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涂覆的聚合薄膜及通过金属涂覆的聚合薄膜进行电过滤和电吸附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金属涂覆的聚合薄膜及通过金属涂覆的聚合薄膜进行电过滤和电吸附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12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67870
优先权日:2015-07-07
申请(专利)号:201610463474.9
申请日:2016-06-23
复审请求人:I3薄膜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申红胜
合议组组长:李珍珍
参审员:李彬
国际分类号:B03C5/02;B03C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63474.9、名称为“金属涂覆的聚合薄膜及通过金属涂覆的聚合薄膜进行电过滤和电吸附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3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2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电吸附和/或电过滤的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a.提供聚合薄膜,至少在所述聚合薄膜的第一侧上具有由金属构成的平且多孔的涂层;
b.提供对应电极;
c.在用于收纳液体的容器中布置聚合薄膜和对应电极;
d.将液体注入容器;
e.在聚合薄膜的由金属构成的涂层与对应电极之间施加电压;
f.从容器中至少部分地移除液体,或至少部分地使液体通过薄膜;
g.电压反转。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应电极通过由金属构成的另一平且多孔的涂层形成在与第一侧对置的第二侧上,其中,由金属构成的平的涂层彼此通过聚合薄膜绝缘;或者,对应电极通过被布置在绝缘且可渗透的垫片的中间层之下的可渗透电极形成,特别是,通过金属网形成。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具有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聚合薄膜的孔隙率在基于初始沸点孔和/或平均孔径大小相对于未涂覆的聚合薄膜减少1%至50%,特别地,减少1至20%。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厚度为5至50nm,且未涂覆的聚合薄膜的孔径大小特别地大于0.01μm。
5. 一种电吸附和/或电过滤装置,包括:聚合薄膜,具有在其至少一侧上的平且多孔的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接触部;对应电极,以及特别是另一电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吸附和/或电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 对应电极通过由金属构成的另一平且多孔的涂层形成在与第一侧对置的第二侧上,或者,对应电极通过被布置在绝缘且可渗透的垫片的中间层之下的可渗透电极形成,特别是,通过金属网形成。
7. 根据权利要求5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吸附和/或电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具有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聚合薄膜的孔隙率基于初始沸点孔和/或平均孔径大小相对于未涂覆的聚合薄膜减少1%至50%,特别地,减少1至20%。
8. 根据权利要求5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吸附和/或电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厚度为5至50nm,且特别地,未涂覆的聚合薄膜的孔径大小为0.01μm至15μm。
9. 根据权利要求5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吸附和/或电过滤装置,其特征在于,涂层及特别是具有涂层的聚合薄膜是惰性的和/或灭菌的。”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4211138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碳纳米管制备膜电极以及去除有机污染物的方法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平且多孔的涂层是由金属构成的;此外,权利要求1中方法的最后还包括将电压反转的步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或有限的实验能够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电吸附和/或电过滤装置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碳纳米管制备膜电极以及去除有机污染物的方法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5中平且多孔的涂层由金属构成,且还包括另一电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从而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或有限的实验能够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I3薄膜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技术特征“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厚度为5至50nm”补入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5,同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8中的相应表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电吸附和/或电过滤的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a.提供聚合薄膜,至少在所述聚合薄膜的第一侧上具有由金属构成的平且多孔的涂层,且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厚度为5至50nm;
b.提供对应电极;
c.在用于收纳液体的容器中布置聚合薄膜和对应电极;
d.将液体注入容器;
e.在聚合薄膜的由金属构成的涂层与对应电极之间施加电压;
f.从容器中至少部分地移除液体,或至少部分地使液体通过薄膜;
g.电压反转。”
“5. 一种电吸附和/或电过滤装置,包括:聚合薄膜,具有在其至少一侧上的平且多孔的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接触部;对应电极,以及特别是另一电极,其中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厚度为5至50nm。”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碳纳米管层与本申请的金属层材料不同、厚度也不同,50nm相当于一个碳纳米管的厚度,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6-280μm变薄为5-50nm,且对比文件3教导利用碳纳米管实现有机废水的电催化降解,没有动机将碳纳米管膜替换为金属构成的膜;(2)对比文件3中过滤时并未使用PTFE膜;(3)对比文件3中无需电压反转步骤,且电压反转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所以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一步地,本申请适用于电过滤或电吸附,而不会本质地减少孔隙率以及由此降低薄膜的过滤特性或封闭气孔,且制造简单,所以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2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提供聚合薄膜,至少在所述聚合薄膜的第一侧上具有由金属构成的平且多孔的涂层,且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厚度为5至50nm;(2)还包括将电压反转的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实际问题是:如何对电极导电材料进行选择;及如何对薄膜电极进行清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通过电吸附和电过滤来净化污水,而在电吸附和/或电过滤领域中,利用表面形成有金属层的聚合物作为工作电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如现有专利文献1:CN101232931A,现有专利文献2:CN1780793A。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碳纳米管膜替换为至少一侧上具有金属层涂覆的聚合物膜。金属涂层的厚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期望的过滤效果,如过滤通量、滤膜孔径等因素能够适当选择的。因此,选择金属涂层的厚度为5-50nm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的技术选择,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通过电吸附和/或电过滤将待过滤物聚集于滤膜之上时,通过将电压反转以去除过滤物使滤膜电极再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以,当待过滤物在滤膜上积累到一定量时,面对需要去除待过滤物使得滤膜再生的技术问题时,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电压翻转使得待过滤物从滤膜上脱附,以使得滤膜电极再生。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的,且其技术效果均是可预期的。所以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过滤装置包括聚合薄膜,具有在其至少一侧上的平且多孔的由金属构成的涂层,涂层厚度为5-50nm;(2)且还包括另一电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实际问题是:如何对电极导电材料进行选择;如何方便地测量电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1)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的,且其技术效果均是可预期的。所以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还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不成立的理由进行了阐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 “h.其中具有所述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聚合薄膜的孔隙率在基于初始沸点孔和/或平均孔径大小相对于未涂覆的聚合薄膜减少1%至50%,特别地,减少1%至20%;i.其中所述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厚度为5nm至50nm,并且所述未涂覆的聚合薄膜的孔径大小为0.01μm至15μm,特别地,最大为10μm;k.其中所述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金属为金或铂”,在权利要求5中增加技术特征 “其中具有所述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聚合薄膜的孔隙率在基于初始沸点孔和/或平均孔径大小相对于未涂覆的聚合薄膜减少1%至50%,特别地,减少1%至20%;其中所述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厚度为5nm至50nm,并且所述未涂覆的聚合薄膜的孔径大小为0.01μm至15μm,特别地,最大为10μm;其中所述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金属为金或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的技术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电吸附和/或电过滤的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a.提供聚合薄膜,至少在所述聚合薄膜的第一侧上具有由金属构成的平且多孔的涂层;
b.提供对应电极;
c.在用于收纳液体的容器中布置聚合薄膜和对应电极;
d.将液体注入容器;
e.在聚合薄膜的由金属构成的涂层与对应电极之间施加电压;
f.从容器中至少部分地移除液体,或至少部分地使液体通过薄膜;
g.电压反转;
h.其中具有所述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聚合薄膜的孔隙率在基于初始沸点孔和/或平均孔径大小相对于未涂覆的聚合薄膜减少1%至50%,特别地,减少1%至20%;
i.其中所述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厚度为5nm至50nm,并且所述未涂覆的聚合薄膜的孔径大小为0.01μm至15μm,特别地,最大为10μm;
j.其中聚合薄膜的多孔通道、开口和空腔的至少部分具有所述由金属构成的涂层;以及
k.其中所述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金属为金或铂。”
“5. 一种电吸附和/或电过滤装置,包括:聚合薄膜,具有在其至少一侧上的平且多孔的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接触部;对应电极,以及特别是另一电极,
其中具有所述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聚合薄膜的孔隙率在基于初始沸点孔和/或平均孔径大小相对于未涂覆的聚合薄膜减少1%至50%,特别地,减少1%至20%;
其中所述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厚度为5nm至50nm,并且所述未涂覆的聚合薄膜的孔径大小为0.01μm至15μm,特别地,最大为10μm;其中聚合薄膜的多孔通道、开口和空腔的至少部分具有所述由金属构成的涂层;以及其中所述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金属为金或铂。”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根据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上述修改。其次,关于创造性,(1)对比文件3涉及有机污染物的电解,与本申请的电吸附之间存在差异,且对比文件3中无需翻转电压的步骤;(2)碳纳米管层上难以形成金属涂层;(3)现有专利文献1、现有专利文献2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具有金属涂层的聚合物薄膜的情况,所以无法与对比文件3结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其他权利要求2-4,6-9也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2016年06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2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电吸附和/或电过滤的方法,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基于碳纳米管制备膜电极及其电解去除有机污染物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21]段,附图1-3):通过真空抽滤将碳纳米管涂覆在PTFE等滤膜上,碳纳米管间的孔隙为50~100nm,将该碳纳米管膜装配在类似于板框过滤的装置上作为阳极,并将钛环紧压在碳纳米管膜上作为接线柱连接电源,另外以多孔不锈钢板或另一个碳纳米管膜作为阴极,这样就构成了整个电极系统。由附图3可以明确看出,该有机物去除装置还包括用于收纳液体的容器,进一步结合附图2可知,在用于收纳液体的容器中布置碳纳米管阳极和对应阴极。通过蠕动泵投加污水,同时接通电源,电压2V及3V的情况下,甲基橙的去除率分别为74%及95%。
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中,碳纳米管膜对应工作阳极,阴极即为碳纳米管膜的对应电极,上述通过电解去除有机污染物的过程中,含有有机污染物的废水通过碳纳米管膜的纳米级间隙,每根被加载了电场的碳纳米管吸附并电解有机污染物,且污水通过碳纳米管膜,即从容器中至少部分地移除液体,或至少部分地使液体通过薄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提供聚合薄膜,至少在所述聚合薄膜的第一侧上具有由金属构成的平且多孔的涂层,金属涂层的金属为金或者铂,且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厚度为5至50nm;(2)所述未涂覆的聚合薄膜的孔径大小为0.01μm至15μm,特别地,最大为10μm;所述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聚合薄膜的孔隙率在基于初始沸点孔和/或平均孔径大小相对于未涂覆的聚合薄膜减少1%至50%,特别地,减少1%至20%;(3)还包括将电压反转的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实际问题是:如何对电极导电材料进行选择;如何获得期望的过滤效果;及如何对薄膜电极进行清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由碳纳米管膜作为工作电极,施加电压后通过静电吸附将有机污染物吸附到电极,然后进一步通过电解去除有机污染物。该过程可以实际上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有机污染物被静电吸附到工作电极阶段,而后是电解去除有机污染物阶段。上述第一个阶段即为电吸附和/或电过滤阶段,上述第二个阶段是根据待过滤对象的性质进行去除的阶段。也即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通过电吸附和电过滤来净化污水,而在电吸附和/或电过滤领域中,利用表面形成有金属层的聚合物作为工作电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如现有专利文献1:CN101232931A,申请人为霍林斯沃斯及福斯公司,申请日为2006年08月03日,公开日为2008年07月30日,涉及一种具有改进的导电性的过滤介质,以提高过滤效率,所述过滤介质包括过滤基质,和设置于过滤基质至少一部分上的金属涂层,所述过滤基质可以为聚合物纤维,在使用中,导电涂层与电源相联接,并且当能量传递到其上时能有效地散发离子,以提高过滤介质的效率;现有专利文献2:CN1780793A,申请人为伍帕塔尔综合大学,申请日为2004年04月16日,公开日为2006年05月31日,涉及一种处理废水的设备,该设备包括至少一个第一反应槽(1),它至少具有作为工作电极的导电过滤膜(2) ,在过滤膜(2)的进料一侧分散的固体物和废水含有物在很大程度上被阻留下来,并进行电解还原,该过滤膜为聚合物材料过滤膜,且在其表面附加有导电金属层。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碳纳米管膜替换为至少一侧上具有金属层涂覆的聚合物膜。而金属涂层作为过滤膜的一部分,使得其成形为平且多孔的涂层以获得期望的过滤通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金、铂为常用的金属导电材料,,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将常用的金属导电材料镀覆于聚合物膜过滤膜的表面。进一步地,金属涂层作为聚合物层上的覆盖层,其厚度对于整个滤膜的孔隙率影响较大,厚度越厚,则由于金属涂层的闭孔作用会使得滤膜的孔隙率降低,所以金属涂层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期望的过滤效果,如过滤通量、滤膜孔径等因素能够适当选择的。因此,选择金属涂层的厚度为5-50nm,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的技术选择,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期望的实际过滤效果,如过滤通量等,对过滤膜的孔隙率、孔径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使得具有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聚合薄膜的孔隙率在基于初始沸点孔和/或平均孔径大小相对于未涂覆的聚合薄膜减少1%至50%,特别地,减少1至20%,以及且未涂覆的聚合薄膜的孔径大小为0.01μ至15μm,特别地,最大为10μm,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通过电吸附和/或电过滤将待过滤物聚集于滤膜之上时,通过将电压反转以去除过滤物使滤膜电极再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以,当待过滤物在滤膜上积累到一定量时,面对需要去除待过滤物使得滤膜再生的技术问题时,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电压翻转使得待过滤物从滤膜上脱附,以使得滤膜电极再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公开了由碳纳米管膜作为工作电极,施加电压后通过静电吸附将有机污染物吸附到电极,然后进一步通过电解去除有机污染物,这一过程可以实际上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有机污染物被静电吸附到工作电极阶段,而后是电解去除有机污染物阶段。有机污染物被静电吸附到工作电极阶段即为电吸附和/或电过滤阶段,所以对比文件3实际上公开了通过电吸附和电过滤来净化污水,这与本申请的电吸附和电过滤的原理相同,仅仅是电过滤方式不同,且本申请进一步采用电压反转来使得滤膜电极再生。然而通过将电压反转以去除过滤物使滤膜电极再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现有技术证据3:《纳米与新材料专辑2》,材料报道社,张明主编,2004年04月,涉及利用碳纳米管电极电吸附脱盐工艺,当电极上吸附了足够多的盐离子并达到饱和时,通过电极反接或者短接使电极上吸附的离子自行脱落、排放,从而达到电极再生的目的。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得电过滤和电吸附的滤膜再生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3的电吸附过滤废水的工艺中增加翻转电压步骤。(2)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电吸附和电过滤来净化污水的基础上,结合在电吸附和/或电过滤领域中,通常使用表面形成有金属层的聚合物作为工作电极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碳纳米管膜替换为至少一侧上具有金属层涂覆的聚合物膜,而并非直接在碳纳米管层上形成金属涂层。(3)以上现有专利文献1、现有专利文献2仅是为了证明利用表面形成有金属层的聚合物作为工作电极是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过滤效果,如过滤通量等,与过滤膜的孔隙率、孔径密切相关,且聚合物膜表面金属层的厚度会影响到最终滤膜孔隙率、孔径。金属层越厚,对于聚合物膜的闭孔效果强,会减小最终滤膜的孔隙率、孔径,继而减小过滤通量。所以,将对比文件3中的碳纳米管膜替换为至少一侧上具有金属层涂覆的聚合物膜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期望的实际过滤效果,对金属层的厚度进行适当的调整,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可以以另一个碳纳米管膜作为阴极(即对应电极),或者以多孔不锈钢板(即可渗透电极)作为阴极,结合附图2可知,阴极碳纳米管膜被设置在阳极碳纳米管膜的相对一侧。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中,碳纳米管阴极即为对应电极,多孔不锈钢板阴极即为可渗透电极。而碳纳米管与金属均属于本领域中常规的导电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来进行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出于降低成本简化装置的目的,可以想到使对应电极通过由金属构成的另一平且多孔的涂层形成在与第一侧对置的第二侧上,并且将由金属构成的平的涂层彼此通过聚合薄膜绝缘,从而保证装置正常工作。此外,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多孔不锈钢板作为阴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想到对应电极通过被布置在绝缘且可渗透的垫片的中间层之下的可渗透电极形成,从而保证装置正常工作。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多孔不锈钢板替换为金属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期望的实际过滤效果,如过滤通量等,对过滤膜的孔隙率、孔径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使得具有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聚合薄膜的孔隙率在基于初始沸点孔和/或平均孔径大小相对于未涂覆的聚合薄膜减少1%至50%,特别地,减少1至20%,以及且未涂覆的聚合薄膜的孔径大小特别地大于0.01μm,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吸附和/或电过滤装置,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基于碳纳米管制备膜电极及其电解去除有机污染物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21]段,附图1-3):通过真空抽滤将碳纳米管涂覆在PTFE等滤膜上,碳纳米管间的孔隙为50~100nm,将该碳纳米管膜装配在类似于板框过滤的装置上作为阳极,并将钛环紧压在碳纳米管膜上作为接线柱连接电源,另外以多孔不锈钢板或另一个碳纳米管膜作为阴极,这样就构成了整个电极系统。由附图3可以明确看出,该有机物去除装置还包括用于收纳液体的容器,进一步结合附图2可知,在用于收纳液体的容器中布置碳纳米管阳极和对应阴极。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中,碳纳米管膜对应工作阳极,阴极即为碳纳米管膜的对应电极,钛环对应接触部。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过滤装置包括聚合薄膜,至少在所述聚合薄膜的第一侧上具有由金属构成的平且多孔的涂层,金属涂层的金属为金或者铂,且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厚度为5至50nm;(2)所述未涂覆的聚合薄膜的孔径大小为0.01μm至15μm,特别地,最大为10μm;所述由金属构成的涂层的聚合薄膜的孔隙率在基于初始沸点孔和/或平均孔径大小相对于未涂覆的聚合薄膜减少1%至50%,特别地,减少1%至20%;(3)还包括另一电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实际问题是:如何对电极导电材料进行选择;如何获得期望的过滤效果;如何方便地测量电极。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1)、(2)相同,基于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电吸附和/或电过滤装置中,设置另一电极从而便于测量电极,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7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基于针对权利要求2-3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5-7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期望的实际过滤效果,如过滤通量等,对过滤膜的孔径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使得未涂覆的聚合薄膜的孔径大小为0.01μ至15μm,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5-8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将具有金属涂层的聚合物膜作为过滤工作电极时,为了增加净化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涂层及具有涂层的聚合薄膜是灭菌的或同时为惰性和灭菌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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