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单相供用电系统及接入该系统的用电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单相供用电系统及接入该系统的用电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615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724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11534.3
申请日:2016-01-11
复审请求人:保定钰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露泽
合议组组长:于君伟
参审员:周璞
国际分类号:H02J3/02,H02J1/10,H02J7/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基础上、或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那么,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11534.3,名称为“一种单相供用电系统及接入该系统的用电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保定钰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同对比文件3(CN104362612A 公开日:2015年02月18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交流供电线路经直流变换后形成直流负载线路,用电器的控制系统接入直流用电接口,需要交流动力的用电器的控制系统的通讯收发端分别经电容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的正负端,该控制系统的供电正负端分别经电感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的正负端;需要直流动力的用电器的通讯收发端分别经电容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正负端,需要直流动力的用电器的供电正负端分别经电感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的正负端,直流负载线路上还接有路由器,所述路由器的通讯发收端分别经电容连接到直流负载线路的正负端,所述路由器的供电正负端分别经电感连接到直流负载线路正负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形成直流负载线路以及将用电器的控制系统接入直流负载线路。然而,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为了避免直流母线电压不足而将交流供电线路经直流变换连接直流母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3将空调器的控制器连接第二直流母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也将其他用电器的控制系统通过第二直流插座连接第二直流母线供电。并且当线路中需要信号传输时而设置路由器,以及将路由器接入直流负载线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为了读取直流线路上的载波信号,实现电力载波通讯,将电器接入互联网络而将需要交流动力的用电器的控制系统或需要直流动力的用电器的通讯收发端通过电容与直流用电接口相连,以及为了获取电力,减小直流信号上电流信号的突变而在直流用电接口与控制系统、需要直流动力的用电器的供电端之间设置电感,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都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8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单相供用电系统,包括接入用户的交流供电线路,其特征在于,所述交流供电线路接入用户后分成交流负载线路和经直流变换后的直流负载线路,交流负载线路在用户内分布有交流用电接口,直流负载线路在用户内分布有直流用电接口,用户内需要交流动力的用电器的动力系统接入交流用电接口,用户内需要交流动力的用电器的控制系统接入直流用电接口,用户内需要直流动力的用电器接入直流用电接口,所述需要交流动力的用电器的控制系统的通讯收发端分别经电容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的正负端,该控制系统的供电正负端分别经电感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的正负端;需要直流动力的用电器的通讯收发端分别经电容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正负端,需要直流动力的用电器的供电正负端分别经电感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的正负端,所述直流负载线路上还接有路由器,所述路由器的通讯发收端分别经电容连接到直流负载线路的正负端,所述路由器的供电正负端分别经电感连接到直流负载线路正负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相供用电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太阳能供电系统,所述太阳能供电系统的直流输出接口与所述直流负载线路相连。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单相供用电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蓄电池供储电系统,所述蓄电池供储电系统与所述太阳能供电系统的直流输出接口相并联。
4. 如权利要求1、2或者3所述的单相供用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流变换采用双向逆变器实现。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单相供用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流变换采用双向逆变器实现。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单相供用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交流供电线路和交流负载线路的相电压为220V,所述直流负载线路的电压不高于安全电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为: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合并原始权利要求1-7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原始权利要求9、10,修改后共有2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没有涉及双向逆变器,太阳能存在弃光问题,没有发挥太阳能效率;(2)对比文件3中有两条直流线路,专门针对的是空调,无法从中得到一般地解决家庭微网直流化问题;(3)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或给出启示使“控制系统的通讯收发端经电容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的正负端,控制系统的供电正负端经电容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正负端”;(4)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发明构思不同,其直流化都是在一个用电器内部完成,没有着眼与整个电网和家庭内部的整个供电系统,也没有给出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单相供用电系统,包括接入用户的交流供电线路,其特征在于,所述交流供电线路接入用户后分成交流负载线路和经直流变换后的直流负载线路,所述直流变换采用双向逆变器实现,交流负载线路在用户内分布有交流用电接口,直流负载线路在用户内分布有直流用电接口,用户内需要交流动力的用电器的动力系统接入交流用电接口,用户内需要交流动力的用电器的控制系统接入直流用电接口,用户内需要直流动力的用电器接入直流用电接口;所述单相供用电系统还包括太阳能供电系统和蓄电池储电系统,所述太阳能供电系统的直流输出接口与所述直流负载线路相连,所述蓄电池储电系统与所述太阳能供电系统的直流输出接口相并联;所述需要交流动力的用电器的控制系统的通讯收发端分别经电容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的正负端,该控制系统的供电正负端分别经电感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的正负端;需要直流动力的用电器的通讯收发端分别经电容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正负端,需要直流动力的用电器的供电正负端分别经电感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的正负端,所述直流负载线路上还接有路由器,所述路由器的通讯发收端分别经电容连接到直流负载线路的正负端,所述路由器的供电正负端分别经电感连接到直流负载线路正负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相供用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交流供电线路和交流负载线路的相电压为220V,所述直流负载线路的电压不高于安全电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不仅可以为空调器供电,而且提出了一种基于光伏供电的家庭微网系统,也可以有效的利用光能,同时,为了读取直流线路上的载波信号,实现电力载波通讯,将电器接入互联网络而将用电器的通讯收发端通过电容与直流用电接口相连,为了获取电力,而在直流用电接口与电器的供电端之间设置电感,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给予回应:(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没有市电的地区,可以通过逆变器将直流电转化为交流电,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以在太阳能不足时为直流负载供电,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双向逆变器以在直流负载线路电源不足时交流电补充,同时在太阳能充足时将直流电转化为交流电以节约能源;(2)对比文件3公开(说明书第18、41段):供电系统可以为家庭中的其他直流电器和交流电器供电,解决的问题同本申请相同;(3)对比文件3公开了具有控制系统,且电力线通信(PLC)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实现电力载波通信时,为了减少对于信号的干扰串联电容,以及用电器的供电正负端分别经电感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的正负端以稳定电流,即这些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4)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相同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 本申请是以交流供电线路接入用户,然后再分成交流负载线路和直流负载线路,能够适合现有住宅供电系统的实际,不用改变户外线路,该种技术构思适合用户内的所有用电器,而不仅仅是空调;而对比文件只是笼统说的有直流供电装置和交流供电装置,并且使专门针对空调,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据此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2)交流变换采用双向逆变器,实现外部交流到户内变直流,以及户内太阳能灯发电系统所发的富余的电直接入户外电网,这种用法在对比文件3中没有启示。虽然双向逆变器是现有部件,但是将双向逆变器用到家庭供电网,来实现直流与交流分别供电并将多余直流电上传电网,并没有这种用法或启示。因此,本申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非显而易见,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修改文本,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基础上、或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那么,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通知书继续引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3:CN104362612A 公开日:2015年02月18日。
对比文件3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单相供用电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单相供用电系统,并具体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0-76段,附图1-4):单相供用电系统1000,包括接入用户的交流线路,包括交流母线3(即交流负载线路),还具有直流母线1(即直流负载线路),交流母线3有交流用电接口4100,直流母线1有直流用电接口,需要交流动力的用电器接入交流用电接口,需要交流动力的用电器的控制系统15接入直流用电接口(参见说明书第45段,图2),需要直流动力的用电器接入直流用电接口,供电系统包括太阳能供电系统201和蓄电池储电系统400、500,太阳能供电系统的直流输出接口与直流母线1相连,蓄电池储电系统与太阳能供电系统的直落输出接口并联;对于没有市电的地区,可以通过光伏逆变器将直流电转换为交流电满足用户用电需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交流供电线路接入用户后,除提供交流负载线路交流电外,还经双向逆变器变换为直流负载线路供电;(2)需要交流动力的用电器的控制系统的通讯收发端分别经电容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的正负端,该控制系统的供电正负端分别经电感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的正负端;需要直流动力的用电器的通讯收发端分别经电容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正负端,需要直流动力的用电器的供电正负端分别经电感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的正负端;直流负载线路上还接有路由器,所述路由器的通讯发收端分别经电容连接到直流负载线路的正负端,所述路由器的供电正负端分别经电感连接到直流负载线路正负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只有交流供电时设计供电系统;如何防止接入直流用电接口的电器例如网络设备的控制系统通讯受到干扰以及如何稳定直流供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没有市电的地区,可以通过逆变器将直流电转化为交流电,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以在太阳能不足时为直流负载供电,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双向逆变器以在直流负载线路电源不足时交流电补充,同时在太阳能充足时将直流电转化为交流电以节约能源;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直流用电接口可用于连接控制器,且电力线通信(PLC)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实现电力载波通信时,为了减少对于信号的干扰串联电容,以及用电器的供电正负端分别经电感连接到直流用电接口的正负端以稳定电流,即这些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在需要提供网络信号时在线路中连接路由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且在连接时路由器的通讯发收端分别经电容连接到直流负载线路的正负端,所述路由器的供电正负端分别经电感连接到直流负载线路正负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交流线路用于给家用电器供电(参见说明书第18段),家用电器的电压标准以及供电线路的电压标准为220V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交流供电线路、负载线路为220V,直流负载线路的电压不高于安全电压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回应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合议组给出如下回应:
(1)对比文件3公开(说明书第18、41段):供电系统可以为家庭中的其他直流电器和交流电器供电,可见也能够适合现有住宅供电系统的实际,为户内包括空调在内的其他电器供电,可见解决的问题同本申请相同;(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没有市电的地区,可以通过逆变器将直流电转化为交流电,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以在太阳能不足时为直流负载供电,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具体内容以及具有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设置双向逆变器以在直流负载线路电源不足时交流电补充,同时在太阳能充足时将直流电转化为交流电以节约能源。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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