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搜索方法和信息搜索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信息搜索方法和信息搜索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33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26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44732.2
申请日:2015-03-30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莹莹
合议组组长:王雪莲
参审员:李劲娴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在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44732.2,名称为“信息搜索方法和信息搜索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3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5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063475 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2117320 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6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根据所述搜索词中是否包含特定词或者对所述搜索词进行语义分析,确定所述搜索词是否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2)实时获取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3D图片,将3D图片按照预设规则进行排列,当操作指令为对特定区域的点击指令时,展示该特定区域的图片。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搜索引擎的服务器端接收到该搜索请求后,可以对该搜索请求中包含的搜索词进行语义分析后,判断该搜索词是否命中预设的结构化需求词典,如果是,则可以确定该搜索请求具备结构化数据搜索需求。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的作用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通过分析用户搜索需求确定用户是否有结构化数据搜索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分析用户需求确定用户是否有3D搜索需求。为了提高搜索结果返回效率,实时获取搜索结果并将搜索结果进行返回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将搜索结果按预设规则排列是本领域在展示搜索结果时的惯用技术手段。通过点击操作展示三维图片特定区域的图片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6与权利要求1-3相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搜索词;
在所述搜索词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时,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3D搜索结果,所述3D搜索结果包括3D图片;其中,根据所述搜索词中是否包含特定词或者对所述搜索词进行语义分析,确定所述搜索词是否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
在用户浏览时,以3D效果展示所述3D搜索结果;
所述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3D搜索结果,包括:根据所述搜索词,实时生成所述3D搜索结果;
所述根据所述搜索词,实时生成所述3D搜索结果,包括:实时获取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3D图片,将3D图片按照预设规则进行排列;
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接收用户对所述3D搜索结果的操作指令,并执行对应的操作;
当所述操作指令为对特定区域的点击指令时,展示该特定区域的图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示所述3D搜索结果,包括:
在搜索结果页上,以结构化信息的形式展示所述3D搜索结果。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以3D效果展示所述3D搜索结果,包括:
以肉眼可见的3D效果,展示所述3D图片;或者,
以需要佩戴3D眼镜可见的3D效果,展示所述3D图片。
4. 一种信息搜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搜索词;
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搜索词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时,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3D搜索结果,所述3D搜索结果包括3D图片;其中,根据所述搜索词中是否包含特定词或者对所述搜索词进行语义分析,确定所述搜索词是否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
展示模块,用于在用户浏览时,以3D效果展示所述3D搜索结果;
所述获取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搜索词,实时生成所述3D搜索结果;
其中,所述获取模块具体用于:实时获取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3D图片,将3D图片按照预设规则进行排列;
所述的装置,还包括:交互模块,用于接收用户对所述3D搜索结果的操作指令,并执行对应的操作;
所述交互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操作指令为对特定区域的点击指令时,展示该特定区 域的图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示模块具体用于:
在搜索结果页上,以结构化信息的形式展示所述3D搜索结果。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示模块具体用于:
以肉眼可见的3D效果,展示所述3D图片;或者,
以需要佩戴3D眼镜可见的3D效果,展示所述3D图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增加了特征“所述特定区域的图片为2D图片”,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点击操作的对象是标准化三维模型,而本申请中,点击操作结果获取的是特定区域的2D图片,并展示2D图片,即操作对象是3D搜索结果,操作结果是2D图片的展示,而不是3D操作结果;对比文件1未涉及根据操作获取三维模型相关的2D图片,其不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并且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2D图片相关的启示;(2)本申请中展示特定区域的图片,需要预存与3D图片对应的各特定区域的2D图片,而对比文件1中只预存有各个标准化三维模型,并未预存有对应的特定区域的2D图片。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4如下:
“1. 一种信息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搜索词;
在所述搜索词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时,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3D搜索结果,所述3D搜索结果包括3D图片;其中,根据所述搜索词中是否包含特定词或者对所述搜索词进行语义分析,确定所述搜索词是否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
在用户浏览时,以3D效果展示所述3D搜索结果;
所述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3D搜索结果,包括:在预先建立的3D模型库中,获取所述3D搜索结果;所述3D模型库,根据用户的历史搜索信息预先建立,包括:对应不同历史搜索词的3D图片;
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接收用户对所述3D搜索结果的操作指令,并执行对应的操作;
当所述操作指令为对特定区域的点击指令时,展示该特定区域的图片;所述特定区域的图片为2D图片。”
“4. 一种信息搜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搜索词;
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搜索词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时,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3D搜索结果,所述3D搜索结果包括3D图片;其中,根据所述搜索词中是否包含特定词或者对所述搜索词进行语义分析,确定所述搜索词是否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
展示模块,用于在用户浏览时,以3D效果展示所述3D搜索结果;
所述获取模块具体用于:在预先建立的3D模型库中,获取所述3D搜索结果;所述3D模型库,根据用户的历史搜索信息预先建立,包括:对应不同历史搜索词的3D图片;
所述的装置,还包括:交互模块,用于接收用户对所述3D搜索结果的操作指令,并执行对应的操作;
所述交互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操作指令为对特定区域的点击指令时,展示该特定区域的图片;所述特定区域的图片为2D图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a),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4,120-121段)用户可以对三维模型进行3D控制操作,从自己喜欢的角度观察三维模型,鼠标在每一个三维模型结果缩略上可以进行拖拽操作,支持多视角观察每一个三维模型。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三维模型特定区域的点击操作。虽然操作结果显示的不是2D图片,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已经实现了三维模型的检索,为了方便用户观察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检索结果的三维模型进行操作使用户能获得不同视角下三维模型的平面展示;b),在实现获取三维模型某个视角下的二维图片时可以通过网络实时获取三维模型各个角度对应的二维图片,也可以通过数据库预先存储三维模型各个视角下对应的二维图片,在用户请求时直接通过访问数据库获取图片,这些实现是本领域惯用手段;c),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操作结果得到三维模型,为了便于用户操作满足用户的观察三维模型的各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对三维模型不同角度的点击操作得到三维模型的二维图片展示,并且多篇专利和非专利文献公开了3D立体场景中显示某一视角的2D图形。具体参见CN104378621A,第55-58段;“AutoCAD三维实体图形生成二维图形的实现”,王妍,计算机工程应用技术,第943页,2011年12月31日;“CAD三维实体模型生成二维图形的绘图技巧”,李茶青,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学报,第23卷第4期,第66页,2011年12月31日。基于上述理由,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根据所述搜索词中是否包含特定词或者对所述搜索词进行语义分析,确定所述搜索词是否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2)当操作指令为对特定区域的点击指令时,展示该特定区域的图片,所述特定区域的图片为2D图片。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搜索引擎的服务器端接收到该搜索请求后,可以对该搜索请求中包含的搜索词进行语义分析后,判断该搜索词是否命中预设的结构化需求词典,如果是,则可以确定该搜索请求具备结构化数据搜索需求。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分析用户输入搜索词确定搜索需求。对比文件2已公开通过语义分析用户的搜索词来确定用户是否有结构化数据搜索需求,根据上述公开的内容,在面对需要判断用户是否具有3D搜索需求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语义分析搜索请求中的搜索词,或者判断搜索词是否是特定的词,来确定用户是否有3D搜索需求,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对三维模型特定区域的操作,虽然操作结果显示的不是2D图片,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其已经实现了三维模型的检索,那么,为了方便用户观察,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对三维模型不同角度的点击操作来得到三维模型的对应2D图片展示,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6与权利要求1-3相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4,具体将原权利要求1和4中的“根据所述搜索词,实时生成所述3D搜索结果”修改为“在预先建立的3D模型库中,获取所述3D搜索结果;所述3D模型库,根据用户的历史搜索信息预先建立,包括:对应不同历史搜索词的3D图片”,并删除原权利要求1和4中的“所述根据所述搜索词,实时生成所述3D搜索结果,包括:实时获取与所述搜索词相关的3D图片,将3D图片按照预设规则进行排列”和原权利要求4中的“其中,所述获取模块具体用于”。
针对复审通知书指出的审查意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只是提到标准化三维模型数据库是事先建立好的,并未提到标准化三维模型数据库是如何建立的,而本申请中的3D模型库,是根据用户的历史搜索信息建立的,包括用户不同的历史搜索词对应的3D图片,不同的用户对应有不同的3D模型库,能够满足用户的个性化搜索请求,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中3D模型库的建立方法。本申请中3D模型库的建立方法,不是3D模型库的常用建立方法,而是一种改进的建立方法,该建立方法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没有在现有技术中记载,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4如下:
“1. 一种信息搜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搜索词;
在所述搜索词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时,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3D搜索结果,所述3D搜索结果包括3D图片;其中,根据所述搜索词中是否包含特定词或者对所述搜索词进行语义分析,确定所述搜索词是否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
在用户浏览时,以3D效果展示所述3D搜索结果;
所述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3D搜索结果,包括:在预先建立的3D模型库中,获取所述3D搜索结果;所述3D模型库,根据用户的历史搜索信息预先建立,包括:对应不同历史搜索词的3D图片;
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接收用户对所述3D搜索结果的操作指令,并执行对应的操作;
当所述操作指令为对特定区域的点击指令时,展示该特定区域的图片;所述特定区域的图片为2D图片。”
“4. 一种信息搜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搜索词;
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搜索词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时,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3D搜索结果,所述3D搜索结果包括3D图片;其中,根据所述搜索词中是否包含特定词或者对所述搜索词进行语义分析,确定所述搜索词是否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
展示模块,用于在用户浏览时,以3D效果展示所述3D搜索结果;
所述获取模块具体用于:在预先建立的3D模型库中,获取所述3D搜索结果;所述3D模型库,根据用户的历史搜索信息预先建立,包括:对应不同历史搜索词的3D图片;
所述的装置,还包括:交互模块,用于接收用户对所述3D搜索结果的操作指令,并执行对应的操作;
所述交互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操作指令为对特定区域的点击指令时,展示该特定区域的图片;所述特定区域的图片为2D图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5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在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了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063475 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2117320 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6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搜索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三维模型搜索方法以及用户终端呈现方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47段):
进入三维模型搜索网站后键入三维模型关键字,点击搜索,根据输入的三维模型关键字,搜索引擎在事先建立好的索引及转换好的标准化三维模型库中找到对应的结果列表,将结果列表返回web站点服务器,通知网页显示搜索结果;标准化三维模型库存储标准化处理的网页三维图形文件;
生成三维模型简单预览界面,三维模型简单预览界面提供搜索结果三维化观察界面;
用户确定筛选结果后点击所需缩略进入三维模型全方位预览页面,在此页面中,用户可以对三维模型进行各种操作,包括多视角观察,旋转,平移、缩放、三维测量等。
由以上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以下内容:一种信息搜索方法,包括:接收搜索词;在所述搜索词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时,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3D搜索结果,所述3D搜索结果包括3D图片;所述获取与所述搜索词对应的3D搜索结果,包括:在预先建立的3D模型库中,获取所述3D搜索结果;在用户浏览时,以3D效果展示所述3D搜索结果,接收用户对所述3D搜索结果的操作指令,并执行对应的操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根据所述搜索词中是否包含特定词或者对所述搜索词进行语义分析,确定所述搜索词是否是具有3D搜索需求的搜索词;(2)当操作指令为对特定区域的点击指令时,展示该特定区域的图片,所述特定区域的图片为2D图片;(3)所述3D模型库,根据用户的历史搜索信息预先建立,包括:对应不同历史搜索词的3D图片。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搜索词确定搜索需求进行搜索,如何查看搜索结果的特定区域以及如何建立3D模型库。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结构化数据搜索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5段):搜索引擎的服务器端接收到该搜索请求后,可以对该搜索请求中包含的搜索词进行语义分析后,判断该搜索词是否命中预设的结构化需求词典,如果是,则可以确定该搜索请求具备结构化数据搜索需求。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分析用户输入搜索词确定搜索需求。对比文件2已公开通过语义分析用户的搜索词来确定用户是否有结构化数据搜索需求,根据上述公开的内容,在面对需要判断用户是否具有3D搜索需求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通过语义分析搜索请求中的搜索词,或者判断搜索词是否是特定的词,来确定用户是否有3D搜索需求,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4,120-121段)用户可以对三维模型进行3D控制操作,从自己喜欢的角度观察三维模型,鼠标在每一个三维模型结果缩略上可以进行拖拽操作,支持多视角观察每一个三维模型。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三维模型特定区域的操作,虽然操作结果显示的不是2D图片,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其已经实现了三维模型的检索,那么,为了方便用户观察,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对三维模型不同角度的点击操作来得到三维模型的对应2D图片展示,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方便快捷的获得符合用户搜索兴趣的搜索结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用户之前使用不同的搜索词进行搜索得到相应的3D图片后,就将这些结果图片收集起来组成模型库,从而便于该用户后续继续利用这些搜索词进行搜索时,能够从该模型库中获取到对应的结果图片,满足用户的个性化搜索要求,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0段):用户在搜索结果列表的缩略中对每一个搜索结果对象进行三维观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6-57段):用户可以在搜索结果列表的缩略中对每一个结果进行三维观察,用户确定筛选结果后点击一个缩略进入三维模型全方位预览界面;至于其余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以需要佩戴3D眼镜可见的3D效果来展示3D图片,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搜索装置,其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1-3的方法相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标准化三维模型数据库是事先建立好的,那么,为了方便快捷的获得符合用户搜索兴趣的搜索结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用户之前使用不同的搜索词进行搜索得到相应的3D图片后,就将这些结果图片收集起来组成模型库,从而便于当该用户后续继续利用这些搜索词进行搜索时,能够从该模型库中获取到对应的结果图片,以满足用户的个性化搜索要求,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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