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提醒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23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89824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610896130.7
申请日:2016-10-13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冠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青
合议组组长:盛钊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M1/19,H04M1/725,H04R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96130.7,名称为“一种提醒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冠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3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4158970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若所述噪音分贝值处于预设的噪音区间,则通过所述智能设备的耳机播放所述预设噪音区间的对应提示音,并触发所述智能设备进行振动提醒,根据当前噪音分贝值所处的区间,所述智能设备进行振动提醒的振动幅度及时间也将进行对应的调整。(2)通过所述智能设备的耳机播放所述预设噪音区间的对应提示音,之后还包括:若接收到输入的暂停提醒指令,则在预设时长内暂停执行所述检测智能设备是否处于耳机播放模式的步骤,并在所述预设时长之后恢复执行所述检测智能设备是否处于耳机播放模式的步骤。(3)采集所述智能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噪音,获得噪音分贝值,包括:对所述智能设备当前所处环境中的噪音信号进行采样,得到噪音信号的采样值;根据所述采样值的大小,由大至小的保留预设数量个噪音信号的采样值;计算所述预设数量个噪音信号的采样值的平均值,并对所述平均值进行量化处理,得到噪音波形数据;将所述噪音波形数据转换为噪音分贝值。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并未说明采用两种提醒方式相结合来提高提醒效果,本申请采用语音提醒和振动提醒两种方式相结合很好地避免了上述情况的发生;且根据不同的噪音区间,设置不同的振动幅度和振动时间,也间接提醒用户可能存在的危险程度。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并没有考虑到“在安全环境(如地铁)内也存在噪音,智能设备可能错误的判断用户所处的环境,进而进行不必要的提醒,造成资源浪费、用户体验差”这一问题,区别特征(2)能够避免在安全情况下的无谓的噪音提示,而且能够节约电量、改善用户体验。对于区别(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对噪音的检测方式不同,计算方法不同,具有数据处理量小、资源占用少的优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理由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 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智能设备是否处于耳机播放模式;
若所述智能设备处于耳机播放模式,则采集所述智能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噪音,获得噪音分贝值;
若所述噪音分贝值处于预设的噪音区间,则通过所述智能设备的耳机播放所述预设噪音区间的对应提示音,所述噪音区间可以由提醒装置默认设置,也可以由用户自行设置;所述提示音可以由提醒装置默认设置,也可以由用户自行设置;
所述通过所述智能设备的耳机播放所述预设噪音区间的对应提示音,之后还包括:
若接收到输入的暂停提醒指令,则在预设时长内暂停执行所述检测智能设备是否处于耳机播放模式的步骤,并在所述预设时长之后恢复执行所述检测智能设备是否处于耳机播放模式的步骤;
若所述噪音分贝值处于所述噪音区间,则所述方法还包括:
触发所述智能设备进行振动提醒,根据当前噪音分贝值所处的区间,所述智能设备进行振动提醒的振动幅度及时间也将进行对应的调整;
所述采集所述智能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噪音,获得噪音分贝值,包括:
对所述智能设备当前所处环境中的噪音信号进行采样,得到噪音信号的采样值;
根据所述采样值的大小,由大至小的保留预设数量个噪音信号的采样值;
计算所述预设数量个噪音信号的采样值的平均值,并对所述平均值进行量化处理,得到噪音波形数据;
将所述噪音波形数据转换为噪音分贝值。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智能设备是否处于耳机播放模式,包括:
周期性检测智能设备是否处于耳机播放模式。
3. 一种提醒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提醒装置包括:
模式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智能设备是否处于耳机播放模式;
采集噪音单元,用于当所述模式检测单元检测到所述智能设备处于耳机播放模式时,采集所述智能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噪音,获得噪音分贝值;
语音提示单元,用于当所述采集噪音单元采集到的噪音分贝值处于预设的噪音区间时,通过所述智能设备的耳机播放所述预设噪音区间的对应提示音,所述噪音区间可以由提醒装置默认设置,也可以由用户自行设置;所述提示音可以由提醒装置默认设置,也可以由用户自行设置;
所述提醒装置还包括:
暂停提示单元,用于当接收到输入的暂停提醒指令时,在预设时长内暂停所述模式检测单元的工作,并在所述预设时长之后恢复所述模式检测单元的工作;
若所述采集噪音单元采集到的噪音分贝值处于所述噪音区间,则所述提醒装置还包括:
振动提示单元,用于触发所述智能设备进行振动提醒,根据当前噪音分贝值所处的区间,所述智能设备进行振动提醒的振动幅度及时间也将进行对应的调整;
所述采集噪音单元包括:
噪音信号采样子单元,用于对所述智能设备当前所处环境中的噪音信号进行采样,得到噪音信号的采样值;
噪音信号筛选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噪音信号采样子单元得到的采样值的大小,由大至小的保留预设数量个噪音信号的采样值;
噪音信号量化子单元,用于计算所述噪音信号筛选子单元保留的预设数量个噪音信号的采样值的平均值,并对所述平均值进行量化处理,得到噪音波形数据;
噪音信号转换子单元,用于将所述噪音信号量化子单元得到的噪音波形数据转换为噪音分贝值。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提醒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检测单元具体用于:周期性检测智能设备是否处于耳机播放模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4158970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醒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境声音提醒方法和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全文、说明书附图第1-3页):
本发明涉及通信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环境声音提醒方法和移动终端(公开了“智能设备”),现有技术中存在以下技术问题:如果行人在街上一边行走一边戴耳机欣赏音乐,过马路时正好有高速的汽车从侧面过来,可能会因为听不到汽车的声音而不能做出反应,从而发生车祸。用户戴上耳机聆听移动终端播放的声音时,作为辅助视觉感官的听觉因耳机播放的声音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用户很难注意到外部环境的声音(呼救信号,警报等),也难以对外部环境声音做出正确和及时的响应。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能够根据环境声音信号提醒用户的环境声音提醒方法,本发明实施例通过实时采集外部环境的声音信号,处理所述声音信号,获得指示所述声音信号的声音处理值,当声音处理值在提醒条件指示的提醒范围时,根据提醒方式信息,采用预置的提醒方式提醒用户,实现了在听觉因耳机播放的声音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时,自动提醒用户周围环境声音信息的功能,使得用户对身边声音及时做出正确处理,避免错过重要或紧急事情(对比文件1也是为了在用户配戴耳机的情况下,提醒用户对外部环境声音作出及时反应,因此已经公开了先检测智能设备是否处于耳机播放模式,以判断用户戴耳机,并进一步在智能设备处于耳机播放模式时采集环境噪音)。
第一实施例的环境声音提醒方法的主要包括步骤:步骤101,实时采集外部环境的声音信号(公开了“采集智能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噪音”),步骤102,根据用户预置的提醒条件对应的处理命令,处理所述声音信号为声音处理值,移动终端根据自身软硬件支持能力,提供不同方式的提醒条件,提醒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敏感度提醒条件,用户设置为,根据声音的音量大小或者频率大小来决定是否提醒用户,当检测的声音信号的声音处理值(音量) 达到用户设置的提醒条件才发起提醒,步骤103,判断所述声音处理值是否在用户预置的提醒条件指示的范围内,若是,则进入步骤104,例如,下表1所示,用户设置时可以选择的提醒条件为声音的强度值,提醒门限分别为a、b、c和d(a<><><>
用户选择提醒条件后,可将用户选择的提醒条件指示的提醒范围转化为0,1,2,3发送出去,根据预先的设置,再把0,1,2,3读取为对应的范围(dbm,强度值)(公开了“预设的噪音区间”),处理过后的声音处理值就是声音强度值(公开了“噪音分贝值”),判断该强度值是否在读取的范围内,在判断为是的时候(公开了“若噪音分贝值处于预设的噪音区间”)进入步骤104;步骤104,根据预置的提醒方式信息执行提醒用户的操作,用户可以设置适合自己的提醒方式,如,铃声提醒,界面提示,耳机提醒,振动提醒(公开了“触发智能设备进行振动提醒”),智能语音提醒(公开了“播放提示音”)等,将这些提醒方式存储起来,在步骤103判断为是时,根据用户设置或系统默认的提醒方式提醒用户。当然,在本发明实施例中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上述方式来提醒用户。
经过本实施例中,通过实时采集外部环境的声音信号,处理所述声音信号,获得指示所述声音信号的声音处理值,在声音处理值在提醒条件指示的提醒范围时,根据提醒方式信息,采用预先设置的提醒方式提醒用户,实现了在听觉因耳机播放的声音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时,自动提醒用户周围环境声音信息的功能,使得用户对身边声音及时做出正确处理,避免错过重要或紧急事情。
第二实施例的环境声音提醒方法包括:步骤201,获取用户设置或系统默认的提醒方式、提醒条件和检测声音信号的时间间隔。提醒方式的种类有很多种,用户可以设置为以声音、图像、振动等提醒方式提醒用户注意。如:铃声提醒,播放的某种铃声提醒用户;界面提醒,在移动终端界面上显示提示消息来提醒用户;耳机提醒,播放某种声音通过耳机传到用户耳朵来提醒用户;振动提醒,振动移动终端来提醒用户;智能语音提醒,手机中可以预制一张频率表,并预制一些录音,如人发声频率,汽笛的频率,雷声的频率等,当检测到的声音信号的声音频率与频率表某项匹配时,手机播放相对应录音来提示。如:“您周围有人呼唤”、“您周围有汽车鸣笛”等。可以理解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各种提醒方式都应包括在本发明实施例中。移动终端可以根据自身软硬件支持能力,提供不同方式的提醒条件。
移动终端可以根据自身软硬件支持能力,提供不同方式的提醒条件。提醒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敏感度提醒条件,用户设置为,根据声音的音量大小或者频率大小来决定是否提醒用户,当检测的声音信号的声音处理值 (音量)达到用户设置的提醒条件才发起提醒;变化量提醒条件,用户设置为,根据检测到的环境中的声音信号的声音处理值(音量)发生的改变的大小是否达到用户设置的提醒条件来决定是否提醒。如:微小变化、中等变化和很大变化等。语音识别提醒条件,用户设置为,当采集到的声音与预先录入的声音进行对比,在相似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发生提醒。例如,用户张三把“张三”和“小张”的录音录入。当有人呼叫“张三”或“小张”时,相似度达到设定的程度时发生提醒,此时,可以提醒用户周围有人呼叫张三。用户在设置提醒条件时,界面上可以提供一些直观的选项供用户选择,也可以由用户自己设置。如,用户可以设置提醒条件为:声音音量强度达到提醒门限时发生提醒,也可以用普通用户更易理解的文字,在界面上选择微小声音、中等声音、嘈杂声音或刺耳声音,每个选项都对应经过量化的提醒条件。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预设噪音区间与提示音对应,当噪音分贝值处于预设的噪音区间时,通过耳机播放与预设噪音区间对应的提示音,所述噪音区间可以由提醒装置默认设置,也可以由用户自行设置;所述提示音可以由提醒装置默认设置,也可以由用户自行设置,且触发所述智能设备进行振动提醒,根据当前噪音分贝值所处的区间,智能设备进行振动提醒的振动幅度及时间也将进行对应的调整;(2)通过所述智能设备的耳机播放所述预设噪音区间的对应提示音,之后还包括:若接收到输入的暂停提醒指令,则在预设时长内暂停执行所述检测智能设备是否处于耳机播放模式的步骤,并在所述预设时长之后恢复执行所述检测智能设备是否处于耳机播放模式的步骤;(3)采集智能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噪音,获得噪音分贝值,包括:对智能设备当前所处环境中的噪音信号进行采样,得到噪音信号的采样值,根据采样值的大小,由大至小的保留预设数量个噪音信号的采样值,计算预设数量个噪音信号的采样值的平均值,并对平均值进行量化处理,得到噪音波形数据;将噪音波形数据转换为噪音分贝值。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户听清提示信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对噪音分成了4个区间,微小声音、中等声音、嘈杂声音和刺耳声音,而为了对不同区间的噪音进行区分,播放不同的提示音或者播放不同幅度和时间的振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步骤201,获取用户设置或系统默认的提醒方式、提醒条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噪音区间或者提示音默认设置或者用户自行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管是出于节省手机功耗的目的,还是改善用户体验(当前处于不需要进行提醒的环境)的目的,根据用户的需要先暂停检测,并在预设时间段之后重新检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噪音信号进行采样、量化等处理以得到分贝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采用的信号处理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节省用电,周期性检测设备是否处于耳机播放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一种提醒装置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一种提醒方法对应,除此之外,权利要求3中还包括模式检测单元、采集噪音单元、语音提示单元、暂停提示单元和振动提示单元,而通过配置相关功能模块来实现相应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内容,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区别:(1)根据当前噪音分贝值所处的区间,所述智能设备进行振动提醒的振动幅度及时间也将进行对应的调整;(2)通过所述智能设备的耳机播放所述预设噪音区间的对应提示音,之后还包括:若接收到输入的暂停提醒指令,则在预设时长内暂停执行所述检测智能设备是否处于耳机播放模式的步骤,并在所述预设时长之后恢复执行所述检测智能设备是否处于耳机播放模式的步骤;(3)采集所述智能设备当前所处环境的噪音,获得噪音分贝值,包括:对所述智能设备当前所处环境中的噪音信号进行采样,得到噪音信号的采样值;根据所述采样值的大小,由大至小的保留预设数量个噪音信号的采样值;计算所述预设数量个噪音信号的采样值的平均值,并对所述平均值进行量化处理,得到噪音波形数据;将所述噪音波形数据转换为噪音分贝值;(4)所述噪音区间可以由提醒装置默认设置,也可以由用户自行设置;所述提示音可以由提醒装置默认设置,也可以由用户自行设置。对于区别(1),本申请根据不同的噪音区间,设置不同的振动幅度和振动时间,来提醒用户可能存在的危险程度,以更好的引起用户的警惕心,本申请的震动的幅度和时间与潜在的危险等级挂钩,基于现有技术中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将震动的幅度和时间与潜在的危险等级挂钩,以进一步提高用户的警惕性。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没有考虑用户有“认为有些情况不需要提醒时,需要停止提醒”的需求,区别(2)的设置不仅能够避免在安全情况下的无谓的噪音提示,而且能够节约电量、改善用户体验。对于区别(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噪音处理方法不同,具有数据处理量小、资源占用少的优点。对于区别(4),本申请中的噪音区间以及提示音,既可以由提醒装置默认设置,也可以由用户自行设置,使得本申请的提醒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更加人性化。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上述区别(1),采用两种提醒方式进行接合来提高提醒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例如来电提醒业务,通常会常用铃声和震动这两种方式进行结合,来提醒用户接电话。并且,对比文件1中已经对噪音分成了4个区间,微小声音、中等声音、嘈杂声音和刺耳声音,而为了对不同区间的噪音进行区分,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调节震动的幅度和时间以及响铃的音量和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上述区别(2),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提醒方法是应用在安全环境,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管是出于节省手机功耗的目的,还是改善用户体验(当前处于不需要进行提醒的环境)的目的,根据用户的需要先暂停检测,并在预设时间段之后重新检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3),对比文件1中已经对噪音分成了4个区间,微小声音、中等声音、嘈杂声音和刺耳声音,而分贝值(db)是常常采用的判断声音强度的单位,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用噪音分贝值来判断声音强度,且具体地利用采样和量化等手段来计算声音分贝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上述区别(3)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上述区别(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步骤201,获取用户设置或系统默认的提醒方式、提醒条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噪音区间或者提示音默认设置或者用户自行设置。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