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移动平台的小型医馆智能预约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81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493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42858.9
申请日:2015-01-28
复审请求人:南阳理工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姚梦琦
合议组组长:郭永强
参审员:李圆
国际分类号:G06Q10/02,G06Q50/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将其中的一部分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启示,而其余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42858.9,名称为“基于移动平台的小型医馆智能预约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南阳理工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基于Android平台的移动手机预约挂号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迟伟,《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2014年第07期,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5日)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智能预约系统用于小型医馆;(2)系统还提供对用户改约信息、用户退约信息、用户预约金支付信息的创建、保存、修改、删除和查询服务以及专家信息的创建、保存、删除服务;系统还提供对讲堂课程信息的创建、保存、修改、删除和查询服务;(3)所述违约处理模块还包括用户违约处理,所述移动终端支付模块经所述服务器端子系统和运营商接口信息连接,并通过短信验证码保护用户账号的安全性。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开放课程预约系统的设计与介绍”,张洁,《实验室科学》,2008年第2期,公开日为2008年04月30日)公开,部分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3)被对比文件3(“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远程预约挂号诊疗系统设计与实现”,杜林,《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2014年第1期,公开日为2014年01月15日)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5;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移动平台的小型医馆智能预约系统,所述智能预约系统包括客户端子系统、服务器端子系统以及依托于各系统建立的功能模块,所述客户端子系统运行于用户移动终端设备,所述服务器端子系统运行于服务器平台上的WEB应用服务器;所述移动终端设备包括能够安装应用程序且具有网络数据通讯功能的家用移动终端平台;所述服务器平台上安装有数据库服务器和WEB应用服务器;所述数据库服务器提供数据信息供所述小型医馆智能预约系统使用,提供对用户信息、用户预约信息、用户改约信息、用户退约信息、用户预约金支付信息、讲堂课程信息、专家信息的创建、保存、修改、删除和查询服务;所述WEB应用服务器一方面运行所述智能预约系统的服务器端子系统,一方面对客户端的客户请求提供响应,所述功能模块包括用户登录模块,预约模块,违约处理模块,移动终端支付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违约处理模块包括医馆违约处理和用户违约处理,所述移动终端支付模块经所述服务器端子系统和运营商接口信息连接,并通过短信验证码保护用户账号的安全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移动平台的小型医馆智能预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模块包括预约智能处理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移动平台的小型医馆智能预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登录模块包括服务器端子系统的管理员角色设置模块和管理员权限设置模块。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移动平台的小型医馆智能预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约模块包括讲堂预约和专家号预约,讲堂预约可以按课程时间预约、按课程内容预约、按课程讲师预约和按课程系列预约;在对专家号预约时可以按专家坐诊时间预约、按专家预约,预约成功后生成客户端子系统和服务器端子系统相同的预约凭证;所述客户端子系统中包括用户个人预约信息查询模块,所述服务器端子系统中包括用户全体预约信息查询模块。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移动平台的小型医馆智能预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违约处理模块提供改约和退约服务,包括医馆违约处理和用户违约处理。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移动平台的小型医馆智能预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支付模块包括预约收费支付和改约收费支付。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移动平台的小型医馆智能预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预约处理模块包括预约超时自动解除模块、预约时间自动提醒模块以及在客户端子系统建立的预约自动调整模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大、中型医院使用的预约挂号系统与小型医馆的需求具有诸多实质性差别。(2)对比文件未公开本申请中对用户预约信息具有保存、查询功能;针对患者的特殊情况需要改约或退约的,本申请采用智能的模块自动进行处理;所述违约处理模块包括医馆违约处理和用户违约处理;本申请具有智能的预约超时自动解除、在客户端子系统建立的预约自动调整模块。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除主题限定“小型医馆”之外,其特征部分限定的技术特征中未有能体现出区别于中大型医院而特别适应于小型医馆的特征,该技术特征形成的智能预约系统不论是对小型医馆还是中大型医院都是通用的;由于小型医馆医疗管理程序相对不够完备,网络管理水平局限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医院预约挂号系统应用到小型医馆以提高医院信息化水平不高,解决其挂号就诊不便的问题。对比文件1实现了基于Android平台的移动手机医院预约挂号系统,该系统适合于小型医馆所面对的市场环境及其医院管理量的规模,基于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基于Android平台的移动手机医院预约挂号系统来实现基于移动平台的小型医馆智能预约系统。对于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开放课程预约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远程预约挂号诊疗系统,其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相同,分别都起到了优化预约服务和提高预约信息安全性及预约便捷性的作用;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相应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相应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参见驳回决定中权利要求1的评述;(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第42页第1-6段):后台统计每个科室专家的预约排行,按照预约排行进行降序排序。可见,系统要实现专家预约排行功能必然事先保存用户预约信息,在预约排行进行降序排序时必然对用户预约进行查询,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对用户预约信息的保存、查询服务”。对比文件1中“预约挂号系统”不仅实现预约挂号功能,还实现因专家出诊变动而调整时间和专家的违约处理功能,该违约处理属于医馆违约处理。具体参见驳回决定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在专家变动后用户同意进行预约微调整时系统进行时间和专家的调整,这是系统自动进行处理的。若发生因用户的原因违反预约时,为了避免医患纠纷,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系统对用户违反预约的情况进行处理,以获得用户更多的信赖。(3)设置系统在一定触发条件下自动执行相应的功能,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3公开了存在用户挂号,但是没有按时就诊的情况,并且公开当医生发生调班行为,顶替医生与原医生级别不同,挂号费变更的情况,用户认可新医生或者新时间,重新支付挂号费。基于此,为了方便管理用户预约数据,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用户没有按时就诊而使得预约超时的情况下,通过系统自动解除超时的预约,避免冗余预约数据,当医生发生调班行为时,用户同意更改新的预约医生和时间后,通过系统自动调整客户端子系统的预约信息。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除主题限定“小型医馆”之外,其特征部分限定的技术特征中未有能体现出区别于中大型医院而特别适应于小型医馆的特征,对比文件1实现了基于Android平台的移动手机医院预约挂号系统,该预约系统一般可适用于大、中、小型各类诊疗服务机构,将所述预约挂号系统应用于小型医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对用户预约信息具有保存、查询功能,自动处理患者的改约或退约,违约处理模块包括医馆违约处理均已被对比文件1所披露,而所述违约处理模块包括用户违约处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根据说明书第[0024]段所记载的内容,将权利要求4、5并入权利要求1,调整权利要求序号,修改后得到权利要求1-5。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预约模块包括讲堂预约和专家号预约,讲堂预约可以按课程时间预约、按课程内容预约、按课程讲师预约和按课程系列预约;在对专家号预约时可以按专家坐诊时间预约、按专家预约,预约成功后生成客户端子系统和服务器端子系统相同的预约凭证;所述客户端子系统中包括用户个人预约信息查询模块,所述服务器端子系统中包括用户全体预约信息查询模块”,针对该区别特征,本申请能够通过使用移动网络和移动终端实现用户远程排队,一方面可以使得用户掌握医馆讲堂及专家坐诊具体信息,另一方面可以节省用户时间,避免无谓等待。对于小型医馆,使用网络技术实现远程预约,一方面节省了人力物力,另一方面,对用户信息及预约信息的数据库存储,使得医馆对用户及预约信息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系统化,能及时迅速查找所需信息,并能对数据进行分类统计。(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违约处理模块提供改约和退约服务,包括医馆违约处理和用户违约处理及具体执行方法”,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一些违约的处置方法,但是其并没有公开具体“如果用户进行改约,需额外支付改约的手续费用,这部分手续费用不作为在小型医馆的消费费用的一部分。改约成功后,生成费用支付凭证,进入预约界面重新预约。用户退约时,如果因小型医馆原因导致的用户必须退约,小型医馆需退还预约定金并解除预约,如因用户原因退约,预约定金不返回并解除预约”的违约执行方法。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通时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基于移动平台的小型医馆智能预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预约系统包括客户端子系统、服务器端子系统以及依托于各系统建立的功能模块,所述客户端子系统运行于用户移动终端设备,所述服务器端子系统运行于服务器平台上的WEB应用服务器;所述移动终端设备包括能够安装应用程序且具有网络数据通讯功能的家用移动终端平台;所述服务器平台上安装有数据库服务器和WEB应用服务器;所述数据库服务器提供数据信息供所述小型医馆智能预约系统使用,提供对用户信息、用户预约信息、用户改约信息、用户退约信息、用户预约金支付信息、讲堂课程信息、专家信息的创建、保存、修改、删除和查询服务;所述WEB应用服务器一方面运行所述智能预约系统的服务器端子系统,一方面对客户端的客户请求提供响应;所述预约模块包括讲堂预约和专家号预约,讲堂预约可以按课程时间预约、按课程内容预约、按课程讲师预约和按课程系列预约;在对专家号预约时可以按专家坐诊时间预约、按专家预约,预约成功后生成客户端子系统和服务器端子系统相同的预约凭证;所述客户端子系统中包括用户个人预约信息查询模块,所述服务器端子系统中包括用户全体预约信息查询模块;所述违约处理模块提供改约和退约服务,包括医馆违约处理和用户违约处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5;2019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将其中的一部分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启示,而其余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基于Android平台的移动手机预约挂号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迟伟,《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2014年第07期,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5日;
对比文件2:“开放课程预约系统的设计与介绍”,张洁,《实验室科学》,2008年第2期,公开日为2008年04月30日;
对比文件3:“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远程预约挂号诊疗系统设计与实现”,杜林,《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信息科技辑》,2014年第1期,公开日为2014年01月15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移动平台的小型医馆智能预约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Android平台的移动手机预约挂号系统(相当于一种基于移动平台的医馆智能预约系统),并公开以下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第7、11、13-16、25、33-41页):如图3-5系统总体功能架构图所示,表现层分为后台管理系统和手机端挂号预约系统两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智能预约系统包括服务器端子系统、客户端子系统),手机客户端是基于Android平台上运行应用程序的客户手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客户端子系统运行于用户移动终端设备),当用户通过手机所显示的界面选择相应的功能(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依托于各系统建立的功能模块)时是通过内部封装URL向服务器端请求程序处理,客户端不直接与数据库交互,而是通过控制器与中间层建立连接,如图3-5中业务逻辑层中web服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服务器平台上安装有WEB应用服务器),其中包括预约审核、出诊安排、信息维护功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服务器端子系统运行于服务器平台上的WEB应用服务器),再同中间层与数据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服务器平台上安装有数据库服务器)交互;客户端是载有Android平台移动智能手机,如图3-6下载到手机的.apk格式安装包文件,手机安装手机挂号预约管理系统,客户端手机安装好应用程序后客户通过在应用程序封装好的URL访问传送请求访问Web服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移动终端设备包括能够安装应用程序且具有网络数据通讯功能的家用移动终端平台),服务器接受用户请求,采集相关数据,服务器将内容发送给客户端,而且后台管理系统主要是对数据库服务器进行相关的操作(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WEB应用服务器一方面对客户端的客户请求提供响应,一方面运行所述智能预约系统的服务器端子系统);信息维护功能是后台系统中非常重要的功能模块,主要负责所有基础数据的维护以及管理功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数据库服务器提供数据信息供所述医馆智能预约系统使用);本系统提供用户登录、注册及验证功能,系统的登录功能主要分为前台系统与后台系统登录功能两个部分(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功能模块包括用户登录模块);岗上挂号功能模块主要是用户用手机端的系统进行挂号预约功能,该功能提供用户挂号类型的选择,例如专家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预约模块包括专家号预约)或平民号等,一般的门诊都备有多名专家,分不同时间段坐诊,编排好之后发布到网上供用户选择,还可以选择用户的就诊时间等,如图4-21 预约挂号功能设计流程图,查询专家、日期、门诊等预约信息,选择需要预约的专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在对专家号预约时可以按专家坐诊时间预约、按专家预约),点击预约操作(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功能模块包括预约模块);进入到预约审核过程中(后台预约审核功能),该功能有一部分是系统自动完成的,其中,系统首先会根据专家的对应日期的预约剩余数进行判断,如果满足要求则进入下一步,否则直接提示用户预约不成功;预约成功后选择支付方式,进行费用支付(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终端支付模块)。
图4-23 预约信息查询显示功能运行示意图(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客户端子系统中包括用户个人预约信息查询模块),个人信息的主要作用是用于个人信息的添加、删除、查询、修改等功能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提供对用户信息的创建、保存、修改、删除和查询服务);病历信息指的是用户在线预约挂号的当前以及历史记录,包括病历编号、日期、门诊编号、专家编号、个人信息编号、交费状态、交费金额(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预约金支付信息)、处理状态等相关属性(上述包括例如日期、专家编号、交费状态、处理状态等相关属性的用户在线预约挂号当前记录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预约信息)(实质上隐含地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提供对用户预约信息、用户预约金支付信息的保存服务),该实体主要应用于查询历史病历信息、当前病历信息的显示和处理功能(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提供对用户预约信息、用户预约金支付信息的查询服务,实质上还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服务器端子系统中包括用户全体预约信息查询模块),如果是挂号和预约等操作,则根据数据库的内容自动处理,最后把处理结果返回到手机端用户界面上,网上预约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就是对病历信息数据表进行添加、删除和修改,统计每个科室专家的预约排行,按照预约排行进行降序排序(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提供对用户预约信息、用户预约金支付信息的创建、修改、删除服务);后台管理员编辑好医院信息、科室和专家、以及专家坐诊时间等相关信息发布到手机端的系统用户界面上(实质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提供对专家信息的创建、保存服务),图4-28为专家信息维护界面示意图,实现专家信息的查询和编辑(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提供对专家信息的修改、查询服务)。
用户在交费后,完成了网上挂号,若专家出诊变动,某专家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出诊(即,医馆违约),则提示用户是否进行微调整,若同意则调整时间、专家,重新预约(即,用户因医馆违约而进行改约),若不同意则取消预约(即,用户因医馆违约而进行退约)(上述该系统针对医馆违约的处理实质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功能模块包括违约处理模块,其中包括医馆违约处理;而上述用户因医馆违约处理而进行的改约或退约操作则隐含地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违约处理模块提供改约和退约服务,以及提供对用户改约信息、用户退约信息的创建、保存,而且用户改约、退约信息实质上也形成了一种用户预约信息,综上可知,对比文件1实质上还隐含地公开了提供对用户改约信息、用户退约信息的修改、删除和查询服务)。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包括:(1)本申请智能预约系统用于小型医馆;(2)系统还提供对专家信息的删除服务;预约模块包括讲堂预约,讲堂预约可以按课程时间预约、按课程内容预约、按课程讲师预约和按课程系列预约,系统还提供对讲堂课程信息的创建、保存、修改、删除和查询服务;所述违约处理模块还包括用户违约处理;预约成功后生成客户端子系统和服务器端子系统相同的预约凭证;(3)所述移动终端支付模块经所述服务器端子系统和运营商接口信息连接,并通过短信验证码保护用户账号的安全性。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1)在何种规模的医馆实施所述智能预约服务;(2)如何进行信息管理;(3)如何进行支付。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实现了基于Android平台的移动手机医院预约挂号系统,该预约系统一般可适用于大、中、小型各类诊疗服务机构,将所述预约挂号系统应用于小型医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开放课程预约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第94-95页):用户登录后,界面显示课程列表,直接点击课程名称,查看课程信息并预定课程(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预约模块包括讲堂预约),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所在城市、课程时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讲堂预约可以按课程时间预约、按课程内容预约),后台包括课程管理,课程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课程管理模块,实现修改课程、删除课程、增加新课程等操作,如图16课程管理界面查看课程名称等信息。在一般的诊疗机构中,提供一些收费或免费、在线或线下的知识课堂以供患者或有需要的公众学习了解是很常见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述开放课程预约系统应用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预约挂号系统的启示,其中按课程讲师、课程系列来预约课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而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对讲堂课程信息的创建、保存、修改、删除和查询服务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预约挂号系统进行改进,使其提供对讲堂课程信息的创建、保存、修改、删除和查询服务。而且,用户预约了看诊而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前往的违约情形及其对应的处理方式,例如取消预约或改约等,在本领域中均是常见的,在违约处理模块中设定针对用户违约处理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专家信息的删除服务是常见的信息管理手段,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挂号和预约后,根据数据库的内容自动处理,最后把处理结果返回到手机端用户界面。基于此,为了便于预约用户到医院就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系统对用户预约申请的自动处理结果形成客户端子系统和服务器端子系统相同的预约凭证,以便用户就诊。
针对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远程预约挂号诊疗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第28-29、31-32、41、51-52页):图4-5挂号系统功能示意图,系统包括业务系统是集中数据处理、管理、数据统计,与市三医院的数据对接,其他支撑包括短信接口(隐含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经所述服务器端子系统和运营商接口信息连接),支付接口等部分,实现短信通知,扣费等功能,登陆周户输入手机号码,系统发送验证码到用户手机,用户输入验证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并通过短信验证码保护用户账号的安全性),提交信息以后手机缴费完成。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进行支付,因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支付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实质上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后台预约审核功能有一部分是系统自动完成的,其中,系统首先会根据专家的对应日期的预约剩余数进行判断,如果满足要求则进入下一步,否则直接提示用户预约不成功”所披露(参见对比文件1第40-41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本系统主要包括三类用户,(1)普通用户,(2)管理员用户,是由系统用户分配的,(3)系统用户,可以对系统中的管理员用户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和查询及其他相关操作”的基础上(参见对比文件1第9-10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户登录模块配备有服务器端子系统的管理员角色设置模块和管理员权限设置模块。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第33页):预约挂号系统是本文的核心功能,涉及到预约、支付等,预约成功后选择支付方式,进行费用支付(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移动终端支付模块包括预约收费支付)。该权利要求其余附加特征构成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进一步区别,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处理预约异常情况。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第28-29、31-32、41、51-52页):改费的流程的发生于院方医生发生调班行为,顶替医生与原医生级别不同,挂号费变更的情况,用户认可新医生或者新时间,重新支付挂号费(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改约收费支付),并退回先前支付的挂号费,无论何种情况退费,手续费不在返还的费用范围之内。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4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好地处理预约异常情况。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如何更好地处理预约异常情况的问题的启示。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该权利要求附加特征构成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进一步区别,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处理预约异常情况。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第28-29、31-32、41、51-52页):用户挂号,但是没有按时就诊,连续三次以上的进入灰名单;改费的流程的发生于院方医生发生调班行为,顶替医生与原医生级别不同,挂号费变更的情况,用户认可新医生或者新时间,重新支付挂号费;有些医院开通了短信挂号平台,病人可能在预约过程中需要根据提示输入个人信息、付费方式、就诊卡号、预约时间、预约科室、预约医师等信息,平台会按时间紧张程度的不同分几个阶段提醒患者按时到医院门诊(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预约时间自动提醒模块),避免迟到。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5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好地处理预约异常情况。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如何更好地处理预约异常情况的问题的启示。此外,在一定触发条件下,通过系统自动执行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3公开了存在用户挂号,但是没有按时就诊的情况,并且公开当医生发生调班行为,顶替医生与原医生级别不同,挂号费变更的情况,用户认可新医生或者新时间,重新支付挂号费。基于此,为了方便管理用户预约数据,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用户没有按时就诊的情况下,通过系统自动解除预约,当医生发生调班行为时,用户同意更改新的预约医生和时间后,通过系统自动调整客户端子系统的预约信息。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预约模块包括讲堂预约和专家号预约,讲堂预约可以按课程时间预约、按课程内容预约、按课程讲师预约和按课程系列预约;在对专家号预约时可以按专家坐诊时间预约、按专家预约,预约成功后生成客户端子系统和服务器端子系统相同的预约凭证;所述客户端子系统中包括用户个人预约信息查询模块,所述服务器端子系统中包括用户全体预约信息查询模块”,针对该区别特征,本申请能够通过使用移动网络和移动终端实现用户远程排队,一方面可以使得用户掌握医馆讲堂及专家坐诊具体信息,另一方面可以节省用户时间,避免无谓等待。对于小型医馆,使用网络技术实现远程预约,一方面节省了人力物力,另一方面,对用户信息及预约信息的数据库存储,使得医馆对用户及预约信息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系统化,能及时迅速查找所需信息,并能对数据进行分类统计。
(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违约处理模块提供改约和退约服务,包括医馆违约处理和用户违约处理及具体执行方法”,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一些违约的处置方法,但是其并没有公开具体“如果用户进行改约,需额外支付改约的手续费用,这部分手续费用不作为在小型医馆的消费费用的一部分。改约成功后,生成费用支付凭证,进入预约界面重新预约。用户退约时,如果因小型医馆原因导致的用户必须退约,小型医馆需退还预约定金并解除预约,如因用户原因退约,预约定金不返回并解除预约”的违约执行方法。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如本审查决定中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上述特征中的“预约模块包括专家号预约;在对专家号预约时可以按专家坐诊时间预约、按专家预约;所述客户端子系统中包括用户个人预约信息查询模块,所述服务器端子系统中包括用户全体预约信息查询模块”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不构成区别特征。其次,对于其余的区别特征而言,有关讲堂预约可以按课程时间预约和按课程内容预约的内容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用户登录后,界面显示课程列表,直接点击课程名称,查看课程信息并预定课程,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所在城市、课程时间”所披露,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按课程讲师、课程系列来预约课程;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挂号和预约后,根据数据库的内容自动处理,最后把处理结果返回到手机端用户界面。基于此,为了便于预约用户到医院就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系统对用户预约申请的自动处理结果形成客户端子系统和服务器端子系统相同的预约凭证,以便用户就诊。最后,对比文件1实现了基于Android平台的移动手机医院预约挂号系统,该预约系统一般可适用于大、中、小型各类诊疗服务机构,将所述预约挂号系统应用于小型医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可以实现本申请在线获得专家出诊等医疗信息并实现远程挂号排队等就诊预约操作,节省人力物力,并实现相关信息自动管理。
(2)首先,如本审查决定中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上述特征中的“违约处理模块提供改约和退约服务,包括医馆违约处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不构成区别特征。其次,用户预约了看诊而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前往的违约情形及其对应的处理方式,例如取消预约或改约等,在本领域中均是常见的,在违约处理模块中设定针对用户违约处理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有关违约处理的具体执行方法“如果用户进行改约,需额外支付改约的手续费用,这部分手续费用不作为在小型医馆的消费费用的一部分。改约成功后,生成费用支付凭证,进入预约界面重新预约。用户退约时,如果因小型医馆原因导致的用户必须退约,小型医馆需退还预约定金并解除预约,如因用户原因退约,预约定金不返回并解除预约”在权利要求书并无记载。
因而,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因而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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