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室内灌溉方法、系统、装置和植株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46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591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57306.3
申请日:2015-11-30
复审请求人:李蔚东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喻江霞
合议组组长:朱旭辉
参审员:史冉
国际分类号:A01G9/02(2006.01);;A01G2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57306.3,名称为“一种室内灌溉方法、系统、装置和植株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李蔚东,申请日为2015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004515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3518594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2日;
对比文件3:CN202396223U,公告日为2012年08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室内灌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设定植株种类;
获取植株根部所处的土壤湿度;
判断所述土壤湿度是否大于第一预设阈值,若所述土壤湿度大于第一预设阈值,则根据所述植株种类和所述土壤湿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室内灌溉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获取植株根部所处土壤湿度的之前或之后还包括:获取当前环境温度;
若环境温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阈值,则不对植株施水;
若环境温度小于第二预设阈值,则根据植株种类、土壤湿度以及环境温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室内灌溉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对植株迚行施水后还包括以下步骤:
检测土壤的渗水量,当所述渗水量大于第三预设阈值时,对所述渗水迚行回收。
4. 一种室内灌溉系统,使用权利要求1-3中仸一项所述的室内灌溉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植株种类和对应的施水量数据;
湿度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植株根部所处的土壤湿度;
计算单元,根据所述植株种类和所述土壤湿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
施水单元,根据所述计算单元计算出的施水量对植株迚行施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室内灌溉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温度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当前的环境温度;
若环境温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阈值,则所述施水单元不对植株迚行施水;
若环境温度小于第二预设阈值,则所述施水单元根据所述计算单元计算出的施水量对植株迚行施水。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室内灌溉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回收单元,用于回收并储存从土壤中渗出的水。
7. 一种室内灌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水源(1);
至少一条施水管(2),连接所述水源(1)并延伸至预设的灌溉位置处,所述施水管具有连接植株盆的施水接口;
存储器(3),储存有植株种类和对应的施水量数据;
湿度传感器(4),设置在所述植株盆内,且靠近植株的根部;
处理器(5),根据所述植株种类和植株根部的湿度计算施水量,并向控制器输出控制信号;
控制器(6),设置在所述施水管上,能够接收所述处理器输出的控制信号,以控制施水管的施水量。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室内灌溉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温度传感器(7),所述温度传感器(7)用于获取、并向处理器反馈室内的环境温度。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室内灌溉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回水管(8)和回水泵(9),所述回水管(8)用于收集并储存从所述植株盆内土壤中渗出的水。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室内灌溉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水源为中水。
11. 一种植株盆,配合权利要求7-9中任一项所述的室内灌溉装置使用,其特征在于:所述植株盆包括与所述施水接口对应的配合接口。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植株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植株盆包括用于容纳土壤和植株根部的上层空间,和位于所述上层空间下方的下层空间;
所述上层空间的底部设置有漏孔,从土壤中渗出的水可通过所述漏孔迚入所述下层空间;
所述下层空间连通所述回水管。”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获取的是植株根部所处的土壤湿度;若所述土壤湿度大于第一预设阈值,则根据所述植株种类和所述土壤湿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其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能够作出的常规调整,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使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室内灌溉方法;(2)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植株种类和对应的施水量数据;获取植株根部所处的土壤湿度;计算单元,根据所述植株种类和所述土壤湿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根据所述计算单元计算出的施水量对植株进行施水。其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能够作出的常规调整,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施水管具有连接植株盆的施水接口;存储器,储存有植株种类和对应的施水量数据;湿度传感器靠近植株的根部;处理器,根据所述植株种类和植株根部的湿度计算施水量,并向控制器输出控制信号;控制器,设置在所述施水管上,能够接收所述处理器输出的控制信号,以控制施水管的施水量。其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能够作出的常规调整,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室内灌溉装置是权利要求7-9中任一项所述的室内灌溉装置;(2)所述植株盆包括与所述施水接口对应的配合接口,其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能够作出的常规调整,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2均未记载或暗含公开其具有施水量的计算过程,仅通过判断盆体底部的湿度检测器获得的土壤湿度与寄存器中的湿度设定值的比较,控制是否施水。本申请判断土壤湿度是否大于第一预设值,根据植株种类和土壤湿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则可通过计算方法与湿度检测器所检测的土壤深度进行匹配,得出准确的施水量,避免了由于湿度检测器的检测位置与施水口位置的距离所造成的施水量误差,能够更准确的控制施水量,真正实现了自动化智能室内灌溉,具有意料不到的有益效果,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2)对比文件3公开的灌溉值的计算方式与本申请的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花盆,公开了依据监测的植物土壤湿度与预定值进行对比而判定是否进行灌溉,与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监测的是植物根部的土壤湿度,在判定预定值与湿度进行比较后,是依据植物的种类和土壤的湿度进行计算所需水量;而监测土壤根部土壤湿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依据具体的监测需求可进行的常规调整;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精确灌溉的方式,即通过监测称量土壤的重量变化后与预设值进行比较,并结合种植作物的种类进行需水量的计算,因此,在对比文件1、3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依据监测根部土壤湿度结合种植作物的种类来计算需水量,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同属于作物智能灌溉,并用于公开可依据作物种类进行水量需求判断,并不存在所述技术启示问题;其次,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灌溉系统,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灌溉系统,包括存储单元,其不同的仅仅是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植株种类和对应的施水量数据;计算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植株种类和所述土壤湿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依据不同的植物存储不同的按键,并将监测值与预定值进行比较灌溉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获得依据植物的种类和土壤湿度计算植株施水量,其计算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最后,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灌溉装置,对比文件2虽然未公开灌溉量的控制方式,但对比文件3给出了可以通过监测称量土壤的重量变化后与预设值进行比较,并结合种植作物的种类进行需水量的计算的方式,根部土壤湿度的监测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获得通过监测植物的根部土壤湿度和植物种类进行土壤需水量的计算,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若所述土壤湿度大于第一预设阈值,则根据所述植株种类和所述土壤湿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其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使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室内灌溉方法;(2)存储单元还用于存储对应的施水量数据;计算单元,根据所述植株种类和所述土壤湿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根据所述计算单元计算出的施水量对植株进行施水。其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还包括存储器,储存有植株种类和对应的施水量数据;处理器,根据所述植株种类和植株根部的湿度计算施水量,并向控制器输出控制信号;控制器,设置在所述施水管上,能够接收所述处理器输出的控制信号,以控制施水管的施水量。其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室内灌溉装置是权利要求7-9中任一项所述的室内灌溉装置;(2)所述植株盆包括与所述施水接口对应的配合接口,其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关于(1),首先,本申请并没有限定施水量的计算过程,而仅仅限定了根据植株种类和土壤湿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花盆,并具体公开了依据监测的植物土壤湿度与预定值进行对比而判定是否进行灌溉,与本申请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本申请在判定预定值与湿度进行比较之后,依据植物的种类和土壤的湿度进行计算所需水量,但是施水量的多少是所属技术领域必须面临的常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通过植物的种类和土壤湿度进行灌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想到能够依据植物的种类和土壤湿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以达到精准灌溉的目的。关于(2),上面权利要求书的评述并没有使用对比文件3,因此关于对比文件3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考虑。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以及摘要附图,其修改如下:主要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判断所述土壤湿度是否大于第一预设阈值,若所述土壤湿度大于第一预设阈值,则根据所述植株种类和所述土壤湿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中的明显笔误“大于”修改为“小于”,并且加入“以及所述环境温度”,因此上述技术特征修改为“判断所述土壤湿度是否小于第一预设阈值,若所述土壤湿度小于第一预设阈值,则根据所述植株种类、所述土壤湿度以及所述环境温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7中,并将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处理器(5),根据所述植株种类和植株根部的湿度计算施水量,并向控制器输出控制信号”修改为“处理器(5),根据所述植株种类、植株根部的湿度和环境温度计算施水量,并向控制器输出控制信号”,将原权利要求2和8删除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作了适应性修改;主要将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中涉及上述明显笔误的“大于”修改为“小于”;由于说明书附图部分未出现附图标记(8)和(9), 因此将权利要求9中的“回水管”和“回水泵”和说明书中相应的附图标记删除;将说明书第8页中的“将当前温度和第三预设阈值进行比对”修改为“将当前温度和第二预设阈值进行比对”,将说明书第9页中的“第三预设阈值”修改为“第二预设阈值”。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是在监测到植株的土壤湿度低时对植株进行施水,并未公开要对植株的施水量进行计算,因此无法精确控制植株所需的施水量,进而使得对植株施水时有一定的延迟性,对于喜旱、不耐涝、对土壤湿度敏感的植株,长此以往,容易导致盆土长期过湿,造成土中缺氧,使部分须根腐烂的问题;(2)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植株的耗水量多,此时应对植株多施水,而本申请为了防止高温环境下植株的根部容易被烧伤,确定对植株最优的灌溉时机,在对植株进行灌溉之前对当前的环境温度进行判定,若环境温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阈值,则不对植株施水;若环境温度小于第二预设阈值,土壤湿度小于第一预设阈值,则根据植株种类、土壤湿度以及环境温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对植株进行精确的施水。因此,木申请的技术手段不是公知常识,甚至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可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关于(1),首先,本申请并没有限定施水量的计算过程,而仅仅限定了根据植株种类、土壤湿度以及环境温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花盆,并具体公开了依据监测的植物土壤湿度与预定值进行对比而判定是否进行灌溉,与本申请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本申请在判定预定值与湿度进行比较之后,依据植物的种类、土壤的湿度以及环境温度进行计算所需水量,但是施水量的多少是所属技术领域通常面临的常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通过植物的种类和土壤湿度进行灌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想到能够依据植物的种类、土壤湿度以及环境温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以达到精准灌溉的目的;最后,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对植株施水时有一定的延迟性,对于喜旱、不耐涝、对土壤湿度敏感的植株,长此以往,容易导致盆土长期过湿,造成土中缺氧,使部分须根腐烂的问题”,由于每次浇水之前,都会检测土壤湿度,对于土壤湿度过湿时,即超过了植株所喜好的湿度时,不会进行浇灌,土壤的湿度渐渐就会减小,对于土壤湿度不是太湿,即没有超过植株所喜好的湿度时,才开启浇灌,使其达到土壤的湿度,因此不会像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那样会造成土壤长期过湿的问题。关于(2),环境温度对浇水有一定的影响,在高温环境下灌溉,容易灼烧植株根部,所以通常浇水一般在早上或晚上,这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检测到环境温度不适合灌溉的时候不进行灌溉,这是本领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想到的,并且效果可预期。因此,本申请经过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后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基本与前次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的意见相同,其坚持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仅是在监测到植株的土壤湿度低时对植株进行施水,并未公开要对植株的施水量进行计算,因此无法精确控制植株所需的施水量,进而使得对植株施水时有一定的延迟性,对于喜旱、不耐涝、对土壤湿度敏感的植株,长此以往,容易导致盆土长期过湿,造成土中缺氧,使部分须根腐烂的问题;其次,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根据植株的土壤湿度对植株进行施水,对比文件1并未教导或启示要在对植株浇水时结合对环境温度的检测以及植株的土壤湿度共同判断。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并不能得到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和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5、7-10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室内灌溉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花盆,实际上也公开了一种室内灌溉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在办公场所或者家里摆放盆装植物,能够起到美化和空气清新的效果,但是不同的植物对湿度和温度的要求各不相同,而人们对植物栽培缺乏必要的知识,经常因为浇水不合理而导致植物枯萎。为解决上述问题,所述智能花盆包括:盆体10;设置在盆体底部的湿度检测器20,检测盆体底部泥土的湿度(由于植株根部处于盆体底部,因此相当于获取植株根部所处的土壤湿度),输出湿度信号;设置在盆体外壁上的键盘60,键盘上的每个按键对应一类植物的控制指令(相当于设定植株种类);单片机30,其多个输入口分别连接到键盘60的各个按键和湿度检测器20,接收控制指令,并根据控制指令从存储器中调取相应的湿度设定值,并更新寄存器,将湿度信号与寄存器中的湿度设定值相比较,当湿度信号低于设定值时,输出开通信号,当湿度信号高于设定值时,输出关断信号(相当于判断所述土壤湿度是否小于第一预设阈值,如果土壤湿度小于第一预设阈值,则根据植株种类和所述土壤湿度进行定量施水;对比文件1在监测土壤湿度时,如果土壤湿度高于设定值,则关断信号,如果土壤湿度低于设定值,则开通信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是根据植株种类和所述土壤湿度进行定量施水);储水瓶50,设置在盆体10上方;电子阀门40,设置在储水瓶的输出管道,接收到开通信号时开通阀门,接收到关断信号时关断阀门。优选地,键盘60为9键式键盘,每个按键对应一类植物。储水瓶50的容量为8L,只要定时补充储水瓶中的水即可保证植物的生长环境。所述智能花盆在单片机的存储器中预存各类植物生长所需要的湿度数据,键盘上的每个按键对应一类植物,当按下按键选择一类植物后,智能花盆自动灌溉植物,节省了人力,而且防止了浇水不当的情况发生(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2]-[0014]段以及附图1)。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获取当前的环境温度,判断所述环境温度是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阈值,若环境温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阈值,则不对植株施水;若所述环境温度小于第二预设阈值,再进行判断土壤湿度,根据植株种类、土壤湿度以及环境温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判断施水的方式以及计算施水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施水量的多少以及环境温度高低是所属技术领域在灌溉时通常面临的常规技术问题,环境温度对浇水有一定的影响,在高温环境下灌溉,容易灼烧植株根部,所以通常浇水一般在早上或晚上,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检测到环境温度不适合灌溉的时候不进行灌溉,这是本领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想到的,并且效果可预期。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通过植物的种类和土壤湿度的阈值对比判断以进行灌溉的基础上,为了更精准地灌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行环境温度的监测,以判断环境温度是否大于等于某个阈值,如果大于等于该阈值,则不对植株施水,如果小于等于该阈值,再结合植物的种类、土壤湿度的判断以及环境温度来计算植株的施水量,以达到精准灌溉的目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对植株进行施水后还包括以下步骤:检测土壤的渗水量,当所述渗水量大于第三预设阈值时,对所述渗水进行回收”。为节约用水,进行渗水回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效果可以预期,因此设置第三预设阈值,当渗水量大于第三预设阈值时进行回收渗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独立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室内灌溉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花盆,实际上也公开了一种室内灌溉系统,具体内容如上所述(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2]-[0014]段以及附图1)。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使用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室内灌溉方法;(2)存储单元还用于存储对应的施水量数据;计算单元,根据所述植株种类和所述土壤湿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根据所述计算单元计算出的施水量对植株进行施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置各单元控制作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上面已经评述了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室内灌溉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将其用于室内灌溉系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且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上的障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施水量的多少是所属技术领域通常面临的常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通过植物的种类和土壤湿度进行灌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想到能够依据植物的种类和土壤湿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以达到精准灌溉的目的,因此,设置存储单元、计算单元以分别用于存储对应的施水量数据,和根据所述植株种类和所述土壤湿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并根据所述计算单元计算出的施水量对植株进行施水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作出的常规设计,所取得技术效果可以预料。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温度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当前的环境温度;若环境温度大于等于第二预设阈值,则所述施水单元不对植株进行施水;若环境温度小于第二预设阈值,则所述施水单元根据所述计算单元计算出的施水量对植株进行施水”,本领域熟知,环境温度的高低是所属技术领域在灌溉时通常面临的常规技术问题,环境温度对浇水有一定的影响,在高温环境下灌溉,容易灼烧植株根部,所以通常浇水一般在早上或晚上,这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温度获取单元以进行环境温度的监测,以监测到环境温度不适合灌溉的时候不进行灌溉,这是本领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想到的,在上面已经评述通过土壤湿度与阈值对比判断是否施水以及计算施水量的基础上,再结合环境温度进行灌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回收单元,用于回收并储存从土壤中渗出的水”。为了节约用水,设置回收单元以进行渗水回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独立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室内灌溉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室内养花自动管理系统,实际上也公开了一种室内灌溉装置,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所述室内养花自动管理系统包括双层花盆1、水槽2(相当于水源)、补光灯3和控制器4(相当于控制器,能够接收控制信号),所述双层花盆1包括套装的外盆11和内盆12,内盆12底部布有小孔,进水管5(即施水管)一端连通水槽2内的水泵6,另一端连通双层花盆的内盆12(相当于至少一条施水管,连接所述水源并延伸至预设的灌溉位置处),回水管7的两端分别连通花盆的外盆11和水槽2,内盆12中还配有湿度传感器8,上述水泵6、湿度传感器8(结合说明书附图1,湿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植株盆内,并靠近植株的根部)、加湿器10、补光灯3分别与控制器信号连接。上述水槽2内还可设置营养液槽9,营养液槽9通过管路连通进水管5(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1]段以及附图1)。而施水管具有连接植株盆的施水接口是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的内容。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还包括存储器,储存有植株种类和对应的施水量数据;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用于获取、并向处理器反馈室内的环境温度;处理器,根据所述植株种类、植株根部的湿度和环境温度计算施水量,并向控制器输出控制信号;控制器,设置在所述施水管上,能够接收所述处理器输出的控制信号,以控制施水管的施水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行控制系统的设置以实现精准灌溉。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花盆,具体内容如上所述(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2]-[0014]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鉴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存储器储存有植株种类,依据不同的植物种类设置不同的按键,并依据湿度检测器所得的监测值与预设值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灌溉,也就是通过植物的种类和土壤湿度进行灌溉,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准确的灌溉,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根据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施水量的多少以及环境温度高低是所属技术领域在灌溉时通常面临的常规技术问题,环境温度对浇水有一定的影响,在高温环境下灌溉,容易灼烧植株根部,所以通常浇水一般在早上或晚上,这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监测到环境温度不适合灌溉的时候不进行灌溉,这是本领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想到的,并且效果可预期。进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通过植物的种类和土壤湿度的阈值对比判断以进行灌溉的基础上,为了更精准地灌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行环境温度的监测,以结合植物的种类、土壤湿度以及环境温度来计算植株的施水量,以达到精准灌溉的目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设置存储器、温度传感器、处理器和控制器,以分别用于存储对应的施水量数据,用于获取、并向处理器反馈室内的环境温度,根据植株种类、植株根部的湿度和环境温度计算施水量,并向控制器输出控制信号,控制器设置在所述施水管上,能够接收所述处理器输出的控制信号,以控制施水管的施水量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所取得技术效果可以预料。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回水管(8)和回水泵(9),所述回水管(8)用于收集并储存从所述植株盆内土壤中渗出的水”。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1段]以及附图1):回水管7的两端分别连通花盆的外盆11和水槽2(相当于还包括回水管,所述回水管用于收集并储存从所述植株盆内土壤中渗出的水),而是否需要设置回水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具体的需求可进行的常规设计,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水源为中水”,水源的类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独立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植株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室内养花自动管理系统,实际上也公开了一种与室内灌溉装置使用的植株盆,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所述室内养花自动管理系统包括双层花盆1、水槽2、补光灯3和控制器4,所述双层花盆1包括套装的外盆11和内盆12,内盆12底部布有小孔,进水管5一端连通水槽2内的水泵6,另一端连通双层花盆的内盆12,回水管7的两端分别连通花盆的外盆11和水槽2,内盆12中还配有湿度传感器8,上述水泵6、湿度传感器8、加湿器10、补光灯3分别与控制器信号连接。上述水槽2内还可设置营养液槽9,营养液槽9通过管路连通进水管5(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1段]以及附图1)。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室内灌溉装置是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室内灌溉装置;(2)所述植株盆包括与所述施水接口对应的配合接口。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行花盆施水管对接。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上面已经评述了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室内灌溉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将其用于对比文件2的植株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且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上的障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施水管具有连接植株盆的施水接口的基础上,使植株盆设置与施水接口对应的配合接口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从属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植株盆包括用于容纳土壤和植株根部的上层空间,和位于所述上层空间下方的下层空间;所述上层空间的底部设置有漏孔,从土壤中渗出的水可通过所述漏孔迚入所述下层空间;所述下层空间连通所述回水管”。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室内养花自动管理系统包括双层花盆1、水槽2、补光灯3和控制器4,所述双层花盆1包括套装的外盆11和内盆12(结合附图1,相当于公开植株盆包括用于容纳土壤和植株根部的上层空间,和位于所述上层空间下方的下层空间),内盆12底部布有小孔(相当于所述上层空间的底部设置有漏孔,从土壤中渗出的水可通过所述漏孔进入所述下层空间),进水管5一端连通水槽2内的水泵6,另一端连通双层花盆的内盆12,回水管7的两端分别连通花盆的外盆11(相当于所述下层空间连通所述回水管)和水槽2,内盆12中还配有湿度传感器8,上述水泵6、湿度传感器8、加湿器10、补光灯3分别与控制器信号连接。上述水槽2内还可设置营养液槽9,营养液槽9通过管路连通进水管5(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1]段以及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基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关于(1),首先,本申请并没有限定施水量的计算过程,而仅仅限定了根据植株种类、土壤湿度以及环境温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花盆,并具体公开了依据监测的植物土壤湿度与预定值进行对比而判定是否进行灌溉,与本申请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本申请在判定预定值与湿度进行比较之后,依据植物的种类、土壤的湿度以及环境温度进行计算所需水量,但是施水量的多少是所属技术领域通常面临的常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通过植物的种类和土壤湿度进行灌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想到能够依据植物的种类、土壤湿度以及环境温度计算植株的施水量,以达到精准灌溉的目的;最后,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对植株施水时有一定的延迟性,对于喜旱、不耐涝、对土壤湿度敏感的植株,长此以往,容易导致盆土长期过湿,造成土中缺氧,使部分须根腐烂的问题”这在本申请没有提及,同时由于每次浇水之前,都会检测土壤湿度,对于土壤湿度过湿时,即超过了植株所喜好的湿度时,不会进行浇灌,土壤的湿度渐渐就会减小,对于土壤湿度不是太湿,即没有超过植株所喜好的湿度时,才开启浇灌,使其达到土壤的湿度,因此,不会像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那样会造成土壤长期过湿的问题。
关于(2),环境温度对浇水有一定的影响,在高温环境下灌溉,容易灼烧植株根部,所以通常浇水一般在早上或晚上,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检测到环境温度不适合灌溉的时候不进行灌溉,因此结合环境温度和土壤湿度共同对植株进行浇水是本领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到的,并且效果可预期。
因此,本申请经过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后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5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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