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在电子吸烟制品中可控递送多种可气雾化材料的蓄池和加热器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54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3456
优先权日:2012-06-28
申请(专利)号:201380042715.7
申请日:2013-06-26
复审请求人:莱战略控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戴瑞烜
合议组组长:杨莉莎
参审员:张瑞
国际分类号:A24F4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特征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使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2715.7、名称为“在电子吸烟制品中可控递送多种可气雾化材料的蓄池和加热器系统”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人为R.J.雷诺兹烟草公司,后于2019年08月07日变更为莱战略控股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年28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2月11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1月01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US 2011309157A1 公布日:2011年12月22日;
对比文件4:US 2009324206A1 公布日:2009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5:WO2012027350A3 公布日:2012年05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进入国家阶段日即2015年0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7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吸烟制品,包括:
基本上管状的壳;
穿过所述壳的至少一部分的空气通道;
气雾化地带,所述气雾化地带具有基本上与所述空气通道对齐的加热器;
液体形式的气溶胶前体组合物,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包含至少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
第一蓄池,所述第一蓄池位于所述壳内且包括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所述第一组分;
第二蓄池,所述第二蓄池位于所述壳内且包括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所述第二组分;
第一运输元件,所述第一运输元件提供所述第一蓄池和所述气雾化地带之间的流体连通;以及
第二运输元件,所述第二运输元件提供所述第二蓄池和所述气雾化地带之间的流体连通;
其中,所述空气通道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第一蓄池和所述第二蓄池中的一者或两者;
其中,所述第一运输元件和所述第二运输元件都是吸芯,所述吸芯呈现不同的芯吸速率,且所述吸芯构造成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的芯吸速率标准化,使得相应组分沿着相应吸芯的芯吸速率各自相差约25%或更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
所述第一蓄池由至少部分地被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所述第一组分饱和的多孔材料形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气雾化地带至少包括第一加热器和第二加热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一运输元件提供所述第一蓄池和所述第一加热器之间的流体连通,且其中所述第二运输元件提供所述第二蓄池和所述第二加热器之间的流体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吸烟制品,所述吸烟制品包括控制部件,所述控制部件适于通过第一加热方案操作所述第一加热器和通过第二不同的加热方案操作所述第二加热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制品包括电源,且其中所述控制部件适于控制从所述电源至所述第一加热器和所述第二加热器的电流流动,使得所述各个加热器加热至不同的温度或加热不同的时间长度或既加热至不同的温度又加热不同的时间长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一运输元件具有不同于所述第二运输元件的构造。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一运输元件和所述第二运输元件差别在于横截面形状、材料类型、表面处理和总体尺寸中的一种或多种。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吸芯包含选自以下的材料:纤维材料、碳泡沫、烧结材料、毛细管、温度自适应聚合物和它们的组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二蓄池包含多孔材料,所述多孔材料至少部分地被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所述第二组分饱和。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一运输元件和所述第二运输元件在一个或多个点处互连。
12. 根据权利要求1-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制品包括另一个加热器,所述另一个加热器与所述蓄池系统和所述多个运输元件中的一个或多个实质接触。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制品包括控制部件,所述控制部件适于运行所述另一个加热器以将所述蓄池系统和所述多个运输元件中的一个或多个加热至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各个组分的蒸发温度以下的温度。
14. 根据权利要求1-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包含多元醇。
15. 根据权利要求1-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包含选自以下的组分:药物、烟草衍生的材料、调味剂和它们的组合。
16. 一种形成吸烟制品中的气溶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激活所述吸烟制品内的电源以造成电流从所述电源流至位于所述吸烟制品中的气雾化地带内的加热器;
经由第一运输元件将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分从第一蓄池运输至所述气雾化地带,所述第一蓄池包含至少部分地被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所述第一组分饱和的多孔材料;
经由第二运输元件将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二组分从第二蓄池运输至所述气雾化地带;和
加热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分以形成气溶胶,所述气溶胶被运输通过穿过所述吸烟制品的空气通道的至少部分,其中,所述空气通道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第一蓄池和所述第二蓄池中的一者或两者;
其中,所述第一运输元件和所述第二运输元件都是吸芯,所述吸芯呈现不同的芯吸速率,且所述吸芯构造成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的芯吸速率标准化,使得相应组分沿着相应吸芯的芯吸速率各自相差约25%或更少。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所述第一组分从所述第一蓄池运输至所述加热器,和将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所述第二组分从所述第二蓄池运输至第二加热器。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控制电流从所述电源至所述加热器和至所述第二加热器的流动,使得所述加热器通过第一加热方案进行加热,且所述第二加热器通过第二个不同的加热方案进行加热。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控制电流从所述电源至所述加热器和至所述第二加热器的流动,使得所述各个加热器加热至不同的温度或加热不同的时间长度或既加热至不同的温度又加热不同的时间长度。
20.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所述第一蓄池、所述第二蓄池、所述第一运输元件和所述第二运输中的一个或多个加热至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各个组分的蒸发温度以下的温度。”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运输元件,所述第一运输元件提供所述第一蓄池和所述气雾化地带之间的流体连通;以及第二运输元件,所述第二运输元件提供所述第二蓄池和所述气雾化地带之间的流体连通;所述第一运输元件和所述第二运输元件都是吸芯,所述吸芯呈现不同的芯吸速率,且所述吸芯构造成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的芯吸速率标准化,使得相应组分沿着相应吸芯的芯吸速率各自相差约25%或更少。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5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在于:经由第一运输元件将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分从第一蓄池运输至所述气雾化地带,经由第二运输元件将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二组分从第二蓄池运输至所述气雾化地带,所述第一运输元件和所述第二运输元件都是吸芯,所述吸芯呈现不同的芯吸速率,且所述吸芯构造成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的芯吸速率标准化,使得相应组分沿着相应吸芯的芯吸速率各自相差约25%或更少。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17-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或者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R.J.雷诺兹烟草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技术特征“所述第一蓄池与具有加热器的所述气雾化地带分开”和“所述第二蓄池与具有加热器的所述气雾化地带分开”追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独立权利要求16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6,并陈述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0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5教导了可以根据用户的需要进行调节的主动控制,而对比文件3教导了被动传送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用对比文件3中教导的加热器和复合导管替换对比文件5中的释放装置,因为这样会导致对比文件5的设备无法调整被动传输速率;对比文件5已经教导了待雾化的液体的各个组分可以在单独的存储器中提供,并且单独的存储器中的材料的雾化速率可以由控制器主动控制,因此没有引入对比文件3的复合导管的必要;(2)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6阐明了第一蓄池和第二蓄池与具有加热器的气雾化地带分分开。由于对比文件5中的释放装置与存储器接触,因此不需要任何的运输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解构对比文件5的组合存储/释放装置,使得释放装置与存储器分离。因此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5没有结合启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16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意见书中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穿过壳的至少一部分的空气通道,加热器基本上与空气通道对齐;第一蓄池,所述第一蓄池包括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分;第二蓄池,其包括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二组分;所述空气通道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第一蓄池和所述第二蓄池中的一者或两者;(2)吸芯呈现不同的芯吸速率,且所述吸芯构造成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的芯吸速率标准化,使得相应组分沿着相应吸芯的芯吸速率各自相差约25%或更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上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分别的蓄池保持不同的组分,从而有利于最终气溶胶成分的控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或者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5或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同样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包括第一蓄池和第二蓄池,第一蓄池包含至少部分地被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所述第一组份包括的多孔材料,经由第一运输元件将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份从第一蓄池运输至气雾化地带,经由第二运输元件将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二组分从第二蓄池运输至所述气雾化地带;所述气溶胶被运输通过穿过所述吸烟制品的空气通道的至少部分,其中,所述空气通道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第一蓄池和所述第二蓄池中的一者或两者;(2)所述吸芯呈现不同的芯吸速率,且所述吸芯构造成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的芯吸速率标准化,使得相应组分沿着相应吸芯的芯吸速率各自相差约25%或更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上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分别的蓄池保持不同的组分,从而有利于最终气溶胶成分的控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或者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或者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出复审请求人变更请求,将复审请求人由R.J.雷诺兹烟草公司变更为莱战略控股公司。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莱战略控股公司于2019年09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技术特征“一个或多个位于壳上的状态指示器,用于显示在所述吸烟制品上发生过的剩余的单口抽吸的数目,或指示活化的或未活化的状态”增加至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6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如下:
“1. 一种吸烟制品,包括:
基本上管状的壳;
穿过所述壳的至少一部分的空气通道;
气雾化地带,所述气雾化地带具有基本上与所述空气通道对齐的加热器;
液体形式的气溶胶前体组合物,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包含至少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
第一蓄池,所述第一蓄池位于所述壳内且包括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所述第一组分,所述第一蓄池与具有加热器的所述气雾化地带分开;
第二蓄池,所述第二蓄池位于所述壳内且包括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所述第二组分,所述第二蓄池与具有加热器的所述气雾化地带分开;
第一运输元件,所述第一运输元件提供所述第一蓄池和所述气雾化地带之间的流体连通;
第二运输元件,所述第二运输元件提供所述第二蓄池和所述气雾化地带之间的流体连通;以及
一个或多个位于壳上的状态指示器,用于显示在所述吸烟制品上发生过的或剩余的单口抽吸的数目,或指示活化的或未活化的状态;
其中,所述空气通道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第一蓄池和所述第二蓄池中的一者或两者;
其中,所述第一运输元件和所述第二运输元件都是吸芯,所述吸芯呈现不同的芯吸速率,且所述吸芯构造成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的芯吸速率标准化,使得相应组分沿着相应吸芯的芯吸速率各自相差约25%或更少。
16. 一种形成吸烟制品中的气溶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激活所述吸烟制品内的电源以造成电流从所述电源流至位于所述吸烟制品中的气雾化地带内的加热器;
经由第一运输元件将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分从第一蓄池运输至所述气雾化地带,所述第一蓄池包含至少部分地被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所述第一组分饱和的多孔材料,所述第一蓄池与所述气雾化地带分开;
经由第二运输元件将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二组分从第二蓄池运输至所述气雾化地带,所述第二蓄池与所述气雾化地带分开;
加热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分以形成气溶胶,所述气溶胶被运输通过穿过所述吸烟制品的空气通道的至少部分,其中,所述空气通道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第一蓄池和所述第二蓄池中的一者或两者;以及
将一个或多个状态指示器定位于所述吸烟制品的壳上,用于显示在所述吸烟制品上发生过的或剩余的单口抽吸的数目,或指示活化的或未活化的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运输元件和所述第二运输元件都是吸芯,所述吸芯呈现不同的芯吸速率,且所述吸芯构造成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的芯吸速率标准化,使得相应组分沿着相应吸芯的芯吸速率各自相差约25%或更少。”
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可从本申请原说明书的记载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对比文件1-5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进入国家阶段日即2015年0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7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0项。
(二)关于本申请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特征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使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吸烟制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包括多组分吸液芯的气雾生成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段、第14段以及附图4):用于由包括三相的三种不能混合的液体生成气雾的气雾生成器,其包括储液器116,内部填充有三种液体。该气雾生成器还包括加热元件120。第一吸液芯12将液体111的第一相从储液器运送到加热元件120;第二吸液芯14和第三吸液芯16分别将液体111中的其他相运送到加热元件120。在加热元件挥发不能混合的液体以形成挥发的流体之后,所述挥发的流体可以被转移到嘴部。控制电路130调节供应给加热元件120电力;可以通过选择通道(毛细管、吸芯材料)和液体来控制被运送到加热元件的液体的比例和数量。吸芯的尺寸是影响被运送到加热元件的液体的数量的因素。
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中包括多组分吸液芯的气雾生成器相当于一种吸烟制品,其包括基本上管状的壳以及加热元件;该加热元件所处的位置相当于气雾化地带,具有加热器;储液器116相当于蓄池,其位于壳体内,其中容纳的三种不能混合的液体即液体形式的气溶胶前体组合物,其至少包括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第一吸液芯12相当于第一运输元件,其提供蓄池和加热元件之间的流体连通;第二吸液芯14相当于第二运输元件,其提供蓄池和加热元件之间的流体连通。从附图4中可以看出,储液器与加热元件所处的位置分开。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穿过壳的至少一部分的空气通道,加热器基本上与空气通道对齐;第一蓄池,所述第一蓄池包括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分;第二蓄池,其包括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二组分;所述空气通道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第一蓄池和所述第二蓄池中的一者或两者;(2)吸芯呈现不同的芯吸速率,且所述吸芯构造成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的芯吸速率标准化,使得相应组分沿着相应吸芯的芯吸速率各自相差约25%或更少;(3)一个或多个位于壳上的状态指示器,用于显示在所述吸烟制品上发生过的或剩余的单口抽吸的数目,或指示活化的或未活化的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上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分别的蓄池保持不同的组分,从而有利于最终气溶胶成分的控制;以及利于使用者掌握吸烟制品的使用状态。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吸入装置,其包括管状的壳、位于气流入孔和气流出孔之间的穿过所述壳的至少一部分的空气通道、配置为保持和释放第一物质的第一盒以及配置为保持和释放第二物质的第二盒,第一盒114装配在壳体112内并且第一盒114可以包括加热元件。第二盒116装配在壳体112内并且包括加热元件。加热元件基本上与空气通道对齐。第一物质和第二物质是不同的物质(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3]段,附图1-9)。其中对比文件5中的第一盒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蓄池,其中的第一物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组分;第二盒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蓄池,其中的第二物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组分;加热元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加热器,并且空气通道通过第一盒与第二盒,即空气通道至少部分地通过第一盒和第二盒中的一者或两者。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并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5给出了采用多个蓄池分别保持不同的组分的技术启示。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选择通道(毛细管、吸芯材料)和液体来控制被运送到加热元件的液体的比例和数量(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也就是说,本领域有这方面的需求,即有目的地控制运送到加热元件的各组分的不同的比例和数量,以获取更好的使用体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具有不同芯吸速率的吸芯,从而有目的地控制运送到加热元件的各组分的不同的比例和数量;而吸芯构造成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的芯吸速率标准化,使得相应组分沿着相应吸芯的芯吸速率各自相差约25%或更少,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过简单试验就可以确定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吸入装置包括位于壳体上的发光器件,其配置为同步于吸烟制品的燃烧,其包括发光二极管等,并且可被配置为基于空气入口和空气出口之间的气流的量而改变亮度(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以及附图1)。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吸入装置包括状态指示器,用于指示活化的或未活化的状态;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使用者掌握吸烟制品的工作状态,从而更加方便地控制其使用,将状态指示器设置为显示在吸烟制品上发生过的或剩余的单口抽吸的数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就可以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了吸入装置包括状态指示器,用于指示活化的或未活化的状态;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使用者掌握吸烟制品的工作状态,从而更加方便地控制其使用,将状态指示器设置为显示在吸烟制品上发生过的或剩余的单口抽吸的数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就可以想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2、从属权利要求2-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31,说明书第0017-0051段,附图1-9):第一盒114可以包括诸如棉织物或类似材料的介质卷起或成形以装配在壳体112内。棉织物可以用第一种物质浸泡,即第一蓄池由至少部分地被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所述第一组分浸润的多孔材料形成,而选择被第一组份饱和的多孔材料作为第一蓄池,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另外,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第一释放装置118和第二释放装置120均可以包括加热元件,诸如超声波或振动发生器的振动发生器中的一个或组合,即气雾化地带至少包括第一加热器和第二加热器。因此,在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采用多个运输元件提供蓄池和加热器之间的流体连通,而对比文件5公开了其含有两个蓄池和两个加热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所述第一运输元件提供所述第一蓄池和所述第一加热器之间的流体连通,且其中所述第二运输元件提供所述第二蓄池和所述第二加热器之间的流体连通。因此,在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31,说明书第0017-0051段,附图1-9):控制器124可以被配置为控制第一释放装置118,第二释放装置120,通信装置146,电源122和灯装置126。控制器124可以可操作地和通信地耦合到第一释放装置118,第二释放装置120,通信装置146和灯装置126。第一盒214和第二盒216可以各自包含独特的物质或两种或更多种物质的混合物,并且一种盒的混合物组合物不同于另一种。为此,第一释放装置218和第二释放装置220可以以独立的方式操作,以优化用于使用者的物质的效果(即所述吸烟制品包括控制部件,所述控制部件适于通过第一加热方案操作所述第一加热器和通过第二不同的加热方案操作所述第二加热器)。因此,在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31,说明书第0017-0051段,附图1-9):电源122可以向第一盒114,第一释放装置118,第二盒116,第二释放装置120,控制器124,通信装置146和灯装置126提供电力。电源122可以是诸如碱性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的电池,控制器124可以被配置为控制第一释放装置118,第二释放装置120,通信装置146,电源122和灯装置126。控制器124可以可操作地和通信地耦合到第一释放装置118,第二释放装置120,通信装置146和灯装置126。(即制品包括电源,且其中所述控制部件适于控制从所述电源至所述第一加热器和所述第二加热器的电流流动)。且对比文件5公开了第一释放装置218和第二释放装置220可以以独立的方式操作,在此基础上使得所述各个加热器加热至不同的温度或加热不同的时间长度或既加热至不同的温度又加热不同的时间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1-5):所述复合管道包括:第一吸液芯(相当于第一运输元件)和第二吸液芯(相当于第二运输元件),其中,所述第一吸液芯和所述第二吸液芯的长度不同(相当于公开了所述第一运输元件具有不同于所述第二运输元件的构造),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权利要求7中相同,都是为了针对不同的液体成分采用不同的运输元件。因此,在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4-0017段):可以通过选择通道(毛细管、吸液芯、芯吸材料)和液体来控制被运送到加热元件的液体的比例和数量;毛细管和/或吸液芯的尺寸是影响被运送到加热元件的液体的数量的另外因素(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运输元件的差别在于材料类型和总体尺寸);此外,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采用不同材料类型和总体尺寸的基础上,采用横截面形状或表面处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3-0017段):通道可以是毛细管、吸液芯、多种芯吸材料的吸液芯或它们的组合(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吸芯包含选自毛细管);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不同的运输速率而选择不同材料,选择纤维材料、碳泡沫、烧结材料、温度自适应聚合物和它们的组合属于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31,说明书第0017-0051段,附图1-9):第二盒116可以包括诸如棉织物或类似材料的介质卷起或成形以装配在壳体112内;棉织物可以用第二种物质浸泡(即所述第二蓄池包含多孔材料,所述多孔材料至少部分地吸收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所述第二组分),并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选择多孔材料饱和吸收气溶胶前体组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当具有多个蓄池和单个加热器的时候,需要将多个蓄池的液体运输到单个加热器,因此,运输元件需要在进入加热器之前互连。因此,第一运输元件和所述第二运输元件在一个或多个点处互连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加以实施的。因此当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1中的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气雾蒸发装置,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108-109段):多孔液体预热装置15(相当于权利要求12的另一个加热器)将待蒸发的液体的温度升高到蒸发温度以下。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2相同,都是为了对液体进行预热。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可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的预热加热器对待蒸发液体进行预热的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为了对蓄池和运输元件进行加热,则需要加热装置和蓄池以及运输元件实质接触。因此所述另一个加热器与所述蓄池系统和所述多个运输元件中的一个或多个实质接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108-109段):多孔液体预热装置15(即另一个加热器)将待蒸发的液体的温度升高到蒸发温度以下。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3相同,都是为了对液体进行预热。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可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的预热加热器对带蒸发液体进行预热的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为了液体进行加热,则需要加热装置对蓄池以及运输元件进行加热。因此控制部件适于运行所述另一个加热器以将所述蓄池系统和所述多个运输元件中的一个或多个加热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5是权利要求1-11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31,说明书第0017-0051段,附图1-9):第一物质可以包括任何药物,气味,运输剂,着色或其组合。在此基础上选择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包含多元醇及气溶胶前体组合物包含选自以下的组分:药物、烟草衍生的材料、调味剂和它们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形成吸烟制品中的气溶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包括多组分吸液芯的气雾生成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段、第22段、权利要求1-5以及附图4):用于由包括三相的三种不能混合的液体生成气雾的气雾生成器,其包括储液器116,内部填充有三种液体。该气雾生成器还包括加热元件120。第一吸液芯12将液体111的第一相从储液器运送到加热元件120;第二吸液芯14和第三吸液芯16分别将液体111中的其他相运送到加热元件120。在加热元件挥发不能混合的液体以形成挥发的流体之后,所述挥发的流体可以被转移到嘴部。控制电路130调节供应给加热元件120电力;可以通过选择通道(毛细管、吸芯材料)和液体来控制被运送到加热元件的液体的比例和数量。吸芯的尺寸是影响被运送到加热元件的液体的数量的因素。
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气雾生成器相当于一种吸烟制品,第一吸液芯相当于第一运输元件,其提供蓄池和气雾化地带之间的流体连通,第二吸液芯相当于第二运输元件,其提供蓄池和气雾化地带之间的流体连通;第一吸液芯和第二吸液芯都是吸芯;控制电路调节供应给加热元件的优选地是直流电的电力供应,即激活所述吸烟制品内的电源以造成电流从所述电源流至位于所述吸烟制品中的气雾化地带内的加热器,从而加热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分以形成气溶胶。从附图4中可以看出,储液器与加热元件的气雾化地带分开。
因此,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包括第一蓄池和第二蓄池,第一蓄池包含至少部分地被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所述第一组份包括的多孔材料,经由第一运输元件将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份从第一蓄池运输至气雾化地带,经由第二运输元件将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二组分从第二蓄池运输至所述气雾化地带;所述气溶胶被运输通过穿过所述吸烟制品的空气通道的至少部分,其中,所述空气通道至少部分地通过所述第一蓄池和所述第二蓄池中的一者或两者;(2)所述吸芯呈现不同的芯吸速率,且所述吸芯构造成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的芯吸速率标准化,使得相应组分沿着相应吸芯的芯吸速率各自相差约25%或更少;(3)一个或多个位于壳上的状态指示器,用于显示在所述吸烟制品上发生过的或剩余的单口抽吸的数目,或指示活化的或未活化的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上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分别的蓄池保持不同的组分,从而有利于最终气溶胶成分的控制;以及利于使用者掌握吸烟制品的使用状态。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吸入装置,其包括管状的壳、位于气流入孔和气流出孔之间的穿过所述壳的至少一部分的空气通道、配置为保持和释放第一物质的第一盒以及配置为保持和释放第二物质的第二盒,例如,第一盒114可以包括诸如棉织物或类似材料的介质卷起或成形以装配在壳体112内。棉织物可以用第一种物质浸泡。第一盒114可以包括第一释放装置118,第一释放装置118可以包括加热元件,以激励第一物质的颗粒,使得颗粒从第一药筒114释放成气体形式或微小的液滴,其可被空气流,例如气流入口孔130和出口孔128之间的气流带走。第二盒116可以包括诸如棉织物或类似材料的介质卷起或成形以装配在壳体112内。棉织物可以用第二种物质浸泡。第二盒116可包括第二释放装置120,第二释放装置120可以包括加热元件,以激励第二物质的颗粒,使得颗粒从第二盒116成气体形式或微小液滴,其可以由气流(例如入口孔130和出口孔128之间的气流)带走(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3]段,附图1-9)。其中对比文件5中的第一盒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蓄池,其中的第一物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组分,该第一组分从第一盒被运输至气雾化地带;第二盒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蓄池,其中的第二物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组分,该第二组分从第二盒被运送至气雾化地带;所述气溶胶被运输通过穿过所述吸烟制品的空气通道的至少部分,并且空气通道通过第一盒与第二盒,即空气通道至少部分地通过第一盒和第二盒中的一者或两者。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并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5给出了采用多个蓄池保持多种组分的技术启示。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选择通道(毛细管、吸芯材料)和液体来控制被运送到加热元件的液体的比例和数量(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不同的吸芯具有不同的芯吸速率,并且吸芯构造成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的芯吸速率标准化,使得相应组分沿着相应吸芯的芯吸速率各自相差约25%或更少,从而使得最终得到的雾化组分符合实际的需求。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吸入装置包括位于壳体上的发光器件,其配置为同步于吸烟制品的燃烧,其包括发光二极管等,并且可被配置为基于空气入口和空气出口之间的气流的量而改变亮度(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以及附图1)。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吸入装置包括状态指示器,用于指示活化的或未活化的状态;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使用者掌握吸烟制品的工作状态,从而更加方便地控制其使用,将状态指示器设置为显示在吸烟制品上发生过的或剩余的单口抽吸的数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就可以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17-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采用运输元件提供蓄池和加热器之间的流体连通,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其含有两个蓄池和两个加热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所述第一组分从所述第一蓄池运输至所述加热器,和将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所述第二组分从所述第二蓄池运输至第二加热器。因此,在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19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31,说明书第0017-0051段,附图1-9):电源122可以向第一盒114,第一释放装置118,第二盒116,第二释放装置120,控制器124,通信装置146和灯装置126提供电力。电源122可以是诸如碱性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的电池,控制器124可以被配置为控制第一释放装置118,第二释放装置120,通信装置146,电源122和灯装置126。控制器124可以可操作地和通信地耦合到第一释放装置118,第二释放装置120,通信装置146和灯装置126。(即控制电流从所述电源至所述加热器和至所述第二加热器的流动)。且对比文件5公开了第一释放装置218和第二释放装置220可以以独立的方式操作,在此基础上使得所述加热器通过第一加热方案进行加热,且所述第二加热器通过第二个不同的加热方案进行加热、使得所述各个加热器加热至不同的温度或加热不同的时间长度或既加热至不同的温度又加热不同的时间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该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气雾蒸发装置,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108-109段):多孔液体预热装置15(相当于权利要求12的另一个加热器)将待蒸发的液体的温度升高到蒸发温度以下。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2相同,都是为了对液体进行预热。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可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的预热加热器对带蒸发液体进行预热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将所述第一蓄池、所述第二蓄池、所述第一运输元件和所述第二运输中的一个或多个加热至所述气溶胶前体组合物的各个组分的蒸发温度以下的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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