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家庭通讯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58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2309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610520153.8
申请日:2016-07-05
复审请求人:周丐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严佳琳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N21/4788,H04N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20153.8,名称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家庭通讯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原申请人为“武汉微积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周丐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2:CN102281296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4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设计了“处理模块”来接受网络模块发送的实时数据请求,进行处理分析、确认请求类型以及请求的模式,确认该请求是何种类型的请求,并具体根据请求类型来控制启动音频输出模块和时钟模块;进一步,本申请通过“时钟模块,接收处理模块发送的信号并计算音频输出模块的响铃时间”来进行决策后续的系统响应方式的控制与决策。本申请完全脱离于“遥控器”的操作设计,而是创造性设计了“智能请求分析与确定方案”以及“根据用户实际需求来计算时间阈值”从而实现“智能应答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并不涉及上述“时钟模块设置有响铃时间范围”,进行响应用户开关控制结果进行的决策输出,并仅依靠于“极为简单的开关”即可实现相应的视频通话与否,这种交互控制方式的便捷是对比文件2完全不能达到的也没有技术启示能够实现。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家庭通讯装置,包括壳体、处理模块、网络模块、时钟模块、图像输入模块、音频输入模块、音频输出模块和接口模块,所述壳体内置空腔,所述处理模块、网络 模块、图像输入模块位于空腔中;所述网络模块与处理模块双向连通;所述图像输入模块和音频输入模块连接在处理模块的输入端,所述音频输出模块和接口模块连接在处理模块的输出端;其中,
所述网络模块,接收和发送数据请求给处理模块;
所述处理模块,接收网络模块发送的数据请求,进行分析处理并启动音频输出模块和时钟模块;
所述音频输出模块,接收处理模块发送的信号并发出响铃;
所述时钟模块,接收处理模块发送的信号并计算音频输出模块的响铃时间;
所述图像输入模块,采集图像信息,并发送给处理模块;
所述音频输入模块,采集音频信息,并发送给处理模块;
所述接口模块,连接接口设备,传输图像信息和音频信息;
网络模块为GSM模块,其配套一个SIM卡槽,由此,通过SIM卡进行数据传输;和/或WIFI模块,其通过路由器接入家庭网络中,实现在线数据传输;
音频输出模块为扬声器;
音频输入模块为无线麦克风;
图像输入模块为摄像头;
接口模块为HDMI接口和AV接口;
处理模块的输出端还包括一个通话开关;
当接收到电话请求后,通过WIFI模块将信号接收并传递给处理模块,经处理模块分析确定后,处理模块控制时钟模块和扬声器工作,扬声器发出“叮叮叮”的响铃声;
时钟模块记录响铃的发声时间,由于时钟模块设置有响铃时间范围,若在时钟模块的响铃时间范围内按下通话开关并打开电视屏幕,在网络模块的作用下,电视盒子会与来电者建立连接,接收图像信息和音频信息,并通过HDMI接口输出到电视屏幕上;
若未在时钟模块的响铃时间范围内按下通话开关,处理模块会自动挂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2,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回应了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2。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家庭通讯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面向老年人的电视可视电话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25]段、权利要求1-5、附图1):一种面向老年人的电视可视电话系统,包括:嵌入式多媒体通信终端、电视机、摄像头、话筒以及无线遥控器。所述嵌入式多媒体通信终端是一种便携式多功能终端系统,完成必要的音视频采集编码、接收解码等多媒体处理和通信功能,提供丰富的外设接口,如TV IN接口、TV OUT接口、以太网接口、RS232/RS485接口、USB接口、SD卡接口等。具体操作时,通过嵌入式多媒体通信终端提供的以太网接口接入IP网络;通过其提供的TV IN接口与外置的摄像头、话筒连接,采集本地音频视频;通过其提供的TV OUT接口,与电视机相连接,提供音视频的显示呈现;通过其提供的USB接口,与系统的遥控器连接,实现对可视电话设备的无线操控。
如图1所示,示出了本实施例使用的嵌入式多媒体通信终端结构示意图,嵌入式多媒体通信终端包括:视频数据采集模块1、音频数据采集模块2、用户操作输入模块3、音视频编解码及中央处理模块4、数据缓存模块5、视频输出模块6、音频输出模块7、无线网络传输模块8、以太网络接口模块9、RS232接口模块10、外部数据存储模块11、红外无线传输模块12、USB接口电路模块13、电源模块14和时钟模块15,其中:视频数据采集模块、音频数据采集模块与音视频编解码及中央处理模块相连并将采集到的未编码的音、视频信息传输至音视频编解码及中央处理模块,用户操作输入模块与红外无线传输模块相连并传输用户操作命令信息,红外无线传输模块与USB接口电路模块相连并传输用户操作命令信息,USB接口电路模块与音视频编解码及中央处理模块相连,数据缓存模块与音视频编解码及中央处理模块相连并传输数据信息和指令文件信息,视频输出模块和音频输出模块与音视频编解码及中央处理模块相连并将已解码的音、视频信息传输至视频输出模块和音频输出模块,无线传输模块和以太网络接口模块与音视频编解码及中央处理模块相连实现系统与互联网的连接实现网络通信,外部数据存储模块与音视频编解码及中央处理模块相连并传输视频、音频、图片和程序文件,时钟模块与音视频编解码及中央处理模块相连并输出时钟脉冲。
图2示出了本实施例的可视IP电话系统结构示意图。嵌入式多媒体通信终端提供多种接口,通过其以太网接口或无线网络传输模块接入IP网络,通过其提供的TV IN接口与外置的视频、音频信号采集器链接,采集本地音频视频,通过其提供的TV OUT接口,与电视机相连接,在电视机上呈现出音频视频,通过其提供的无线控制接口,与系统的遥控器链接,实现对可视电话设备的无线操控。这样便实现了使用电视机作为显示终端的IP可视电话系统,无需专门购买昂贵的可视电话机,也避开了使用电脑的各种不便,利用几乎家家都有的电视机上,大大方便了用户。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互联网的家庭通讯装置,包括处理模块、网络模块、时钟模块、图像输入模块、音频输入模块、音频输出模块和接口模块;所述网络模块与处理模块双向连通;所述图像输入模块和音频输入模块连接在处理模块的输入端,所述音频输出模块和接口模块连接在处理模块的输出端;网络模块,发送数据请求给处理模块;所述图像输入模块,采集图像信息,并发送给处理模块;所述音频输入模块,采集音频信息,并发送给处理模块;所述接口模块,连接接口设备,传输图像信息和音频信息;网络模块为WIFI模块,其通过路由器接入家庭网络中,实现在线数据传输;音频输入模块为麦克风;图像输入模块为摄像头;在网络模块的作用下,电视盒子会与来电者建立连接,接收图像信息和音频信息,并通过接口输出到电视屏幕上。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内置空腔,所述处理模块、网络模块、图像输入模块位于空腔中;音频输出模块为扬声器;网络模块为GSM模块,其配套一个SIM卡槽,由此,通过SIM卡进行数据传输;麦克风是无线的;接口模块为HDMI接口和AV接口,HDMI接口输出到电视屏幕,处理模块的输出端还包括一个通话开关。(2)所述网络模块接收数据请求给处理模块;所述处理模块,接收网络模块发送的数据请求,进行分析处理并启动音频输出模块和时钟模块;所述音频输出模块,接收处理模块发送的信号并发出响铃;时钟模块接收处理模块发送的信号并计算音频输出模块的响铃时间;当接收到电话请求后,通过WIFI模块将信号接收并传递给处理模块,经处理模块分析确定后,处理模块控制时钟模块和扬声器工作,扬声器发出“叮叮叮”的响铃声;时钟模块记录响铃的发声时间,由于时钟模块设置有响铃时间范围,若在时钟模块的响铃时间范围内按下通话开关并打开电视屏幕则建立连接;若未在时钟模块的响铃时间范围内按下通话开关,处理模块会自动挂断。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处理模块等模块,以及如何接听电话并控制响铃时间。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中的嵌入式多媒体通信终端也是独立与电视机的终端设备,设置一个壳体,将其构成元件设置在壳体内的空腔内,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实现类似功能的模块的情况下,设置独立的扬声器并发出响铃、选择GSM模块作为网络模块、选择无线麦克风、与电视机连接的接口选择HDMI接口和AV接口,设置通话开关,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的嵌入式多媒体通信终端,具有用于实现IP电话的无线网络传输模块以及中央处理模块等,还公开了如何拨打电话的具体事例,可见该终端能够处理电话类型的数据请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该终端也能够接听IP网络电话,而由网络模块接收数据请求,处理模块分析处理该数据请求进行相应的操作均是容易想到的。此外,在本领域中,如无特殊设置,通常在接听电话后即通过扬声器响铃提醒用户接听,并且为避免长时间响铃,通常都是在预定时间后持续响铃无人接听则自动挂断,有人接听则开始通话,通过时钟模块设置响铃时间范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所述处理模块,接收网络模块发送的数据请求,进行分析处理并启动音频输出模块和时钟模块;所述时钟模块,接收处理模块发送的信号并计算音频输出模块的响铃时间”构成的“智能请求分析与确定方案”以及“根据用户实际需求来计算时间阈值”从而实现“智能应答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完全脱离于“遥控器”的操作设计,而是创造性设计了“智能请求分析与确定方案”以及“根据用户实际需求来计算时间阈值”从而实现“智能应答的技术方案”。本申请通过 “时钟模块设置有响铃时间范围”,进行响应用户开关控制结果进行的决策输出,并紧紧依靠于“极为简单的开关”即可实现相应的视频通话与否,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嵌入式多媒体通信终端,具有用于实现IP电话的无线网络传输模块以及中央处理模块等,该终端能够处理电话类型的数据请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该终端也能够接听IP网络电话,而由网络模块接收数据请求,处理模块分析处理该数据请求进行相应的操作均是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此外,在本领域中,如无特殊设置,通常在接听电话后即通过扬声器响铃提醒用户接听,并且为避免长时间响铃,通常都是在预定时间后持续响铃无人接听则自动挂断,有人接听则开始通话,通过时钟模块设置响铃时间范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