亚胺单体、酰胺酸单体、及其相应的均聚物和共聚物基团的可聚合基团。
2. 聚合物,所述聚合物为共聚物或均聚物,其包括至少一种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作为单体单元。
3. 权利要求2的聚合物,所述聚合物为凝胶或网络形式。
4. 权利要求2的聚合物,所述聚合物进一步包括添加剂。
5. 权利要求2的聚合物,所述聚合物进一步包括选自含硅烷的化合物、含丙烯酸酯或环氧基的交联剂、光敏剂、光自由基生成剂和/或阳离子光引发剂的添加剂。
6. 权利要求2的聚合物,所述聚合物进一步包括混合的其他聚合物和/或单体。
7. 权利要求6的聚合物,其中所述其他聚合物是低聚物,所述单体是光活性单体。
8. 权利要求6的聚合物,其中所述其他聚合物是光活性聚合物。
9. 权利要求6的聚合物,其中所述其他聚合物是光活性低聚物。
10. 权利要求2的聚合物,所述聚合物被施加到载体上并通过用校准光辐照而交联。
11. 一种组合物,它包括权利要求2-10任一项的聚合物。
12. 一种或多种聚合物作为液晶校准层的用途,所述聚合物为权利要求2-10任一项的聚合物。
13. 校准层,它包括一种或多种权利要求2-10任一项的聚合物。
14. 权利要求13的校准层,其具有不同校准方向的图案。
15. 制备权利要求13的校准层的方法,其中将一种或多种聚合物施加到载体上,所述聚合物为权利要求2-10任一项的聚合物,所述载体任选地提供有电极,和任选地在在先的酰亚胺化之后,所述施加的聚合物通过用校准光辐照而交联。
16. 一种光学和光电的未结构化或结构化的构造元件,其包括至少一层权利要求13的校准层。”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化合物在Ar2上的取代基的数目被限定到至多3个,即这些取代基是中性基团或吸电子基团;该特征导致本申请的化合物在低能量下(最低的量为少于l mJ/cm2,参见实施例27)具有更快的取向、良好的光电性能(对于大多数化合物而言,对比度值高于2000,对于其它化合物而言,对比度值高于5000,参见实施例27和28)和稳定的方位角(参见实施例29)。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用于快速取向液晶的更好的化合物,从而导致良好的光电性能且具有稳定的方位角。更好的化合物意味着具有甚至更低的取向能量要求、更高的对比度和稳定的方位角。而对比文件1的现有技术的化合物需要更多的能量用于取向(大约20 mJ/cm2)且对比度更低(大约2000)。(2)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或者教导本申请的具有Ar1和Ar2的特定组合的式(1)的化合物,其中Ar1是未取代的亚苯基,Ar2是亚苯基或亚联苯基,其是未取代或被-CF3取代的。本申请实施例落在上述修改后的范围内的化合物显示了比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A1更好的性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6项,共2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1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50页(即第1-414段)以及说明书摘要,2019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种启示,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具有下述通式(I)的化合物: 基团定义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官能化光反应性化合物,该化合物作为单体得到的聚合物可以用于液晶的配向材料(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29,应用实施例)。并具体公开了结构相似的以下化合物(参见说明书第73页的实施例A13):。并且在应用实施例B1中公开了作为光配向材料的应用,而且明确指出对实施例A2和其后的所有的实施例的单体和聚合物(应该包括实施例A13)进行类似试验,这些层仍显示所需要的配向性能。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化合物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若X是氢和Y是CN或若X是CN和Y是氢时,Ar2至多是被三取代的;而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3中在上述情况下,Ar2是被5个F取代的,取代的个数是不同的。其次,权利要求1中排除了Ar1被-O-甲基取代和Ar2被卤素取代的情况。另外对权利要求1中除了上述存在区别的基团外的其他基团的其他定义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3 所公开。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1]段的记载,本申请的化合物可用于校准,特别是光校准从动材料,特别是用于光学或光电应用,例如安防应用的液晶,液晶器件或光学或光电薄膜。第[0024]段记载了含化合物(I)作为可光校准材料的校准层也称为光控分子取向(LCMO)层,不管它是否已经曝露于偏振光下。在第[0269]段记载了本申请的聚合物可作为单一聚合物或者作为与其他聚合物、低聚物、单体、光活性聚合物、光活性低聚物和/或光活性单体的混合物形式使用。因此可改性该层的性能,得到所寻求的性能。例如,可获得诱导的预倾斜角,良好的表面润湿,高的电压保持比,比锚定能等。并且在第[0273]段指出本申请化合物的技术优点是在用于取向可聚合和可移动液晶的若干应用中它们具有高的对比度。另外,高速取向可以是途径和良好的方位角稳定性。后一性能对于提供结构化延迟器,例如用于3D的光学薄膜,安全器件,功能性箔,例如阻隔层来说是重要的。说明书中提供了一系列具体化合物的制备和参数表征,并选择部分化合物进行了性能检测,证实了部分化合物制成的材料具有一定的对比度和方位角的稳定性。
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1页公开了该申请的化合物为功能化的光反应性化合物,用于液晶的配向材料。在第2页公开了该申请的化合物可以达到非常高的光反应产率,显示了良好的配向质量。说明书实施例B1和实施例B2中公开了具体实施例A1化合物用于该LCP层依照用来辐射该配向层的偏振UV光的良好地配向,并且附图1中显示了应用1、2、4、8、16、32和64mJ/cm2的不同辐射能量条件下光反应的对比度,证实具有良好的配向。
首先在液晶材料中,本申请中的校准层、取向层与对比文件1中配向层是同种物质的不同表达方式,实质属于同样的概念。至于具体效果,本申请在实施例26和27中将来自实施例11A,实施例11B,实施例11F,实施例11M,实施例11N,实施例11O,实施例11P,实施例11U,实施例11V,实施例11W,实施例11Y,实施例11I,实施例11S 的光反应性聚合物作为光校准材料测试用于取向的Emin(mJ/cm2)和采用Emin的对比度,还在实施例28-29中测试了一定偏振UVA 的曝光能量下的对比度和方位角稳定性。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实施例B1和实施例B2中公开了具体实施例A1化合物用于该LCP层依照用来辐射该配向层的偏振UV光的配向,并且附图1中显示了应用1、2、4、8、16、32和64mJ/cm2的不同辐射能量条件下光反应的对比度,但并没有测试方位角稳定性。但由于两者测试的具体条件并不完全相同,并不能得出本申请的上述化合物具有更低的取向能量要求、更高的对比度。另外本申请在实施例30中还使用单体化合物与2,3,5-三羧基环戊基乙酸-1,2,3,4-二酐聚合得到一系列聚合物,并且在实施例31-32测量它们作为光校准材料获得的各种性质如方位角的稳定性、对比度等。对比文件1并没有提供单体化合物与其他单体如2,3,5-三羧基环戊基乙酸-1,2,3,4-二酐聚合得到共聚物的例子,也没有提供效果的测试数据,因此本申请的共聚物与对比文件1的均聚物在性能的数据无法直接相比,因此也不能得出性能更加优异的结论。而对比文件1的摘要中也明确记载了该申请的官能化光反应性化合物可用于液晶的配向材料,且具有异常高的光敏性、优异的配向性以及良好的机械强度,并且明确指出对实施例A2和其后的所有的实施例的单体和聚合物进行类似试验,这些层仍显示所需要的配向性能,说明了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满足作为取向层材料的要求。
因此根据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上述记载,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化合物用于相同的用途,并且在作为取向层上都具有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在性能的表征上没有采用相同或者可直接比较的数据,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可用于取向层材料的更多化合物。
由此可见,判断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由现有技术中获得对现有技术中已公开的化合物进行本申请的结构改造并得到预期可用于取向层材料的启示。
对比文件1除了公开了具体的实施例13,还在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通式(I)的化合物, ,并且在权利要求1-17给出了其中变量的定义。其中权利要求17中记载了C1、C2选自亚苯基或亚苯基和权利要求1中的“前提是,当Y是-CN并且A是未取代的亚苯基时,则B可以不是被-CN、-NO2或-COOH对位取代的亚苯基;和条件是,如果环体系A是未取代的或被卤素、氰基和/或硝基取代的1,4-亚苯基,并且环体系B是未取代的或被卤素、氰基和/或硝基取代的 1,4-亚苯基……”给出了本申请Ar1、Ar2的定义的相关启示;另外对比文件1还记载了“X和Y表示基团中一个是氢原子且另一个是吸电子基团的基团,该吸电子基团优选选自……-CN”已经给出了本申请X和Y的定义的启示。对于记载的“B各自独立地是5-40个原子的环体系……该环体系可以是未取代的或是被以下基团单或多取代的:……(iv)含1-30个碳原子的环状、直链或支化烷基残基,其是未取代的,被甲基、氟和/或氯单或多取代的”、“S1是单个共价键或间隔单元”、 “G是氢原子,任选取代的烷基或可聚合基团”已经给出本申请的相应取代基的技术启示。在领域完全相同并且具有相同主体结构的前提下,根据对比文件1上述非常明确的基团定义的指引和效果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得到请求保护的具体的Ar1、Ar2、X、Y、Y1、Y2、R1、R2、R3、M和P并且预期所得化合物可用于取向层材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共聚物或均聚物,其包括权利要求1的至少一种化合物作为单体单元。对比文件1在权利要求19中已经记载了: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17的至少一种化合物作为单体单元的低聚物、枝状体或聚合物。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的聚合物为凝胶或网络形式。然而,对比文件1在权利要求20中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9的低聚物、枝状体或聚合物,呈凝胶或网络形式。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5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的聚合物,它进一步包括添加剂,或者含硅烷的化合物,含丙烯酸酯或环氧基的交联剂,光敏剂,光自由基生成剂和/或阳离子光引发剂。然而,对比文件1在权利要求21中还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的低聚物、枝状体或聚合物,还包含添加剂如含硅烷的化合物,含环氧基的交联剂,光敏剂,光致自由基产生剂和/或阳离子光引发剂。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9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的聚合物,它进一步包括混合其他聚合物,低聚物,单体,光活性聚合物,光活性低聚物和/或光活性单体。然而,对比文件1在权利要求22中还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9-21的低聚物、枝状体或聚合物,还以混合物形式包含其它的聚合物,低聚物,单体,光活性聚合物,光活性低聚物和/或光活性单体。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9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的聚合物,它被施加到载体上并通过用校准光辐照而交联。然而,对比文件1在权利要求23中还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19-22的低聚物、枝状体或聚合物,其被施加到载体上并通过采用线偏振光辐射而交联。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含有权利要求2-10任何一项的聚合物的组合物。然而,对比文件1在权利要求25还记载了: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9-23的一种或多种低聚物、枝状体或聚合物的配向层。在权利要求2-10请求保护的聚合物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且对比文件1记载了含有聚合物的配向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该聚合物以组合物的形式使用。因而,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权利要求2-10的聚合物作为液晶校准层的用途。在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24中记载了用于与权利要求2-10的相似的聚合物在作为液晶配向层的用途。因此,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14请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2-10的聚合物的校准层。对比文件1在权利要求25还记载了: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9-23的一种或多种低聚物、枝状体或聚合物的配向层,在权利要求26中还记载了该配向层具有不同配向方向的图案。在权利要求2-10请求保护的聚合物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制备权利要求13的校准层的方法。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27-28还记载了配向层的制备方法,其中将根据该申请的一种或多种低聚物、枝状体或聚合物,优选在溶液中,施加到载体上,该载体任选配备有电极,并且任选在预先的酰亚氨化后,通过采用线偏振光辐射将所述施加的低聚物、枝状体或聚合物交联,其中该配向方向通过光配向方法加以控制。因此权利要求15的制备方法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光学和光电的未结构化或结构化的构造元件,其包括权利要求13的至少一层校准层。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29中记载了一种光学和电光学非结构化或结构化构件,优选液晶显示盒,多层和杂化层元件,包括至少一个根据该申请权利要求25或26的配向层。因此,权利要求16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权利要求1-16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对于复审请求人指出的选择Ar2上的取代基的数目能达到具有更快的取向、良好的光电性能的效果,首先就对比文件1的通式(I)而言,已经记载了取代基可以为“一个或多个”,并且在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具体化合物中Ar2对于基团上的取代基的数目有小于等于3的,如实施例A5-A8,其中实施例A8中就是3个取代基。而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供电子基团对活性的影响,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35页中给出的结构B的优选实施例中有很多例子都是在1-3个卤素、三氟甲基为取代基的。并且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优选取代基并不能作为给出相反技术教导的证据,并不能阻挡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较大范围内进行选择。虽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需要更多的能量用于取向(大约20 mJ/cm2)且对比度更低(大约2000)。根据在权利要求1中的分析,由于两者均聚物测试的具体条件并不完全相同,另外本申请的共聚物与对比文件1的均聚物在性能的数据无法直接相比,因此并不能得出本申请的化合物具有更低的取向能量要求、更高的对比度。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相比,并无证据表明提出的技术效果如低能量下快速取向、保持极好的电-光学性能、具有方位角稳定是优于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的。因此合议组无法认可“对比文件1实际上给了与本申请相反的教导”及“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用于快速取向液晶的更好的化合物,从而导致良好的光电性能且具有稳定的方位角”。(2)对于复审请求人指出的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或者教导本申请的具有Ar1和Ar2的特定组合的式(1)的化合物,其中Ar1是未取代的亚苯基,Ar2是亚苯基或亚联苯基,其是未取代或被-CF3取代的。对比文件1在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通式(I)的化合物, ,并且在权利要求1-17给出了其中变量的定义。其中权利要求17中记载了C1、C2选自亚苯基或亚苯基和权利要求1中的“前提是,当Y是-CN并且A是未取代的亚苯基时,则B可以不是被-CN、-NO2或-COOH对位取代的亚苯基;和条件是,如果环体系A是未取代的或被卤素、氰基和/或硝基取代的1,4-亚苯基,并且环体系B是未取代的或被卤素、氰基和/或硝基取代的 1,4-亚苯基……”。对于记载的“B各自独立地是5-40个原子的环体系……该环体系可以是未取代的或是被以下基团单或多取代的:……(iv)含1-30个碳原子的环状、直链或支化烷基残基,其是未取代的,被甲基、氟和/或氯单或多取代的”、“S1是单个共价键或间隔单元”、 “G是氢原子,任选取代的烷基或可聚合基团”已经给出本申请的相应取代基的技术启示。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请求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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