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金相试验的异形试样夹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81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764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15385.2
申请日:2016-04-08
复审请求人: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许敏
合议组组长:李晓娜
参审员:支辛辛
国际分类号:G01N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15385.2、名称为“用于金相试验的异形试样夹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8日,公布日为2016年07月13日,申请人为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433236U,公告日为2012年09月1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1-2、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金相试验的异形试样夹具,包括左夹持体(1)、右夹持体(2),其特征在于:Ⅰ号螺杆(8)、Ⅱ号螺杆(9)从左至右穿过左夹持体(1)、右夹持体(2)并通过螺母(11)固定,左夹持体(1)底端与右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Ⅰ号装夹槽(3),左夹持体(1)顶端与右侧面之间形成Ⅰ号异形装夹槽(5)、Ⅱ号异形装夹槽(6)、Ⅲ号异形装夹槽(7),右夹持体(2)底端与左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Ⅱ号装夹槽(4),右夹持体(2)顶端与左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Ⅲ号装夹槽(10), 所述左夹持体(1)、右夹持体(2)上端为异形试样夹持端,所述所述左夹持体(1)、右夹持体(2)下端为条状试样夹持端,在夹持四边形试样(12)时,四边形试样(12)形成面-线-线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金相试验的异形试样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Ⅰ号异形装夹槽(5)、Ⅱ号异形装夹槽(6)、Ⅲ号异形装夹槽(7)呈直角弯折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金相试验的异形试样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Ⅰ号装夹槽(3)、Ⅱ号装夹槽(4)配合形成装夹条状试样的装配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金相试验的异形试样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Ⅰ号异形装夹槽(5)、Ⅱ号异形装夹槽(6)、Ⅲ号异形装夹槽(7)均与Ⅲ号装夹槽(10)配合形成装夹异形试样的装配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金相试验的异形试样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夹持体(1)、右夹持体(2)之间还设置有垫片。”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具有三个异型装夹持槽和三个装夹持槽,左夹持体顶端与右侧面之间形成Ⅰ号异形装夹槽、Ⅱ号异形装夹槽、Ⅲ号异形装夹槽,左夹持体底端与右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Ⅰ号装夹槽,右夹持体底端与左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Ⅱ号装夹槽,右夹持体顶端与左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Ⅲ号装夹槽,左夹持体、右夹持体上端为异型试样夹持端,左夹持体、右夹持体下端为条状试样夹持端;(2)Ⅰ号螺杆、Ⅱ号螺杆从左至右穿过左夹持体、右夹持体并通过螺母固定;(3)在夹持四边形试样时,四边形试样形成面-线-线接触。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金相试验的多种形状的小尺寸异形试样夹具,其特征在于:适用于圆片形、长方体、正方体和不规则形状,其包括左夹持体(1)、右夹持体(2),Ⅰ号螺杆(8)、Ⅱ号螺杆(9)从左至右穿过左夹持体(1)、右夹持体(2)并通过螺母(11)固定,左夹持体(1)底端与右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Ⅰ号装夹槽(3),左夹持体(1)顶端与右侧面之间形成Ⅰ号异形装夹槽(5)、Ⅱ号异形装夹槽(6)、Ⅲ号异形装夹槽(7),右夹持体(2)底端与左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Ⅱ号装夹槽(4),右夹持体(2)顶端与左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Ⅲ号装夹槽(10),
所述的Ⅰ号异形装夹槽(5)、Ⅱ号异形装夹槽(6)、Ⅲ号异形装夹槽(7)呈直角弯折状所述的Ⅰ号异形装夹槽(5)、Ⅱ号异形装夹槽(6)、Ⅲ号异形装夹槽(7)均与Ⅲ号装夹槽(10)配合形成装夹异形试样的装配槽;夹持四边形试样(12)时,四边形试样(12)形成面-线-线接触;在夹持圆形试样(13)时,圆形试样(13)形成线-线-线接触;在夹持矩形试样(14)时,夹持矩形试样(14)形成面-面-线接触;
所述的Ⅰ号装夹槽(3)、Ⅱ号装夹槽(4)配合形成装夹条状试样的装配槽,所述的装配槽ㄇ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金相试验的多种形状的小尺寸异形试样夹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夹持体(1)、右夹持体(2)之间还设置有垫片。”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上述修改的依据为说明书第0017段,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次,关于创造性:(1)本申请采用非对称设计,利用两个夹持体不同形状的装夹槽的配合,实现对多形状的高适应性;对比文件1是两个夹头完全对称的结构且构成闭合性的包容式八面体腔,不适用于截面为圆形的棒柱状试样;(2)本申请的两个夹持体采用边缘夹持的方式进行夹持,利用两个螺栓进行驱动夹紧,结构更简单,而且减少了夹具本身对后续加工的影响,而对比文件1为的夹持体为框架式结构;(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V型槽不同,对比文件1在宽度方向和厚度方向都有内嵌包容式V型槽,而本申请仅是在厚度方向的开放式V型槽,即利用边缘部夹持,其具有更好的棒状物体适应性;(4)夹持定位方式不同,本申请通过不同形状的装夹槽的配合,对截面为圆形、四边形或多边形物体的端部具有良好的夹持定位,具有良好的三“点”式夹持定位效果,具有极强的装夹稳定性,有效满足后续的磨光抛光等操作,具有防松脱等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Ⅰ号螺杆、Ⅱ号螺杆从左至右穿过左夹持体、右夹持体并通过螺母固定;(2)具有三个装夹槽和三个异型装夹持槽,左夹持体底端与右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Ⅰ号装夹槽,右夹持体底端与左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Ⅱ号装夹槽,Ⅰ号装夹槽、Ⅱ号装夹槽配合形成装夹条状试样的ㄇ状的装配槽;右夹持体顶端与左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Ⅲ号装夹槽;左夹持体顶端与右侧面之间形成Ⅰ号异形装夹槽、Ⅱ号异形装夹槽、Ⅲ号异形装夹槽;Ⅰ、Ⅱ、Ⅲ号异形装夹槽呈直角弯折状,Ⅰ、Ⅱ、Ⅲ号异形装夹槽均与Ⅲ号装夹槽配合形成装夹异形试样的装配槽;在夹持四边形试样时,四边形试样形成面-线-线接触。在夹持圆形试样时,圆形试样形成线-线-线接触;在夹持矩形试样时,夹持矩形试样形成面-面-线接触。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夹持面上设置垫片的启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任颂赞主编的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于2013年8月出版的《金相分析原理及技术》一书、吕明主编的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于2015年12月出版的《机械制造技术基础(第3版)》一书中的内容来对公知常识进行充分说理,并在通知书中随附了书籍中的相关内容。在复审通知书中还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不能成立的理由进行了充分阐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克服了对比文件1只能采用包容式夹持定位“球”状或类球状物体的缺陷,而且夹持时多为多线面式接触的方式,两个夹持体内缘外侧构造的装夹槽,通过不同形状、不同大小的设计,使其有效满足不同形状的小尺寸棒状物体的夹持定位。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夹持定位方式不同,对比文件1中两个V型槽构成八面体腔,这样定位时实际为多点定位,定位效果差,而本申请为线面式定位,不仅实现了加工面尽量开放,而且定位效果佳。审查意见中所指的参考书1中虽然列举了几种不同的定位方式,但是并未有线面式配合的定位方式,所以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0段、说明书附图1-2、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金相试验的多种形状的小尺寸异形试样夹具,对比文件1(CN202433236U,参见说明书0015-0017段,图1)公开了一种金相试样夹持器,该夹持器包括夹持架3、压紧螺栓1和压紧螺栓14、导轨4和夹头,夹头包括V型夹头和平板夹头。夹持架3为长方形框架,夹持架3的底部有导轨4。环状或圆棒状金相试样6位于V型夹头5与平板夹头7之间,转动压紧螺栓1可以使V型夹头5沿导轨4移动,试样6在V型夹头5的挤压力作用下被夹紧而固定。旋转锁紧螺母2可以保证压紧螺栓1更加稳定地锁紧。如图1所示,形状规则的试样8或形状不规则的试样9,只要某一方向几何尺寸相同,均可以夹持在平板夹头7和平板夹头10之间。薄片状试样、条带状试样、电镀试样以及涂层试样也可以夹持在平板夹头7与平板夹头10之间。V型夹头12和V型夹头5的形状尺寸一样,在宽度方向和厚度方向均加工有V型槽,从而在V型夹头5和V型夹头12之间形成空间八面体空腔,空腔四周的棱边有利于夹持球形、椭球形和部分无定形状的金相试样。
压紧螺栓1、14分别装有锁紧螺母2、13,压紧螺栓14与压紧螺栓1型号相同,均位于夹持架3两边对称分布,旋转压紧螺栓14既可以调整V型夹头12的位置,也可以增大夹头对试样的夹紧力,有利于装夹试样,保证磨制试样过程顺利进行。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1中的V型夹头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左夹持体,V型夹头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右夹持体;螺杆1、13以及螺母2、13用于调节被夹持件两边的距离,其作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Ⅰ号螺杆、Ⅱ号螺杆以及螺母;对比文件1公开了V型夹头5和平板夹头7之间可以夹持环状、圆棒状、球状、椭球形试样,并且V型夹头12和V型夹头5在宽度方向和厚度方向均加工有V型槽,从而在V型夹头5和V型夹头12之间形成空间八面体空腔,空腔四周的棱边有利于夹持球形、椭球形和部分无定形状的金相试样,因此,V型夹头和平板夹头的组合可以用于夹持异形试样,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异形装夹槽;平板夹头7和平板夹头10之间可以夹持条带状试样。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试样夹具也可以夹持多种形状的小尺寸异形试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同样适用于夹持圆片形、长方体、正方体和不规则形状。
可见,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Ⅰ号螺杆、Ⅱ号螺杆从左至右穿过左夹持体、右夹持体并通过螺母固定;(2)具有三个装夹槽和三个异型装夹持槽,左夹持体底端与右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Ⅰ号装夹槽,右夹持体底端与左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Ⅱ号装夹槽,Ⅰ号装夹槽、Ⅱ号装夹槽配合形成装夹条状试样的ㄇ状的装配槽;右夹持体顶端与左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Ⅲ号装夹槽;左夹持体顶端与右侧面之间形成Ⅰ号异形装夹槽、Ⅱ号异形装夹槽、Ⅲ号异形装夹槽;Ⅰ、Ⅱ、Ⅲ号异形装夹槽呈直角弯折状,Ⅰ、Ⅱ、Ⅲ号异形装夹槽均与Ⅲ号装夹槽配合形成装夹异形试样的装配槽;在夹持四边形试样时,四边形试样形成面-线-线接触。在夹持圆形试样时,圆形试样形成线-线-线接触;在夹持矩形试样时,夹持矩形试样形成面-面-线接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方便地调节夹头之间的距离以及如何方便地夹持不同形状和尺寸的试样。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采用两个螺杆从左至右穿过两个夹持体,并通过螺母固定以便夹持试样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参考书1即任颂赞主编的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于2013年8月出版的《金相分析原理及技术》一书的第184页所示图8-5中就示出一种金相试样的平板夹具,其采用两个螺栓从左至右穿过两个平板夹持体,并用螺母锁定,从而将试样夹持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夹头包括V型夹头和平板夹头,两个平板夹头之间可夹持片状材料,两个平板夹头之间形成的夹槽的作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装夹槽,而V型夹头和平板夹头之间可以夹持环状、圆棒状、球状、椭球形试样,两个V型夹头之间也可以夹持不规则形状的试样,因此,V型夹头和平板夹头之间的夹槽以及两个V型夹头之间形成的夹槽的作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异形装夹槽。而装夹槽以及异形装夹槽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
其次,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左、右夹持体底端的设置方式,即左夹持体底端与右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Ⅰ号装夹槽,右夹持体底端与左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Ⅱ号装夹槽,这种装夹槽的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经常采用的夹持条状试样的夹槽设置方式,例如在参考书2即吕明主编的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5年12月出版的《机械制造技术基础(第3版)》第227页图6.63(b)中就公开了夹持体顶端与侧面之间形成横截面为L状的装夹槽设置方式,从该图中可看出,两个L状装夹槽配合形成ㄇ状的装配槽。而将这种装夹槽设置夹持体的顶端还是底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再次,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左、右夹持体顶端的设置方式,即:左夹持体顶端与右侧面之间形成Ⅰ号异形装夹槽、Ⅱ号异形装夹槽、Ⅲ号异形装夹槽右夹持体顶端与左侧面之间形成L状的Ⅲ号装夹槽;Ⅰ、Ⅱ、Ⅲ号异形装夹槽呈直角弯折状,Ⅰ、Ⅱ、Ⅲ号异形装夹槽均与Ⅲ号装夹槽配合形成装夹异形试样的装配槽,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平板夹头7和V型夹头5相配合,其中平板夹头7的夹持面为条状槽,V型夹头形成弯折状的V型槽状夹持面,因此平板夹头7的条状槽与V型夹头5的弯折状槽配合形成适用于装夹异形试样的装配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平板夹头和V型夹头的配合构成装夹异形试样的装配槽的启示。另外,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V型夹头的两个夹持面呈直角,但由于V型夹头的两个夹持面的作用是用于与试样的面贴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金相试样夹持的特点是利用预先制备好的夹具装置,依照试样的外形分别选用不同类型的夹具,夹具的形状,主要根据被夹试样的外形、大小及夹持保护的要求选定(参见参考书1即任颂赞主编的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于2013年8月出版的《金相分析原理及技术》一书的第183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试样的形状选择V型夹头夹头的角度。另外,为了方便夹持不同形状试样或同时夹持多个试样,在同一个夹持面上设置多个不同形状的异形夹持槽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最后,对比文件1中在使用V型夹头和平板夹头夹持四边形试样时,由于四边形的至少一个面可以与V型槽贴合,因此也可以形成面-线-线接触;在夹持圆形试样时,结合图1可见,其与V型夹头5的两个面均为线接触,与平板夹头7也为线接触,因此形成线-线-线接触;在夹持矩形试样时,当V型槽角度为直角时,也可以形成面-面-线接触。事实上,在本领域中,机械夹持是利用夹具把待磨制的试样夹在中间,增大试样与砂纸的接触面积,从而增加磨制时的平稳程度,以保证磨面平整。本领域技术人数熟知夹具的夹持面与试样的接触面形成面接触、线接触或点接触时的夹持稳定性是不同的,因此,在设计夹具时考虑使夹具的各个夹持面与试样表面匹配以便最大程度地相互接触,增加夹持的稳定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并非只公开了包容式的夹持定位方式,包容式的夹持定位方式是用于夹持球状或椭球状试样。而在夹持环状或圆棒状金相试样时,试样可位于V型夹头5与平板夹头7之间,其中平板夹头7的夹持面为条状槽,V型夹头形成弯折状的V型槽状夹持面,通过二者的配合进行夹持(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例如,在夹持圆棒即圆柱试样时,结合图1可见,其与V型夹头5的两个面与试样均为线接触,平板夹头7与圆柱形试样也为线接触,因此形成线-线-线接触;在夹持矩形试样时,当V型槽角度为直角时,也可以形成面-面-线接触。这种夹持并不是如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两个V型槽构成八面体腔的形式。由此可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线面式配合的定位方式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对某些合适形状的试样采用这种定位方式。
其次,本申请的装夹槽为V形槽与线性凹槽,其夹持面为平面,如果夹持球形试样,由于试样的球面与夹槽平面之间只能是点接触,因此同样是多点定位,而不会形成线面式定位。只有在夹持至少有一个面是平面的试样时才有可能形成面接触,而这与对比文件1是实质上相同的。
最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夹具的夹持面与试样的接触面形成面接触、线接触或点接触时的夹持稳定性是不同的,接触面积越大通常稳定性越好,但是同时也加工空间会受到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夹具时会根据对夹持稳定性、加工空间等需求来进行选择,这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18]段):“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需要,为了防止个别试样尺寸有误差,在平板夹头10与试样17之间安装橡胶垫片,利用橡胶垫片的弹性作用,以保证夹持试样的牢固性”,因此,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在夹持面上设置垫片以保证夹持试样的牢固性的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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