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消落区中的植被构建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38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636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25325.6
申请日:2015-12-30
复审请求人:西南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长亮
合议组组长:刘建
参审员:孙乐
国际分类号:A01G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篇现有技术单独对比,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25325.6,名称为“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消落区中的植被构建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南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7段(第1-8页),2018年0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017858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消落区中的植被构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培育狗牙根种苗的方法,春季对水库的消落区或秋季对河岸的消落区移植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植被构建或撒播狗牙根种子进行植被构建的方法和对移植后的所述狗牙根种苗或种子萌发的幼苗进行管护的方法;
所述培育狗牙根种苗的方法:采集狗牙根植株后截取分株植入苗圃,所述狗牙根分株通过匍匐生长和产生克隆分株获得狗牙根种苗;所述狗牙根植株通过狗牙根种子萌发育苗的获得;
所述春季对水库的消落区或秋季对河岸的消落区移植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植被构建或撒播狗牙根种子进行植被构建的方法:
(1)消除所述消落区内杂物,对所述消落区中的陡坎采用石条、石垄或混凝土进行护坡;
(2)对所述消落区中的水浪冲刷区采用修建围堰或挡墙进行防冲刷处理;
(3)在所述消落区中挖出直径为15cm,深度为20cm的播穴,所述播穴之间的间距为30cm~40cm;
(4)将所述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所述播穴中,用壤土压实所述狗牙根种苗根系,浇水定根后壤土壅土,壅土高出地面2~3cm;
对移植后的所述狗牙根种苗或狗牙根种子萌发的幼苗进行管护的方法:包括对移植后的所述狗牙根种苗或萌发后的所述狗牙根幼苗周围进行除草以及防止草食动物啃食破坏和对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浇水;
所述步骤(3)中的播穴可采用播沟替代,所述播沟的间距为20~30厘米;
所述春季对水库的消落区或秋季对河岸的消落区移植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植被构建或撒播狗牙根种子进行植被构建的方法中:在所述消落区中在下雨后土壤湿润时或用水浇湿土壤后撒播狗牙根种子,撒播密度为15-20克/平方米;
所述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消落区中的植被构建方法是通过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的消落区中进行植被构建,对消落区的土壤有很强的固持能力并减少了径流对土壤的冲刷。”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消落区中的植被构建方法,其包括多个并列技术方案。对于采用含有技术特征“春季对水库的消落区或秋季对河岸的消落区移植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植被构建的方法和对移植后的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管护的方法,挖播穴”的并列技术方案,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春季对水库的消落区或秋季对河岸的消落区移植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植被构建或撒播狗牙根种子进行植被构建的方法中:在所述消落区中在下雨后土壤湿润时或用水浇湿土壤后撒播狗牙根种子,撒播密度为15-20克/平方米”,然而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其他并列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包括:所述春季对水库的消落区或秋季对河岸的消落区移植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植被构建或撒播狗牙根种子进行植被构建的方法中:在所述消落区中在下雨后土壤湿润时或用水浇湿土壤后撒播狗牙根种子,撒播密度为15-20克/平方米;所述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消落区中的植被构建方法是通过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的消落区中进行植被构建,对消落区的土壤有很强的固持能力并减少了径流对土壤的冲刷。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细化植被构建以及如何通过狗牙根减少径流对土壤的冲刷。虽然在消落区中在下雨后土壤湿润时或用水浇湿土壤后撒播狗牙根种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重点在于撒播狗牙根种子,而在于如何细化植被构建。而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有益效果是,通过狗牙根可实现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的消落区中进行植被构建,狗牙根对消落区的土壤有很强的固持能力并减少了径流对土壤的冲刷,改善了消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具有推广应用的价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法,在具体应用实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植被构建的常规细化内容;对于撒播密度,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消落区中的植被构建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直接撒播这一常规技术手段,并经过有限次的实验来确定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播撒密度,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区别特征“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消落区中的植被构建方法是通过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的消落区中进行植被构建,对消落区的土壤有很强的固持能力并减少了径流对土壤的冲刷”实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申请的有益效果与对比文件1实质上相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按照狗牙根植被构建方法的不同,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并列技术方案: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穴中进行植被构建的并列技术方案一;通过播撒狗牙根种子进行植被构建的并列技术方案二;以及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沟中进行植被构建的并列技术方案三。权利要求1的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穴中进行植被构建的并列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并列技术方案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狗牙根植被构建方法的不同,概括来说,本申请采用了通过播撒狗牙根种子进行植被构建,而对比文件1采用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穴中进行植被构建,具体而言,在消落区下雨后,土壤湿润时或用水浇湿土壤后,撒播狗牙根种子,撒播密度为15-20克/平方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三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狗牙根植被构建方法的不同,本申请采用了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沟中进行植被构建,概括来说,而对比文件1采用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穴中进行植被构建,具体而言,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沟中进行植被构建,播沟的间距为20~30厘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三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复审通知书中,给出公知常识证据“黄河三角洲野生植物经济资源,谷奉天等编著,山东地图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61页”, 用于佐证撒播是狗牙根栽培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包括:所述春季对水库的消落区或秋季对河岸的消落区移植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植被构建或撒播狗牙根种子进行植被构建的方法中:在所述消落区中在下雨后土壤湿润时或用水浇湿土壤后撒播狗牙根种子,撒播密度为15-20克/平方米;所述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消落区中的植被构建方法是通过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的消落区中进行植被构建,对消落区的土壤有很强的固持能力并减少了径流对土壤的冲刷。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细化植被构建以及如何通过狗牙根减少径流对土壤的冲刷。虽然在消落区中在下雨后土壤湿润时或用水浇湿土壤后撒播狗牙根种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重点在于撒播狗牙根种子,而在于如何细化植被构建。而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有益效果是,通过狗牙根可实现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的消落区中进行植被构建,狗牙根对消落区的土壤有很强的固持能力并减少了径流对土壤的冲刷,改善了消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具有推广应用的价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页,2018年0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
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消落区中的植被构建方法。按照狗牙根植被构建方法的不同,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并列技术方案: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穴中进行植被构建的并列技术方案一;通过播撒狗牙根种子进行植被构建的并列技术方案二;以及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沟中进行植被构建的并列技术方案三。
经查,对比文件1(CN102017858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0日)公开了一种狗根芽在大深度水淹水库消落区和河岸消落区中的植被构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0016、0018-0029段):
该植被构建方法包括培育狗牙根种苗的方法,春季对水库的消落区或秋季对河岸的消落区移植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植被构建的方法,以及对移植后的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管护的方法;
采集狗牙根植株后截取分株植入苗圃,所述狗牙根分株通过匍匐生长和产生克隆分株获得狗牙根种苗;所述狗牙根植株通过狗牙根种子萌发育苗的获得(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3段);
春季对水库的消落区或秋季对河岸的消落区移植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植被构建的方法包括:(1)消除所述消落区内杂物,对所述消落区中的陡坎采用石条、石垄或混凝土进行护坡;(2)对所述消落区中的水浪冲刷区采用修建围堰或挡墙进行防冲刷处理;(3)在所述消落区中挖出直径为15cm,深度为20cm的播穴,所述播穴之间的间距为30cm~40cm;(4)将所述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所述播穴中,用壤土压实所述狗牙根种苗根系,浇水定根后壤土壅土,壅土高出地面2~3cm(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4段);
对移植后的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管护的方法包括:在构建植被的管护中,需要去除杂草,纺织野兔、牛羊等草食动物啃食破坏,如遇干旱需浇水抗旱(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5段);
所述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消落区中的植被构建方法是通过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的消落区中进行植被构建,对消落区的土壤有很强的固持能力并减少了径流对土壤的冲刷(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6段)。
此外,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有益效果以及实验数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6、0018-0029段)与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有益效果以及相关实施例的实验数据(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8段、0031-0045段)是实质上相同的。
基于以上事实认定,审查意见如下:
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经查,权利要求1的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穴中进行植被构建的并列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相同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消落区中的植被构建方法。按照狗牙根植被构建方法的不同,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并列技术方案: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穴中进行植被构建的并列技术方案一;通过播撒狗牙根种子进行植被构建的并列技术方案二;以及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沟中进行植被构建的并列技术方案三。
经查,对比文件1(CN102017858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0日)公开了一种狗根芽在大深度水淹水库消落区和河岸消落区中的植被构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0016、0018-0029段):
该植被构建方法包括培育狗牙根种苗的方法,春季对水库的消落区或秋季对河岸的消落区移植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植被构建的方法,以及对移植后的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管护的方法;
采集狗牙根植株后截取分株植入苗圃,所述狗牙根分株通过匍匐生长和产生克隆分株获得狗牙根种苗;所述狗牙根植株通过狗牙根种子萌发育苗的获得(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3段);
春季对水库的消落区或秋季对河岸的消落区移植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植被构建的方法包括:(1)消除所述消落区内杂物,对所述消落区中的陡坎采用石条、石垄或混凝土进行护坡;(2)对所述消落区中的水浪冲刷区采用修建围堰或挡墙进行防冲刷处理;(3)在所述消落区中挖出直径为15cm,深度为20cm的播穴,所述播穴之间的间距为30cm~40cm;(4)将所述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所述播穴中,用壤土压实所述狗牙根种苗根系,浇水定根后壤土壅土,壅土高出地面2~3cm(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4段);
对移植后的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管护的方法包括:在构建植被的管护中,需要去除杂草,纺织野兔、牛羊等草食动物啃食破坏,如遇干旱需浇水抗旱(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5段);
所述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消落区中的植被构建方法是通过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的消落区中进行植被构建,对消落区的土壤有很强的固持能力并减少了径流对土壤的冲刷(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6段)。
此外,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有益效果以及实验数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6、0018-0029段)与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有益效果以及相关实施例的实验数据(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8段、0031-0045段)是实质上相同的。
基于以上事实认定,审查意见如下:
(1)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经查,权利要求1的通过播撒狗牙根种子进行植被构建的并列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狗牙根植被构建方法的不同,概括来说,本申请采用了通过播撒狗牙根种子进行植被构建,而对比文件1采用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穴中进行植被构建,具体而言,在消落区下雨后土壤湿润时或用水浇湿土壤后撒播狗牙根种子,撒播密度为15-20克/平方米。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二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撒播的方式进行植被构建。
众所周知,狗牙根为禾本科狗牙根属多年生草本植物,在栽培时,可用播种法、分株移栽法、切茎撒压法、块植法、条植法等营养繁殖方法,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撒播是狗牙根栽培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在采用播种法时,由于狗牙根种子小,土地需要细致平整。每亩用量0.25-0.75kg,播种时可用泥沙拌种,混合撒播,使种子和土壤良好接触,有利种子萌发,栽植后视土壤情况适当浇水以利成活(参见附件1,公知常识证据1:黄河三角洲野生植物经济资源,谷奉天等编著,山东地图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61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撒播这种栽培方式,为了保持播种时的土壤湿润,选择在消落区中在下雨后土壤湿润时或用水浇湿土壤后撒播狗牙根种子,这些常规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至于种子播撒密度,根据常规技术知识的教导,通过合理设计以及简单试验计算,将播撒密度设置为15-20克/平方米,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范围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二,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二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三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经查,权利要求1的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沟中进行植被构建的并列技术方案三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狗牙根植被构建方法的不同,概括来说,本申请采用了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沟中进行植被构建,而对比文件1采用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穴中进行植被构建,具体而言,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沟中进行植被构建,播沟的间距为20~30厘米。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三而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播沟栽培的方式进行植被构建。
众所周知,狗牙根为禾本科狗牙根属多年生草本植物,在栽培时,可用播种法、分株移栽法、切茎撒压法、块植法、条植法等营养繁殖方法,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条植法是狗牙根栽培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在采用条植法时,按行距0.6-1m挖沟,将切碎的根茎放入沟内,枝梢漏出土面,盖土踩实即可,栽植后视土壤情况适当浇水以利成活(参见附件1,公知常识证据1:黄河三角洲野生植物经济资源,谷奉天等编著,山东地图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61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条植法这种常规栽培方式。至于播沟的间距,根据常规技术知识的教导,通过合理设计以及简单试验计算,将播沟的间距设置为20~30厘米,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范围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三,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三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包括:所述春季对水库的消落区或秋季对河岸的消落区移植所述狗牙根种苗进行植被构建或撒播狗牙根种子进行植被构建的方法中:在所述消落区中在下雨后土壤湿润时或用水浇湿土壤后撒播狗牙根种子,撒播密度为15-20克/平方米;所述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消落区中的植被构建方法是通过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的消落区中进行植被构建,对消落区的土壤有很强的固持能力并减少了径流对土壤的冲刷。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细化植被构建以及如何通过狗牙根减少径流对土壤的冲刷。虽然在消落区中在下雨后土壤湿润时或用水浇湿土壤后撒播狗牙根种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重点并不在于撒播狗牙根种子,而在于如何细化植被构建。而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有益效果是,通过狗牙根可实现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的消落区中进行植被构建,狗牙根对消落区的土壤有很强的固持能力并减少了径流对土壤的冲刷,改善了消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具有推广应用的价值。
合议组认为:
首先,复审请求人所指出的“所述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消落区中的植被构建方法是通过狗牙根在大深度水库和河岸的消落区中进行植被构建,对消落区的土壤有很强的固持能力并减少了径流对土壤的冲刷”属于技术效果的描述,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任何限定作用。而且这一技术效果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6段)。
其次,需要说明的是,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分析,按照狗牙根植被构建方法的不同,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并列技术方案: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穴中进行植被构建的并列技术方案一;通过播撒狗牙根种子进行植被构建的并列技术方案二;以及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沟中进行植被构建的并列技术方案三。正如上文所述,针对不同的并列技术方案而言,其中只通过狗牙根种苗移植在播穴中进行植被构建的并列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一致的。对于并列技术方案二,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撒播的方式进行植被构建。对于并列技术方案三,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播沟栽培的方式进行植被构建。
此外,经对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有益效果以及实验数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6、0018-0029段)与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有益效果以及相关实施例的实验数据(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8段、0031-0045段)是实质上相同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理由不予认可,现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6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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