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80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667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22031.9
申请日:2015-03-20
复审请求人:邱世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董刚
合议组组长:潘莉
参审员:施岚
国际分类号:G06Q3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或公知常识得到所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2031.9,名称为“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邱世军。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本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D1:CN103745387A,公开日2014年04月23日;
D2:“多种开盘销售方式比较表”,hxz1021,
《百度文库URL:https://wenku.baidu.com/view/d88e77a40029bd64783e2c6html?from=search》,2012年04月14日;
D3:“铁路互联网售票系统的研究与实现”,杨立鹏等,《铁路技术创新》,2012年第4期,2012年08月30日;
公知举证文献1:《C语言程序设计第2版》,刘鹏辉,李广松主编,中国铁道出版社,第114-118页,2014年01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7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与D1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是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将申购记录中的申购者分成100个申购者小组,且每一个申购者小组的人数相等或者只相差一个人;之后,决策中心依次给每一个申购者小组标记一个序号;决策中心以申购者小组的序号进行随机摇号,通过随机摇号对全体申购者小组进行排序,确定一个有先后顺序的申购者小组数组;决策中心根据申购者小组数组的先后顺序,依次给申购者小组分配购票权;分配流程包括的三个步骤;所述申购中心,根据申购者意愿,其申购记录中包括申购者的组团信息,将二个或二个以上申购者组成小团体;所述决策中心,将同一个小团体内的申购者分配在同一申购者小组内;(2)该申购者个人标志用于与历史申购记录对比,确定该申购者有无重复申购,以限制每个申购者最多申购一张本车次车票;售票中心用于宣告、通知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进行购票操作;用于回收退订的车票;查询中心及其具体功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高效处理大需求用户的请求;(2)如何更好地管控购票服务。其中,区别特征(1)被D2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被D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D1的基础上结合D2、D3和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8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或者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5段、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附图图1-4。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包括:
申购中心,用于接受申购者申购车票操作;
决策中心,与所述申购中心连接;
售票中心,与决策中心连接,获取分配购票权的数据和结果;用于宣告没有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购票失败;用于宣告、通知、接受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进行购票操作;用于回收申购中心没能分配的车票;用于回收退订的车票;
查询中心,与申购中心连接,用于提供申购查询功能,并释放相应的申购信息;与售票中心连接,用于提供售票查询功能,并释放相应的信息;
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还包括:
所述申购中心,还用于保存申购记录;该申购记录包括申购者个人标志;该申购者个人标志用于与历史申购记录对比,确定该申购者有无重复申购,以限制每个申购者最多申购一张本车次车票;
所述申购中心,根据申购者意愿,其申购记录中包括申购者的组团信息,将二个或以上申购者组成小团体;
所述决策中心,用于获取申购记录;并将申购记录中的申购者分成100个申购者小组,且每一个申购者小组的人数相等或者只相差一个人;之后,决策中心依次给每一个申购者小组标记一个序号;
所述决策中心,将同一个小团体内的申购者分配在同一申购者小组内;
所述决策中心以申购者小组的序号进行随机摇号,通过随机摇号对全体申购者小组进行排序,确定一个有先后顺序的申购者小组数组;
所述决策中心根据申购者小组数组的先后顺序,依次给申购者小组分配购票权;分配流程包括如下三个步骤:
步骤一:设定一个操作指针,操作指针指向申购者小组数组的第一个申购者小组;
步骤二:对比剩余车票数与操作指针指向的申购者小组的人数;如果剩余车票数大于或等于操作指针指向的申购者小组的人数,给该申购者小组全体申购者分配购票权,操作指针指向申购者小组数组中该申购者小组的后一个申购者小组,返回重新执行步骤二;如果剩余车票数小于操作指针指向的申购者小组的人数,执行步骤三;
步骤三:结束,不再给剩余的申购者小组内的申购者分配购票权;
所述查询中心,与决策中心连接,用于提供决策过程查询功能,与决策中心同步显示、公开摇号过程,并释放相应的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申购中心在受理申购的同时,收取申购者的保证金;所述售票中心,返还没有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的保证金,并删除该申购者本次申购记录;所述售票中心,把分配到购票权而没有支付票务费用的申购者视为违约,扣除违约者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删除该申购者本次申购记录;所述售票中心,对分配到购票权且支付票务费用的申购者返还该申购者的保证金,并通过将保证金充当部分票务费用的形式返还给该申购者;
所述申购中心预设申购记录保留时间,在所述申购记录保留时间内,允许申购者中止申购或者支付保证金,并删除中止申购者的本次申购记录;超出申购记录保留时间未支付保证金的,把该申购者视为中止申购;所述售票中心预设售票记录保留时间,在所述售票记录保留时间内,允许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退订或者支付票务费用,但将退订者视为违约;所述售票中心,扣除违约者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删除该申购者本次申购记录;超出售票记录保留时间未支付票务费用的,视为退订和违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其特征在于:当申购者小组个数固定时,决策中心在随机摇号前,先进行一次或多次补充摇号,每次补充摇号都删除掉部分申购者,直到剩余的申购者数量小于待售车票总数与申购者小组个数的乘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其特征在于:决策中心使用的摇号机是机械式的、透明的,摇号过程可实时观看。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种分组摇号系统提供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席位类型;所述申购中心的申购记录中包括申购者的席位选择意愿,申购者可以自由选择一种或多种席位类型;所述决策中心以申购者的选择为基础进行决策,对摇号分得购票权的申购者,分配给申购者的席位属于该申购者所选择的类型;分配流程包括如下8个步骤:
步骤(1)参数设定;申购者小组数组定义为数组A,申购者小组定义为数组A的元素a[n],申购者小组的序数定义为变量n,申购者小组的个数定义为N;满足A={a[1],a[2],a[3],...a[n],...a[N]},(n∈[1,N]);
申购者小组a[n]内的某一个申购者定义为a[n][q],该申购者小组a[n]内的申购者的序数定义为变量q,该申购者小组a[n]内的申购者的个数为Q;满足a[n]={a[n][1],a[n][2],a[n][3],...a[n][q],...a[n][Q]},(q∈[1,Q]);
所述一种分组摇号系统提供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席位类型,席位类型的数量定义为M种,集合B内元素的序数定义为变量m,以这M种类型席位为元素组成集合B,满足B={b1,b2,...bm,...bM},(m∈[1,M]);
以集合B除空集外的所有子集按元素的多少排序组成数组C,数组C内元素的的序数定义为变量p,数组C内元素的个数为P;满足C={c[1],c[2],c[3],..c[p],...c[P]}={{b1},{b2},...{b1,b2},...{b1,b2,...bM}},(p∈[1,P]);
申购者选择的车票类型集合定义为集合D;满足D?B;
剩余车票中,数组C的元素c[p]包含类型的车票的张数定义为变量T1;
申购者小组a[n]中申购者个数定义为变量T2;
步骤(2)定义初值;定义一个操作指针R,操作指针R指向数组C的第一种席位类型c[1];
定义一个操作指针S,操作指针S指向申购者小组数组A的第一个申购者小组a[1];
步骤(3)判断车票类型是否分配完毕,判断申购者是否分配完毕;如果操作指针R指向的数组C的元素的序数p≤P且操作指针S指向申购者小组数组的元素a[n]的序数n≤N,进入步骤(4);否则,进入步骤(8);
步骤(4)提供指定类型的车票;从数组C中提取操作指针R指向的元素c[p],从剩余车票中,提取c[p]包含类型的车票,统计张数T1;从申购者小组数组A中提取操作指针S指向的元素a[n],统计a[n]中申购者个数T2;如果T1≥T2,则进入步骤(5);如果T1<>
步骤(5)定义初值;定义一个操作指针T,操作指针T指向操作指针S指向的申购者小组a[n]的第一个申购者a[n][1];
步骤(6)给指定的申购者小组分配指定类型的车票;从操作指针S指向的申购者小组a[n]中提取操作指针T指向的申购者a[n][q],如果该申购者选择的车票集合D包含c[p],(即c[p]?D),将申购者记为有购票权,否则,该申购者视为放弃购票权,不给购票权;
步骤(7)判断该申购者小组是否分配完毕;如果操作指针T指向的申购者a[n][q]的序数q<>
步骤(8)结束。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其特征在于:申购中心保存的申购记录中,包含申购者所乘车次、上下站点;售票中心在售票给申购者的同时,将该申购者的申购记录更新为售票记录,将该申购者上下站点更新为乘车时段;在申购者申购车票时,申购中心对比该申购者在各车次的历史记录,如果历史记录中存在该申购者所购车票乘车时段与本次申购车票乘车时段重叠,中止申购,并删除其本次申购记录;在决策中心分组前,决策中心对比该申购者在各车次的历史记录,如果历史记录中存在该申购者所购车票乘车时段与本次申购车票乘车时段重叠,将本次申购视为无效申购,并删除其本次申购记录;在售票中心售票给该申购者前,售票中心对比该申购者在各车次的历史记录,如果历史记录中存在该申购者所购
车票乘车时段与本次申购车票乘车时段重叠,将本次申购视为无效申购,不与售票,并删除其本次申购记录。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其特征在于:两个或者多个同时使用本发明所述一种分组摇号系统的不同车次,共用同一个摇号机,共用同一次摇号,并共用同一个申购者小组数组。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对因为摇号没有分得购票权而导致购票失败的申购者,以摇号顺序为基础按一定规则把尾票分配给这些申购者;所述尾票来源于:(1)决策中心剩余的车票不足分配给一个申购者小组全体人员时所产生的,(2)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最终没有购买车票所产生的。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种分组摇号系统还提供了一种分组摇号方法,该方法基于所述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实现;该方法包括:
申购步骤,申购中心接受申购者申购车票操作,保存申购记录;该申购记录包括申购者个人标志;该申购者个人标志用于与历史申购记录对比,确定该申购者有无重复申购,以限制每个申购者最多申购一张本车次车票;
决策步骤,决策中心获取申购者申购记录;并将申购记录中的申购者分成诺干个申购者小组,且每一个申购者小组的人数相等或者只相差一个人;之后,决策中心依次给每一个申购者小组标记一个序号;
决策中心以申购者小组的序号进行随机摇号,通过随机摇号对全体申购者小组进行排序,确定一个有先后顺序的申购者小组数组;
决策中心根据申购者小组数组的先后顺序,依次给申购者小组分配购票权;分配流程包括如下三个步骤;
步骤一:设定一个操作指针,操作指针指向申购者小组数组的第一个申购者小组;
步骤二:对比剩余车票数与操作指针指向的申购者小组的人数;如果剩余车票数大于或等于操作指针指向的申购者小组的人数,给该申购者小组全体申购者分配购票权,操作指针指向申购者小组数组中该申购者小组的后一个申购者小组,返回重新执行步骤二;如果剩余车票数小于操作指针指向的申购者小组的人数,执行步骤三;
步骤三:结束,不再给剩余的申购者小组内的申购者分配购票权;
售票步骤,售票中心获取分配购票权的数据和结果;宣告没有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购票失败;宣告、通知、接受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进行购票操作;回收申购中心没能分配的车票;回收退订的车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第1-10项:
“1.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包括:
申购中心,用于接受申购者申购车票操作;所述申购中心,还用于保存申购记录;该申购记录包括申购者个人标志;该申购者个人标志用于与历史申购记录对比,确定该申购者有无重复申购,以限制每个申购者最多申购一张本车次车票;
决策中心,与所述申购中心连接;所述决策中心,用于获取申购记录;并将申购记录中的申购者分成若干个申购者小组,且每一个申购者小组的人数相等或者只相差一个人;之后,决策中心依次给每一个申购者小组标记一个序号;
所述决策中心以申购者小组的序号进行随机摇号,通过随机摇号对全体申购者小组进行排序,确定一个有先后顺序的申购者小组数组;
所述决策中心根据申购者小组数组的先后顺序,依次给申购者小组分配购票权;分配流程包括如下三个步骤:
步骤一:设定一个操作指针,操作指针指向申购者小组数组的第一个申购者小组;
步骤二:对比剩余车票数与操作指针指向的申购者小组的人数;如果剩余车票数大于或等于操作指针指向的申购者小组的人数,给该申购者小组全体申购者分配购票权,操作指针指向申购者小组数组中该申购者小组的后一个申购者小组,返回重新执行步骤二;如果剩余车票数小于操作指针指向的申购者小组的人数,执行步骤三;
步骤三:结束,不再给剩余的申购者小组内的申购者分配购票权;
售票中心,与决策中心连接,获取分配购票权的数据和结果;用于宣告没有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购票失败;用于宣告、通知、接受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进行购票操作;用于回收申购中心没能分配的车票;用于回收退订的车票;
查询中心,与申购中心连接,用于提供申购查询功能,并释放相应的申购信息;与决策中心连接,用于提供决策过程查询功能,与决策中心同步显示、公开摇号过程,并释放相应的信息;与售票中心连接,用于提供售票查询功能,并释放相应的信息;
其特征在于:
所述申购中心,根据申购者意愿,其申购记录中包括申购者的组团信息,将二个或以上申购者组成小团体;
所述决策中心,将同一个小团体内的申购者分配在同一申购者小组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申购中心在受理申购的同时,收取申购者的保证金;所述售票中心,返还没有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的保证金,并删除该申购者本次申购记录;所述售票中心,把分配到购票权而没有支付票务费用的申购者视为违约,扣除违约者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删除该申购者本次申购记录;所述售票中心,对分配到购票权且支付票务费用的申购者返还该申购者的保证金,并通过将保证金充当部分票务费用的形式返还给该申购者;
所述申购中心预设申购记录保留时间,在所述申购记录保留时间内,允许申购者中止申购或者支付保证金,并删除中止申购者的本次申购记录;超出申购记录保留时间未支付保证金的,把该申购者视为中止申购;所述售票中心预设售票记录保留时间,在所述售票记录保留时间内,允许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退订或者支付票务费用,但将退订者视为违约;所述售票中心,扣除违约者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删除该申购者本次申购记录;超出售票记录保留时间未支付票务费用的,视为退订和违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决策中心,将申购记录中的申购者分成的申购者小组数量是100个。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其特征在于:当申购者小组个数固定时,决策中心在随机摇号前,先进行一次或多次补充摇号,每次补充摇号都删除掉部分申购者,直到剩余的申购者数量小于待售车票总数与申购者小组个数的乘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其特征在于:决策中心使用的摇号机是机械式的、透明的,摇号过程可实时观看。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种分组摇号系统提供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席位类型;所述申购中心的申购记录中包括申购者的席位选择意愿,申购者可以自由选择一种或多种席位类型;所述决策中心以申购者的选择为基础进行决策,对摇号分得购票权的申购者,分配给申购者的席位属于该申购者所选择的类型;分配流程包括如下8个步骤:
步骤(1)参数设定;申购者小组数组定义为数组A,申购者小组定义为数组A的元素a[n],申购者小组的序数定义为变量n,申购者小组的个数定义为N;满足A={a[1],a[2],a[3],...a[n],...a[N]},(n∈[1,N]);
申购者小组a[n]内的某一个申购者定义为a[n][q],该申购者小组a[n]内的申购者的序数定义为变量q,该申购者小组a[n]内的申购者的个数为Q;满足a[n]={a[n][1],a[n][2],a[n][3],...a[n][q],...a[n][Q]},(q∈[1,Q]);
所述一种分组摇号系统提供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席位类型,席位类型的数量定义为M种,集合B内元素的序数定义为变量m,以这M种类型席位为元素组成集合B,满足B={b1,b2,...bm,...bM},(m∈[1,M]);
以集合B除空集外的所有子集按元素的多少排序组成数组C,数组C内元素的的序数定义为变量p,数组C内元素的个数为P;满足C={c[1],c[2],c[3],..c[p],...c[P]}={{b1},{b2},...{b1,b2},...{b1,b2,...bM}},(p∈[1,P]);
申购者选择的车票类型集合定义为集合D;满足D?B;
剩余车票中,数组C的元素c[p]包含类型的车票的张数定义为变量T1;
申购者小组a[n]中申购者个数定义为变量T2;
步骤(2)定义初值;定义一个操作指针R,操作指针R指向数组C的第一种席位类型c[1];
定义一个操作指针S,操作指针S指向申购者小组数组A的第一个申购者小组a[1];
步骤(3)判断车票类型是否分配完毕,判断申购者是否分配完毕;如果操作指针R指向的数组C的元素的序数p≤P且操作指针S指向申购者小组数组的元素a[n]的序数n≤N,进入步骤(4);否则,进入步骤(8);
步骤(4)提供指定类型的车票;从数组C中提取操作指针R指向的元素c[p],从剩余车票中,提取c[p]包含类型的车票,统计张数T1;从申购者小组数组A中提取操作指针S指向的元素a[n],统计a[n]中申购者个数T2;如果T1≥T2,则进入步骤(5);如果T1<>
步骤(5)定义初值;定义一个操作指针T,操作指针T指向操作指针S指向的申购者小组a[n]的第一个申购者a[n][1];
步骤(6)给指定的申购者小组分配指定类型的车票;从操作指针S指向的申购者小组a[n]中提取操作指针T指向的申购者a[n][q],如果该申购者选择的车票集合D包含c[p],(即c[p]?D),将申购者记为有购票权,否则,该申购者视为放弃购票权,不给购票权;
步骤(7)判断该申购者小组是否分配完毕;如果操作指针T指向的申购者a[n][q]的序数q<>
步骤(8)结束。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其特征在于:申购中心保存的申购记录中,包含申购者所乘车次、上下站点;售票中心在售票给申购者的同时,将该申购者的申购记录更新为售票记录,将该申购者上下站点更新为乘车时段;在申购者申购车票时,申购中心对比该申购者在各车次的历史记录,如果历史记录中存在该申购者所购车票乘车时段与本次申购车票乘车时段重叠,中止申购,并删除其本次申购记录;在决策中心分组前,决策中心对比该申购者在各车次的历史记录,如果历史记录中存在该申购者所购车票乘车时段与本次申购车票乘车时段重叠,将本次申购视为无效申购,并删除其本次申购记录;在售票中心售票给该申购者前,售票中心对比该申购者在各车次的历史记录,如果历史记录中存在该申购者所购车票乘车时段与本次申购车票乘车时段重叠,将本次申购视为无效申购,不与售票,并删除其本次申购记录。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其特征在于:两个或者多个同时使用本发明所述一种分组摇号系统的不同车次,共用同一个摇号机,共用同一次摇号,并共用同一个申购者小组数组。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对因为摇号没有分得购票权而导致购票失败的申购者,以摇号顺序为基础按一定规则把尾票分配给这些申购者;所述尾票来源于:(1)决策中心剩余的车票不足分配给一个申购者小组全体人员时所产生的,(2)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最终没有购买车票所产生的。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种分组摇号系统还提供了一种分组摇号方法,该方法基于所述一种分组摇号系统实现;该方法包括:
申购步骤,申购中心接受申购者申购车票操作,保存申购记录;该申购记录包括申购者个人标志;该申购者个人标志用于与历史申购记录对比,确定该申购者有无重复申购,以限制每个申购者最多申购一张本车次车票;
决策步骤,决策中心获取申购者申购记录;并将申购记录中的申购者分成诺干个申购者小组,且每一个申购者小组的人数相等或者只相差一个人;之后,决策中心依次给每一个申购者小组标记一个序号;
决策中心以申购者小组的序号进行随机摇号,通过随机摇号对全体申购者小组进行排序,确定一个有先后顺序的申购者小组数组;
决策中心根据申购者小组数组的先后顺序,依次给申购者小组分配购票权;分配流程包括如下三个步骤;
步骤一:设定一个操作指针,操作指针指向申购者小组数组的第一个申购者小组;
步骤二:对比剩余车票数与操作指针指向的申购者小组的人数;如果剩余车票数大于或等于操作指针指向的申购者小组的人数,给该申购者小组全体申购者分配购票权,操作指针指向申购者小组数组中该申购者小组的后一个申购者小组,返回重新执行步骤二;如果剩余车票数小于操作指针指向的申购者小组的人数,执行步骤三;
步骤三:结束,不再给剩余的申购者小组内的申购者分配购票权;
售票步骤,售票中心获取分配购票权的数据和结果;宣告没有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购票失败;宣告、通知、接受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进行购票操作;回收申购中心没能分配的车票;回收退订的车票。”
复审请求书中认为:
(1)本申请的发明方案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2)每一次申购人数都不尽相同,本申请方案采用的是分组摇号,D1采用的是直接摇号,解决不了铁路售票技术问题,D2采用的是分组摇号,但技术领域不同,D3采用的是抢票方式,D1-D3均没有给出“如何处理用户中存在小团体情况”的技术启示。
(3)从属权利要求3、4(应为2)、8、9的附加特征均有相应的有益效果,不是常规选择。
因此,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D1公开了通过网络售票信息系统摇号分配购票权。D1未公开形成申购者小组、组成小团体进行分组摇号,而D2公开了将认筹客户预先分组,通过分组摇号确定各组别入场的先后顺序,同组内客户按交筹的先后顺序选房。D2用于售房,本申请用于销售火车票,虽然二者不是相同领域,但都属于生活资源分配的相近领域,采用分组摇号的手段都是为了解决人多资源少的分配问题。D2给出了将相应特征应用到D1以解决如何更高效处理资源分配用户需求问题的启示。为了保证摇号分配的公平合理性,控制每一个申购者小组的人数相等或者只相差一个人,决策中心依次给每一个申购者小组标记一个序号,以便进行识别并以申购者小组的序号进行随机摇号,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基于此,为了保证资源分配的公平合理且便于分配操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购票者分为申购者小组,以小组的形式进行分组随机摇号来分配火车票购票权。根据购买者意愿,将二个或二个以上购买者组成小团体形成团购,以团购价格集体购买该产品,若价格未协商成功,则团购失败,小团体成员都不能成功购得该产品,这是公知的生活常识。为了满足团体申购者的相似的购票需求,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随机摇号使得一个小组的申购者能够同时都获得购票权或都不获得购票权,将有相似需求的用户形成同一个小团体的申购者并分配在同一申购者小组内,以便有相似需求的用户能一起获得购票权。
(2)根据铁路售票的特征,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分析待售车票数量及申购需求的人数,经过有限次数的选择能够得到便于实际操作的分组数量,具体选择100作为小组个数的固定数量,是本领域常规选择。
(3)为保证至少部分申购者可通过分组摇号成功获得购票权,避免大量恶意申购者浪费摇号机会,通过系统限制申购者总数量,当申购者小组个数固定时,决策中心在随机摇号前,先进行一次或多次补充摇号,每次补充摇号都删除掉部分申购者,直到剩余的申购者数量小于待售车票总数与申购者小组个数的乘积;为提高购票权分配的处理效率,将两个或者多个不同车次,同时使用分组摇号系统,共用同一个摇号机同一次摇号,并共用同一个申购者小组数组,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当以分组摇号的方式分配车票时,通常会在分配最后的小组时出线票源不足,难以分配全小组而使得车票未能成功售出,当申购者取得购票权而又不想买票时也会使得车票未成功售出,形成若干余票,为满足其余购票者的购票需求,对没有分得购票权而购票失败的申购者,以摇号顺序为基础按一定规则把尾票分配给这些申购者,是一种人为设定的资源分配方式,其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性贡献。
因此,上述理由不成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引用与驳回决定中相同的对比文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于社会公共资源,特别是某个时间段内集中消费的稀缺公共资源,“人多票少”式的难题是比较普遍存在的。对于互联网购票,当出现人多票少的情况时,购票难的问题是人们长期希望解决的问题。对于一个小团体内几个人需要同时购买几张票时,难度也就进一步增加了。首先,人多票少抢票难的问题,包括小团体购票难的问题,根本上是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在售票方式上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矛盾。第二,在技术上,无论采用摇号,还是押金购票,还是抢票方式,都不能完全排除所谓“黄牛”购票的问题,在购票时“黄牛”购票者与其普通购票者的“购买行为”在技术表现上并无本质的区别,铁路管理及公安部门已经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实名制购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解决“黄牛”问题单靠技术是不太可能的,而且基于本申请的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方案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第三,众所周知的是,电子系统包括互联网售票系统,早已经被广泛采用,如果为了解决类似“一家三口”的集体购票问题,再回到机器摇号的年代,可能面临着效率和时间成本的巨大浪费,为了解决所谓“小团体购票问题”将售票技术退回到从前,不符合技术发展的方向,而且,对于“一家三口”集体购票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现有技术实现,比如查询余票,如果满足数量要求,就购买,不满足,就可以考虑其他方式。因此,基于本申请的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本申请的方案可以解决技术难题,并且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2.D1公开了通过网络售票信息系统摇号分配购票权。D1未公开形成申购者小组、组成小团体进行分组摇号,而D2公开了将认筹客户预先分组,通过分组摇号确定各组别入场的先后顺序,同组内客户按交筹的先后顺序选房。D2用于售房,本申请用于销售火车票,虽然二者不是相同领域,但都属于稀缺公共资源分配的相近领域,采用分组摇号的手段都是为了解决人多资源少的分配问题。D2给出了将相应特征应用到D1以解决如何更高效处理资源分配用户需求问题的启示。为了保证摇号分配的公平合理性,控制每一个申购者小组的人数相等或者只相差一个人,决策中心依次给每一个申购者小组标记一个序号,以便进行识别并以申购者小组的序号进行随机摇号,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基于此,为了保证资源分配的公平合理且便于分配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购票者分为申购者小组,以小组的形式进行分组随机摇号来分配火车票购票权。根据购买者意愿,将二个或二个以上购买者组成小团体形成团购,以团购价格集体购买该产品,若价格未协商成功,则团购失败,小团体成员都不能成功购得该产品,这是公知的生活常识。为了满足团体申购者的相似的购票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随机摇号使得一个小组的申购者能够同时都获得购票权或都不获得购票权,将有相似需求的用户形成同一个小团体的申购者并分配在同一申购者小组内,以便有相似需求的用户能一起获得购票权。此外,为保证至少部分申购者可通过分组摇号成功获得购票权,避免大量恶意申购者浪费摇号机会,通过系统限制申购者总数量,当申购者小组个数固定时,决策中心在随机摇号前,先进行一次或多次补充摇号,每次补充摇号都删除掉部分申购者,直到剩余的申购者数量小于待售车票总数与申购者小组个数的乘积;为提高购票权分配的处理效率,将两个或者多个不同车次,同时使用分组摇号系统,共用同一个摇号机同一次摇号,并共用同一个申购者小组数组,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当以分组摇号的方式分配车票时,通常会在分配最后的小组时出现票源不足,难以分配全小组而使得车票未能成功售出,当申购者取得购票权而又不想买票时也会使得车票未成功售出,形成若干余票,为满足其余购票者的购票需求,对没有分得购票权而购票失败的申购者,以摇号顺序为基础按一定规则把尾票分配给这些申购者,是一种人为设定的资源分配方式,其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性贡献。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4(应为2)、8、9: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基于铁路售票的特征,根据待售车票数量及申购需求的人数,如果要采用摇号售票的方式,可以根据需要设定摇号小组的个数。不但对于车票这种存在需求大于供给的情况,对于很多需求大于供给的而又需要进行分配的情况,都可以采用分组摇号的方式,这属于生活常识。基于本申请的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将分组数量设置为100,这样的小组数量没有取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复审理由中是从属权利要求4,应为误写):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摇号式申购交易行为,提前预支押金或者保证金,属于生活常识。保证金本身是一种制度规范,预先缴纳保证金去购买火车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暂且不论,单基于本申请的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采用这种方式所取得的效果,特别是积极的技术效果,是难以预期的。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基于前述评述权利要求8创造性时的分析,同一个乘客不可能同一时间乘坐两个或以上车次的火车,基于此生活常识,而采用如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所描述的这种摇号方式,属于可以采用的常规手段。而且,铁路电子化系统售票早已经是众所周知,真要采用“摇号机”售票,也应该首先考虑计算机执行的虚拟摇号机,这样的摇号机的成本不是主要问题。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9: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摇号也好,对于抢购也好,甚至饭店预定包间也好,当前面的资源已经分别或者被临时占有时,后来者可以根据需登记自己的需求信息,资源的分配者会在出现可再分配资源时,根据登记需求的信息按照顺序继续分配相关资源,这属于生活常识。
综上,复审请求中关于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概括):
1.传统排队售票方法,购票者需要牺牲较多个人时间,一人一票的情况下,黄牛也需要花费个人时间排队,增加了黄牛的时间成本。
2.现有技术中,12306网络售票系统,在人多票少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抢票方法分配车票。黄牛可以在抢票中利用网速快、设备好、专业技术手段,保持抢票优势,挤占了普通的真正需要车票者的购票机会,这是不公平的。
3.本申请的售票方法中,所有申购者都有平等的申购机会,可以防止黄牛的抢票优势。本申请采用网络售票,节约时间,对设备要求也不高。
4.D1没有意识到小团体是铁路售票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无法解决小团体问题,因而没有实用性。
5.第一,生活中的小团体与本申请的小团体不同。本申请中,所有申购者都有相同的购票需求,不是部分人有相同的需求,申购者组成小团体的原因是如果他们分割开来,其购票需求就失去了意义。第二,仅仅将两个或以上申购者组成小团体购买申购品达不到本申请的效果,只有在分组摇号措施中植入小团体,才能达到小团体内都获得或者都不获得购票权的效果。
答复如下:
1.相对于网络购票,现场排队会让每个购票者增加排队购票的时间,一人一票会增加排队的人数,增加购票的复杂程度,进一步加剧购票难和排队购票的时间。
2.对于社会公共资源,特别是某个时间段内集中消费的稀缺公共资源,“人多票少”式的难题是比较普遍存在的,根本上是资源不能满足需求造成的。当需要“抢票”时,任何购票者可以在抢票中利用网速快、设备好、专业技术手段,保持抢票优势。这与必须现场排队购票时,要想买到票必须早去排队提前排队,并无实质差别。不能仅仅因为“利用网速快、设备好、专业技术手段”的购票者就定义为黄牛,并且这种车票购买中存在的所谓“不公平”并不是技术问题。
3.所有购票者都有平等的申购机会,既不能解决所谓“真正需要车票者”面临的“不公平”的问题,也不能解决所谓“黄牛”抢票的问题。单从购票行为本身不能区分所谓“黄牛”与“真正需要车票者”,如果抢车票非常有利可图,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那么这样所谓的“平等”购票机会,会增加“黄牛”的数量,甚至让所有的购票者都变成“黄牛”。
4.尽管D1没有明确记载小团体购票的问题,但是对于所谓“小团体”,根据本申请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小团体可以理解为具有相同购票需求的多个购票者,比如典型的“一家三口”乘车需求。
5.第一,如前所述,生活中的小团体与本申请的小团体没有本质不同,无非就是类似“一家三口”,到“两家六口”,甚至“N家N口”的数量上的差别。如果“N家N口”必须要集体外出旅行,可能单独拆分购票,也就失去了意义。第二,无论是按一个人摇号,还是按照小组摇号,不能解决购票不公平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黄牛”的问题,更不能解决“真正需要车票者”的购票问题,而且这也不是一个技术问题。
6.专利法第1条指出,专利法旨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可见,国家鼓励发明创造,对于发明人针对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之道的探索,合议组无意否定,但是,作为一件专利申请如果可以获得授权应该符合专利法规的有关要求。希望通过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让知识制度在创新驱动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更多更积极的作用。
综上,复审意见陈述书中关于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5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以及2018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或公知常识得到所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组摇号系统。D1公开了一种网络售票信息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8]段及附图1-2),所述网络售票信息系统可以采用BS开发模式,用户界面接受用户输入、服务器处理用户请求,用户界面应当包括用户注册、登录界面、火车票查询界面、录入申购信息界面、支付预付款界面、查询申购结果查询界面、支付购票余款界面等;设定每天8点至10点为火车票申购期,所有的旅客在这个时间段录入申购信息、并支付预付款,系统为每一个旅客分配一个申购号;设定每天10至10点半为车票摇号期,这段时间售票系统统计申购情况,并对紧俏线路车票进行摇号,公布申购成功和失败名单;设定每天10点半至24点为车票付款期,这段时间摇中车票的旅客必须支付票款余额,系统为付款旅客生成车票;设定每天0点至1点为违约处理期,这段时间系统回收摇中未付款车票、并罚没违约旅客预付款;信息系统的业务逻辑按照附图1火车票网络售票方法时间分段图的方法将时间段划分为:申购期、摇号期、付款期、违约处理期;如图2所示,录入申购信息,支付预付款,分配申购号,判断申购数是否大于车票数,若是则进行摇号,申购成功则支付余款,支付余款成功后出票,若申购成功但支付余款不成功则回收车票并预付款充抵违约金,若申购不成功则退还预付款。
权利要求1与D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决策中心将申购记录中的申购者分成若干个申购者小组,且每一个申购者小组的人数相等或者只相差一个人;之后,决策中心依次给每一个申购者小组标记一个序号;决策中心以申购者小组的序号进行随机摇号,通过随机摇号对全体申购者小组进行排序,确定一个有先后顺序的申购者小组数组;决策中心根据申购者小组数组的先后顺序,依次给申购者小组分配购票权;分配流程包括的三个步骤;所述申购中心,根据申购者意愿,其申购记录中包括申购者的组团信息,将二个或二个以上申购者组成小团体;所述决策中心,将同一个小团体内的申购者分配在同一申购者小组内;(2)所述申购中心还用于保存申购记录,该申购记录包括申购者个人标志,该申购者个人标志用于与历史申购记录对比,确定该申购者有无重复申购,以限制每个申购者最多申购一张本车次车票;所述售票中心用于宣告、通知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进行购票操作,用于回收退订的车票;还包括查询中心。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处理大需求用户的请求;(2)如何管控购票服务。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
第一,D2公开了一种多种开盘销售方式比较表(参见第1页),分组摇号选房,将认筹客户预先分组,每组控制在8-12人,开盘现场通过公开摇号确定各组别入场的先后顺序,同组内客户按交筹的先后顺序选房,适宜客户诚意度非常高;供应需求数量都很大,注意整个操作过程的公正性与透明度;要清楚告知客户选房的具体流程。采用上述销售方式可以比较高效的处理大需求用户的请求;
第二,为了保证摇号分配的公平合理性,控制每一个申购者小组的人数相等或者只相差一个人,决策中心依次给每一个申购者小组标记一个序号,以便进行识别并以申购者小组的序号进行随机摇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可以人为选择设定的规则,属于可以采用的常规手段;
第三,D1已经公开了通过网络售票信息系统摇号分配购票权,而D2公开了将认筹客户预先分组,通过分组摇号确定各组别入场的先后顺序,同组内客户按交筹的先后顺序选房,这其中采用数组及操作指针进行数据处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参见公知举证文献1(《C语言程序设计第2版》,刘鹏辉,李广松主编,中国铁道出版社,第114-118页,2014年01月31日),其中记载了,定义指向数组元素的指针变量,数组元素遍历可通过下标操作符来实现,也可通过直接操作指针来实现数组元素遍历,如例6.8,pbegin被初始化指向数组的第一个元素,在while循环的每次迭代中它都被递增以指向数组的下一个元素,当pbegin等于pend时,表示已经遍历了整个数组。基于上述公知常识,当剩余车票数量和申购者小组的个数固定时,为了提高数据处理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有先后顺序的申购者小组确定为一个数组,设定一个操作指针,操作指针指向申购者小组数组的第一个申购者小组,对比剩余车票数与操作指针指向的申购者小组的人数,为了保证申购者小组成员都有购票权,当剩余车票数大于或等于操作指针指向的申购者小组的人数时,给该申购者小组全体申购者分配购票权,操作指针指向申购者小组数组中该申购者小组的后一个申购者小组,重新执行上述判断操作;当剩余车票数小于操作指针指向的申购者小组的人数时,结束并不再给剩余的申购者小组内的申购者分配购票权,以便根据申购者小组数组的先后顺序,依次给申购者小组分配购票权;
第四,根据申购者意愿,将二个或二个以上申购者组成小团体形成申购者的组团购买申购品,是生活常识。为了满足团体申购者的相似的购票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随机摇号使得一个小组的申购者能够都获得购票权或都不获得购票权时,将有相似需求的用户形成同一个小团体的申购者并分配在同一申购者小组内,以便有相似需求的用户能一起获得购票权。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
第一,D3公开了一种铁路互联网售票系统的研究与实现(参见第33页第1段-第34页第5段),要求在互联网上购票的旅客均进行实名注册,注册时提供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邮箱地址和手机号等信息,旅客选定车次确定购票时,需要正确填写乘车人信息,互联网售票全部实行实名制购票,系统自动向客票系统发起购票申请,席位占用成功后得到车票信息,包括日期、车次、车厢、席位号和票价,购票过程中,如旅客没有立即支付,在取消席位前发送短信提示其尽快支付等,逾期不支付订单处理:对于逾期不支付的订单,为避免席位虚靡,系统根据业务部门制订的时间规则进行判定,确认为可返库订单,则将车票返库,并将订单置为返库状态,此类订单也保留一定期限后自动转成历史订单,订单查询提供以注册用户为查询条件的历史订单信息查询、电子票处理等功能,当旅客在互联网上购票并支付成功后,系统将购票成功的短信发送至旅客手机上,在查询服务中,通过部署集群服务,支持查询能力的水平扩展,旅客因故需取消旅行计划时,在规定时限内,可在互联网上办理退票,由此可以更好地管控购票服务;
第二,同一个用户在同一时刻的同一车次中不可能重复乘坐,即该用户只会需要一张同一时刻的同一车次的车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第三,D3已经公开了要求在互联网上购票的旅客均进行实名注册,提供证件号码、邮箱地址和手机号等信息,互联网售票全部实行实名制购票。;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合理管控车票购票服务,将申购者个人标志用于与历史申购记录对比,确定申购者有无重复申购,以限制每个申购者最多申购一张本车次车票。
第四,为了便于用户申购和查询车票,通过售票中心宣告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进行购票操作,回收退订的车票;通过查询中心与申购中心连接,提供申购查询功能并释放相应的申购信息;通过查询中心与决策中心连接,提供决策过程查询功能,与决策中心同步显示、公开摇号过程,并释放相应的信息,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由此可见,在D1的基础上结合D2、D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首先,D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6]段及附图1-2):在所述方法的申购期,旅客向售票系统输入想购买的车票信息、并支付相应的预付款,完成申购。在所述方法的付款期,摇中车票的旅客支付车票余款(隐含公开本权利要求中的所述售票中心,对分配到购票权且支付票务费用的申购者返还该申购者的保证金,并通过将保证金充当部分票务费用的形式返还给该申购者)、售票系统退还未能摇中车票者的预付款;在所述方法的违约处理期,摇中车票又不支付车票余款的旅客构成违约,违约旅客以预付款充抵违约金,售票系统回收相应的票源;其次,D3还公开(参见第33页第1段-第34页第5段):购票过程中,如旅客没有立即支付,在取消席位前发送短信提示其尽快支付等,对于支付成功的订单,则转换成电子客票,逾期(不支付订单处理:对于逾期不支付的订单,为避免席位虚靡,系统根据业务部门制订的时间规则进行判定,确认为可返库订单,则将车票返库,并将订单置为返库状态;第三,在用户没有分到购票权或分到购票权而未付款则删除该申购用户的本次申购记录,以便后续购票服务,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第四,D1已经公开了旅客录入申购信息、并支付预付款,售票系统退还未能摇中车票者的预付款,摇中车票又不支付车票余款的旅客构成违约,违约旅客以预付款充抵违约金,售票系统回收相应的票源;第五,D3已经公开了对于逾期不支付的订单,确认为可返库订单,则将车票返库,并将订单置为返库状态;基于此,为避免席位虚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申购中心预设申购记录保留时间,在申购记录保留时间内允许申购者中止申购或者支付保证金,并删除中止申购者的本次申购记录,超出申购记录保留时间未支付保证金的,把该申购者视为中止申购;在售票记录保留时间内允许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退订,但将退订者视为违约,售票中心扣除违约者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删除该申购者本次申购记录,以便后续购票服务。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选择设定申购小组的数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对于为了保证至少部分申购者可通过分组摇号成功获得购票权,通过系统限制申购者总数量,当申购者小组个数固定时,决策中心在随机摇号前,先进行一次或多次补充摇号,每次补充摇号都删除掉部分申购者,直到剩余的申购者数量小于待售车票总数与申购者小组个数的乘积,这是根据需要可以人为选择设定的摇号规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为了保证摇号过程公开公正,决策中心使用机械式的、透明的摇号机,摇号过程可实时观看,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首先,火车票通常有多种席位类型,用户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一种或多种席位类型,属于公知常识;其次,D1公开了通过网络售票信息系统摇号分配购票权;再次,D2公开了将认筹客户预先分组,通过分组摇号确定各组别入场的先后顺序,同组内客户按交筹的先后顺序选房。采用二维数组及操作指针进行数据处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参见公知举证文献1(《C语言程序设计第2版》,刘鹏辉,李广松主编,中国铁道出版社,第114-118页,2014年01月31日):定义指向数组元素的指针变量,数组元素遍历可通过下标操作符来实现,也可通过直接操作指针来实现数组元素遍历,如例6.8,pbegin被初始化指向数组的第一个元素,在while循环的每次迭代中它都被递增以指向数组的下一个元素,当pbegin等于pend时,表示已经遍历了整个数组;二维数组的元素是按行存储的,将a数组的3行看成3分数组:a[0],a[2],a[3],其分别是3个分数组的数组名,又分别是指向各分数组0号元素a[0][0]、a[1][0]、a[2][0]的指针,a是二维数组名且是数组的起始地址,a[0][0]是数组a的起始元素,a[i][j]、*(a[i] j)、*(*(a i) j)三者相同都表示第i行第j列元素;基于此,当剩余车票中每种席位类型的数量和申购者小组的人数固定时,为了满足申购用户的需求,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申购者的选择为基础进行决策,对摇号分得购票权的申购者,按照申购者所选择的类型为其分配购票权,为了提高数据处理效率,采用二维数组和操作指针进行数据处理,设置申购者小组数组定义为二维数组A,其中二维数组A的行代表申购小组,二维数组元素代表申购小组中的申购用户,席位类型为元素组成集合B,以集合B除空集外的所有子集按元素的多少排序组成数组C,申购者选择的车票类型集合定义为集合D,采用操作指针遍历二维数组A和数组C,若从数组C读取席位类型的车票剩余数量大于从二维数组A读取的申购小组中意向购买该类型车票的用户数量时,则给该申购者小组中每个申购者分配指定类型的车票,该申购者小组中的申购者选择的车票集合D包含从数组C读取席位类型,将申购者记为有购票权,否则该申购者视为放弃购票权不给购票权,循环遍历直到二维数组A的申购者小组数组分配完毕和数组C车票类型分配完毕。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同一个用户在同一时刻的同一车次中不可能重复乘坐,即该用户只会需要一张同一时刻的同一车次的车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D3已经公开了要求在互联网上购票的旅客均进行实名注册,提供证件号码、邮箱地址和手机号等信息,互联网售票全部实行实名制购票,订单查询提供以注册用户为查询条件的历史订单信息查询。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合理管控车票购票服务,通过对比该申购者在各车次的历史记录,如果历史记录中存在该申购者所购车票乘车时段与本次申购车票乘车时段重叠,将本次申购视为无效申购,不予售票,并删除其本次申购记录;此外,为了进一步保证购票权合理分配,在申购者申购车票时、决策中心分组前、售票给该申购者前均进行重叠购票判断,以及在申购中心保存的申购记录中记录申购者所乘车次、上下站点,售票中心在售票给申购者的同时,将申购者的申购记录更新为售票记录,将申购者上下站点更新为乘车时段,以便于为旅客提供更好地服务,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对其引用的权利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权利要求8-9的附加特征,首先,为了提高购票权分配的处理效率,将两个或者多个不同车次,同时使用分组摇号系统,共用同一个摇号机同一次摇号,并共用同一个申购者小组数组;其次,为了满足购票者的购票需求,对因为摇号没有分得购票权而导致购票失败的申购者,以摇号顺序为基础按一定规则把尾票分配给这些申购者;再次,该尾票来源于决策中心剩余的车票不足分配给一个申购者小组全体人员时所产生的,或分配到购票权的申购者最终没有购买车票所产生的,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情况下,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实质上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的分组摇号系统的分组摇号方法,所述分组摇号方法是与权利要求1的分组摇号系统的特征是对应的。结合前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在D1的基础上结合D2、D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0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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