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内燃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17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58430
优先权日:2011-12-23
申请(专利)号:201280069576.2
申请日:2012-12-21
复审请求人:考克斯传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裴志红
参审员:李彩芬
国际分类号:F01B7/04(2006.01);F01B9/02(2006.01);F02B75/28(2006.01);F02P15/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并未公开时,需要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应用该技术特征来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上述启示,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9576.2,名称为“内燃机”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考克斯传动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8月12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4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0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8月12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燃机,包括:
至少一个汽缸;
一对相对的往复活塞,位于所述汽缸内,在所述一对相对的往复活塞之间形成有燃烧腔室;以及
至少一个燃烧点火器,与所述汽缸相关联,所述燃烧点火器的一部分暴露于形成在所述相对的活塞之间的所述燃烧腔室内,
其中,所述燃烧点火器固定到所述汽缸的一个端部处,并且从所述端部沿着所述汽缸的所述中心轴线或者与所述汽缸的所述中心轴线平行地突出到所述汽缸中,以在整个发动机循环中将所述燃烧点火器的所述一部分定位到所述燃烧腔室内的固定位置中,以及
其中,所述燃烧点火器延伸通过与所述汽缸的突出有所述燃烧点火器的端部最接近的活塞,所述活塞被配置成沿着容纳有所述燃烧点火器的壳体进行往复运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燃烧点火器处于所述汽缸/活塞的中心轴线处或者靠近于所述汽缸/活塞的中心轴线。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一个或多个燃料注入器,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燃料注入器通过用于所述汽缸的进入歧管将燃料间接地注入到所述汽缸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具有直接暴露于所述汽缸中的所述燃烧腔室的喷嘴,以用于将燃料直接注入到所述汽缸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被安装在所述汽缸的一个端部处,其中所述注入器的喷嘴通过所述汽缸的所述一个端部处的相应的活塞冠部突出到所述燃烧腔室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被固定在所述汽缸内的适当位置中,所述活塞沿着所述燃料注入器的壳体滑动。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被固定到所述活塞,并且随着所述活塞在所述汽缸内的往复运动而与该活塞一同移动。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具有直接暴露于所述汽缸中的所述燃烧腔室的喷嘴,以用于将燃料直接注入到所述汽缸中。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被安装在所述汽缸的一个端部处,其中所述注入器的喷嘴通过所述汽缸的所述一个端部处的相应的活塞冠部突出到所述燃烧腔室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被固定在所述汽缸内的适当位置中,所述活塞沿着所述燃料注入器的壳体滑动。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被固定到所述活塞,并且随着所述活塞在所述汽缸内的往复运动而与该活塞一同移动。
12. 根据权利要求5至7和9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燃料注入器和所述燃烧点火器从所述汽缸的相对的两端伸出。
13. 根据权利要求5至7和9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燃料注入器和所述燃烧点火器从所述汽缸的同一端部伸出。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燃料注入器和所述燃烧点火器被包含在单个壳体中。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燃料注入器和所述燃烧点火器从所述汽缸的同一端部伸出。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燃料注入器和所述燃烧点火器被包含在单个壳体中。
1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内燃机,包括多个汽缸。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两个同轴相对的汽缸,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两个汽缸之间的单个曲轴。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所述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在卧式四缸配置中被布置成彼此相邻,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每对活塞中的两个活塞之间的单个曲轴。
20.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内燃机,包括多个汽缸。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两个同轴相对的汽缸,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两个汽缸之间的单个曲轴。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所述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在卧式四缸配置中被布置成彼此相邻,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每对活塞中的两个活塞 之间的单个曲轴。
23. 根据权利要求4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内燃机,包括多个汽缸。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两个同轴相对的汽缸,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两个汽缸之间的单个曲轴。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所述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在卧式四缸配置中被布置成彼此相邻,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每对活塞中的两个活塞之间的单个曲轴。
2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内燃机,包括多个汽缸。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两个同轴相对的汽缸,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两个汽缸之间的单个曲轴。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所述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在卧式四缸配置中被布置成彼此相邻,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每对活塞中的两个活塞之间的单个曲轴。
29.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内燃机,包括多个汽缸。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两个同轴相对的汽缸,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两个汽缸之间的单个曲轴。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所述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在卧式四缸配置中被布置成彼此相邻,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每对活塞中的两个活塞之间的单个曲轴。
32.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内燃机,包括多个汽缸。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两个同轴相对的汽缸,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两个汽缸之间的单个曲轴。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所述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在卧式四缸配置中被布置成彼此相邻,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每对活塞中的两个活塞之间的单个曲轴。
35.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内燃机,包括多个汽缸。
36. 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两个同轴相对的汽缸,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两个汽缸之间的单个曲轴。
37.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所述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在卧式四缸配置中被布置成彼此相邻,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每对活塞中的两个活塞之间的单个曲轴。
3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内燃机,包括多个汽缸。
39.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两个同轴相对的汽缸, 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两个汽缸之间的单个曲轴。
40.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所述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在卧式四缸配置中被布置成彼此相邻,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每对活塞中的两个活塞之间的单个曲轴。”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421498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01765699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30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燃烧点火器固定到所述汽缸的一个端部处,并且从所述端部沿着所述汽缸的所述中心轴线或者与所述汽缸的所述中心轴线平行地突出到所述汽缸中,以在整个发动机循环中将所述燃烧点火器的所述一部分定位到所述燃烧腔室内的固定位置中,以及所述燃烧点火器延伸通过与所述汽缸的突出有所述燃烧点火器的端部最接近的活塞,所述活塞被配置成沿着容纳有所述燃烧点火器的壳体进行往复运动,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固定设置方式定位喷射器的方法,而燃烧点火器和喷射器都是燃烧室内常见的部件,其部件都存在相应的连接线路,为了保证其正常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相同的方式布置,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相同的方式固定燃烧点火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7,11,17,20,23,26,29,32,35,3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8-10,18-19,21-22,24-25,27-28,30-31,33-34,36-37,39-4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技术选择,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4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本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提及将火花塞固定在汽缸的端部上,也没有公开或教导在整个发动机循环中将火花塞的一部分定位到燃烧腔室内的固定位置中,更没有公开或建议将活塞设置成沿着容纳有火花塞的壳体进行往复运动;(2)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出发,没有动机也不会想到修改对比文件1中的火花塞的位置,更不会想到将固定在活塞中的火花塞修改为固定在汽缸端部上,因为这样将正好导致其技术方案出现其在背景技术中指出的问题,而完全背离了对比文件1的教导。故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8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了驳回决定,其理由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火花塞随活塞移动,但由于火花塞设置在一端的活塞存在点火源改变的问题,故而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火花塞由于随活塞运动存在可靠性风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与本申请类似喷油器的设置方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8-9,12-17,20,23,26,29,32,35,3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10,18-19,21-22,24-25,27-28,30-31,33-34,36-37,39-4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一步指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区别仅在于:本申请的火花塞固定在汽缸端部,而对比文件1的火花塞固定在活塞中。在内燃机领域中,火花塞一般都固定在内燃机的汽缸上,且合议组引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汽车概论》也公开了在V型或水平对置发动机中,火花塞可固定在汽缸上,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显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与上述公知常识的结合也是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1相对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出的技术方案,不会改变现有技术本身的状况,即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火花塞固定设置在汽缸”的技术手段,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事实上,现有技术中广泛存在将火花塞固定在汽缸上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所提到的US4622927号文献中即存在这样的技术手段的例证,而对比文件1相对其现有技术的改进正是将固定的火花塞位置改为可以随活塞一起移动的技术方案,这正好验证了现有技术中已存在将火花塞固定在汽缸上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一对相对的往复活塞包括内活塞和外活塞,所述外活塞包括具有中央开口的冠部;曲轴,安装成绕与至少一个所述汽缸的中心轴线垂直的轴线旋转,并且配置成通过所述活塞的运动而驱动”、“其中,随着所述外活塞相对于固定的燃烧点火器的往复运动,所述燃烧点火器穿过所述外活塞的所述冠部中的所述中央开口来回移动”,并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其中,所述燃烧点火器延伸通过与所述汽缸的突出有所述燃烧点火器的端部最接近的活塞,所述活塞被配置成沿着容纳有所述燃烧点火器的壳体进行往复运动”改为“其中,所述燃烧点火器延伸通过与所述汽缸的突出有所述燃烧点火器的端部最接近的所述外活塞,所述外活塞被配置成沿着容纳有所述燃烧点火器的壳体的外侧进行往复运动以使得所述外活塞相对于所述燃烧点火器的所述固定位置进行往复运动”,从而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燃机,包括:
至少一个汽缸;
一对相对的往复活塞,位于所述汽缸内,在所述一对相对的往复活塞之间形成有燃烧腔室,其中所述一对相对的往复活塞包括内活塞和外活塞,所述外活塞包括具有中央开口的冠部;
曲轴,安装成绕与至少一个所述汽缸的中心轴线垂直的轴线旋转,并且配置成通过所述活塞的运动而驱动;以及
至少一个燃烧点火器,与所述汽缸相关联,所述燃烧点火器的一部分暴露于形成在所述相对的活塞之间的所述燃烧腔室内,其中,随着所述外活塞相对于固定的燃烧点火器的往复运动,所述燃烧点火器穿过所述外活塞的所述冠部中的所述中央开口来回移动,
其中,所述燃烧点火器固定到所述汽缸的一个端部处,并且从所述端部沿着所述汽缸的所述中心轴线或者与所述汽缸的所述中心轴线平行地突出到所述汽缸中,以在整个发动机循环中将所述燃烧点火器的所述一部分定位到所述燃烧腔室内的固定位置中,以及
其中,所述燃烧点火器延伸通过与所述汽缸的突出有所述燃烧点火器的端部最接近的所述外活塞,所述外活塞被配置成沿着容纳有所述燃烧点火器的壳体的外侧进行往复运动以使得所述外活塞相对于所述燃烧点火器的所述固定位置进行往复运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燃烧点火器处于所述汽缸/活塞的中心轴线处或者靠近于所述汽缸/活塞的中心轴线。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一个或多个燃料注入器,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燃料注入器通过用于所述汽缸的进入歧管将燃料间接地注入到所述汽缸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其中 所述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具有直接暴露于所述汽缸中的所述燃烧腔室的喷嘴,以用于将燃料直接注入到所述汽缸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被安装在所述汽缸的一个端部处,其中所述注入器的喷嘴通过所述汽缸的所述一个端部处的相应的活塞冠部突出到所述燃烧腔室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被固定在所述汽缸内的适当位置中,所述活塞沿着所述燃料注入器的壳体滑动。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被固定到所述活塞,并且随着所述活塞在所述汽缸内的往复运动而与该活塞一同移动。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具有直接暴露于所述汽缸中的所述燃烧腔室的喷嘴,以用于将燃料直接注入到所述汽缸中。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被安装在所述汽缸的一个端部处,其中所述注入器的喷嘴通过所述汽缸的所述一个端部处的相应的活塞冠部突出到所述燃烧腔室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被固定在所述汽缸内的适当位置中,所述活塞沿着所述燃料注入器的壳体滑动。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燃料注入器被固定到所述活塞,并且随着所述活塞在所述汽缸内的往复运动而与该活塞一同移动。
12. 根据权利要求5至7和9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燃料注入器和所述燃烧点火器从所述汽缸的相对的两端伸出。
13. 根据权利要求5至7和9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燃料注入器和所述燃烧点火器从所述汽缸的同一端部伸出。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燃料注入器和所述燃烧点火器被包含在单个壳体中。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燃料注入器和所述燃烧点火器从所述汽缸的同一端部伸出。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内燃机,其中,所述燃料注入器和所述燃烧点火器被包含在单个壳体中。
1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内燃机,包括多个汽缸。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两个同轴相对的汽缸,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两个汽缸之间的单个曲轴。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所述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在卧式四缸配置中被布置成彼此相邻,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每对活塞中的两个活塞之间的单个曲轴。
20.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内燃机,包括多个汽缸。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两个同轴相对的汽缸, 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两个汽缸之间的单个曲轴。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所述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在卧式四缸配置中被布置成彼此相邻,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每对活塞中的两个活塞之间的单个曲轴。
23. 根据权利要求4至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内燃机,包括多个汽缸。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两个同轴相对的汽缸,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两个汽缸之间的单个曲轴。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所述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在卧式四缸配置中被布置成彼此相邻,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每对活塞中的两个活塞之间的单个曲轴。
2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内燃机,包括多个汽缸。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两个同轴相对的汽缸,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两个汽缸之间的单个曲轴。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所述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在卧式四缸配置中被布置成彼此相邻,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每对活塞中的两个活塞之间的单个曲轴。
29.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内燃机,包括多个汽缸。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两个同轴相对的汽缸,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两个汽缸之间的单个曲轴。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所述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在卧式四缸配置中被布置成彼此相邻,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每对活塞中的两个活塞之间的单个曲轴。
32.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内燃机,包括多个汽缸。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两个同轴相对的汽缸,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两个汽缸之间的单个曲轴。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所述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在卧式四缸配置中被布置成彼此相邻,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每对活塞中的两个活塞之间的单个曲轴。
35.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内燃机,包括多个汽缸。
36. 根据权利要求35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两个同轴相对的汽缸,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两个汽缸之间的单个曲轴。
37.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所述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在卧式四缸配置中被布置成彼此相邻,每个汽缸 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每对活塞中的两个活塞之间的单个曲轴。
3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内燃机,包括多个汽缸。
39.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内燃机,包括至少两个同轴相对的汽缸,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两个汽缸之间的单个曲轴。
40.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内燃机,包括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所述两对同轴相对的汽缸在卧式四缸配置中被布置成彼此相邻,每个汽缸具有一对相对的活塞并且所有所述活塞驱动位于每对活塞中的两个活塞之间的单个曲轴。”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i)燃烧点火器固定到汽缸的一个端部处,随着外活塞相对于固定的燃烧点火器往复时,燃料点火器穿过外活塞的冠部中的中央开口来回移动;(ii)外活塞被配置成沿着容纳有所述燃料点火器的壳体的外侧进行往复运动以使得所述外活塞相对于所述燃烧点火器的所述固定位置进行往复运动;(iii)内燃机包括曲轴,其安装成绕与至少一个所述汽缸的中心轴线垂直的旋转,并且配置成通过所述活塞的运动而驱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没有动机也没有理由想到将火花塞修改为固定在汽缸的端部,因为这种结合存在技术障碍,将导致对比文件1的内燃机无法正常工作;(2)对比文件2公开的发动机不具有点燃式发动机中的燃烧点火器,而且对比文件2中的“喷射器”的作用是为了实现将燃油提供到燃烧室,而非用于点燃燃烧室内的混合气体,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i)-(iii),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2-40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0项,以及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8月12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内燃机。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可变压缩比的内燃机,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11页及附图1-2):包括至少一个汽缸2,两个对置的往复活塞3(相当于本申请的一对内、外活塞)位于汽缸2内,在两个对置活塞3之间形成有燃烧室35,活塞3靠近燃烧室35的部分形成有开口的冠部,火花塞38(相当于本申请的燃烧点火器)设置在其中一个活塞3中,活塞3可沿着容纳火花塞的导电衬套21往复移动,并且当两个活塞3彼此靠近形成燃烧室时,火花塞38沿汽缸中心轴线平行突出到燃烧室正中,以点燃燃料空气的混合物。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曲轴,安装成绕与至少一个所述汽缸的中心轴线垂直的轴线旋转,并且配置成通过所述活塞的运动而驱动;(2)燃烧点火器固定到汽缸的一个端部处,且随着所述外活塞相对于固定的燃烧点火器的往复运动,所述燃烧点火器穿过所述外活塞的所述冠部中的所述中央开口来回移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燃烧点火器的稳定工作。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两对对置汽缸的活塞内燃机,包括(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55-68段及图1-3):内燃机两个汽缸的正中设置曲轴,曲轴的轴线与汽缸的中心轴线垂直,通过两个汽缸中活塞的往复运动而驱动曲轴转动,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对置活塞驱动两个汽缸正中的曲轴转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采用垂直于气缸轴线的曲轴输出对置活塞发动机的动力。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实际限定了燃烧点火器(即火花塞)贯穿固定设置外活塞中,外活塞可沿着燃烧点火器往复运动,即在内燃机运转期间,燃烧点火器是静止的,而外活塞是穿过燃烧点火器作往复运动的,说明书进一步记载该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技术效果(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38段):“由于火花塞固定到适当位置,火花塞壳体的外表面被配置成允许与活塞滑动接触,从而可以使得火花塞被壳体内的冷却剂围绕”,由此可见,外活塞的往复运动会暴露出其中的火花塞,从而方便对火花塞壳体及火花塞的冷却;而对比文件1的公开的火花塞与活塞固定设置为一体,因此火花塞随着活塞一起作往复运动,气缸内的冷却剂是无法冷却火花塞壳体及火花塞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压燃式的发动机,是通过压缩燃料与空气混合物压力达到着火点而燃烧的点火方式,该发动机不包含火花塞这一部件,因此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本申请的火花塞固定设置在外活塞中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得到“外活塞沿着燃烧点火器作往复运动”的相关技术启示或教导。
因此,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40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4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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