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喷雾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06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653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28955.7
申请日:2015-05-07
复审请求人:刘智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诚
合议组组长:周红涛
参审员:韩宁
国际分类号:A61K36/9068,A61K9/12,A61P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并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8955.7,名称为“一种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喷雾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刘智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10项;2015年06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喷雾,其特征在于:所述喷雾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制成:
天南星0.3-1.0,白龙须2.5-4.5,藤三七1.5-5.0,野南瓜1.5-4.5,白芷2.5-5.0,川牛膝1.0-4.0,独活1.5-4.0,小伸筋0.5-3.0,过山龙1.0-3.5,虎刺0.5-2.0,朱砂莲0.4-1.5,生姜5.0-15.0,西红花0.3-1.5,人工麝香0.07-0.20,石兰藤0.8-1.5。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雾,其特征在于:所述喷雾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制成:
天南星0.4-0.8,白龙须3.0-4.0,藤三七2.0-4.0,野南瓜2.0-4.0,白芷3.0-4.0,川牛膝1.5-3.5,独活2.0-3.0,小伸筋1.0-2.0,过山龙1.5-3.5,虎刺0.7-1.5,朱砂莲0.5-1.3,生姜7.0-12.0,西红花0.4-1.2,人工麝香0.09-0.18,石兰藤1.0-1.4。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雾,其特征在于:所述喷雾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制成:
天南星0.5-0.8,白龙须3.2-3.8,藤三七2.3-3.0,野南瓜2.5-3.5,白芷3.2-3.8,川牛膝1.8-3.0,独活2.2-2.8,小伸筋1.2-1.8,过山龙1.8-3.0,虎刺0.9-1.3,朱砂莲0.5-1.0,生姜8.0-11.0,西红花0.5-1.0,人工麝香0.10-0.15,石兰藤1.1-1.3。
4. 一种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喷雾的制备方法,所述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准备如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天南星0.3-1.0,白龙须2.5-4.5,藤三七1.5-5.0,野南瓜1.5-4.5,白芷2.5-5.0,川牛膝1.0-4.0,独活1.5-4.0,小伸筋0.5-3.0,过山龙1.0-3.5,虎刺0.5-2.0,生姜5.0-15.0,石兰藤0.8-1.5,分别进行清洗,切片,晒干,混合后放入70.0-130.0重量份的白酒中,密封,浸泡,过滤,取得滤液I;步骤(2):准备如下重量份数的原料:西红花0.3-1.5,人工麝香0.07-0.20,分别进行清洗,切片,晒干,混合后放入3-7重量份的白酒中,密封,浸泡,过滤,取得滤液II;
步骤(3):将0.4-1.5重量份的朱砂莲进行清洗,切片,晒干,放入2-5重量份的白酒中,密封,浸泡,过滤,取得滤液III;步骤(4):将所述滤液I,滤液II和滤液III混合,制成喷雾。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白酒为40-60度的白酒。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白酒为粮食酒。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粮食酒为高粱酒、玉米酒、糯米酒。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浸泡时间为5-8天。
9.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的浸泡时间为5-16天。
10.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的浸泡时间为5-8天。”
驳回的主要理由为:对比文件1(CN103735765 A,2014年04月23日)公开了一种活络止痛贴,还公开了相关疾病的病因病机、药材功效和治法治则(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3,0004,0006,0016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原料药及其用量不同,以及剂型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活血祛瘀、舒经活络、祛风湿、消肿散结的治法治则,结合病情特点、药材的功效,有动机选择原料药的加减和用量并将其制备成喷雾剂进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乙醇渗漉获得药材提取物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在此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4的制备方法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属权利要求2和3,5-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都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刘智博(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4项,1页)。所作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4-10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4,并将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所述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喷雾具有通经止痛,活血化瘀的功效,能够有效的治疗扭伤,擦伤,风湿疾病,用于扭伤,擦伤,风湿时,将喷雾喷在疾病部位,每天喷1-2次,15天能完全康复,药效快,安全,无副作用”添加到新的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药物具有双重康复治疗效果,膝关节炎、骨膜炎、风湿、类风湿和风湿性骨病,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等均有满意的治疗效果,同时本申请还能够解决治疗风湿病且对人身体副作用小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没有实际的实施例和临床观察数据支持;(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和剂型不同,制作方法具有创新性。朱砂莲,以及麝香和西红花,必须分开泡酒,朱砂莲泡出15天之后,麝香和西红花泡出21天之后,再同药液混合才能发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喷雾,其特征在于:所述喷雾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制成:
天南星0.3-1.0,白龙须2.5-4.5,藤三七1.5-5.0,野南瓜1.5-4.5,白芷2.5-5.0,川牛膝1.0-4.0,独活1.5-4.0,小伸筋0.5-3.0,过山龙1.0-3.5,虎刺0.5-2.0,朱砂莲0.4-1.5,生姜5.0-15.0,西红花0.3-1.5,人工麝香0.07-0.20,石兰藤0.8-1.5;
所述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喷雾具有通经止痛,活血化瘀的功效,能够有效的治疗扭伤,擦伤,风湿疾病,用于扭伤,擦伤,风湿时,将喷雾喷在疾病部位,每天喷1-2次,15天能完全康复,药效快,安全,无副作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雾,其特征在于:所述喷雾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制成:
天南星0.4-0.8,白龙须3.0-4.0,藤三七2.0-4.0,野南瓜2.0-4.0,白芷3.0-4.0,川牛膝1.5-3.5,独活2.0-3.0,小伸筋1.0-2.0,过山龙1.5-3.5,虎刺0.7-1.5,朱砂莲0.5-1.3,生姜7.0-12.0,西红花0.4-1.2,人工麝香0.09-0.18,石兰藤1.0-1.4。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雾,其特征在于:所述喷雾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制成:
天南星0.5-0.8,白龙须3.2-3.8,藤三七2.3-3.0,野南瓜2.5-3.5,白芷3.2-3.8,川牛膝1.8-3.0,独活2.2-2.8,小伸筋1.2-1.8,过山龙1.8-3.0,虎刺0.9-1.3,朱砂莲0.5-1.0,生姜8.0-11.0,西红花0.5-1.0,人工麝香0.10-0.15,石兰藤1.1-1.3。
4. 一种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喷雾的制备方法,所述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准备如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天南星0.3-1.0,白龙须2.5-4.5,藤三七1.5-5.0,野南瓜1.5-4.5,白芷2.5-5.0,川牛膝1.0-4.0,独活1.5-4.0,小伸筋0.5-3.0,过山龙1.0-3.5,虎刺0.5-2.0,生姜5.0-15.0,石兰藤0.8-1.5,分别进行清洗,切片,晒干,混合后放入70.0-130.0重量份的白酒中,密封,浸泡,过滤,取得滤液I;
步骤(2):准备如下重量份数的原料:西红花0.3-1.5,人工麝香0.07-0.20,分别进行清洗,切片,晒干,混合后放入3-7重量份的白酒中,密封,浸泡,过滤,取得滤液II;
步骤(3):将0.4-1.5重量份的朱砂莲进行清洗,切片,晒干,放入2-5重量份的白酒中,密封,浸泡,过滤,取得滤液III;
步骤(4):将所述滤液I,滤液II和滤液III混合,制成喷雾;
所述白酒为40-60度的白酒。
所述白酒为粮食酒;
所述粮食酒为高粱酒、玉米酒、糯米酒;
所述步骤(1)中的浸泡时间为5-8天;
所述步骤(2)中的浸泡时间为5-16天;
所述步骤(3)中的浸泡时间为5-8天。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活络止痛贴具有活血祛瘀、舒经活络、祛风湿、消肿散结等功效;既善于解除跌打损伤所致关节、肌肉酸疼等症状,又善于治疗风湿所致的痹痛。对于治疗风湿关节炎、肩周炎、腰腿痛、各种扭挫伤等疾病有确切的疗效(参见说明书第16段)。即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具有治疗:风湿,扭伤等疾病,可以认为两者的功效是相同的。本申请的酒浸提取、混合各组分的酒浸提取液制成喷雾属于常规的制备方法,通过单因素试验、正交试验等手段确定具体的工艺参数属于本领域一般优化方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也不能看出上述方法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本申请的制备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得到的。(2)喷雾剂、贴剂均为常规外用剂型,将治疗风湿痹痛的外用制剂制备成喷雾剂,属于本领域的普通选取,并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结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对比文件1说明书已经证明了组方具有镇痛、抗炎等与风湿病相关的治疗效果。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药物组方、制备方法、用途等内容,包含完整的技术方案,无论其是否给出具体实验数据,都不影响该文献作为评判发明创造性的现有技术。(3)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相同的治疗用途,可以认为两者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申请人陈述的组方各药物功效是本领域已知的,开发出毒副作用小的药物,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对比文件1亦公开了本发明副作用较小(说明书第92段),且组方药物中并不涉及申请人提及的非甾体抗炎药,肾上腺皮质激素,改善病情的抗风湿药物。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副作用方面是类似的,本申请并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原料药及其用量不同;(2)剂型不同。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说明书中对各原料药的功效的分析,仅能预期该喷雾可能有活血化瘀,治疗扭伤、擦伤的作用。对于说明书声称的其它技术效果,因为其未加证实,也不能由原料药的功效合理预期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治疗扭伤、擦伤的喷雾。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治法治则和病情特点有动机选用功效与治法治则相对应的药材,为减少重复用药,也有可能相应的省略相同功效的药材,并常规调整原料药的用量,选择使用方便、起效快的常规剂型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喷雾的制备方法。对于具体的提取方法而言,为了获得活血化瘀的喷雾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以常规白酒浸泡的方式来制备药液;白酒度数、浸泡时间、浸泡的批次等步骤和工艺参数的选择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3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第1和4项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喷雾,其特征在于:所述喷雾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制成: 天南星0.3-1.0,白龙须2.5-4.5,藤三七1.5-5.0,野南瓜1.5-4.5,白芷2.5-5.0,川牛膝1.0-4.0,独活1.5-4.0,小伸筋0.5-3.0,过山龙1.0-3.5,虎刺0.5-2.0,朱砂莲0.4-1.5,生姜5.0-15.0,西红花0.3-1.5,人工麝香0.07-0.20,石兰藤0.8-1.5; 所述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喷雾具有通经止痛,活血化瘀的功效,能够有效的治疗扭伤,擦伤,风湿疾病,用于扭伤,擦伤,风湿时,将喷雾喷在疾病部位,每天喷1-2次,15天能完全康复,药效快,安全,无副作用; 所述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喷雾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准备如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天南星0.3-1.0,白龙须2.5-4.5,藤三七1.5-5.0,野南瓜1.5-4.5,白芷2.5-5.0,川牛膝1.0-4.0,独活1.5-4.0,小伸筋0.5-3.0,过山龙1.0-3.5,虎刺0.5-2.0,生姜5.0-15.0,石兰藤0.8-1.5,分别进行清洗,切片,晒干,混合后放入70.0-130.0重量份的白酒中,密封,浸泡,过滤,取得滤液I;
步骤(2):准备如下重量份数的原料:西红花0.3-1.5,人工麝香0.07-0.20,分别进行清洗,切片,晒干,混合后放入3-7重量份的白酒中,密封,浸泡,过滤,取得滤液II;
步骤(3):将0.4-1.5重量份的朱砂莲进行清洗,切片,晒干,放入2-5重量份的白酒中,密封,浸泡,过滤,取得滤液III;
步骤(4):将所述滤液I,滤液II和滤液III混合,制成喷雾;
所述白酒为40-60度的白酒。
所述白酒为粮食酒;
所述粮食酒为高粱酒、玉米酒、糯米酒;
所述步骤(1)中的浸泡时间为5-8天;
所述步骤(2)中的浸泡时间为5-16天;
所述步骤(3)中的浸泡时间为5-8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雾,其特征在于:所述喷雾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制成:
天南星0.4-0.8,白龙须3.0-4.0,藤三七2.0-4.0,野南瓜2.0-4.0,白芷3.0-4.0,川牛膝1.5-3.5,独活2.0-3.0,小伸筋1.0-2.0,过山龙1.5-3.5,虎刺0.7-1.5,朱砂莲0.5-1.3,生姜7.0-12.0,西红花0.4-1.2,人工麝香0.09-0.18,石兰藤1.0-1.4。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雾,其特征在于:所述喷雾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制成:
天南星0.5-0.8,白龙须3.2-3.8,藤三七2.3-3.0,野南瓜2.5-3.5,白芷3.2-3.8,川牛膝1.8-3.0,独活2.2-2.8,小伸筋1.2-1.8,过山龙1.8-3.0,虎刺0.9-1.3,朱砂莲0.5-1.0,生姜8.0-11.0,西红花0.5-1.0,人工麝香0.10-0.15,石兰藤1.1-1.3。 ”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治疗风湿病的药物对人体重要的脏器(肝,肾,膀耽,肺, 胃肠,生殖腺)和组织(骨髓)有毒性。而对比文件1提供一种活络止痛贴及其制备方法,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筋骨疼痛、跌打损伤、风湿痹痛等症状会使人们行动不便,饱受疼痛干扰,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质量。即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经络损伤治疗效果差的问题,是与本申请的治疗药物有毒性的问题不同的。
(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同并取得了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
具体的,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制备的物质不同,其功效不同。其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制备物质的原料以及各组分的质量比不同,如白龙须、藤三七、野南瓜、小伸筋、过山龙、虎刺、朱砂莲、生姜、西红花和石兰藤的原料药来源和功能主治。还指出原料药的质量比是经过严格实验得到的,结合多年的中药配方实践经验,得到的上述比例是适合本申请的最佳选择。最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不同。具体的,白酒的度数、浸泡的时间、分别浸泡的方法都是有创造性的选择。而且本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在解决技术问题后带来的技术效果明显优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取得了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并在相关应用领域及研究方向上提供了技术支持,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意义。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3项,1页)。经核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
因此本次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5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06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第1-9页);2019年08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并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喷雾。
对比文件1(CN103735765 A,2014年04月23日)公开了一种活络止痛贴,其特征在于:按照重量组份计算,它由黄荆子200-300份、紫荆皮60-150份、威灵仙40-120份、防己30-80份、天花粉30-80份、香加皮 30-80份、丹参30-80份、木瓜30-80份、生天南星30-80份、独活30-80份、 羌活30-80份、秦艽30-80份、川牛膝30-80份、防风30-80份、白芷30-80 份先制成药物浸膏,再与辅料制备而成;所述活络止痛贴具有活血祛瘀、舒经活络、祛风湿、消肿散结等功效;既善于解除跌打损伤所致关节、肌肉酸疼等症状,又善于治疗风湿所致的痹痛。对于治疗风湿关节炎、肩周炎、腰腿痛、各种扭挫伤等疾病有确切的疗效(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4,0016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所述活络止痛贴的制备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乙醇渗漉获得药材提取物的方法:取处方量的药材,粉碎成粗粉,加入渗漉罐,再加入药材量的3-5倍量75%-95%乙醇,将灌口封严,浸润24-72小时,浸渍完毕,收初漉液,待收得投入乙醇量的60-70%时;投入药材量的4-8倍量75%-95%的乙醇,分3-5次投入,收漉液,待收得投入乙醇总量的70%-85%时将阀门全开,放净,回收乙醇并浓缩至60℃时相对密度为1.14-1.16的浸膏,趁热滤过,收膏,即得(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
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中“用于扭伤,擦伤,风湿时,将喷雾喷在疾病部位,每天喷1-2次,15天能完全康复,药效快,安全,无副作用”的描述属于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宣传用语,不属于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原料药及其用量不同,具体为除了天南星、独活、白芷、川牛膝之外,权利要求1还使用了白龙须、藤三七、野南瓜、小伸筋、过山龙、虎刺、朱砂莲、生姜、西红花、人工麝香、石兰藤,而没有使用对比文件1的黄荆子、紫荆皮、威灵仙、防己、天花粉、香加皮、丹参、木瓜、羌活、秦艽、防风,并限定了药材用量;(2)剂型不同,权利要求1为喷雾剂,对比文件1为贴剂;(3)原料药的提取方法不同,权利要求1为分类分别用白酒浸泡,还具体限定了药材处理和浸泡的步骤,以及白酒的用量和浸泡时间,对比文件1选择乙醇渗漉法。
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喷雾剂。
然而,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筋骨疼痛、跌打损伤、风湿痹痛的病因病机以及药材功效和治法治则。具体公开了“中医认为全身肌肉关节受风、寒、暑、湿、燥、火‘六淫’侵袭、或外伤、慢性劳损,透皮入骨致病而形成‘六毒’,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骨毒’。中医常采用祛风湿、强筋骨、活血化瘀、舒筋活络的手段对其进行治疗”。“方中黄荆子味辛、苦,性温,具有祛风解表、止咳平喘、理气消食止痛的功能。用于伤风感冒、咳嗽、哮喘、胃痛吞酸、消化不良、食积泻痢、胆囊炎、 胆结石、疝气;紫荆皮味苦性温,归肝、脾经,具有活血通经、消肿解毒等功能, 用于风寒痹痛、闭经、喉痹、跌打损伤。……白芷性辛,味温。归胃、大肠、肺经。具有解表散寒,祛风止痛,宣通鼻窍,燥湿止带,消肿排脓的功能。用于感冒头痛,眉梭骨痛,鼻塞流涕,鼻鼽,鼻渊,牙痛,带下,疮疡肿痛。诸药互为襄助,共奏活血祛瘀、舒经活络、祛风湿、消肿散结等功效。既善于解除跌打损伤所致关节、肌肉酸疼等症状,又善于治疗风湿所致的痹痛。对于治疗风湿关节炎、肩周炎、腰腿痛、各种扭挫伤等疾病有确切的疗效”(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6段);而本领域公知,白龙须有止痛、祛风除湿、活血祛瘀之功;小伸筋舒筋活血、祛风通络;过山龙活血散瘀,消炎解毒,生肌长骨,除风祛湿;虎刺祛风利湿,活血消肿;朱砂莲清热解毒、消肿止痛;西红花活血化瘀,凉血解毒;藤三七补肾强腰,散瘀消肿;野南瓜清热除湿、行气活血;生姜温中去湿、发散风邪;人工麝香活血通经、消肿止痛;石兰藤清热凉血止血。为了获得新的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可以治疗扭伤,擦伤等疾病的药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于这类疾病采用的活血祛瘀、舒经活络、祛风湿、消肿散结的治法治则和病情特点有动机选用功效与上述治法治则相对应的药材,为减少重复用药,也有可能相应的省略相同功效的药材,如同样具有活血化瘀、祛风除湿、通经活络、消肿止痛等功效的黄荆子等药材。其次,对于各原料药的用量而言,结合病情特点、药材功效性能、常用剂量等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常规的实验和分析等手段获得。最后,对于剂型的选择而言,喷雾剂是常规的外用剂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该剂型具有使用方便、起效快的特点,因此根据临床需要选择合适的剂型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具体的提取方法而言,白酒是常用的提取溶剂,其主要成分同样为乙醇,而且白酒具有活血通脉、助药力的作用。为了获得活血化瘀的喷雾制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以白酒浸泡的方式来制备药液;而高粱酒、玉米酒、糯米酒这些粮食酒是本领域的常规白酒品种;白酒度数、浸泡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药材性质和浸泡效果等容易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的;而根据药材的质地、浸泡效果等选择浸泡的批次,并分别对它们清洗、切片、晒干、混合、加入白酒、密封、浸泡、过滤获得滤液、混合滤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选择;具体的步骤和工艺条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的。
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说明书没有记载相关实验数据,无法证实所述药材及其用量、剂型的选择使药物产生了更好的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3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各组分的重量份数。然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常规的实验和分析等手段即可以获得的,而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也不能看出上述选择使药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说明书中没有提供任何动物实验或临床试验等数据资料,因此说明书中声称的治疗膝关节炎、骨膜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等具体疾病的技术效果是未经证实的。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具有双重康复效果、膝关节炎、骨膜炎、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等具体治疗效果均为未经证实也不能由原料药的功效合理预期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药物组方、制备方法、用途等内容,不仅提供了实施例,还提供了镇痛、抗炎等动物实验,包含完整的技术方案。结合对原料药功效的分析,可以获知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贴剂具备活血化瘀止痛的功效是已经被证实的。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实质不同。
(2)如前文所述,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是未经证实的。原料药及其用量,制备方法和其中参数的选择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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