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距离无线通信定位与跟踪装置及其跟踪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近距离无线通信定位与跟踪装置及其跟踪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92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860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88813.3
申请日:2015-12-04
复审请求人:深圳思科尼亚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静文
合议组组长:赵红艳
参审员:郝悦
国际分类号:H04W4/02;H04W6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另一篇对比文件得到技术启示,将另一篇对比文件中的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的技术问题,在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88813.3,名称为“近距离无线通信定位与跟踪装置及其跟踪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思科尼亚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54段(即第1-6页),摘要;2015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793181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对比文件2:CN201237738Y,公开日为2009年05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近距离无线通信定位与跟踪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定位模块与被定位模块;
定位模块,包括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定位无线收发单元、计算单元、行走单元和定位供电单元,所述的计算单元连接有显示单元和输入单元,所述的计算单元、定位无线收发单元、定位供电单元、行走单元和提醒单元分别与定位微处理器单元连接;
定位微处理器单元,接受到的数据进行协议比对,判断是否为指定被定位模块回传的应答信号,如果判定为指定被定位模块回传的应答信号,对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将包含测距的数据传送给计算单元;另外,定位微处理器单元根据提醒单元提供的距离和方位差控制行走单元进行移动,与被定位模块保持在预设的距离内;
计算单元,根据收到被定位模块的测距信息计算该被定位模块与本定位模块间的距离和角度,对计算得到距离和角度信息进行存储并与预设的距离进行比对,如果计算距离大于预设距离,则启动提醒单元,将角度和距离差传递给定位微处理器单元;
定位无线收发单元,进行信号调制和放大后通过天线发送给被定位模块,接收被定位模块的应答;
输入单元,用于通过控制定位模块对被定位模块的定位操作;
行走单元,通过定位微处理器单元控制步进电机,电机控制主动轮,通过脉冲控制电机转数,可以控制移动的距离;
定位供电单元,用于给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和定位无线收发单元提供电源;
被定位模块,包括被定位无线收发单元、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和被定位供电单元,被定位无线收发单元与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连接;
被定位无线收发单元,对接受到的无线电信号进行放大、滤波和解调处理后得到数据信号,将数据信号传送到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将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处理后的包含测距信息和协议信息的数据通过天线发送给定位模块;
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对接受到的数据进行协议比对,判断是否为传送给本被定位模块的信号,如果判定为传送给本被定位模块的信号,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对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将包含测距信息和协议信息的数据通过被定位无线收发单元发送给定位模块;
被定位供电单元,用于给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和被定位无线收发单元提供电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近距离无线通信定位与跟踪装置的跟踪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多点距离计算,定位模块中的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完成,有两个或以上的基站分别计算距离数据,将测距数据送往计算单元;
(2)定位模块的计算单元根据定位微处理器单元提供的测距数据判断被定位模块与定位模块之间距离,如果超出,则启动行走单元,根据移动设备的相对方位,启动电机移动跟随。”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采用常规的定位方法,而超声波测距的精度较低,同时根据测量得出的距离判断是否大于预设距离,电机启动的条件是测量距离必须大于预设距离,定位装置无法实时跟踪电机的运动;本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定位模块随着移动端行走,能按照预先记录的移动端轨迹自动跟随,具体的应用就是让这些基站或锚点固定在一个设备上;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无法获得本申请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一致,即:申请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6页,摘要;2015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该复审通知书中还针对复审请求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1)定位微处理器单元根据提醒单元提供的距离和方位差与被定位模块保持在预设的距离内;2)计算单元将角度和距离差传递给定位微处理单元;3)行走单元,通过定位微处理器单元控制步进电机,电机控制主动轮,通过脉冲控制电机转数,可以控制移动的距离。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2)和3),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于特定目标实现移动追踪功能。本申请中1)定位微处理单元不仅可以对回传模块的应当信号做出判断和对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并将测距的数据结果传送给计算单元;还可以根据提醒单元提供的距离和方位差控制行走单元进行移动,并使得定位微处理器单元与被定位模块保持在预设的距离内;2)计算单元可以根据收到的定位模块的测距信息计算该定位模块与被定位模块间的距离和角度;3)行走单元,最终使负载着定位模块的设备或者可移动装置自动跟随至预设的距离的范围内,从而实现对特定目标实现追踪功能。
(2)对比文件1中的定位模块只通过距离进行定位,并未涉及角度;且不能移动并实现追踪功能。
(3)对比文件2中采用的定位方式是超声波定位,使用者通过遥控器发出的实际遥控指令,球车根据接收到的指令做出相对应的动作,而本申请中是由定位模块发出信号,被定位模块接收到信号,并将信号回传给定位模块,定位模块根据信号做出相应的动作。虽然两者都可以实现自动追随特定目标的技术,但是两者采用的定位方式不同,技术方案不同,信号传输的过程也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6页,摘要;2015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附图。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前次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793181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对比文件2:CN201237738Y,公开日为2009年05月13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近距离无线通信定位与跟踪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近距离无线通信定位与跟踪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1-4页):近距离防丢失预警与定位装置,包括定位模块与被定位模块;定位模块包括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定位无线收发单元、计算单元、示警单元和定位供电单元,所述的计算单元连接有显示单元和输入单元,所述的计算单元、定位供电单元、示警单元分别与定位微处理器单元连接;定位微处理器单元,接受到的数据(由于定位微处理器单元能够接受到数据,因此隐含公开了定位无线收发单元与定位微处理器单元连接)进行协议比对,判断是否为指定被定位模块回传的应答信号,如果判定为指定被定位模块回传的应答信号,对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将包含测距信息的数据传送给计算单元;计算单元,根据收到被定位模块的测距信息计算该被定位模块与本定位模块间的距离,对计算得到距离信息进行存储并与预设的预警距离进行比对,如果计算距离大于预警距离,则启动示警单元提供预警信号;定位无线收发单元,进行信号调制和放大后通过天线发送给被定位模块,接收被定位模块的应答;输入单元,用于通过控制定位模块对被定位模块的定位操作;定位供电单元,用于给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和定位无线收发单元提供电源;被定位模块包括被定位无线收发单元、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和被定位供电单元,被定位无线收发单元与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连接;定位无线收发单元,对接受到的无线电信号进行放大、滤波和解调处理后得到数据信号,将数据信号传送到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将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处理后的包含测距信息和协议信息的数据通过天线发送给定位模块;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对接受到的数据进行协议比对,判断是否为传送给本被定位模块的信号,如果判定为传送给本被定位模块的信号,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对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将包含测距信息和协议信息的数据通过被定位无线收发单元发送给定位模块;被定位供电单元,用于给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和被定位无线收发单元提供电源。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定位模块包括与定位微处理器连接的行走单元;定位微处理器单元根据提醒单元提供的距离和方位差控制行走单元进行移动,与被定位模块保持在预设的距离内;计算单元将角度和距离差传递给定位微处理器单元;行走单元,通过定位微处理器单元控制步进电机,电机控制主动轮,通过脉冲控制电机转数,可以控制移动的距离。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于特定目标的追随功能。
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2-8页):一种能够自动搜索使用者、并能跟踪使用者进行行驶的智能自动搜索跟踪高尔夫球车,可以根据使用者的设定,使车体与使用者保持一定距离;包括车体、安装在所述车体上的车轮、驱动所述车轮旋转的电机、控制系统和遥控器,所述控制系统包括主控CPU、自动搜索控制电路、障碍避让控制电路和电源电路,所述遥控器包括遥控CPU、与所述自动搜索控制电路相匹配的信号控制电路和按键电路,所述自动搜索控制电路(相当于提醒单元)能够搜索识别所述遥控器的位置,并将搜索识别的信号传输至所述主控 CPU中,所述主控CPU根据所述遥控器的位置信号产生控制所述电机运转的控制信号(相当于行走单元),从而自动控制所述车体跟随持有所述遥控器的使用者(相当于定位微处理器单元根据提醒单元提供的距离和方位差控制行走单元进行移动);射频发射接收和汽车钥匙的原理一样的,具有自己唯一的编码,因此使用者和球车是一对一的关系,球车发出的信号只有使用者才能够接收到,球车和使用者通过电波和超声波的发送和接收来判断方位和距离,并控制球车的运动跟随使用者;知道使用者方位后,可控制2个直流电机,正转或反转,使小车对准使用者方向;同时根据测量出来的距离L=(L1 L2)/2,来判断是否大于设定距离,如果大于则驱动电机前进至设定距离处(相当于保持在预设的距离内),所述电机由电机调速模块12和电机方向切换模块13控制,所述电机调速模块12和电机方向切换模块13分别由所述主控CPU1控制,主控CPU还利用内置的PWM输出模块,输出 PWM信号给电机调速模块,驱动电机以一定的速度转动,电机调速模块 12是一个功率输出模块,根据输入的PWM信号,提供256级大小电流给电机,使2个电机以精度为256级的速度转动,从而带动小车行走或者转动(相当于通过定位微处理器单元控制步进电机,电机控制主动轮,通过脉冲控制电机转数,可以控制移动的距离)。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无线测距领域,由于信号衰减的影响,使得无线测距只能局限于某一特定距离内,如果超出这一特定距离、则无法实施,因此需要将定位端和被定位端限定于某一距离范围内;在被定位端可能随时移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的自动追随特定目标的技术方案中得到技术启示,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定位方案中,使得定位端追随被定位端移动,从而使得无线测距始终保持在有效距离内。而将多个单元的功能集成在一起,由某一单元共同完成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将行走单元与定位微处理器单元的功能集成在一起,由主控单元完成相应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并实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多点距离计算,定位模块中的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完成,指示使用者手持定位模块完成三次测距操作,测距数据送往计算单元,定位模块的计算单元根据定位微处理器单元提供的测距数据判断被定位模块与定位模块之间的相对方位,并对计算出的方位进行输出(相当于多点距离计算,定位模块中的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完成,有两个或以上的基站分别计算距离数据,将测距数据送往计算单元,定位模块的计算单元根据定位微处理器单元提供的测距数据判断被定位模块与定位模块之间距离)。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同时根据测量出来的距离L=(L1 L2)/2,来判断是否大于设定距离,如果大于则驱动电机前进至设定距离处(相当于如果超出,则启动行走单元,根据移动设备的相对方位,启动电机移动跟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第(1)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列举的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三个区别特征,在评述过程中均已被认定为区别特征,在此不再赘述。
对于第(2)点,尽管对比文件1中仅通过距离进行定位,未涉及角度,但是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 “球车发出的信号只有使用者才能够接收到,球车和使用者通过电波和超声波的发送和接收来判断方位和距离,并控制球车的运动跟随使用者;知道使用者方位后,可控制2个直流电机,正转或反转,使小车对准使用者方向;同时根据测量出来的距离L=(L1 L2)/2,来判断是否大于设定距离,如果大于则驱动电机前进至设定距离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定位不仅包含了距离,还包含了方位(即角度)。
对于第(3)点,尽管对比文件2中采用的定位方式与本申请不同,但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定位微处理器单元,接受到的数据进行协议比对,判断是否为指定被定位模块回传的应答信号,如果判定为指定被定位模块回传的应答信号,对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将包含测距信息的数据传送给计算单元;定位无线收发单元,进行信号调制和放大后通过天线发送给被定位模块,接收被定位模块的应答;定位无线收发单元,对接受到的无线电信号进行放大、滤波和解调处理后得到数据信号,将数据信号传送到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将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处理后的包含测距信息和协议信息的数据通过天线发送给定位模块;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对接受到的数据进行协议比对,判断是否为传送给本被定位模块的信号,如果判定为传送给本被定位模块的信号,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对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将包含测距信息和协议信息的数据通过被定位无线收发单元发送给定位模块;被定位供电单元,用于给被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和被定位无线收发单元提供电源。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也是由定位模块发出信号,被定位模块接收到信号,并将信号回传给定位模块,定位模块根据信号做出相应的动作。尽管对比文件1中做出的相应动作为发出预警信号,也未进一步将角度和距离差传递给定位微处理器单元,并对目标进行跟随;然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传递距离和方位信息,并且其也能够实现基于距离和方位信息对特定目标进行自动跟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于距离和方位信息自动追随特定目标的技术方案中得到技术启示,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定位方案中,使得定位端能够追随被定位端移动,从而保证无线测距始终保持在有效距离内。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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