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82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19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44329.0
申请日:2015-11-2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黎敏
合议组组长:张惠军
参审员:张亚玲
国际分类号:G01C22/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44329.0,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4651446A,公开日期为1987年03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3143115A,公开日期为2013年06月12日;
对比文件3:CN102781319B,公告日期为2015年06月0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获得用于判断用户的身体部位是否弯折的参数;
基于所述参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在所述参数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时,更新所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
其中,所述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左鞋的第二位置处,所述第二位置为所述左脚置于所述左鞋后行走时所述左鞋弯折的位置;第二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右鞋的第三位置处,所述第三位置为所述右脚置于所述右鞋后行走时所述右鞋弯折的位置;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与第一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一电压值;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与第二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二电压值,所述参数为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时,所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具体为:
判断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是否均产生非线性变化,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判断所述身体部分是否弯折,其中,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
2.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存储单元,用于存储至少一个程序模块;
至少一个处理器,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通过获得并运行所述至少一个程序模块,用于获得用于判断用户的身体部位是否弯折的参数;基于所述参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在所述参数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时,更新所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
其中,所述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左鞋的第二位置处,所述第二位置为所述左脚置于所述左鞋后行走时所述左鞋弯折的位置;第二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右鞋的第三位置处,所述第三位置为 所述右脚置于所述右鞋后行走时所述右鞋弯折的位置;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与第一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一电压值;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与第二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二电压值,所述参数为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时,所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具体为:
判断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是否均产生非线性变化,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判断所述身体部分是否弯折,其中,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
3.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本体;
固定体,与所述本体连接,用于维持所述电子设备与用户的身体部位的相对位置关系;
传感装置,设置在所述本体上和/或所述固定体上,用于采集用于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的参数;
通信模块,设置在所述本体上和/或所述固定体上,用于发送所述参数至第二电子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基于所述参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在所述参数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时,更新所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
其中,所述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左鞋的第二位置处,所述第二位置为所述左脚置于所述左鞋后行走时所述左鞋弯折的位置;第二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右鞋的第三位置处,所述第三位置为所述右脚置于所述右鞋后行走时所述右鞋弯折的位置;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与第一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一电压值;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与第二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二电压值,所述参数 为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时,所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具体为:
判断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是否均产生非线性变化,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判断所述身体部分是否弯折,其中,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处理装置,设置在所述本体上和/或所述固定体上,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参数时,基于所述参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在所述参数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时,更新所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
5. 如权利要求3-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具体为一智能鞋,所述本体为所述智能鞋的鞋底,所述固定体为包裹于所述鞋底外周的鞋面,所述鞋底和鞋面共同构成一脚部容置空间;所述传感装置设置在所述鞋底上或所述鞋面上。
6. 如权利要求3-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具体为环形穿戴式电子设备,所述固定体至少具有固定状态,在所述固定部分处于所述固定状态时,所述本体与所述固定体形成一环形空间,所述用户的身体部位可穿设于所述环形空间,且所述环形穿戴式电子设备可通过所述固定体固定在所述用户的身体部位处。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身体部位具体为脚,且所述压电传感器放置于所述智能鞋的鞋底或所述鞋面的第一位置处,所述第一位置为所述脚置于所述智能鞋后行走时所述智能鞋弯折的位置,所述压电传感器与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电压值,所述参数为所述电压值。
8.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可附着于用户的可穿戴式物件上或用户的至少一身体部位上,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本体,
传感装置,设置在所述本体上,在所述电子设备附着于所述用户的第一身体部位或所述用户穿戴附着有所述电子设备的可穿戴式物件,且所述可穿戴式物件位于所述用户的第一身体部位时,用于采集用于判断所述第一身体部位是否弯折的参数;
通信模块,设置在所述本体上,用于发送所述参数至第二电子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基于所述参数,判断所述第一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在所述参数表明所述第一身体部位弯折时,更新所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
其中,所述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左鞋的第二位置处,所述第二位置为所述左脚置于所述左鞋后行走时所述左鞋弯折的位置;第二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右鞋的第三位置处,所述第三位置为所述右脚置于所述右鞋后行走时所述右鞋弯折的位置;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与第一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一电压值;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与第二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二电压值,所述参数为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时,所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具体为:
判断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是否均产生非线性变化,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判断所述身体部分是否弯折,其中,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处理装置,设置在所述本体上,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参数时,基于所述参数,判断所述第一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在所述参数表明所述第一身体部位弯折时,更新所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 ”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为: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和第二压电传感器分别放置于行走时左鞋和右鞋弯折的位置,并分别与第一和第二电源模块连接,获得对应的第一和第二电压值,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第二电压值均产生非线性变化时,表明身体部位弯折。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除了上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之外,还包括区别特征(1):电子设备包括至少一个处理器,获得并运行存储单元存储的至少一个程序模块,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十分公知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除了上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之外,还包括区别特征(1):所述电子设备通过设置在本体或固定体上的通信模块向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参数,以使第二电子设备基于参数判断并更新步伐值,传感装置还可以设置在本体上,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1)所述电子设备可附着于位于用户第一身体部位的可穿戴式物件上或用户的至少一身体部位上,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和第二压电传感器分别放置于行走时左鞋和右鞋弯折的位置,并分别与第一和第二电源模块连接,获得对应的第一和第二电压值,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第二电压值均产生非线性变化时,表明身体部位弯折;(2)通过设置在电子设备本体上的通信模块向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参数,以使第二电子设备基于参数判断并更新步伐值。其中区别特征(1)的部分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7、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7、9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2、3、8中分别增加了特征“其中,压电传感器中的压电材料具体为石墨烯薄膜”,其余权利要求未作修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2、3、8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获得用于判断用户的身体部位是否弯折的参数;
基于所述参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在所述参数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时,更新所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
其中,所述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左鞋的第二位置处,所述第二位置为所述左脚置于所述左鞋后行走时所述左鞋弯折的位置;第二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右鞋的第三位置处,所述第三位置为所述右脚置于所述右鞋后行走时所述右鞋弯折的位置;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与第一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一电压值;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与第二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二电压值,所述参数为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时,所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具体为:
判断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是否均产生非线性变化,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判断所述身体部分是否弯折,其中,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
其中,压电传感器中的压电材料具体为石墨烯薄膜。
2.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存储单元,用于存储至少一个程序模块;
至少一个处理器,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通过获得并运行所述至少一个程序模块,用于获得用于判断用户的身体部位是否弯折的参数;基于所述参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在所述参数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时,更新所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
其中,所述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左鞋的第二位置处,所述第二位置为所述左脚置于所述左鞋后行走时所述左 鞋弯折的位置;第二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右鞋的第三位置处,所述第三位置为所述右脚置于所述右鞋后行走时所述右鞋弯折的位置;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与第一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一电压值;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与第二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二电压值,所述参数为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时,所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具体为:
判断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是否均产生非线性变化,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判断所述身体部分是否弯折,其中,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
其中,压电传感器中的压电材料具体为石墨烯薄膜。
3.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本体;
固定体,与所述本体连接,用于维持所述电子设备与用户的身体部位的相对位置关系;
传感装置,设置在所述本体上和/或所述固定体上,用于采集用于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的参数;
通信模块,设置在所述本体上和/或所述固定体上,用于发送所述参数至第二电子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基于所述参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在所述参数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时,更新所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
其中,所述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左鞋的第二位置处,所述第二位置为所述左脚置于所述左鞋后行走时所述左鞋弯折的位置;第二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右鞋的第三位置处,所述第三位置为所述右脚置于所述右鞋后行走时所述右鞋弯折的位置;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与第一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一压电传感 器对应的第一电压值;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与第二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二电压值,所述参数为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时,所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具体为:
判断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是否均产生非线性变化,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判断所述身体部分是否弯折,其中,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
其中,压电传感器中的压电材料具体为石墨烯薄膜。 ”
“8.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可附着于用户的可穿戴式物件上或用户的至少一身体部位上,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本体,
传感装置,设置在所述本体上,在所述电子设备附着于所述用户的第一身体部位或所述用户穿戴附着有所述电子设备的可穿戴式物件,且所述可穿戴式物件位于所述用户的第一身体部位时,用于采集用于判断所述第一身体部位是否弯折的参数;
通信模块,设置在所述本体上,用于发送所述参数至第二电子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基于所述参数,判断所述第一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在所述参数表明所述第一身体部位弯折时,更新所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
其中,所述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左鞋的第二位置处,所述第二位置为所述左脚置于所述左鞋后行走时所述左鞋弯折的位置;第二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右鞋的第三位置处,所述第三位置为所述右脚置于所述右鞋后行走时所述右鞋弯折的位置;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与第一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一电压值;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与第二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二电压值,所述参数为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时,所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具体为:
判断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是否均产生非线性变化,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判断所述身体部分是否弯折,其中,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
其中,压电传感器中的压电材料具体为石墨烯薄膜。”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中只披露了用传感器,而没有进一步披露用石墨烯薄膜材料,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使用石墨烯薄膜做压电材料,比对比文件有更佳的效果:既满足压电特性,又形态可塑性强、轻便贴合,不仅可用于鞋,也可用于可穿戴设备与身体其它部位配合使用。(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是为了计步更准确,检测到左右脚均完成一次弯折时,才能完成一次计步,而对比文件3中仅仅是取一只脚触地时间来计算用户的步伐,二者计算步伐的方法完全不同,对比文件3不能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均在于: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和第二压电传感器分别放置于行走时左鞋和右鞋弯折的位置,并分别与第一和第二电源模块连接,获得对应的第一和第二电压值,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第二电压值均产生非线性变化时,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更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压电传感器的压电材料具体为石墨烯薄膜。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和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除了上述权利要求1和2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之外,还包括区别特征(1):所述电子设备包括通信模块,设置在所述本体上和/或固定体上,用于发送传感装置采集的参数至第二电子设备,以使第二电子设备基于所述参数更新步伐值;传感装置还可以设置在本体上;该区别特征(1)是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和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还限定了包括特征“所述电子设备可附着于用户的至少一身体部位上”的并列技术方案,而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8的该并列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7、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7、9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3、8中均加入特征“所述二位置具体为所述左鞋的鞋底”、“所述三位置具体为所述右鞋的鞋底”、“在石墨烯薄膜两端引出导线、一端接电源模块、一端接入一个分压电路,控制模块通过模拟口读分压电路的电压值,并转换为数字信号”,其余权利要求未作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获得用于判断用户的身体部位是否弯折的参数;
基于所述参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在所述参数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时,更新所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
其中,所述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左鞋的第二位置处,所述第二位置为所述左脚置于所述左鞋后行走时所述左鞋弯折的位置,所述二位置具体为所述左鞋的鞋底;第二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右鞋的第三位置处,所述第三位置为所述右脚置于所述右鞋后行走时所述右鞋弯折的位置,所述三位置具体为所述右鞋的鞋底;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与第一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一电压值;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与第二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二电压值,所述参数为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时,所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具体为:
判断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是否均产生非线性变化,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判断所述身体部分是否弯折,其中,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
其中,压电传感器中的压电材料具体为石墨烯薄膜,在石墨烯薄膜两端引出导线,一端接电源模块,一端接入一个分压电路,控制模块通过模拟口读分压电路的电压值,并转换为数字信号。
2.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存储单元,用于存储至少一个程序模块;
至少一个处理器,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通过获得并运行所述至少一个程序模块,用于获得用于判断用户的身体部位是否弯折的参数;基于所述参数, 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在所述参数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时,更新所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
其中,所述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左鞋的第二位置处,所述第二位置为所述左脚置于所述左鞋后行走时所述左鞋弯折的位置,所述二位置具体为所述左鞋的鞋底;第二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右鞋的第三位置处,所述第三位置为所述右脚置于所述右鞋后行走时所述右鞋弯折的位置,所述三位置具体为所述右鞋的鞋底;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与第一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一电压值;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与第二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二电压值,所述参数为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时,所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具体为:
判断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是否均产生非线性变化,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判断所述身体部分是否弯折,其中,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
其中,压电传感器中的压电材料具体为石墨烯薄膜,在石墨烯薄膜两端引出导线,一端接电源模块,一端接入一个分压电路,控制模块通过模拟口读分压电路的电压值,并转换为数字信号。
3.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本体;
固定体,与所述本体连接,用于维持所述电子设备与用户的身体部位的相对位置关系;
传感装置,设置在所述本体上和/或所述固定体上,用于采集用于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的参数;
通信模块,设置在所述本体上和/或所述固定体上,用于发送所述参数至第二电子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基于所述参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 是否弯折,在所述参数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时,更新所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
其中,所述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左鞋的第二位置处,所述第二位置为所述左脚置于所述左鞋后行走时所述左鞋弯折的位置,所述二位置具体为所述左鞋的鞋底;第二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右鞋的第三位置处,所述第三位置为所述右脚置于所述右鞋后行走时所述右鞋弯折的位置,所述三位置具体为所述右鞋的鞋底;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与第一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一电压值;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与第二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二电压值,所述参数为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时,所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具体为:
判断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是否均产生非线性变化,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判断所述身体部分是否弯折,其中,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
其中,压电传感器中的压电材料具体为石墨烯薄膜,在石墨烯薄膜两端引出导线,一端接电源模块,一端接入一个分压电路,控制模块通过模拟口读分压电路的电压值,并转换为数字信号。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处理装置,设置在所述本体上和/或所述固定体上,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参数时,基于所述参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在所述参数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时,更新所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
5. 如权利要求3-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具体为一智能鞋,所述本体为所述智能鞋的鞋底,所述固定体为包裹于所述鞋底外周的鞋面,所述鞋底和鞋面共同构成一脚部容置空间;所述传感装置设置在所述鞋底上或所述鞋面上。
6. 如权利要求3-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具体为环形穿戴式电子设备,所述固定体至少具有固定状态,在所述固定部分处于所述固定状态时,所述本体与所述固定体形成一环形空间,所述用户的身体部位可穿设于所述环形空间,且所述环形穿戴式电子设备可通过所述固定体固定在所述用户的身体部位处。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身体部位具体为脚,且所述压电传感器放置于所述智能鞋的鞋底或所述鞋面的第一位置处,所述第一位置为所述脚置于所述智能鞋后行走时所述智能鞋弯折的位置,所述压电传感器与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电压值,所述参数为所述电压值。
8.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可附着于用户的可穿戴式物件上或用户的至少一身体部位上,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本体,
传感装置,设置在所述本体上,在所述电子设备附着于所述用户的第一身体部位或所述用户穿戴附着有所述电子设备的可穿戴式物件,且所述可穿戴式物件位于所述用户的第一身体部位时,用于采集用于判断所述第一身体部位是否弯折的参数;
通信模块,设置在所述本体上,用于发送所述参数至第二电子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基于所述参数,判断所述第一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在所述参数表明所述第一身体部位弯折时,更新所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
其中,所述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左鞋的第二位置处,所述第二位置为所述左脚置于所述左鞋后行走时所述左鞋弯折的位置,所述二位置具体为所述左鞋的鞋底;第二压电传感器放置于右鞋的第三位置处,所述第三位置为所述右脚置于所述右鞋后行走时所述右鞋弯折的位置,所述三位置具体为所述右鞋的鞋底;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与第一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一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一电压值;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与第二电源模块连接,通过所述第 二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所述第二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第二电压值,所述参数为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时,所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具体为:
判断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所述第二电压值是否均产生非线性变化,获得第二判断结果;
基于所述第二判断结果,判断所述身体部分是否弯折,其中,在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
其中,压电传感器中的压电材料具体为石墨烯薄膜,在石墨烯薄膜两端引出导线,一端接电源模块,一端接入一个分压电路,控制模块通过模拟口读分压电路的电压值,并转换为数字信号。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处理装置,设置在所述本体上,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参数时,基于所述参数,判断所述第一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在所述参数表明所述第一身体部位弯折时,更新所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将步进传感器通过运动鞋的鞋带安装在单只运动鞋的鞋面上,发明人发现该计步方法存着不准确的问题,例如单脚踮脚的情况,且对比文件1是利用具有鞋带的运动鞋的鞋带来固定步进传感器,这样没有鞋带的运动鞋就无法固定步进传感器,为了解决发明人发现的上述技术问题,发明人在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的情况下得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两个电压传感器分别设置在左右两只鞋的鞋底处,既解决了对比文件1单脚踮脚导致的计步不准确的问题,也解决了没有鞋带的运动鞋无法固定步进传感器的问题,为了增加计步器的准确度,选择石墨烯薄膜作为压电材料,并给出了具体的电路结构,既满足压电特性,又具有形态可塑性强,轻便贴合,不仅可用于鞋,也可用于可穿戴设备与身体其它部位配合使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1月23日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2019年09月23 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9月23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通过在用户的左脚和右脚对应的两只鞋内均放置压电传感器,当预定时间范围内两个压电传感器检测到的压电参数均产生非线性变化时,表明用户的左脚和右脚部位弯折,此时更新用户行走的步伐数,由此避免误判的情况,保证了计步的准确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计步器,其对应公开了一种计步信息处理方法(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23-50行, 第5栏第20-46行, 第6栏第32-55行,附图1-7):第一实施例中,计步器被设计成安装在运动鞋1上,运动鞋1在其鞋面2上具有鞋带3,计步器包括步进传感器90,电子计数器100与步进传感器90电连接,计数器100可拆卸地安装在安装基座110上,弹性带111从安装基座110向前延伸,并在其中装有步进传感器90;弹性带111在鞋1的鞋面2处插入鞋带3和鞋舌5之间,从而固定在鞋面2上(说明书第4栏第25-40行);电子计数器100中包括一个单片微计算机,根据存储在其中的程序执行必要的操作,微计算机被编程为由传感器90的输出计算步伐数(说明书第5栏第20-35行);除了步进传感器120由压电元件制成外,第二实施例中的计步器与第一实施例类似。在弹性带111中模制有圆盘形传感器或压电元件120,每次当鞋1的鞋面2响应于使用者的脚踢地而经历所述弯曲运动时,压电元件被拉伸变形一定量,在元件120上产生相应的电压变化,该电压变化被计数器100中的电子电路识别为元件或传感器120的输出,指示用户所走的步数(说明书第6栏第32-55行)。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计步信息处理方法,通过压电元件120获得用于判断用户的身体部位(即脚背)是否弯折的参数,基于该参数,判断所述身体部位是否弯折,在参数表明身体部位弯折时,更新用户行走的步伐数;对比文件1的压电元件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压电传感器,放置于鞋面处,该位置为行走时鞋面弯折的位置;对比文件1的鞋面经历弯曲运动时,压电元件拉伸变形并产生相应的电压变化,计数器100根据该电压变化指示所走的步数,根据压电元件的工作原理,该电压变化必然为非线性变化,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判断电压值是否产生非线性变化,进而判断身体部位是否弯折。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和第二压电传感器分别放置于行走时左鞋和右鞋弯折的位置,具体为左鞋和右鞋的鞋底,并分别与第一和第二电源模块连接,获得对应的第一和第二电压值,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第二电压值均产生非线性变化时,表明所述身体部位弯折,更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压电传感器的压电材料具体为石墨烯薄膜,在石墨烯薄膜两端引出导线,一端接电源模块,一端接入一个分压电路,控制模块通过模拟口读分压电路的电压值,并转换为数字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误判的情况,保证计步的准确性。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鞋面经历弯曲运动,则更新步伐数,然而,人们在非行走的状态下常常也会引起鞋面的弯曲运动,例如单脚踮脚的情况,容易引起误判,存在计步不准确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显然存在容易误判、计步不准确的问题,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的,而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意识到引起这种误判的原因之一在于对单脚的状态进行的监控而忽略了人们正常行走时需要双脚交替的情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果考虑人们正常行走时双脚交替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误判,进而容易想到同时对双脚的弯曲状态进行监测,即同时感测左脚和右脚的状态变化来获得用户行走过程中整个步伐的信息,实现更准确的计步。因此在对比文件1利用鞋子中的压电元件感测鞋面弯曲状态来实现计步的基础上,为了对步伐数的识别更精确,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人类正常行走的行为考虑,容易想到选择同时感测左脚和右脚的状态变化来获得用户行走过程中整个步伐的信息,实现更准确的计步,此外除了鞋面弯折能够反映左脚和右脚的状态变化外,鞋底弯折同样能够反映该状态变化,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的,为此,将压电传感器分别设置在左鞋和右鞋的对应位置处,例如鞋底或者鞋面的对应位置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此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普遍知晓,通常情况下,人类正常行走一步时,两只脚先后会产生一次弯折,并且两只脚产生弯折的时间间隔比较短,如果间隔时间过长,则可能出现误判的情况,因此在特定时间段内左右脚的压电传感器的电压值均发生非线性变化,从而判断左脚和右脚的鞋面或鞋底均发生弯曲运动时方才认为用户行走了一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此外,为了获得压电传感器的电压变化而将压电传感器连接相应的电源模块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左鞋和右鞋的对应位置处,例如左右脚的鞋底或鞋面的对应位置处,分别安装压电传感器并连接相应的电源模块,在预设时间范围内两压电传感器的电压值均发生非线性变化,从而判断左脚和右脚的鞋面或鞋底均发生弯曲时认为用户行走了一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压电传感器的压电材料,合议组认为:石墨烯薄膜是一种常见的压电材料,具有压电特性,而且薄膜结构形态可塑性强,轻便贴合,这些均是石墨烯薄膜的常规特性,基于将压电传感器与身体部位柔性贴合的实际需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石墨烯薄膜作为压电传感器的压电材料,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具体电路结构也是一种常规电路结构,对信号的数字化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该电路结构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的影响。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综上所述,由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所存在的问题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容易发现和意识到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虽然存着区别,但是该区别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手段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改进后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作出改进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改进后的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计步器,并公开了如前所述的内容,其中尤其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5栏第20-35行):电子计数器100中包括一个单片微计算机,根据存储在其中的程序执行必要的操作,微计算机被编程为由传感器90的输出计算步伐数,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存储单元,用于存储至少一个程序模块,至少一个处理器,通过获得并运行至少一个程序模块,用于获得传感器采集的参数并更新步伐值。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和第二压电传感器分别放置于行走时左鞋和右鞋弯折的位置,具体为左鞋和右鞋的鞋底,并分别与第一和第二电源模块连接,获得对应的第一和第二电压值;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第二电压值均产生非线性变化时,表明身体部位弯折,压电传感器的压电材料具体为石墨烯薄膜,在石墨烯薄膜两端引出导线,一端接电源模块,一端接入一个分压电路,控制模块通过模拟口读分压电路的电压值,并转换为数字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误判的情况,保证计步的准确性。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其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该区别特征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的影响。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改进后的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而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计步器,并公开了如前所述的内容,其中模制有圆盘形传感器或压电元件120的弹性带111插在鞋子1的鞋带3和鞋舌5之间而将其固定在鞋面2处,其中鞋子1的鞋底相当于本申请的本体,相应地鞋面2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体,压电元件设置在固定体上。结合前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电子设备包括通信模块,设置在所述本体上和/或固定体上,用于发送传感装置采集的参数至第二电子设备,以使第二电子设备基于所述参数更新步伐值;传感装置还可以设置在本体上;(2)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和第二压电传感器分别放置于行走时左鞋和右鞋弯折的位置,具体为左鞋和右鞋的鞋底,并分别与第一和第二电源模块连接,获得对应的第一和第二电压值;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第二电压值均产生非线性变化时,表明身体部位弯折,压电传感器的压电材料具体为石墨烯薄膜,在石墨烯薄膜两端引出导线,一端接电源模块,一端接入一个分压电路,控制模块通过模拟口读分压电路的电压值,并转换为数字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传递参数信息,以及如何避免误判的情况,保证计步的准确性。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治疗中风的康复手套,其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43]-[0049]段):手套本体6包括传感器1及控制单元3,控制单元3设有蓝牙模块(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通信模块);康复手套通过蓝牙模块与计算机进行数据传输,在计算机相应的程序软件上进行数据的采集、记录以及分析。对比文件2中在康复手套上设置蓝牙模块向外部设备发送数据,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发送所采集的数据并借助第二电子设备分析数据。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鞋子中设置通信模块,实现电子计步鞋与外部第二电子设备的数据通信,由外部第二电子设备基于获取的传感器参数分析身体部位是否弯折,进而更新用户行走的步伐值,这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将传感器设置在鞋子本体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其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该区别特征也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的影响。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改进后的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而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针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23-50行,第5栏第20-35行):计数器100(相当于本申请的处理装置)可拆卸地安装在鞋的鞋面处的安装基座110上(相当于固定在固定体上),电子计数器100中包括一个单片微计算机,根据存储在其中的程序执行必要的操作,微计算机被编程为由传感器90的输出计算步伐数。而根据实际需求将处理装置设在鞋子本体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3-4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前所述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运动鞋1,包括容纳脚部的鞋底和鞋面2,且具有计步功能,压电元件设置在鞋面2处,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智能鞋,传感装置设置在鞋面上;而将传感装置设置在鞋底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为权利要求3-4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环形穿戴式的电子设备结构,属于本领域十分公知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环形可穿戴式计步装置设置在诸如膝盖等部位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针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具体公开了压电元件固定在鞋面的鞋带处(相当于第一位置),当鞋1的鞋面2响应于使用者的脚踢地而经历所述弯曲运动时,压电元件被拉伸变形一定量,在元件120上产生相应的电压变化(相当于公开了压电传感器检测获得压电传感器对应的电压值),该电压变化被计数器100中的电子电路识别为元件或传感器120的输出,指示用户所走的步数。而为了获得压电传感器的电压变化而将压电传感器连接相应的电源模块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计步器,并公开了如前所述的内容。其中电子计步器可附着于运动鞋1上,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电子设备,可附着于用户的穿戴式物件上;安装基座110及弹性带111相当于本体,压电元件120相当于传感装置,设置在本体上。结合前述评述理由,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电子设备包括通信模块,设置在所述本体上,用于发送传感装置采集的参数至第二电子设备,以使第二电子设备基于所述参数更新步伐值;(2)身体部位具体为用户的左脚与右脚,第一和第二压电传感器分别放置于行走时左鞋和右鞋弯折的位置,具体为左鞋和右鞋的鞋底,并分别与第一和第二电源模块连接,获得对应的第一和第二电压值;在预设时间范围内所述第一电压值与第二电压值均产生非线性变化时,表明身体部位弯折,压电传感器的压电材料具体为石墨烯薄膜,在石墨烯薄膜两端引出导线,一端接电源模块,一端接入一个分压电路,控制模块通过模拟口读分压电路的电压值,并转换为数字信号。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传递参数信息,以及如何避免误判的情况,保证计步的准确性。
上述区别特征(1)和(2)与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1)和(2)基本相同,基于类似的理由,区别特征(1)和(2)也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的影响。
权利要求8还限定了包括特征“所述电子设备可附着于用户的至少一身体部位上”的并列技术方案,而将电子设备直接附着于用户的身体部位来检测该部位的状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该特征也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的影响。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改进后的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而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9为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针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23-50行,第5栏第20-35行):计数器100(相当于本申请的处理装置)可拆卸地安装在鞋的鞋面处的安装基座110上(相当于固定在本体上),电子计数器100中包括一个单片微计算机,根据存储在其中的程序执行必要的操作,微计算机被编程为由传感器90的输出计算步伐数。可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