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心外科手术辅助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心外科手术辅助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93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717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59277.5
申请日:2017-01-24
复审请求人:刘晓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萌
合议组组长:郑其蔚
参审员:陈海英
国际分类号:A61B17/02,A61B34/30,A61B90/00,A61G1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59277.5,名称为“一种心外科手术辅助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刘晓君。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427735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于申请日2017年0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以及于申请日2017年0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心外科手术辅助器,其特征在于:固定于手术台一侧,包括固定底座,固定底座上方设置有旋转支架,旋转支架的一端与固定底座通过螺丝进行连接固定,另一端与撑开装置支撑柱的底部连接,撑开装置支撑柱的顶端通过第一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一连接杆的一端连接,第一活动连接装置可以进行竖直方向的180°旋转,通过第一活动连接装置的旋转带动第一连接杆的运动;第一连接杆的另一端通过第二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二连接杆的一端连接,第二活动连接装置可在竖直方向180°旋转;第二连接杆的另一端通过第三活动连接装置与第三连接杆的一端连接,第三活动连接装置可与第三连接杆垂直平面进行360°旋转,从而带动第三连接杆进行轴向旋转作业;第三连接杆的另一端设置有机械手撑开装置;通过多个可以自由旋转转动的构件组成具有多轴的机械手撑开装置,机械手撑开装置在控制系统的操作下可以进行撑开和收缩的操作;机械手撑开装置中部设置有转动圆盘,转动圆盘中部设置有转向轴,转向轴上部设置有无影灯,下部设置有钳形撑开装置;在转向轴下部内部设置有油缸,油缸的活塞杆通过电机驱动,电机带动活塞杆,从而使油缸带动钳形撑开装置的两支臂张开一定距离或闭合;无影灯旁设置有摄像装置,所述摄像装置与手术台旁的显示装置进行连接;所述控制系统控制所述心外科手术辅助器中旋转支架的旋转、连接杆的伸缩、机械手撑开装置的准确定位和操作;所述控制系统为手持的遥控装置,所述遥控装置与辅助器中各部件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连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的机械手装置是用于辅助进行心外科手术并且固定于手术台一侧;2)钳形撑开装置的张开或闭合是通过电机驱动油缸活塞杆实现的;3)机械手上还设置有无影灯,在无影灯旁设置有摄像装置,所述摄像装置与手术台旁的显示装置进行连接;4)控制系统为手持的遥控装置,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与各部件连接。然而,上述区别特征1)-4)都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改型。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刘晓君(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中机器人抓取装置用于对模具的抓取,本申请是心外科撑开装置,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对精细操作具有完全不同的技术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简单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机器人抓取装置转用到心外科手术中。
(2)本申请利用无影灯、钳形撑开装置、摄像装置、显示装置等共同作用共同完成心外科手术,提高了效率和稳定性。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启示或教导来进行上述装置的改进并用于心外科手术、提高效率和稳定性。
(3)没有证据表明通过电机驱动油缸活塞杆从而带动钳形撑开装置的两支臂张开一定距离或闭合属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应用领域不同,本申请的机械手装置用于辅助进行心外科手术,其固定于手术台一侧,装置的下部设置的是钳形撑开装置;(2)撑开装置在控制系统的操作下通过电机驱动油缸的活塞杆实现撑开和收缩;(3)装置的转向轴上部设置有无影灯,在无影灯旁设置有摄像装置,所述摄像装置与手术台旁的显示装置进行连接;控制系统为手持的遥控装置,其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与各部件连接。然而,上述区别(1)-(3)都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改型。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随着机器人技术的发展,机械手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外科器械技术领域,替代手动操作,解放人力的同时可以获得更高的操作准确度以及稳定度。具体到心外科手术辅助器,本领域人员在面临心外科撑开装置依赖手动操作,效率低,且操作不易稳定的问题时,容易想到采用机械手装置实现撑开操作。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机械手装置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多角度、多方位进行操作的机械手应用于心外科撑开装置,仅需要对其末端操作部件进行相应的替换,其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2)在外科手术过程中,设置无影灯为手术区域提供照明以便于为医生提供明亮的操作视野,设置摄像装置对手术过程进行记录以保存资料,同时设置与摄像装置相连接的显示装置,以便于相关人员通过显示装置实时了解手术进程,这些都是外科器械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采用的都是成熟的现有技术,并且获得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心外科辅助装置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采用钳形撑开装置实现撑开操作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3)推拉杆以及油缸-活塞杆等都是机械领域常规的传动装置,在外科器械领域,采用电机以及推拉杆等形式的传动装置驱动钳形装置的张开和/或闭合是常规技术手段,而采用油缸-活塞杆形式的传动装置替换推拉杆用于传递动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种技术手段易于实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5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中机器人抓取装置用于对模具的抓取,其本质目的是用于对教学用简单操作练习和掌握,而本申请是心外科手术辅助器,两者的用途不同,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对精细操作具有完全不同的技术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简单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机器人抓取装置转用到心外科手术中,对比文件1中的机器人抓取装置无法胜任心外科手术的操作。
(2)本申请利用无影灯、钳形撑开装置、摄像装置、显示装置等共同作用共同完成心外科手术,提高了效率和稳定性。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启示或教导来进行上述装置的改进并用于心外科手术、提高效率和稳定性。
(3)没有证据表明通过电机驱动油缸活塞杆从而带动钳形撑开装置的两支臂张开一定距离或闭合属于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由于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于申请日2017年0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以及于申请日2017年0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心外科手术辅助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机器人抓取装置(参见说明书32-43段,附图1-8):该机器人抓取装置包括与装置固定座16适配的固定底座,固定底座上方设置有旋转支架41,旋转支架41的一端与固定底座通过螺丝进行连接固定,另一端与抓取装置支撑柱42的底部连接,抓取装置支撑柱42的顶端通过第一活动连接装置43与第一连杆44的一端连接,第一活动连接装置43可以进行竖直方向的180°旋转,通过第一活动连接装置43的旋转带动第一连杆44的运动。第一连杆44的另一端通过第二活动连接装置45与第二连杆46的一端连接,第二活动连接装置45可在竖直方向180°旋转。第二连杆46的另一端通过第三活动连接装置47与第三连杆48的一端连接,第三活动连接装置47可与第三连杆48垂直平面进行360°旋转,从而带动第三连杆48进行轴向旋转作业。第三连杆48的另一端设置有机械手抓取装置49。通过多个可以自由旋转转动的构件组成具有多轴的旋转机械手,提高机械手操作的多角度,多方位性,使设备具有更多的用途和适用性。第三连杆48的末端为两平行长板形成的叉状结构,机械手抓取装置49中部设置有转动圆盘53,转动圆盘53中部设置有转向轴51,上部设置有吸盘54,下部设置有机械手52,如图5所示,机械手52为钳形装置。还包括有控制平台用于对该机器人抓取装置进行控制,可控制机器人抓取装置的旋转,第一连杆44、第二连杆46和第三连杆48的伸缩,进而控制机器人抓取装置的定位和操作,基于上面公开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控制机器人抓取装置的旋转是通过控制旋转支架的旋转实现的。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固定底座、旋转支架41、抓取装置支撑柱42、第一活动连接装置43、第一连杆44、第二活动连接装置45、第二连杆46、第三活动连接装置47、第三连杆48分别对应于本申请的固定底座、旋转支架、撑开装置支撑柱、第一活动连接装置、第一连接杆、第二活动连接装置、第二连接杆、第三活动连接装置、第三连接杆,对比文件1中的转动圆盘53、转向轴51分别对应于本申请的转动圆盘、转向轴。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应用领域不同,本申请的机械手装置用于辅助进行心外科手术,其固定于手术台一侧,装置的下部设置的是钳形撑开装置;(2)撑开装置在控制系统的操作下通过电机驱动油缸的活塞杆实现撑开和收缩;(3)装置的转向轴上部设置有无影灯,在无影灯旁设置有摄像装置,所述摄像装置与手术台旁的显示装置进行连接;控制系统为手持的遥控装置,其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与各部件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心外科手术的撑开操作,如何控制撑开装置运动以及如何便于更加清楚直观观察手术过程。
针对上述区别(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同属于机机械手技术领域,且机械手的结构设置及控制方式都是相同的。现有的心外科撑开装置操作依赖于医生的手动操作,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如前所述公开了一种可以通过控制系统进行控制的多轴旋转机械手,该机械手可多角度、多方位进行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心外科撑开装置过于依赖手动操作的问题时,可以从对比文件1得到启示,而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机械手工作平台应用于心外科撑开装置,以实现撑开装置的自动化控制,并适应性地将抓取装置替换为撑开装置,而根据手术需要,将其固定在手术台一侧是容易想到的,其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这种应用无需对机械手本身的结构进行变更,易于实施。
针对上述区别(2),在机械领域,油缸-活塞杆是一种常见的传动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形式的传动装置应用于外科器械技术领域以实现撑开,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这种应用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3),在进行外科手术时,采用无影灯进行照明,采用摄像装置对手术过程进行记录并在与其连接的显示装置进行显示,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心外科撑开装置上设置上述部件,并根据具体结构合理设置各部件的位置以及连接关系,其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为了便于控制,将控制系统设计为手持的遥控装置并且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与各部件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随着机器人技术的发展,机械手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外科器械技术领域,替代手动操作,解放人力的同时可以获得更高的操作准确度以及稳定度。具体到心外科手术辅助器,本领域人员在面临心外科撑开装置依赖手动操作,效率低,且操作不易稳定的问题时,容易想到采用机械手装置(机器人装置)实现撑开操作。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机械手装置这一通用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可通用的机械手装置应用于心外科撑开装置这一具体应用领域以实现操作的多角度、多方位性,仅需要将其末端操作部件替换为撑开部件,其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部件的选择以及控制程序的设置来实现需要的精细度要求,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并没有对其用于医疗用途而做出更精细化的改进,其仅是简单的转用。
(2)在外科手术过程中,设置无影灯为手术区域提供照明以便于为医生提供明亮的操作视野,设置摄像装置对手术过程进行记录以保存资料,同时设置与摄像装置相连接的显示装置,以便于相关人员通过显示装置实时了解手术进程,这些都是外科器械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采用的都是成熟的现有技术,并且获得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心外科辅助装置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采用钳形撑开装置实现撑开操作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这些常规技术手段的组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钳形撑开装置通常包括两个铰接的支臂,两个支臂之间设置有弹性撑开元件,通过电机驱动传动装置带动铰接端沿轴向做往复运动,传动装置带动铰接端向近端运动进入外部套筒时,两个支臂间的弹性撑开元件在套筒的作用下被压缩,两个支臂闭合;传动装置带动铰接端向远端运动离开外部套筒时,两个支臂间的弹性撑开元件恢复其自身的弹性,支撑两个支臂张开。在外科器械领域,传动装置多采用推拉杆形式。而推拉杆以及油缸-活塞杆等都是机械领域常规的传动装置,采用油缸-活塞杆形式的传动装置替换推拉杆用于传递动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种技术手段易于实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取得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此外,在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详细描述油缸-活塞杆形式的传动装置的具体结构,其并非是本申请的核心技术手段。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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