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微波光电宽带接收模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39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87992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610927962.0
申请日:2016-10-31
复审请求人:成都安普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作志
合议组组长:李笑
参审员:盛钊
国际分类号:H04B1/12,H04B10/257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上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是在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27962.0,名称为“微波光电宽带接收模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成都安普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075250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对比文件2,US5142401A,公开日为1992年08月25日。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微波光电宽带接收模块,其特征在于,包括光电二极管D、直流通路、采样电路和变频滤波电路;
所述光电二极管D的阴极与所述直流通路连接;
所述光电二极管D的阳极分别与所述采样电路和变频滤波电路连接;
所述采样电路为一采样电阻R,所述采样电阻不仅起到了一个电阻采样的作用,还相当于射频匹配电阻;
所述直流通路包括与所述直流通路的滤波电容C和锥形电感L;所述变频滤波电路包括依次连接的放大器A、混频器M和滤波器L;
所述放大器A与所述光电二极管D的阳极连接;
经过解调后的微波信号RF,通过放大器A放大后,经过混频器M与本振L0混频,然后经过低通滤波器L输出中频信号IF;
增强了微波传输过程中的抗干扰能力,降低了传输损耗,降低了微波传输的成本。”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为了使放大器A能够稳定的工作和减小干扰,需要在放大器后加入混频器M和滤波器L,从而增强微波传输过程中的抗干扰能力,降低传输损耗,降低微波传输成本。而对比文件1中虽然提到了第一级微波放大器、微波衰减模块和第二级微波放大模块,起到的作用是对微波信号进行放大-衰减-放大的处理,实际只解调处一倍调制频率的微波信号,并没有提到对微波信号进行变频和滤波的处理,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结构和工作原理上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没有提到变频滤波电路,常规的及现有技术中也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变频滤波电路的相关结构。(2)虽然对比文件1中接收装置中的高速光电二极管的正极与电阻Rg相连接,但是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说明电阻Rg的作用,而且高速光电二极管与微波放大器之间除了有电阻Rg,还有电容C71,电阻Rg所起的作用是交流接地,并不是阻抗匹配。由于放大器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自激现象,为了抑制自激现象,在高速光电二极管与微波放大器之间加入了电阻Rg和电容C71,可以尽可能的破坏放大器自激的条件,从而使电路工作稳定,可见电阻Rg在此处所起的作用并不是阻抗匹配。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记载采样电阻,采样电阻不仅起到电阻采样作用还相当于射频匹配电阻。(3)本申请中将电感的形状选择为锥形,用于避免微波信号接地,这样降低了微波信号在传输过程中的损耗,也就是说,本申请中只有电感L为锥形电感时,才能既起到射频抑制的作用,又能起到避免微波接地的作用。根据对比文件2的描述,可以毫无疑义地得知电感L3的形状并不是锥形的,而是普通的电感,起不到避免微波信号接地的效果,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锥形电感。(4)本申请中的上述三个区别作为完整技术方案的一部分,是不可拆分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及现有技术不能够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形成相关技术启示。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2。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波光电宽带接收模块,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VCSEL内调制的ROF链路收发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9段,附图1-5(b)):基于VCSEL内调制的ROF链路收发装置包括用光纤连接的发送装置和接收装置,内调制是一种更简单,价格更低廉的光调制方式(用光纤传输隐含其能够实现增强微波传输过程中的抗干扰能力,降低传输损耗和微波传输的成本),接收装置包括顺次连接的高速光电二极管(公开了光电二极管D),第一级微波放大模块(公开了放大器A,放大器A与所述光电二极管D的阳极连接,经过解调后的微波信号RF通过放大器放大),微波衰减网络和第二级微波放大模块,高速光电二极管和光电流直流分路模块(公开了直流通路)连接。接收装置中,由光纤传输的已调光通过高速光电二极管,得到一个光电流信号,该信号分为直流和交流(微波)两部分,交流部分通过第一级微波放大器模块对微波信号放大,为抑制高增益带来的高频自激震荡,该信号再通过微波衰减网络,输出信号再通过第二级微波放大模块,其输出即为接收装置的输出。如图3所示,高速光电二极管PD的负极与供电VCC3和电容Cp的一端连接(公开了光电二极管D的阴极与直流通路连接,直流通路包括滤波电容C),电容Cp的另一端接地,高速光电二极管的正极与电感L4的一端、电阻Rg的一端和电容C71的一端连接,电阻Rg的另一端接地。
经过对比分析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采用光纤传输调制光信号,进行远距离传输后,然后利用微波光电接收模块将调制的光信号解调为微波电信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直流通路还包括锥形电感L;(2)该接收模块是宽带,该接收模块还包括采样电路和变频滤波电路,光电二极管的阳极分别与采样电路和变频滤波电路连接,采样电路为一采样电阻R,所述采样电路不仅起到了一个电阻采样的作用,还相当于射频匹配电路,变频滤波电路还包括依次连接的混频器M和滤波器L;放大后的微波信号经过混频器M与本征LO混频,然后经过低通滤波器L输出中频信号IF。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避免微波信号接地以及如何设置接收端放大后的后级电路。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光接收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0行-第5栏第32行,附图2-6):如图5所示,直流通路包括了电感L3、电容C8、C3-C1,电感L3用以射频抑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作用与该权利要求中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避免微波信号接地,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运用到对比文件1的启示,在此启示下,为了避免微波信号接地,将电感的类型选用公知的锥形电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速光电二极管的正极与电阻Rg的一端连接,电阻Rg的另一端接地。而且在通信领域,利用宽带传输数据,为了实现微波信号的接收,通常都会采用阻抗匹配电路使得微波电路与前级的光电二极管进行匹配,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速光电二极管的正极与电阻连接的基础上,根据电路中的具体需求,将该电阻用作采样电路及射频匹配电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接收装置输出微波信号,在此基础上,为了获得期望频段的微波信号,接收模块还包括与光电二极管阳极连接的变频滤波电路,将放大后的微波信号经混频器与本振混频后,在经过低通滤波器输出中频信号,从而获得中频信号,是本领域中获得中频信号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有如下的区别特征:(1)本申请提供的微波光电宽带接收模块,所述光电二极管D的阳极与所述采样电路连接,所述采样电路为一采样电阻R,所述采样电阻不仅起到了一个电阻采样的作用,还相当于射频匹配电阻;(2)本申请提供的微波光电宽带接收模块,所述光电二极管D的阴极与所述直流通路连接,所述直流通路包括锥形电感L。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第一,采样电阻在作为电阻采样时,采样电阻的精度、误差、阻值、材质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射频匹配电阻在选择时,需要考虑到阻抗匹配电路的带宽和匹配网络的品质,所以采样电阻在选择型号的时候是需要综合考虑电阻采样和射频匹配电阻各方面的因素,是需要经过反复试验计算得到的,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采样电阻为使输出的电压保持恒定状态,要从输出电压取一部分电压做参考,能够提高微波网络中传输线路的稳定性。第二,采样电路还起到了射频匹配电路的作用,能够降低微波光电宽带接收模块中传输线路功率容量的损失。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记载光电二极管D的阳极与采样电路连接,所述采样电路为一采样电阻,采样电阻不仅起到电阻采样作用还相当于射频匹配电阻,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本申请中直流通路包括锥形电感,锥形电感的实际尺寸较小,通常是用细线绕成的,因此杂散电容较小,锥形电感能够防止微波信号到地,相当于一个高频扼流圈,可以用来“通直流,阻交流,通低频,阻高频”,直接将微波信号中的直流分离出去,起到射频抑制的作用,这样增强了微波传输过程中的抗干扰能力,同时增大了微波光电宽带接收模块的宽带。所以电感的形状选择锥形不仅能够防止微波信号到地,还能够增大微波光电宽带接收模块的宽带。根据对比文件2的描述,可以毫无疑义地得知电感L3的形状并不是锥形的,而是普通的电感,所以起不到射频抑制和增大宽带的效果,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锥形电感,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并不涉及采样电阻型号的选择,本申请仅是出于实际需求而设置采样电路。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速光电二极管的正极与电阻连接的基础上,根据电路中的具体需求,将该电阻用作采样电阻及射频匹配电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锥形电感是本领域公知的电感类型,具有较高阻抗特性及较优异的带宽特性,锥形电感实际尺寸较小,通常是用特制细线绕成,因此杂散电容较小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直流通路包括电感L3。为了避免微波信号到地,将电感的类型选用锥形电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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