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弯折玻璃堆叠组件、制品及其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弯折玻璃堆叠组件、制品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16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47660
优先权日:2014-01-29,2014-04-03,2014-12-11
申请(专利)号:201580002005.0
申请日:2015-01-22
复审请求人:康宁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史敏
合议组组长:牛文婧
参审员:李莲莲
国际分类号:C03C17/32,B32B17/10,C03C21/00,G02F1/1333,G06F1/16,H04M1/02,C03C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且其它对比文件中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结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2005.0,名称为“可弯折玻璃堆叠组件、制品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康宁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月29日、2014年4月3日和2014年12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玻璃制品与对比文件1(KR10-1238214B1,公开日2012年2月27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压缩应力区在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处包括5μm或更小的最大瑕疵尺寸”;以及限定了玻璃元件具有以下性能“(a)当玻璃元件在25℃和50%相对湿度下在3mm至10mm的弯折半径下保持至少60分钟时,没有损坏;(b)当用具有0.5mm直径的碳化钨球加载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时,超过1.5kgf的抗穿刺性”。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US2012/0282449A1,公开日2012年11月8日)公开了一种玻璃元件,玻璃在熔盐中经离子交换化学强化后,放置在由氢氟酸和硫酸组成的蚀刻液中,进行蚀刻去除2um厚的玻璃表面层,由此可降低玻璃表面摩擦系数,获得光滑表面(参见实施例2),玻璃经蚀刻处理后可有效减少制品表面的的瑕疵数量和尺寸(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而伴随着瑕疵数量和尺寸的减少,玻璃受弯折时和穿刺时其缺陷的发起点也会降低,即可有效提高玻璃的抗弯折性和抗穿刺性。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处理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有效提高玻璃的抗弯折性和抗穿刺性,具体的最大瑕疵尺寸和玻璃元件所具有的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即可获得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通过常规实验即可获得的。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13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可折叠电子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柔性显示基板用玻璃堆叠组件;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该具有柔性特征的玻璃元件应用于可折叠的电子装置中,这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玻璃元件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过程),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一种制造堆叠组件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5限定了“在所述第一主表面处从玻璃层的最终厚度去除1μm至5μm,使得所述压缩应力区在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处包括5μm或更小的最大瑕疵尺寸”;以及限定了所制玻璃元件具有以下性能“(a)当玻璃元件在25℃和50%相对湿度下在3mm至10mm的弯折半径下保持至少60分钟时,没有损坏;(b)当用具有0.5mm直径的碳化钨球加载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时,超过1.5kgf的抗穿刺性”。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玻璃元件,玻璃在熔盐中经离子交换化学强化后,放置在由氢氟酸和硫酸组成的蚀刻液中,进行蚀刻去除2um厚的玻璃表面层,由此可降低玻璃表面摩擦系数,获得光滑表面,玻璃经蚀刻处理后可有效减少制品表面的的瑕疵数量和尺寸,而伴随着瑕疵数量和尺寸的减少,玻璃受弯折时和穿刺时其缺陷的发起点也会降低,即可有效提高玻璃的抗弯折性和抗穿刺性。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处理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有效提高玻璃的抗弯折性和抗穿刺性。具体的最大瑕疵尺寸和玻璃元件所具有的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即可获得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6-27对权利要求15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或2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通过常规实验即可获得的。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16-27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说明书第1-342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玻璃制品,其包括:
厚度为50μm至125μm的玻璃元件,所述玻璃元件还包含:
(a)第一主表面;
(b)第二主表面;和
(c)从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延伸到所述玻璃元件中第一深度的压缩应力区,所述压缩应力区由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处至少700MPa的压缩应力限定,并且所述压缩应力区在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处包括5μm或更小的最大瑕疵尺寸,
其中所述玻璃元件的特征在于:
(a)当玻璃元件在25℃和50%相对湿度下在3mm至10mm的弯折半径下保持至少60分钟时,没有损坏;
(b)当用具有0.5mm直径的碳化钨球加载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时,超过1.5kgf的抗穿刺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品,所述玻璃元件包括(c)超过或等于8H的铅笔硬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品,所述玻璃元件包含多个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受到来自维氏压痕计的1kgf负荷时,在所述第一主表面中引入≤100微米的瑕疵。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元件的维氏硬度为550至650kgf/mm2。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在与加载10gf负荷的立 方角金刚石压痕计接触之后,所述玻璃元件具有超过800MPa的保留B10弯折强度。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品,包括F/w≤0.076N/mm,其中F是将所述玻璃元件置于所述弯折半径的闭合力,并且w是所述玻璃元件在与玻璃弯折所围绕的轴平行方向上的尺寸。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元件的厚度是50μm至100μm。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处的压缩应力小于或等于2000MPa。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第一深度自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起,设置为所述玻璃元件厚度的约三分之一或更小。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品,其还包括:
置于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上的摩擦系数降低层。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应力区包含多个可离子交换的金属离子和多个经离子交换的金属离子,所述经离子交换的金属离子的原子半径大于所述可离子交换的金属离子的原子半径。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元件还包含边缘,以及从所述边缘延伸到所述玻璃元件中边缘深度的边缘压缩应力区,所述边缘压缩应力区由所述边缘处至少100MPa的压缩应力限定。
14. 一种可折叠电子装置,所述装置包含:
具有可折叠特征的电子装置,
其中所述可折叠特征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元件。
15. 一种制造堆叠组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形成玻璃元件,该玻璃元件具有第一主表面、从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延伸至玻璃元件中第一深度的压缩应力区和50μm至125μm的厚度,其中由在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处至少700MPa的压缩应力限定所述区,
在所述第一主表面处从玻璃层的最终厚度去除1μm至5μm,使得所述压缩应力区在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处包括5μm或更小的最大瑕疵尺寸,
其中所述玻璃元件的特征在于:
(a)当所述玻璃元件在25℃和50%相对湿度下在3mm至10mm的弯折半径下保持至少60分钟时,没有损坏;
(b)当用具有0.5mm直径的碳化钨球加载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时,超过1.5kgf的抗穿刺性。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形成第一玻璃层的步骤包括选自下组的形成工艺:熔合、狭缝拉制、辊轧、再拉制和浮法,所述形成工艺还设置为形成所述玻璃层至所述厚度。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形成第一玻璃层的步骤包括选自下组的形成工艺:熔合、狭缝拉制、辊轧、再拉制和浮法,还包括从所述玻璃层去除材料以达到所述厚度的材料去除工艺。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形成从所述玻璃层的第一主表面延伸至所述玻璃层中第一深度的压缩应力区的步骤包括:
提供包含多个离子交换金属离子的强化浴,所述离子交换金属离子的原子半径大于所述玻璃层中含有的多个可离子交换的金属离子的原子半径;并且
在所述强化浴中浸没所述玻璃层,以用所述强化浴中的多个离子交换金属离子的一部分与所述玻璃层中的多个可离子交换的金属离子的一部分交换,以形成从所述第一主表面延伸至所述玻璃层中第一深度的压缩应力区。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浸没步骤包括将所述玻璃层浸没在400℃至450℃的强化浴中持续15分钟至180分钟。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浸没玻璃层的步骤之后进行去除步骤。
21.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应力小于或等于2000MPa。
22.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所述玻璃元件具有超过或等于8H的铅笔硬度。
23.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所述玻璃元件包含多个层。
24.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玻璃制品的第一主表面受到来自维氏压痕计的1kgf负荷时,在所述第一主表面中引入≤100微米的瑕疵。
25.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元件的维氏硬度为550至650kgf/mm2。
2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与加载10gf负荷的立方角金刚石压痕计接触之后,所述玻璃元件具有超过800MPa的保留B10弯折强度。
2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包括F/w≤0.076N/mm,其中F是将所述玻璃元件置于所述弯折半径的闭合力,并且w是所述玻璃元件在与玻璃弯折所围绕的轴平行方向上的尺寸。”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阐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未提交修改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玻璃经蚀刻处理后可有效减少制品表面的的瑕疵数量和尺寸(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而伴随着瑕疵数量和尺寸的减少,玻璃受弯折时和穿刺时其缺陷的发起点也会降低,即可有效提高玻璃的抗弯折性和抗穿刺性,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处理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有效提高玻璃的抗弯折性和抗穿刺性。2)首先,从权利要求1的记载内容来看,其仅是记载了玻璃具有性能“压缩应力区在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处包括5μm或更小的最大瑕疵尺寸”,“(a)当玻璃元件在25℃和50%相对湿度下在3mm至10mm的弯折半径下保持至少60分钟时,没有损坏;(b)当用具有0.5mm直径的碳化钨球加载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时,超过1.5kgf的抗穿刺性”,而并未记载实现上述性能的特定a、b、c、d等步骤;其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要实现玻璃具有“玻璃元件经受住3 mm至10 mm这样小的弯折半径的能力”的性能,其主要是通过控制玻璃元件表面瑕疵的方式予以实现,这其中关键步骤是对IOX之后的玻璃元件进行蚀刻处理(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140-0142段),即IOX后的蚀刻处理是玻璃能否实现上述性能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IOX后玻璃元件进行蚀刻处理,由此可有效减少制品表面的瑕疵数量和尺寸的技术启示,而伴随着瑕疵数量和尺寸的减少,玻璃受弯折时和穿刺时其缺陷的发起点也会降低,即可有效提高玻璃的抗弯折性和抗穿刺性,具体的最大瑕疵尺寸和玻璃元件所具有的性能(弯折半径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即可获得的;至于申请人所陈述的“对比文件1的IOX过程之后切割玻璃板会产生10微米以上的边缘缺陷”,其并未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有所记载,而且,蚀刻后虽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玻璃的强度,但是伴随着表面瑕疵的减少,玻璃的弯折性能会有所提高,即具体的蚀刻深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强度、弯折性能等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通过常规选择即可获得的。因此请求人的上述理由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不能够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27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书中所作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技术特征“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其中所述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在权利要求15中新增技术特征“提供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将所述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并且,将权利要求15-20中的“第一玻璃层”和“玻璃层”均修改为“玻璃元件”。复审请求人陈述:“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其中所述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构成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改善抗弯折性和抗穿刺性。该结构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这种布置能够使玻璃制品弯折到更小的半径,并且提供了更高的抗穿刺性。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4也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5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5的权利要求16-27也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20为:
“1. 一种玻璃制品,其包括:
厚度为50μm至125μm的玻璃元件,所述玻璃元件还包含:
(a)第一主表面;
(b)第二主表面;和
(c)从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延伸到所述玻璃元件中第一深度的压缩应力区,所述压缩应力区由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处至少700MPa的压缩应力限定,并且所述压缩应力区在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处包括5μm或更小的最大瑕疵尺寸,和
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其中所述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
其中所述玻璃元件的特征在于:
(a)当玻璃元件在25℃和50%相对湿度下在3mm至10mm的弯折半径下保持至少60分钟时,没有损坏;
(b)当用具有0.5mm直径的碳化钨球加载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时,超过1.5kgf的抗穿刺性。
……
15. 一种制造堆叠组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形成玻璃元件,该玻璃元件具有第一主表面、从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延伸至玻璃元件中第一深度的压缩应力区和50μm至125μm的厚度,其中由在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处至少700MPa的压缩应力限定所述区,
在所述第一主表面处从玻璃元件的最终厚度去除1μm至5μm,使得所述压缩应力区在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处包括5μm或更小的最大瑕疵尺寸,
提供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
将所述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
其中所述玻璃元件的特征在于:
(a)当所述玻璃元件在25℃和50%相对湿度下在3mm至10mm的弯折半径下保持至少60分钟时,没有损坏;
(b)当用具有0.5mm直径的碳化钨球加载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时,超过1.5kgf的抗穿刺性。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形成玻璃元件的步骤包括选自下组的形成工艺:熔合、狭缝拉制、辊轧、再拉制和浮法,所述形成工艺还设置为形成所述玻璃元件至所述厚度。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形成玻璃元件的步骤包括选自下组的形成工艺:熔合、狭缝拉制、辊轧、再拉制和浮法,还包括从所述玻璃元件去除材料以达到所述厚度的材料去除工艺。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形成从所述玻璃元件的第一主表面延伸至所述玻璃元件中第一深度的压缩应力区的步骤包括:
提供包含多个离子交换金属离子的强化浴,所述离子交换金属离子的原子半径大于所述玻璃元件中含有的多个可离子交换的金属离子的原子半径;并且
在所述强化浴中浸没所述玻璃元件,以用所述强化浴中的多个离子交换金属离子的一部分与所述玻璃元件中的多个可离子交换的金属离子的一部分交换,以形成从所述第一主表面延伸至所述玻璃元件中第一深度的压缩应力区。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浸没步骤包括将所述玻璃元件浸没在400℃至450℃的强化浴中持续15分钟至180分钟。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浸没玻璃元件的步骤之后进行去除步骤。”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4中所述的“所述可折叠特征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元件”修改为“所述可折叠特征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制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4. 一种可折叠电子装置,所述装置包含:
具有可折叠特征的电子装置,
其中所述可折叠特征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制品。”
复审请求人陈述:权利要求14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制品,因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制品具备创造性,所以权利要求14亦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9月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9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7项,2016年3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6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2段。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且其它对比文件中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结论。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玻璃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柔性显示基板,其使用化学强化玻璃,该化学强化玻璃由薄玻璃制成,厚度为50-400um(玻璃板必然具有相应的第1表面和第2表面),压缩应力层厚度为10-40um,压缩应力为300MPa-1000MPa(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其中所述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玻璃制品的抗穿刺性。权利要求1中用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设置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并将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由此,玻璃结构增加的厚度提供了额外的抗穿刺性。对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涉及“设置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设置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并将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以进一步提高玻璃制品的抗穿刺性”的教导。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玻璃制品中设置“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并将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来进一步提高玻璃制品的抗穿刺性。
此外,原审查部门曾引用对比文件2评述相关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经合议组审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增进玻璃制品磨损抗性的方法,该方法包含从该制品表面的至少一部分上去除一玻璃层的初始步骤。所去除的玻璃层的厚度至少能有效减少该制品表面上的瑕疵的数目和/或深度。所揭示的方法包括首先使该玻璃制品的表面的至少一部分接受钢化处理,藉此在该至少一部分上建立压缩表面层。之后,从该压缩性表面层去除一玻璃层,所去除的玻璃层的厚度至少有效减少该压缩性表面层中的瑕疵的数目和/或深度。本发明提供一种展现高表面磨损抗性的玻璃制品。该制品包含玻璃基板和减少摩擦涂层,该玻璃基板所具有的表面经化学蚀刻且不含深表面瑕疵。该经化学蚀刻的表面实质不含深度超过2微米的表面瑕疵。……在进行必要的表面去除步骤时,必须保留该制品本身固有的强度或经提升的强度。因此在特定实施例中,所去除的玻璃层具有范围介于1-5微米的厚度。去除更多玻璃将承担损及剩余强度或玻璃表面品质的风险,然而去除较少玻璃则无法有效达到所要求的表面瑕疵总数和深度降低程度(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0008]-[0012]、[0029]段)。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设置“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并将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这一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设置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并将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以进一步提高玻璃制品的抗穿刺性”的教导。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玻璃制品中设置“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并将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来进一步提高玻璃制品的抗穿刺性。
此外,在玻璃制品中设置“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并将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来进一步提高玻璃制品的抗穿刺性,这亦非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基于目前的证据还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2.2 从属权利要求2-13引用了权利要求1,基于上述相同理由,在目前的证据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前提下,也不足以破坏从属权利要求2-13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可折叠电子装置,所述装置包含具有可折叠特征的电子装置,其中所述可折叠特征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制品。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基于目前的证据还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玻璃制品的创造性,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亦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4所请求保护的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玻璃制品的可折叠电子装置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制造堆叠组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柔性显示基板,其使用化学强化玻璃,该化学强化玻璃由薄玻璃制成,厚度为50-400um(玻璃板必然具有相应的第1表面和第2表面),压缩应力层厚度为10-40um,压缩应力为300MPa-1000MPa(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参照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该柔性显示基板包括薄玻璃110,形成在薄玻璃110表面上下侧的中央粘合层120,以及形成在中央粘合层120上的支撑体130。薄玻璃经化学强化处理。经化学强化后,玻璃表面形成压缩应力层,压缩应力为300-1000MPa,压缩应力层厚度为10-40微米。薄玻璃110优选具有50-400微米的厚度(参见对文件1说明书0036-0037、0039、0050-0051、0055段)。
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权利要求15限定了“提供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将所述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堆叠组件的抗穿刺性。权利要求15中用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提供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并将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由此,玻璃结构增加的厚度提供了额外的抗穿刺性。对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涉及“提供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提供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并将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以进一步提高堆叠组件的抗穿刺性”的教导。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玻璃制品中“提供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并将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来进一步提高堆叠组件的抗穿刺性。
此外,原审查部门曾引用对比文件2评述相关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经合议组审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增进玻璃制品磨损抗性的方法,具体公开内容可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提供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并将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这一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提供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并将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以进一步提高堆叠组件的抗穿刺性”的教导。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玻璃制品中 “提供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并将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来进一步提高堆叠组件的抗穿刺性。
此外,在堆叠组件中“提供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并将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来进一步提高堆叠组件的抗穿刺性,这亦非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基于目前的证据还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2.5 从属权利要求16-27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5,基于上述相同理由,在目前的证据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的前提下,也不足以破坏从属权利要求16-27的创造性。

3 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审查过程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件,经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1、14中新增技术特征“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其中所述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独立权利要求15中新增技术特征“提供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将所述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参见对权利要求1、14、15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中均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提供“厚度大于玻璃元件厚度的玻璃结构,并将玻璃元件排列在玻璃结构的平行边缘之间的玻璃结构的中心区中,以进一步提高制品的抗穿刺性”的教导。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还不足以破坏独立权利要求1、14、15的创造性,亦不足以破坏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13、16-27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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