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集中式资源协调的方法与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集中式资源协调的方法与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72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833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43116.5
申请日:2013-11-05
复审请求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 阿尔卡特朗讯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贾杰
合议组组长:喻文芳
参审员:吴志彪
国际分类号:H04W72/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43116.5,名称为“用于集中式资源协调的方法与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阿尔卡特朗讯。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139796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3年1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5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基站端配合实现集中式小区间资源协调的方法,其中,基站与中央节点之间通过增强的X2接口进行通信,
其中,该方法包括:
a保留该基站所对应小区内的特定信道资源配置;
b根据所述小区内各用户设备上报的信道测量信息,向所述中央节点发送所述小区的信道状态相关信息,以供所述中央节点根据各小区上报的信道状态相关信息来为相关小区进行集中资源分配;
其中,所述信道状态相关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
-小区的资源分配矩阵;
-小区的信道信息;
c根据所述中央节点返回的资源分配信息,在所保留的特定信道资源上对所述小区内的各用户设备进行调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资源分配矩阵进一步包括以下各项信息:
-所述资源分配矩阵的粒度;
-所述资源分配矩阵所针对的特定对象;
-所述资源分配矩阵的资源分配模式;
-所述资源分配矩阵的容量表征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信道信息进一步包括以下各项信息:
-小区内用户设备的CSI信息;
-小区内用户设备关于比例公平算法的权重系数。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信道状态相关信息还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
-小区内相关用户设备的缓冲状态信息;
-小区内相关用户设备的传输情况;
-小区的传输模式。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骤a进一步包括:
-根据所述中央节点的资源配置请求,保留该基站所对应小区内的特定信道资源配置。
6. 一种在基站端配合实现集中式小区间资源协调的装置,其中,基站与中央节点之间通过增强的X2接口进行通信,
其中,该装置包括:
资源保留装置,用于保留该基站所对应小区内的特定信道资源配置;
信息报告装置,用于根据所述小区内各用户设备上报的信道测量信息,向所述中央节点发送所述小区的信道状态相关信息,以供所述中央节点根据各小区上报的信道状态相关信息来为相关小区进行集中资源分配;
其中,所述信道状态相关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
-小区的资源分配矩阵;
-小区的信道信息;
资源调度装置,用于根据所述中央节点返回的资源分配信息,在所保留的特定信道资源上对所述小区内的各用户设备进行调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资源分配矩阵进一步包括以下各项信息:
-所述资源分配矩阵的粒度;
-所述资源分配矩阵所针对的特定对象;
-所述资源分配矩阵的资源分配模式;
-所述资源分配矩阵的容量表征值。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信道信息进一步包括以下各项信息:
-小区内用户设备的CSI信息;
-小区内用户设备关于比例公平算法的权重系数。
9. 根据权利要求6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信道状态 相关信息还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
-小区内相关用户设备的缓冲状态信息;
-小区内相关用户设备的传输情况;
-小区的传输模式。
10. 根据权利要求6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资源保留装置进一步用于:
-根据所述中央节点的资源配置请求,保留该基站所对应小区内的特定信道资源配置。”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的方法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采用对应的装置实现对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参照权利要求1-5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基站与中央节点间通过增强的X2接口通信,基站向中央节点上报的“小区的信道状态相关信息”意在上报小区内UE的资源使用信息,以使得中央节点根据各小区的信道状态相关信息为相关小区进行集中资源分配;本申请的基站在其小区内的特定保留资源上对用户设备进行调度,从源头上避免了小区间干扰。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基站与集中控制节点间采用X2接口,且基站向集中控制节点上报的“调度参数”均为与干扰有关的参数,其意在上报服务小区的干扰频谱和小区边缘使用的时频资源,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小区间干扰,将对服务小区产生干扰的小区的重叠资源在多个小区间重新分配,即:本申请“服务小区内的特定保留资源”显然并非“对服务小区产生干扰的小区的重叠资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0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2018年0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3年1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此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此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的方法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采用对应的装置实现对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参照权利要求1-5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各AP之间甚至不能直接通信,其根本不存在解决上述CoMP导致的非空闲回程连接的延迟的需求,显然也并未考虑过非空闲回程连接的延迟,如果存在非空闲回程连接的延迟,对比文件1的方案也无法解决。对比文件1的方案适用于AP或基站间不存在X2接口的其他应用场景,未公开基站与集中控制节点间采用X2接口,且基站向集中控制节点上报的“调度参数”均为与干扰有关的参数,其意在上报服务小区的干扰频谱和小区边缘使用的时频资源,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小区间干扰,通过集中调度来解决无法直接通信的AP之间的干扰,将对服务小区产生干扰的小区的重叠资源在多个小区间重新分配,即:本申请“服务小区内的特定保留资源”显然并非“对服务小区产生干扰的小区的重叠资源”。而本申请中的基站与中央节点间通过增强的X2接口通信,基站向中央节点上报的“小区的信道状态相关信息”意在上报小区内UE的资源使用信息,以使得中央节点根据各小区的信道状态相关信息为相关小区进行集中资源分配;本申请的基站在其小区内的特定保留资源上对用户设备进行调度,从源头上避免了小区间干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8年0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3年1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均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139796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基站端配合实现集中式小区间资源协调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集中控制节点实现干扰管理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18-82段):集中控制节点(相当于中央节点)可以是网关、宏基站或其他网络节点,服务LTE-Hi的接入点AP(相当于基站端)向集中控制节点上报调度参数(相当于信道状态相关信息),调度参数包括对该AP服务的服务小区产生干扰的小区信息和/或该AP服务的服务小区的负载信息,其中,UE向该服务AP上报与该UE的服务小区相邻的相邻小区的测量结果,为了反映出干扰的情况,测量参数优选配置为参考信号接收质量RSRQ或RSRP(相当于根据小区内各用户上报的信道测量信息),从而该服务LTE-Hi AP根据该测量结果生成对UE服务小区产生干扰的小区信息。对服务小区产生干扰的小区的信息包括对服务小区产生干扰的频谱信息。服务小区的负载信息包括服务小区的频谱信息和服务小区边缘的时频资源需求信息。集中控制节点根据各服务AP上报的调度参数对调度资源进行控制,将上述对服务小区产生干扰的小区的重叠资源在多个小区间进行分配(相当于供所述中央节点根据各小区上报的信道状态相关信息来为相关小区进行集中资源分配),将所确定的资源下发给各个服务AP,各服务AP接收集中控制节点下发的根据调度参数确定的调度控制信息,根据该调度控制信息进行资源调度,根据其服务小区边缘的负载及用户感受对服务小区资源进行动态调整(相当于根据所述中央节点返回的资源分配信息,对所述小区内的各用户设备进行调度)。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基站与中央节点之间通过增强的X2接口进行通信,该方法中,保留该基站所对应小区内的特定信道资源配置,且是在所保留的特定信道资源上根据中央节点返回的资源分配信息对小区内用户设备进行调度;信道状态相关信息还可包括小区的资源分配矩阵,或是小区资源分配矩阵和小区信道信息两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前X2接口不支持用户设备与资源调度器交换信道状态信息这一协调调度方案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对LTE R12中典型非空闲回程链路进行资源协调。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集中控制节点根据各个LTE-Hi AP上报的调度参数来实现集中式干扰控制这一控制方案,整体上给出了使用集中控制节点实现集中干扰协调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当前X2接口不支持使用用户设备与资源调度器之间交换CSI信息来进行协调调度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典型非空闲回程链路的资源协调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根据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将集中控制节点实现集中协调控制的技术手段用于对LTE R12中的典型非空闲回程链路进行资源协调,采用实现集中式控制的中央节点对各个基站进行资源协调;为了对典型非空闲回程链路实现集中式干扰协调,具体地结合实际应用场景,考虑非空闲回程链路的延迟特性,使各个基站保留其对应小区内的特定信道资源配置,基站根据小区内各用户设备上报的测量信息向中央节点发送小区的信道状态相关信息,包括小区的资源分配矩阵、小区信道信息的至少一项,以供中央节点进行集中资源分配,根据中央节点返回的资源分配信息在所保留的特定资源配置上对各个用户设备进行调度,进一步地,为了便于基站与实现集中协调功能的中央节点之间通信,使中央节点与基站之间采用增强的X2接口信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改进。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资源分配矩阵中包含资源分配矩阵的粒度、针对的特定对象、资源分配模式、容量表征值这些信息以供资源分配使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24段):调度参数包括对该AP服务的服务小区产生干扰的小区信息,UE向该服务AP上报与该UE的服务小区相连的相邻小区的测量结果,测量参数优选配置为RSRQ或RSRP(相当于小区内用户设备的CSI信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资源协调,交互的信道信息还包括小区内用户设备关于比例公平算法的权重系数信息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进行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小区内相关用户设备的缓冲状态信息、传输情况、小区传输模式这些都是实现资源协调的常用信道参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实现资源协调,交互的信道信息还包括这些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4任一项进行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响应于中央节点的资源配置请求来保留基站对应小区的特定信道配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的方法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采用对应的装置实现对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参照权利要求1-5的评述意见,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通过各个AP向集中控制节点上报调度参数的目的是为了由集中控制节点实施集中式干扰控制,而本申请通过中央节点进行集中式资源调度实现了避免小区间干扰的技术效果,这两者并不矛盾,并不存在相反教导,且两者都是属于资源调度这一技术领域。其次,对比文件1不涉及CoMP导致的非空闲回程连接的延迟这一技术问题,未公开基站与集中控制节点间采用X2接口,也不是针对服务小区内的特定保留资源,这均是由于两者应用场景不同,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LTE 12中的典型非空闲回程链路及其特性,知晓当前X2接口不支持使用用户设备与资源调度器之间交换CSI信息来进行协调调度的情况下,如何对典型非空闲回程链路进行资源协调这一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问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集中控制节点根据各个LTE-Hi AP上报的调度参数来实现集中式干扰控制这一控制方案,对比文件1整体上能够给出使用集中控制节点实现集中干扰协调的技术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根据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将集中控制节点实现集中协调控制的技术手段用于对LTE R12中的典型非空闲回程链路进行资源协调,采用实现集中式控制的中央节点对各个基站进行资源协调,从源头上避免小区间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为了对典型非空闲回程链路这一实际应用场景下实现集中式干扰协调,考虑非空闲回程链路的延迟特性,使各个基站保留其对应小区内的特定信道资源配置,基站根据小区内各用户设备上报的测量信息向中央节点发送小区的与用户设备资源使用有关的信道状态相关信息,以供中央节点进行集中资源分配,根据中央节点返回的资源分配信息在所保留的特定资源配置上对各个用户设备进行集中式的调度资源分配;此外,为了便于基站与实现集中协调功能的中央节点之间进行通信,使中央节点与基站之间采用增强的X2接口信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改进。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 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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