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关闭流体容器的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32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5072
优先权日:2013-12-11
申请(专利)号:201480067205.X
申请日:2014-12-10
复审请求人:内维欧特天然加利利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蓉
合议组组长:高燕
参审员:张旭波
国际分类号:B65D47/04(2006.01);B65D47/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也未给出使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7205.X,名称为“一种用于关闭流体容器的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内维欧特天然加利利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6月08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 2016年06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46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A-7(即第1-8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5392939 A,公开日为1995年02月28日,
对比文件2:US2004/0238476A1,公开日为2004年12月02日,
对比文件3:CN101512210 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使用和操纵用于流体容器的封盖装置的系统,包括:
封盖装置,其具有:
可密封地连接到所述流体容器的容器嘴的顶板,所述顶板包括装置开口,通过所述装置开口流体从所述流体容器中分配出,其中所述装置开口由从所述顶板朝向所述流体容器向内延伸的开口壁限定;
刚性的插塞,所述插塞能在第一状态与第二状态之间滑动地移动,在所述第一状态,所述插塞位于所述装置开口的内部从而阻止流体流动,在上述第二状态,所述插塞从所述装置开口中脱离并进入所述流体容器从而允许流体流动,其中所述插塞包括螺纹来提供摩擦以防止所述插塞掉出;及
从所述顶板延伸出的第一壁和第二壁,其中当所述封盖装置被紧固至所述流体容器的容器嘴上时,所述容器嘴被紧固在所述第一壁与所述第二壁之间,
钝头销,其连接至手柄,其中所述手柄用于按压所述钝头销使得所述插塞,通过被设计成将其自身附接到被所述手柄插入所述装置开口中的所述钝头销从而将所述插塞从所述第一状态推动至所述第二状态并且在将所述钝头销移除时被所述钝头销拉回到所述第一状态,而在所述第一状态与所述第二状态之间移动;和
用于使用和操纵所述封盖装置的机构(600),其由连接至所述钝头销且连接至所述封盖装置的两半(712,713)组成,且这两半限定机构开口,所述钝头销能移动经过该机构开口从而将所述插塞从所述装置开口中推出以将所述插塞从所述第一状态推至所述第二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当所述插塞处于所述第二状态时,所述流体从所述流体容器中经由所述装置开口而分配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流体分配装置的流体分配管连接到被插入所述装置开口以便将所述插塞从所述第一状态转换到所述第二状态的所述钝头销。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封盖装置连接到所述流体容器的所述容器嘴,其中所述容器嘴是从其中分配出所述流体的流体容器开口,所述容器嘴包括用于将所述封盖装置紧固到所述容器嘴上的容器嘴突起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封盖装置的第二壁确保,当把所述封盖装置紧固到容器嘴上时所述容器嘴被紧密地保持成抵接所述第一壁。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壁包括使得能将所述封盖装置紧固到所述容器嘴上的凹部。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封盖装置连接到所述流体容器的所述容器嘴。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还包括用于覆盖所述装置开口以防止污染物进入所述装置开口的密封件。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装置开口具有变化的周长。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流体容器形成为盒中袋。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插塞包括:
插塞封盖边缘,所述插塞封盖边缘具有足够宽的半径以便将所述装置开口密封;
插塞刚性壁,所述插塞刚性壁垂直地连接到所述插塞封盖边缘。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插塞包括:
用于接纳连接到流体分配管的钝头销的插塞开口,当用户使所述流体分配管移动时将所述钝头销插入所述插塞开口从而使所述插塞能够移动。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插塞包括:
在靠近所述插塞开口的所述插塞刚性壁上的一个或多个插塞隆起部,以允许所述插塞被连接至所述钝头销并被拉回入所述装置开口;
所述一个或多个插塞隆起部附接到所述插塞刚性壁和所述插塞封盖边缘。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当把流体分配管从所述装置开口中移除时,所述插塞返回到所述第一状态,所述插塞被插入所述装置开口。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手柄还连接至从所述钝头销延伸出的流体孔,其中所述流体孔垂直于所述钝头销和所述手柄定位,且所述流体孔允许流体从所述流体容器流出。”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顶板朝向流体容器内向延伸形成第二壁,当封盖装置被紧固至容器嘴上时,容器嘴被紧固在第一壁和第二壁之间;(2)钝头销连接至手柄,所述手柄用于按压钝头销,插塞包括螺纹来提供摩擦以防止所述插塞掉出;(3)用于使用和操纵封盖装置的机构,其由连接至所述钝头销且连接至所述封盖装置的两半组成,且这两半限定机构开口,所述钝头销能移动经过该机构开口从而将所述插塞从所述装置开口中推出以将所述插塞从所述第一状态推至所述第二状态,上述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的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给出启示,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的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给出启示,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钝头销是移动部,需要手柄协助其运动,而对比文件1中容器属于移动部,其被操作为上升或下降,而探针则是静止部,其不进行移动,对比文件1所教导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探针上连接手柄,以利用手柄推压探针而使插塞在第一状态与第二状态之间移动。对比文件3使用可旋转的旋紧机构,其施加连续的压力于阀上,旋紧时阀被打开,旋松时阀闭合,对比文件3的阀和旋紧机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插塞和钝头销没有类似之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旋紧机构用于推动对比文件1的探针。此外,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手柄,对比文件2也是将瓶插在分配器中。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5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于提供一种可多次封闭和打开的插塞封盖结构,其核心部件是封盖,而对比文件1和2也是一种可多次封闭和打开的插塞封盖结构,且封盖结构与本申请高度相似,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钝头销和容器之间本身为相对运动,主动运动的部件不影响核心的插塞封盖结构,即运动部件的选择对发明构思不具有明显的贡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运动部件。对比文件3虽然是旋转的持续密封的机构,但其手柄本身既可以用于旋转,也可以用于推动,并且手柄和操纵机构本身对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不具有明显的贡献,故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6年06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 请求保护一种使用和操纵用于流体容器的封盖装置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阀的瓶盖,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6行至第7栏第15行、附图1-8):瓶盖12包括外盖14和内盖16,外盖14包括一个环形基板22(即权利要求1的可密封地连接到流体容器嘴的顶板),环形基板22内侧延伸形成中心管20(即权利要求1的顶板向容器内延伸形成的开口壁),其外侧延伸形成裙部18(即权利要求1的第一壁),中心管20和环形基板22限定出主流道24(即权利要求1的装置开口),液体从主流道24被分配出容器;内盖16(即权利要求1的刚性插塞)可以在打开状态(即权利要求1的第二状态)和关闭状态(即权利要求1的第一状态)之间滑动,当内盖14在打开状态时允许流体通过,在关闭状态时阻止流体通过。分配液体时,将容器11倒置在分配器上,容器下降,瓶盖12与探针30接触,探针30进入主流道24与内盖16接合,进一步降低瓶盖12时,内盖16从中心管20脱离,容器11的内部与探针的中空内部33流体连通(即权利要求1中的插塞附接到插入装置开口中的钝头销将插销从第一状态推到第二状态),当容器11被抬起时,探针30被移除,内盖16 与中心管20重新接合(即权利要求1的钝头销移除时,插塞被钝头销拉回到第一状态)。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使插塞在两种状态下切换的致动方式不同,具体是对比文件1的容器被倒置相对于探针下降和上升,使得探针相对于瓶盖插入和移出,而本申请是通过在钝头销上连接手柄,利用手柄按压和移除钝头销;(2)还包括用于使用和操纵封盖装置的机构,其由连接至钝头销且连接至封盖装置的两半组成,且这两半限定机构开口,钝头销能移动经过该机构开口从而将插塞从装置开口中推出以将插塞从第一状态推至第二状态;(3)从顶板延伸出第二壁,当封盖装置被紧固至容器嘴上时,容器嘴被紧固在第一壁和第二壁之间;插塞包括螺纹来提供摩擦以防止插塞掉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驱动钝头销以实现插塞在两种状态下切换。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大容量瓶的塑料盖,塑料盖1具有上表面1a,从上表面1a的周缘向下延伸的环形外裙边1c和环形内裙边1b,将塑料盖安装在瓶口时,瓶口被夹持在外裙边1c和内裙边1b之间,从上表面1a的中心处向内部突出的圆柱形壁1d,该圆柱形壁1d限定可打开区域4,内盖3密封地插入圆柱形壁1d中。大容量瓶2被倒置插在分配器中,分配器的喷嘴引入塑料盖的可打开区域,内盖3被推入瓶中,水通过可打开区域被分配出来(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7段、附图1-2)。对比文件2未明确表示内盖可以在两种状态下切换,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比文件2的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是大容量瓶相对于分配器动作,使喷嘴进入塑料盖内,分配器和分配器的喷嘴本身不动作。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盒中袋的滑块阀组件,包括配件组件110,其包括可与分配连接器114接合的轴环112,以及用于附接到容纳液体的容器的双滑块阀配件120。双滑块阀配件120包括喷口122,外阀体124在喷口122内可轴向移动到一固定位置,内阀体126在外阀体124内可往复滑动从而使得阀能够打开和闭合,通过将分配连接器114插入外阀体124,内阀体126就适于在闭合位置和打开位置之间移动。使用时,轴环112被拧到外阀体124上,轴环112和分配连接器114在内阀体126上施加向内的力,内阀体126在外阀体124内朝向阀座154轴向移动进入分配位置;当分配连接器被移除时,内阀体126将向上运动回到闭合位置(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行至第27行、附图1-9)。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分配连接器是通过将轴环旋拧到外阀体上而推动内阀体使其进入打开位置,其并未公开分配连接器是通过按压的方式致动内阀体,也未公开手柄以及使用和操作封盖装置的机构。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容器是被倒置放置在分配器上,分配器的探针是固定部件,使内盖在打开位置和关闭位置切换是由于容器相对于探针的下降和上升。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缺乏相应的动机去改变分配器探针的运动方式,也不会想到在探针上增设手柄,以通过按压手柄去致动探针,更不会想到设置两半组成的机构连接到探针上去限定探针的行程。同理,对比文件2的大容量瓶也是倒置在分配器上,其使用情况与对比文件1的相似,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缺乏相应的动机去改变分配器喷嘴的运动方式,也不会想到在喷嘴上增设手柄,以通过按压手柄去致动喷嘴,更不会想到设置两半组成的机构连接到喷嘴上去限定喷嘴的行程。此外,对比文件3致动内阀体的方式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3未公开手柄以及两半部件,由于对比文件1的探针是不可动的,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结合对比文件3的分配连接器的致动方式。本申请采用带有手柄的钝头销以及包围钝头销的两半部件,通过按压钝头销使钝头销在两半部件围成的开口内滑动而进入装置开口与插塞结合使插塞运动到打开位置,手柄和两半部件对操作钝头销起到了便利和导向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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