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通讯信息的发送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507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905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15348.4
申请日:2014-09-29
复审请求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蔡国利
合议组组长:喻文芳
参审员:胡绍芹
国际分类号:H04W4/12,H04W4/14,H04W24/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153484,名称为“一种通讯信息的发送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856963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2970662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9段(即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通讯信息的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通讯信息的下行请求;
根据所述下行请求判断与通讯平台相连的当前通讯通道是否满足预设的异常条件;若是,则从与所述通讯平台相连的其他通讯通道选取目标通讯通道;其中,所述从与所述通讯平台相连的其他通讯通道选取目标通讯通道的步骤包括:获取当前通讯通道的第一最大容量和其他通讯通道的第二最大容量;判断所述第二最大容量是否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一最大容量,若是,则采用预设的选择因子选取目标通讯通道;其中,所述采用预设的选择因子选取目标通讯通道的步骤包括:
对所述选择因子配置对应的第一权重;
采用所述第一权重计算其他通讯通道的第二权重;其中,所述采用所述第一权重计算其他通讯通道的第二权重的步骤包括:
对每个选择因子的第一权重配置对应的第三权重,计算每个第一权重与第三权重的乘积,将乘积相加,获得该选择因子所属的通讯通道的第二权重;
将最高值的第二权重所属的其他通讯通道设置为目标通讯通道;
通过所述目标通讯通道将所述通讯信息发送至所述通讯平台;所述通讯平台用于将所述通讯信息发送至对应的通讯对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下行请求判断与通讯平台相连的当前通讯通道是否满足预设的异常条件的步骤包括:
获取在先通过当前通讯通道发送通讯信息的发送成功率;
判断所述发送成功率在预设的时间段内是否小于预设的发送成功率阈值;
若是,则判断当前通讯通道是否满足预设的异常条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下行请求判断与通讯平台相连的当前通讯通道是否满足预设的异常条件的步骤包括:
获取在先通过当前通讯通道发送通讯信息的到达耗时;
判断所述到达耗时是否大于预设的时间阈值;
若是,则判断当前通讯通道是否满足预设的异常条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选择因子包括发送成功率、权限参数、到达耗时、通讯号码长度中至少一项。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用预设的选择因子选取目标通讯通道的步骤包括:
将最优的,发送成功率、权限参数、到达耗时、通讯号码长度中至少一项所属的通讯通道设置为目标通讯通道;
其中,最优的发送成功率为最高的发送成功率、最优的权限参数为最低的权限参数、最优的到达耗时为最短的到达耗时、最优的通讯号码长度为最短的通讯号码长度。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采用预设的选择因子选取目标通讯通道的步骤包括:
对发送成功率、权限参数、到达耗时、通讯号码长度中至少一项配置对应的等级;
确定当前的选取条件;
判断所述发送成功率、权限参数、到达耗时、通讯号码长度中至少一项的等级是否满足所述选取条件;
若是,则将满足所述条件的其他通讯通道设置为目标通讯通道;
若否,则返回所述确定当前的选取条件的步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选取条件包括第一选取条件和第二选取条件中的至少一个条件,所述确定当前的选取条件的步骤包括:
将发送成功率、权限参数、到达耗时、通讯号码长度中至少一项的等级为最高等级设置为第一选取条件;
降低所述选取条件中,发送成功率、权限参数、到达耗时、通讯号码长度中至少一项的等级要求,获得第二选取条件。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5或6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讯信息包括短信。
9. 一种通讯信息的发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下行请求接收模块,用于接收通讯信息的下行请求;
异常条件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下行请求判断与通讯平台相连的当前通讯通道是否满足预设的异常条件;若是,则调用通道选取模块;其中,所述通道选取模块包括:
容量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当前通讯通道的第一最大容量和其他通讯通道的第二最大容量;
容量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二最大容量是否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一最大容量,若是,则调用因子选择子模块;
因子选择子模块,用于采用预设的选择因子选取目标通讯通道;其中,所述因子选择子模块包括:
权重配置子模块,用于对所述选择因子配置对应的第一权重;
权重计算子模块,用于对每个选择因子的第一权重配置对应的第三权重,计算每个第一权重与第三权重的乘积,将乘积相加,获得该选择因子所属的通讯通道的第二权重;
权重选择子模块,用于将最高值的第二权重所属的其他通讯通道设置为目标通讯通道;
通道选取模块,用于从与所述通讯平台相连的其他通讯通道选取目标通讯通道;
通讯信息发送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目标通讯通道将所述通讯信息发送至所述通讯平台;所述通讯平台用于将所述通讯信息发送至对应的通讯对象。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异常条件判断模块包括:
发送成功率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在先通过当前通讯通道发送通讯信息的发送成功率;
成功率阈值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发送成功率在预设的时间段内是否小于预设的发送成功率阈值;若是,则调用第一满足判断子模块;
第一满足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当前通讯通道是否满足预设的异常条 件。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异常条件判断模块包括:
到达耗时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在先通过当前通讯通道发送通讯信息的到达耗时;
时间阈值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到达耗时是否大于预设的时间阈值;若是,则调用第二满足判断子模块;
第二满足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当前通讯通道是否满足预设的异常条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选择因子包括发送成功率、权限参数、到达耗时、通讯号码长度中至少一项。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因子选择子模块包括:
最优选择子模块,用于将最优的,发送成功率、权限参数、到达耗时、通讯号码长度中至少一项所属的通讯通道设置为目标通讯通道;
其中,最优的发送成功率为最高的发送成功率、最优的权限参数为最低的权限参数、最优的到达耗时为最短的到达耗时、最优的通讯号码长度为最短的通讯号码长度。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因子选择子模块包括:
等级配置子模块,用于对发送成功率、权限参数、到达耗时、通讯号码长度中至少一项配置对应的等级;
选取条件确定子模块,用于确定当前的选取条件;
选取条件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发送成功率、权限参数、到达耗时、通讯号码长度中至少一项的等级是否满足所述选取条件;若是,则调用通道设置子模块,若否,则返回调用选取条件确定子模块;
通道设置子模块,用于将满足所述条件的其他通讯通道设置为目标通讯通道。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选取条件包括第一选取条件和第二选取条件中的至少一个条件,所述选取条件确定子模块包括:
第一选择条件设置子模块,用于将发送成功率、权限参数、到达耗时、通讯号码长度中至少一项的等级为最高等级设置为第一选取条件;
第二选取条件获得子模块,用于降低所述选取条件中,发送成功率、权限参数、到达耗时、通讯号码长度中至少一项的等级要求,获得第二选取条件。”
驳回决定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9-15是与权利要求1-7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权利要求1-7的类似理由,权利要求9-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方法应用于具有长连接的业务系统,在所述业务系统中的通讯网关启动通讯通道时,所述通讯通道与通讯平台建立长连接,所述的方法”,在权利要求9中增加特征“应用于具有长连接的业务系统,在所述业务系统中的通讯网关启动通讯通道时,所述通讯通道与通讯平台建立长连接,所述的装置”。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相比,(1)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不同:对比文件1是如何保证通信平台的稳定和送达率,而本申请是如何提高通道切换的效率。(2)应用场景不同:对比文件1是短连接,而本申请用于长连接。(3)通信通道所连接的对象不同:对比文件1是系统和用户终端,而本申请是业务系统和通讯平台。(4)对比文件1是根据最优算法确定当前路由通道的过程;在完成这个过程之前无法实现客户请求的传输,本申请是对存在异常的当前通讯通道进行通道切换的过程;如果当前通道没有异常,即使没有通道切换的过程也能够实现通讯信息的传输。对比文件1中“根据最优路径算法选择一条路由通道进行发送”与本申请中“采用预设的选择因子选取目标通讯通道”的触发因素不同。此外,对比文件1的最优通道选择过程没有本申请中所记载的“各个通讯通道与当前通讯通道之间进行比较的过程”。(5)对比文件1中重新选择通信通道的操作是在当前通信通道进行数据传输的过程中发生异常时进行的,本申请进行通道切换的操作是在通过通讯通道传输通讯信息之前进行的。(6)监控对象不同:对比文件1监控所有通道的状态、负载率及送达率,在本申请中,可以只监控当前通讯通道的最大容量,从而可以达到节约大部分的线程资源,提高数据处理效率的技术效果。(7)对比文件2强调的是任务匹配通道的过程,不涉及通道与通道之间的通信能力的比对,其与本申请解决的问题也不同。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5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9-15是与权利要求1-7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参见权利要求1-7的评述,权利要求9-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相应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增加特征“所述通讯信息的下行请求包括业务系统发出的所述通讯信息的下行指示”、“所述发送成功率通过通讯平台返回的回执,与,所述业务系统的通讯网关记录的日志计算得到”,将权利要求10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8,并增加特征“所述通讯信息的下行请求包括业务系统发出的所述通讯信息的下行指示”、“所述发送成功率通过通讯平台返回的回执,与,所述业务系统的通讯网关记录的日志计算得到”,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通道异常时自动切换通道的技术特征,但是对比文件1是通过定时向短信猫发送短信的形式来判断通道是否异常,因此对比文件1并不能实时发现通道的异常,从而无法在通道异常时快速切换通道,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并不能解决本申请“实时判断通讯通道是否发生异常,以便在通讯通道产生异常的时候快速切换通道”的技术问题。2.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1)本申请的下行请求并不等同于对比文件1的客户请求;(2)两者进行通讯通道异常判断的时间节点不同:本申请的业务系统是在向通讯平台发送通讯信息之前进行通讯通道的异常判断,而对比文件1是在系统向网关发送短信的期间定时获取通道的状态来进行异常判定;(3)触发通讯通道的异常判断的条件不同:在本申请中,触发通讯通道的异常判断的条件是,业务系统接到下行请求和业务系统与通讯平台处于通过当前通讯通道连接的状态,对比文件1触发通道的异常判断的条件是定时向短信猫发送短信;(4)计算通讯信息发送成功率的方法不同:本申请计算通讯信息发送成功率的方法是:通过通讯平台返回的回执,与业务系统的通讯网关记录的日志计算得到,而在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定时给短信猫发送短信来计算出平均送达率以及到达时间,并结合状态报告的返回时间来综合计算评估通道的整体性能;(5)技术效果不同:对比文件1实际取得的是保证通信平台的稳定和送达率的技术效果,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取得的是通过快速判断通道是否异常,并在通讯通道异常时进行通道切换,提高通道切换的效率,减低成本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通讯信息的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具有长连接的业务系统,在所述业务系统中的通讯网关启动通讯通道时,所述通讯通道与通讯平台建立长连接,所述的方法包括:
接收通讯信息的下行请求;所述通讯信息的下行请求包括业务系统发出的所述通讯信息的下行指示;
根据所述下行请求判断与通讯平台相连的当前通讯通道是否满足预设的异常条件;若是,则从与所述通讯平台相连的其他通讯通道选取目标通讯通道;其中,所述从与所述通讯平台相连的其他通讯通道选取目标通讯通道的步骤包括:获取当前通讯通道的第一最大容量和其他通讯通道的第二最大容量;判断所述第二最大容量是否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一最大容量,若是,则采用预设的选择因子选取目标通讯通道;其中,所述采用预设的选择因子选取目标通讯通道的步骤包括:
对所述选择因子配置对应的第一权重;
采用所述第一权重计算其他通讯通道的第二权重;其中,所述采用所述第一权重计算其他通讯通道的第二权重的步骤包括:
对每个选择因子的第一权重配置对应的第三权重,计算每个第一权重与第三权重的乘积,将乘积相加,获得该选择因子所属的通讯通道的第二权重;
将最高值的第二权重所属的其他通讯通道设置为目标通讯通道;
通过所述目标通讯通道将所述通讯信息发送至所述通讯平台;所述通讯平台用于将所述通讯信息发送至对应的通讯对象;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下行请求判断与通讯平台相连的当前通讯通道是否满足预设的异常条件的步骤包括:
获取在先通过当前通讯通道发送通讯信息的发送成功率;所述发送成功率通过通讯平台返回的回执,与,所述业务系统的通讯网关记录的日志计算得到;
判断所述发送成功率在预设的时间段内是否小于预设的发送成功率阈值;
若是,则判断当前通讯通道是否满足预设的异常条件。”
“8. 一种通讯信息的发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具有长连接的业务系统,在所述业务系统中的通讯网关启动通讯通道时,所述通讯通道与通讯平台建立长连接,所述的装置包括:
下行请求接收模块,用于接收通讯信息的下行请求;所述通讯信息的下行请求包括业务系统发出的所述通讯信息的下行指示;
异常条件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下行请求判断与通讯平台相连的当前通讯通道是否满足预设的异常条件;若是,则调用通道选取模块;其中,所述通道选取模块包括:
容量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当前通讯通道的第一最大容量和其他通讯通道的第二最大容量;
容量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二最大容量是否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一最大容量,若是,则调用因子选择子模块;
因子选择子模块,用于采用预设的选择因子选取目标通讯通道;其中,所述因子选择子模块包括:
权重配置子模块,用于对所述选择因子配置对应的第一权重;
权重计算子模块,用于对每个选择因子的第一权重配置对应的第三权重,计算每个第一权重与第三权重的乘积,将乘积相加,获得该选择因子所属的通讯通道的第二权重;
权重选择子模块,用于将最高值的第二权重所属的其他通讯通道设置为目标通讯通道;
通道选取模块,用于从与所述通讯平台相连的其他通讯通道选取目标通讯通道;
通讯信息发送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目标通讯通道将所述通讯信息发送至所述通讯平台;所述通讯平台用于将所述通讯信息发送至对应的通讯对象;
其中,所述异常条件判断模块包括:
发送成功率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在先通过当前通讯通道发送通讯信息的发送成功率;所述发送成功率通过通讯平台返回的回执,与,所述业务系统的通讯网关记录的日志计算得到;
成功率阈值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发送成功率在预设的时间段内是否小于预设的发送成功率阈值;若是,则调用第一满足判断子模块;
第一满足判断子模块,用于判断当前通讯通道是否满足预设的异常条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856963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2970662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讯信息的发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创建智能通信通道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0013]、[0017]-[0021]段):短信服务平台经由最优通道,将短信提交给行业网关,并通过智能检测技术,对发现有问题的通道进行智能切换,以保障短彩信的送达率(相当于通讯平台用于将所述通讯信息发送至对应的通讯对象)。创建智能通信通道的步骤包括:1.6系统接收客户请求(相当于接收通讯信息的下行请求,包括业务系统发出的通讯信息的下行指示),并结合负载数据、到达率、通道状态以及其他路由参数进行综合分析;1.7根据最优路径算法选择一条路由通道进行发送(相当于选取目标通讯通道);其中,彩信的通道选择算法为:对每条通道的流量、状态、送达率、负载率、优先级(各参数相当于预设的选择因子)以及加权平均数进行综合分析计算,从而选出当前最优路由通道;同步模式实时监控各通道的状态、负载率、送达率,并及时更新通道状态,当通道异常时,将采用通道选择算法重新选择新的通道,并自动切换到新的通道(相当于判断与通讯平台相连的当前通讯通道是否满足预设的异常条件;若是,则从与所述通讯平台相连的其他通讯通道选取目标通讯通道,通过所述目标通讯通道将所述通讯信息发送至所述通讯平台);其中采用传统的状态报告与短信猫池结合的方式来分析到达率;其中从对比文件1中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加权平均数的计算是根据每条通道的流量、状态、送达率、负载率、优先级等各个参数的取值(相当于第一权重)和权重(相当于第三权重),每条通道各个参数的取值和权重相乘,对乘积进行相加后得到每条通道相应的加权平均数(相当于第二权重),选出当前最优路由通道(相当于将最高值的第二权重所属的其它通讯通道设置为目标通讯通道)。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应用于具有长连接的业务系统,下行请求触发判断当前通讯通道是否异常的操作;(2)获取当前通讯通道的第一最大容量和其他通讯通道的第二最大容量;判断所述第二最大容量是否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一最大容量,若是,则采用预设的选择因子选取目标通讯通道;(3)所述发送成功率通过通讯平台返回的回执,与,所述业务系统的通讯网关记录的日志计算得到;判断所述发送成功率在预设的时间段内是否小于预设的发送成功率阈值;若是,则判断当前通讯通道是否满足预设的异常条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具有长连接的业务系统何时检测通讯通道的异常以及如何选择目标通讯通道。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短连接中当前通道异常时自动切换到新的通道的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具有长连接的业务系统同样面临通道异常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短连接场景下的方法应用到长连接场景下。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接收到下行请求后,根据最优路径算法选择一条路由通道进行发送,并在发送过程中实时监控当前路由通道的状态,当前通道异常时重新选择通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此外,在通信领域中每次有通信需求时,重新选择通信通道或者采用上次使用的通信通道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在接收到下行请求后,如果采用上次使用的通信通道则首先确定当前通道是否异常,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中间件平台的短彩信发送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43]-[0073]段):其中通道资源分析:按任务优先级Pri、通道等待队列长度CLength、通道能力 CSpeed进行任务与通道的匹配,按任务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安排通道;通道能力:CSpeed(表示通道每秒最多能发送短彩信的条数)。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为某一任务安排通道时考虑通道能力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保证不影响用户业务,切换后的通信应当能够覆盖当前通道所能够提供的容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选取目标通讯通道时考虑最大容量,将最大容量大于等于当前通道容量的通道作为候选并进行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传统的状态报告与短信猫池结合的方式来分析到达率,并根据发送成功率来判断通道是否异常(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在此基础上,利用通讯平台返回的回执或者状态报告与通讯网关的记录日志来计算发送成功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和实现的。设定发送成功率在预设的时间段内小于预定阈值时通道异常,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通过定时给短信猫发送短信来计算出平均送达率以及到达时间,并结合状态报告的返回时间来综合计算评估通道的整体性能;当系统接收到消息时,首先将根据当前各通道消息队列的中消息的积压情况以及通道线程池的空闲率,并进一步结合通道状态、送达率、送达时间,进行综合计算后得出的,基本能够反映出各通道的实时流量和稳定情况。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到达耗时来判断通道是否异常,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定到达耗时在预设的时间段内大于预定阈值时通道异常。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0007]段):当系统接收到消息时,结合通道状态、送达率、送达时间(相当于选择因子包括发送成功率、到达耗时),进行综合计算后得出的,基本能够反映出各通道的实时流量和稳定情况;对每条通道的流量、状态、送达率、负载率、优先级以及加权平均数进行综合分析计算;短彩信各个通道的费用不一。此外,在选择通讯通道时还考虑权限参数、通讯号码长度等其他参数,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将具有最优的一个或多个选择因子对应的通讯通道作为目标通讯通道,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选择因子配置对应的等级,并通过判断等级是否符合选取条件来选择目标通讯通道,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对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选取条件进行限定,设定两个选取条件,其中部分参数在第一选取条件中的等级要求高于第二选取条件,以在没有通讯通道满足第一选取条件的情况下选择符合第二选取条件的通道,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对于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短彩信的通道选择算法:将会对每条通道的流量、状态、送达率、负载率、优先级以及加权平均数进行综合分析计算,从而选出当前最优路由通道。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13是与权利要求1-6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在通信领域,采用模块化的方式来实现特定装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8-1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6行明确记载了:“采用状态报告与短信猫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时给短信猫发送短信来计算出平均送达率以及到达时间,并结合状态报告的返回时间来综合计算评估通道的整体性能”;说明书第2页第13-15行记载了“实时监控各通道的状态、负载率、送达率,并及时更新通道状态,当通道异常时,将采用通道选择算法重新选择新的通道,并自动切换到新的通道”。因此对比文件1能够实时发现通道的异常,可以在通道异常时快速切换通道。其次,根据说明书记载,本申请并不能“实时判断通讯通道是否发生异常”,本申请是在有通讯信息的下行请求时,判断当前通道是否异常,即是通讯信息的下行请求来触发判断当前通道是否异常,而不是在通讯信息的下行发送过程中实时判断。
2.(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了:“OA系统发送审批类的短彩信,ERP系统发送业务提醒短彩信”,其中客户即OA系统或ERP系统,请求即发送审批类的短彩信或业务提醒短彩信的请求或者指示,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客户请求相当于本申请的下行请求。
(2)在通信领域中,每次有通信需求时,重新选择通信通道或者采用上次使用的通信通道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7]段):在接收到下行请求后,重新选择通信通道,即根据最优路径算法选择一条路由通道进行发送,并在发送过程中实时监控当前路由通道的状态,当前通道异常时切换通道;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接收到下行请求后,如果采用上次使用的通信通道作为当前通道,则首先确定当前通道是否异常,当异常时进行切换。
(3)本申请是在接收到通讯信息的下行请求,处于当前通讯通道连接状态下触发通讯通道异常判断;而对比文件1是在接收到通讯信息下行请求时,首先选择一条最优通道,在下行发送过程中实时监控通道是否异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有通信需求采用先前的通道发送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判断通道是否异常的时间点迁移到接收到通信信息的下行请求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和易于实现的。
(4)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结合状态报告返回的时间来分析送达率以及到达时间,在此基础上,利用通讯平台返回的回执或者状态报告与通讯网关的记录日志来计算发送成功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和易于实现的。
(5)对比文件1同样具有以下有益效果:快速判断通道是否异常,当异常时进行通道的自动切换,减少了人为干预,提高了通道切换效率。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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