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用图像稳定和探头压力控制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用图像稳定和探头压力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82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98603
优先权日:2016-06-03
申请(专利)号:201611113429.7
申请日:2016-12-07
复审请求人:冯兴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桂林
合议组组长:谭晓波
参审员:赵雯典
国际分类号:A61B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款第三条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13429.7,名称为“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用图像稳定和探头压力控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冯兴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06月03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6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五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832304A,公开日期为2016年08月10日;
对比文件2:CN204971475U,公告日期为2016年01月20日;
对比文件3:CN204387601U,公告日期为2015年06月10日;
对比文件4:CN201578342U,公告日期为2010年09月15日;
对比文件5:CN205251518U,公告日期为2016年05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用图像稳定和探头压力控制装置,属于微循环监测设备技术领域,特别是用于手持式微循环监测成像仪(以下简称成像仪)领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成像仪主机(7),安装在成像仪细长探头(1)上的定位装置,该定位装置包括定位装置前端(4)与定位装置后端 (6),定位装置前端(4)与定位装置后端(6)均为套筒,所述的定位装置前端(4)与定位装置后端(6) 中心均有通孔,能让成像仪细长探头或细长探头一次性锥形保护装置从通孔中通过,定位 装置后端(6)靠近成像仪主机(7);所述的定位装置前端(4)与定位装置后端(6)机械连接,,定位装置能沿成像仪主机细长探头的轴向方向(2)作往复运动并在调整到合适位置后固定在成像仪主机(7)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用图像稳定和探头压力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装置前端(4)的定位装置前端凸缘(4-1)可 以贴合在观察对象的表面,调制工作距离L,使得定位装置前端4前端接触到观察物体表面的时候细长探头一次性锥形保护装置10前端停止向前,达到保持恒定接触压力的效果,同时定位装置前端4接触到观察物体表面即以观察物体表面为依托使得成像仪不再抖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用图像稳定和探头压力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装置前端(4)与定位装置后端(6)固定为一体,定位装置整体能套在 所述成像仪细长探头(1)上滑动,所述的把定位装置前端和定位装置后端与成像仪主机相对距离固定的是能将定位装置固定在成像仪主机 (7)上的定位螺丝(1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用图像稳定和探头压力控制装置,其特 征在于:在成像仪细长探头(1)或细长探头一次性锥形保护装置(10)上有轴向距离刻度标 示(3),为所述定位装置前端(4)指示定位距离,记下定位装置前端(4)在成像仪细长探头轴向距离刻度标示(3)的刻度值, 固定定位螺丝11 ,下一次就可以稳定的保持这个调整好的接触压力。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用图像稳定和探头压力控制装置,其 特征在于:所述细长探头外装有细长探头一次性锥形保护装置,所述的定位装置前端(4)与定位装置后端(6)固接为一体式套筒,定位装置整体能套在所述成像仪细长探头(1)上滑动,所述一体式套筒的中间通孔制作成与细长探头一次性锥形保护装置配合的锥形内孔 (12),所述一体式套筒有多个,多个一体式套筒的锥形内孔(12)具有不同的内径,构成可调 换的系列定位装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用图像稳定和探头压力控制装置,其特 征在于:所述定位装置前端(4)的前端部覆盖装有一次性无菌保护罩(5),一次性无菌保护罩(5)的形状与定位装置前端(4) 的前端部和凸缘(4-1)相适配,所述一次性无菌保护罩(5)中间有使成像仪 细长探头(1)和细长探头一次性锥形保护装置(10)从中穿过的通孔。”
驳回决定主要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6的优先权不成立,对比文件1构成权利要求6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一次性无菌保护罩的形状与定位装置前端的前端部和凸缘相适配。而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区别在于:定位装置安装在成像仪细长探头上,定位装置包括定位装置前端与后端,定位装置前端与后端均为套筒,定位装置前端与后端中心均有通孔,能让成像仪细长探头或细长探头一次性锥形保护装置从通孔中通过,定位装置后端靠近成像仪主机;定位装置前端与后端机械连接;定位装置能沿成像仪主机细长探头的轴向方向作往复运动并在调整到合适位置后固定在成像仪主机上。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持介入人体的医用设备与人体之间的相对定位。对比文件4公开了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该定位装置安装在成像仪细长探头上,让成像仪细长探头或细长探头一次性锥形保护装置从通孔中通过,由该定位装置替代对比文件3中的稳定架,实现并保持成像仪与患者之间的相对定位,避免在患者位置发生改变后需要根据患者的移动调整定位装置。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5公开,或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冯兴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中穿刺针的使用场景与探头压力控制和图像稳定的使用场景完全不同,解决问题完全不同,穿刺针仅需要考虑穿刺深度而不同考虑压力控制和图像稳定,而且对比文件4和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4的穿刺定位结构来实现压力控制和图像稳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区别在于:1)定位装置能够沿成像仪主机细长探头的轴向方向作往复运动并在调整到合适位置后固定在成像仪主机上;2)一次性锥形保护装置也从定位装置的通孔中穿过。由此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入口处医疗设备与人体之间的相对定位。针对区别1),在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探管装置1和探管套9之间相对滑动以实现探管装置合适进入长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探管装置伸出长度固定,而探管套在探管装置上滑动,并在调整到合适位置后固定在主机上以限定出合适进入深度,从而同样实现探头定位的效果;并且现有技术给出了通过探头或探针上滑动设置的定位套筒和定位螺栓来实现医疗设备和人体之间相对定位属于体腔介入领域惯用手段的启示。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探管装置1上设有一次性无菌保护套14,从而起到使得观察表面平整和防止交叉感染的作用,由于一次性无菌保护套14随探管装置1一起进入口腔内,可见整体上,一次性无菌保护套14和探管装置1可以认为是一个整体,因此使一次性无菌保护套14与探管装置一起也从滑动套筒的通孔中穿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5都属于体腔介入领域,医疗设备介入人体体腔时,如内窥镜和套管针插入人体体腔时,常见问题便是介入深度和医疗设备关于人体的定位,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5的探管套处形成口腔内、外的交界或接口,以实现探管装置插入口腔内窥成像时整个装置在插入口腔处的稳定定位,从而实现对探头压力控制和实现图像稳定。其次,在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探管装置1在探管套9内滑动以实现探管装置合适长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体腔介入领域的惯用手段,有动机在体腔介入领域寻找该领域的惯用手段,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5,即使得定位装置能够沿成像仪主机细长探头的轴向方向作往复运动并在调整到合适位置后固定在成像仪主机上,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由于复审请求人未在复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5日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09月02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的同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权利要求2,并对从属权利要求做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用图像稳定和探头压力控制装置,属于微循环监测设备技术领域,特别是用于手持式微循环监测成像仪(以下简称成像仪)领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成像仪主机(7),安装在成像仪细长探头(1)上的定位装置,该定位装置包括定位装置前端(4)与定位装置后端 (6),定位装置前端(4)与定位装置后端(6)均为套筒,所述定位装置前端(4)的定位装置前端凸缘(4-1)可以贴合在观察对象的表面,调制工作距离L,使得定位装置前端4前端凸缘接触到观察物体表面的时候细长探头一次性锥形保护装置10前端停止向前,达到保持恒定接触压力的效果,同时定位装置前端4接触到观察物体表面即以观察物体表面为依托使得成像仪不再抖动,达到图像稳定的效果,所述的定位装置前端(4)与定位装置后端(6) 中心均有通孔,能让成像仪细长探头或细长探头一次性锥形保护装置从通孔中通过,定位 装置后端(6)靠近成像仪主机(7);所述的定位装置前端(4)与定位装置后端(6)机械连接,定位装置能沿成像仪主机细长探头的轴向方向(2)作往复运动并在调整到合适位置后固定在成像仪主机(7)上。
2. 根据权利要求所述的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用图像稳定和探头压力控制装置,其 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装置前端(4)与定位装置后端(6)固定为一体,定位装置整体能套在 所述成像仪细长探头(1)上滑动,所述的把定位装置前端和定位装置后端与成像仪主机相对距离固定的是能将定位装置固定在成像仪主机 (7)上的定位螺丝(1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用图像稳定和探头压力控制装置,其特 征在于:在成像仪细长探头(1)或细长探头一次性锥形保护装置(10)上有轴向距离刻度标 示(3),为所述定位装置前端(4)指示定位距离,记下定位装置前端(4)在成像仪细长探头轴向距离刻度标示(3)的刻度值, 固定定位螺丝11 ,下一次就可以稳定的保持这个调整好的接触压力。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用图像稳定和探头压力控制装置,其 特征在于:所述细长探头外装有细长探头一次性锥形保护装置,所述的定位装置前端(4)与 定位装置后端(6)固接为一体式套筒,定位装置整体能套在所述成像仪细长探头(1)上滑动,所述一体式套筒的中间通孔制作成与细长探头一次性锥形保护装置配合的锥形内孔(12),所述一体式套筒有多个,多个一体式套筒的锥形内孔(12)具有不同的内径,构成可调 换的系列定位装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用图像稳定和探头压力控制装置,其特 征在于:所述定位装置前端(4) 的前端部覆盖装有一次性无菌保护罩(5),一次性无菌保护 罩(5)的形状与定位装置前端(4) 的前端部和凸缘(4-1)相适配,所述一次性无菌保护罩(5)中间有使成像仪细长探头(1)和细长探头一次性锥形保护装置(10)从中穿过的通孔。”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5解决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5中探管装置可以在探管套上移动,探管套的作用是保持探管装置1调整到物镜成像距离L的精确位置后固定下来,不能解决仪器和人体的相对定位问题。2)复审通知书中引用其他文件都是解决医疗设备和人体的相对定位问题,没有解决图像稳定问题。3)对比文件5中调解探管套9会破坏物镜的成像距离,从而需要另一套装置来解决图像稳定问题和压力控制问题。4)列举国外的其他专利和文献指出本申请解决了本领域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图像稳定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段、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8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为基础作出的。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用图像稳定和探头压力控制装置,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快速可重复定位微循环休克监测仪,包括(参见说明书第52-64段,图1-5):主机主体15,主机主体15的前端装有探管装置1,探管装置1上有一次性无菌保护套14;探管装置1能够相对主机主体15沿轴向运动方向16以轴向移动的方式活动后通过探管套9连接;探管套9上装有调节定位装置10,探管套9具有前端和后端,后端靠近主机主体15,前端、后端均为套筒,具有允许探管装置1从中穿过的通孔,前端和后端为一体连接(参见图1、5);松开调节定位装置10,探管装置1沿轴向相对于主机主体15前后移动,锁紧调节定位装置10,探管装置1被重新固定。
将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相比可知,对比文件5公开的主机主体15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成像仪主机;对比文件5公开的探管装置1对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成像仪细长探头;对比文件5公开的探管套9及其上的调节定位装置10对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定位装置。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用图像稳定和探头压力控制装置与对比文件5中快速可重复定位微循环休克监测仪相比,区别在于:1)定位装置能沿成像仪主机细长探头的轴向方向作往复运动并在调整到合适位置后固定在成像仪主机上;2)定位装置前端凸缘贴合在观察对象的表面,调制工作距离L使得定位装置前端凸缘接触到观察物体表面的时候细长探头一次性锥形保护装置前端停止向前,达到保持恒定接触压力的效果,同时定位装置前端接触到观察物体表面即以观察物体表面为依托使得成像仪不再抖动,达到图像稳定的效果;3)一次性锥形保护装置也从定位装置的通孔中穿过。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入口处医疗设备与人体之间的相对定位以实现图像稳定。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5均属于舌像检测技术领域,而在进行舌像采集时,在探头上设置与口腔、面部或唇部相抵靠的定位或支撑装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这不仅实现了探头在入口处与口腔之间的稳定定位,也实现了舌像进行观察时的图像稳定,如下文献均给出了相应启示,例如:文献CN201814562U(公开日期为2011年05月04日)公开了一种手持舌像采集装置,包括可拆卸采集环,其与手持舌像采集装置的伸缩筒连接,可拆卸采集环用于采集舌像时固定支撑被采集者的下额,由此实现了采集装置的稳定定位和图像稳定;文献CN201055378Y(公开日期为2008年05月07日)公开了一种舌像检测装置,包括手持机与遮光罩,其中遮光罩不仅提供了舌像采集所需要的暗箱,也提供了手持机与人体之间的稳定,实现了图像采集的稳定;文献CN200948131Y(公开日期为2007年09月19日)公开了一种舌像采集设备,通过筒状遮光板和鼻唇定位托实现拍摄图像时舌与镜头的距离相对固定,提高成像质量。由此,在对比文件5公开的检测舌像的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基础上,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意识到会存在稳定定位和图像稳定问题,为了实现稳定定位和图像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即在探头上设置定位或支撑装置,以实现手持式微循环监测仪与口腔之间的稳定定位。其次,舌像检测通过探管或探头插入口腔采集舌,本质上也属于体腔介入技术领域,在将探管或探头插入体腔时,在探管或探头轴向上设置与体腔相抵靠的定位套筒或支撑装置同样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由此实现在探管和探头到达预定部位后探管或探头与人体之间的稳定定位,也实现了在对体腔内组织进行观察时的图像稳定,例如:对比文件4(CN201578342U)公开了一种肾脏穿刺针,包括穿刺针和定位装置,穿刺针具有透明盲管3,透明盲管上设置有刻度,定位装置包括定位块5和锁紧螺栓4,由此实现穿刺时穿刺针与穿刺进入部位的固定并控制穿刺深度;文献CN201182594Y(公开日期为2009年1月21日)公开了一种可视的内镜导鞘,包括透明鞘管2、导鞘头1,导鞘头1连接有鞘芯3,导鞘头1和鞘芯3紧固在内镜头部内,在鞘管2外套有滑动套管4,滑动套管4上有定位螺钉5,将导鞘头1和鞘管2伸入到颅内血肿位置时,通过鞘管2上的滑动套管4利用定位螺钉5固定在鞘管2上的探深位置,从而实现鞘管2与插入部位的固定定位;文献CN2840930Y(公开日期为2006年11月29日)公开了一种腹腔镜定位式套管穿刺器,具有穿刺内芯1、固定套管2、定位器3和定位螺栓4,定位器3滑动设置在固定套管2上,拧松定位螺栓4则定位器3在固定套筒2上滑动,拧紧定位螺栓4则可将定位器定位在固定套管上,从而根据需要的深度将定位器在固定套管上定位;文献CN203341713U(公开日期为2013年12月18日)公开了一种肛口肠镜套管,包括内管1和外套管2,内管1穿装在外套管2中,外套管2的前端具有挡边3,外套管2的后端与内管的连接段滑动连接,内管连接段上设有刻度,通过外套管的定位,实现肠镜稳定不移位;文献CN2149919Y(公开日期为1993年12月22日)公开了一种锥形宫颈扩张器,包括柱段上有刻度扩张器,和滑动限套5,通过滑动限套和柱段上的刻度来便于掌握扩张器伸入及扩宫的程度,并可限位控制。由此可见,现有技术给出了通过探头或探针上滑动设置的具有前端和后端的定位套筒和定位螺栓来实现医疗设备和人体之间相对定位属于体腔介入领域惯用手段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5为了实现稳定定位和图像稳定而使用定位或支撑装置时,采用体腔介入技术领域常用的定位套筒和定位螺栓来实现探管或探头进人体腔合适位置时与体腔入口处的稳定定位。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其主要是对定位装置前端的定位凸缘及其效果的限定,所起的作用是实现监测仪相对于插入位置处的定位稳定。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微循环休克监测仪的探管装置1可插入口腔进行舌下微循环影像观察,通过探管装置1沿轴向相对于主机主体15前后移动来调节进入口腔的长度,达到合适长度时通过探管套9上装有的调节定位装置10实现探管装置1与主机主体15的固定,主机主体15位于口腔外,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探管套处形成口腔内、外的交界或接口,以实现探管装置插入口腔内窥成像时整个装置在插入口腔处的稳定定位,从而实现图像稳定和探头压力控制。此外,如前文所述,在体腔介入领域,在探管或探头上滑动设置定位套筒和定位螺栓来实现医疗设备和人体之间相对定位属于体腔介入领域惯用手段。此外,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结合附图4可以看出定位块5的前端具有凸缘可以贴合在对象的表面,通过调整定位块5在透明管上的位置来调制工作距离,调整好后,将锁紧螺栓4拧紧,从而使整个装置稳定定位(参见说明书第13-15段,图1、4)。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定位装置前端设置凸缘以贴合对象表面和调制工作距离的启示,而区别特征2)中其他区别特征是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探管装置1上设有一次性无菌保护套14,从而起到使得观察表面平整和防止交叉感染的作用,由于一次性无菌保护套14随探管装置1一起进入口腔内,可见整体上,一次性无菌保护套14和探管装置1可以认为是一个整体,因此使一次性无菌保护套14与探管装置一起也从滑动套筒的通孔中穿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5均属于舌像检测技术领域,而在进行舌像采集时,在探头上设置与口腔、面部或唇部相抵靠的定位或支撑装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以实现探头在入口处与口腔之间的稳定定位和舌像采集的图像稳定;而舌像采集实质上也属于体腔介入技术领域,在将探管或探头插入体腔时,在探管或探头轴向上设置与体腔相抵靠的定位套筒或支撑装置同样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为了实现稳定定位和图像稳定而使用定位或支撑装置时,也容易想到采用体腔介入技术领域常用的定位套筒和定位螺栓来实现探管或探头进人体腔合适位置时与体腔入口处的稳定定位,由此实现舌像采集的图像稳定。2)、上述舌像采集领域的相应举证文献已经给出实现医疗设备和人体的相对定位问题和图像稳定问题的启示,在进行舌像采集时,在探头上设置与口腔、面部或唇部相抵靠的定位或支撑装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这不仅实现了探头在入口处与口腔之间的稳定定位,也实现了对舌像进行观察时的图像稳定。3)、对比文件5中探管套9的调节是为了使探管装置直接贴紧目标进行观察,通过调焦筒2、变倍结构3和连续变倍结构4的镜片来实现图像清晰度调节,并不像申请人所说的调节探管套9会破坏物镜的成像距离而使得图像不清楚,这是因为图像清晰问题是在使用显微镜片结构时通过调焦筒和/或变倍结构进行聚焦调节来实现的(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62-64段)。4)、申请人所列举的专利和文献所指出的图像稳定问题,恰好说明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意识到现有技术所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并且在意见陈述书中所举出的“国外用另一只手作为支撑来控制压力和稳定图像”的图片也正说明了需要在手持机和口腔之间设置定位或支撑装置来实现稳定定位问题,而本领域已经给出了解决该问题的技术启示,如上述所列举的举证文献所给出的启示,它们均属于舌像采集或体腔介入领域,涉及舌像采集仪器或其他医疗器械插入口腔或人体时探管或探针的插入深度调节以及医疗器械与人体之间的相对定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找该领域的惯用手段,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5,以解决需要用另一只手作为支撑来控制压力和稳定图像的问题。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限定,对比文件4中也公开了定位块5的前端和后端固定为一体,定位块5在透明盲管上滑动,通过锁紧螺栓5能将定位块5固定在透明盲管上(参见说明书第13-15段,图1),而结合到体腔介入成像领域,同时实现与成像主机的固定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透明盲管上设置有刻度,根据穿刺深度调整定位块5在透明盲管上的位置(参见说明书第13-15段,图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插入的探头或套筒上设置刻度以指示插入深度或长度的启示,权利要求3的其他附加特征是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限定,对比文件5公开了探管装置1上有一次性无菌保护套14,探管套9具有前端和后端,前端、后端均为套筒,前端和后端为一体连接(参见说明书第52段,图5);并如权利要求1中所评述的,由对比文件5公开的探管装置1沿轴向相对于主机主体15前后移动来调节进入口腔的长度,容易想到探管套在探管装置上滑动来调节探头长度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此外,在将套筒滑动设置于探头上,设置不同口径的套筒或设置多个伸缩套筒以适应不同尺寸的体腔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限定,对比文件5公开了探管装置1上有一次性无菌保护套14以起到防止交叉感染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52段,图5),而定位装置也会接触到体腔,为其设置无菌保护套也是为防止交叉感染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的其他附加特征是设置无菌保护套时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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