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层聚合物片材和由其制备的轻量层合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05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64453
优先权日:2013-07-22
申请(专利)号:201480052064.4
申请日:2014-07-22
复审请求人:纳幕尔杜邦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秀娟
合议组组长:靳艳英
参审员:杨建勇
国际分类号:B32B17/10,B32B27/08,B32B27/20,B32B2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结合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2064.4,名称为“多层聚合物片材和由其制备的轻量层合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纳幕尔杜邦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7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7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3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5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8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层合体,包括多层聚合物片材和至少一个附加层;
其中所述多层聚合物片材包括两个外层且包括内层,其中所述两个外层定位在所述内层的任一侧上;
其中所述内层包含乙烯-乙酸乙烯酯组合物;并且
其中所述两个外层是相同或不同的,并包含离聚物组合物;所述离聚物组合物包含离聚物;并且所述离聚物为中和酸共聚物的产物;
其中所述酸共聚物包含衍生自α-烯烃的共聚重复单元、0.1重量%至30重量%的衍生自具有3至8个碳原子的第一α,β-烯键式不饱和羧酸的共聚重复单元、和任选地2重量%至25重量%的衍生自第二α,β-烯键式不饱和羧酸的酯的共聚重复单元,所述酯具有4至12个碳原子;并且所述第一α,β-烯键式不饱和羧酸和第二α,β-烯键式不饱和羧酸是相同或不同的;
其中所述重量百分比基于所述酸共聚物的总重量计,并且所述酸共聚物中的共聚残基的重量百分比的总和为100重量%;并且其中所述酸共聚物中羧酸基团的5%至100%被一种或多种包含金属阳离子的碱中和;
其中所述多层聚合物片材的总厚度介于0.3mm和2.0mm之间;并且
其中所述层合体具有通过ASTM E314测量的大于25的声音传播等级;或者其中所述层合体具有通过ASTM C158所测量的3.0mm至5.0mm的有效弯曲刚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合体,其中所述外层具有介于0.1mm和1.5mm之间的厚度;并且其中所述内层具有介于0.1mm和1.5mm之间的厚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合体,其中以“外层/内层/外层”的顺序给出的所述多层聚合物片材的层的厚度比选自1/1/1、2/5/2和4/1/4。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合体,其中所述乙烯-乙酸乙烯酯组合物包含聚(乙烯-共聚-乙酸乙烯酯)聚合物,并且所述聚(乙烯-共聚-乙酸乙烯酯)聚合物包含基于所述聚(乙烯-共聚-乙酸乙烯酯)聚合物的总重量计至少25重量%的衍生自乙酸乙烯酯的共聚重复单元。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层合体,其中所述聚(乙烯-共聚-乙酸乙烯酯)聚合物包含介于30重量%和50重量%之间的衍生自乙酸乙烯酯的共聚重复单元;或者其中所述聚(乙烯-共聚-乙酸乙烯酯)聚合物具有交联之前约14g/10分钟的熔体流动指数,和交联之后小于或等于2g/10分钟的熔体流动指数,是在190℃的温度和2.16kg的重量下通过ASTM方法No. D123813所测量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合体,其中所述酸共聚物为酸三元共聚物,其包含衍生自乙烯的共聚重复单元、20重量%至25重量%的衍生自丙烯酸或甲基丙烯酸的共聚重复单元、以及7重量%至15重量%的衍生自丙烯酸或甲基丙烯酸的烷基酯的共聚重复单元。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合体,其中所述酸共聚物为酸二聚物,其包含70重量%至79重量%的乙烯的共聚残基和21重量%至30重量%的第一α,β烯键式不饱和羧酸的共聚残基。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合体,其中所述酸共聚物具有100g/10分钟或更小的熔体指数;或者其中所述离聚物具有0.1g/10分钟至50g/10分钟的熔体流动指数,是在190℃的温度和2.16kg的重量下通过ASTM方法No. D123813所测量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合体,其中将所述第一α,β烯键式不饱和羧酸中的羧酸基团的15%至35%中和;或者其中所述酸共聚物被包含钠离子的碱中和以形成离聚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合体,其中所述乙烯-乙酸乙烯酯组合物或一种或多种离聚物组合物包含选自下列的一种或多种添加剂:着色剂、颜料、硅烷偶联剂、热稳定剂、紫外线吸收剂、受阻胺光稳定剂(HALS)、降低乙烯-乙酸乙烯酯组合物或一种或多种离聚物组合物的熔体流动速率的添加剂、增塑剂、加工助剂、流动增强添加剂、润滑剂、染料、阻燃剂、抗冲改性剂、增加结晶度的成核剂、抗粘连剂、紫外线稳定剂、分散剂、表面活性剂、螯合剂、偶联剂、粘合剂和底漆。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层合体,包含颜料,其中所述颜料为透明颜料,其包含具有小于200nm的标称粒度的纳米颗粒。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合体,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附加层为玻璃层。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层合体,还包括第二玻璃层;
其中所述多层聚合物片材置于所述两个玻璃层之间并层合以形成层合体。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层合体,其中每个玻璃层具有介于0.7mm和3.0mm之间的厚度;并且其中所述层合体的总厚度介于1.5mm和7.5mm之间。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层合体,其中所述层合体的面密度小于玻璃整料的面密度,所述玻璃整料的厚度约等于所述层合体的厚度;并且其中所述层合体的有效弯曲刚度大于或等于所述玻璃整料的有效弯曲刚度。”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517749A,公开日为2009年8月26日)的区别为:所述层合体具有如通过ASTM E314测量的大于25的声音传播等级;或者其中所述层合体具有如通过ASTM C158所测量的约3.0mm至约5.0mm的有效弯曲刚度,同时,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所述多层聚合物片材的总厚度,然而这些区别属于常规范围内的常规参数,能够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得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2)从属权利要求2-15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纳幕尔杜邦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具体为: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修改成“一种用于安全玻璃的层合体”。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择对比文件1的封装层用于安全玻璃 。2、对比文件1的封装层的内层/外层比率比本申请的层合体的比率高得多,并且其可能由完全不同的用途导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用于安全玻璃的层合体,包括多层聚合物片材和至少一个附加层;
其中所述多层聚合物片材包括两个外层且包括内层,其中所述两个外层定位在所述内层的任一侧上;
其中所述内层包含乙烯-乙酸乙烯酯组合物;并且
其中所述两个外层是相同或不同的,并包含离聚物组合物;所述离聚物组合物包含离聚物;并且所述离聚物为中和酸共聚物的产物;
其中所述酸共聚物包含衍生自α-烯烃的共聚重复单元、0.1重量%至30重量%的衍生自具有3至8个碳原子的第一α,β-烯键式不饱和羧酸的共聚重复单元、和任选地2重量%至25重量%的衍生自第二α,β-烯键式不饱和羧酸的酯的共聚重复单元,所述酯具有4至12个碳原子;并且所述第一α,β-烯键式不饱和羧酸和第二α,β-烯键式不饱和羧酸是相同或不同的;
其中所述重量百分比基于所述酸共聚物的总重量计,并且所述酸共聚物中的共聚残基的重量百分比的总和为100重量%;并且其中所述酸共聚物中羧酸基团的5%至100%被一种或多种包含金属阳离子的碱中和;
其中所述多层聚合物片材的总厚度介于0.3mm和2.0mm之间;并且
其中所述层合体具有通过ASTM E314测量的大于25的声音传播等级;或者其中所述层合体具有通过ASTM C158所测量的3.0mm至5.0mm的有效弯曲刚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 月2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5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 月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具体为:将权利要求3,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涉及其中以“外层/内层/外层”的顺序给出的所述多层聚合物片材的层的厚度比选自1/1/1、2/5/2和4/1/4的用于安全玻璃的层合体,而对比文件1中的三层膜结构的内层与外层的厚度比与此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用本发明的选自1/1/1、2/5/2和4/1/4的“外层/内层/外层”厚度比替代上表9和15中列出的比率;基于这些不同的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没有动机从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技术方案选择本发明的特定“外层/内层/外层”厚度比;2)、如对比文件1的表10和16所示,实施例87和138位于太阳能电池和ALF/FPF/玻璃之间,本申请的多层聚合物片材位于两层玻璃之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表10和16中的结构应该没有动机想到本申请的特定的多层聚合物片材结构。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两篇公知常识文件都没有公开或暗示本发明的特定层合体结构。因此,即使将这两篇公知常识文件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仍然没有动机想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用于安全玻璃的层合体,包括多层聚合物片材和两个玻璃层,其中所述多层聚合物片材置于所述两个玻璃层之间并层合以形成层合体,
其中所述多层聚合物片材包括两个外层且包括内层,其中所述两个外层定位在所述内层的任一侧上;
其中所述内层包含乙烯-乙酸乙烯酯组合物;并且
其中所述两个外层是相同或不同的,并包含离聚物组合物;所述离聚物组合物包含离聚物;并且所述离聚物为中和酸共聚物的产物;
其中所述酸共聚物包含衍生自α-烯烃的共聚重复单元、0.1重量%至30重量%的衍生自具有3至8个碳原子的第一α,β-烯键式不饱和羧酸的共聚重复单元、和任选地2重量%至25重量%的衍生自第二α,β-烯键式不饱和羧酸的酯的共聚重复单元,所述酯具有4至12个碳原子;并且所述第一α,β-烯键式不饱和羧酸和第二α,β-烯键式不饱和羧酸是相同或不同的;
其中所述重量百分比基于所述酸共聚物的总重量计,并且所述酸共聚物中的共聚残基的重量百分比的总和为100重量%;并且其中所述酸共聚物中羧酸基团的5%至100%被一种或多种包含金属阳离子的碱中和;
其中所述多层聚合物片材的总厚度介于0.3mm和2.0mm之间;
其中所述层合体具有通过ASTM E314测量的大于25的声音传播等级;或者其中所述层合体具有通过ASTM C158所测量的3.0mm至5.0mm的有效弯曲刚度;并且
其中以“外层/内层/外层”的顺序给出的所述多层聚合物片材的层的厚度比选自1/1/1、2/5/2和4/1/4。”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8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6年3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5段及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结合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安全玻璃的层合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增强稳定性和粘合性的太阳能电池封装层,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实施例20、87、138):层压件具有玻璃/聚合物三层膜结构/玻璃的结构。离聚物19是含有20.0wt%甲基丙烯酸(其中被锌离子中和了 34.0%)的并具有1.0g/10min(190℃,ISO 1133,ASTM D1238)的MI的聚(乙烯-co-甲基丙烯酸)。离聚物19是从具有60g/10min(190℃,ISO 1133,ASTM D1238)的MI的相应聚(乙烯-co-甲基丙烯酸)制备的。如表15中所列,实施例138是具有压花表面层三层膜结构。外层是离聚物19(1密耳,(0.03mm)),内层EVA1(18密耳,(0.4mm))(即公开了多层聚合物片才的总厚度为0.46mm,落在0.3mm-2.0mm之间)。EVA 1是含有32wt%的乙酸乙烯酯含量的聚(乙烯-co-乙酸乙烯酯)的配制组合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包括多层聚合物片材和两个玻璃外层;其中所述多层聚合物片材包括两个外层且包括内层,其中所述两个外层定位在所述内层的任一侧上;其中所述内层包含乙烯-乙酸乙烯酯组合物;并且,其中所述两个外层是相同,并包含离聚物组合物;所述离聚物组合物包含离聚物;并且所述离聚物为中和酸共聚物的产物;其中所述酸共聚物包含衍生自α-烯烃的共聚重复单元、约0.1重量%至约30重量%的衍生自具有3至8个碳原子的第一α,β-烯键式不饱和羧酸的共聚重复单元;其中所述重量百分比基于所述酸共聚物的总重量计,并且所述酸共聚物中的共聚残基的重量百分比的总和为100重量%;并且其中所述酸共聚物中羧酸基团的约5%至约100%被一种或多种包含金属阳离子的碱中和,所述多层聚合物片材的总厚度介于0.3-2.0mm之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用于安全玻璃;(2)以“外层/内层/外层”的顺序给出的所述多层聚合物片材的层的厚度比选自1/1/1、2/5/2和4/1/4;(3)所述层合体具有如通过ASTM E314测量的大于25的声音传播等级;或者其中所述层合体具有如通过ASTM C158所测量的约3.0mm至约5.0mm的有效弯曲刚度。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层合体的用途,以及如何提高层合体的隔音特性、透明性、耐穿透性、刚度和强度。
对于区别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层合体的结构和组成与本申请的相同,而且现有技术中封装层与安全玻璃本身就具有相同的材料和组成(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实用光伏技术》,Richard J.Komp PhD,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年9月第1版,第9页),并且现有技术中作为太阳能电池封装组件的上盖板、背面等也常用安全玻璃材料(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小型太阳能光伏电源实用技术》,杨志刚等,科学普及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34-35页),因此,根据具体应用的需要将对比文件1的层合体用于安全玻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三层聚合物的结构和组成的基础上,在将层合体用于安全玻璃时,根据需要调整三层聚合物各层的厚度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声音传播等级和有效弯曲刚度都属于安全玻璃的常规参数,其值也都在安全玻璃的常规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的应用需要,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得到,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所述两个外层选择不同的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1段):高-酸离聚物组合物:这里使用的母体酸共聚物可以任选地独立地含有其它不饱和共聚用单体的聚合残基。优选的其它不饱和共聚用单体的特定例子包括,但不限于,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乙酯等。更优选,这里使用的母体酸共聚物独立地含有至多约30wt%,或至多约20wt%,的其它不饱和共聚用单体的聚合残基。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而言,所述酸共聚物包含任选地约2重量%至约25重量%的衍生自第二α,β-烯键式不饱和羧酸的酯的共聚重复单元,所述酯具有4至12个碳原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2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层合体中各层的厚度,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具体的应用需要,合理调节各层厚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权利要求3-4,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EVA 1是含有32wt%的乙酸乙烯酯含量的聚(乙烯-co-乙酸乙烯酯)的配制组合物。即公开了所述乙烯-乙酸乙烯酯组合物包含聚(乙烯-共聚-乙酸乙烯酯)聚合物,并且所述聚(乙烯-共聚-乙酸乙烯酯)聚合物包含基于所述聚(乙烯-共聚-乙酸乙烯酯)聚合物的总重量计至少约25重量%或介于30重量%和50重量%之间的衍生自乙酸乙烯酯的共聚重复单元。而其具体的交联前后的熔体流动指数也在常规范围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权利要求5,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衍生自乙烯的共聚重复单元、约20重量%至约25重量%的衍生自丙烯酸或甲基丙烯酸的共聚重复单元、以及可包含其它不饱和共聚用单体的特定例子包括,但不限于,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乙酯等。并且,有关酯的共聚重复单元含量也在常规范围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权利要求6,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酸共聚物可为酸二聚物,其包含乙烯的共聚残基和第一α,β烯键式不饱和羧酸的共聚残基的含量也在常规范围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权利要求7-8,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离聚物20是含有21.5wt%甲基丙烯酸(其中被锌离子中和了 32.0%)的并具有1.3g/10min(190℃,ISO 1133,ASTM D1238)的MI的聚(乙烯-co-甲基丙烯酸)。离聚物20是从具有60g/10min(190℃,ISO 1133,ASTM D1238)的MI的相应聚(乙烯-co-甲基丙烯酸)制备的。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于权利要求9-10,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段至第9页第2段):在这里使用的高-酸离聚物组合物可以进一步含有添加剂,着色剂、颜料、硅烷偶联剂、热稳定剂、紫外线吸收剂、受阻胺光稳定剂(HALS)、降低乙烯-乙酸乙烯酯组合物或一种或多种离聚物组合物的熔体流动速率的添加剂、增塑剂、加工助剂、流动增强添加剂、润滑剂、染料、阻燃剂、抗冲改性剂、增加结晶度的成核剂、抗粘连剂、紫外线稳定剂、分散剂、表面活性剂、螯合剂、偶联剂、粘合剂和底漆。其中,颜料选择透明颜料,其包含具有小于约200nm的标称粒度的纳米颗粒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权利要求11-1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层合体和玻璃层的厚度以及其面密度和抗弯刚度的大小关系,也是根据具体的应用需要,能够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得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关于意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封装层为三层聚合物片材,虽然实施例87和138的外层和内层的比与本申请的不同,但是本申请表9列举了不同的厚度比,而根据需要选择三层结构外层和内层的比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有关申请人提到的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改善的隔音特性同时还保持对于安全玻璃性能而言被通常认为是必要的高透明性、粘附性、耐耐穿透、刚度和强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属于现有技术中的普遍追求,而如果复审请求人仅是将现有技术中用于太阳能电池密封剂层的玻璃层合体通过常规技术手段的调整(如单纯的各层厚度比例调整)用于安全玻璃,就其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层合体材料本身而言并未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
关于意见2),虽然对比文件1具体实施例87和138位于太阳能电池和ALF/FPF/玻璃之间,但对比文件1说明书27页明确记载了层压体结构包括“玻璃/三层片状结构/玻璃”,说明书14页也列举了太阳能电池层压件结构,其中公开了多层聚合物片材位于两层玻璃之间。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产品的材料组成和结构厚度都,虽然仅公开所述层合体用于太阳能电池封装层而没有公开其用于安全玻璃,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现有技术中封装层与安全玻璃本身就具有相似的材料和组成(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实用光伏技术》,Richard J. Komp PhD,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年9月第1版,第9页),并且,现有技术中作为太阳能电池封装组件的上盖板、背面等也常用安全玻璃材料(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小型太阳能光伏电源实用技术》,杨志刚等,科学普及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34-35页),因此,根据具体应用的需要,将对比文件1的层合体用于安全玻璃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得到的。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 月2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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