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74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29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82148.8
申请日:2017-02-15
复审请求人:杭州雷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艳
合议组组长:朱宇澄
参审员:肖远
国际分类号:G02B6/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82148.8,名称为“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杭州雷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2月15日,公开日为2017年04年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6383383A,公开日期为2017年02月08日;
对比文件2:CN202486359U,公告日期为2012年10月10日;
对比文件3:US2009067778A1,公开日期为2009年03月1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7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包括光纤固定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纤固定座的前端形成两条并列的光纤进口通道,所述光纤固定座的后端形成光纤出口通道,所述的光纤固定座的中部安装与上述光纤进口通道和光纤出口通道相通的高精度物理性对接双芯V形槽组件,所述的双芯V形槽组件包括双芯V槽底座,底座内形成两条并列的高精度物理性对接光纤通道,底座的顶部设置上盖和开关滑套,所述双芯V槽底座的两端形成便于光纤导入的引导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纤固定座的前部和后部分别形成避空槽,一个避空槽设置在光纤进口通道与双芯V形槽组件之间,另一个避空槽设置在光纤出口通道与双芯V形槽组件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双芯V形槽组件的前部由一个分隔块分隔出光纤引入通道,所述双芯V形槽组件的后部由一个分隔块分隔出光纤引出通道。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导槽的外部又形成扩口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纤引入通道和光纤引出通道自内向外开口依次扩大。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两条并列的光纤通道分别为视频光纤通道和网络数据光纤通道,光纤固定座的前端和后端上位于光纤通道的侧部分别对相应的光纤通道进行文字标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纤固定座的尾部套置尾套,光纤固定座的前端通过两条线缆连接APC和UPC 两个预制的光纤连接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两条并列的光纤通道为左右并列排布。”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包括高精度物理性对接V形槽组件;所述的双芯V形槽组件包括双芯V槽底座,底座内形成两条并列的高精度物理性对接光纤通道,底座的顶部设置上盖和开关滑套,所述双芯V槽底座的两端形成便于光纤导入的引导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或3公开并给出了将其结合至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或3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杭州雷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包括光纤固定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纤固定座的前端形成两条并列的光纤进口通道,所述光纤固定座的后端形成光纤出口通道,所述的光纤固定座的中部安装与上述光纤进口通道和光纤出口通道相通的高精度物理性对接双芯V形槽组件;所述的双芯V形槽组件包括双芯V槽底座,底座内形成两条并列的高精度物理性对接光纤通道,底座的顶部设置上盖和开关滑套,所述双芯V槽底座的两端形成便于光纤导入的引导槽;所述光纤固定座的前部和后部分别形成避空槽,一个避空槽设置在光纤进口通道与双芯V形槽组件之间,另一个避空槽设置在光纤出口通道与双芯V形槽组件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双芯V形槽组件的前部由一个分隔块分隔出光纤引入通道,所述双芯V形槽组件的后部由一个分隔块分隔出光纤引出通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导槽的外部又形成扩口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纤引入通道和光纤引出通道自内向外开口依次扩大。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并列的两条光纤通道分别为视频光纤通道和网络数据光纤通道,光纤固定座的前端和后端上位于光纤通道的侧部分别对相应的光纤通道进行文字标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纤固定座的尾部套置尾套,光纤固定座的前端通过两条线缆连接APC和UPC两个预制的光纤连接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并列的两条光纤通道为左右并列排布。”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现的是双光缆在一个连接器上连接,是双缆双芯,而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一缆双芯;2)本申请的避空槽是防止光纤因温度变化产生的伸缩影响通信,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弯曲腔”是利用光纤的端面会对另一根光纤的端面产生对抵力,保证光纤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光纤连接器为免熔接的,所述光纤固定座的中部安装与上述光纤进口通道和光纤出口通道相通的高精度物理性对接双芯V形槽组件,所述的双芯V形槽组件包括双芯V槽底座,底座内形成两条并列的高精度物理性对接光纤通道,底座的顶部设置上盖和开关滑套,双芯V槽底座的两端形成便于光纤导入的引导槽;所述光纤固定座的前部和后部分别形成避空槽,一个避空槽设置在光纤进口通道与双芯V形槽组件之间,另一个避空槽设置在光纤出口通道与双芯V形槽组件之间。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针对的是双缆双芯,而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一缆双芯,两者存在着本质区别,两根线缆剥出两根光纤进入光纤固定座内的双芯通道为常用技术手段是合议组主观臆断;(2)本申请考虑温度变形是在使用过程中,简单根据对比文件2中的弯曲腔无法推断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适应地调整弯曲腔的大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申请日2017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为基础作出的。
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另一份对比文件的内容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免熔接双数据光纤连接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纤连接器(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3段,附图1-17),包括底座6,外壳8,底座6套在外壳8中。光缆穿过尾套9、外壳8和尾柄7,在底座6内剥开分成两芯,分别穿过两个内支架5,再分别穿过热缩保护管4、弹簧3和插芯组件2成端。其中,底座6相当于本申请的光纤固定座,其前端形成两条并列的光纤进口通道(参见附图2),其后端形成光纤出口通道(参见附图2)。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光纤连接器为免熔接的,所述光纤固定座的中部安装与上述光纤进口通道和光纤出口通道相通的高精度物理性对接双芯V形槽组件,所述的双芯V形槽组件包括双芯V槽底座,底座内形成两条并列的高精度物理性对接光纤通道,底座的顶部设置上盖和开关滑套,双芯V槽底座的两端形成便于光纤导入的引导槽;所述光纤固定座的前部和后部分别形成避空槽,一个避空槽设置在光纤进口通道与双芯V形槽组件之间,另一个避空槽设置在光纤出口通道与双芯V形槽组件之间。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双光纤在一个连接器上免熔接连接和如何防止光纤伸缩变化影响通信。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皮线光缆接续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3段,附图1-9),包括保护外壳,保护外壳包括保护底座7和上盖8,以及置于保护外壳内的光纤冷接子,所述光纤冷接子包括基座1和盖板2,基座1具有用于放置盖板2的收容槽10,收容槽10的底面上设有用于光纤对接的对中槽11,对中槽11可采用V槽结构;光纤冷接子还包括用于将盖板2压紧在基座1上的压环3,压环3套在基座1和盖板2的外部,基座1的两端形成便于光纤61导入的导向锥面111;保护底座7的一端在光纤61进入到基座1之前形成有一个供光纤61弯曲的第二弯曲腔73。其中,光纤冷接子即相当于本申请的V形槽组件;基座1即相当于本申请的V槽底座,对中槽11即相当于本申请底座内的光纤通道,盖板2即相当于本申请的上盖,压环3即相当于本申请的开关滑套,导向锥面111即相当于本申请底座内的引导槽,第二弯曲腔73即相当于本申请的避空槽。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V形槽结构以及压环结构使光纤免熔接连接的技术启示,同时也给出了设置避空槽以容纳光纤弯曲即伸缩变化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获得上述技术启示,并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增加一组对中槽结构来满足两根光纤免熔接的需求,且在光纤进口通道和出口通道与V形槽组件之间均设置弯曲腔(即避空槽),以使两端均具有容纳光纤微弯的空间来起到防止影响通信的作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是“双缆”;其次,即使限定为“双缆”,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底座6内剥开分成两芯,分别穿过两个内支架5;主支架1和内支架5相卡接;用户现场需要更换两主支架的光纤位置(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3段),即对比文件1的双芯指的是两根光纤,又详见权利要求6的评述,两根光纤分别由两根线缆连接至两个光纤连接器,两根线缆分别剥出两根不同的光纤进入光纤固定座的双芯通道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并不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2)首先,权利要求1并未体现出“光纤弯曲是在使用过程中由温度变化引起变形”这一点。其次,本申请并未记载对避空槽的容纳空间做出何种特殊设计,以特别适应于温度变化带来的光纤弯曲。对比文件2公开的“弯曲腔”用于容纳光纤弯曲,该弯曲腔既可以容纳由两根光纤相互抵靠带来的光纤弯曲,也能够容纳由其他原因带来的光纤弯曲,例如温度带来的伸缩变化。即便其他原因带来的光纤弯曲较大或较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适应性地调整弯曲腔的大小。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3段和附图1-17):底座6的前部由一个分隔块分隔出光纤引入通道,(参见附图8)。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在双芯V形槽组件的前部和后部分别设有分隔块分隔出光纤引入通道和光纤引出通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3段和附图1-9):导向锥面111的外部又形成U槽13,即相当于扩口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为方便光纤进出,设置光纤引入通道和光纤引出通道自内向外开口依次扩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双芯光纤连接器(参见同上),其具有两个光纤通道,而两个光纤通道设置为不同的光纤通道例如视频光纤通道和网络数据光纤通道,且在光纤固定座的前端和后端上位于光纤通道的侧部分别对相应的光纤通道进行文字标注,也是基于本领域知识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4段和附图1-17):光纤固定座的尾部套置尾套9(参见附图1),光纤固定座的前端通过两根光纤连接光纤连接器(参见附图2)。参见权利要求5的评述,选择两个不同的光纤通道是常规技术手段,而不同的两个光纤是由两根线缆分别连接两个光纤连接器,且两条线缆分别选用APC和UPC,均不同的两个光纤是由两根线缆分别连接两个光纤连接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两条光纤通道设置为左右并列排布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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