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限制无人机空域访问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77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81139
优先权日:2015-01-29
申请(专利)号:201580074731.3
申请日:2015-12-09
复审请求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洋
合议组组长:孙大林
参审员:邓薇
国际分类号:G08G5/00,G07B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方案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使得本申请具备了有益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74731.3,名称为“用于限制无人机空域访问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1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7年07月27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7-14、18-20、24-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国家阶段日,即2017年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4段、说明书附图1A-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7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914076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提供无人机对受限制区域进行有条件访问的方法,包括:
由所述无人机的处理器接收与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
由所述无人机的所述处理器将所接收的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信息与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以及
由所述无人机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由所述无人机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包括:当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满足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以及当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不满足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时,不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不满足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时,由所述无人机采取校正动作,其中,所述校正动作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着陆在或者移动到指定区域;
沿着指定的路径前进以避开所述受限制区域;
返回到指定位置;
防止起飞;
将对所述无人机的控制恢复给第三方;
当在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限制所述无人机的使用;以及
等待一段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由所述无人机的所述处理器将所接收的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信息与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包括:将所接收 的条件访问信息中的限制等级与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访问等级进行比较;以及
由所述无人机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包括:当基于将所述限制等级与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所述访问等级进行比较,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所述访问等级等于或高于所述限制等级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以及当基于将所述限制等级与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所述访问等级进行比较,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所述访问等级小于所述限制等级时,由所述无人机采取校正动作。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校正动作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着陆在或者移动到指定区域;
沿着指定的路径前进以避开所述受限制区域;
返回到指定位置;
防止起飞;
将对所述无人机的控制恢复给第三方;
当在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限制所述无人机的使用;以及
等待一段时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由所述无人机的处理器接收与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包括:接收在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中的限制等级,其中所述限制等级可在第一限制等级和第二限制等级之间改变;以及
由所述无人机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包括:当所述限制等级改变成所述第一限制等级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以及当所述限制等级改变成所述第二限制等级时,不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所述条 件访问限制被配置为基于以下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来改变:时间、一段时间、一天中的时间、一天以及日期。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由所述无人机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还包括:
由所述无人机的所述处理器向服务器和信标设备中的一者提供通行费支付信息;
由所述无人机的所述处理器接收对具有所述通行费支付信息的通行费支付的确认;以及
由所述无人机基于所接收的对所述通行费支付的确认,来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无人机访问等级、无人机通行费支付、无人机标识、无人机认证和无人机能力。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条件访问限制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限制等级、无人机通行费支付限制、基于时间的限制、无人机标识限制、无人机认证限制、无人机使用限制、无人机速度限制和无人机高度限制。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由所述无人机的处理器接收与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包括:从数据库接收所述条件访问信息;
所述数据库的第一部分存储在第一服务器上;以及
所述数据库的第二部分存储在第二服务器上。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是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无人机的操作方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 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由所述无人机的处理器接收包括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的条件访问信息包括:经由无线通信网络,从服务器接收所述条件访问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存储在所述无人机的存储器中。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无线通信网络从服务器接收所述条件访问信息包括:根据时间间隔,定期地接收对所述条件访问信息的更新。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无线通信网络从服务器接收所述条件访问信息包括:接收针对所述条件访问信息的期满时间。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期满时间期满时,从所述服务器重新加载所述条件访问信息。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由所述无人机的处理器接收与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包括:从存储在多个冗余服务器中的数据库接收所述条件访问信息,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标准来选择所述多个冗余服务器中从其接收所述条件访问信息的一个冗余服务器。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标准包括以下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多个冗余服务器中的所述一个冗余服务器与所述无人机的接近度、所述多个冗余服务器中的所述一个冗余服务器和所述无人机之间的通信链路的链路质量、所述多个冗余服务器中的所述一个冗余服务器的从属关系、所述多个冗余服务器中的所述一个冗余服务器的分类、所述 多个冗余服务器中的一个冗余服务器的信誉、以及所述多个冗余服务器中的所述一个冗余服务器的运营方。
20. 一种无人机,包括:
收发机;以及
处理器,其耦合到所述收发机,并且其被配置有处理器可执行指令以执行以下操作:
接收与针对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
将所接收的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信息与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以及
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无人机,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有处理器可执行指令以用于:
通过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中的限制等级与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访问等级进行比较,来将所接收的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信息与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
当基于将所述限制等级与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所述访问等级进行比较,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所述访问等级等于或高于所述限制等级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以及
当基于将所述限制等级与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所述访问等级进行比较,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所述访问等级小于所述限制等级时,采取校正动作。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无人机,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有处理器可执行指令以采取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的校正动作:
着陆在或者移动到指定区域;
沿着指定的路径前进以避开所述受限制区域;
返回到指定位置;
防止起飞;
将对所述无人机的控制恢复给第三方;
当在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限制所述无人机的使用;以及
等待一段时间。
23.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无人机,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有处理器可执行指令以用于:
以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中的限制等级的形式,接收与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其中所述限制等级可在第一限制等级和第二限制等级之间改变;以及
当所述限制等级改变成所述第一限制等级时,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以及
当所述限制等级改变成所述第二限制等级时,不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
24.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无人机,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有处理器可执行指令以用于通过以下操作,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由所述无人机来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
向服务器和信标设备中的一者提供通行费支付信息;
接收对具有所述通行费支付信息的通行费支付的确认;以及
基于所接收的对所述通行费支付的确认,由所述无人机来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
25.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无人机,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有处理器可执行指令以用于:
当基于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不准许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采取校正动作。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无人机,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有处 理器可执行指令以采取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的校正动作:
着陆在或者移动到指定区域;
沿着指定的路径前进以避开所述受限制区域;
返回到指定位置;
防止起飞;
将对所述无人机的控制恢复给第三方;
当在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限制所述无人机的使用;以及
等待一段时间。
27.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无人机,其中,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所述条件访问限制被配置为基于以下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来改变:时间、一段时间、一天中的时间、一天以及日期。
28. 一种服务器,其被配置为向无人机提供对于受限制区域的有条件访问准入,所述服务器包括:
服务器处理器,其被配置有处理器可执行指令以用于:
从所述无人机接收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
向所述无人机提供与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
将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所述条件访问信息与所接收的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以及
基于将所述条件访问信息与所接收的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向所述无人机提供对于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的官方许可。
29. 一种其上存储有服务器可执行指令的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服务器可执行指令被配置为使服务器执行包括以下各项的操作:
从无人机接收与访问受限制区域有关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
向所述无人机提供与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
将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所述条件访问信息与所接收的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以及
基于将所述条件访问信息与所接收的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向所述无人机提供对于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的官方许可。
3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由所述无人机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与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包括:当处于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限制所述无人机的使用。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方法,其中,当处于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限制所述无人机的使用包括:修改所述无人机的数据采集和飞行参数中的一者或多者。
32.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方法,其中,修改所述无人机的数据采集包括:禁用视频或者其它成像设备。
33.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方法,其中,修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飞行参数包括:保持特定的速度、高度或路线中的一者或多者。
34.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无人机,其中,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与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包括:当处于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限制所述无人机的使用。
35.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无人机,其中,当处于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限制所述无人机的使用包括:修改所述无人机的数据采集和飞行参数中的一者或多者。
36. 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无人机,其中,修改所述无人机的数据采集包括:禁用视频或者其它成像设备。
37. 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无人机,其中,修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飞行参数包括:保持特定的速度、高度或路线中的一者或多者。”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对受限制区域进行有条件访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行身份验证,但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7-14、18-19、30-3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2-3、7-14、18-19、30-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对受限制区域进行有条件访问,但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27、34-37为权利要求20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24-27、34-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对受限制区域进行有条件访问,服务器处理器被配置有处理器可执行指令以用于从所述无人机接收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向所述无人机提供对于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的官方许可,但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其上存储有服务器可执行指令的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根据权利要求28的评述,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用于解决限制无人机飞入受限制空域的技术问题,在权利要求1中,无人机接收与针对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并且利用该条件访问信息来确定是否能够进入该受限制区域,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车辆和用户终端之间的精确货物传送以及保证送货的安全性,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涉及特征“受限制区域”,而对比文件1中车辆周围的预定区域是无人机运送货物的潜在目的地,但其并未限制其他无人机的进入,因而对比文件1中的车辆周围的预定区域对无人机而言并非是受限制区域,不能等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受限制区域”;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涉及特征“条件访问信息”,对比文件1中的身份验证信息涉及与车辆相关联的身份信息,无人机使用该身份验证信息来确定该车辆是否为货物所要运送的目的地车辆,而非用于确定无人机是否能够进入该车辆附近的区域,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身份验证信息不能等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条件访问信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涉及特征“访问参数”,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访问参数”是指无人机的属性,使得该无人机可以根据其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和其接收的针对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信息之间的比较,来确定其是否能够访问该受限制区域,由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货物运送到正确的车辆,所以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仅仅涉及车辆的身份信息,而并未公开任何有关无人机自身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访问参数”类似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不能够实现根据无人机的访问参数来限制无人机访问受限制区域的功能。综上,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也是安全性的考虑,要保证货物安全准确送达,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进入划定区域时进行身份验证的技术启示,在上述技术启示下对有进入该区域需求时进行相关身份相互验证的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就是显而易见的,而“条件访问信息”和“访问参数”是根据双方身份或特定参数进行指定是进行身份验证的常规选择,就如同进入门禁刷卡等一样,同时目前防止无人机黑飞等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共同认识到的问题,有动机在上述启示下采用身份验证的技术手段实现访问区域限制,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主动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2、4、6、8、20、24、30、34中的“来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修改为“来有条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将权利要求28-29中的特征“向所述无人机提供对于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的官方许可”修改为“向所述无人机提供对于有条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的官方许可”,并根据引用关系重新调整了部分权利要求的序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提供无人机对受限制区域进行有条件访问的方法,包括:
由所述无人机的处理器接收与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
由所述无人机的所述处理器将所接收的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信息与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以及
由所述无人机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有条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由所述无人机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有条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包括:当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满足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以及当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不满足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时,不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不满足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时,由所述无人机采取校正动作,其中,所述校正动作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着陆在或者移动到指定区域;
沿着指定的路径前进以避开所述受限制区域;
返回到指定位置;
防止起飞;
将对所述无人机的控制恢复给第三方;
当在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限制所述无人机的使用;以及
等待一段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由所述无人机的所述处理器将所接收的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信息与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包括:将所接收 的条件访问信息中的限制等级与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访问等级进行比较;以及
由所述无人机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有条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包括:当基于将所述限制等级与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所述访问等级进行比较,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所述访问等级等于或高于所述限制等级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以及当基于将所述限制等级与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所述访问等级进行比较,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所述访问等级小于所述限制等级时,由所述无人机采取校正动作。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校正动作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
着陆在或者移动到指定区域;
沿着指定的路径前进以避开所述受限制区域;
返回到指定位置;
防止起飞;
将对所述无人机的控制恢复给第三方;
当在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限制所述无人机的使用;以及
等待一段时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由所述无人机的处理器接收与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包括:接收在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中的限制等级,其中所述限制等级可在第一限制等级和第二限制等级之间改变;以及
由所述无人机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有条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包括:当所述限制等级改变成所述第一限制等级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以及当所述限制等级改变成所述第二限制等级时,不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所述条 件访问限制被配置为基于以下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来改变:时间、一段时间、一天中的时间、一天以及日期。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由所述无人机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有条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还包括:
由所述无人机的所述处理器向服务器和信标设备中的一者提供通行费支付信息;
由所述无人机的所述处理器接收对具有所述通行费支付信息的通行费支付的确认;以及
由所述无人机基于所接收的对所述通行费支付的确认,来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无人机访问等级、无人机通行费支付、无人机标识、无人机认证和无人机能力。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条件访问限制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限制等级、无人机通行费支付限制、基于时间的限制、无人机标识限制、无人机认证限制、无人机使用限制、无人机速度限制和无人机高度限制。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由所述无人机的处理器接收与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包括:从数据库接收所述条件访问信息;
所述数据库的第一部分存储在第一服务器上;以及
所述数据库的第二部分存储在第二服务器上。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是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无人机的操作方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 的。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由所述无人机的处理器接收包括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的条件访问信息包括:经由无线通信网络,从服务器接收所述条件访问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存储在所述无人机的存储器中。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无线通信网络从服务器接收所述条件访问信息包括:根据时间间隔,定期地接收对所述条件访问信息的更新。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经由无线通信网络从服务器接收所述条件访问信息包括:接收针对所述条件访问信息的期满时间。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期满时间期满时,从所述服务器重新加载所述条件访问信息。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由所述无人机的处理器接收与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包括:从存储在多个冗余服务器中的数据库接收所述条件访问信息,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标准来选择所述多个冗余服务器中从其接收所述条件访问信息的一个冗余服务器。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标准包括以下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多个冗余服务器中的所述一个冗余服务器与所述无人机的接近度、所述多个冗余服务器中的所述一个冗余服务器和所述无人机之间的通信链路的链路质量、所述多个冗余服务器中的所述一个冗余服务器的从属关系、所述多个冗余服务器中的所述一个冗余服务器的分类、所述 多个冗余服务器中的一个冗余服务器的信誉、以及所述多个冗余服务器中的所述一个冗余服务器的运营方。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由所述无人机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与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有条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包括:当处于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限制所述无人机的使用。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当处于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限制所述无人机的使用包括:修改所述无人机的数据采集和飞行参数中的一者或多者。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修改所述无人机的数据采集包括:禁用视频或者其它成像设备。
23.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修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飞行参数包括:保持特定的速度、高度或路线中的一者或多者。
24. 一种无人机,包括:
收发机;以及
处理器,其耦合到所述收发机,并且其被配置有处理器可执行指令以执行以下操作:
接收与针对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
将所接收的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信息与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以及
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有条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无人机,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有处理器可执行指令以用于:
通过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中的限制等级与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访问等级进行比较,来将所接收的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信息与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
当基于将所述限制等级与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所述访问等级进行比较,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所述访问等级等于或高于所述限制等级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以及
当基于将所述限制等级与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所述访问等级进行比较,分配给所述无人机的所述访问等级小于所述限制等级时,采取校正动作。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无人机,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有处理器可执行指令以采取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的校正动作:
着陆在或者移动到指定区域;
沿着指定的路径前进以避开所述受限制区域;
返回到指定位置;
防止起飞;
将对所述无人机的控制恢复给第三方;
当在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限制所述无人机的使用;以及
等待一段时间。
27.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无人机,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有处理器可执行指令以用于:
以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中的限制等级的形式,接收与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其中所述限制等级可在第一限制等级和第二限制等级之间改变;以及
当所述限制等级改变成所述第一限制等级时,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以及
当所述限制等级改变成所述第二限制等级时,不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
28.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无人机,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有处理器可执行指令以用于通过以下操作,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由所述无人机来有条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
向服务器和信标设备中的一者提供通行费支付信息;
接收对具有所述通行费支付信息的通行费支付的确认;以及
基于所接收的对所述通行费支付的确认,由所述无人机来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
29.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无人机,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有处理器可执行指令以用于:
当基于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不准许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采取校正动作。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无人机,其中,所述处理器还被配置有处理器可执行指令以采取包括以下各项中的至少一项的校正动作:
着陆在或者移动到指定区域;
沿着指定的路径前进以避开所述受限制区域;
返回到指定位置;
防止起飞;
将对所述无人机的控制恢复给第三方;
当在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限制所述无人机的使用;以及
等待一段时间。
31.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无人机,其中,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所述条件访问限制被配置为基于以下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来改变:时间、一段时间、一天中的时间、一天以及日期。
32.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无人机,其中,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与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有条件访 问所述受限制区域包括:当处于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限制所述无人机的使用。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无人机,其中,当处于所述受限制区域时,限制所述无人机的使用包括:修改所述无人机的数据采集和飞行参数中的一者或多者。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无人机,其中,修改所述无人机的数据采集包括:禁用视频或者其它成像设备。
35.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无人机,其中,修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飞行参数包括:保持特定的速度、高度或路线中的一者或多者。
36. 一种服务器,其被配置为向无人机提供对于受限制区域的有条件访问准入,所述服务器包括:
服务器处理器,其被配置有处理器可执行指令以用于:
从所述无人机接收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
向所述无人机提供与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
将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所述条件访问信息与所接收的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以及
基于将所述条件访问信息与所接收的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向所述无人机提供对于有条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的官方许可。
37. 一种其上存储有服务器可执行指令的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服务器可执行指令被配置为使服务器执行包括以下各项的操作:
从无人机接收与访问受限制区域有关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
向所述无人机提供与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
将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所述条件访问信息与所接收的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以及
基于将所述条件访问信息与所接收的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向所述无人机提供对于有条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的官方许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7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7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4段、说明书附图1A-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为基础。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方案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使得本申请具备了有益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方案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提供无人机对受限制区域进行有条件访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8,说明书45-53段、59-66段,附图1-3):一种基于无人机的货物传送系统,包括无人机(50)以及能够发送和接收所述无人机(50)的车辆(10),以便能够通过所述无人机(50)在所述车辆(10)与另一终端(60)之间传送货物;其中,所述无人机具有导航系统,所述导航系统能够根据表示所述车辆(10)和/或所述另一终端(60)所处位置的第一导航用位置信息引导所述无人机在所述车辆(10)与所述另一终端(60)之间飞行;所述车辆(10)包括:无人机收纳装置(40),用于收纳所述无人机(50);和无人机接收控制器(30),其配置成在所述无人机(50)利用其所述导航系统从所述另一终端(60)飞行至处于所述车辆(10)的预定范围内时,基于直接在所述车辆(10)与所述无人机(50)之间传输的无线信号而将所述无人机(50)引导至所述车辆(10)处;其中,所述无人机接收控制器(30)包括:身份验证单元(301),用于响应所述无人机(50)在飞行至所述预定范围内时广播的身份验证请求而向所述无人机(50)提供身份验证信息,以便所述无人机(50)根据所述身份验证信息确定所述车辆(10)是否为其将要降落至的目标车辆;和近距引导单元(302),用于向所述无人机(50)提供近距引导信息,以便在所述无人机(50)确定所述车辆(10)为所述目标车辆的情况下,所述无人机(50)根据所述近距引导信息进行降落,所述近距引导信息包括用于定位所述无人机(50)的降落位置的第二导航用位置信息,由所述无人机(50)的所述导航系统根据所述第二导航用位置信息进行导航以引导所述无人机(50)进行降落;货物传送的具体步骤如下:远程导航步骤(S1001):所述无人机的导航系统根据所述车辆的第一导航用位置信息引导所述无人机从所述另一终端飞向所述车辆;其中,所述无人机加载有需要从所述另一终端向所述车辆传送的货物;验证请求广播步骤(S1003):当所述无人机飞行至处于所述车辆周围的预定范围内时广播一身份验证请求;其中,所述预定范围根据所述车辆的第一导航用位置信息进行设定;验证响应步骤(S1005):在所述无人机的身份验证请求的广播范围内,包括所述车辆在内的各个终端分别响应所述身份验证请求而向所述无人机提供身份验证信息;身份验证步骤(S1007):所述无人机对所接收到的所述身份验证信息进行身份验证,并将通过所述身份验证的终端确定为其将要降落至的目标终端;和近距引导步骤(S1009):在所述无人机确定所述车辆为所述目标终端的情况下,所述无人机根据所述车辆发送的近距引导信息进行降落。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无人机引导到接收所述无人机的车辆的引导方法,其先通过远程导航步骤将无人机导航到所述车辆周围的预定范围,然后通过验证请求广播步骤、验证响应步骤、身份验证步骤后进行近距引导步骤,以实现无人机送货的准确性,具体地,当无人机飞行至处于所述车辆周围的预定范围内时,广播一身份验证请求,在所述无人机的身份验证请求的广播范围内,包括所述车辆在内的各个终端分别响应所述身份验证请求而向所述无人机提供身份验证信息,无人机对所接收到的所述身份验证信息进行身份验证,并将通过所述身份验证的终端确定为其将要降落至的目标终端,在所述无人机确定所述车辆为所述目标终端的情况下,所述无人机根据所述车辆发送的近距引导信息进行降落;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并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评述,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可知,条件访问信息是针对受限制区域的,访问参数是针对无人机的,本申请通过由所述无人机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有条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而该受限制区域包括基于时间、 基于收费、基于访问级别和其它限制来实现对无人机飞入该区域时的限制,这与对比文件1中的无人机降落在对应的汽车上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关于访问区域限制的技术方案,汽车及汽车周围的空间没有划分任何的不同访问权限的区域;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受限制区域,相应地也没有公开与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即对比文件1中所述车辆周围的预定范围并不限制无人机的访问,因而该所述车辆周围的预定范围内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受限制区域;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包括所述车辆在内的各个终端的身份验证信息,无人机使用该身份验证信息来确定该车辆是否为货物所要运送的目的地车辆,但其并不限制无人机在所述车辆周围飞行/车辆上停靠,因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包括所述车辆在内的各个终端的身份验证信息既无法对应于无人机的访问参数,也无法对应于本申请的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信息;综上,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受限制区域、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无人机的访问参数,更未公开无人机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无人机进入受限制区域,而对比文件1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无人机精准停靠到目标车辆,对比文件1中实现的是无人机精准停靠到目标车辆的效果,但其并不能实现本申请的无人机有条件访问受限制区域的效果;具体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用于提供无人机对受限制区域进行有条件访问的方法,包括:由所述无人机的处理器接收与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由所述无人机的所述处理器将所接收的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信息与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以及由所述无人机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有条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也就是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从发明构思到具体的特征均不相同,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对比文件1也无法给出上述区别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区别使得本申请具备有效地防止或者以其它方式限制无人机进入受限制空域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无法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前置意见中的观点合议组认为:根据前述评述权利要求1的相关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身份验证过程具体地为:无人机飞行至处于所述车辆周围的预定范围内时广播一身份验证请求,在所述无人机的身份验证请求的广播范围内,包括所述车辆在内的各个终端分别响应所述身份验证请求而向所述无人机提供身份验证信息,所述无人机对所接收到的所述身份验证信息进行身份验证,并将通过所述身份验证的终端确定为其将要降落至的目标终端,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车辆/终端身份验证,将通过所述身份验证的车辆/终端确定为其将要降落至的目标车辆/终端,并非公开了如本申请所述的根据无人机的访问参数(可为无人机标识)从而实现对无人机飞入该区域时的限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可基于时间、 基于收费、基于访问级别和其它限制来实现对无人机飞入该区域时的限制,并且对比文件1中车辆/终端身份验证是为了将通过所述身份验证的车辆/终端确定为其将要降落至的目标车辆/终端,而本申请无人机的访问参数(可为无人机标识)则是用于同访问信息比较以实现有条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身份验证”相关特征不同,且两者所起的作用也不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无人机进入受限制区域,而对比文件1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无人机精准停靠到目标车辆,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无法给出本申请相应特征的技术启示,且如前述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条件访问信息”、“访问参数”、采用相应技术手段实现访问区域限制均未公开,且没有证据表明采用相应技术手段实现访问区域限制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对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在权利要求1(对应于驳回决定针对文本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因而驳回决定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2-3、7-23(对应于本复审决定认定文本的权利要求2-3、7-2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4、36、37(分别对应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20、28、29)分别请求保护一种无人机、一种服务器、一种其上存储有服务器可执行指令的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技术方案中均具备与权利要求1中特征“由所述无人机的处理器接收与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限制相关联的条件访问信息;由所述无人机的所述处理器将所接收的针对所述受限制区域的条件访问信息与针对所述无人机的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以及由所述无人机基于将所接收的条件访问信息和针对所述无人机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访问参数进行比较,来有条件访问所述受限制区域”相同或相应的特征,基于前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评述,独立权利要求24、36、37(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20、28、2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24(对应于驳回决定针对文本的权利要求20)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24的从属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因而驳回决定中指出的权利要求20的从属权利要求24-27、34-37(对应于本复审决定所针对文本的权利要求28-3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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