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室内机面板及具有其的空调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室内机面板及具有其的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814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749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72654.6
申请日:2016-05-30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烨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李玉红
国际分类号:F24F13/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72654.6,名称为“空调室内机面板及具有其的空调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5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3848467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9月24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和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104180492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以及于申请日2016年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室内机面板,包括面板本体(10)和内角盖(20),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角盖(20)通过卡接结构安装在所述面板本体(10)的边角处;
所述卡接结构包括:第一卡接结构(30),位于所述内角盖(20)的周向内边沿以使所述内角盖(20)的周向内边沿与所述面板本体(10)连接;
所述第一卡接结构(30)包括:
第一卡接部(31),设置在所述面板本体(10)上;
第二卡接部(32),设置在所述内角盖(20)的周向内边沿上,所述第二卡接部(32)与所述第一卡接部(31)卡接配合;
所述第一卡接部(31)为凸头,所述第二卡接部(32)为与所述凸头匹配的第一卡口,所述第一卡口卡设在所述凸头上;
所述凸头朝向所述面板本体(10)的中部延伸;所述凸头沿平行于所述内角盖(20)的方向插入所述第一卡口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接结构(30)包括多对一一对应设置的所述第一卡接部(31)和所述第二卡接部(3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接结构还包括:
第二卡接结构(40),位于所述内角盖(20)的周向外边沿以使所述内角盖(20)的周向外边沿与所述面板本体(10)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接结构(40)包括:
第三卡接部(41),设置在所述面板本体(10)上;
第四卡接部(42),设置在所述内角盖(20)的周向外边沿上,所述第四卡接部(42)与所述第三卡接部(41)卡接配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卡接部(41)为卡扣,所述第四卡接部(42)为与所述卡扣匹配的第二卡口。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的延伸方向垂直于所述面板本体(10)的端面,所述第二卡口沿所述内角盖(20)的厚度方向延伸。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包括:
相互间隔设置的第一卡接片(43)和第二卡接片(44),所述第一卡接片(43)和所述第二卡接片(44)的相互背离的侧壁上均设置有凸缘(45);所述卡扣穿过所述第二卡口后所述凸缘(45)卡在所述第二卡口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还包括:
连接筋(46),连接在所述第一卡接片(43)和所述第二卡接片(44)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接结构(40)包括多对一一对应的所述第三卡接部(41)和所述第四卡接部(42)。
10. 一种空调器,包括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室内机面板为所述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第一卡口为环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将第二卡接部设置在内角盖的周向内边沿上,第一卡接部为凸头,第二卡接部为与凸头配合的第一卡口,第一卡口为环状,保证了内角盖末端不会产生受力不均而翘起的情况,整体较为平整,保证了安装质量。对比文件1中的卡槽与本申请的第一卡接部结构不同、设置位置不同,所产生的效果也不同。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室内机面板,包括面板本体(10)和内角盖(20),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角盖(20)通过卡接结构安装在所述面板本体(10)的边角处;
所述卡接结构包括:第一卡接结构(30),位于所述内角盖(20)的周向内边沿以使所述内角盖(20)的周向内边沿与所述面板本体(10)连接;
所述第一卡接结构(30)包括:
第一卡接部(31),设置在所述面板本体(10)上;
第二卡接部(32),设置在所述内角盖(20)的周向内边沿上,所述第二卡接部(32)与所述第一卡接部(31)卡接配合;
所述第一卡接部(31)为凸头,所述第二卡接部(32)为与所述凸头匹配的第一卡口,所述第一卡口卡设在所述凸头上,所述第一卡口为环状;
所述凸头朝向所述面板本体(10)的中部延伸;所述凸头沿平行于所述内角盖(20)的方向插入所述第一卡口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接结构(30)包括多对一一对应设置的所述第一卡接部(31)和所述第二卡接部(3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接结构还包括:
第二卡接结构(40),位于所述内角盖(20)的周向外边沿以使所述内角盖(20)的周向外边沿与所述面板本体(10)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接结构(40)包括:
第三卡接部(41),设置在所述面板本体(10)上;
第四卡接部(42),设置在所述内角盖(20)的周向外边沿上,所述第四卡接部(42)与所述第三卡接部(41)卡接配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卡接部(41)为卡扣,所述第四卡接部(42)为与所述卡扣匹配的第二卡口。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的延伸方向垂直于所述面板本体(10)的端面,所述第二卡口沿所述内角盖(20)的厚度方向延伸。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包括:
相互间隔设置的第一卡接片(43)和第二卡接片(44),所述第一卡接片(43)和所述第二卡接片(44)的相互背离的侧壁上均设置有凸缘(45);所述卡扣穿过所述第二卡口后所述凸缘(45)卡在所述第二卡口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还包括:
连接筋(46),连接在所述第一卡接片(43)和所述第二卡接片(44)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卡接结构(40)包括多对一一对应的所述第三卡接部(41)和所述第四卡接部(42)。
10. 一种空调器,包括空调室内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室内机面板为所述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空调室内机面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和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通过多个卡接结构沿内角盖边沿的分散布置,客观上能够起到保证内角盖末端部不翘起,整体平整的安装质量。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卡柱和卡槽的设置位置相反,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种成对的卡接结构即使位置对调也不会影响其卡接功能的实现,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本申请中的第一卡接部与对比文件1的卡柱在结构上是相同的,本申请中的卡口与对比文件1中的卡扣设置的位置略有不同,导致凸头穿过卡扣之后的固定方向不同,但卡接结构的变化并未给卡接效果造成影响,对比文件1中的卡接方向同样能够起到限定内角盖垂直和水平方向移动的作用。这种卡接方向的变化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其能够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以及于申请日2016年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室内机面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天井机面板,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0】-【0039】、附图1-3):包括主体框架4(相当于面板本体)和边框3,边框3包括四个角盖板31(相当于内角盖),角盖板31可拆卸的设置在主体框架4的相邻的拐角之间的部位,边框3上设置有卡扣,主体框架4与边框3对应的部位设置卡槽53(相当于第一卡接部),卡扣卡接在卡槽53内,卡扣包括第一卡柱51(相当于第二卡接部)和第二卡柱52,从附图2中可以明确得出第一卡柱51设置在角盖板31的周向内边沿上,第一卡柱51顶部朝向主体框架的中部延伸设置有凸起部(相当于凸头),与第一卡柱51配合的卡槽53具有开口(相当于第一卡口),开口为环状(从附图2和3中可以明确得出)。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凸头作为第一卡接部设置在面板本体上,卡口作为第二卡接部设置在内角盖上;(2)凸头沿平行于内角盖的方向插入第一卡口内。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特征(1),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卡接结构都是成对出现、配合使用的,将卡接结构的两个部件位置对调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同样能够起到将两个部件卡接的作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第一卡柱沿垂直于内角盖的方向插入卡槽中,然后通过朝向本体框架中部延伸的凸起部固定在卡槽的上边缘,与本申请的区别仅在于卡槽是直接形成在本体框架上,而不是垂直形成于内角盖的边缘。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卡接结构的配合面进行改变以适应面板的结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9
权利要求2-4均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主体框架4上设置有多个卡槽53,角盖板31上设置有多个对应的第一卡柱51,在角盖板31的周向外边缘还具有多个第二卡柱52(相当于第四卡接部),在主体框架4上设置有多个对应的卡槽53(相当于第三卡接部),第二卡柱和卡槽相当于第二卡接结构(参见同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和9都从属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同上):角盖板31周向外边缘具有多个第二卡柱52(相当于第四卡接部),在主体框架4上设置有多个对应的卡槽53(相当于第三卡接部)。而将一对卡接结构的安装位置对调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和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卡柱52的延伸方向垂直于角盖板,卡槽53沿主体框架的厚度方向延伸(参见同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8从属于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了。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第二卡柱52穿过卡槽53后卡柱上方的凸起部卡在卡槽53处(参见同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出风部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40】-【0044】段,附图6):卡扣结构4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一卡扣41和第二卡扣42(相当于第一卡接片和第二卡接片),卡扣结构4还包括用于连接第一卡扣41和第二卡扣42的加强部43(相当于连接筋),第一卡扣41的远离出风面板的一端具有第一折弯部(相当于凸缘),第一折弯部朝向远离第二卡扣42的方向向外倾斜设置,第二卡扣42的远离出风面板3的一端具有第二折弯部。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两个部件连接的更牢固,同时增强卡扣的强度,防止断裂。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7和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和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天井机。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卡槽与本申请中的第一卡接部结构不同、设置位置不同,所产生的效果也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卡扣与本申请中的第二卡接部的结构不同、设置位置不同,所产生的效果也不同。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边框与主体框架相互卡接的连接方式,但是没有公开凸头与环形卡口相互卡接,同时也没有公开卡口设置在内角盖的周向内边沿上,使边框与主体框架在周向相互卡接,通过周向卡接的方式,能够解决内角盖发生翘起的情况,整体较为平整,保证了安装质量。而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卡接方式主要起到了防止内角盖沿垂直于面板本体的方向移动的作用,而本申请中的卡接方式主要起到防止角盖沿平行于面板本体的方向移动的作用。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申请中的第一卡接部为凸头,而且这一凸头是直接从面板本体水平向内侧伸出形成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卡柱从角盖板平面垂直向上延伸,端部也具有类似的凸头结构,是从卡柱顶部朝向天井机中心部水平延伸形成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凸头部分的结构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中的卡口为形成在主体框架上的具有垂直厚度的环形开口,卡柱是垂直穿过这一开口后通过顶部的突出部卡接在卡口的一条边上,与本申请中凸头沿平行内角盖的方向插入卡口后固定略有不同,但卡接方向的变化并未给卡接结构带来的卡接效果造成影响,对比文件1的卡接方向同样能够起到限定内角盖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移动的作用。因此这种卡接方向的变化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卡接结构,在主体框架和对应的角盖板上分别设置一一对应的多个卡接结构,这些卡接结构的两个沿着角盖板的周向内边沿设置,三个沿着角盖板的周向外边沿设置。通过多个卡接结构沿内角盖边沿的分散布置,客观上能够起到保证内角盖末端部不翘起,整体平整的安装质量。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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