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止河蟹颤抖病发生的生态养殖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止河蟹颤抖病发生的生态养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30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545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38800.0
申请日:2015-10-08
复审请求人:潘洪强 潘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长亮
合议组组长:奚缨
参审员:喻江霞
国际分类号:A01K6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这些常规技术手段的使用也没有给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38800.0,名称为“一种防止河蟹颤抖病发生的生态养殖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潘洪强、潘莉,申请日为2015年10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221956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3563799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
对比文件3:“观赏鱼疾病”,王川庆等,第89-91页,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8月,第1版;公开日:2014年02月12日;
对比文件4:“池塘养殖用好生物制剂”,郭兆俊等,农家顾问,2014年第10期,第48-49页;公开日:2014年10月31日。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本,即申请日2015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0001]-[0016]段(第1-5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止河蟹颤抖病发生的生态养殖方法,该生态养殖方法含有如下步骤:
一、对河蟹养殖池塘进行预处理,(1)、用生石灰调整池塘底泥酸碱度,在养殖池塘内的水产品收获后,从前一年12月10日起将池塘中的水排干,池塘水排干后用吸泥机将池塘中淤泥彻底清除掉,从前一年12月18日至12月20日之间用生石灰调整池塘底泥酸碱度,生石灰剂量为每亩280-300千克,使用时先将新烧制的块状石灰放入池塘内事先挖好的各小坑内,然后向各小坑内加水将生石灰化开并搅拌成乳状石灰溶液,将乳状石灰溶液均匀泼洒全池塘底;(2)、太阳光暴晒塘底,从前一年12月20日至当年2月5日,让太阳光暴晒养殖池塘塘底至塘底泥土晒干有裂缝;
二、确定河蟹养殖塘内放养品种与数量,在河蟹养殖塘内既放养河蟹、又套养青虾、还插养鳜鱼,(1)、选择在养殖塘内放养长江水系培育的规格整齐,体质健壮的中华绒螯蟹苗种,放养中华绒螯蟹苗种的规格为130-160只/千克,放养时间为当年2月,放养中华绒螯蟹苗种的数量为每亩1200只,雄、雌河蟹的放养比例为3:2,河蟹为养殖塘内主养品种;(2)、套养规格整齐,体质健壮的青虾虾种,套养青虾虾种的时间为当年2月,套养青虾虾种的规格为个体长2-2.5cm,套养青虾虾种的数量为每亩5千克,青虾在养殖塘内为副养品种;(3)、插养翘嘴鳜鱼苗种,插养翘嘴鳜鱼苗种的时间为当年6月下旬,插养翘嘴鳜鱼苗种的规格为个体长5-6cm,插养翘嘴鳜鱼苗种的数量为每亩10尾,翘嘴鳜鱼在养殖塘内也为副养品种;
三、在河蟹养殖塘内栽培水草,当年3月在养殖塘内原有水草的基础上实行补栽或补种8个品种的沉水水生植物,它们是菹草、黄丝草、金鱼藻、轮叶黑藻、苦草、伊乐藻、菱角,睡莲草,8种水草使养殖塘水体中能组成8个品种的沉水水生植物群落并在水体内此消彼长互为补充确保春、夏、秋三季池塘底部水生植物覆盖率达75%-85%,当水生植物长势过度旺盛时用割草机和/或控草宝将水生植物的茎叶面控制在水面以下30-40㎝处;
四、向河蟹养殖塘内移殖贝类,当年3月份水草栽培后,即可向每亩河蟹养殖塘内移殖贝类150千克,移殖的贝类中螺蛳占90%,蚌和蚬两个品种共占10%,秋季水生植物代谢功能减弱时再分二次向养殖塘内移殖螺蛳、蚌和蚬等鲜活贝类,9月份移殖量为每亩120千克,11月份移殖量为每亩80千克;
五、向河蟹养殖塘中使用生物制剂,生物制剂的使用时间为连续2天30-35℃高温后或连续15天阴雨天气后,连续天晴时在下午6时向养殖塘中使用以芽孢杆菌、醋酸菌、双歧杆菌、放线菌为主的EM菌,连续阴雨天时在上午6时向养殖塘中使用以光合菌、乳酸菌、酵母菌为主的EM菌,向养殖塘中使用EM菌的剂量为每667立方米水体中使用666克EM菌原液,使用方法为先将EM菌原液稀释100-300倍,将EM菌稀释液向全养殖塘喷施,如与连续高温天或连续阴雨天则每相隔15-25天再喷施1次。”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止河蟹虫害、病害发生的生态养殖方法,该方法培育的水体能防止河蟹颤抖疾病的发生,对比文件2公开了低温繁育异育银卿鱼苗的方法,该繁育方法也需要对养殖池塘进行预处理,对比文件3公开了水产养殖领域常用的微生物制剂,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生物制剂用于池塘养殖的方法。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用生石灰调整池塘底泥酸碱度,从前一年12月18日至12月20日之间用生石灰调整池塘底泥酸碱度,生石灰剂量为每亩280-300千克,使用时先将新烧制的块状石灰放入池塘内事先挖好的各小坑内,然后向各小坑内加水将生石灰化开并搅拌成乳状石灰溶液,将乳状石灰溶液均匀泼洒全池塘底;清塘的日期为12月15日,暴晒起止时间推后了2天,让太阳光暴晒养殖池塘塘底至塘底泥土晒干有裂缝;(2)放养中华绒螯蟹苗种的数量为每亩1200只,放养青虾幼虾规格为个体长2-2.5cm,插养翘嘴鳜鱼苗种的数量为每亩10尾;(3)当年3月份水草栽培后,即可向每亩河蟹养殖塘内移殖贝类150千克,移殖的贝类中螺蛳占90%,蚌和蚬两个品种共占10%,秋季时水生植物代谢功能减弱,9月份移殖量为每亩120千克,11月份移殖量为每亩80千克;(4)生物制剂的使用时间还可以为连续15天阴雨天气后,连续天晴时在下午6时向养殖塘中使用以芽孢杆菌、醋酸菌、双歧杆菌、放线菌为主的EM菌,连续阴雨天时在上午6时向养殖塘中使用以光合菌、乳酸菌、酵母菌为主的EM菌,向养殖塘中使用EM菌的剂量为每667立方米水体中使用666克EM菌原液,使用方法为先将EM菌原液稀释100-300倍,将EM菌稀释液向全养殖塘喷施,如与连续高温天或连续阴雨天则每相隔15-25天再喷施1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在对比文件1-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有如下区别:1)对养殖池塘进行预处理的方法不同;2)养殖塘内放养河蟹、青虾和鲡鱼的数量不同;3)向养殖塘内移殖贝类的时间和数量不同;4)使用的生物制剂、使用时间和使用量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防止河蟹颤抖病发生的生态养殖方法。对比文件1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没有技术启示;(2)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第[0016]段所记载的内容,即,该生态养殖方法在养殖过程中没有使用渔药等化学药物,经检测所养河蟹的质量完全符合绿色食品的标准,收获河蟹6800千克,平均每只蟹重128.32克;成蟹回捕率为55.20%,优质河蟹达标率为91.50%;河蟹产生经济效益为40万元;另收获商品虾1360千克,产生经济效益6.6万元;还收获商品鳜鱼520千克,产生经济效益3万元;80亩河蟹养殖塘合计产生经济效益49.6万元;每亩平均产生经济效益0.62万元,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放置河蟹病虫害的生态养殖方法,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了采用此方法形成的水体能防止河蟹颤抖病(说明书第11段),对比文件1给出了太阳光暴晒清塘和茶粕清塘同时使用,而茶粕、生石灰、漂白粉等都是常规的清塘药物,并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生石灰清塘的具体方式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即公开了本申请太阳光暴晒和生石灰清塘同时进行;至于具体生石灰的使用量和使用时间,本申请采用的280-300千克的参数,其选择的参数范围是本领域采用生石灰清塘的常规数值范围,其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是达到本领域清塘所实现的调节pH值,减少病原体的常规效果。(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放养河蟹,套养青虾,插养鳜鱼,至于具体的规格和投放数量,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均选择了相同规格的河蟹,而本申请采用的每亩1200只其选择的参数范围是本领域放养河蟹的常规数值范围;对于青虾,每亩放养的青虾数量相同,而青虾虾苗阶段生长快,蜕壳间隔短,常规的青虾虾苗的规格在1.5-2.5cm之间,选择2-2.5cm的健壮、尺寸较大的虾苗能够减少病害,提高经济效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对于鳜鱼,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均选择了相同规格的鳜鱼,本申请采用的10尾的鳜鱼其选择的参数范围是本领域插养鳜鱼的常规数值范围。(3)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9月中旬和11月中旬投喂贝类,即公开了秋季分两次投喂贝类,而春季投喂贝类能够促进养殖的水产动物早吃食,早生长,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选择分别在春季、秋季分三次投喂,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连续2天高温时使用每亩667立方米的底力爽生物制剂全池泼洒来防止河蟹病虫害,对比文件1中提到的“底力爽”生物制剂与对比文件1中提到的其他水改制剂“底生氧”、“蓝藻一次净”一样属于水产领域水体管理常用的商品名称,生物制剂使用最多的菌种包括光合细菌、芽孢杆菌、硝化细菌等。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生物制剂以达到防止河蟹病虫害,特别是防治颤抖病的技术效果。其次,对比文件4公开了EM菌菌种的具体使用时间(阴天下雨和傍晚)和使用方法(稀释泼洒)的技术启示,并且采用该EM菌泼洒方法可以达到防治病虫害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而具体的每亩使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进一步描述了清塘内容,具体而言,用生石灰调整池塘底泥酸碱度,池塘水排干后用吸泥机将池塘中淤泥彻底清除掉,从前一年12月18日至12月20日之间用生石灰调整池塘底泥酸碱度,生石灰剂量为每亩280-300千克,使用时先将新烧制的块状石灰放入池塘内事先挖好的各小坑内,然后向各小坑内加水将生石灰化开并搅拌成乳状石灰溶液,将乳状石灰溶液均匀泼洒全池塘底;(2)本申请对于向河蟹养殖塘内移殖贝类的步骤做了进一步限定,具体而言,当年3月份水草栽培后,即可向每亩河蟹养殖塘内移殖贝类150千克,移殖的贝类中螺蛳占90%,蚌和蚬两个品种共占10%;(3)本申请所使用的生物制剂以及操作步骤与对比文件1不同,具体而言,连续天晴时在下午6时向养殖塘中使用以芽孢杆菌、醋酸菌、双歧杆菌、放线菌为主的EM菌,生物制剂的使用时间还可以为连续15天阴雨天气后,连续阴雨天时在上午6时向养殖塘中使用以光合菌、乳酸菌、酵母菌为主的EM菌,向养殖塘中使用EM菌的剂量为每667立方米水体中使用666克EM菌原液,使用方法为先将EM菌原液稀释100-300倍,将EM菌稀释液向全养殖塘喷施,如与连续高温天或连续阴雨天则每相隔15-25天再喷施1次;(4)本申请在一些时间参数和用量参数上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对于将池塘中的水排干的时间,本申请为12月10日,对比文件1为12月15日;对于暴晒的时间段,本申请为从前一年12月20日至当年2月5日,对比文件1为从前一年12月18日至当年2月3日;对于放养中华绒螯蟹苗种的数量,本申请为每亩1200只,对比文件1为每亩800只;对于套养青虾虾种的规格,本申请为个体长2-2.5cm,对比文件1为个体长1.5-1.8cm;对于插养翘嘴鳜鱼苗种的数量,本申请为每亩10尾,对比文件1为每亩12尾;对于贝类的9月份和11月份的移殖量,本申请分别为每亩120千克和每亩80千克,对比文件1分别为每亩150千克和每亩150千克。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行清塘,如何具体移殖贝类,如何使用生物制剂,以及如何适当调整相关养殖参数。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至(4)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获得的。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合议组就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进行了针对性说明,对于陈述意见(1),合议组对生石灰清塘的限定,虾蟹的投放数量、规格,补充投放鲜活贝类的时间选择和用量,以及EM菌的使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进行了说理;对于陈述意见(2),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效果基本上是一致的。
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在针对该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有如下区别:1)对养殖池塘进行预处理的方法不同;2)养殖塘内放养河蟹、青虾和鲡鱼的数量不同;3)向养殖塘内移殖贝类的时间和数量不同;4)使用的生物制剂、使用时间和使用量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防止河蟹颤抖病发生的生态养殖方法。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采用生石灰调整池塘底泥酸碱度,进而不会想到生石灰的加入量以及作用时间,不会想到本申请蟹、虾、鳜鱼的投放数量、规格,不会想到补充投放鲜活贝类的时间选择和用量,也不会想到EM菌的使用方法。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2)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第[0016]段所记载的内容,即,该生态养殖方法在养殖过程中没有使用渔药等化学药物,经检测所养河蟹的质量完全符合绿色食品的标准,收获河蟹6800千克,平均每只蟹重128.32克;成蟹回捕率为55.20%,优质河蟹达标率为91.50%;河蟹产生经济效益为40万元;另收获商品虾1360千克,产生经济效益6.6万元;还收获商品鳜鱼520千克,产生经济效益3万元;80亩河蟹养殖塘合计产生经济效益49.6万元;每亩平均产生经济效益0.62万元,特别是,本申请的河虾、商品虾、鳜鱼的产量高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是难以预料的,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对此,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继续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为了防止病虫害的发生,都是采用了生态养殖的方法,所涉及的主要步骤,即,一、对河蟹养殖池塘进行预处理,二、确定河蟹养殖塘内放养品种与数量,三、在河蟹养殖塘内栽培水草,四、向河蟹养殖塘内移殖贝类,五、向河蟹养殖塘中使用生物制剂,也都实质上相同;而且两者都是通过提供优质的养殖河蟹的生态水域,能养殖出成活率高、质量优、品位高的优质河蟹,并且在说明书第[0011]段还明确指出,水体呈微碱性,使PH值保持在7.5-8.5范围内,这样的水体能纺织河蟹颤抖疾病的发生。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养殖塘预处理”步骤中,本申请进一步描述了清塘内容;(2)“向河蟹养殖塘内移殖贝类”步骤中,本申请对于向河蟹养殖塘内移殖贝类的步骤做了进一步限定;(3)“向河蟹养殖塘中使用生物制剂”步骤中,本申请所使用的生物制剂以及操作步骤与对比文件1不同;(4)本申请在各步骤中一些时间参数和用量参数上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进一步改进步骤中的一些工艺条件,包括,如何进行清塘,如何具体移殖贝类,如何使用生物制剂,以及如何适当调整相关养殖参数等。区别技术特征(1)至(4)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获得的。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并就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进行了针对性说明,对于意见陈述中列出的对比文件2的问题,合议组认为,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并未引入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对技术方案评述,而是采用了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来评述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对复审请求人所提及的对比文件2等相关内容不予评述。对于陈述意见(1),合议组对生石灰清塘的限定,虾蟹的投放数量、规格,补充投放鲜活贝类的时间选择和用量,以及EM菌的使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进行了说理;对于陈述意见(2),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效果基本上是一致的。
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在针对该次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认为:(1)对比文件1使用了茶粕作为消毒剂来杀灭微生物,但其他步骤不具有杀灭水体中原核微生物的效果;对比文件1在投喂鲜活贝类时,贝类分泌的微量元素能分解水体使水体呈微碱性。但活着贝类会导致水体PH值下降。因此怀疑对比文件1不能达到纺织河蟹颤抖病发生的效果。本申请是死后贝壳可以达到提高PH值的效果。因此,本申请利用调节PH值和投放菌类生物制剂来达到防止河蟹颤抖病的发生,对比文件1利用生物农药和有机生物制剂来杀灭有害生物,没有技术启示来改进防止河蟹颤抖病。(2)对比文件1使用生物制剂来抑制水体中氨氮升高,在如何消灭螺原体-立克次氏体上,对比文件1的生物制剂没有技术启示。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EM菌可以用于抑制河蟹颤抖病的发生。(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没有施用化学药物的前提下获得了绿色食物标准的河蟹,并且每亩平均产生经济效益0.62万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过程中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次复审决定所认定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5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止河蟹颤抖病发生的生态养殖方法。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段背景技术中记载有,养殖河蟹池塘水域环境恶化时,河蟹颤抖病极易发生,河蟹颤抖病的主要成因在于养殖河蟹池塘水质透明度长期较低、长期用化学药物防治虫害、病害造成水质污染使河蟹慢性中毒等。此外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发明内容中记载有,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防止河蟹颤抖病发生的生态养殖方法,通过提供优质的养殖河蟹的生态水域,能养殖出成活率高、质量优、品位高的优质河蟹,进而有效防止河蟹颤抖病的发生。具体到本申请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由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加以体现。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防止河蟹虫害、病害发生的生态养殖方法,该方法培育的水体能防止河蟹颤抖疾病的发生(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1]段),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5] -[0023]段):该生态养殖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养殖塘预处理(相当于对河蟹养殖池塘进行预处理):
在河蟹等水产品收获后(相当于在养殖池塘内的水产品收获后),从前一年12月15日开始将养殖塘中的水排干并进行清塘(相当于从前一年12月起将池塘中的水排干);使养殖塘底在太阳光下暴晒消毒,暴晒时间从前一年12月18日至当年2月3日。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养殖池塘预处理的时间点为在养殖池塘内的水产品收获后,并且从前一年12月起将池塘中的水排干,之后太阳光暴晒塘底,从前一年12月至当年2月,让太阳光暴晒养殖池塘塘底至塘底泥土晒干有裂缝;
2)养殖塘河蟹放养(相当于确定河蟹养殖塘内放养品种与数量):
主养河蟹,套养青虾,插养翘嘴鳜鱼,选择在养殖塘内放养长江水系培育的规格整齐、体质健壮的中华绒螯蟹苗种,放养中华绒螯蟹苗种的规格为每千克145只(即公开了130-160只/千克),放养时间为当年的2月5日至2月30日(相当于2月),放养中华绒螯蟹苗种的数量为每亩800只,雄、雌河蟹的放养比例为3:2,主养河蟹;套养规格整齐、体质健壮的青虾幼虾(相当于套养规格整齐,体质健壮的青虾虾种),套养青虾幼虾的时间为每年2月5日至2月20日(相当于当年2月),放养青虾幼虾规格为个体长1.5-1.8cm,套养青虾幼虾的数量为5千克/亩,青虾在养殖塘内为副养品种;插养翘嘴鳜鱼鱼种,插养翘嘴鳜鱼苗种的时间为当年6月15日,插养翘嘴鳜鱼苗种的规格为个体长5-6cm,插养翘嘴鳜鱼苗种的数量为每亩12尾,翘嘴鳜鱼在养殖塘内也为副养品种。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河蟹养殖塘内既放养河蟹、又套养青虾、还插养鳜鱼,并对一些具体指标进行了限定;
3)水草栽培(相当于在河蟹养殖塘内栽培水草):
在当年3月份根据情况需要补栽8种水草,它们是菹草、黄丝草、金鱼藻、轮叶黑藻、苦草、伊乐藻、菱角,睡莲草,使其组成8种沉水水生植物群落,在春、夏、秋三季养殖塘底部水生植物覆盖率达75%-85%,为使8种水草成为养殖池塘底部的沉水群落,可用割草机修剪方法和用控草宝控制其生长的方法来实现,这样能使水生植物的茎叶面控制在水面以下30-40cm之处。由此可见,上述内容相当于当年3月在养殖塘内原有水草的基础上实行补栽或补种8个品种的沉水水生植物,它们是菹草、黄丝草、金鱼藻、轮叶黑藻、苦草、伊乐藻、菱角,睡莲草,8种水草使养殖塘水体中能组成8个品种的沉水水生植物群落并在水体内此消彼长互为补充确保春、夏、秋三季池塘底部水生植物覆盖率达75%-85%,当水生植物长势过度旺盛时用割草机和/或控草宝将水生植物的茎叶面控制在水面以下30-40㎝处;
4)投喂鲜活贝类(相当于向河蟹养殖塘内移殖贝类):
秋季水生植物代谢功能减弱时向养殖塘内投喂螺蛳、蚌、蚬等鲜活贝类。第一次投放时间为9月15日。投放量为每亩150千克。第二次投放时间为11月15日。投喂量为每亩150千克。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内容相当于秋季水生植物代谢功能减弱时再分二次向养殖塘内移殖螺蛳、蚌和蚬等鲜活贝类,时间分别为9月份和11月份;
5)使用生物制剂(相当于向河蟹养殖塘中使用生物制剂):
使用时间为在连续2天高温达30-35℃时的睛天、上午9时开始使用生物制剂底力爽(相当于生物制剂的使用时间为连续2天30-35℃高温后);
此外,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5]段),用上述方法在50亩养殖塘内养殖中华绒螯蟹。其结果为:养殖河蟹质量符合绿色食品的标准。当年12月共收获河蟹2982.675千克,平均每只蟹重148.03克。成蟹回捕率56.30%,其中优质河蟹达标率为91.50%。其中雄蟹占75%,雄蟹个体重175克以上。其中雌蟹占65%,雌蟹个体重125克以上。50亩养殖塘共产生经济效益164015元。另收获商品虾581.39375千克,商品虾产生经济效益35232.47元。收获商品鳜鱼345.75千克,鳜鱼产生经济效益6975元。50亩养殖塘净利润为206222.47元。每亩平均净利润为4124.45元。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为了防止病虫害的发生,都是采用了生态养殖的方法,所涉及的主要步骤,即,一、对河蟹养殖池塘进行预处理,二、确定河蟹养殖塘内放养品种与数量,三、在河蟹养殖塘内栽培水草,四、向河蟹养殖塘内移殖贝类,五、向河蟹养殖塘中使用生物制剂,也都实质上相同,而且两者都是通过提供优质的养殖河蟹的生态水域,能养殖出成活率高、质量优、品位高的优质河蟹,并且在说明书第[0011]段还明确指出,水体呈微碱性,使PH值保持在7.5-8.5范围内,这样的水体能纺织河蟹颤抖疾病的发生。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养殖塘预处理”步骤中,本申请进一步描述了清塘内容,具体为:用生石灰调整池塘底泥酸碱度,池塘水排干后用吸泥机将池塘中淤泥彻底清除掉,从前一年12月18日至12月20日之间用生石灰调整池塘底泥酸碱度,生石灰剂量为每亩280-300千克,使用时先将新烧制的块状石灰放入池塘内事先挖好的各小坑内,然后向各小坑内加水将生石灰化开并搅拌成乳状石灰溶液,将乳状石灰溶液均匀泼洒全池塘底;(2)“向河蟹养殖塘内移殖贝类”步骤中,本申请对于向河蟹养殖塘内移殖贝类的步骤做了进一步限定,具体为:当年3月份水草栽培后,即可向每亩河蟹养殖塘内移殖贝类150千克,移殖的贝类中螺蛳占90%,蚌和蚬两个品种共占10%;(3)“向河蟹养殖塘中使用生物制剂”步骤中,本申请所使用的生物制剂以及操作步骤与对比文件1不同,具体为:连续天晴时在下午6时向养殖塘中使用以芽孢杆菌、醋酸菌、双歧杆菌、放线菌为主的EM菌,生物制剂的使用时间还可以为连续15天阴雨天气后,连续阴雨天时在上午6时向养殖塘中使用以光合菌、乳酸菌、酵母菌为主的EM菌,向养殖塘中使用EM菌的剂量为每667立方米水体中使用666克EM菌原液,使用方法为先将EM菌原液稀释100-300倍,将EM菌稀释液向全养殖塘喷施,如与连续高温天或连续阴雨天则每相隔15-25天再喷施1次;(4)本申请在各步骤中一些时间参数和用量参数上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具体为:对于“对河蟹养殖池塘进行预处理”步骤中,将池塘中的水排干的时间,本申请为12月10日,对比文件1为12月15日;对于暴晒的时间段,本申请为从前一年12月20日至当年2月5日,对比文件1为从前一年12月18日至当年2月3日;对于“确定河蟹养殖塘内放养品种与数量”步骤中,放养中华绒螯蟹苗种的数量,本申请为每亩1200只,对比文件1为每亩800只;对于套养青虾虾种的规格,本申请为个体长2-2.5cm,对比文件1为个体长1.5-1.8cm;对于插养翘嘴鳜鱼苗种的数量,本申请为每亩10尾,对比文件1为每亩12尾;对于“向河蟹养殖塘内移殖贝类”步骤中,贝类的9月份和11月份的移殖量,本申请分别为每亩120千克和每亩80千克,对比文件1分别为每亩150千克和每亩150千克。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进一步改进步骤中的一些工艺条件,包括,如何进行清塘,如何具体移殖贝类,如何使用生物制剂,以及如何适当调整相关养殖参数等。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河蟹养殖池塘进行预处理”的步骤,其中指出,将养殖塘中的水排干并进行清塘,是养殖塘底泥在太阳光下进行暴晒消毒(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段),也就是说在暴晒之前需要对池塘进行清塘,虽然并未公开具体的清塘方法,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清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常规的清塘方式。其次,众所周知,清塘主要包括消毒、清理塘泥、清除杂草、修正池埂等,通过清塘可以清除池塘中潜伏的大部分细菌、寄生虫、敌害,切断病原菌传播路径,还有利于清除有害化学物质,使得底质得到改良。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呈弱碱性的水体能够防止河蟹颤抖疾病的发生的基础上,采用呈碱性的生石灰这种常规的清塘物质来适当调整水体碱性范围,这是显而易见的,而采用生石灰调整池塘底泥酸碱度以及所限定的具体操作步骤,即“用生石灰调整池塘底泥酸碱度,池塘水排干后用吸泥机将池塘中淤泥彻底清除掉,从前一年12月18日至12月20日之间用生石灰调整池塘底泥酸碱度,生石灰剂量为每亩280-300千克,使用时先将新烧制的块状石灰放入池塘内事先挖好的各小坑内,然后向各小坑内加水将生石灰化开并搅拌成乳状石灰溶液,将乳状石灰溶液均匀泼洒全池塘底”,这些限定都是清塘的常规选择,由此也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向河蟹养殖塘内移殖贝类”步骤,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1]段还记载有:投喂鲜活贝类的目的在于使其在翌年4月份能在养殖塘中自然繁殖幼螺蛳、蚌和蚬,这样能获得长期稳定的水生生态系统功能,由此可知,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3月份水草栽培后进行移殖贝类的操作,但是明确给出了需要在养殖池塘内建立含有螺蛳、蚌和蚬的长期稳定的水生生态系统功能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考虑实际养殖环境,选择“当年3月份水草栽培后,即可向每亩河蟹养殖塘内移殖贝类150千克,移殖的贝类中螺蛳占90%,蚌和蚬两个品种共占10%”这种常规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由此也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向河蟹养殖塘中使用生物制剂”的步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的是,EM菌是一种混合菌种,一般包括光合菌、酵母菌、乳酸菌等有益菌种,已广泛应用于养殖病害防治,是现阶段生态养殖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遇到常规的容易出现病菌滋生的情况例如,连续15天阴雨天气时,自然可以采用EM菌对水体进行养殖病害的防治,由此也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处理手段,即,“连续天晴时在下午6时向养殖塘中使用以芽孢杆菌、醋酸菌、双歧杆菌、放线菌为主的EM菌,连续阴雨天时在上午6时向养殖塘中使用以光合菌、乳酸菌、酵母菌为主的EM菌,向养殖塘中使用EM菌的剂量为每667立方米水体中使用666克EM菌原液,使用方法为先将EM菌原液稀释100-300倍,将EM菌稀释液向全养殖塘喷施,如与连续高温天或连续阴雨天则每相隔15-25天再喷施1次”,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养殖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排水和暴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养殖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排水和暴晒时间,此外,在确保防控疾病发生的基础上,养殖密度和规格可以适当调整,至于移殖量的选择也是常规选择。因此,区别技术特征(4)所限定的这些时间参数和用量参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此外,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各步骤中工艺条件进行简单改变,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基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发明内容中记载有,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防止河蟹颤抖病发生的生态养殖方法,通过提供优质的养殖河蟹的生态水域,能养殖出成活率高、质量优、品位高的优质河蟹,进而有效防止河蟹颤抖病的发生。而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提供优质的养殖河蟹的生态水域,能养殖出成活率高、质量优、品位高的优质河蟹,也是通过调节PH值和投放生物制剂的方式来达到防止河蟹颤抖病的发生,而且还明确在说明书第[0011]段指出,水体呈微碱性,使PH值保持在7.5-8.5范围内,这样的水体能防止河蟹颤抖疾病的发生。
通常而言,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信息的质疑,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在没有充分依据质疑对比文件所公开的信息且有合理理由接受其信息的情况下,应当对该对比文件进行合理采纳。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人在本申请之前提交的发明申请,且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自然后一项发明应当是在前发明基础上的改进。因此,复审请求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质疑,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不予考虑。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各步骤中工艺条件进行简单改变,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料的。具体而言,正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河蟹养殖池塘进行预处理”的步骤,其中指出,将养殖塘中的水排干并进行清塘,是养殖塘底泥在太阳光下进行暴晒消毒(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段),也就是说在暴晒之前需要对池塘进行清塘,虽然并未公开具体的清塘方法,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清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常规的清塘方式。其次,众所周知,清塘主要包括消毒、清理塘泥、清除杂草、修正池埂等,通过清塘可以清除池塘中潜伏的大部分细菌、寄生虫、敌害,切断病原菌传播路径,还有利于清除有害化学物质,使得底质得到改良。
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呈弱碱性的水体能够防止河蟹颤抖疾病的发生的基础上,采用呈碱性的生石灰这种常规的清塘物质来适当调整水体碱性范围,这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向河蟹养殖塘中使用生物制剂”的步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的是,EM菌是一种混合菌种,一般包括光合菌、酵母菌、乳酸菌等有益菌种,已广泛应用于养殖病害防治,是现阶段生态养殖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遇到常规的容易出现病菌滋生的情况,例如,连续15天阴雨天气时,自然可以采用EM菌对水体进行养殖病害的防治,由此也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比对,对比文件1也记载有其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这与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效果基本上是相同的,仅仅在个别水产品产量上有所差别。此外,对比文件1的养殖河蟹质量符合绿色食品的标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可以不使用渔药等化学药物。至于在收益方面,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可知,当年12月共收获河蟹2982.675千克,平均每只蟹重148.03克。成蟹回捕率56.30%,其中优质河蟹达标率为91.50%。其中雄蟹占75%,雄蟹个体重175克以上。其中雌蟹占65%,雌蟹个体重125克以上。50亩养殖塘共产生经济效益164015元。另收获商品虾581.39375千克,商品虾产生经济效益35232.47元。收获商品鳜鱼345.75千克,鳜鱼产生经济效益6975元。50亩养殖塘净利润为206222.47元。每亩平均净利润为4124.45元。上述内容中,在水产品产量方面与本申请略有差别,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范畴,譬如说,对于放养中华绒螯蟹苗种的数量,本申请为每亩1200只,对比文件1为每亩800只,收获时,虽然在平均产量上有所差别,但在个体上对比文件1略占优势,本申请平均每只蟹重128.32克,平均每只蟹重148.03克。而且,在养殖过程中,除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以外,还必然存在其他未限定的操作技术市场价格或者环境等因素,这些因素的差异也会导致产量和利润上的差别。因此,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以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足以证实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难以预料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
本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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