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中心-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数据中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042
决定日:2019-11-23
委内编号:1F2762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39195.6
申请日:2016-07-08
复审请求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芦婧
合议组组长:马莹莹
参审员:曾雪莲
国际分类号:H05K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多项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且其在其它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部分区别特征在本申请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39195.6,名称为“数据中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43段(即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中心,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同向设置的机柜组件;
所述机柜组件包括机柜列、换热体和封闭部件;
所述机柜列和所述换热体平行间隔设置;
所述封闭部件设于所述机柜列和所述换热体之间,用于封闭所述机柜列背侧出风口到所述换热体之间的空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中心,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体包括相对设置的两个表面,分别为前表面和后表面,所述前表面与所述机柜列背侧出风口相对,在所述后表面上设有由多个风扇组成的风扇墙。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据中心,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体的周边与所述封闭部件相接,所述换热体的高度与所述机柜列的高度相匹配,所述换热体的宽度与所述机柜列的宽度相同。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据中心,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体包括相互冗余的两组换热件,所述两组换热件中的每一组换热件中包括至少一路具有出口和入口的换热管路,所述换热管路中流通的是用于换热的冷媒。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数据中心,其特征在于,所述两组换热件分别与两组相互独立的冷媒装置或环网设置的冷媒装置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据中心,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柜列内设有用于气体移动的风扇单元,所述风扇单元的送风方向与所述风扇墙中的风扇的送风方向一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数据中心,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同向 设置的机柜组件之间平行、相对设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数据中心,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体的底端设有接水槽,所述接水槽为上部开口的梯形槽。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数据中心,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柜组件还包括传感器和控制器,所述控制器接收所述传感器的传感信息,根据所述传感信息控制所述风扇墙的风扇。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数据中心,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包括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分别装设于所述机柜列、所述封闭部件内和换热体上用于检测所述机柜列、所述封闭部件内空气的温度以及换热体出口空气的温度。”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3120322U,公告日为2013年08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5658041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机柜列和换热体平行间隔设置,机柜组件还包括用于封闭机柜列背侧出风口到换热体之间的空间的封闭部件;(2)将多个机柜组同向设置,用于数据中心。然而,上述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7、8、10的附加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4的其余附加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主要认为:对比文件1采用的换热结构是每个机柜内安装换热体,即不采用空调装置占用空间和消耗过多的能源,对比文件2的图1示出了空调装置与服务器机柜平行间隔设置排成一个队列;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采用换热体替代空调设置于柜体外部,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将换热体贴于机柜用于流通热空气的一侧来避免热空气的散溢,没有动机想到将换热体设置于两个机柜中间,并在容纳电子设备的柜体与换热装置之间设置封闭部件,提供密封风道。并且,对比文件1不存在散热气流从一个机柜列流向另一个机柜列时的流动路径的相关问题。因此,单纯的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结合。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恰好是现有技术中两种常见的数据中心的散热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两种不同的散热方式的方案进行结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机柜列和换热体平行间隔设置,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机柜列和换热体间隔设置;(2)封闭部件设于机柜列和换热体之间,用于封闭机柜列背侧出风口到换热体之间的空间。然而,上述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4、6、7、10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附加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5、8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给出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以下特征 “其中,所述封闭部件通过连接装置与所述机柜列和所述换热体连接,所述机柜列的背侧出风口、所述换热体和所述封闭部件组成热空气的封闭通道,所述封闭部件是由隔热材料制成的封闭的盒体”。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一种数据中心,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同向设置的机柜组件;
所述机柜组件包括机柜列、换热体和封闭部件;
所述机柜列和所述换热体平行间隔设置;
所述封闭部件设于所述机柜列和所述换热体之间,用于封闭所述机柜列背侧出风口到所述换热体之间的空间,其中,所述封闭部件通过连接装置与所述机柜列和所述换热体连接,所述机柜列的背侧出风口、所述换热体和所述封闭部件组成热空气的封闭通道,所述封闭部件是由隔热材料制成的封闭的盒体。”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1不存在散热器与机柜列平行间隔设置的相关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所述机柜列和所述换热体平行设置”;(2)对比文件1是通过封闭柜体前门和散热器之间的空间来保证由柜体流向换热体的气流不溢散,而柜体的背侧出风口和散热器(换热体)之间是冷空气通道,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给出封闭机柜列背侧出风口和换热体之间的空间,以保证由机柜流向换热体的气流不溢散,提高换热效率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容易给出的是与本申请相反的、将散热器设置于柜体内部,利用密封板贴合换热体的教导;(3)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密封板”,与本申请中的“由隔热材料制成的封闭的盒体”具有本质的区别,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散热器和密封板是分别独立且无连接关系的,而本申请中的换热体与封闭部件通过连接装置连接。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前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
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机柜列和换热体平行间隔设置,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机柜列和换热体间隔设置;(2)封闭部件设于机柜列和换热体之间,用于封闭机柜列背侧出风口到换热体之间的空间,所述封闭部件通过连接装置与所述机柜列和所述换热体连接,所述机柜列的背侧出风口、所述换热体和所述封闭部件组成热空气的封闭通道,所述封闭部件是由隔热材料制成的封闭的盒体。然而,上述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特征(2)中的特征“封闭部件设于机柜列和换热体之间,用于封闭机柜列背侧出风口到换热体之间的空间”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4、6、7、10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附加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5、8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给出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本申请是将机柜列和换热体平行间隔设置,即换热体一侧是封闭部件所封闭的机柜列背侧出风口排出的热空气,另一侧是对热空气进行冷却后的冷空气,在这种间隔设置方式下,冷空气和热空气在换热体两侧都是均匀的,不存在散热不均匀的问题。通过“所述机柜列和所述换热体平行设置”可以带来的技术效果至少包括:和采用精密空调或列间空调进行冷却相比,通过在机柜列之间设置换热体可以降低送风能耗,从而降低数据中心的运行成本。(2)对比文件1中的摇架门位置的出口并不是柜体背侧的出风口,即摇架门和柜体是两个结构,对比文件1“摇架门的出风口”不能等同于“柜体背侧的出风口”;对比文件1的换热体在柜体内,柜体背侧出风口和换热体之间封闭的是冷空气,而本申请的换热体在柜体外,柜体背侧出风口和换热体之间封闭的是热空气,对比文件1中的“柜体4后部邻近摇架门位置的出口面对摇架门上安装的散热器”不能等同于本申请“柜体背侧的出风口面对换热体”。(3)对比文件2所有的改进都是基于空调装置的,以进一步降低空调装置的功耗。如果将采用空调装置进行散热改为采用换热体进行散热,所带来的是对应的整个散热系统(如管道布置等)的修整,而且完全偏离了对比文件2原本的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是通过将空调装置与服务器间隔设置,解决了空气流动需要不断转向的问题,也解决了空调装置能耗过高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拿到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进一步本质改进。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一个换热体在柜体内部,一个换热体在柜体外部,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拿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常困难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复审无效程序意见陈述书的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2:CN105658041A,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对比文件1:CN203120322U,公告日为2013年08月07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中心,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据中心(参见说明书[0045]-[0091]段,图1-4),并具体公开了:至少两个服务器机柜101(相当于机柜列)和所述至少两个空调装置103(结合图1,每个机柜101和其右侧相邻的空调组件103的组合相当于机柜组件)排成至少一个队列,同一个队列中的每一个服务器机柜侧面相对(相当于同向设置),服务器机柜的两个侧面板上设置有通风网孔;空调装置包括:风扇墙和换热装置(相当于换热体),换热装置安装在所述风扇墙和所述第一相邻服务器机柜之间(相当于机柜列和所述换热体间隔设置);换热装置,用于冷却第一相邻服务器机柜排出的散热气流;风扇墙,用于驱动所述换热装置冷却后的散热气流进入第二相邻服务器机柜内部,使得冷却后的散热气流与第二相邻服务器机柜内的服务器节点进行热交换;通过将至少两个内部安装有服务器节点的服务器机柜和至少两个空调装置排成至少一个队列,使得第一相邻服务器机柜排出的散热气流,通过空调装置冷却后不必发生转向即可直接进入第二相邻服务器机柜的内部,同理,第二相邻服务器机柜排出的散热气流也不必发生转向,使得第二相邻服务器机柜内部压力较小,空调装置仅需要较小的驱动力量即可驱动冷却后的散热气流进入第二相邻服务器机柜内部与对应的服务器节点进行热交换;可见,通过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减弱了数据中心空调装置需要提供的驱动力量,可降低数据中心空调装置的功耗。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机柜列和换热体平行间隔设置,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机柜列和换热体间隔设置;(2)封闭部件设于机柜列和换热体之间,用于封闭机柜列背侧出风口到换热体之间的空间,所述封闭部件通过连接装置与所述机柜列和所述换热体连接,所述机柜列的背侧出风口、所述换热体和所述封闭部件组成热空气的封闭通道,所述封闭部件是由隔热材料制成的封闭的盒体。基于上述区别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散热的均匀性以及提高换热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1),将机柜与换热体平行设置,以使机柜排出的热气流与换热体均匀接触,提高换热效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中高功率密度设备的机柜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0]段,图1-3,5):包括内部设置电子设备的柜体4(相当于机柜列);柜体4内侧靠近柜体4后部的位置设有门轴管13,门轴管13上固定有摇架门2,摇架门2上设有水冷式散热器(相当于换热体);在散热器和柜体4之间有密封板3(相当于密封部件,所述封闭部件设于所述机柜列和所述换热体之间),摇架门2闭合后其边缘部分跟密封板3贴合,密封板3使得所有柜体4内的流动空气都经过散热器;柜体4部件形成这样的空气流路,室温的空气由于后门1安装的多个轴流风扇6的抽排作用,通过柜体前门5进入柜体4,被柜体4 内部的电子设备加热后,由于密封板3的作用,全部通过散热器后被降温,然后从柜体4的后门1排出到室内。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机柜中,将柜体气流流动方向的背侧的热空气出风口面对换热体,并封闭机柜柜体背侧热空气出风口和换热体之间的空间,以保证由机柜流向换热体的气流不逸散,提高换热效率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对于对比文件2中间隔设置的每个机柜和换热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在机柜中气流流动方向的背侧的出风口面对换热体,并封闭机柜列背侧出风口和换热体之间的空间。而对于间隔设置的机柜和换热体,为了封闭二者之间的空间,将二者与由密封框架、隔热密封材料组成封闭通道进行密封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之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63]-[0065]段,图1):换热装置,用于冷却第一相邻服务器机柜排出的散热气流;风扇墙,用于驱动所述换热装置冷却后的散热气流进入第二相邻服务器机柜内部(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换热装置包括相对设置的两个表面,分别为前表面和后表面,所述前表面与所述机柜出风口相对,在后表面上与多个风扇组成的风扇墙相对)。而在机柜列背侧出风口面对换热装置时,换热装置的前表面与机柜列背侧出风口相对,以及为了提升换热效率,将与换热装置相对的风扇墙直接设置在换热装置表面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为了保证密封性、机柜组件排列的整齐性并保证散热效果,将换热体周边与封闭部件相接,并将换热体与机柜列的高度匹配设置,宽度相同设置为相同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上述权利要求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0068]段、[0079]-[0091]段,图1-4):换热装置包括:用于存储冷却介质的气液换热盘管(相当于换热管路中流通的是用于换热的冷媒),其中,所述冷却介质的温度小于或等10度;冷源装置201包括:制冷机2011,用于接收所述数据中心10的每一个气液换热盘管回流的冷却介质,将所述冷却介质冷却到小于7度,并将冷却后的冷却介质输送至所述数据中心的每一个气液换热盘管(相当于换热件与冷媒装置连接;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气液换热盘管必然包括与制冷机2011连接的冷却介质入口和出口,相当于换热件中包括至少一路具有出口和入口的换热管路);为了提高冷却介质的冷却效率,冷源装置201进一步包括水冷塔2012和水泵2013,水泵2013用于将所述水冷塔2012中存储的冷却介质通过所述制冷机 2011输送至所述数据中心10的每一个气液换热盘管。而为了保证数据中心能够安全冷却,另外设置一组换热件,且将两组换热器与两组相互独立的冷媒装置或环网设置的冷媒装置连接,以起到备份的作用,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其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0063]-[0065]段,图1):风扇墙,用于驱动所述换热装置冷却后的散热气流进入第二相邻服务器机柜内部,使得冷却后的散热气流与第二相邻服务器机柜内的服务器节点进行热交换。而在采用风扇墙驱动冷却后的散热气流进入机柜的情况下,为了增加冷却后的散热气流进入机柜内的驱动力,机柜内进一步设置送风方向与风扇墙送风方向一致的风扇单元,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0046]段,图1):至少两个服务器机柜101和所述至少两个空调装置103排成至少一个队列。结合对比文件2的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附图1中从左至右,第一组服务器机柜101和空调装置103,与第二组服务器机柜101和空调装置103相对设置;而为了使机柜排出的热气流与换热体均匀接触,形成有序的散热气流和整齐的排列,使机柜和空调装置构成的机柜组件平行设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为了方便收集换热器的冷凝水,设置接水槽,且将接水槽设置为上部开口的梯形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8中的任意一项。对比文件1还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0]段,图1-3,5):柜体4后门1安装多个轴流风扇6,柜体4内还设有控制轴流风扇6转速的控制模块,以及跟控制模块耦合的温度传感器;控制模块根据传感器传送的温度数据来控制轴流风扇6的转速。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其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0]段,图1-3,5):柜体4后门1安装多个轴流风扇6,柜体4内还设有控制轴流风扇6转速的控制模块,以及跟控制模块耦合的温度传感器(相当于传感器包括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装设于所述机柜列,用于检测所述机柜列的温度);控制模块根据传感器传送的温度数据来控制轴流风扇6的转速。而为了对机柜内的温度进行更加精确的控制,将用于检测温度的传感器装设于热气流流经通道的多个位置,例如封闭的散热通道中、换热装置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公开了换热装置安装在所述风扇墙和所述第一相邻服务器机柜之间,该换热装置一侧是第一相邻服务机柜背侧出风口排出的热空气,另一侧是对热空气进行冷却后的冷空气,即“机柜列和所述换热体间隔设置”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在对比文件2中,第一相邻服务器机柜排出的散热气流,通过空调装置冷却后不必发生转向即可直接进入第二相邻服务器机柜的内部,与传统的机柜背靠背或面对面设置,采用空调制冷的数据中心冷却方式相比,同样具有降低送风能耗,从而降低数据中心的运行成本的作用。对比文件2仅是没有公开该“间隔设置”是平行的,而将机柜与换热体平行设置,以使机柜排出的热气流垂直通过换热体,从而与换热体均匀接触,提高换热效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2)对比文件1中,柜体4后部的位置设有安装散热器的摇架门,在散热器和柜体4之间有密封板3,从柜体4的前门5流经机柜内部的气流,被柜体内的电子设备加热后形成热空气,该热空气是从柜体4后部邻近摇架门位置的出口流出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摇架门位置的出口”实质上和本申请中“柜体背侧的出风口”一样,均是柜体内的空气经电子设备加热后从放置电子设备的柜体空间背侧流出的出口,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摇架门位置的出口”相当于本申请的“柜体背侧的出风口”。进一步,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密封板3使得所有柜体4内的流动空气都经过散热器”、“由于密封板3的作用,全部通过散热器后被降温,然后从柜体4的后门1排出到室内”可知,在对比文件1中,“柜体4后部邻近摇架门位置的出口面对摇架门上安装的散热器”和本申请中的“柜体背侧的出风口面对换热体”一样,均是设置在放置电子设备的柜体外;并且,在对比文件1中,从柜体4后部邻近摇架门的位置的出口到散热器之间通道中流动的是热空气,这与本申请“柜体背侧出风口和换热体之间封闭的是热空气”一致。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柜体4后部邻近摇架门位置的出口面对摇架门上安装的散热器”相当于本申请“柜体背侧的出风口面对换热体”。
(3)对比文件2公开的数据中心的散热系统,具体包括:至少两个服务器机柜和至少两个空调装置,空调装置与服务器机柜间隔设置。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散热装置是空调,但该空调具体包括风扇墙和换热装置,换热装置包括存储冷却介质的气液换热盘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空调,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空调的核心部分与本申请的换热体和风扇墙是完全相同的。由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空调设置于两个机柜中间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换热体设置于两个机柜中间的技术方案结构相同。更进一步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数据中心中,通过将多个服务器机柜同向设置,将换热装置和风扇墙设置在两个同向设置的机柜列中间,使得第一机柜排出的散热气流通过换热装置冷却后,在风扇墙驱动下,不必发生转向,即可直接进入相邻的第二服务器机柜的内部,其同样具有实现前后机柜内冷却风力接力,缩短送冷路径、提高换热效率的作用。这与本申请换热体设置于两个机柜中间的技术方案构思相同且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
在对比文件2中,机柜列和换热装置之间的间隔空间是开放式的,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机柜列背侧出风口面对换热体,并封闭机柜列背侧出风口和换热体之间的空间,以保证由机柜流向换热体的气流不逸散,提高换热效率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进行改进,使气流沿机柜前后方向流动进行冷却,使机柜列背侧出风口面对换热体,并封闭机柜列背侧出风口和换热体之间的空间。而对于间隔设置的机柜和换热体,为了封闭二者之间的空间。
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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