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19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699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03173.8
申请日:2013-11-25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琼
合议组组长:杜轶
参审员:孟田革
国际分类号:G06F9/44,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03173.8,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3(“多平台 多账号手机微博同步更新”,《电脑迷》,2011年06期,tingyue)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M个账户中的每个账户对应一虚拟用户,以使得确定所述分享对象的第一用户以至少一个虚拟用户的身份发布所述分享对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的是实现权利要求1-7信息处理方法的装置,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6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分享对象;
获得针对所述分享对象的分享指令;
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包括M个账户标识,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其中,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M个账户均处于已登录状态,所述M个账户中的每个账户对应一虚拟用户,以使得确定所述分享对象的第一用户以至少一个虚拟用户的身份发布所述分享对象;
获得确定指令;
根据所述确定指令,从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中确定至少一个账户标识并将所述分享对象发布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生成一账户确认信息;
接收账户确认响应信息,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用于确定在未建立的账户中发布或在已建立的账户中发布;
当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表征在未建立的账户中分享时,建立一个新账户;
在所述新账户中发布所述对象;
所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具体为:
当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表征在已建立的账户中分享时,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至少显示有N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上还显示有一新建账户的操作区域;其中,N=M-1;
在所述操作区域接收一新建账户的操作;
基于所述操作,建立一个新账户;
更新所述至少显示有N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至少显示有M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所述M个账户标识包括所述N个账户标识以及所述新账户的账户标识。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对象发布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中,具体为:
将所述分享对象记录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的服务设备上,使得在访问该账户时能够显示所述分享对象。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账户为同一社交网站的不同账户。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分享对象的数量大于等于2时,所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具体为:
针对每个所述分享对象分别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的数量与所述分享对象的数量一致。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具体为:
在所述分享对象对应的显示区域内显示所述账户选择界面。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
处理单元,用于确定分享对象;并获得针对所述分享对象的分享指令;并控制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包括M个账户标识,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其中,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M个账户均处于已登录状态;所述M个账户中的每个账户对应一虚拟用户,以使得确定所述分享对象的第一用户以至少一个虚拟用户的身份发布所述分享对象;
还用于获得确定指令;并根据所述确定指令,从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中确定 至少一个账户标识并将所述分享对象发布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中。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生成一账户确认信息;接收账户确认响应信息,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用于确定在未建立的账户中发布或在已建立的账户中发布;当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表征在未建立的账户中分享时,建立一个新账户;在所述新账户中发布所述对象;当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表征在已建立的账户中分享时,控制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还用于控制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至少显示有N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上还显示有一新建账户的操作区域;其中,N=M-1;在所述操作区域接收一新建账户的操作;基于所述操作,建立一个新账户;更新所述至少显示有N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控制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至少显示有M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所述M个账户标识包括所述N个账户标识以及所述新账户的账户标识。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将所述分享对象记录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的服务设备上,使得在访问该账户时能够显示所述分享对象。
12. 如权利要求8-11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账户为同一社交网站的不同账户。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分享对象的数量大于等于2时,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控制针对每个所述分享对象分别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的数量与所述分享对象的数量一致。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控制在所述分享对象对应的显示区域内显示所述账户选择界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6和1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添加至原权利要求1和8中,删除原权利要求6和13,并相应调整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点区别:(1)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根据所述确定指令,从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中确定至少一个账户标识并将所述分享对象发布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中;其中,当所述分享对象的数量大于等于2时,所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包括:针对每个所述分享对象分别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的数量与所述分享对象的数量一致。(2)所述账户选择界面包括M个账户标识,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其中,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M个账户均处于已登录状态。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分享对象;
获得针对所述分享对象的分享指令;
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包括M个账户标识,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其中,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M个账户均处于已登录状态,所述M个账户中的每个账户对应一虚拟用户,以使得确定所述分享对象的第一用户以至少一个虚拟用户的身份发布所述分享对象;
获得确定指令;
根据所述确定指令,从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中确定至少一个账户标识并将所述分享对象发布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中;
其中,当所述分享对象的数量大于等于2时,所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包括:
针对每个所述分享对象分别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的数量与所述分享对象的数量一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生成一账户确认信息;
接收账户确认响应信息,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用于确定在未建立的账户中发布或在已建立的账户中发布;
当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表征在未建立的账户中分享时,建立一个新账户;
在所述新账户中发布所述对象;
所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具体为:
当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表征在已建立的账户中分享时,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至少显示有N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上还显示有一新建账户的操作区域;其中,N=M-1;
在所述操作区域接收一新建账户的操作;
基于所述操作,建立一个新账户;
更新所述至少显示有N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至少显示有M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所述M个账户标识包括所述N个账户标识以及所述新账户的账户标识。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对象发布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中,具体为:
将所述分享对象记录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的服务设备上,使得在访问该账户时能够显示所述分享对象。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账户为同一社交网站的不同账户。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具体为:
在所述分享对象对应的显示区域内显示所述账户选择界面。
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
处理单元,用于确定分享对象;并获得针对所述分享对象的分享指令;并控制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包括M个账户标识,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其中,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M个账户均处于已登录状态;所述M个账户中的每个账户对应一虚拟用户,以使得确定所述分享对象的第一用户以至少一个虚拟用户的身份发布所述分享对象;
还用于获得确定指令;并根据所述确定指令,从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中确定 至少一个账户标识并将所述分享对象发布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中;
其中,当所述分享对象的数量大于等于2时,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控制针对每个所述分享对象分别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的数量与所述分享对象的数量一致。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生成一账户确认信息;接收账户确认响应信息,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用于确定在未建立的账户中发布或在已建立的账户中发布;当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表征在未建立的账户中分享时,建立一个新账户;在所述新账户中发布所述对象;当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表征在已建立的账户中分享时,控制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还用于控制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至少显示有N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上还显示有一新建账户的操作区域;其中,N=M-1;在所述操作区域接收一新建账户的操作;基于所述操作,建立一个新账户;更新所述至少显示有N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控制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至少显示有M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所述M个账户标识包括所述N个账户标识以及所述新账户的账户标识。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将所述分享对象记录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的服务设备上,使得在访问该账户时能够显示所述分享对象。
11. 如权利要求7-10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账户为同一社交网站的不同账户。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控制在所述分享对象对应的显示区域内显示所述账户选择界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将分享对象同时分享到多个社交网络中,能够达到复审请求人声称的简化用户操作,提高用户体验的效果。并且,对比文件3中图7公开了用户账户选择界面,当用户勾选相应社交网络账户时,能够将对象发布到多个社交网络中。此外,虽然对比文件3未公开针对多个分享对象时,在每个对象上都显示账户选择界面,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将单个对象的分享方法扩展为多个对象的分享方法是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3虽然未明确说账户选择界面中各个分享账户已处于已登录的状态,但是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户在运行YiBO微博客户端时,需要添加其他社交网络账户的账户和密码,在进行同步发送时,会通过这个账户和密码将内容分享到对应的社交网络中。因此,在分享对象的账户界面上,账户标识对应的账户已处于登录状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①先确定分享对象然后再选择需要分享的多个账户;②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M个账户均处于登录状态;③当所述分享对象的数量大于等于2时,所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包括:针对每个所述分享对象分别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的数量与所述分享对象的数量一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的是实现权利要求1-6信息处理方法的装置,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撤销提复审请求时所做的所有修改,在撤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即“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8。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账户选择界面是显示在分享对象附近的,并且明确限定了该账户选择界面上当前显示的多个账户都是能够支持对当前想要分享的对象的分享操作的。(2)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是先打开一个默认账户,再通过该默认账户选择出该账户之外的其他需要分享的多个账户,然后再确定分享对象。用户看到一个分享对象是无法立即同步分享到多个账户中。(3)本申请基于目前的分享方案,总结出的“在多个用户场景下,多个用户使用同一电子设备分享文件存在用户频繁操作,效率低的技术问题”本身就是不容易被发现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分享对象;
获得针对所述分享对象的分享指令;
在所述显示单元上且在所述分享对象附近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上显示有M个账户标识,所述M个账户标识为可供所述账户选择界面分享对象时显示的L个账户标识中能够分享所述分享对象的账户所对应的账户标识,且1≤M≤L;其中,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M个账户均处于已登录状态,所述M个账户中的每个账户对应一虚拟用户,以使得确定所述分享对象的第一用户以至少一个虚拟用户的身份发布所述分享对象;
获得确定指令;
根据所述确定指令,从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中确定至少一个账户标识并将所述分享对象发布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生成一账户确认信息;
接收账户确认响应信息,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用于确定在未建立的账户中发布或在已建立的账户中发布;
当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表征在未建立的账户中分享时,建立一个新账户;
在所述新账户中发布所述对象;
所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具体为:
当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表征在已建立的账户中分享时,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至少显示有N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上还显示有一新建账户的操作区域;其中,N=M-1;
在所述操作区域接收一新建账户的操作;
基于所述操作,建立一个新账户;
更新所述至少显示有N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至少显示有M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所述M个账户标识包括所述N个账户标识以及所述新账户的账户标识。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对象发布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中,具体为:
将所述分享对象记录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的服务设备上,使得在访问该账户时能够显示所述分享对象。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账户为同一社交网站的不同账户。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分享对象的数量大于等于2时,所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具体为:
针对每个所述分享对象分别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的数量与所述分享对象的数量一致。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具体为:
在所述分享对象对应的显示区域内显示所述账户选择界面。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
处理单元,用于确定分享对象;并获得针对所述分享对象的分享指令;并控制在所述显示单元上且在所述分享对象附近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上显示有M个账户标识,所述M个账户标识为可供所述账户选择界面分享对象时显示的L个账户标识中能够分享所述分享对象的账户所对应的账户 标识,且1≤M≤L;其中,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M个账户均处于已登录状态;所述M个账户中的每个账户对应一虚拟用户,以使得确定所述分享对象的第一用户以至少一个虚拟用户的身份发布所述分享对象;
还用于获得确定指令;并根据所述确定指令,从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中确定至少一个账户标识并将所述分享对象发布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中。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生成一账户确认信息;接收账户确认响应信息,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用于确定在未建立的账户中发布或在已建立的账户中发布;当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表征在未建立的账户中分享时,建立一个新账户;在所述新账户中发布所述对象;当所述账户确认响应信息表征在已建立的账户中分享时,控制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还用于控制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至少显示有N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上还显示有一新建账户的操作区域;其中,N=M-1;在所述操作区域接收一新建账户的操作;基于所述操作,建立一个新账户;更新所述至少显示有N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控制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所述至少显示有M个账户标识的账户选择界面,所述M个账户标识包括所述N个账户标识以及所述新账户的账户标识。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将所述分享对象记录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的服务设备上,使得在访问该账户时能够显示所述分享对象。
12. 如权利要求8-11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账户为同一社交网站的不同账户。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分享对象的数量大于等于2时,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控制针对每个所述分享对象分别显示一 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的数量与所述分享对象的数量一致。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控制在所述分享对象对应的显示区域内显示所述账户选择界面。”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①在所述显示单元上且在所述分享对象附近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M个账户标识为可供所述账户选择界面分享对象时显示的L个账户标识中能够分享所述分享对象的账户所对应的账户标识,且1≤M≤L;②本申请是先确定分享对象然后再选择需要分享的多个账户,而对比文件3是先打开一个默认账户再选择除此之外的其他需要分享的多个账户然后才确定分享对象的;③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M个账户均处于已登录状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的是实现权利要求1-7信息处理方法的装置,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8。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账户选择界面是显示在分享对象附近的,并且明确限定了该账户选择界面上当前显示的多个账户是根据当前分享对象的内容,从账户选择界面能够显示的所有账户中,筛选出的一部分适合分享当前的分享对象的账户。(2)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和本申请的应用场景不同,处理逻辑也不同。(3)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其并不是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8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响应于分享对象被选中进行分享,在所述显示单元上且在所述分享对象附近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上显示有M个账户标识,所述M个账户标识为根据所述分享对象的内容从可供所述账户选择界面分享对象时显示的L个账户标识中筛选出来的不限制分享所述分享对象的账户所对应的账户标识,且1≤M≤L;其中,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M个账户均处于已登录状态,所述M个账户中的每个账户对应一虚拟用户,以使得确定所述分享对象的第一用户以至少一个虚拟用户的身份发布所述分享对象;
获得确定指令;
根据所述确定指令,从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中确定至少一个账户标识并将所述分享对象发布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中。”
“8.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
处理单元,用于响应于分享对象被选中进行分享,控制在所述显示单元上且在所述分享对象附近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上显示有M个账户标识,所述M个账户标识为根据所述分享对象的内容从可供所述账户选择界面分享对象时显示的L个账户标识中筛选出来的不限制分享所述分享对象的账户所对应的账户标识,且1≤M≤L;其中,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M个账户 均处于已登录状态;所述M个账户中的每个账户对应一虚拟用户,以使得确定所述分享对象的第一用户以至少一个虚拟用户的身份发布所述分享对象;
还用于获得确定指令;并根据所述确定指令,从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中确定至少一个账户标识并将所述分享对象发布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5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多平台 多账户手机微博同步更新”,《电脑迷》,2011年06期,tingyue,第18页,并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第18页,图1-8)如下内容:同步发送一条微博:添加完成多个账号后,在默认微博账号界面,点击右上方的发微博按钮,在弹出的“发微博”界面中点击最下排第一个按钮(如图6),会弹出添加同步多个账户的窗口,勾选需要发送的其他微博,点击确定即可选择多个微博(如图7),返回写微博界面后此处会显示为“同步到所有账号”。然后写上你的微博感言,点击发布,即可多平台、多账号同时发布了(如图8)。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一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一显示单元,所述方法包括:在所述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包括M个账户标识,M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其中,所述M个账户中的每个账户对应一虚拟用户,以使得确定所述分享对象的第一用户以至少一个虚拟用户的身份发布所述分享对象;获得确定指令,所述确定指令用于从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中确定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根据所述确定指令,将所述分享对象发布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中。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响应于分享对象被选中进行分享,在所述显示单元上且在所述分享对象附近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所述账户选择界面上显示有M个账户标识,所述M个账户标识为根据所述分享对象的内容从可供所述账户选择界面分享对象时显示的L个账户标识中筛选出来的不限制分享所述分享对象的账户所对应的账户标识,且1≤M≤L;(2)所述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M个账户均处于已登录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分享操作的准确性以及如何对分享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为了避免遮挡写好的微博或选中的分享对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添加同步多个账户的界面显示在写好的微博或选中的分享对象所在界面的附近。在实际应用中,对于不同的微博内容或不同的分享对象,能够共享的用户也不同,例如工作上的内容只对工作好友的微博分享,家庭娱乐等内容只对家庭成员的微博分享等,因此根据分享内容的不同能够支持当前分享操作的分享对象也不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
在现有技术中,例如在同一个电脑上如果有两个以上处于登录状态的QQ账号,当需要进行对象分享时,可以是使用这些处于登录状态的QQ账号进行分享。因此当进行分享时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M个账户均处于已登录状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第18页,图1-8):添加一个微博账号:在手机上运行YiBo微博客户端,首次启动需要你添加一个微博账号。点击“添加账号”按钮(如图1),在弹出的菜单中点选需要添加账号的微博平台(如图2)。以添加新浪微博为例,输入账号密码即可完成添加。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要使用YiBo微博客户端进行多平台多账户微博同步发送的方法,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微博平台发送内容前,必须拥有相应的微博平台的账号。在使用发送微博的功能前,必定会判断用户在该平台是否已注册登录,如果没有注册登录,则无法使用该功能。因此,生成账户确认信息,并接收账户确认响应信息,在显示用户可以选择发布的账户界面前,确认账户是否已经建立,如果没有建立,则允许用户新建一个账户,然后通过该新账户进行发布;如果该账户已经建立,则显示账户选择界面供用户选择,上述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第18页,图1-8):添加一个微博账号:在手机上运行YiBo微博客户端,首次启动需要你添加一个微博账号。点击“添加账号”按钮(如图1),在弹出的菜单中点选需要添加账号的微博平台(如图2)。以添加新浪微博为例,输入账号密码即可完成添加。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要使用YiBo微博客户端进行多平台多账户微博同步发送的方法,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显示界面上显示已经建立的账户之外,还添加一个新建按钮,允许用户新建账户。新建账户后,再更新账户选择界面,也能允许用户将分享对象发布到刚才新建的账户中。因此,显示单元显示至少N=M-1个账户和一个新账户。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利用多平台多账户同步发送了微博以后,也就是相当于利用每个微博账户,实现“一键分享”的功能,也就是通过一次操作,同时以多个微博账户自己的名义发送微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分享对象记录一般会在所述至少一个账户标识所对应的账户的服务设备上,记录和不记录都是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并且使得在访问该账户时能够显示所述分享对象。因此,该方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任一项,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第18页,图1-8):参见图7,可知通过YiBo微博客户端可以同时绑定两个腾讯微博账户;并且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微博账户选择界面。
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5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和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针对一条微博进行分享时,在显示单元上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供用户选择用于同步分享的多个微博账户。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有多个分享对象并且不同的分享对象可能使用不同的账号分享时,可以针对每一个对象进行单独的分享操作,即针对每个分享对象分别显示一账户选择界面,账户选择界面的数量与分享对象的数量一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14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信息处理方法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8-1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1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对于第一点意见,为了避免遮挡写好的微博或选中的分享对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添加同步多个账户的界面显示在写好的微博或选中的分享对象所在界面的附近。在实际应用中,对于不同的微博内容或不同的分享对象,能够共享的用户也不同,例如工作上的内容只对工作好友的微博分享,家庭娱乐等内容只对家庭成员的微博分享等,因此根据分享内容的不同能够支持当前分享操作的分享对象也不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第二点意见,这些内容在权利要求中并没有体现。对于第三点意见,在现有技术中,例如在同一个电脑上如果有两个以上处于登录状态的QQ账号,当需要进行对象分享时,可以是使用这些处于登录状态的QQ账号进行分享。因此当进行分享时M个账户标识对应的M个账户均处于已登录状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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