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激光喷焊嘴、喷焊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19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584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72417.6
申请日:2016-09-29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艾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巾娜
合议组组长:侯艳嫔
参审员:李莎莎
国际分类号:B23K26/14(2014.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而言,如果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具体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采用该具体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本申请采用该具体技术手段能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72417.6,名称为“激光喷焊嘴、喷焊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深圳市艾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6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722343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激光喷焊嘴,包括设有空腔的喷焊嘴本体,该喷焊嘴本体设有与空腔连通的喷嘴和送锡孔,该喷嘴与供气口连通,其特征在于,该焊锡球与喷嘴间隙配合,使焊锡球自动落地运动,该间隙配合在施加压力惰性气体时提供焊锡球动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喷焊嘴,其特征在于:所述焊锡球与喷嘴的间隙为0.1-0.5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激光喷焊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的长度为焊锡球从加热至熔化时间内自由下落运动距离。
4. 激光喷焊装置,包括激光器、喷焊嘴、供压机构和与喷焊嘴连接的送锡机构,以及调协送锡机构、供压机构和激光器工作的喷焊控制器,所述喷焊嘴包括设有空腔的焊嘴本体,该焊嘴本体设有与空腔连通的喷嘴和送锡孔,该喷嘴与供气口连通,所述供气口与供压机构连接,所述送锡机构与送锡孔连接,其特征在于:该焊锡球与喷嘴间隙配合,使焊锡球自动落地运动,该间隙配合在施加压力惰性气体时提供焊锡球动力。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激光喷焊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焊锡球与喷嘴的间隙为0.1-0.5MM。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激光喷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的长度为焊锡球从加热至熔化时间内自由下落运动距离。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激光喷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供气口位于喷嘴内。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激光喷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喷焊装置还包括与喷焊控制器信号连接的温度采集器。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激光喷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喷焊装置还包括与喷焊控制器信号连接检测焊锡球的位置传感器,该位置传感器位于喷嘴的入口。
10. 激光喷焊方法,包括先将焊锡球放置在喷焊嘴内,当与喷嘴间隙配合的焊锡球位于喷嘴的入口时激光开始对焊锡球加热,当焊锡球加热熔化时向熔化的焊锡球喷射压力气体,使熔化的焊锡球从喷嘴的出口向焊接点喷射,其中所述间隙配合在施加压力惰性气体时提供焊锡球动力。”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3-4、6、9-10的技术方案,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而权利要求2、5、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和4中的“该喷焊嘴本体上设有与空腔连通的供气口、送锡孔和喷嘴”修改为“该喷焊嘴本体设有与空腔连通的喷嘴和送锡孔,该喷嘴上设有供气口,该焊锡球与喷嘴间隙配合,使焊锡球自动落地运动,该间隙配合在喷嘴上的供气口施加压力惰性气体时提供焊锡球动力”,权利要求10的“焊锡球加热熔化时向熔化的焊锡球喷射压力气体”修改为“当焊锡球加热融化时喷嘴上供气口向熔化的焊锡球喷射压力气体”。同时,复审请求人认为:与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未公开以下技术特征:1. 喷嘴上设有供气口,2. 使焊锡球自动落地运动,间隙配合在喷嘴上的供气口施加压力惰性气体时提供焊锡球动力,而对比文件1不存在通过惰性气体与所述的锡球32和直引导部213配合来解决锡球动力和速度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时不可能想到“通过喷嘴上的供气口为与喷嘴间隙配合的焊锡球提供动力和速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喷嘴21设有提供氮气的口(即供气口);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锡球32与直引导部213间隙配合,使锡球32自动落地运动,锡球32通过惰性气流和重力落在喷嘴21内部,并且锡球32可从喷嘴21的直引导部213内通过“,即锡球32的重力在施加压力惰性气体时提供锡球动力,而锡球32重力的产生则是由锡球32与直引导部213之间形成的间隙配合在施加压力惰性气体时提供锡球动力。关于锡球与喷嘴之间间隙的作用,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锡球32与直引导部213间隙配合,使锡球32熔化,自动下落,这是由于这种间隙配合的设置方式使得间隙配合在锡球融化下落时提供额外动力;其次,由于在锡球下落过程中惰性气体的通入,有效地保证融化的高温锡球表面被气体保护而不被氧化;最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引导部213的内径D1大于锡球32的直径d,同时,内径D1小于2d,至于焊锡球与喷嘴之间的间隙大小可根据锡球直径大小与具体焊接需要进行设置。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直引导部213的内径D1大于锡球32的直径d,同时,内径D1小于2d,由此可见,锡球32与直引导部213为间隙配合,因此,能够使锡球32自动落地运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锡球32通过惰性气流和重力落在喷嘴21内部,并且锡球32可从喷嘴21的直引导部213内通过,且,喷嘴21也可用惰性气体流从喷嘴21向连接焊盘吹送熔化的焊锡,由此可得,锡球32的重力或惰性气体流可提供锡球动力,而焊锡球与喷嘴之间的间隙配合也为锡球32的重力或在施加惰性气体流时提供锡球动力。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51]段中记载了“用惰性气体流从喷嘴21向连接焊盘吹送熔化的焊锡”,即在喷嘴21吹向工件的直引导部213中的锡球仍然受到惰性气体流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也存在利用惰性气体流对喷嘴处的焊锡施加压力从而吹送出发送开口的技术内容;同时,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68]段中记载了“在尖部从发送开口211逸出的气体量可被减少”,其中“气体量减少”从侧面也证明了通过直引导部213的发送开口211处仍有一定的气体量的排出,由此可见锡球在直引导部213中时是受到气体流的作用,其同样存在惰性气体与锡球和直引导部配合关系影响锡球动力和速度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和4中加入技术特征“该供气口位于激光使焊锡球熔化位置,该焊锡球与喷嘴间隙配合”,权利要求10的特征修改为“当与喷嘴间隙配合的焊锡球落入喷嘴的入口时激光开始对焊锡球加热,当焊锡球在供气口加热熔化时喷嘴上供气口向熔化的焊锡球喷射压力气体,使熔化的焊锡球从喷嘴的出口向焊接点喷射,其中所述间隙配合在施加压力惰性气体时提供焊锡球动力”。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 激光喷焊嘴,包括设有空腔的喷焊嘴本体,该喷焊嘴本体设有与空腔连通的喷嘴和送锡孔,其特征在于,该喷嘴上设有供气口,该供气口位于激光使焊锡球熔化位置,该焊锡球与喷嘴间隙配合,使焊锡球自动落地运动,该间隙配合在喷嘴上的供气口施加压力惰性气体时提供焊锡球动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激光喷焊嘴,其特征在于:所述焊锡球与喷嘴的间隙为0.1-0.5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激光喷焊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的长度为焊锡球从加热至熔化时间内自由下落运动距离。
4. 激光喷焊装置,包括激光器、喷焊嘴、供压机构和与喷焊嘴连接的送锡机构,以及调协送锡机构、供压机构和激光器工作的喷焊控制器,所述喷焊嘴包括设有空腔的焊嘴本体,该焊嘴本体设有与空腔连通的喷嘴和送锡孔,该喷嘴上设有供气口,该供气口位于激光恰好能使焊锡球熔化位置,所述供气口与供压机构连接,所述送锡机构与送锡孔连接,其特征在于:该焊锡球与喷嘴间隙配合,使焊锡球自动落地运动,该间隙配合在施加压力惰性气体时提供焊锡球动力。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激光喷焊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焊锡球与喷嘴的间隙为0.1-0.5MM。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激光喷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的长度为焊锡球从加热至熔化时间内自由下落运动距离。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激光喷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供气口位于喷嘴内。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激光喷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喷焊装置还包括与喷焊控制器信号连接的温度采集器。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激光喷焊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喷焊装置还包括与喷焊控制器信号连接检测焊锡球的位置传感器,该位置传感器位于喷嘴的入口。
10. 激光喷焊方法,包括先将焊锡球放置在喷焊嘴内,当与喷嘴间隙配合的焊锡球位于喷嘴的入口时激光开始对焊锡球加热,当焊锡球在供气口加热熔化时喷嘴上供气口向熔化的焊锡球喷射压力气体,使熔化的焊锡球从喷嘴的出口向焊接点喷射,其中所述间隙配合在施加压力惰性气体时提供焊锡球动力。”
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该喷嘴上设有供气口,该供气口位于激光使焊锡球熔化位置,该焊锡球与喷嘴间隙配合,使焊锡球自动落地运动,该间隙配合在喷嘴上的供气口施加压力惰性气体时提供焊锡球动力。首先,从使用的场景来看,对比文件1通过惰性气体为锡球移动提供动力,仅限于喷嘴偏离垂直方向而倾斜时情况,只有当锡球移动动力在垂直方向有损失时才需要惰性气体提供动力,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惰性气体为锡球移动提供动力。其次,从技术效果来看,由于该供气口位于激光使焊锡球熔化位置,当焊锡球移动至供气口位置时才进行喷气,可以能减少使用气体量,进而降低成本;该供气口位置能起到使用尽量少的惰性气体下对熔化对锡球保护,避免加热熔化的锡球在喷焊过程中出现氧化现象。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该喷嘴上设有供气口和供气口设置的位置等,也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能产生用最少气量既起到对锡球保护,又能为锡球提供动力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非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2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核实,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激光喷焊嘴,对比文件1(CN101722343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09日)公开了一种磁头万向架组件的连接焊盘互连装置和该组件制造方法,其中公开了一种激光喷焊嘴,具体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7]-[0051]段及附图1-8):包括设有空腔的喷嘴21(对应于本申请的设有空腔的喷焊嘴本体),该喷嘴21设有与空腔连通的直引导部213(对应于本申请的喷嘴)以及锡球传送管26(对应于本申请的送锡孔),直引导部213的内径等于或大于锡球32的直径d,因此锡球32可以从其通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8]段),即锡球32与直引导部213间隙配合,使锡球32自动落地运动,锡球32通过惰性气流和重力落在喷嘴21内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4]段),并且锡球32可从喷嘴21的直引导部213内通过,且,喷嘴21也可用惰性气体流从喷嘴21向连接焊盘吹送熔化的焊锡(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1]段),由此可得,锡球32的重力或惰性气体流可提供锡球动力,且焊锡球与喷嘴之间的间隙配合为锡球32的重力或在施加惰性气体流时提供焊锡球动力。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中在喷嘴上设有供气口,该供气口位于激光使焊锡球熔化位置。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的记载,现有的激光喷焊装置,由于在激光未照射焊锡球时,该焊锡球恰好能与喷嘴形成紧密接触,当激光对焊锡球加热熔化时容易与喷嘴连接,在喷嘴上有残留,一方面时间长了造成喷嘴堵塞,另一方面减少了每次喷焊量,影响喷焊效率(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段)。为此,本申请针对喷焊嘴的结构做了改进,即在喷嘴上设置供气口,该供气口位于激光使焊锡球熔化位置,而同时焊锡球与喷嘴间隙配合,该间隙配合在喷嘴上的供气口施加压力惰性气体时提供焊锡球动力。
对比文件1所针对的技术问题在于:需要在不停止锡球的情况下将激光束施加到下落的锡球并将其熔化(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0]-[001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的说明书明确记载了:“供气口13位于喷嘴内,为了保证激光加热时焊锡球时间控制精度,该供气口13最好位于激光恰好能使焊锡球熔化位置,这样还可以减少压力气体的用气量”(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8]及[0035]段)。虽然对比文件1也记载了惰性气体为锡球移动提供动力,但从记载的内容上来看,该惰性气体是从锡球分散器29底部进入,再通过锡球传送管26再到达喷嘴21,锡球32气体在焊接装置中输送路径长,用气量大,即使能对锡球移动产生动力,在产生相同动力情况下,气体释放端(锡球分散器29底部)气体压力要大,释放的气体量大,且只有当锡球移动动力在垂直方向有损失时,才需要惰性气体提供动力。而本申请是在供料后,锡球熔化时施加惰性其踢球,相比于本申请,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喷嘴上设置供气口,并且使其最好位于激光恰好能使焊锡球熔化位置而获得本发明,而且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也不宜直接认定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鉴于对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并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保证激光加热时焊锡球时间控制精度,这样还可以减少压力气体的用气量(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5]、[0028]段),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故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激光喷焊装置,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激光喷焊方法,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都在于:在喷嘴上设有供气口,该供气口位于激光使焊锡球熔化位置。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4、10也分别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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