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膜及设有该振膜的微型发声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振膜及设有该振膜的微型发声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73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852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57697.X
申请日:2016-04-22
复审请求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作志
合议组组长:李笑
参审员:严佳琳
国际分类号:H04R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在确定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时,应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整体考量,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有合理的动机改进现有技术以及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具体如何改进的技术启示,进而客观确定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应技术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57697.X,名称为“振膜及设有该振膜的微型发声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4754472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对比文件2,CN203661278U,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硅胶层6、胶层9相当于胶膜层,相邻的高分子材料层之间通过胶层粘结固定相当于多层复合结构包括交替叠加在一起的热塑性弹性体层和胶膜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在所述多层复合结构中,最外侧的两层为热塑性弹性体层,所述胶膜层夹在相邻的两所述热塑性弹性体层之间。然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邻的高分子材料层之间通过胶层粘结固定,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上述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胶膜层为丙烯酸胶膜和硅胶膜中的任意一种”,删除权利要求7,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振膜,其特征在于,所述振膜为多层复合结构,所述多层复合结构包括交替叠加在一起的热塑性弹性体层和胶膜层,
其中,在所述多层复合结构中,最外侧的两层为热塑性弹性体层,所述胶膜层夹在相邻的两所述热塑性弹性体层之间,
其中,所述胶膜层为丙烯酸胶膜和硅胶膜中的任意一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复合结构为三层,由两层所述热塑性弹性体层和一层所述胶膜层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复合结构为五层,由三层所述热塑性弹性体层和两层所述胶膜层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复合结构为七层,由四层所述热塑性弹性体层和三层所述胶膜层构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塑性弹性体层为TPEE薄膜、TPU薄膜和TPAE薄膜中的一种或多种。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振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热塑性弹性体层的厚度为5μm~100μm,杨氏模量为50MPa~500Mpa。
7.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振膜,其特征在于,所述胶膜层的厚度为1μm~100μm。
8.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振膜,其特征在于:所述振膜的厚度为10μm~300μm。
9.微型发声器,包括振动系统和磁路系统,所述振动系统包括结合在一起的振膜和音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振膜为权利要求1至8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振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振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振膜,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8-0045段,图1-5):实施例一中,振膜1包括中间部3和环绕于中间部3外周的折环部2。振膜1包括振膜基底层5以及结合于折环部2表面的硅胶层6。振膜基底层5为单层高分子材料层,可以具体选用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TPU)(公开了热塑性弹性体层)。硅胶层6为液态硅胶,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可通过注塑直接加工成型。高分子材料层的厚度为3-100μm;硅胶层6的厚度为20-200μm。中间部3为振膜基底层5,即硅胶层6仅结合于折环部2的表面,中间部3仍为高分子材料层结构。实施例二中,振膜1的中间部3为振膜基底层5与硅胶层6的复合结构,即硅胶层6同时结合于折环部2和中间部3的表面,注塑成型。实施例三中,振膜基底层5’为两层高分子材料层,包括聚醚醚酮(PEEK)材料层7和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TPU)材料层8,高分子材料层并不限于上述两种,可以选用聚对苯二甲酸已二酯(PE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聚醚醚酮(PEEK)、聚醚酰亚胺(PEI)、聚苯硫醚(PPS)、聚芳酯(PAR)、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TPU)中的任意两种。在聚醚醚酮材料层7和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材料层8之间设置有胶层9,用于两层高分子材料层的粘结固定。硅胶层6既可以与聚醚醚酮材料层7复合,也可以与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材料层8复合,还可以同时与聚醚醚酮材料层7和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材料层8复合。对两层以上的多层结构同样适用(公开了振膜为多层复合结构),其中多层高分子材料层可具体选用聚对苯二甲酸已二酯(PET)、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PEN)、聚醚醚酮(PEEK)、聚醚酰亚胺(PEI)、聚苯硫醚(PPS)、聚芳酯(PAR)、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TPU)中的任意几种。相邻的高分子材料层之间通过胶层9粘结固定,且硅胶层6与多层高分子材料层注塑结合。本发明的振膜折环部表面结合有硅胶层,硅胶层与高分子材料层注塑结合,由于硅胶材料本身的温度适应范围较宽,具有较强的耐温性能,因此在工作中不易发生变形,能够克服折环部分因温度变化而出现的软化现象,提高产品的可靠性良率;另一方面,硅胶材料的柔顺性较好,振膜折环部表面结合硅胶层可有效调节折环部分的顺性,改善产品谐波失真的现象,提高产品听音良率;此外,硅胶材料的机械性能好,弹性较强,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大振膜的振动幅度。
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振膜结构主要为单层高分子材料,或者为两层或多层高分子材料的复合结构而造成的振膜强度弱、均匀性差等问题,对比文件1将硅胶层与高分子材料层注塑结合,从而实现了较好的顺性、较宽的温度适应性以及较强的化学稳定性。实施例一中,振膜1包括振膜基底层5以及结合于折环部2表面的硅胶层6,硅胶层6仅结合于折环部2的表面;实施例二中,振膜1的中间部3为振膜基底层5与硅胶层6的复合结构,即硅胶层6同时结合于折环部2和中间部3的表面,注塑成型;实施例三中,硅胶层6既可以与聚醚醚酮材料层7复合,也可以与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材料层8复合,还可以同时与聚醚醚酮材料层7和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材料层8复合,硅胶层6与多层高分子材料层注塑结合。可见,对比文件1中硅胶层6结合于折环部2的表面或者折环部2与中间部3的表面,或者与多层高分子材料层注塑结合。另外,对比文件1中胶层9仅用于两层高分子材料层的粘结固定。而为了解决现有振膜通常由单层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橡胶或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薄膜制成,造成振膜耐热性差、刚性差、阻尼性低、易变性、F0稳定性差、总谐波失真高的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将振膜构造为包括交替叠加在一起的热塑性弹性体层和胶膜层的多层复合结构,在所述多层复合结构中,最外侧的两层为热塑性弹性体层,所述胶膜层夹在相邻的两所述热塑性弹性体层之间,其中,所述胶膜层为丙烯酸胶膜和硅胶膜中的任意一种,从而使得振膜耐热性好,不易变形,提高F0稳定性,降低总谐波失真。也就是说,在权利要求1中,多层复合结构包括胶膜层和热塑性弹性体层,最外侧的两层为热塑性弹性体层,胶膜层夹在相邻的两热塑性弹性体层之间,形成交替叠加。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硅胶层6或胶层9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夹在相邻的两热塑性弹性体层之间的、为丙烯酸胶膜和硅胶膜中的任意一种的胶膜层,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最外侧两层为热塑性弹性体层,胶膜层夹在相邻的两热塑性弹性体层之间,形成交替叠加的多层复合结构,二者采用的技术方案存在明显差异,在对比文件1公开硅胶层6与高分子材料层注塑成型或复合以及胶层9用于粘接固定相邻高分子材料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采用上述交替叠加形式的多层复合结构。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所述多层复合结构包括交替叠加在一起的热塑性弹性体层和胶膜层,在所述多层复合结构中,最外侧的两层为热塑性弹性体层,所述胶膜层夹在相邻的两所述热塑性弹性体层之间,所述胶膜层为丙烯酸胶膜和硅胶膜中的任意一种。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构造振膜的多层复合结构,使得振膜耐热性好,不易变形,提高F0稳定性,降低总谐波失真。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复合振膜及包括该复合振膜的微型发声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0021]段、图1-2):复合振膜1包括依次层叠设置的第一层11、第二层12、第三层13和第四层14。作为第一种可选实施方式,所述第一层11和第四层14各自是由聚芳酯、聚醚酰亚胺、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醚醚酮、聚苯硫醚、聚苯乙烯、聚丙烯、聚芳醚醚腈其中的一种形成的薄膜层,所述第二层12是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层,所述第三层13是由丙烯酸胶水、硅胶其中的一种形成的胶层。作为第二种可选实施方式,所述第一层11和第四层14各自是由聚芳酯、聚醚酰亚胺、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醚醚酮、聚苯硫醚、聚苯乙烯、聚丙烯、聚芳醚醚腈其中的一种形成的薄膜层,所述第二层12是硅胶层,所述第三层13是丙烯酸胶水层。作为第三种可选实施方式,所述第一层11是由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硅胶弹性体其中的一种形成的弹性体层,所述第二层12和第四层14各自是由聚芳酯、聚醚酰亚胺、聚萘二甲酸乙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醚醚酮、聚苯硫醚、聚苯乙烯、聚丙烯、聚芳醚醚腈其中的一种形成的薄膜层,所述第三层13是由丙烯酸胶水、硅胶其中的一种形成的胶层。复合振膜采用不同类型的胶层,比如硅胶层和丙烯酸胶水层的配合;或者采用胶层与弹性体层混合使用,比如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层和硅胶层的配合,这些方式都会形成具有更宽温度范围的阻尼胶层。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复合振膜具有良好的阻尼特性和耐疲劳性,可以应用在更宽的温度范围。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复合振膜可以是4层甚至更多层的结构,但是其原理是一样的。
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为了提供具有良好阻尼特性和耐疲劳性,应用在更宽温度范围的复合振膜,对比文件2的复合振膜包括依次层叠设置的第一层11、第二层12、第三层13和第四层14,也可以是更多层的结构,复合振膜采用不同类型的胶层,都会形成具有更宽温度范围的阻尼胶层。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层及胶层,但是对比文件2在第一种或第三种可选实施方式中由三种类型的层构成复合振膜,在第二种可选实施方式中由三种类型的层构成复合振膜且不包括热塑性弹性体层。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并不涉及最外侧两层为热塑性弹性体层,胶膜层夹在相邻的两热塑性弹性体层之间,形成交替叠加的多层复合结构,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复合振膜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进行改进从而获取权利要求1的多层复合振膜结构,故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虽然某些技术手段本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手段,但不意味着为了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在特定的技术方案中采用该技术手段也一定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采用了将振膜构造为最外侧两层为热塑性弹性体层,胶膜层夹在相邻的两热塑性弹性体层之间,形成交替叠加的多层复合结构的技术方案,虽然热塑性弹性体层与胶膜层本身可能是公知常识,但是目前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公开或者启示将振膜构造为最外侧两层为热塑性弹性体层,胶膜层夹在相邻的两热塑性弹性体层之间,形成交替叠加的多层复合结构的技术方案,并且通过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取得了使振膜耐热性好,不易变形,提高F0稳定性,降低总谐波失真的有益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微型发声器,包括振动系统和磁路系统,所述振动系统包括结合在一起的振膜和音圈,振膜为权利要求1至8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振膜。在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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