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系统及具有其的空调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系统及具有其的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17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11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07295.9
申请日:2016-03-3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林颖
合议组组长:经德伍
参审员:张旭东
国际分类号:F25B7/00,F25B29/00,F25B31/00,F25B41/04,F25B4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07295.9,名称为“空调系统及具有其的空调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3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879944A,公开日为2015年9月2日)、对比文件2(CN201081403Y,公告日为2008年7月2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3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于申请日2016年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59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压缩机(10),所述第一压缩机(10)为双级压缩机;
第一换热器(30),所述第一换热器(30)的进口端与所述双级压缩机的排气口相连通;
第二换热器(40),所述第二换热器(40)的进口端与所述第一换热器(30)的出口端相连通,所述第二换热器(40)的出口端与所述双级压缩机的进气口相连通;
供热部(70),与所述第一换热器(30)相邻地设置,所述供热部(70)与所述第一换热器(30)中的冷媒进行热交换;
第二压缩机(50),所述第二压缩机(50)的进气口与所述第二换热器(40)的出口端相连通;
第三换热器(60),所述第三换热器(60)的进口端与所述第二压缩机(50)的排气口相连通,所述第三换热器(60)的出口端与所述第二换热器(40)的进口端相连通;
水箱(100);
第四换热器(200),所述第四换热器(200)的进口端与所述第一换热器(30)的出口端相连通,所述第四换热器(200)的出口端与所述第二换热器(40)相连通;
送水管路(201),所述送水管路(201)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第四换热器(200)中,所述送水管路(201)的出口端与所述水箱(100)相连通;
所述第三换热器(60)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水箱(100)中并与所述水箱(100)内的水进行换热。
11. 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空调系统,所述空调系统为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系统。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一般只将水泵用于抽水排水,而本申请中供热部的水泵用于驱动供热管路中的换热媒介流动,其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是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容易想到。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压缩机(10),所述第一压缩机(10)为双级压缩机;
第一换热器(30),所述第一换热器(30)的进口端与所述双级压缩机的排气口相连通;
第二换热器(40),所述第二换热器(40)的进口端与所述第一换热器(30)的出口端相连通,所述第二换热器(40)的出口端与所述双级压缩机的进气口相连通;
供热部(70),与所述第一换热器(30)相邻地设置,所述供热部(70)与所述第一换热器(30)中的冷媒进行热交换;
第二压缩机(50),所述第二压缩机(50)的进气口与所述第二换热器(40)的出口端相连通;
第三换热器(60),所述第三换热器(60)的进口端与所述第二压缩机(50)的排气口相连通,所述第三换热器(60)的出口端与所述第二换热器(40)的进口端相连通;
水箱(100);
第四换热器(200),所述第四换热器(200)的进口端与所述第一换热器(30)的出口端相连通,所述第四换热器(200)的出口端与所述第二换热器(40)相连通;
送水管路(201),所述送水管路(201)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第四换热器(200)中,所述送水管路(201)的出口端与所述水箱(100)相连通;
所述第三换热器(60)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水箱(100)中并与所述水箱(100)内的水进行换热;
所述供热部(70)包括:
供热管路(71),所述供热管路(71)至少部分地设置于所述第一换热器(30)中,所述供热管路(71)内设置有换热媒介;
水泵(72),设置于所述供热管路(71)上以驱动所述换热媒介流动并与所述第一换热器(30)内的冷媒进行热交换。
10. 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空调系统,所述空调系统为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系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中的水泵用于驱动水的流动,与本领域已知的水泵并无不同;为了更好地实现水与冷媒之间的换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水泵来驱动对比文件1中的水在管路中的流动;本申请利用水泵驱动水在供热管路中的流动,实质上就是利用本领域的已知装置的已知功能来实现已知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新加入权利要求1的特征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为本申请主要解决的是空调器系统的热量浪费的问题,在该系统的元器件及其设置位置和连接关系未被公开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采用上述特征的技术方案来解决该问题。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压缩机(10),所述第一压缩机(10)为双级压缩机;
第一换热器(30),所述第一换热器(30)的进口端与所述双级压缩机的排气口相连通;
第二换热器(40),所述第二换热器(40)的进口端与所述第一换热器(30)的出口端相连通,所述第二换热器(40)的出口端与所述双级压缩机的进气口相连通;
供热部(70),与所述第一换热器(30)相邻地设置,所述供热部(70)与所述第一换热器(30)中的冷媒进行热交换;
第二压缩机(50),所述第二压缩机(50)的进气口与所述第二换热器(40)的出口端相连通;
第三换热器(60),所述第三换热器(60)的进口端与所述第二压缩机(50)的排气口相连通,所述第三换热器(60)的出口端与所述第二换热器(40)的进口端相连通;
水箱(100);
第四换热器(200),所述第四换热器(200)的进口端与所述第一换热器(30)的出口端相连通,所述第四换热器(200)的出口端与所述第二换热器(40)相连通;
送水管路(201),所述送水管路(201)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第四换热器(200)中,所述送水管路(201)的出口端与所述水箱(100)相连通;
所述第三换热器(60)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所述水箱(100)中并与所述水箱(100)内的水进行换热;
所述供热部(70)包括:
供热管路(71),所述供热管路(71)至少部分地设置于所述第一换热器(30)中,所述供热管路(71)内设置有换热媒介;
水泵(72),设置于所述供热管路(71)上以驱动所述换热媒介流动并与所述第一换热器(30)内的冷媒进行热交换;
所述第二压缩机(50)为双级压缩机,所述空调系统还包括:
第一闪发器(90),所述第一闪发器(90)的出口端与所述第二换热器(40)的进口端相连通,所述第一闪发器(90)的进口端与所述第三换热器(60)的出口端相连通,所述第一闪发器(90)连接有第一补液补气管(91),所述第一补液补气管(91)与所述第二压缩机(50)的补气口相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换热器(200)为冷却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压缩机(50)为单级压缩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补液补气管(91)上设置有第一电磁阀(9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热部(70)还包括:
补水管路(73),所述补水管路(73)与所述供热管路(71)相连通。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热管路(71)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供热管路(71)的所述第一端和所述第二端之间的所述供热管路经多次弯折以形成盘状供热管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系统还包括:
第二闪发器(80),所述第二闪发器(80)的进口端与所述第一换热器(30)的出口端相连通,所述第二闪发器(80)的出口端与所述第二换热器(40)相连通,所述第二闪发器(80)连接有第二补液补气管(81),所述第二补液补气管(81)与所述双级压缩机的补气口相连通。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补液补气管(81)上设置有第二电磁阀(82)。
9. 一种空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空调系统,所述空调系统为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系统。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申请日2016年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59段)、说明书附图1-3、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系统。对比文件1(CN104879944A,公开日为2015年9月2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热泵空调,涉及其空调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48]段和第[0056]-[0057]段、附图3):包括第一压缩机1,第一压缩机可以为两级压缩机;第二换热器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换热器),第二换热器5的进口端与第一压缩机1的排气口相连通;第一换热器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换热器40),第一换热器3的进口端与第二换热器5的出口端相连通,第一换热器3的出口端与第一压缩机1的进气口相连通;风机对流换热末端装置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供热部),与第二换热器5相邻地设置,风机对流换热末端装置10与第二换热器5的冷媒进行热交换;第二压缩机8,第二压缩机可以为两级压缩机,第二压缩机8的进气口与第一换热器3的出口端相连通;第三换热器7,第三换热器7的进口端与第二压缩机8的排气口相连通,第三换热器7的出口端与第一换热器3的进口端相连通;辐射末端装置11与第三换热器7换热(二者之间的管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供热管路),风机对流换热末端装置10和辐射末端装置11分别通过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换热媒介)与对应的换热器换热,由附图3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供热管路至少部分地设置于第三换热器7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
(1)还包括水箱和水泵,具体地:第三换热器至少部分地设置在水箱中并与水箱内的水进行换热;水泵设置于供热管路上以驱动换热媒介流动并与第一换热器内的冷媒进行热交换。
(2)还包括第四换热器和送水管路,具体地:第四换热器的进口端与第一换热器的出口端相连通,第四换热器的出口端与第二换热器相连通;送水管路至少部分地设置在第四换热器中,送水管路的出口端与水箱相连通。
(3)还包括第一闪发器(90),所述第一闪发器(90)的出口端与所述第二换热器(40)的进口端相连通,所述第一闪发器(90)的进口端与所述第三换热器(60)的出口端相连通,所述第一闪发器(90)连接有第一补液补气管(91),所述第一补液补气管(91)与所述第二压缩机(50)的补气口相连通。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供热管路内水的流动以及充分利用冷凝后的剩余热量。
对于区别(1):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风机对流换热末端装置和辐射末端装置,即具有两个放热部,而利用放热部来制热水和供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当放热部用于制热水时,将相应的换热器置于水箱中,以使换热器中的冷媒与水箱中的水进行换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当放热部用于供暖时,为了使水更好地在供热管路中流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供热管路上设置水泵,以使换热器中的冷媒与供热管路中的水进行更充分的热交换。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CN201081403Y,公开日为2008年7月2日)公开了一种带工质过冷器的热泵热水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该系统包括水箱3;过冷器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四换热器),过冷器4的进口端与冷凝器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换热器)的出口端相连通,过冷器4的出口端与蒸发器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换热器)相连通;由附图1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具有一送水管路,且该送水管路部分设置在过冷器4中,送水管路的出口端与水箱相连通。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充分利用冷凝后的剩余热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增设换热器以利用冷凝余热对向用户提供的热水进行预热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3):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压缩机8可以为两级压缩机的基础上设置闪发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第一闪发器的出口端与第二换热器的进口端相连通,第一闪发器的进口端与第三换热器的出口端相联通,第一闪发器连接有第一补液补气管,第一补液补气管与第二压缩机的补气口相连通,则是设置闪发器后而采用的常规连接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具体实施方式),其中的过冷器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四换热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第二压缩机8可以为单级压缩机(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为了控制管路流量,在补液补气管上设置电磁阀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为了保证换热媒介的循环,设置与供热管路相连通的补水管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风机对流换热末端装置10且通过水与第二换热器5换热(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附图3),而利用风机对流换热末端装置10作为地暖供热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蛇形弯折的盘状供热管路也是地暖供热所采用的常见管路形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压缩机1可以为双级压缩机(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在此基础上设置闪发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第二闪发器的进口端与第二换热器的出口端相联通,出口端与第一换热器相连通,第二闪发器连接有第二补液补气管,第二补液补气管与第一压缩机的补气口相连通,则是设置闪发器后而采用的常规连接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为了控制管路流量,在补液补气管上设置电磁阀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包括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系统。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热泵空调(相当于权利要求10中的空调器)。由于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系统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上文中的相关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压缩机8可以为两级压缩机(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
其次,在所属技术领域中采用闪发式中间冷却器实现两次节流中间完全冷却的双级循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且本申请说明书第[0054]段明确记载了:“第一闪发器90与第二闪发器80的作用在于使节流后的制冷剂气液进行分离”,可见其与本领域已知的闪发器所起的作用并无不同。而第一闪发器的出口端与第二换热器的进口端相连通,第一闪发器的进口端与第三换热器的出口端相联通,第一闪发器连接有第一补液补气管,第一补液补气管与第二压缩机的补气口相连通,则是设置闪发器后而采用的常规连接方式。
第三,本申请请求保护的空调系统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此基础上,利用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具有两级压缩机的空调系统中设置闪发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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