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旋转磁场发生装置的金刚石线的生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36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514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93786.7
申请日:2013-05-09
复审请求人:吴红平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兰琪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C25D15/00,C25D7/06,C25D3/12,C25D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93786.7,名称为“一种具有旋转磁场发生装置的金刚石线的生产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吴红平。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016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金刚石线的生产装置,包括上砂筒、固定在该上砂筒内壁上的呈正极的镍块和适于穿行于该上砂筒的中心轴的钢丝线,该钢丝线呈负极,其特征在于:
邻近所述上砂筒的底部设有旋转磁场发生装置,该旋转磁场发生装置适于生成绕该上砂筒的中心轴旋转的磁场,该磁场旋转时磁力线适于切割上砂筒内的镀液,使镀液中产生径向电流并使经阳离子处理的金刚石颗粒与镍离子一同结合在所述钢丝线上;
所述旋转磁场发生装置包括:设于一旋转支架上的同圆周径向对称分布的2-8对磁块,所述圆周的圆心在所述上砂筒的中心轴上;
径向对称的一对磁块的相邻端的磁极相同,相邻磁块的内侧端的磁极相反;
磁块为电磁铁;
所述上砂筒包括非金属材质的外筒体、套设于该外筒体内的双层网状筒体,所述镍块固定在该双层网状筒体的筒壁中,且该上砂筒垂直设置;
所述磁块的内侧端面为适于与所述上砂筒的外壁配合的圆弧面,以使磁块端部的磁力线沿着筒壁均匀分布;
每升镀液中包括:金刚石微粉20-60克拉、氨基磺酸镍200-600g、氯化镍10-40g、硼酸30-50g;电镀液保持在40-60℃。”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2268717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7日)公开了一种金刚石丝锯的上砂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将金属裸线具体限定为钢丝线,且金刚石颗粒是经过阳离子处理的;权利要求1的装置中还增设了旋转磁场,上砂筒还包括套设于外筒体内的双层网状筒体,镍块固定在其筒壁中。对此,采用钢丝线作为金刚石线锯的金属基材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2(CN101812710,公开日为2010年08月25日)公开的表面改性金刚石的金刚石线锯的生产方法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金刚石颗粒进行阳离子处理;对比文件3(“磁场中Ni-纳米Al2O3复合镀层制备及其电沉积机理的研究”,汪超,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Ⅰ辑,2011年10月15日)给出了在复合电沉积时通过施加水平磁场或竖直磁场以控制镀层中不溶性颗粒的分布从而改善复合镀层性能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吴红平(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种金刚石线的生产装置,包括上砂筒、固定在该上砂筒内壁上的呈正极的镍块和适于穿行于该上砂筒的中心轴的钢丝线,该钢丝线呈负极,其特征在于:
邻近所述上砂筒的底部设有旋转磁场发生装置,该旋转磁场发生装置适于生成绕该上砂筒的中心轴旋转的磁场,该磁场旋转时磁力线适于切割上砂筒内的镀液,使镀液中产生径向电流并使经阳离子处理的金刚石颗粒与镍离子一同结合在所述钢丝线上;
所述旋转磁场发生装置包括:设于一旋转支架上的同圆周径向对称分布的2-8对磁块,所述圆周的圆心在所述上砂筒的中心轴上;
径向对称的一对磁块的相邻端的磁极相同,相邻磁块的内侧端的磁极相反;
磁块为电磁铁;
所述上砂筒包括非金属材质的外筒体、套设于该外筒体内的双层网状筒体,所述镍块固定在该双层网状筒体的筒壁中,且该上砂筒垂直设置;
所述磁块的内侧端面为适于与所述上砂筒的外壁配合的圆弧面,以使磁块端部的磁力线沿着筒壁均匀分布;
每升镀液中包括:金刚石微粉20-60克拉、氨基磺酸镍200-600g、氯化镍10-40g、硼酸30-50g;电镀液保持在40-60℃;
所述上砂筒的下端口密封连接有底板,该底板的中心设有适于使所述钢丝线穿行的中心通孔,所述上砂筒的正下方设有用于收集并存储电镀液的上砂槽,该上砂槽中的电镀液通过泵输入所述上砂筒,以使电镀液循环利用;
应用所述生产装置的金刚石线的生产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
A、钢丝线的表面处理;
B、配制镀液;
C、将电镀液放入上砂槽中,并将电镀液由上砂槽输入上砂筒中,再在上砂筒上内的镍块上接入直流阳极;
D、使钢丝线从上砂筒的下端中心穿入,再从上端中心穿出,并在处于穿行状态的钢丝线上接入直流阴极,同时所述旋转磁场发生装置生成绕该上砂筒的中心轴旋转的磁场,磁力线切割上砂筒内的镀液,使镀液中产生径向电流并使经阳离子处理的金刚石颗粒与镍离子一同结合在所述钢丝线上;
E、固砂和收线:先是镀镍并使镀层为金刚石颗粒粒径的1/2至1/3,再依次经过清洗、烘干和收线。”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设置旋转磁场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断面呈圆形且垂直的上砂筒的镀液中产生径向电流并使经阳离子处理的金刚石与镍离子一同均匀地结合到钢丝线上,对比文件3公开的都是静磁场,其无法与对比文件1结合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将金属裸线具体限定为钢丝线;(2)权利要求1的装置中还增设了旋转磁场发生装置,以及具体的磁块设置;(3)权利要求1的上砂筒还包括套设于外筒体内的双层网状筒体,镍块固定在其筒壁中,对比文件1的镍阳极均匀放置在上砂塔内壁;(4)权利要求1的上砂筒的正下方设有上砂槽,上砂槽中的电镀液通过泵输入所述上砂筒。经分析,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相同或相似效果的生产金刚石线的装置。区别特征(1)、(3)和(4)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复合电沉积时通过施加水平磁场或竖直磁场以控制镀层中不溶性颗粒的分布从而改善复合镀层性能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申请中,“旋转磁场”产生的径向电流,使得金刚石颗粒被均匀地吸附在钢丝线上,解决了钢丝线上产生金刚石颗粒局部堆积,且钢丝线四周颗粒分布不均匀的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2016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金刚石线的生产装置(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金刚石丝锯的上砂方法,使金刚石能被均匀地固定在金属裸线上,其中电镀液置于上砂塔中,上砂塔呈圆柱形或多边形,垂直放置,其内壁上均匀放置2-8支Ni阳极;金属祼线以2-8m/min的速率从上砂塔塔底穿入,从塔顶穿出;金属裸线穿行过程中,以金属裸线为负极,Ni为阳极,施加直流电,将金刚石镀在金属裸线上。由于在电镀过程中金属裸线是作为阴极的,因此为尽可能地使它到阳极的距离保持一致,提高金刚石在金属裸线上分布的均匀性,因此金属裸线在上砂塔内穿行时是沿上砂塔的中心线穿行的。电镀时所采用的电镀液由硫酸镍、氯化镍、硫酸钴、硼酸、水混合后经搅拌配制而成,在电镀液中金刚石呈悬浮状态。上砂塔最好采用具有良好的耐温耐腐蚀性的材料制成,如PP、PE、PC、PVC等高分子聚合材料,优选PVC材料(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6]-[0010]段,附图1)。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的上砂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上砂筒”、内壁上均匀放置的Ni阳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呈正极的镍块”,金属祼线以2-8m/min的速率从上砂塔塔底穿入,从塔顶穿出,即与权利要求1的钢丝线穿行方向一致;同时就权利要求1限定金刚石颗粒为经阳离子处理的,以及所限定的镀液组成及温度、应用该装置生产金刚石线的方法,这些特征均不属于构成装置本身的部件或部件连接关系的特征,其对装置本身并没有限定作用。因此,二者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将金属裸线具体限定为钢丝线;(2)权利要求1的装置中还增设了旋转磁场发生装置,以及具体的磁块设置;(3)权利要求1的上砂筒还包括套设于外筒体内的双层网状筒体,镍块固定在其筒壁中,对比文件1的镍阳极均匀放置在上砂塔内壁;(4)权利要求1的上砂筒的正下方设有上砂槽,上砂槽中的电镀液通过泵输入所述上砂筒。
从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来看,其声称提供一种金刚石颗粒在钢丝线上快速沉淀,且沉积均匀性好,沉积密度可以根据需要调控,电镀层对金刚石颗粒的把持力高的金刚石线的生产装置。关于选择磁场的作用,说明书描述到,其生成绕该上砂筒的中心轴旋转的磁场,该磁场旋转时磁力线适于切割砂筒内的镀液,使镀液中产生径向电流并使经阳离子处理的金刚石颗粒与镍离子一同结合到所述钢丝线上(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段)。在具体的实施例中提及 “当磁铁旋转时,磁力线与镀液中的金刚石颗粒呈垂直方向的运动,这样镀液中的磁力就会转化为电力从而使金刚石颗粒带电并有阳极呈现,而钢丝线是带负级电流的,所以金刚石颗粒受静电的作用而有规律地吸附到钢丝线上”(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4、0027段);然而,本申请实施例没有记载任何具体的实验数据如电镜照片等来证实本申请的实验效果,仅仅在实施例2的最后一句提及“所生产的金刚石线在电镜下,无堆积,钢丝线四周颗粒分布均匀,是一种高效快速生产金刚石线的方法”。而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06]的记载,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同,也是提供一种全新的金刚石丝锯的上砂方法,使金刚石能被均匀地固定在金属裸线上,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4]段记载“采用本发明制备的金刚石丝锯上的金刚石的分布非常均匀,用200倍CCD显微镜观察,金刚石无堆积现象”,可见,从已有证据中看不出本申请较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而言能够具有更优异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相同或相似效果的生产金刚石线的装置。
对于区别特征(1),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其使用的金属裸线具体为何种材质,然而在这类金刚石线或金刚石丝锯的生产中,采用钢丝线作为金属基材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次,对于选择经过阳离子处理的金刚石颗粒,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磁场中Ni-纳米Al2O3复合镀层的制备工艺,采用水平磁场和竖直磁场,通过改变磁感应强度、电流密度和磁场与电场相对方向(垂直磁场和平行磁场),考察磁场对复合电沉积的影响。研究发现当磁场与电流相互垂直时,氧化铝颗粒在镀层中弥散分布,并且当产生洛伦兹力方向向上,颗粒含量随着磁感应强度的增大而增大,反之则降低(参见对比文件3摘要、第3章第3.2节以及第5-6章)。此外,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实际应用的复合材料镀层包括Ni-Al2O3,Ni-金刚石等(参见对比文件3表2-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复合电沉积时通过施加水平磁场或竖直磁场以控制镀层中不溶性颗粒的分布从而改善复合镀层性能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金刚石线或金刚石丝锯制备工艺中镍与金刚石颗粒复合电沉积时施加磁场以改善金刚石线锯的性能,并且根据上砂装置的形状相应地在装置的附近设置例如电磁铁或永磁体来改善金刚石颗粒的沉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3)和(4),为了与上砂筒相配合和便于镍块的安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磁块的内侧端面设置圆弧面以使其股东在筒壁中,以及在上砂筒的外筒体内套设网状筒体;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上砂筒的正下方设置上砂槽以存储电镀液,以及以泵输入的方式将电镀液加至上砂筒中均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其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
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较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钢丝线是直流电负极,上砂筒是直流电正极,即在电镀过程中,即使没有所述外加的磁场,该电镀系统本来就具有径向电流,在该径向电流的作用下,经阳离子处理的金刚石颗粒就会与镍离子一同结合在所述钢丝线上,即本领域技术人员看不出外加的磁场能够起到何种具体作用;特别是相比对比文件3的“静置磁场”,从本申请说明中看不出来将磁场旋转起来的意义何在,因为径向电流是无需“旋转磁场”存在的情况下就已经存在的,更看不出在已有径向电流的基础上,通过磁场再外加一个径向电流,对于金刚石颗粒的均匀分布能起到何种作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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