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消息推送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15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61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01938.3
申请日:2017-03-30
复审请求人:北京深思数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旭
合议组组长:贺利良
参审员:刘欣科
国际分类号: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则现有技术给出了明确的启示,促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将上述惯用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01938.3,名称为“消息推送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深思数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3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4753761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7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即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消息的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送方发送一组消息体至接收方,并记录所发送的该组消息体中最后发送的一条消息体的标识,所述一组消息体包括多条消息体;
发送方向接收方请求回执消息,所述回执消息包括接收方在接收该组消息体时最后接收到的一条消息体的标识;以及
发送方接收到接收方返回的回执消息并将返回的回执消息中的标识与所记录的标识进行比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
发送方基于预先注册的推送账号而发送所述一组消息体至接收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发送方向接收方每发送一条消息体之后,在本地保存该条消息体;
如果比较结果不同,则发送方重新向接收方发送所保存的消息体,或者向接收方提示消息发送错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发送方在重新发送所保存的消息体之后,再次向接收方请求回执消息;
发送方接收到接收方再次返回的回执消息并将再次返回的回执消息中的标识与所记录的标识进行比较;
在比较结果不同时,判断发送方发送该组消息体的次数是否达到预定次数,如果为否,则继续向接收方重新发送该组消息体;如果为是,则发送方判断为消息推送失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发送方在发送消息体至接收方之前,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存在连接,若否,则发送方将该组消息体作为离线消息进行存储;
当二者之间存在连接,则发送方发送所述离线消息至接收方,并记录所发送的离线消息中最后发送的一条消息体的标识。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推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发送方以加密方式发送该组消息体/每一条消息体至接收方。
7. 一种用于消息推送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消息体发送单元,其配置为发送一组消息体至服务端,并记录所发送的 该组消息体中最后发送的一条消息体的标识,所述一组消息体包括多条消息体;
回执消息请求单元,其配置为向服务端请求回执消息,所述回执消息包括服务端在接收该组消息体时最后接收到的一条消息体的标识;以及
比较单元,其配置为接收从服务端返回的回执消息并将回执消息中的标识与所记录的标识进行比较。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消息体发送单元配置为基于预先注册的推送账号而发送所述一组消息体至服务端。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存储单元,其配置为在消息体发送单元向服务端每发送一条消息体之后,在本地保存该条消息体,
其中,所述消息体发送单元还被配置为在所述比较单元得出的比较结果为不同时,重新向服务端发送所保存的消息体,或者向服务端提示消息发送错误。
10. 一种用于消息推送的服务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消息体接收单元,其配置为接收客户端发送的一组消息体,并记录所接收的该组消息体中最后接收到的一条消息体的标识,所述一组消息体包括多条消息体;
回执消息发送单元,其配置为接收到客户端的回执消息请求后,向客户端发送回执消息,所述回执消息包括消息体接收单元在接收该组消息体时最后接收到的一条消息体的标识。
11. 一种消息推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7-9中任一项所述的客户端和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服务端。
12. 一种消息推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接收端和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服务端,服务端将从客户端接收的所述一组消息体发送至接收端,其中,所述服务端还包括:
消息体发送单元,其配置为发送一组消息体至接收端,并记录所发送的该组消息体中最后发送的一条消息体的标识,所述一组消息体包括多条消息体;
回执消息请求单元,其配置为向接收端请求回执消息,所述回执消息包括接收端在接收该组消息体时最后接收到的一条消息体的标识;以及
比较单元,其配置为接收从接收端返回的回执消息并将回执消息中的标识与所记录的标识进行比较。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消息推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端还包括:
解析单元,其配置为对从客户端接收到的消息体以与客户端的序列化方式对应的方式进行解析以确定所述接收端。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消息推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端还包括:
判断单元,其配置为在解析单元解析后的格式满足预定发送条件的情况下,判断该接收端与服务端是否连接;
存储单元,其配置为在判断单元的判断结果为否的情况下,将该组消息存储为离线消息。
15. 一种消息推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接收端、如权利要求7-9中任一项所述的客户端和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服务端,服务端将从客户端接收的所述一组消息体发送至接收端。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未涉及提高消息推送效率的问题,更未提及在提高消息推送效率的同时,防止推送的消息容易部分丢失的问题;第二,对比文件1的验证机制与消息的完整性验证无关;本申请中选择所发送的一组消息中的最后一条消息的标识作为整组消息的标识的特殊限定,其作用除了节约网络的存储空间之外,更重要的是能用于判定该组消息体是否被完整地接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于申请日2017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上述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详细评述了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进一步指出:第一,根据本申请以及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基本一致,都是为了提高消息发送的可靠性,且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也采用了与本申请相似的发明构思,客观上也解决了“防止推送的消息容易部分丢失”的问题;第二,针对逐条发送、逐条确认的技术方案,只需要确认接收到的标识是否按照顺序接收即可确定消息接收的完整性,其客观上也能解决消息的完整性验证这一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消息的推送效率;而对比文件1整体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消息共享的成功率和可靠性的技术问题,在解决如何提高消息共享的成功率和可靠性这一技术问题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通过消息确认机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为如何避免消息的接收对象与消息的不对应问题,均未涉及提高消息推送效率的问题。2.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消息确认机制是逐组发送、逐组确认的,而对比文件1是逐条发送、逐条确认,无法提供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每一条待发送消息均具有相应的接收对象,而连续发送的多条信息的接受对象并不一定是同一接收对象,因此无法根据连续编号的习惯,只记录和核实最后一条的标识。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5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于申请日2017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753761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消息的推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消息的处理方法、服务器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0003、0021和0030-0059段;附图2):如图2所示,203、服务器接收第一用户设备发送的消息和与所述消息对应的第二用户设备的标识信息,所述用户设备可以为手机、计算机等,消息可以为文本信息、音频信息、视频信息等;204、服务器为所述消息配置一个标识信息,并且建立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第二用户设备的标识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其中,消息的标识信息具体可以为消息ID;205、服务器缓存所述消息、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和所述对应关系;对于本发明实施例,通过为每一个待发送消息配置一个标识信息,建立该消息的标识信息与接收该消息的用户设备的标识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且缓存所述消息、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和所述对应关系;206、服务器向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所述消息和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207、服务器检测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是否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208a、若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未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所述服务器向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再次发送所述消息;与步骤208a并列的步骤208b、若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所述服务器删除所述消息和所述消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服务器向第二用户设备发送所述消息和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的过程相当于发送方发送一组消息体至接收方的过程,其中,服务器缓存所述消息和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相当于记录消息体的标识;而服务器检测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是否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是否重传消息的步骤,隐含公开了发送方接收到接收方返回的回执消息并将返回的回执消息中的标识与所记录的标识进行比较,其中,第二用户设备返回的携带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的消息即回执消息,其包括第二用户设备这一接收方接收到的消息体的标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发送的一组消息体包括多条消息体,发送方记录且接收方返回的均为最后一条消息体的标识;而对比文件1中发送方记录每条消息的标识,且检测是否接收到接收方返回的消息的标识。(2)权利要求1中发送方向接收方请求回执消息;而对比文件1中是接收方主动返回。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消息确认机制的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已经公开了发送方记录其发送的每条消息的标识信息,且检测在预设时间内是否接收到接收方返回的该条消息的标识信息,以确定该消息发送是否成功,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消息传输过程中引入消息确认机制以提高消息传输的成功率和可靠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记录并核实每条消息标识的消息确认机制,会占用更多的处理时间和更大的存储空间,而连续发送的多条消息,其标识信息一般具有连续的编号,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提高该消息确认机制的效率,将多条消息合并为一组消息体打包发送,并且根据连续编号的习惯,只记录和核实最后一条消息的标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主动反馈回执消息或被动反馈回执消息,都属于本领域接收方反馈信息的惯用手段,因此,无论是接收方主动返回回执消息还是应发送方的请求而被动地返回回执消息,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简单设计方案选择。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3段,附图2):步骤201之前还可以包括:服务器为同一用户账号对应的各个用户设备分别配置一个标识信息,所述服务器建立所述各个用户设备的标识信息与所述用户账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且保存所述对应关系,其中,用户账号可以为用户的登录信息,可以包括用户名和密码。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作为发送方的用户设备与用户账号之间存在对应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就可以实现发送方基于该预先注册的推送账号发送一组消息体至接收方的技术内容。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0-0059段;附图2):如图2所示,205、服务器为每一个待发送消息配置一个标识信息,并且缓存所述消息、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相当于在本地保存该条信息体);206、服务器向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所述消息和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207、服务器检测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是否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208a、若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未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所述服务器向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再次发送所述消息(隐含公开了比较本地保存的标识信息与接收方返回的标识信息是否一致,比较结果不同时,重新发送该消息体);与步骤208a并列的步骤208b、若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所述服务器删除所述消息和所述消息对应的标识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通过比较回执消息携带的标识信息以决定是否重发消息的方法,可以多次反复使用,即多次重发消息以提高消息被成功接收的几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但是重发次数过多也会影响传输效率,造成资源浪费,为解决该问题,对重发消息设置阈值,当重发的次数低于阈值时,继续重发该消息,当重发的次数高于阈值时,则判断消息推送失败、提示消息发送错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6,在通信传输领域,当两个设备之间互传信息时,首先判断对方的登录状态,即在线状态或者离线状态,当对方处于在线状态时,直接将信息发送至对方,当对方处于离线状态时,则将消息进行存储以待合适的时机将信息发送给对方,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为了保证信息的安全可靠传输,对待传信息进行加密操作,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消息推送的客户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消息的处理方法、服务器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0003、0021和0030-0059段;附图2):如图2所示,203、服务器接收第一用户设备发送的消息和与所述消息对应的第二用户设备的标识信息,所述用户设备可以为手机、计算机等,消息可以为文本信息、音频信息、视频信息等;204、服务器为所述消息配置一个标识信息,并且建立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第二用户设备的标识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其中,消息的标识信息具体可以为消息ID;205、服务器缓存所述消息、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和所述对应关系;对于本发明实施例,通过为每一个待发送消息配置一个标识信息,建立该消息的标识信息与接收该消息的用户设备的标识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且缓存所述消息、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和所述对应关系;206、服务器向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所述消息和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207、服务器检测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是否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208a、若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未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所述服务器向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再次发送所述消息;与步骤208a并列的步骤208b、若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所述服务器删除所述消息和所述消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服务器向第二用户设备发送所述消息和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的过程相当于发送方发送一组消息体至接收方的过程,其中,服务器缓存所述消息和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相当于记录消息体的标识;而服务器检测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是否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是否重传消息的步骤,隐含公开了发送方接收到接收方返回的回执消息并将返回的回执消息中的标识与所记录的标识进行比较,其中,第二用户设备返回的携带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的消息即回执消息,其包括第二用户设备这一接收方接收到的消息体的标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7中发送的一组消息体包括多条消息体,发送方记录且接收方返回的均为最后一条消息体的标识;而对比文件1中发送方记录每条消息的标识,且检测是否接收到接收方返回的消息的标识。(2)权利要求7发送方向接收方请求回执消息;而对比文件1中是接收方主动返回。(3)权利要求7中由客户端向服务端发送消息,该客户端包括由消息体发送单元、回执消息请求单元和比较单元组成的装置结构,而对比文件1中由服务器向用户设备发送消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消息确认机制的效率,以及如何设置装置的功能模块架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已经公开了发送方记录其发送的每条消息的标识信息,且检测在预设时间内是否接收到接收方返回的该条消息的标识信息,以确定该消息发送是否成功,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消息传输过程中引入消息确认机制以提高消息传输的成功率和可靠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记录并核实每条消息标识的消息确认机制,会占用更多的处理时间和更大的存储空间,而连续发送的多条消息,其标识信息一般具有连续的编号,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提高该消息确认机制的效率,将多条消息合并为一组消息体打包发送,并且根据连续编号的习惯,只记录和核实最后一条消息的标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主动反馈回执消息或被动反馈回执消息,都属于本领域接收方反馈信息的惯用手段,因此,无论是接收方主动返回回执消息还是应发送方的请求而被动地返回回执消息,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简单设计方案选择;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消息能够在客户端和服务端双向传输,根据消息传输的方向不同,发送方和接收方就相应的不同,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在通信领域,采用相应的功能模块来完成已知的方法或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方法步骤已知的情况下,选取相应的功能模块,如:消息体发送单元、回执消息请求单元等,以组成功能模块架构完成已知的方法,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的简单设计方案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8-9是与方法权利要求2-3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采用相应的功能模块,如:消息体发送单元、存储单元等,来完成已知的方法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除了上述采用功能结构来限定客户端的附加技术特征外,从属权利要求8-9中的其它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请参考上文对从属权利要求2-3的评述。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消息推送的服务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消息的处理方法、服务器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0003、0021和0030-0059段;附图2):如图2所示,203、服务器接收第一用户设备发送的消息和与所述消息对应的第二用户设备的标识信息,所述用户设备可以为手机、计算机等,消息可以为文本信息、音频信息、视频信息等;204、服务器为所述消息配置一个标识信息,并且建立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第二用户设备的标识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其中,消息的标识信息具体可以为消息ID;205、服务器缓存所述消息、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和所述对应关系;对于本发明实施例,通过为每一个待发送消息配置一个标识信息,建立该消息的标识信息与接收该消息的用户设备的标识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且缓存所述消息、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和所述对应关系;206、服务器向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所述消息和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207、服务器检测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是否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208a、若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未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所述服务器向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再次发送所述消息;与步骤208a并列的步骤208b、若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所述服务器删除所述消息和所述消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第二用户设备能够向服务器反馈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隐含公开了其作为接收方记录了所接收的消息体的标识信息,其中,第二用户设备返回的携带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的消息即回执消息,其包括第二用户设备接收到的消息体的标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0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0中发送的一组消息体包括多条消息体,接收方记录且返回的均为最后一条消息体的标识;而对比文件1中接收方记录并返回每条消息的标识。(2)权利要求10中发送方向接收方请求回执消息;而对比文件1中是接收方主动返回。(3)本申请由客户端向服务端发送消息,该服务端包括由消息体接收单元和回执消息发送单元组成的装置结构,而对比文件1中由服务器向用户设备发送消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消息确认机制的效率,以及如何设置装置的功能模块架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已经公开了发送方记录其发送的每条消息的标识信息,且检测在预设时间内是否接收到接收方返回的该条消息的标识信息,以确定该消息发送是否成功,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消息传输过程中引入消息确认机制以提高消息传输的成功率和可靠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记录并核实每条消息标识的消息确认机制,会占用更多的处理时间和更大的存储空间,而连续发送的多条消息,其标识信息一般具有连续的编号,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提高该消息确认机制的效率,将多条消息合并为一组消息体打包发送,并且根据连续编号的习惯,只记录和核实最后一条消息的标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主动反馈回执消息或被动反馈回执消息,都属于本领域接收方反馈信息的惯用手段,因此,无论是接收方主动返回回执消息还是应发送方的请求而被动地返回回执消息,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简单设计方案选择;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消息能够在客户端和服务端双向传输,根据消息传输的方向不同,发送方和接收方就相应的不同,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在通信领域,采用相应的功能模块来完成已知的方法或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方法步骤已知的情况下,选取相应的功能模块,如:消息体接收单元和回执消息发送单元,以组成功能模块架构完成已知的方法,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的简单设计方案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消息推送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7-9中任一项所述的客户端和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服务端。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1-13)一种消息的处理系统,其包括执行相应功能的服务器(相当于服务端)和第一用户设备、第二用户设备(相当于客户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10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消息推送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消息的处理方法、服务器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0003、0021和0030-0059段;附图2):如图2所示,203、服务器(相当于服务端)接收第一用户设备(相当于客户端)发送的消息和与所述消息对应的第二用户设备的标识信息,所述用户设备可以为手机、计算机等,消息可以为文本信息、音频信息、视频信息等;204、服务器为所述消息配置一个标识信息,并且建立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第二用户设备的标识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其中,消息的标识信息具体可以为消息ID;205、服务器缓存所述消息、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和所述对应关系;对于本发明实施例,通过为每一个待发送消息配置一个标识信息,建立该消息的标识信息与接收该消息的用户设备的标识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且缓存所述消息、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和所述对应关系;206、服务器向所述第二用户设备(相当于接收端)发送所述消息和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207、服务器检测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是否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208a、若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未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所述服务器向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再次发送所述消息;与步骤208a并列的步骤208b、若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所述服务器删除所述消息和所述消息对应的标识信息。
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服务器向第二用户设备发送所述消息和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的过程相当于发送方发送一组消息体至接收方的过程,其中,服务器缓存所述消息和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相当于记录消息体的标识;而服务器检测在所述预设时间内是否接收到所述第二用户设备发送的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是否重传消息的步骤,隐含公开了发送方接收到接收方返回的回执消息并将返回的回执消息中的标识与所记录的标识进行比较,其中,第二用户设备返回的携带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的消息即回执消息,其包括第二用户设备这一接收方接收到的消息体的标识。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2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2中发送的一组消息体包括多条消息体,发送方记录且接收方返回的均为最后一条消息体的标识;而对比文件1中发送方记录每条消息的标识,且检测是否接收到接收方返回的消息的标识。(2)权利要求12中发送方向接收方请求回执消息;而对比文件1中是接收方主动返回。(3)该服务端包括由消息体发送单元、回执消息请求单元和比较单元组成的装置结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消息确认机制的效率,以及如何设置装置的功能模块架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已经公开了发送方记录其发送的每条消息的标识信息,且检测在预设时间内是否接收到接收方返回的该条消息的标识信息,以确定该消息发送是否成功,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消息传输过程中引入消息确认机制以提高消息传输的成功率和可靠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记录并核实每条消息标识的消息确认机制,会占用更多的处理时间和更大的存储空间,而连续发送的多条消息,其标识信息一般具有连续的编号,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提高该消息确认机制的效率,将多条消息合并为一组消息体打包发送,并且根据连续编号的习惯,只记录和核实最后一条消息的标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主动反馈回执消息或被动反馈回执消息,都属于本领域接收方反馈信息的惯用手段,因此,无论是接收方主动返回回执消息还是应发送方的请求而被动地返回回执消息,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简单设计方案选择;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在通信领域,采用相应的功能模块来完成已知的方法或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方法步骤已知的情况下,选取相应的功能模块,如:消息体发送单元、回执消息请求单元等,以组成功能模块架构完成已知的方法,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的简单设计方案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0-0049段,附图2):201、服务器接收所述第一用户设备发送的消息发送请求;202、服务器向所述第一用户设备发送所述标识信息列表;进一步地,以使得所述第一用户设备显示所述标识信息列表,并从所述标识信息列表中获取所述第二用户设备的标识信息,其中,标识信息列表中包含有与所述第一用户设备用户账号相同的各个用户设备的ID,第一用户设备可以从各个用户设备的ID中,选择用户指示的ID,作为接收所述消息的用户设备。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用户设备根据标识信息列表选择第二用户设备作为消息的接收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就可以实现对从客户端接收到的消息体以与客户端的序列化方式对应的方式进行解析以确定所述接收端的技术内容;此外,采用相应的功能模块,如:解析单元,来完成已知的方法或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4,在通信传输领域,当两个设备之间互传信息时,首先判断对方的登录状态,即在线状态或者离线状态,当对方处于在线状态时,直接将信息发送至对方,当对方处于离线状态时,则将消息进行存储以待合适的时机将信息发送给对方,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采用相应的功能模块,如:判断单元和存储单元,来完成已知的方法或功能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消息推送系统,包括接收端、如权利要求7-9中任一项所述的客户端和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服务端。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1-13)一种消息的处理系统,其包括执行相应功能的服务器(相当于服务端)和第一用户设备(相当于客户端)、第二用户设备(相当于接收端);服务器将从第一用户设备接收的消息,发送给第二用户设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10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回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 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的记载:“目前对于消息在网络中断或者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造成的丢失消息还没有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因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于如何提高消息推送的可靠性;而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的记载可知,当“无法建立无线网络连接”或“由于无线网络信号较弱,造成消息在传输的过程中丢失”,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高不同设备之间进行消息共享的成功率和可靠性;由此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基本一致,都是为了提高消息发送的可靠性,且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也采用了与本申请相似的发明构思,即“在消息传输过程中引入消息确认机制,可以提高不同设备之间进行消息共享的成功率和可靠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1段);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到的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如何避免消息的接收对象与消息的不对应问题”,这是对比文件1在解决消息共享的成功率和可靠性的这一技术问题的基础上,也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其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45段的记载:“通过本发明实施例,可以避免消息推送过程中由于网络中断或者一些特殊情况造成的消息丢失”,可以进一步证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在于如何提高消息推送的可靠性,而非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提高消息推送效率”,且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可知,当发送方依次发送多条消息时,会逐条检测接收方是否返回了相应的消息标识,当没有接收到接收方返回的某一条消息的标识时,会重新发送该消息,因此其客观上解决了防止部分推送的消息部分容易丢失的问题;相反,依照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发送方发送了多条消息,且接收到接收方返回的最后一条消息的标识时,发送方会认为这些消息均已发送成功,如果除最后一条消息之外其它消息部分丢失,发送方是无从判断的,这种情形下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却无法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防止推送的消息“由于网络中断或者一些特殊情况造成的消息丢失”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的方案在此情形下却仍然能够解决上述问题。
2.本申请为解决提高消息推送可靠性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发明构思是将接收到的最后一条消息标识与记录的最后一条消息标识进行比较;而对比文件1为解决提高不同设备之间进行消息共享的成功率和可靠性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发明构思是通过检测是否接收到接收方返回的消息标识,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实质上是相似的,均在消息传输过程中引入消息确认机制以提高消息推送的可靠性,即对比文件1能够提供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是逐组发送、逐组确认,而对比文件1是逐条发送、逐条确认,而无论是逐组发送,还是逐条发送,本领域中连续发送的多条消息,其标识信息一般具有连续的编号,比如:第一条消息的标识是01,第二条消息的标识是02...,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只需要确认接收到的标识是否按照顺序接收即可确定消息接收的完整性,对比文件1公开的逐条发送、逐条确认的方案,客观上也能解决消息的完整性验证这一技术问题;此外,针对复审请求人指出对比文件1中“每一条待发送消息均具有相应的接收对象”,因此无法根据连续编号的习惯只记录和核实最后一条的标识,根据对比文件1图2公开的内容“203、服务器接收第一用户设备发送的消息和与所述消息对应的第二用户设备的标识信息;204、服务器为所述消息配置一个标识信息,并且建立所述消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第二用户设备的标识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可知,该消息的标识是由服务器设定的,且设定之初即是与第二用户设备(接收对象)对应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利用服务器为发送到第二用户设备的消息设置标识(比如编号)时,不会将发往不同接收对象的消息进行混合编号,因为该标识在设置的时候就已与第二用户设备相绑定。因此上述复审请求人争辩的理由并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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