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学色轮组件及其光学色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光学色轮组件及其光学色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67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746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38166.7
申请日:2015-01-26
复审请求人:台湾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忠丽
合议组组长:孙苏晋
参审员:高宇
国际分类号:G03B21/14,G03B2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但该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38166.7、名称为“光学色轮组件及其光学色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申请人为台湾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846250A,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9月29日;
对比文件2:CN 101089723A,公开日为2007年12月19日。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还引用过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 104749865A,申请日为2014年09月01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7月01日;
对比文件4:CN 105223760A,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1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1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1A-3D、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学色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基底单元,所述基底单元包括一中心孔、一中心轴线、一透光区域及一反射区域,所述中心孔沿着所述中心轴线设置,所述透光区域与所述反射区域彼此相连以环绕所述中心轴线,其中所述透光区域上具有一贯穿孔洞;
一透光单元,所述透光单元设置于所述贯穿孔洞内,其中所述透光单元上设置有一介电层,所述介电层设置于所述透光单元的表面上,所述介电层为多层膜结构;以及
一荧光单元,所述荧光单元设置于所述反射区域上,且环绕所述中心轴线;
其中,所述介电层为五氧化二铌、二氧化钛或二氧化硅所组成的多层膜结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色轮,其中所述贯穿孔洞相对于所述基底单元为一开放式的开槽,所述透光单元设置于所述贯穿孔洞内,以封闭所述贯穿孔洞所形成的所述开放式开槽。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色轮,其中所述反射区域上具有一侧端部,所述贯穿孔洞被所述反射区域所环绕,且所述贯穿孔洞的一侧被所述侧端部所封闭,所述透光单元被所述封闭状的所述贯穿孔洞所环绕。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学色轮,其中所述基底单元包括另外一贯穿孔洞及另外一透光单元,所述贯穿孔洞与另外一所述贯穿孔洞彼此相对应设置。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学色轮,其中所述贯穿孔洞及所述透光单元两者的形状相互对应。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色轮,其中所述贯穿孔洞的数量为多个,所述透光单元的数量为多个,所述贯穿孔洞的数量与所述透光单元的数量相互对应。
7. 一种光学色轮组件,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光学色轮,所述光学色轮包括:
一基底单元,所述基底单元包括一中心孔、一中心轴线、一透光区域及一反射区域,所述中心孔沿着所述中心轴线设置,所述透光区域与所述反射区域彼此相连以环绕所述中心轴线,其中所述反射区域上具有一侧端部,所述透光区域上具有一贯穿孔洞,所述贯穿孔洞被所述反射区域所环绕,且所述贯穿孔洞的一侧被所述侧端部所封闭,以形成封闭状的所述贯穿孔洞;
一透光单元,所述透光单元设置于所述贯穿孔洞内,且被所述贯穿孔洞所环绕,其中所述透光单元上设置有一介电层,所述介电层设置于所述透光单元的表面上,所述介电层为多层膜结构;以及
一荧光单元,所述荧光单元设置于所述反射区域上,且环绕所述中心轴线;
一驱动元件,所述驱动元件具有一旋转中心轴,所述光学色轮的所述中心轴线同轴于所述旋转中心轴;以及
一垫片单元,所述垫片单元设置于所述基底单元上,且覆盖所述透光单元;
其中,所述介电层为五氧化二铌、二氧化钛或二氧化硅所组成的多层膜结构。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学色轮组件,还进一步包括一粘着胶体,所述粘着胶体设置于所述垫片单元上,所述透光单元通过所述粘着胶体以贴附于所述垫片单元上。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光学色轮组件,其中所述垫片单元上设置有一动平衡单元。”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透光单元上设置有一介电层,所述介电层设置于所述透光单元的表面上,所述介电层为多层膜结构;所述介电层为五氧化二铌、二氧化钛或二氧化硅所组成的多层膜结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由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由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反射区域上具有一侧端部,所述贯穿孔洞被所述反射区域所环绕,且所述贯穿孔洞的一侧被所述侧端部所封闭,以形成封闭状的所述贯穿孔洞;透光单元被所述贯穿孔洞所环绕;(2)其中所述透光单元上设置有一介电层,所述介电层设置于所述透光单元的表面上,所述介电层为多层膜结构;所述介电层为五氧化二铌、二氧化钛或二氧化硅所组成的多层膜结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由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9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8-9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方式或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9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台湾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仅陈述了意见,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及2都没有揭露本申请权利要求1及7所述“其中所述透光单元上设置有一介电层,所述介电层设置于所述透光单元的表面上,所述介电层为多层膜结构”以及“其中,所述介电层为五氧化二铌、二氧化钛或二氧化硅所组成的多层膜结构”的技术特征。因此,不管是个别或结合先前技术、对比文件1及2的内容,都完全没有提供、揭露或教示上述所载的技术特征,而达到提高投影机蓝光激光光源的透射率。(2)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分别应用于不同的投影系统,且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属于投影系统中不同作用的元件,在不同元件所产生不同的效果下,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显然无法轻易结合这两种不同作用的元件。(3)在现有架构下,色轮前方还会进一步设置一荧光片,而通过“所述介电层设置于所述透光单元的表面上”的技术特征,能使得被荧光片所反射而投射回透光单元上的光线,进一步被介电层所反射而投射至荧光片上。换句话说,对比文件1的扩散板140不具有本申请介电层反射光线的效果。(4)对比文件1所使用的“扩散板使用粗糙光学处理”与本申请所使用的“透光单元上设置介电层”技术手段与光学效果皆不同,对比文件1的扩散板140不具有本申请介电层反射光线的效果。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还引用如下5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1:CN 103912849A,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7月09日,申请人为扬州吉新光电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2:CN 201852981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6月01日,专利权人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3:CN 203453998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2月26日,专利权人为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4:CN 1532563A,公开日为2004年09月29日,申请人为新明和工业株式会社;
参考文献5:CN 201317743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30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三鑫精美特玻璃有限公司。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透光单元上设置有一介电层,所述介电层设置于所述透光单元的表面上,所述介电层为多层膜结构;所述介电层为五氧化二铌、二氧化钛或二氧化硅所组成的多层膜结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使用参考文献1-5作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佐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由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由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显而易见的,所以,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反射区域上具有一侧端部,所述贯穿孔洞被所述反射区域所环绕,且所述贯穿孔洞的一侧被所述侧端部所封闭,以形成封闭状的所述贯穿孔洞;透光单元被所述贯穿孔洞所环绕;(2)其中所述透光单元上设置有一介电层,所述介电层设置于所述透光单元的表面上,所述介电层为多层膜结构;所述介电层为五氧化二铌、二氧化钛或二氧化硅所组成的多层膜结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9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8-9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方式或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8-9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出的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合议组也针对性地给出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不仅陈述了意见,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3,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相应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学色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基底单元,所述基底单元包括一中心孔、一中心轴线、一透光区域及一反射区域,所述中心孔沿着所述中心轴线设置,所述透光区域与所述反射区域彼此相连以环绕所述中心轴线,其中所述透光区域上具有一贯穿孔洞;
一透光单元,所述透光单元设置于所述贯穿孔洞内,其中所述透光单元上设置有一介电层,所述介电层设置于所述透光单元的表面上,所述介电层为多层膜结构;以及
一荧光单元,所述荧光单元设置于所述反射区域上,且环绕所述中心轴线;
其中,所述介电层为五氧化二铌、二氧化钛或二氧化硅所组成的多层膜结构;
其中,所述反射区域上具有一侧端部,所述贯穿孔洞被所述反射区域所环绕,且所述贯穿孔洞的一侧被所述侧端部所封闭,所述透光单元被所述封闭状的所述贯穿孔洞所环绕。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色轮,其中所述基底单元包括另外一贯穿孔洞及另外一透光单元,所述贯穿孔洞与另外一所述贯穿孔洞彼此相对应设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色轮,其中所述贯穿孔洞及所述透光单元两者的形状相互对应。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学色轮,其中所述贯穿孔洞的数量为多个,所述透光单元的数量为多个,所述贯穿孔洞的数量与所述透光单元的数量相互对应。
5. 一种光学色轮组件,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光学色轮,所述光学色轮包括:
一基底单元,所述基底单元包括一中心孔、一中心轴线、一透光区域及一反射区域,所述中心孔沿着所述中心轴线设置,所述透光区域与所述反射区域彼此相连以环绕所述中心轴线,其中所述反射区域上具有一侧端部,所述透光区域上具有一贯穿孔洞,所述贯穿孔洞被所述反射区域所环绕,且所述贯穿孔洞的一侧被所述侧端部所封闭,以形成封闭状的所述贯穿孔洞;
一透光单元,所述透光单元设置于所述贯穿孔洞内,且被所述贯穿孔洞所环绕,其中所述透光单元上设置有一介电层,所述介电层设置于所述透光单元的表面上,所述介电层为多层膜结构;以及
一荧光单元,所述荧光单元设置于所述反射区域上,且环绕所述中心轴线;
一驱动元件,所述驱动元件具有一旋转中心轴,所述光学色轮的所述中心轴线同轴于所述旋转中心轴;以及
一垫片单元,所述垫片单元设置于所述基底单元上,且覆盖所述透光单元;
其中,所述介电层为五氧化二铌、二氧化钛或二氧化硅所组成的多层膜结构。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光学色轮组件,还进一步包括一粘着胶体,所述粘着胶体设置于所述垫片单元上,所述透光单元通过所述粘着胶体以贴附于所述垫片单元上。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光学色轮组件,其中所述垫片单元上设置有一动平衡单元。”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扩散板140不具本申请介电层反射光线的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所欲解决的问题与本申请明显不同,且对比文件1所揭露的扩散板140与本申请的透光单元2的作用也不同。此外,对比文件1并没有揭露任何避免扩散板140脱落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1也指出当扩散板140脱落时,可利用遮光板160提供遮蔽来自光源72的光的效果。对比文件2所欲解决的问题在于避免光线通过透明滤光片后仍有衰减,因此,对比文件2是教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要设置透明滤光片。同时,对比文件2设置固定环8的目的在于考虑色轮因为缺口X在旋转时的所需的稳定性,与本申请设置侧端部131用于使得透光单元更牢固地紧密贴合于贯穿孔洞121内的目的并不相同。首先,对比文件1及2都没有揭露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述“所述反射区域上具有一侧端部,所述贯穿孔洞被所述反射区域所环绕,且所述贯穿孔洞的一侧被所述侧端部所封闭,所述透光单元被所述封闭状的所述贯穿孔洞所环绕”以及新的权利要求5“所述反射区域上具有一侧端部,所述透光区域上具有一贯穿孔洞,所述贯穿孔洞被所述反射区域所环绕,且所述贯穿孔洞的一侧被所述侧端部所封闭,以形成封闭状的所述贯穿孔洞”的技术特征。因此,不管是各别或结合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及2的内容,当完全没有提供、揭露或教示上述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其次,对比文件2显然没有揭露可在红、绿、蓝三色滤光片(R、G、B)上形成一侧端部的动机或启示。因此,纵使本领域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也无法轻易完成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再者,本申请的侧端部是属于基底单元的反射区域的一部分,因此,反射区域以及侧端部是一体成形的。在本申请其中一实施方式中,基底单元可以由不锈钢或铝的金属材料所制成,借此贯穿孔洞可以通过冲压机以冲压的方式所形成。因此,由于本申请的侧端部是属于基底单元的反射区域的一部分,所以,在形成侧端部的制程上不仅会较为便利,同时,在将透光单元设置在贯穿孔洞时,其所需要考虑到的物件的公差也较少。然而,对比文件2的固定环8是另外设置的,因此,在组配上需要考量到多个物件之间的公差,组配并不便利。此外,对比文件2设置固定环8的目的也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设置固定环8之后,缺口X仍然存在。然而,本申请设置贯穿孔洞的目的在于使得透光单元更牢固地紧密贴合于贯穿孔洞121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无法轻易结合对比文件1及2而完成本申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1A-3D、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但该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学色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源使用了激光的光源装置及投影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4]-[0060]段、附图3-7):光源装置63具有发光轮71;该发光轮71如图5至图7所示,不同的荧光体的层131在圆周方向上邻接配置的扇形形状的荧光板130、及扩散层141与荧光体的层131相邻接地配置的扇形形状的扩散板140被接合固定在设置在轮马达73的旋转轴73a上的马达毂73b上,从而一体地形成,荧光板130和扩散板140的界面也被接合;该发光轮71包括:使荧光体的层131配置在由铜板、铝等导热性部件构成的不透明基材132的光源72侧的面上的荧光板130;使扩散层141配置在玻璃板材、透明树脂基材等透明基材142的光源72侧的面上的扩散板140;在荧光板130的中央部形成与轮马达73的连接部即圆柱状的旋转轴73a的形状相对应的圆形开口,旋转轴73a插入该圆形开口,马达毂73b接合在荧光板130和扩散板140的中央部附近,从而该发光轮71成为一体;该不透明基材132在安装了荧光体的层131的一侧的整个面上通过蒸镀银等形成了反射来自光源72的蓝色光和由荧光体生成的红色和绿色的反射层138,在该反射层138之上形成了荧光体层131;扩散板140在具有圆周的大约三分之一的圆弧即劣弧的扇形形状的透明基材142的一个的整个面上,形成对入射的光赋予扩散效果的扩散层141;扩散板140与荧光板130邻接配置,从而与荧光体的层131相邻接,而且,作为扩散层141,除了在该透明基材142的表面施以光学处理的情况,还可以通过将作为光学物质的带状的固体物固定接合来形成。由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上述内容以及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7,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不透明基材132包括一中心孔、一中心轴线、一对应于扩散板140的透光区域和一具有反射层138的区域,所述中心孔沿着所述中心轴线设置,所述透光区域与所述具有反射层138的区域彼此相连以环绕所述中心轴线,其中所述透光区域上具有一贯穿孔洞,所述扩散板140位于所述贯穿孔洞内。
通过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发光轮71、不透明基材132、扩散板140,荧光体层131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光学色轮、基底单元、透光单元、荧光单元。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其中所述透光单元上设置有一介电层,所述介电层设置于所述透光单元的表面上,所述介电层为多层膜结构;所述介电层为五氧化二铌、二氧化钛或二氧化硅所组成的多层膜结构;(2)所述反射区域上具有一侧端部,所述贯穿孔洞被所述反射区域所环绕,且所述贯穿孔洞的一侧被所述侧端部所封闭,所述透光单元被所述封闭状的所述贯穿孔洞所环绕。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透光单元的透光效率;如何使色轮的结构更稳固。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增加色轮某个部分的透光率,通过在色轮的该部分上设置具有增透效果的膜层即增透膜来达到上述目的,这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参考文献1公开了一种荧光粉色轮及其制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0段、附图4)“图4所示为本发明实施例4,由1片角度为60°,厚度为0.7mm,外径为70mm,内径为15mm的玻璃扇片105,和一片外径为70mm,内径为15mm,厚度为0.6mm,角度为300°的铝板基板扇片109组装而成,且在铝片基板上涂布荧光粉色段202后组装成的荧光粉色轮片层;通过对玻璃扇片的镀高增透膜工艺,以及对铝片进行镀金属膜工艺,且通过切割等机械加工方式制成玻璃扇片105和连基板扇片109”;参考文献2公开了一种投影机中的色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3]段、附图1)“增透膜被设置成该厚度可以有效保证色轮的透光效果,滤片2外缘与联接部1之间为透光区,透光区上具有若干扇形镀膜区,在不同的镀膜区表面上镀有不同物理特性的增透膜3”;参考文献3公开了一种色轮装置及DLP投影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附图1)“为了增加黑白显示的亮度,还可以在内圈色环11的表面镀白光增透膜”。
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增透膜由介电层构成也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且本领域公知的是,五氧化二铌、二氧化钛以及二氧化硅均是常用的介电材料。此外,五氧化二铌、二氧化钛或二氧化硅可以组成具有增透性能的多层膜结构也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参考文献4公开了一种光学增透膜及其镀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7、说明书第8页第30-34行、附图1-4)“该第三膜为由二氧化钛、三氧化二钛、五氧化三钛、五氧化二钽、二氧化锆、五氧化二铌、二氧化钛与二氧化锆的混合物组成的组中选出的一种材料作为主要成分组成,如图1和2所示,该增透膜A包含有,作为第一层的一氧化硅膜101、作为第二层的一氧化硅膜102、作为第三层的由二氧化锆和二氧化钛混合组成的膜103、作为第四层的二氧化硅膜104、作为第五层的二氧化钛膜105和作为第六层的二氧化硅膜106”;参考文献5公开了一种高透射的单面镀膜玻璃,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附图1)“通过构建一种镀膜玻璃,在所述玻璃基片的一面依次重叠沉积Nb2O5层和SiO2层至SiO2层为外层,或依次重叠沉积TiO2层和SiO2层至SiO2层为外层,所述重叠层外再沉积半导体膜层;由于沉积了多层增透减反膜层,提高了所述镀膜玻璃的可见光透过率”。
由此可知,为了增加色轮上的透过区的透光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色轮的透光区上设置有一介电层,所述介电层设置于所述透光单元的表面上,所述介电层为多层膜结构;所述介电层为五氧化二铌、二氧化钛或二氧化硅所组成的多层膜结构,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行到第4页第2行、附图5A-5C):考虑色轮因为缺口X在旋转时的所需的稳定性,可进一步在滤光片边缘设置一固定环;如图5A所显示的一色轮30A,在滤光片的外缘进一步设置一固定环8。可见,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在色轮的外部设置一外侧端部有利于提高色轮旋转时的稳定性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设置扩散板140的贯穿孔洞形成具有侧端部的封闭状,而无论是直接在反射区域的外周边缘内开设孔洞来形成侧端部还是通过增加外周固定环的形式形成侧端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防止透光单元在转动过程中被甩出去时的常规选择,该选择并不会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段、附图3):如图3所示,具有两个对应设置的作为透射单元的贯穿孔洞。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也形成两个贯穿孔洞和两个透光单元,且两个贯穿孔洞彼此相对应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上述内容以及附图7,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贯穿孔洞及所述扩散板140两者的形状相互对应。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由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4段):如图3和4所示,贯穿孔洞的数量为二个或三个,相应的透光单元的数量为二个或三个,贯穿孔洞的数量即是透光单元的数量。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贯穿孔洞的数量为多个,所述透光单元的数量为多个”也已经由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增加光的透射区域。此外,在采用透射片作为透光单元时,将贯穿孔洞的数量与透光单元的数量相互对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光学色轮组件,由前面评述的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相应也公开了一种光学色轮组件,此外,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7段、附图7):遮光板160通过盖170被按压向荧光板130侧而被盖170和荧光板130及扩散板140夹持。通过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发光轮71、不透明基材132、扩散板140,荧光体层131、轮马达73,盖170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光学色轮、基底单元、透光单元、荧光单元、驱动元件、垫片单元。
可见,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反射区域上具有一侧端部,所述贯穿孔洞被所述反射区域所环绕,且所述贯穿孔洞的一侧被所述侧端部所封闭,以形成封闭状的所述贯穿孔洞;透光单元被所述贯穿孔洞所环绕;(2)其中所述透光单元上设置有一介电层,所述介电层设置于所述透光单元的表面上,所述介电层为多层膜结构;所述介电层为五氧化二铌、二氧化钛或二氧化硅所组成的多层膜结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色轮的结构更稳固;如何提高透光单元的透光效率。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分别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1)实质上相同,基于相同的理由,该权利要求5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该权利要求5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粘着胶体来结合两个部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方式。因此,将垫片单元和透光单元通过粘着胶体结合在一起也为本领域的常规方式,所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在垫片单元上设置凹陷、配重块等动平衡单元来使得色轮旋转动平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合议认为:
首先,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扩散板140不具本申请介电层反射光线的效果”,然而,本申请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关于“介电层反射光线”的记载,因此,对于本申请中的介电层是否具有反射光线的效果不予考虑。由前面的评述可知,虽然扩散板140上没有介电层,但是由于扩散板140也是用来使得光线透过的,而本申请中的透光单元2也是用来使得光线透过的,所以,对比文件1中的扩散板140与本申请的透光单元2的作用是相同的,均是用于光线透过的。虽然对比文件1并没有揭露任何避免扩散板140脱落的技术手段,但是通过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如果扩散板140脱落,这会使得投影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为了使得投影系统能够更长时间的正常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来避免扩散板140脱落。
其次,由前面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发光轮71上设置扩散板140用作透光区域,可见,在色轮上设置透光区域已经由对比文件1公开了。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设置固定环8的目的在于考虑色轮因为缺口X在旋转时的所需的稳定性,然而,由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固定环8也必然具有防止除了缺口X之外的滤光片脱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为了防止对比文件1中的扩散板140脱落即为了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色轮结构更加稳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通过在形成扩散板140的色轮的外侧设置固定环来达到上述目的。结合对比文件1中的色轮的大部分由荧光板130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可以使用构成荧光板130的不透明基材132来形成整个色轮,通过在不透明基材上形成具有侧端部的贯穿孔洞,使得扩散板140设置在贯穿孔洞中来形成防止扩散板140容易脱落的色轮,也就是说无论是直接在反射区域的外周边缘内开设孔洞来形成侧端部还是通过增加外周固定环的形式形成侧端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防止透光单元在转动过程中被甩出去时的常规选择,该选择并不会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技术效果“由于本申请的侧端部是属于基底单元的反射区域的一部分,所以,在形成侧端部的制程上不仅会较为便利,同时,在将透光单元设置在贯穿孔洞时,其所需要考虑到的物件的公差也较少”,由于上述技术效果并没有记载在本申请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在此不予考虑。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均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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