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空调冷媒循环量的调节装置、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24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696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90112.8
申请日:2016-10-12
复审请求人: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林颖
合议组组长:经德伍
参审员:王颖
国际分类号:F25B41/04,F25B41/06,F25B43/00,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90112.8,名称为“一种空调冷媒循环量的调节装置、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和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2日,公开日为2017年3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6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15377532A1,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1日)、对比文件2(JP2009156531A,公开日为2009年7月16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7-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1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冷媒循环量的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调节装置与冷媒循环系统中的主节流装置(7)并联,该调节装置包括电磁阀(2)、辅助节流装置(6)及储液罐(4),所述电磁阀(2)与所述辅助节流装置(6)通过连接管串联,所述电磁阀(2)、辅助节流装置(6)之间的连接管与储液罐(4)连通,所述电磁阀(2)、所述辅助节流装置(6)依次串联于冷媒循环系统的进液管(1)和出液管(5)之间的管道上,在所述储液罐(4)与所述电磁阀(2)之间的连接管上安装有单向阀(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冷媒循环量的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节流装置(6)为毛细管。
3. 一种空调冷媒循环量的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调节系统包括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调节装置,该调节系统还包括控制装置、压力获取装置;所述压力获取装置与所述控制装置连接,所述控制装置与所述调节装置内的电磁阀(2)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调冷媒循环量的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为空调主控制器,所述压力获取装置为压力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的探头伸入至压缩机出口与节流阀之间的连接管内的任意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调冷媒循环量的调节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两个调节装置串联于进液管(1)和出液管(5)之间,不同的调节装置之间相互并联。
6.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3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调节系统对空调冷媒循环量调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采集压缩机出口与节流阀之间的连接管内任意位置的当前压力值,所述节流阀与所述压缩机出口通过连接管直接连接;
步骤2,将所述当前压力值与预设电磁阀开启值比较:如果当前压力值大于预设电磁阀开启值,则执行步骤3;
步骤3,开启所述电磁阀、使一部分冷媒自动流入储液罐中,减少空调冷媒循环量,然后返回步骤1。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空调冷媒循环量的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如果当前压力值小于或等于预设电磁阀开启值,则执行步骤4;
步骤4,将当前压力值与预设电磁阀关闭值比较:如果当前压力值小于预设电磁阀关闭值且电磁阀当前状态为开启,则关闭所述电磁阀、使一部分冷媒自储液罐流出;如果当前压力值大于或等于预设电磁阀关闭值,则返回步骤1。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调冷媒循环量的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不同调节装置内的电磁阀具有不同的预设电磁阀开启值和/或不同的预设电磁阀关闭值。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调冷媒循环量的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不同调节装置内的电磁阀具有相同的预设电磁阀开启值和/或相同的预设电磁阀关闭值。”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附图4中的单向阀416与本申请中的单向阀的设置位置和作用不同;(2)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单向阀且作用相同,但对比文件1中是允许制冷剂回流的,因而对比文件1和2没有结合的可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7-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合议组采用的是对比文件1的附图3对应的实施例评述权利要求1,因而复审请求人无需将其与对比文件1的附图4对应的实施例进行对比;(2)回流至主制冷剂回路并不等同于逆流至主制冷剂回路,在储液罐内外压力差的作用下,对比文件1中的冷媒在支路308中的流动方向与本申请相同,都是由控制阀309流至储液罐310,因而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使冷媒逆流的相反教导。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回流至主制冷剂回路等同于逆流至主制冷剂回路,当通过毛细管返回主制冷剂回路的通道关闭时,接收器中的制冷剂回流到主制冷剂回路中为“逆流”;(2)由于本申请设置了单向阀,因而流出的冷媒只能流向出液管,而无法逆流回到进液管;(3)对比文件1不需要为了避免制冷剂回流而对系统的结构设计进行改进,因而对比文件1和2没有结合的可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即第[0001]-[0058]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1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冷媒循环量的调节装置。对比文件1(US2015377532A1,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空调冷媒充注补偿(其实质也是一种空调冷媒循环量的调节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6]-[0036]段、附图3,5):支路308(对应于调节装置)与膨胀阀305(对应于主节流装置)并联,该支路308包括控制阀309(其可以是电磁阀,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毛细管311(对应于辅助节流装置)及储液罐310,控制阀309与毛细管311通过连接管串联,控制阀309、毛细管311之间的连接管与储液罐310连通,控制阀309、毛细管311依次串联于主制冷循环301的进液管和出液管之间的管道上。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储液罐与电磁阀之间的连接管上安装有单向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发生冷媒逆流现象。
对比文件2(JP2009156531A,公开日为2009年7月16日)公开了一种冷冻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29]段、附图1):在膨胀容器(冷媒贮留手段)7(对应于储液罐)与第一电磁阀9之间的连接管上安装有第一逆止阀12(对应于单向阀)。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冷媒逆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毛细管311作为辅助节流装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冷媒循环量的调节系统,其包括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调节装置(具体参见上文的相关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冷媒充注补偿(其实质也是一种空调冷媒循环量的调节系统),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包括控制装置312、压力获取装置(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4]段);压力获取装置与控制装置312连接,控制装置312与控制阀309连接。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压力获取装置获取冷凝器内的压力(参见同上),在此基础上,将控制装置选定为空调主控制器,将压力获取装置选定为压力传感器,并使得压力传感器的探头伸入至压缩机出口与节流阀之间的连接管内的任意位置,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不同容量的空调含有的冷媒量不同,为了匹配空调的容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至少两个调节装置串联于进液管和出液管之间,并使得不同的调节装置之间相互并联,上述设置方式无需克服技术障碍,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3-5中任一项所述的调节系统(参见上文的相关评述)对空调冷媒循环量调节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冷媒充注补偿(其实质也是一种利用调节系统对空调冷媒循环量调节的方法),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步骤1,采集冷凝器内的当前压力值,膨胀阀305与压缩机302出口通过连接管直接连接;步骤2,将当前压力值与预设控制阀开启值比较:如果当前压力值大于预设控制阀开启值,则执行步骤3;步骤3,开启控制阀、使一部分冷媒自动流入储液罐中,减少空调冷媒循环量,然后返回步骤1。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设置预设电磁阀开启值的基础上设置预设电磁阀关闭值并将当前压力值与其进行比较,属于所属技术领域在控制电磁阀关闭时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9均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电磁阀开启值和关闭值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比文件1的储液罐中的制冷剂经控制阀由主制冷剂回路流入,并经毛细管回流至主制冷剂回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知晓,当控制阀打开时,制冷剂在压力差的作用下朝向储液罐流动,而不会由储液罐反向流动回主制冷剂流动,况且,毛细管所在通道也不存在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关闭的情况。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都是通过设置储液罐来调节主制冷剂回路中的冷媒量,二者的发明构思相同。
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设置单向阀,但由于流路中压力差的作用,对比文件1的支路308中的冷媒是沿控制阀309、储液罐310、毛细管311的顺序单方向流动的,因而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使冷媒逆流的相反教导,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地防止冷媒逆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中寻找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逆止阀用于对比文件1中,由此得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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