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管部件及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22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54381
优先权日:2013-05-29
申请(专利)号:201480030863.1
申请日:2014-05-29
复审请求人:通用电气石油和天然气英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琼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陈刚
国际分类号:E21B17/01(2006.01);E21B17/02(2006.01);F16L1/2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其它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同时其它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该常规选择的应用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0863.1,名称为“管部件及制造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通用电气石油和天然气英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29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5页(第1-10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9页(图1-18)以及2015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741496A, 公开日:2012年10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01968139A, 公开日:2011年02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组件,包括:
用于在挠性管上连接在浮力补偿元件之间的连接器组件,所述连接器组件包括:
本体部分,所述本体部分位于挠性管上,所述本体部分连接至一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或与一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整体地形成,以及
一个或多个突出部,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从所述本体部分延伸并且布置成在使用中减少或中断所述挠性管周围的水中的涡激振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连接器组件具有预定以减少或中断涡激振动的长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件,所述本体部分还包括配置成可连接至浮力补偿元件的接合元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包括从所述本体部分螺旋形地突出的一个或多个边条。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边条为连续的或间断的。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本体部分为圆柱形的,并且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包括从所述本体部分向外并且在沿圆柱体的纵向轴线延伸的方向上突出的鳍板构件。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包括分流板、拖尾条带、整流罩或形状的式样,所述形状包括多边形、条纹、Z字形、方形、菱形、矩形、三角形、圆形、椭圆形或它们的任意组合,或者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包括由这些形状的式样的锯齿状腔产生的突出部。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连接器组件配置成直接连接至挠性管。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连接器组件配置成可连接 至相邻的浮力补偿元件并且绕挠性管至少部分地可旋转。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连接器组件具有大约0.1米和3米之间的长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突出部从所述本体部分延伸至少2厘米。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突出部从所述本体部分径向地延伸。
13. 一种立管组件,包括挠性管、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组件,其中,一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组件或与所述连接器组件成整体。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立管组件,还包括另一浮力补偿元件,所述另一浮力补偿元件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组件或与所述连接器组件成整体。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立管组件,其中,所述连接器组件和所述浮力补偿元件或每个浮力补偿元件各自具有相对于彼此预定以减少或中断涡激振动的长度。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立管组件,其中,所述浮力补偿元件或每个浮力补偿元件配置成夹紧到所述挠性管上。
17. 一种制造包括用于在挠性管上连接在浮力补偿元件之间的连接器组件的组件的方法,包括:
设置位于挠性管上的本体部分,所述本体部分连接至一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或与一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整体地形成,以及
形成从所述本体部分延伸的一个或多个突出部,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布置成在使用中减少或中断所述挠性管周围的水中的涡激振动。”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连接在挠性管上浮力补偿元件之间的连接器组件,其包括:本体部分,所述本体部分位于挠性管上,所述本体部分连接至一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或与一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整体地形成,以及一个或多个突出部,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从所述本体部分延伸并且布置成在使用中减少或中断所述挠性管周围的水中的涡激振动。而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在管道上设置具有螺旋侧板构成的突出部的连接器来起到抑制涡激振动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此部分技术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3是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的独立权利要求,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对比文件1也已公开了一种由柔性管20构成的立管组件,其作用与本申请中的立管相同,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制造用于在挠性管上连接在浮力补偿元件之间的连接器组件的方法,设置位于挠性管上的本体部分,所述本体部分连接至一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或与一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整体地形成,以及形成从所述本体部分延伸的一个或多个突出部,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布置成在使用中减少或中断所述挠性管周围的水中的涡激振动。而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在管道上设置具有螺旋侧板构成的突出部的连接器来起到抑制涡激振动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此部分技术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17中加入说明书的技术特征“在浮力补偿元件的端部处”、“所述一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与所述连接器组件连续地连接”以及“其中所述连接器组件被构造成连接到另一连接器组件或另一浮力补偿元件以将两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连续地连接在同轴构型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改进思路在于改善海底接触部分的受力,防止发生过大位移,涡激振动不会出现在接触部分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进行防涡激振动的改进;(2)对比文件2的虽然公开了止屈器用于防止涡激振动,但是止屈器的应用环境与本申请的浮力元件应用环境不同,由于混凝土的存在,不能产生正浮力,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将对比文件2的止屈器应用于对比文件的浮力元件环境中用于改善涡激振动,对比文件2的止屈器仅能起到对比文件1中加重模块的作用;(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教导浮筒之间的连接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绝不会有动机或绝不能够将对比文件2的特定的止屈器以连接元件加入对比文件1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虽然是通过改善海底部分的受力,来防止过大位移,但是其在管道上设置了浮力部件,在海水环境中,涡激振动的原理就是管道周围较小的漩涡脱落导致管件受到振动冲击,损坏管件,因此,浮力部件之间或者附近由于浮力元件突出部分的影响,容易形成漩涡,进而发生涡激振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的问题,这一问题也不会因为对比文件1的海底接触部分的改进而消失,因此对比文件1存在改进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求解决管件涡激振动的解决办法;而对比文件2通过设置在管道外部的壳体式止屈器防止涡激振动和管道侧向屈曲,其通过壳体上缠绕侧板来防止管道涡激振动,且其公开了“在管道发生上浮屈曲时,止屈器在防止屈曲传播的同时,可以抑制涡激振动”(参见说明书第10段),即其公开了上浮的管道中(并不是申请人声称的由于混凝土的存在导致管道没有正浮力),设置抑制涡激振动的设有螺旋侧板的壳体,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改善管道涡激振动的技术启示,其应用环境与本申请相同,都是用于解决漂浮在海洋里的管道的涡激振动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将其结合至对比文件1中,进行改善;且可以布置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践中发现的涡激振动损坏的任何部位,将其布置于管道浮筒之间的设置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而至于申请人的修改只是限定了突出部和浮筒的连接以及成型方式,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包括用于在挠性管上连接在浮力补偿元件之间的连接器组件,该连接器组件包括:本体部分,所述本体部分位于挠性管上,所述本体部分连接至一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或在浮力补偿元件的端部处与一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整体地形成,以及一个或多个突出部,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从所述本体部分延伸并且布置成在使用中减少或中断所述挠性管周围的水中的涡激振动,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与所述连接器组件连续地连接,以及其中,所述连接器组件被构造成连接到另一连接器组件或另一浮力补偿元件以将两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连续地连接在同轴构型中。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减少或中断管道涡激振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此部分技术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立管组件,其包括挠性管、根据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组件,其中一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连接至所述连接器组件或与所述连接器组件成整体。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12所述的组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由柔性管20构成的立管组件,其包括挠性管和多个浮力补偿元件,而其余关于组件的设置以及浮力补偿元件与连接器组件的连接关系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为要求1-12所述的组件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制造包括用于在挠性管上连接在浮力补偿元件之间的连接器组件的方法,包括:设置位于挠性管上的本体部分,所述本体部分连接至一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或在浮力补偿元件的端部处与一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整体地形成,以及形成从所述本体部分延伸的一个或多个突出部,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布置成在使用中减少或中断所述挠性管周围的水中的涡激振动,将所述一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与所述连接器组件连续地连接,其中,所述连接器组件被构造成连接到另一连接器组件或另一浮力补偿元件以将两个或多个浮力补偿元件连续地连接在同轴构型中。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减少或中断管道涡激振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此部分技术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由于对比文件1的挠管上设置有浮力元件,也实际上存在出现涡激振动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求解决管件部段上涡激振动这一技术问题的的技术手段;其次,在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通过壳体上所设置的凸起的螺旋侧板扰乱来流,防止管道涡激振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该抑制涡激振动的作用的结构应用于管道的浮力元件,至于具体位置的选择,仅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再者,选择设置连接组件连接浮力补偿元件以及将抑制涡激振动的结构设置于其他容易出现涡激振动问题的部位也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调整和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3。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所述连接器组件绕所述挠性管至少部分地可旋转”,因此,连接器组件(因此允许突出部)能够围绕挠性管自由旋转有助于中断挠性管周围的流动并消散将从水的流动传递到挠性管从而导致管的共振(以及涡激振动)的能量。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或教导该组合的特征或该组合的特征的优点,同时该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还包括用于在挠性管上连接在浮力补偿元件之间的连接器组件,该连接器组件包括:本体部分,所述本体部分位于挠性管上,所述本体部分在浮力补偿元件的端部处连接至第一浮力补偿元件和另一浮力补偿元件以将所述浮力补偿元件连续地连接在同轴构型中,以及一个或多个突出部,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从所述本体部分延伸并且布置成在使用中减少或中断所述挠性管周围的水中的涡激振动,其中,浮力补偿元件与所述连接器组件连续地连接,以及其中,所述连接器组件绕所述挠性管至少部分地可旋转。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减少或中断管道涡激振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此部分技术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管组件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包括:设置用于在所述挠性管上连接在所述浮力补偿元件之间的连接器组件,所述连接器组件包括位于挠性管上的本体部分,所述本体部分在浮力补偿元件的端部处连接至所述第一浮力补偿元件和所述另一浮力补偿元件以将浮力补偿元件连续地连接在同轴构型中,以及形成从所述本体部分延伸的一个或多个突出部,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布置成在使用中减少或中断所述挠性管周围的水中的涡激振动,将所述第一浮力补偿元件和所述另一浮力补偿元件与所述连接器组件连续地连接,其中,所述连接器组件绕所述挠性管至少部分地可旋转。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减少或中断管道涡激振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此部分技术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管组件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通过其在止屈器的壳体上设置凸起的螺旋侧板来起到扰乱来流,防止管道涡激振动的作用,且其公开了“在管道发生上浮屈曲时,止屈器在防止屈曲传播的同时,可以抑制涡激振动”(参见说明书第10段),即对比文件2已给出了在上浮的管道中,通过设置抑制涡激振动的带有螺旋侧板的壳体,改善管道涡激振动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是设置有螺旋侧板的壳体(即对应于本申请的设置有突出部的连接器组件)能够中断挠性管周围的流动并消散从水的流动传递到挠性管从而导致管道的共振的能量,具体地限定设置有突出部的连接器组件的固定或旋转的设置方式并不会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虽然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具有突出部的连接器组件设置成绕挠性管至少部分地可旋转的设置方式,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连接器组件的具体固定设置或旋转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3中加入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以及,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向外延伸的距离大于相邻的浮力补偿元件的外表面”。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的螺旋侧板能够中断挠性管周围的流动,但是权利要求1的连接器组件以具有额外的优点的完全不同的方式来中断挠性管周围的流动,因此权利要求1的装置提供了一种用于减少或中断涡激振动的改进的装置,至少提供了如何减少或中断涡激振动的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案;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紧密固定的止屈器,没有公开连接器将绕挠性管旋转,也仅教导“螺旋侧板9通过浇铸或者是电焊固定在壳体上,其高度取过渡斜面的高度,保证螺旋侧板正好与两端部分5齐平”,因此,对比文件2的教导与螺旋侧板向外延伸的距离大于相邻的浮力补偿元件的外表面向悖。
2019年10月08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立管组件,包括:
挠性管;
位于所述挠性管上的第一浮力补偿元件和另一浮力补偿元件;
用于在所述挠性管上连接在所述浮力补偿元件之间的连接器组件,所述连接器组件包括:
本体部分,所述本体部分位于所述挠性管上,所述本体部分在所述浮力补偿元件的端部处连接至所述第一浮力补偿元件和所述另一浮力补偿元件以将所述浮力补偿元件连续地连接在同轴构型中,以及
一个或多个突出部,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从所述本体部分延伸并且布置成在使用中减少或中断所述挠性管周围的水中的涡激振动,
其中,所述浮力补偿元件与所述连接器组件连续地连接,
其中,所述连接器组件绕所述挠性管至少部分地可旋转,以及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向外延伸的距离大于相邻的浮力补偿元件的外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连接器组件具有预定以减少或中断涡激振动的长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件,所述本体部分还包括配置成可连接至浮力补偿元件的接合元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包括从所述本体部分螺旋形地突出的一个或多个边条。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边条为连续的或间断的。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本体部分为圆柱形的,并且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包括从所述本体部分向外并且在沿圆柱体的纵向轴线延伸的方向上突出的鳍板构件。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包括分流板、拖尾条带、整流罩或形状的式样,所述形状包括多边形、条纹、Z字形、方形、菱形、矩形、三角形、圆形、椭圆形或它们的任意组合,或者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包括由这些形状的式样的锯齿状腔产生的突出部。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连接器组件具有大约0.1米和3米之间的长度。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突出部从所述本体部分延伸至少2厘米。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突出部从所述本体部分径向地延伸。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连接器组件和所述浮力补偿元件或每个浮力补偿元件各自具有相对于彼此预定以减少或中断涡激振动的长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浮力补偿元件配置成夹紧到所述挠性管上。
13. 一种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管组件的方法,包括:
设置挠性管和位于所述挠性管上的第一浮力补偿元件和另一浮力补偿元件,
设置用于在所述挠性管上连接在所述浮力补偿元件之间的连接器组件,所述连接器组件包括位于所述挠性管上的本体部分,所述本体部分在所述浮力补偿元件的端部处连接至所述第一浮力补偿元件和所述另一浮力补偿元件以将所述浮力补偿元件连续地连接在同轴构型中,以及
形成从所述本体部分延伸的一个或多个突出部,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布置成在使用中减少或中断所述挠性管周围的水中的涡激振动,
将所述第一浮力补偿元件和所述另一浮力补偿元件与所述连接器组件连续地连接,
其中,所述连接器组件绕所述挠性管至少部分地可旋转,以及
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向外延伸的距离大于相邻的浮力补偿元件的外表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次复审决定书以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11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9页、2015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作为审查基础。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组件,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于柔性管路与水下设施的连接组件,同时,也公开了一种立管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7-30段,图1):位于柔性管路20(对应于挠性管)上布置多个水下浮筒30(相当于第一浮力补偿元件和第二浮力补偿元件)。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还包括用于在挠性管上连接在浮力补偿元件之间的连接器组件,该连接器组件包括:本体部分,所述本体部分位于挠性管上,所述本体部分在浮力补偿元件的端部处连接至第一浮力补偿元件和另一浮力补偿元件以将所述浮力补偿元件连续地连接在同轴构型中,以及一个或多个突出部,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从所述本体部分延伸并且布置成在使用中减少或中断所述挠性管周围的水中的涡激振动,其中,浮力补偿元件与所述连接器组件连续地连接,以及其中,所述连接器组件绕所述挠性管至少部分地可旋转,所以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向外延伸的距离大于相邻的浮力补偿元件的外表面。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或中断挠性管的浮力补偿元件部段处的涡激振动。
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螺旋侧板的海底管道止屈器,其由两瓣壳体3通过螺栓连接紧密固定在管道8表面上,也实质上也是一种用于挠性管上的部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23段,图1-6):该止屈器设置在海底管道8 (对应于挠性管)上,且与两端的混凝土层连接,包括位于管道8上的壳体3(对应于本体部分),以及设置在壳体3的中间部分6上的螺旋侧板9(相当于突出部),且其从壳体3的中间部分延伸,该螺旋侧板起9到扰乱来流,抑制管道8涡激振动的作用(即布置成在使用中减少或中断挠性管周围的水中的涡激振动)。可见,对比文件2已给出了在管道上设置具有螺旋侧板构成的突出部的部件来起到抑制涡激振动的作用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挠性管的浮力补偿元件部段产生涡激振动的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已公开的用于减少或中断管道涡激振动的止屈器本体部分设置的螺旋侧板应用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该结构应用于所需部位,即选择将其应用于浮力补偿元件部件或用于公知的在挠性管上连接在浮力补偿元件之间的连接器组件以抑制挠性管浮力元件部段的涡激振动,是很容易想到的,其没有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依据实际需要选择该连接器组件与浮力补偿元件的连接方式、连接器上本体与突出部的具体设置方式、连接器在挠性管上设置方式以及选择突出部向外延伸的具体距离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选择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连接器组件的长度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为了减少或中断涡激振动而进一步调整连接器的长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况可做出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本体部分还包括配置成可连接至浮力补偿元件的接合元件,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用于减少或中断管道涡激振动的设置有螺旋侧板止屈器本体部分,在此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浮力补偿元件时,可以依据需要选择本体部分包括与浮力补偿元件连接的具体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从属权利要求,其对一个或多个突出部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在止屈器本体上设置有螺旋侧板(相当于一个螺旋形突出的边条),而至于具体的突出部或边条的数量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边条为连续或间断的,然而,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在止屈器本体上设置有螺旋侧板(相当于一个螺旋形突出的边条),且该边条是连续的,而选择边条为连续的或间断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是从属权利要求,其对连接器本体部分的形状以及突出部的具体设置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在止屈器本体为大致圆柱形,同时已公开了突出部包括从本体部分向外的螺旋侧板,而依据实际需要调整和选择突出部的具体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已公开的为了防止涡激振动而设置向外突出的螺旋侧板的基础上的常规调整和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是从属权利要求,其对一个或多个突出部的具体式样和形状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这些具体式样和形状的具体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9是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进一步限定了连接器组件的长度以及突出部从本体部分延伸的长度,然而,这些具体长度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和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0是从属权利要求,其对突出部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突出部从所述本体部分径向地延伸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1是从属权利要求,其对浮力补偿元件和连接器组件长度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基于所要解决的减少或中断涡激振动的技术问题而相应选择部件的长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2从属权利要求,其对浮力补偿元件在挠性管上的设置方式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选择夹紧的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管组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CN102741496A)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于柔性管路与水下设施的连接组件,同时,也公开了一种制造立管组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7-30段,图1):位于柔性管路20(对应于挠性管)上布置多个水下浮筒30(相当于位于多个挠性管上的第一浮力补偿元件和另一浮力补偿元件)。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包括:设置用于在所述挠性管上连接在所述浮力补偿元件之间的连接器组件,所述连接器组件包括位于挠性管上的本体部分,所述本体部分在浮力补偿元件的端部处连接至所述第一浮力补偿元件和所述另一浮力补偿元件以将浮力补偿元件连续地连接在同轴构型中,以及形成从所述本体部分延伸的一个或多个突出部,所述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布置成在使用中减少或中断所述挠性管周围的水中的涡激振动,将所述第一浮力补偿元件和所述另一浮力补偿元件与所述连接器组件连续地连接,其中,所述连接器组件绕所述挠性管至少部分地可旋转,一个或多个突出部向外延伸的距离大于相邻的浮力补偿元件的外表面。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或中断挠性管的浮力补偿元件部段处的涡激振动。
然而,对比文件2(CN101968139A,公开日2011年02月09日)公开了一种带螺旋侧板的海底管道止屈器,其由两瓣壳体3通过螺栓连接紧密固定在管道8表面上,也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制造海底管道上的止屈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23段,图1-6):该止屈器设置在海底管道8 (对应于挠性管)上,且与两端的混凝土层连接,包括位于管道8上的壳体3(对应于本体部分),以及设置在壳体3的中间部分6上的螺旋侧板9(相当于突出部),且其从壳体3的中间部分延伸,该螺旋侧板起9到扰乱来流,抑制管道8涡激振动的作用(即布置成在使用中减少或中断挠性管周围的水中的涡激振动)。可见,对比文件2已给出了在管道上设置具有螺旋侧板构成的突出部的部件来起到抑制涡激振动的作用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挠性管的浮力补偿元件部段产生涡激振动的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已公开的用于减少或中断管道涡激振动的止屈器本体部分设置的螺旋侧板应用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该结构应用于所需部位,即选择将其应用于浮力补偿元件部件或应用于公知的用于在挠性管上连接在浮力补偿元件之间的连接器组件以抑制浮力元件部段的涡激振动,是很容易想到的,其也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依据实际需要选择该连接器组件与浮力补偿元件的连接方式、连接器上本体与突出部的具体设置方式、连接器在挠性管上设置方式以及突出部向外延伸的具体距离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选择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的螺旋侧板能够中断挠性管周围的流动,但是权利要求1的连接器组件以具有额外的优点的完全不同的方式来中断挠性管周围的流动,因此权利要求1的装置提供了一种用于减少或中断涡激振动的改进的装置,至少提供了如何减少或中断涡激振动的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案;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紧密固定的止屈器,没有公开连接器将绕挠性管旋转,也仅教导“螺旋侧板9通过浇铸或者是电焊固定在壳体上,其高度取过渡斜面的高度,保证螺旋侧板正好与两端部分5齐平”,因此,对比文件2的教导与螺旋侧板向外延伸的距离大于相邻的浮力补偿元件的外表面向悖。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13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通过在挠性管或立管的连接器上设置突出部,从而达到减少或中断挠性管周围的水中的涡激振动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通过其在止屈器的壳体上设置凸起的螺旋侧板来起到扰乱来流,防止管道涡激振动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已给出了在上浮的管道中,通过设置抑制涡激振动的带有螺旋侧板的壳体,改善管道涡激振动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是设置有螺旋侧板的壳体(即对应于本申请的设置有突出部的连接器组件)能够中断挠性管周围的流动并消散从水的流动传递到挠性管从而导致管道的共振的能量的具体结构。因此,基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设置突出部来中断挠性管周围的水中的涡激振动,具体地选择或调整设置有突出部的连接器组件的固定或旋转的设置方式以及突出部的具体延伸距离并不会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