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服务推荐方法及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服务推荐方法及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96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59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44448.5
申请日:2014-07-18
复审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伟
合议组组长:潘莉
参审员:王喆
国际分类号:G06F17/30,G06F17/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该区别技术特征涉及本申请的发明点且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44448.5,名称为“一种服务推荐方法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6、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4年07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78段、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服务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终端内的短消息;
将所述短消息进行语言解析,获得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
根据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利用机器学习法对所述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进行训练,获取意图模型;
当所述短消息对应至少两个潜在意图时,根据所述意图模型,获取所述至少两个潜在意图中每个潜在意图对应的概率;
根据所述至少两个潜在意图中每个潜在意图对应的概率,筛选预设数量的潜在意图;
根据用户的预设数量的潜在意图,获取与所述用户的预设数量的潜在意图对应的服务;
获取与所述对应的服务所需的参数;
根据所述所需的参数获取短消息的上下文情景,所述短消息的上下文情景是短消息中的关键词语;
将所述短消息中的关键词语做特殊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短消息进行语言解析,获得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包括:
将所述短消息进行词法解析,获取所述短消息中词语的概念、属性以及所述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
根据所述词语的概念或属性确定所述词语对应的命名实体;
根据所述命名实体以及所述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命名实体以及所述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之前,还包括:
确定所述词语的词性,根据所述词语的词性识别所述短消息的句法结构;
所述根据所述命名实体以及所述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包括:
根据所述命名实体、所述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所述短消息的句法结构,确定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用户的潜在意图,获取与所述用户的潜在意图对应的服务,具体包括:
确定获取与所述用户的潜在意图对应的服务所需的参数,根据所需的参数获取所述短消息的上下文情景;
根据所述上下文情景生成与所述潜在意图对应的推荐说明。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与所述用户的潜在意图对应的服务之后,还包括:
当所述服务的数量为至少两条时,按照预设服务类型将所述服务进行合并,获得第一服务集合;
从所述第一服务集合中获取预设数量的服务,并将所述预设数量的服务按照与所述短消息的贴合度排序后显示在界面上以供用户选择。
6.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消息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终端内的短消息;
意图识别单元,用于将所述短消息进行语言解析,获得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
模型训练单元,根据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利用机器学习法对所述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进行训练,获取所述意图模型;
概率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服务获取单元获取的短消息对应至少两个潜在意图时,根据意图模型,获取所述至少两个潜在意图中每个潜在意图对应的概率;
意图过滤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两个潜在意图中每个潜在意图对应的概率,筛选预设数量的潜在意图;
服务获取单元,用于根据用户的预设数量的潜在意图,获取与所述用户的预设数量的潜在意图对应的服务;获取与所述对应的服务所需的参数;根据所述所需的参数获取短消息的上下文情景,所述短消息的上下文情景是短消息中的关键词语;将所述短消息中的关键词语做特殊显示。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意图识别单元包括:
词法解析子单元,用于将所述短消息进行词法解析,获取所述短消息中词语的概念、属性以及所述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一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词语的概念或属性确定所述词语对应的命名实体;
第二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命名实体以及所述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意图识别单元还包括:
句法识别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词语的词性,根据所述词语的词性识别所述短消息的句法结构;
所述第二确定子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命名实体、所述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所述短消息的句法结构,确定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
9. 根据权利要求6至8任一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获取单元包括:
情景获取子单元,用于确定获取与所述用户的潜在意图对应的服务所需的参数,根据所需的参数获取所述短消息的上下文情景;
说明生成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上下文情景生成与所述潜在意图对应的推荐说明。
10. 根据权利要求6至9任意一项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服务合并单元,用于当所述服务获取单元获取的服务的数量为至少两条时,按照预设服务类型将所述服务进行合并,获得第一服务集合;
服务显示单元,用于从所述第一服务集合中获取预设数量的服务,并将所述预设数量的服务按照与所述短消息的贴合度排序后显示在界面上以供用户选择。”
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664839 A,公开日为2005年09月07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的潜在意图至少有两个,筛选的潜在意图是预设数量的,将所述短消息中的关键词语做特殊显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3之一,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4之一,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其因此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者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9-10为权利要求1、4-5的方法所对应的终端,与方法的各步骤一一对应,基于与上述对权利要求1、4-5的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9-10也不具备创造性;(4)在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3之一,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4之一,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为权利要求2-3的方法所对应的终端,与方法的各步骤一一对应,基于与上述对权利要求2-3的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14项的全文替换页。主要修改包括:在驳回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利用机器学习法对所述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进行训练,获取意图模型;当所述短消息对应至少两个潜在意图时,根据所述意图模型,获取所述至少两个潜在意图中每个潜在意图对应的概率;根据所述至少两个潜在意图中每个潜在意图对应的概率,筛选预设数量的潜在意图;根据用户的预设数量的潜在意图,获取与所述用户的预设数量的潜在意图对应的服务;获取与所述对应的服务所需的参数;根据所述所需的参数获取短消息的上下文情景,所述短消息的上下文情景是短消息中的关键词语;将所述短消息中的关键词语做特殊显示”修改为“其中,将所述短消息进行语言解析可获取所述短消息中的一个或多个词语;当所述短消息对应至少两个用户的潜在意图时,根据意图模型获取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所述意图模型基于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训练得到,所述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为用户历史上针对所述一个或多个词语的操作数据;根据所述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获取与所述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对应的服务”;增加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4和5,其分别对应于原始权利要求4和5,并对权利要求4进行了文字表述上的适应性调整;对独立权利要求8(对应驳回时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6)的修改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增加了独立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11和12,其分别对应于原始权利要求11和12,并对权利要求11进行了文字表述上的适应性调整;以及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当所述短消息对应至少两个用户的潜在意图时,根据意图模型获取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所述意图模型基于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训练得到,所述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为用户历史上针对所述一个或多个词语的操作数据;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
(1)功能不同:区别技术特征A是通过技术手段(意图模型)从多个潜在意图中确定更接近用户的真实需求的意图,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确定接收到的文本等数据(例如邮件)的意向,实际功能上存在明显区别;
(2)数据不同:1)输入数据不同:对比文件1中用于确定意向的数据为电子邮件、消息、文档、音频、图形等数据(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短消息”),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终端内的短消息;将所述短消息进行语言解析,获得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并没有公开进一步的处理过程,而区别技术特征A的“意图模型”的输入数据是前面步骤获得的“潜在意图”和前面步骤从短消息中解析出的词语;2)训练数据不同:对比文件1是基于“电子邮件、消息、文档、音频、图形等数据”本身对分类器进行训练,而区别技术特征A的意图模型是针对短消息中出现的一个或多个词语的历史操作数据训练得到的,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很难得出利用“用户针对短消息中出现的词语的操作数据”;
(3)技术效果不同:对比文件1根据接收到的文本确定意向,实质上未考虑用户对特定词语的操作数据,是将“文本本身可能的意向”作为用户意向,而本申请除了考虑“文本本身的意向”,还进一步考虑了用户的意向(即历史操作数据反映出的意向),结合两者确定出用户的潜在意图,能够更精准地确定用户的潜在意图,推荐更符合用户真实需求的服务,提高个性化服务;对比文件1无法达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针对不同用户,消除短消息中出现词语的歧义,精准确定用户潜在意图以推荐个性化服务;且区别技术特征A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服务推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终端内的短消息;
将所述短消息进行语言解析,获得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其中,将所述短消息进行语言解析可获取所述短消息中的一个或多个词语;
当所述短消息对应至少两个用户的潜在意图时,根据意图模型获取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所述意图模型基于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训练得到,所述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为用户历史上针对所述一个或多个词语的操作数据;根据所述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获取与所述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对应的服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短消息进行语言解析,获得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包括:
将所述短消息进行词法解析,获取所述短消息中词语的概念、属性以及所述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
根据所述词语的概念或属性确定所述词语对应的命名实体;
根据所述命名实体以及所述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命名实体以及所述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之前,还包括:
确定所述词语的词性,根据所述词语的词性识别所述短消息的句法结构;
所述根据所述命名实体以及所述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包括:
根据所述命名实体、所述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所述短消息的句法结构,确定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意图模型获取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包括:
根据所述意图模型,获取所述至少两个用户的潜在意图中每个潜在意图对应的概率;
根据所述至少两个用户的潜在意图中每个潜在意图对应的概率,筛选所述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预设的意图模型,获取所述至少两个潜在意图中每个潜在意图对应的概率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利用机器学习法对所述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进行训练,获取所述意图模型。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用户的潜在意图,获取与所述用户的潜在意图对应的服务,具体包括:
确定获取与所述用户的潜在意图对应的服务所需的参数,根据所需的参数获取所述短消息的上下文情景;
根据所述上下文情景生成与所述潜在意图对应的推荐说明。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与所述用户的潜在意图对应的服务之后,还包括:
当所述服务的数量为至少两条时,按照预设服务类型将所述服务进行合并,获得第一服务集合;
从所述第一服务集合中获取预设数量的服务,并将所述预设数量的服务按照与所述短消息的贴合度排序后显示在界面上以供用户选择。
8.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消息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终端内的短消息;
意图识别单元,用于将所述短消息进行语言解析,获得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其中,所述意图识别单元将所述短消息进行语言解析可获取所述短消息中的一个或多个词语;
当所述短消息对应至少两个用户的潜在意图时,根据意图模型获取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所述意图模型基于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训练得到,所述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为用户历史上针对所述一个或多个词语的操作数据;
服务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获取与所述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对应的服务。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意图识别单元包括:
词法解析子单元,用于将所述短消息进行词法解析,获取所述短消息中词语的概念、属性以及所述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一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词语的概念或属性确定所述词语对应的命名实体;
第二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命名实体以及所述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意图识别单元还包括:
句法识别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词语的词性,根据所述词语的词性识别所述短消息的句法结构;
所述第二确定子单元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命名实体、所述词语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所述短消息的句法结构,确定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
11. 根据权利要求8至10任意一项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概率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意图模型,获取所述至少两个用户的潜在意图中每个潜在意图对应的概率;
意图过滤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两个用户的潜在意图中每个潜在意图对应的概率,筛选所述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模型训练单元,根据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利用机器学习法对所述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进行训练,获取所述意图模型;
所述概率获取单元,具体用于当所述服务获取单元获取的短消息对应至少两个潜在意图时,根据所述模型训练单元训练的意图模型,获取所述至少两个潜在意图中每个潜在意图对应的概率。
13. 根据权利要求8至12任一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获取单元包括:
情景获取子单元,用于确定获取与所述用户的潜在意图对应的服务所需的参数,根据所需的参数获取所述短消息的上下文情景;
说明生成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上下文情景生成与所述潜在意图对应的推荐说明。
14. 根据权利要求8至13任意一项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服务合并单元,用于当所述服务获取单元获取的服务的数量为至少两条时,按照预设服务类型将所述服务进行合并,获得第一服务集合;
服务显示单元,用于从所述第一服务集合中获取预设数量的服务,并将所述预设数量的服务按照与所述短消息的贴合度排序后显示在界面上以供用户选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基于获取的数据,通过机器学习等分类器模型来进行训练和分类,得到意向和意向对应的概率,根据预设的阈值与意向对应概率的比较,来判断是否需要响应所述意向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对于分类器训练所使用的数据,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数据存储630可存储来自接收组件610和/或提取组件620的信息,以及规则、表格、索引、算法、历史数据、模式等等”(参见说明书第8页),明确记载了历史数据。其次,在本领域中,机器学习等分类器,所需要输入的训练数据,常规来说就是基于样本数据来进行训练和迭代,直至其精度达到标准或是迭代次数达到阈值,则完成分类器的构建。而样本包括正负样本,通常是基于已有的历史数据来进行采集获得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14项的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78段、说明书附图图1-5;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该区别技术特征涉及本申请的发明点且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664839 A,公开日为2005年09月07日。
2.1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服务推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确定数据意向并基于该意向响应数据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至第16页第2段,图1-14):本发明涉及计算机系统,尤其涉及接收一个或多个数据集、分析该数据以确定对应的意向、并基于该意向执行行动的系统和方法(说明书第1页第2段),该系统100包括数据管理器110和接口组件120(图1),数据管理器110通过接口组件120接收数据之后,可采用各种技术来确定数据的相关意向;数据管理器110包括意向确定组件210、存储组件220、决策制定组件230和行动引擎240(说明书第6页第3段至第8页第2段,图2-3);意向确定组件210包括分析器310、语法剖析器320、提取器330和分类器340,发送到数据管理器110的诸如电子邮件、消息、文档、音频、图形等的数据可由分析器310和/或存储组件220接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获取终端内的短消息);分析器310可细察和归类数据(如,语法剖析成相应的贮存结构 (bin));语法剖析器320可细察归类的数据并将数据分割成逻辑结构,如串、单词、 句子、段落……(相当于本申请的将所述短消息进行语言解析,其中,将所述短消息进行语言解析可获取所述短消息中的一个或多个词语);对于相应的结构,提取器330可提取特征;特征可被传送到分类器340(相当于本申请的意图模型),它可确定意向(相当于本申请的获得所述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这类意向可以是做某些事情(如,执行某些行动)或不做事情(如,与无关紧要的信息相关联的数据)的意向,并可作为例如二进制指示符(如,“是”或“否”,“1”或“0”)、滑动标尺、百分比、置信度等级和/或概率来提供,分类器可以是任一分类器,如支持矢量机、贝叶斯规则、经验工程师分类器……,训练集可被手动和/或自动生成,并在训练时间用于训练分类器;意向确定组件210可采用各种技术来确定数据的相关意向,例如,意向确定组件210可基于元数据、数据内的位置、内容、上下文、关键词、历史(即历史数据)、启发、推论、规则、分界等对数据进行归类,意向确定组件210可细察所归类的数据以确定数据意向(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数据存储630可储存来自接收组件610和/或提取组件620 的信息,以及规则、表格、索引、算法、历史数据、模式等等,以便于依照本发明确定、推断和/或预测意向(说明书第8页第3段,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意图模型基于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训练得到);意向可被提供给决策组件230,它可将意向与阈值相比较;如果在评估意向之后确定不需要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则数据可被丢弃或转发到其目的地,如果确定需要响应,则数据、意向和/或任何相关联的信息可被传送到行动引擎240,在那里它可被重新表达;例如,数据可被进一步处理、转换成逻辑表示、并用于生成描述,这类重新表达的数据可以是单词、段落、片断句子等的形式,并用于自动响应或通过可视和/或可听通知来通知用户(相当于根据用户的潜在意图,获取与用户的潜在意图对应的服务)。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当所述短消息对应至少两个用户的潜在意图时,根据意图模型获取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所述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为用户历史上针对所述一个或多个词语的操作数据;根据所述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获取与所述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对应的服务。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不同用户,如何准确识别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从而提供精准符合用户需求的服务。
可见,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一种确定数据意向并基于该意向响应数据的系统和方法,但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并不相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相关记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6段):“移动终端上的短消息由于字数限制,一个消息不能包含太多内容。但是短消息中很多内容背后都包含潜在的用户需求。例如短消息中出现的商户名称背后可能涉及潜在的产品推荐服务,打折信息推送服务……等等。如果能在有限的字数中识别出用户的潜在需求,并且针对性地推荐服务和广告,将提高移动终端的易用性,提高用户粘性,并且增加服务和广告推送的针对性和准确性,降低用户对服务和广告的反感”、“现有技术提供了一种基于短消息中的关键词推荐服务的方法……不同的短消息可能包含相同的关键词,但是不同的短消息所对应的用户的意图可能完全不同,因此仅根据关键词数据库识别短消息中的关键词,向用户推荐关键词对应的广告或上下文服务,容易造成推荐的服务与用户的意图不匹配,推荐的服务不符合用户的真实需求”可知,为了解决上述推荐服务不符合用户需求的技术问题,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服务推荐方法及终端,能够准确识别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使得获取的服务符合用户的需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7段);而根据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的相关记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至第2页第1段):“许多用户现在面对着电子邮件和/或其它信息泛滥……由于如此大量的电子邮件和其它电子信息,因此变得很难在实际上不花费相当多的时间来对重要性作出个人决策的情况下依照什么重要而什么不重要来管理信息。作为这些决策的一个示例,用户可能必须判断是否应当立即响应消息、忽略消息以在稍后阅读、或由于不重要(如,垃圾邮件)简单地删除消息”、“因此,对于接收到的大量信息,需要一种系统和方法以便于对电子信息进行有效的处理,同时减轻与其相关联的手动干预的成本”可知,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大量电子信息(例如邮件)进行有效的处理,而减轻手动干预的成本。
正因为如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不包括、也不需包括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记载的方案那样,需要当短消息对应至少两个用户的潜在意图时,根据意图模型获取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且该意图模型是根据用户对从短消息中分析出的一个或多个词语的历史操作数据训练得到的,从而最终可以根据所述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获取与所述预设数量的用户的潜在意图对应的服务;而仅仅只需要在通过分析数据(例如邮件)确定数据的相关意向后,对意向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需要响应,在需要响应的时候对数据进行重新表达并提供给用户处理,在不需要响应的时候则数据可被丢弃或转发到其目的地,上述意向可以是做某些事情(如,执行某些行动)或不做事情(如,与无关紧要的信息相关联的数据)的意向,对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提供的邮件的例子而言,上述意向实际也就是为了对大量邮件进行快速有效处理而对其进行分析,将需要处理(即响应)的邮件提炼改写(即重新表达)后提供给用户处理(可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3段至第11页第1段和图9-12中给出的例子),将不需要处理的邮件丢弃或转发,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将不会有动机采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对其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由上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技术方案均不相同,二者之间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的动机,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上正是本申请的发明点所在,即:基于用户对短消息中的词语的历史操作数据训练得到的意图模型获取用户的潜在意图、基于该潜在意图精准提供针对特定用户的个性化推荐服务;并且当前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准确识别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使得获取的服务符合用户需求”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独立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2-7、9-1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7、9-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相关评述
驳回决定中针对复审请求人关于技术特征“获取与所述对应的服务所需的参数;根据所述所需的参数获取短消息的上下文情景,所述短消息的上下文情景是短消息中的关键词语;将所述短消息中的关键词语做特殊显示”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意见进行了答复,该技术特征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已经被删除;
对于前置意见,合议组认为:参见上文第2.1节中的具体评述,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意图模型基于用户的历史操作数据训练得到”、即公开了“历史数据”,但并未公开“历史操作数据为用户历史上针对所述一个或多个词语的操作数据”,即未公开意图模型是基于用户对接收到的短消息中解析出的一个或多个词语的历史操作数据训练得到的,而如前所述,根据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提供的技术方案,其并不存在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提供的技术手段进行改进的动机,因为其实际上不需要为用户提供面向不同用户的个性化的推荐服务,而只需对接收的数据(如邮件)是否需要处理(即响应)进行判断,因此不需要如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那样识别数据中的词语的真正含义如何并消除歧义,该歧义针对不同用户而不同,例如本申请说明书第81段中提供的例子:当终端内的短消息是“今天买了个苹果”时,对于不同用户,“苹果”的含义可能是指“水果”、也可能是指“电子产品”;并且当前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其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准确识别短消息对应的用户的潜在意图,使得获取的服务符合用户需求”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于上述意见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做进一步审查。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4年07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78段、说明书附图图1-5;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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