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固态发酵生产浓香型白酒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567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45500
优先权日:2014-12-02
申请(专利)号:201510655360.X
申请日:2015-10-10
复审请求人:天津科技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静
合议组组长:刘洋
参审员:苏林
国际分类号:C12G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发明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是具有创造性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55360.X,名称为“新型固态发酵生产浓香型白酒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天津科技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2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有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32段,说明书附图1以及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浓香型白酒的生产方法,包括原料粉碎、液化糊化、加曲、分醪发酵、混合发酵和蒸馏步骤,所述分醪发酵步骤为:加曲后的醪液按比例分成俩份进行发酵,第一份醪液接高产酯酿酒酵母菌培养液发酵,接种量为1-3%,27-33℃发酵培养20-30h;第二份醪液接乳酸菌培养液,接种量为0.5-2%,33-39℃发酵培养20-30h;
所述混合发酵步骤为:将上述两份发酵醪液混合后发酵,控制温度30~35℃,发酵20-30h。接己酸菌培养液2-4%,控制品温28~35℃,发酵3~5天,总发酵周期为5~7天,酒精度达10%左右,发酵结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浓香型白酒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高产酯酿酒酵母菌为CGMCC No.5635,或CGMCC No.4350。
3. 根据权利1或2所述的浓香型白酒的生产方法,所述乳酸菌为CICC6002或其他乳酸菌。
4. 根据权利1、2或3所述的浓香型白酒的生产方法,所述优选分醪发酵方法为:
将加曲后的醪液按比例分成俩份进行发酵,第一份醪液接高产酯酿酒酵母菌培养液,接种量为2%,30℃发酵培养24h;第二份醪液接乳酸菌培养液,接种量为1%,37℃发酵培养24h;加曲后的醪液的分配比例为1:0.5-1.5。
5. 根据权利1、2、3或4所述的浓香型白酒的生产方法,混合发酵制备方法如下:将发酵后第一份醪液和第二份醪液混合进入第二阶段发酵,控制温度30~35℃,发酵24h。接己酸菌培养液3%,控制品温28~35℃,总发酵周期为5~7天,酒精度达10%左右,发酵结束。
6. 根据权利1或2所述的浓香型白酒的生产方法,所述蒸馏方法如下:
发酵醪加适量水稀释至酒度9%左右,再加入上次蒸馏的酒尾,加热开始蒸馏,视酒质情况取初馏酒头1~2%;继续蒸馏接酒,一直到混合酒液的酒精含量为63%左右,此为基酒;以后即为酒尾,单独接取,酒尾的大部分掺入下次蒸馏,少部分用于勾兑成品酒。
7. 根据权利1-6所述的浓香型白酒的生产方法,分醪发酵方法为:将加曲后的醪液按5︰5比例分成俩份进行第一阶段发酵,发酵1接高产酯酿酒酵母菌培养液,接种量为2%,30℃发酵培养24h;发酵2接乳酸菌培养液,接种量为1%,37℃发酵培养24h。
8. 根据权利7所述的浓香型白酒的生产方法,混合发酵方法为:将发酵1和发酵2混合进入第二阶段发酵,控制温度30~35℃,发酵24h。接己酸菌培养液3%,控制品温28~35℃,总发酵周期为5~7天。
9. 根据权利1-6所述的浓香型白酒的生产方法,分醪发酵方法为:将加曲后的醪液按发酵1︰发酵2=4︰6、5︰5或6︰4的比例分成俩份进行第一阶段发酵,发酵1接高产酯酿酒酵母菌培养液,接种量为2%,30℃发酵培养24h;发酵2接乳酸菌培养液,接种量为1%,37℃发酵培养24h。
10. 根据权利8所述的浓香型白酒的生产方法,混合发酵方法为:将发酵1和发酵2混合进入第二阶段发酵,控制温度30~35℃,发酵24h。接己酸菌培养液3%,控制品温28~35℃,总发酵周期为6天。”
驳回理由为:对比文件1(CN1661024A,公开日2005年08月31日)公开了一种提高淀粉质原料酒精浓醪发酵酒精度的方法,包括:(1)将淀粉质原料经粉碎,加水调浆;(2)向(1)中加入耐高温α-淀粉酶,CaCl2,糊化液化;(3)冷却,加糖化酶,糖化;(4)冷却,加尿素和酒曲粉;(5)接入培养的酒母或活性干酵母活化液,发酵醪酒精浓度为14%(V)~18%(V)(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先分醪发酵、再混合发酵,并具体限定了菌种和发酵过程,且还包括蒸馏步骤,且限定的是浓香型白酒。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浓香型白酒的香气品质和生产效率。对比文件2(CN103097509A,公开日2013年05月08日)公开了一种烧酒的制造方法,给出了将赋予香味的乳酸菌与承担酒精发酵的酵母分别发酵后再合并进行二次发酵以提高酒香味、降低酒异味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第0028-003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作出调整改进。培养己酸菌,与乙醇进行酯化反应,生成己酸乙酯,这是浓香型白酒的代表香型(参见《酶制剂应用技术问答》,段钢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207页,2014年05月第1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混合发酵后,再接入己酸菌培养液进行发酵。对比文件3(CN102199556A,公开日2011年09月28日)和对比文件4(CN102604848A,公开日2012年07月25日)分别公开了一种高产酯酿酒酵母CGMCC NO.4350(参见说明书摘要)和高产乙酸酯酿酒酵母CGMCC NO.5635(参见说明书摘要),均给出了利用高产酯酿酒酵母发酵生产白酒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发酵原酒进行蒸馏的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0071段)。各发酵过程中接种量、发酵温度、时间以及酒精度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手段调整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3、4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10也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仅给出分别发酵再合并发酵提高酒香味、降低酒异味的技术启示,但本申请采用先分醪发酵后混合发酵的方式还可提高原料出酒率和缩短发酵周期。本申请发酵周期缩短至5-7d。出酒率以本申请实施例3为例0.683L/Kg,对比文件2以发明品1为例出酒率为0.495 L/Kg,D1实施例3和实施例4的淀粉出酒率为0.624 L/Kg和0.617 L/Kg,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出酒率分别提高9.5%和38%。2)传统浓香型大典白酒中的己酸菌是在窖泥中,本发明不用窖泥。虽然在酒精发酵过程中添加己酸菌属于现有技术,但是菌种添加的时机,添加的方法、与不同菌种的组合等均会对成品酒的风味、性质以及酒精发酵过程等产生影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基于改善酒香味的考虑,已经有动机采用分醪发酵之后再混合发酵的方法来制备白酒。对比文件1发酵周期为72h,比本申请所述的发酵周期6天更短。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在发酵条件与参数均不同,申请人的计算方式并不能证明采用先分醪发酵、再混合发酵能够提高出酒率、缩短发酵周期。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混合发酵后,再接入己酸菌培养液进行发酵,以获得香味品质较好的浓香型白酒,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己酸菌的加入能够带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限定分醪发酵、混合发酵的步骤,限定分醪发酵和混合发酵步骤添加的菌种以及发酵条件,还包括蒸馏步骤,限定产品为浓香型白酒。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成品酒质量,出酒率,缩短发酵周期。对比文件2公开了烧酒制备,给出了将发酵原料先进行分醪发酵再混合发酵的技术启示(参见第26-3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助对比文件2的发酵方式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乳酸菌的发酵条件和接种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实验手段确定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CGMCC No 4350的高产酯酿酒酵母(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段),对比文件4公开了CGMCC No 5635的高产乙酸酯酿酒酵母(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段),本申请也是采用上述两种具体酵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所述的高产酯酿酒酵母。酵母菌的发酵条件和接种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实验手段确定的。己酸菌与乙醇进行酯化反应,生成己酸乙酯,是浓香型白酒的代表香型(参见《酶制剂应用技术问答》,段刚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207页,2014年05月第1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混合发酵中接种己酸菌,本权利要求限定的己酸菌培养温度和时间是其常规培养条件。蒸馏是制造白酒的常规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3、4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有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请求人所述本申请采用先分醪后混合的发酵方式还可提高原料出酒率和缩短发酵周期的观点在原始文件中并无记载。对比文件1并未包括蒸馏步骤,蒸馏对于酒精含量以及体积均有影响,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并不在相同的比较基础下,也就无法得出本申请出酒率高于对比文件1出酒率的结论。使用对比文件3、4的高产酯酵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缩短发酵周期,提高出酒率的效果是可以预见的。2)本领域已有将分离的己酸菌用于浓香型白酒发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发酵醪液中接种己酸菌。而且己酸菌的作用是与乙醇反应生成酯类物质,因此必然是在接种酵母菌产生乙醇后再接种己酸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8项),所做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3。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虽然没有通过对比方式体现出先分醪再混合发酵方式能够缩短发酵周期,提高出酒率,但作为一个总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实现了缩短发酵周期至7天左右,出酒率提高40%以上。2)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在于提高酒精发酵速度,本申请发明点在于保持浓香型大曲酒高风味物质含量的同时,大幅提高出酒率和缩短发酵周期,白酒生产与酒精生产不具有可比性。3)对比文件3、4纯种培养的高产酯酿酒酵母相对于复合菌种发酵来说能缩短周期,本申请不是酿酒酵母生产白酒。4)现有技术并未对己酸菌添加时机给出启示,作为总的技术方案,不仅能在7天左右完成发酵周期,还能保证酯类、高级醇、酸类等物质得到优质酒标准。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浓香型白酒的生产方法,包括原料粉碎、液化糊化、加曲、分醪发酵、混合发酵和蒸馏步骤,所述分醪发酵步骤为:加曲后的醪液按比例分成俩份进行发酵,第一份醪液接高产酯酿酒酵母菌培养液发酵,接种量为1-3%,27-33℃发酵培养20-30h;第二份醪液接乳酸菌培养液,接种量为0.5-2%,33-39℃发酵培养20-30h;
所述混合发酵步骤为:将上述两份发酵醪液混合后发酵,控制温度30~35℃,发酵20-30h;接己酸菌培养液2-4%,控制品温28~35℃,发酵3~5天,总发酵周期为5~7天,酒精度达10%左右,发酵结束;
所述高产酯酿酒酵母菌为CGMCC No.5635,或CGMCC No.4350;
所述乳酸菌为 CICC6002。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8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10月10日提交说明书第1-132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发明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是具有创造性的。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浓香型杯酒的生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提高淀粉质原料酒精浓醪发酵酒精度的方法,包括:(1)将淀粉质原料经粉碎后,用50℃至70℃的温水按1∶1.8~3.0 的加水比调浆;(2)向(1)中加入耐高温α-淀粉酶2~12U/g原料,CaCl2 0.10~0.2g/100g原料,混匀后升温至80~95℃,糊化液化60~120min;(3)糊化醪冷却到55~60℃,加糖化酶60~150U/g原料,糖化 10~90min;(4)糖化醪冷却至30℃,加原料重量0.10%~0.20%的尿素,0.5%~8%的酒曲粉,其中酒曲粉亦可在糖化过程中或发酵开始一段时间如0~24h后加入;(5)接入培养的酒母或活性干酵母活化液,酵母细胞接种量为1.5 ×107~4.5×107/mL,30~40℃发酵,发酵后期间歇适量通风数次,发酵周期48~80h,发酵醪酒精浓度为14%(V)~18%(V)(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限定先分醪发酵、再混合发酵的步骤,限定分醪发酵和混合发酵步骤添加的菌种以及发酵条件,还包括蒸馏步骤,限定产品为浓香型白酒;限定高产酯酿酒酵母菌和乳酸菌的保藏编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成品酒质量,出酒率,缩短发酵周期。
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烧酒制备中,工序(1),将发酵原料(A)中接种乳酸菌;工序(2),在发酵原料(B)中接种酵母,制造一次醪;工序(3),将乳酸菌醪和一次醪合并,制成二次醪;工序(4)将二次醪进一步发酵。通过使赋予目标香味的乳酸菌与承担酒精发酵的酵母分别在各自条件下制造,其后合并进行二次发酵,可赋予来自该乳酸菌优选的香味,同时可防止杂菌引起的发酵不良以及异味(参见第26-31段)。
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公开了本申请使用的高产酯酵母CGMCC No.4350和CGMCC No.5635具有发酵周期短、原料出酒率高的特点,发酵后乙酸乙酯含量提高(均参见摘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段)。
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发酵原料先进行分醪发酵再混合发酵,且一份醪液中接种酵母发酵,一份醪液中接种乳酸菌发酵,由此解决微生物的增殖引起的发酵不良和异味,为了提高白酒的香气品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助对比文件2的发酵方式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从而获得先分醪发酵再混合发酵的步骤。对比文件3、4给出了高产酯酵母CGMCC No 4350和CGMCC No 5635具有提高乙酸乙酯含量和缩短发酵周期的作用,因此,出于提高白酒香味和缩短发酵周期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接种高产酯酿酒酵母。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发酵温度和时间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手段获得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提高成品酒质量,出酒率,缩短发酵周期等多个技术问题,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乳酸菌发酵时间为20-30h,乳酸菌发酵时间为20-30h,分醪发酵和混合发酵的总发酵周期为5-7天,这些特征与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中的缩短发酵周期直接关联,因此在考察相关步骤以及参数是否有动机获得时,应关注其是否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具体的,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发酵原料先进行分醪发酵再混合发酵,且一份醪液中接种酵母发酵,一份醪液中接种乳酸菌发酵,但该步骤解决的是微生物增殖引起的发酵不良和异味问题,对比文件2并未提及采用分醪发酵再混合发酵具有缩短发酵周期的作用。而且对比文件2第121-124段描述接种乳酸菌的醪液发酵1天,接种酵母菌的醪液(一次醪)发酵5天,乳酸菌醪液和一次醪混合后,再发酵10天得到最终醪液,整个发酵周期16天,是本申请总发酵周期的2-3倍。可见,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采用先分醪发酵再混合发酵的步骤,也没有动机调整其发酵时间至本权利要求的所述范围。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虽然公开了本申请使用的高产酯酵母CGMCC No.4350和CGMCC No.5635具有发酵周期短、原料出酒率高的特点以及可以提高乙酸乙酯含量,但对比文件3利用该酵母模拟白酒发酵实验中的发酵天数为7天(参见说明书第73段),对比文件4利用该酵母发酵天数为5天(参见说明书第17、44、49段),即单纯的酵母发酵就已达5-7天,与本权利要求限定高产酯酵母发酵周期为20-30h相差较大。在对比文件3、4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酵母接种后的发酵时间调整至本权利要求的所述范围。综上,对比文件2-4并未给出获得本申请所述发酵步骤和发酵条件,特别是发酵时间的技术启示,不能认为对比文件2-4先分醪发酵再混合发酵,以及采用高产酯酵母CGMCC No.4350和CGMCC No.5635即可实现缩短发酵周期至本申请所述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前置审查意见中还指出:对比文件1发酵周期为72h,比本申请所述的发酵周期6天更短。但对比文件1只采用了一步发酵法,仅添加了酵母菌发酵,与本权利要求限定的酵母菌和乳酸菌分醪发酵,再混合发酵,并接种己酸菌发酵的步骤本身就不同,二者的发酵时间之间无法直接比较,而且对比文件1采用一步发酵法,仅接种酵母,在风味物质形成上显然要劣于分别接种酵母菌和乳酸菌的本申请。本申请说明书通过实施例2、3证明了采用所述技术方案,能够获得缩短至5-7天的发酵周期,而且制得的白酒中酯类、酸类、高级醇能够达到浓香型白酒质量标准,即发明达到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8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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