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压稳定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压稳定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90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74430
优先权日:2011-02-22
申请(专利)号:201280010132.1
申请日:2012-02-20
复审请求人:伟创力国际KFT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施岚
合议组组长:于君伟
参审员:周璞
国际分类号:H02J7/34,B60R16/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10132.1,名称为“电压稳定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伟创力国际KFT,申请日为2012年02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2月22日,公开日为2014年04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4:JP2010110192A,公开日为2010年05月13日。驳回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系统正常操作期间,DC/DC转换器电路未耦合在能量源的两端,在电压跌落时电压敏感消耗装置耦合至DC/DC转换器电路;DC/DC转换器电路两端直接连接到能量存储设备的正负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电路具体连接关系。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3年08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机动车辆电气系统的电压稳定装置(1),用于稳定至少一个电压敏感消耗装置(9),其中:
提供DC/DC转换器电路(3)、能量存储设备(5)和一个转换开关(7),所述DC/DC转换器电路(3)、能量存储设备(5)和转换开关(7)被设计和布置使得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通过所述DC/DC转换器电路(3)可充电,并且所述转换开关(7)以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在需要时向所述消耗装置(9)供应稳定电压(USTAB)的方式实现在至少一个电压敏感消耗装置(9)与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之间的电气连接,其中所述电压敏感消耗装置(9)包括非动力系统设备,
所述电压稳定装置还包括用于对所述机动车辆电气系统供电的能量源,其中在所述机动车辆电气系统的正常操作期间,所述DC/DC转换器电路(3)未耦合在所述能量源(11)的两端,
在所述机动车辆电气系统的正常操作期间,所述DC/DC转换器电路(3)的输入端子和输出端子分别直接连接到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的正极和负极,以及
所述转换开关(7)在第一状态中将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敏感消耗装置(9)电气耦合至所述能量源(11),并且将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敏感消耗装置(9)从所述DC/DC转换器电路(3)和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电气解耦,并且所述转换开关(7)在其中由所述能量源(11)提供的电压降落的第二状态中,将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敏感消耗装置(9)电气耦合至所述DC/DC转换器电路(3)和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两者,使得在所述第二状态中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和所述能量源(11)两者提供功率给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敏感消耗装置(9)。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压稳定装置,其中
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是电容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压稳定装置,其中:
所述电容器是双层电容器。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压稳定装置,其中:
所述DC/DC转换器电路(3)和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并联连接。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压稳定装置,其中:
在所述机动车辆电气系统的正常操作中,操作电压(UB)在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敏感消耗装置(9)处仅由能量源(11)供应。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压稳定装置,其中:
所述转换开关(7)被设计为继电器。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压稳定装置,其中:
所述转换开关(7)被布置使得它以如下方式可切换,所述方式为:在所述机动车辆电气系统的正常操作期间,仅所述能量源(11)产生的所述操作电压(UB)存在于在所述消耗装置(9)处,并且在所述机动车辆电气系统中的电压降落的情况下,在所述消耗装置(9)处还供应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的所述稳定电压(USTAB)。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压稳定装置,其中:
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仅在所述机动车辆电气系统的正常操作期间通过所述DC/DC转换器电路(3)可充电。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压稳定装置,其中:
提供控制设备以控制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的充电并且控制所述转换开关(7)的切换时刻。”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中的充电电路31不是DC/DC转换器,由于不是DC/DC转换器导致对比文件4不能仅使用一个开关来实现状态之间的切换,利用至少三个开关来实现切换。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用DC转换器替换简单充电电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并没有对DC/DC转换器电路的具体种类进行限定,而对比文件4中的充电电路31实现了直流电源至直流能量存储器27的直流变换功能,其实质上就是一种DC/DC转换电路。而即使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并对DC变换器的具体结构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4,并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没有对DC/DC转换器电路的具体种类进行限定,而对比文件4中的充电电路31实现了直流电源至直流能量存储器27的直流变换功能,其实质上就是一种DC/DC转换电路。而即使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并对DC变换器的具体结构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由电阻、二极管等构成的简单直流转换电路,或者由晶体管等构成的脉冲调制直流转换电路,都是本领域常见的DC/DC转换电路结构,其中简单直流转换电路具有转换效率低、成本低等特点,脉冲调制直流转换电路具有控制精度高、转换效率高、成本较高等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成本限制和控制精度等实际控制需求可以选择采用相应的DC/DC转换器类型并进行适应性连接,以实现能量存储器的充电功能,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本申请仅在能量存储设备和消耗装置之间设置一个开关,用于切换消耗装置的电源输入,对比文件4中除电源输入切换开关外,在充电电路和能量存储单元之间另设置一对开关,其能够根据能量存储设备和主电源的工作状态进行分析,对能量存储设备的充电过程进行灵活控制,虽然提高了系统的经济成本也带来了稳定可控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控制需求选择适合的充电电路并设置相应的充电开关,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8项权利要求),其中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未公开“DC/DC转换器电路”、“转换开关”、“DC/DC转换器电路和能量存储设备并联连接”,本申请可以具有更小的尺寸、更经济地生产。2019年09月09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机动车辆电气系统的电压稳定装置(1),用于稳定至少一个电压敏感消耗装置(9),其中:
提供DC/DC转换器电路(3)、能量存储设备(5)和一个转换开关(7),所述DC/DC转换器电路(3)、能量存储设备(5)和转换开关(7)被设计和布置使得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通过所述DC/DC转换器电路(3)可充电,并且所述转换开关(7)以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在需要时向所述消耗装置(9)供应稳定电压(USTAB)的方式实现在至少一个电压敏感消耗装置(9)与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之间的电气连接,其中所述电压敏感消耗装置(9)包括非动力系统设备,其中所述DC/DC转换器电路(3)和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并联连接,
所述电压稳定装置还包括用于对所述机动车辆电气系统供电的能量源,其中在所述机动车辆电气系统的正常操作期间,所述DC/DC转换器电路(3)未耦合在所述能量源(11)的两端,
在所述机动车辆电气系统的正常操作期间,所述DC/DC转换器电路(3)的输入端子和输出端子分别直接连接到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的正极和负极,以及
所述转换开关(7)在第一状态中将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敏感消耗装置(9)电气耦合至所述能量源(11),并且将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敏感消耗装置(9)从所述DC/DC转换器电路(3)和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电气解耦,并且所述转换开关(7)在其中由所述能量源(11)提供的电压降落的第二状态中,将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敏感消耗装置(9)电气耦合至所述DC/DC转换器电路(3)和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两者,使得在所述第二状态中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和所述能量源(11)两者提供功率给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敏感消耗装置(9)。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压稳定装置,其中
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是电容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压稳定装置,其中:
所述电容器是双层电容器。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压稳定装置,其中:
在所述机动车辆电气系统的正常操作中,操作电压(UB)在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敏感消耗装置(9)处仅由能量源(11)供应。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压稳定装置,其中:
所述转换开关(7)被设计为继电器。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压稳定装置,其中:
所述转换开关(7)被布置使得它以如下方式可切换,所述方式为:在所述机动车辆电气系统的正常操作期间,仅所述能量源(11)产生的所述操作电压(UB)存在于在所述消耗装置(9)处,并且在所述机动车辆电气系统中的电压降落的情况下,在所述消耗装置(9)处还供应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的所述稳定电压(USTAB)。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压稳定装置,其中:
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仅在所述机动车辆电气系统的正常操作期间通过所述DC/DC转换器电路(3)可充电。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压稳定装置,其中:
提供控制设备以控制所述能量存储设备(5)的充电并且控制所述转换开关(7)的切换时刻。”
经过充分阅卷并合议,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3年08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4:JP2010110192A,公开日为2010年05月13日。
对比文件4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机动车辆电气系统的电压稳定装置,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13-36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电动车辆的电源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
该系统用于为车内非动力负载19提供稳定电源,其包括DC充电电路31、能量存储器27和转换开关37,通过DC充电电路31能够为能量存储器27充电;通过对转换开关37的控制能够使得能量存储器27在汽车启动时向负载19提供稳定电压;该系统还包括用于对系统供电的主电源11;
转换开关在正常操作时将负载耦合至主电源,并且负载与充电电路和能量存储器未电气连接,DC充电电路未耦合在主电源的两端;转换开关在电压跌落时进行操作,将负载与能量存储器连接,使得在该状态中能量存储器和主电源两者提供功率给负载。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系统正常操作期间,DC/DC转换器电路两端直接连接到能量存储设备的正负极;在电压跌落时电压敏感消耗装置耦合至DC/DC转换器电路和能量存储设备两者;DC/DC转换器电路和所述能量存储设备并联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具体的DC/DC转换电路设置电路的连接关系。
本申请在正常操作期间DC/DC转换器电路两端直接连接到能量存储设备的正负极,在电压跌落时将电压敏感消耗装置电气耦合至DC/DC转换器电路和能量存储设备两者,其目的是为了在正常操作期间使得能量源能够通过DC/DC转换器为能量存储设备5进行充电,在电压跌落操作期间使得DC/DC转换器电路停止为能量存储设备充电。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正常操作期间主电源11通过充电电路31为能量存储器27充电;在电压跌落期间主电源11停止通过充电电路31为能量存储器27充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本申请中正常操作期间为能量存储设备充电,在电压跌落期间停止为能量存储设备充电的控制方式,这与本申请的充电控制方式实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控制需求,选择具体的DC/DC转换电路,从而调整电路连接方式,设置充电电路与能量存储设备并联连接,采用在系统正常操作期间,DC/DC转换器电路两端直接连接到能量存储设备的正负极,在电压跌落时将负载与充电电路与能量存储器两者耦合的连接方式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段):能量存储器27为双层电容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13-36段,附图1-3)公开了:正常情况下,负载19仅由主电源11提供电力。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继电器是本领域最常用的一种切换开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控制设置需求采用继电器作为切换开关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4(参见同上)公开了:在正常情况下,负载19的能量仅由主电源11提供,在车辆启动时造成负载电压降落的情况下,于负载19处还提供能量存储器27的稳定电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4(参见同上)公开了:仅在正常操作情况下,通过DC充电电路31对能量存储器27进行充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4(参见同上)公开了:控制电路55控制能量存储器27的充电以及各切换开关的切换时刻控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没有对DC/DC转换器电路的具体种类进行限定,而对比文件4中的充电电路31实现了直流电源至直流能量存储器27的直流变换功能,使得直流电源能够通过充电电路31给能量存储器27充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中的充电电路31与本申请的DC/DC转换电路的技术效果是相同的。由电阻、二极管等构成的简单直流转换电路,或者由晶体管等构成的脉冲调制直流转换电路,都是本领域常见的DC/DC转换电路结构,其中简单直流转换电路具有转换效率低、成本低等特点,脉冲调制直流转换电路具有控制精度高、转换效率高、成本较高等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成本限制和控制精度等实际控制需求可以选择采用相应的DC/DC转换器类型并进行适应性连接,以实现能量存储器的充电功能,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没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转换开关”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本申请中正常操作期间为能量存储设备充电,在电压跌落期间停止为能量存储设备充电的控制方式,这与本申请的充电控制方式实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控制需求,选择具体的DC/DC转换电路,从而调整电路连接方式,设置充电电路与能量存储设备并联连接,这种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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