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绝热材料和绝热材料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28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69605
优先权日:2013-06-04
申请(专利)号:201480031919.5
申请日:2014-06-03
复审请求人:霓佳斯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玉兰
合议组组长:谭凯
参审员:刘琼
国际分类号:F16L59/02(2006.01);;B29C43/02(2006.01);;B29C70/06(2006.01);;B32B5/28(2006.01);;B29K101/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该常规选择的应用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1919.5,名称为“绝热材料和绝热材料的制造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霓佳斯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2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9段(即第1-14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4:JP2013-56473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热压压制成型用的绝热材料,其特征在于,其为将预浸料以层叠多张的状态进行热压压制成型而得到的绝热材料,所述预浸料是在耐热性纸中浸渗热固化性树脂而得到的,所述绝热材料仅由耐热性纸和热固化性树脂构成,
所述绝热材料包含纤维状物32~64质量%和热固化性树脂36~68质量%,
所述耐热性纸为玻璃纤维制纸,
每1张所述预浸料的平均厚度为0.05~3.0mm,
所述多张预浸料彼此上下邻接地层叠。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绝热材料,其中,进行了所述热压压制成型的预浸料的层叠数为每10mm厚度3~200张。
3.根据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绝热材料,其导热系数为0.25W/(m?K)以下。
4.一种热压压制成型用的绝热材料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为制造热压压制成型用的绝热材料的方法,所述绝热材料仅由耐热性纸和热固化性树脂构成,
所述方法将预浸料层叠多张,该预浸料是在耐热性纸中浸渗热固化性树脂而得到的、包含纤维状物32~64质量%和热固化性树脂36~68质量%、且平均厚度为0.2~6mm,
在所述热固化性树脂的固化温度以上的温度气氛下、以每1张所述预浸料的平均厚度达到0.05~3.0mm的方式进行热压压制成型,
所述耐热性纸为玻璃纤维制纸,
所述多张预浸料彼此上下邻接地层叠。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绝热材料的制造方法,其中,以想要得到的绝热材料的每10mm厚度达到3~200张的方式层叠所述预浸料。”
驳回决定中认为,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原材料为耐热性纸,所述耐热性纸为玻璃纤维制纸;(2)所述绝热材料仅由耐热性纸和热固化性树脂构成,浸渗材料仅为热固化性树脂,且绝热材料包含纤维状物32~64质量%和热固化性树脂36~68质量%,每1张所述预浸料的平均厚度为0.05~3.0mm。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原材料为耐热性纸,所述耐热性纸为玻璃纤维制纸;(2)所述绝热材料仅由耐热性纸和热固化性树脂构成,浸渗材料仅为热固化性树脂,且绝热材料包含纤维状物32~64质量%和热固化性树脂36~68质量%,以每1张所述预浸料的平均厚度达到0.05~3.0mm的方式进行热压压制成型而得到的,预浸料平均厚度为0.2~6mm。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技术特征“预浸料中均质地分散有热固化性树脂,耐热性纸的平均厚度为0.2~6mm”加入权利要求1、4并修改权利要求1、4的主题名称,形成新的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公开的层状材料P2不同于本申请的预浸料,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均质地分散有热固化性树脂的预浸料多张彼此上下邻接地层叠,对比文件4绝热材料与本申请的绝热材料的制造方法完全不同,本申请是“在耐热性纸中浸渗热固化性树脂”;(2)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具有良好的加工性、且耐热性、机械强度、韧性等优异、并且加工精度和厚度精度优异的绝热材料”;(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的构思不同,本申请通过将薄的玻璃纤维制纸浸渍于热固化性树脂的溶液中,从而获得了均匀地进行压制成型、精度高的良好的加工性和厚度精度优异等的效果,而对比文件4将粉体组合物M通过料斗4连续供给到补强材料P的表面并形成约1.13mm的粉体组合物层,通过采用该手段,可以将热固性树脂粉末与填充材料均匀混合并均匀分布于补强材料P的表面,对比文件4为了获得比重小的绝热材料必须放弃本申请的浸渍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4不能调整到本申请的纤维状物和热固性树脂的配比。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绝热材料,其特征在于,其为将预浸料以层叠多张的状态进行热压压制成型而得到的绝热材料,所述预浸料是在耐热性纸中浸渗热固化性树脂而得到的,所述绝热材料仅由耐热性纸和热固化性树脂构成,
所述绝热材料包含纤维状物32~64质量%和热固化性树脂36~68质量%,
所述耐热性纸为玻璃纤维制纸,
每1张所述预浸料的平均厚度为0.05~3.0mm,
所述多张预浸料彼此上下邻接地层叠,
预浸料中均质地分散有热固化性树脂,
耐热性纸的平均厚度为0.2~6m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绝热材料,其中,进行了所述热压压制成型的预浸料的层叠数为每10mm厚度3~200张。
3.根据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绝热材料,其导热系数为0.25W/(m?K)以下。
4.一种绝热材料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为制造热压压制成型用的绝热材料的方法,所述绝热材料仅由耐热性纸和热固化性树脂构成,
所述方法将预浸料层叠多张,该预浸料是在耐热性纸中浸渗热固化性树脂而得到的、包含纤维状物32~64质量%和热固化性树脂36~68质量%、且平均厚度为0.2~6mm,
在所述热固化性树脂的固化温度以上的温度气氛下、以每1张所述预浸料的平均厚度达到0.05~3.0mm的方式进行热压压制成型,
所述耐热性纸为玻璃纤维制纸,
所述多张预浸料彼此上下邻接地层叠,
预浸料中均质地分散有热固化性树脂,
耐热性纸的平均厚度为0.2~6mm。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绝热材料的制造方法,其中,以想要得到的绝 热材料的每10mm厚度达到3~200张的方式层叠所述预浸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从技术方案上,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同样涉及了一种绝热材料及其制造方法,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主要通过耐热性纸1通过浸渍热固性树脂2后干燥剪断形成片状的预浸料3,之后在加压形成绝热材料;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是纤维加强件P(对应于本申请的耐热性纸)中浸渗热固化性树脂混合物(其中添加了填充材料以降低比重)后剪断形成片状的预浸料P2,将层状材料P2(即本申请的预浸料)以层叠多张的状态由热压机12热压压制成型而得到的绝热材料,即两者主要制备方法几乎相同。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对于区别(1)所说的所述多张预浸料彼此上下邻接地层叠;对比文件4图3-5公开了三种预浸料的层叠方式,显然在图3中,即为所述多张预浸料彼此上下邻接地层叠的方式。对于区别(2),本申请保护的是预浸料中均质地分散有热固化性树脂;从图1中可以看出,纤维加强件P均速通过热固化性树脂混合物所在的区域,虽然未公开均匀分散,但是根据实际基材对于热固性树脂的浸渍程度,均匀分散的处理也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范畴内,此外,JP2013010344 A 20130117,也采用了类似技术手段将热固性树脂进行浸渍。对于区别(3),耐热性纸的厚度选择根据实际要求进行设计,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范畴内。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纤维物为玻璃纤维制纸;(2)绝热材料仅由纤维物和热固化性树脂构成,绝热材料包含纤维状物32~64质量%和热固化性树脂36~68质量%,每1张所述预浸料的平均厚度为0.05~3.0mm,耐热性纸的平均厚度为0.2~6mm。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纤维物为玻璃纤维制纸;(2)绝热材料仅由纤维物和热固化性树脂构成,绝热材料包含纤维状物32~64质量%和热固化性树脂36~68质量%,每1张所述预浸料的平均厚度为0.05~3.0mm,耐热性纸的平均厚度为0.2~6mm。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得到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1)对比文件4中的预浸料P1对应于本申请的预浸料,其通过将热固性树脂粉末和低比重填充物的粉末组合物M均匀地成形在纤维增强材料P的表面上而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对比文件4的制造方法属于粉末浸渍,即对比文件4对应本申请的预浸料是在纤维增强材料中浸渗热固化性树脂而得到的,由于P1层叠形成片状材料P2,故对比文件4公开了预浸料多张彼此上下邻接地层叠,而本申请仅记载了“在耐热性纸中浸渗热固化性树脂”,粉末浸渍同样是在纤维增强材料中浸渍(也即浸渗)热固化性树脂;(2)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纤维物为玻璃纤维制纸;绝热材料仅由纤维物和热固化性树脂构成,绝热材料包含纤维状物32~64质量%和热固化性树脂36~68质量%,每1张所述预浸料的平均厚度为0.05~3.0mm,耐热性纸的平均厚度为0.2~6mm。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具体的原材料以及原材料的具体参数。虽然选择了不同的原材料以及其具体参数,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其技术效果;(3)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为准,本申请仅记载了“在耐热性纸中浸渗热固化性树脂”,对比文件4的粉末浸渍同样是在纤维增强材料中浸渍(也即浸渗)热固化性树脂,即使复审请求人将具体的制备方法加入权利要求中,其仍然不具备创造性,溶液浸渍与粉末浸渍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要获得的预浸料的性能,很容易想到使用合适的浸渍方法。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明确公开了使用热固性树脂制造积层板,根据《现代复合材料》的分类热塑性预浸料包括粉末浸渍,即对比文件4的制造方法不属于粉末浸渍,对比文件4为干法制造,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调整为本申请的湿法制造,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预浸料中均质地分散有热固化性树脂,多张预浸料彼此上下邻接地层叠”;(2)《复合材料成型技术》仅公开了“玻璃布”、“粉云母纸”,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无法得到“玻璃纤维制纸”;(3)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良好的加工性、且耐热性、机械强度、韧性等优异、并且加工精度和厚度精度优异的绝热材料”;(4)评判创造性时对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该整体判断,具体到本案,本申请通过使用厚度薄的玻璃纤维制纸来制备预浸料,从而使热固性树脂被均匀地分散于玻璃纤维制纸中,进而在热成型时抑制受热不均,在切削加工时能获得优异的加工性和加工精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4日提复审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绝热材料。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低比重树脂层压板及其制造方法,层压板被用做绝热板,即实质上公开了一种绝热材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 (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至第0037段,第0063段,附图1-3):包括热固性树脂粉末和低比重填充物的粉末组合物M被均匀地成形在纤维增强材料P的表面上,从而形成半固化预浸料P1,纤维增强材料P为玻璃纤维织物(由于玻璃纤维本身具有耐热性,即对应本申请的预浸料是在耐热性玻璃纤维织物中浸渗热固化性树脂而得到的,预浸料中均质地分散有热固化性树脂),预浸料P1层叠形成片状材料P2,P2经过热压机最终形成低比重树脂层压板A,层压板被用做绝热板(对应本申请的绝热材料为将预浸料以层叠多张的状态进行热压压制成型而得到,多张预浸料彼此上下邻接地层叠)。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纤维物为玻璃纤维制纸;(2)绝热材料仅由纤维物和热固化性树脂构成,绝热材料包含纤维状物32~64质量%和热固化性树脂36~68质量%,每1张所述预浸料的平均厚度为0.05~3.0mm,耐热性纸的平均厚度为0.2~6mm。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具体的原材料以及原材料的具体参数。
关于上述区别(1),纤维物为玻璃纤维制纸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适用于制造预浸料的增强材料有玻璃布、粉云母纸等,玻璃布具有优良的耐热性、强度高、良好的耐湿性、尺寸稳定好等特点,粉云母纸具有柔软性好等特点(参见《复合材料成型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黄家康等,第195页,1999年1月第1次印刷),即增强材料为玻璃纤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增强材料可以被制备成布或纸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玻璃纤维制纸,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2),预浸料通常仅由连续纤维或织物及树脂组成,一般不加其它填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现代复合材料》,中国物资出版社,陈华辉等,1998年8月第1次印刷),即对绝热材料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绝热材料仅由纤维物和热固化性树脂构成,预浸料的性能指标和纤维、树脂的含量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纤维状物和热固化性树脂的含量,预浸料的厚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现代复合材料》,中国物资出版社,陈华辉等,1998年8月第1次印刷),根据预浸料的厚度以及热固性树脂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耐热性纸的厚度。
综上可见,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根据预浸料的厚度(参见《现代复合材料》,中国物资出版社,陈华辉等,1998年8月第1次印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计算出热压压制成型的预浸料的层叠数每10mm厚度的张数。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应用环境的要求很容易确定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其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绝热材料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低比重树脂层压板及其制造方法,层压板被用做绝热板,即实质上公开了一种绝热材料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 (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至第0037段,第0063段,附图1-3):包括热固性树脂粉末和低比重填充物的粉末组合物M被均匀地成形在纤维增强材料P的表面上,从而形成半固化预浸料P1,纤维增强材料P为玻璃纤维织物(由于玻璃纤维本身具有耐热性,即对应本申请的预浸料是在耐热性玻璃纤维织物中浸渗热固化性树脂而得到的,预浸料中均质地分散有热固化性树脂),预浸料P1层叠形成片状材料P2,P2经过热压机,在5Mpa压力下加热至175℃最终形成低比重树脂层压板A,层压板被用做绝热板(对应本申请的制造方法为制造热压压制成型用的绝热材料的方法,在热固化性树脂的固化温度以上的温度气氛热压压制成型,将预浸料层叠多张,多张预浸料彼此上下邻接地层叠)。
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纤维物为玻璃纤维制纸;(2)绝热材料仅由纤维物和热固化性树脂构成,绝热材料包含纤维状物32~64质量%和热固化性树脂36~68质量%,每1张所述预浸料的平均厚度为0.05~3.0mm,耐热性纸的平均厚度为0.2~6mm。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具体的原材料以及原材料的具体参数。
关于上述区别(1),纤维物为玻璃纤维制纸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适用于制造预浸料的增强材料有玻璃布、粉云母纸等,玻璃布具有优良的耐热性、强度高、良好的耐湿性、尺寸稳定好等特点,粉云母纸具有柔软性好等特点(参见《复合材料成型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黄家康等,第195页,1999年1月第1次印刷),即增强材料为玻璃纤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增强材料可以被制备成布或纸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用玻璃纤维制纸,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2),预浸料通常仅由连续纤维或织物及树脂组成,一般不加其它填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现代复合材料》,中国物资出版社,陈华辉等,1998年8月第1次印刷),即对绝热材料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绝热材料仅由纤维物和热固化性树脂构成,预浸料的性能指标和纤维、树脂的含量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纤维状物和热固化性树脂的含量,预浸料的厚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现代复合材料》,中国物资出版社,陈华辉等,1998年8月第1次印刷),根据预浸料的厚度以及热固性树脂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耐热性纸的厚度。
综上可见,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根据预浸料的厚度(参见《现代复合材料》,中国物资出版社,陈华辉等,1998年8月第1次印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计算出热压压制成型的预浸料的层叠数每10mm厚度的张数,即以想要得到的绝热材料的每10mm厚度达到3~200张的方式层叠所述预浸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明确公开了使用热固性树脂制造积层板,根据《现代复合材料》的分类热塑性预浸料包括粉末浸渍,即对比文件4的制造方法不属于粉末浸渍,对比文件4为干法制造,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4将对比文件4调整为本申请的湿法制造,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预浸料中均质地分散有热固化性树脂,多张预浸料彼此上下邻接地层叠”;(2)《复合材料成型技术》仅公开了“玻璃布”、“粉云母纸”,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无法得到“玻璃纤维制纸”;(3)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良好的加工性、且耐热性、机械强度、韧性等优异、并且加工精度和厚度精度优异的绝热材料”;(4)评判创造性时对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该整体判断,具体到本案,本申请通过使用厚度薄的玻璃纤维制纸来制备预浸料,从而使热固性树脂被均匀地分散于玻璃纤维制纸中,进而在热成型时抑制受热不均,在切削加工时能获得优异的加工性和加工精度。
对此,合议组的意见如下:(1)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为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没有记载其为“湿法制造”,其仅记载了“预浸料是在耐热性纸中浸渗热固化性树脂而得到的”,其同样是采用了和对比文件4相同的热固性树脂,故本申请和对比文件4所采用的材料相同,对比文件4公开了“包括热固性树脂粉末和低比重填充物的粉末组合物M被均匀地成形在纤维增强材料P的表面上,从而形成半固化预浸料P1”,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预浸料中均质地分散有热固化性树脂”,同时,对比文件4的图3也公开了“多张预浸料彼此上下邻接地层叠”;(2)“布、纸”是对纤维物的厚度的限定,“玻璃、粉云母”是对纤维物的材质的限定,现有技术中已公开了适用于制造预浸料的增强材料有玻璃布、粉云母纸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现有的材质中进行选择并选择其厚度,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如具体审查意见中所述,选择具体的原材料以及原材料的具体参数能够取得“良好的加工性、且耐热性、机械强度、韧性等优异、并且加工精度和厚度精度优异”的技术效果,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产生协同作用。
综上,本案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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