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29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72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49876.6
申请日:2017-03-14
复审请求人:芜湖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杨
合议组组长:杜鹃
参审员:舒畅
国际分类号:G01M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已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是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49876.6,名称为“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芜湖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3月14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305713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04日;
对比文件2:CN103574004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5]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设置TCU与工控机和手自一体变速箱连接,通过工控机模拟车辆运行工况并发送信号给TCU,TCU对手自一体变速箱的速选器下达换档指令,以使手自一体变速箱实现换档;
设置交检试验台与所述工控机连接,工控机根据车辆不同的运行工况向TCU发送不同的请求信号,并根据TCU反馈的关于试验中的手自一体变速箱的换档信息调整交检试验台的运行状态;
所述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包括步骤:
S1、将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装到交检试验台后,将TCU与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连接;
S2、TCU进行自检,然后进行档位自学习,并采集数据;
S3、工控机模拟车辆运行工况并发送信号给TCU,TCU对手自一体变速箱的速选器下达换档指令,使手自一体变速箱进行换档;
S4、工控机控制交检试验台调整运行状态;
设置与所述工控机连接的扫描枪,扫描枪用于扫描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本体和速选器条形码;步骤S1中,将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装到交检试验台后,将TCU和油泵电机插头插到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上相对应的插头上,使用扫描枪扫条形码,将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的信息录入工控机内,工控机控制交检试验台与手自一体变速箱完成对接;
步骤S3中,工控机模拟车辆运行工况包括整车动态换档和一般动态换档,向TCU发出请求信号,TCU根据工控机的请求信号和手自一体变速箱目前的档位状态,向手自一体变速箱的速选器下达操纵指令,实现换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设置与所述工控机连接的扫描枪,扫描枪用于扫描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本 体和速选器条形码,并将扫描信息录入工控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中,手自一体变速箱进行换档时,TCU通过CAN总线将换档信息发送给工控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中,手自一体变速箱进行换档时,TCU通过CAN总线将换档信息发送给工控机。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4中,工控机控制交检试验台调整输入轴的转速和扭矩,交检试验台上的输入轴与手自一体变速箱的输入轴连接。”
驳回决定认为: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TCU进行自检,档位自学习;将TCU和油泵电机插头插到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上相对应的插头上,还设置有扫描枪,识别变速箱本体及速选器的条形码并完成工控机和变速箱对接;工控机工况动态换挡包括整车动态换挡和一般动态换挡。其中“TCU进行自检、档位自学习”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选用扫描枪扫描待测变速箱和速选器并将信息传输给工控机与之完成对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举证文件:《产业链阴谋I 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郎咸平,159-161页,东方出版社,2008年9月);“将TCU和油泵电机插头插到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上相对应的插头上”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模拟车辆运行为动态换档方式,而整车动态换档和一般动态换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测试需要可以选择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芜湖万里扬变速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做修改为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4-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设置TCU与工控机和手自一体变速箱连接,通过工控机模拟车辆运行工况并发送信号给TCU,TCU对手自一体变速箱的速选器下达换档指令,以使手自一体变速箱实现换档;
设置交检试验台与所述工控机连接,工控机根据车辆不同的运行工况向TCU发送不同的请求信号,并根据TCU反馈的关于试验中的手自一体变速箱的换档信息调整交检试验台的运行状态;
所述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包括步骤:
S1、将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装到交检试验台后,将TCU与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连接;
S2、TCU进行自检,然后进行档位自学习,并采集数据;
S3、工控机模拟车辆运行工况并发送信号给TCU,TCU对手自一体变速箱的速选器下达换档指令,使手自一体变速箱进行换档;
S4、工控机控制交检试验台调整运行状态;
设置与所述工控机连接的扫描枪,扫描枪用于扫描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本体和速选器条形码;步骤S1中,将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装到交检试验台后,将TCU和油泵电机插头插到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上相对应的插头上,使用扫描枪扫条形码,将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的信息录入工控机内,工控机控制交检试验台与手自一体变速箱完成对接;
步骤S3中,工控机模拟车辆运行工况包括整车动态换档和一般动态换档,向TCU发出请求信号,TCU根据工控机的请求信号和手自一体变速箱目前的档位状态,向手自一体变速箱的速选器下达操纵指令,实现换档;
所述步骤S4中,工控机控制交检试验台调整输入轴的转速和扭矩,交检试验台上的输入轴与手自一体变速箱的输入轴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中,手自一体变速箱进行换档时,TCU通过CAN总线将换档信息发送给工控机。”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以实现手自一体变速箱的交检试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AMT 自动变速器在线测试装置,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无发动机和ECU条件下对变速器的自动测试,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而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定义,其不具备在没有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去“想”问题的能力;(2)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本申请的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的步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上述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工控机根据车辆不同的运行工况向TCU发送不同的请求信号;TCU根据工控机的请求信号和手自一体变速箱目前的档位状态对手自一体变速箱的速选器下达换档指令,工控机调整交检试验台的运行状态;模拟工况中的动态换档包括整车动态换档和一般动态换档;将TCU和油泵电机插头插到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上相对应的插头上;(2)步骤S2、TCU进行自检,然后进行档位自学习;(3)设置与所述工控机连接的扫描枪,扫描枪用于扫描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本体和速选器条形码;步骤S1中,将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装到交检试验台后,使用扫描枪扫条形码,将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的信息录入工控机内,工控机控制交检试验台与手自一体变速箱完成对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启动试验进程,选定测试项目,如何连接TCU、驱动电机和待测变速箱;(2)如何初始化TCU;(3)如何自动化匹配检测的产品和检测结果。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参见举证文件:教科书《现代物流基础》,王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第155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做修改为将说明书第41段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设置TCU与工控机和手自一体变速箱连接,通过工控机模拟车辆运行工况并发送信号给TCU,TCU对手自一体变速箱的速选器下达换档指令,以使手自一体变速箱实现换档;
设置交检试验台与所述工控机连接,工控机根据车辆不同的运行工况向TCU发送不同的请求信号,并根据TCU反馈的关于试验中的手自一体变速箱的换档信息调整交检试验台的运行状态;
所述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包括步骤:
S1、将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装到交检试验台后,将TCU与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连接;
S2、TCU进行自检,然后进行档位自学习,并采集数据;
S3、工控机模拟车辆运行工况并发送信号给TCU,TCU对手自一体变速箱的速选器下达换档指令,使手自一体变速箱进行换档;
S4、工控机控制交检试验台调整运行状态;
设置与所述工控机连接的扫描枪,扫描枪用于扫描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本体和速选器条形码;
步骤S1中,将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装到交检试验台后,将TCU和油泵电机插头插到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上相对应的插头上,使用扫描枪扫条形码,将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的信息录入工控机内,工控机控制交检试验台与手自一体变速箱完成对接;
步骤S2中,TCU系统进行自检,然后进行档位自学习,采集手自一体变速箱上的如下数据:换档位置传感器值、选档位置传感器值、离合器位置传感器值、12档选档电磁阀电流值、5R档选档电磁阀电流值、奇数档换档电磁阀电流值、偶数档换档电磁阀电流值、离合器电磁阀电流值、请求档位和实际档位;
步骤S3中,工控机模拟车辆运行工况包括整车动态换档和一般动态换档,向TCU发出请求信号,TCU根据工控机的请求信号和手自一体变速箱目前的档位状态,向手自一体变速箱的速选器下达操纵指令,实现换档;
所述步骤S4中,工控机控制交检试验台调整输入轴的转速和扭矩,交检试验台上的输入轴与手自一体变速箱的输入轴连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以实现手自一体变速箱的交检试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无发动机和ECU条件下对变速器的自动测试,二者不同,而在没有认识到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自己“想问题”的能力,不能知晓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不同,也没有公开方法步骤的先后顺序,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结合启示;(3)在历次通知书中将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但驳回决定所举证据《产业链阴谋I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仅仅是公开发行的图书,该证据与本申请无关。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3月21日和2019年11月01日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依据申请日2017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5]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作出。
关于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已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是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手自一体变速箱交检试验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AMT变速器在线测试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7]-[0027]段,附图1-2):该装置可模拟实车状态下自动变速器的各种工况,根据自动变速器TCU的CAN协议编写发动机模拟数据,实现AMT自动变速器在线自动高速测试。该装置由试验台架和测试控制系统组成,试验台架包括床身、变速器驱动系统和加载系统,从附图2可见,工控机通过TCU连接待测变速器,工控机与TCU之间通过CAN卡双向传输数据,工控机通过MOXA卡与试验台架相连。变速器驱动系统的输入连接轴的另一端与被测变速器连接,测试系统包括PLC控制器。系统各控制模块通过通讯总线与主控制器互连。根据测控PLC的指令按测试流程及规范精确、连续无级控制输入、输出电机的驱动、加载、闭环反馈,能够按照主控制器经运算给定的载荷谱或驱动谱快速响应和运行,使被试变速器的输入转速、输入转矩、输出转速和输出转矩等参数保持恒定或动态连续变化。变速器自动测试系统对于自动变速器总成在加载条件下进行动态驱动检查,检测变速器在试验技术指标给定的动态转速和转矩下各档位的换档灵活性等。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1的“AMT变速器”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手自一体变速箱”;对比文件1的“试验台架”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交检试验台”;对比文件1的“变速器自动测试系统对于自动变速器总成在加载条件下进行动态驱动检查,检测变速器在试验技术指标给定的动态转速和转矩下各档位的换档灵活性等”、“实现AMT自动变速器在线自动高速测试”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交检试验控制方法”;
对比文件1的“从附图2可见,工控机通过TCU连接待测变速器,工控机与TCU之间通过CAN卡双向传输数据,工控机通过MOXA卡与试验台架相连”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TCU与工控机和手自一体变速箱连接”、“设置交检试验台与所述工控机连接”、 “将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装到交检试验台后,将TCU与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连接”,隐含公开了TCU反馈关于试验中的手自一体变速箱的换档信息给工控机;
对比文件1的“该装置可模拟实车状态下自动变速器各种工况”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模拟车辆运行工况”;
对比文件1的“检测变速器在试验技术指标给定的动态转速和转矩下各档位的换档灵活性等”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以使手自一体变速箱实现换档”,隐含公开了“根据手自一体变速箱目前的档位状态对手自一体变速箱的速选器下达换档指令”、“并根据TCU反馈的关于试验中的手自一体变速箱的换档信息调整交检试验台的运行状态”、“TCU采集数据”;
对比文件1的“按照主控制器经运算给定的载荷谱或驱动谱快速响应和运行,使被试变速器的输入转速、输入转矩、输出转速和输出转矩等参数保持恒定或动态连续变化”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交检试验台调整运行状态;
对比文件1的“变速器驱动系统的输入连接轴的另一端与被测变速器连接”、“能够按照主控制器经运算给定的载荷谱或驱动谱快速响应和运行,使被试变速器的输入转速、输入转矩、输出转速和输出转矩等参数保持恒定或动态连续变化”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所述步骤S4中,控制交检试验台调整输入轴的转速和扭矩,交检试验台上的输入轴与手自一体变速箱的输入轴连接”;
对比文件1的“变速器自动测试系统对于自动变速器总成在加载条件下进行动态驱动检查”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模拟车辆运行工况包括动态换档;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1)工控机根据车辆不同的运行工况向TCU发送不同的请求信号; TCU根据工控机的请求信号和手自一体变速箱目前的档位状态对手自一体变速箱的速选器下达换档指令,工控机调整交检试验台的运行状态;模拟工况中的动态换档包括整车动态换档和一般动态换档;将TCU和油泵电机插头插到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上相对应的插头上;
(2)步骤S2、TCU进行自检,然后进行档位自学习,采集手自一体变速箱上的如下数据:换档位置传感器值、选档位置传感器值、离合器位置传感器值、12档选档电磁阀电流值、5R档选档电磁阀电流值、奇数档换档电磁阀电流值、偶数档换档电磁阀电流值、离合器电磁阀电流值、请求档位和实际档位;
(3)设置与所述工控机连接的扫描枪,扫描枪用于扫描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本体和速选器条形码;步骤S1中,将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装到交检试验台后,使用扫描枪扫条形码,将待试验的手自一体变速箱的信息录入工控机内,工控机控制交检试验台与手自一体变速箱完成对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启动试验进程,选定测试项目,如何连接TCU、驱动电机和待测变速箱;(2)如何初始化TCU;(3)如何自动化匹配检测的产品和检测结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测试控制中,根据不同的测试项目由控制器发送相应的请求信号以启动测试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PLC执行试验台架的控制操作,附图2中还公开了与TCU连接的工控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直接通过工控机实现对试验台架的控制操作而不通过PLC,这两种方式都是本领域惯用的控制方式;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模拟工况为动态换档,而整车和一般动态换档都是本领域惯用的动态换档测试项目;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TCU、试验台架的电机与待测变速器相连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结构对三者进行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AMT自学习及自适应控制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4]、[0047]-[0048]段,附图3):AMT控制系统中的自学习等模块均是对TCU进行改进实现的,需要对系统进行自检,主要检测其他电子单元、各传感器的输入信号是否正常,在上述挡位传感器数值与TCU中已存储的自学习数值的差值大于阈值时,即判断为需要进行自学习。
其中的“需要对系统进行自检”、“需要进行自学习”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TCU进行自检,然后进行档位自学习”;“主要检测其他电子单元、各传感器的输入信号是否正常,在上述挡位传感器数值与TCU中已存储的自学习数值的差值大于阈值时”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自学习需要学习各档位传感器数值;
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的前半部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换档位置传感器值、选档位置传感器值、离合器位置传感器值、请求档位和实际档位”是选换档控制方法执行离合器换档的基础,需要在车辆运行中由TCU监控,而变速器执行机构需要根据控制系统输出的变速器中各换档电磁阀和离合器电磁阀电流,使得压力油通过电磁阀进入到执行机构或把执行机构内的压力油卸掉,完成变速箱的选档和换档,在换档过程中上述各电磁阀的电流值也由TCU监控,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自学习过程需要学习各传感器数值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需要自学习的各传感器数值包括上述传感器数值。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车辆装配或测试时,通过扫描枪扫描各零件上的条形码来匹配和记录信息、自动记录试验项目及结果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诸如举证文件:教科书《现代物流基础》,王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第155页,其公开了:“不同型号的汽车是在同一生产线上装配的,为了避免差错,在零部件进入装配线前,要用扫描器识别零部件的条形码,确认它与所要装配的汽车匹配。在汽车装配完毕后还要识别整车上的条形码。一方面对生产完成情况作记录,另一方面不同型号的车辆要通过不同的试验程序。试验机可以根据整车的条形码信息来自动完成所需要的试验项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通过扫描枪扫条形码录入信息,完成变速箱的匹配并相应地记录检测结果。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争辩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AMT自动变速器在线自动高速测试(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与本申请相同;(2)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控制器控制TCU对AMT变速器执行动态换档操作测试,虽然其中没有明确控制方法步骤,但是其中的“变速器自动测试系统对于自动变速器总成在加载条件下进行动态驱动检查,检测变速器在试验技术指标给定的动态转速和转矩下各档位的换档灵活性等”、“实现AMT自动变速器在线自动高速测试”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交检试验控制方法”,其具体步骤的评述可参见上文相应部分;(3)在复审通知书中将认定为公知常识的技术特征均进行了详细的说理,其中为将“用扫描枪扫描带试验的变速箱和速选器条形码,并将扫描信息录入工控机”认定为公知常识提供了一本教科书《现代物流基础》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具体评述可参见上文相应部分。基于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二)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步骤S3中,手自一体变速箱进行换档时,TCU通过CAN总线将换档信息发送给工控机”。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根据自动变速器TCU的CAN协议编写发动机模拟数据”(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TCU通过CAN卡与工控机相连,双向传输数据(参见附图2)。
对比文件1的“检测变速器在试验技术指标给定的动态转速和转矩下各档位的换档灵活性等”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手自一体变速箱进行换档时,TCU将换档信息发送给控制器;对比文件1中的“TCU通过CAN卡与工控机相连,双向传输数据”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TCU通过CAN总线将换档信息发送给工控机。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控制器选为PLC或工控机都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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